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 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

1. 废物收集

(1) 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 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 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 废物存放

(1) 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2) 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

(3) 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3. 废物处理

(1) 焚烧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

(2) 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3) 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

(4) 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 Bq/kg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5) 废物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 Bq/kg以下后,即可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四、气载废物的管理

1. 凡使用133Xe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133 X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

2.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

”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排放。气载放射性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

五、废物管理制度

1. 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废物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

2. 设废物存贮登记卡,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应记录在卡片上,并存档备案。

3. 必须有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4. 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存档备查。

5. 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为了规范化管理毒性药品,保证医疗正常需要,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 一、毒性药品的品种范围 毒性中药品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生川鸟、生马钱子、生甘遂、雄黄、生草乌、红娘虫、生白附子、生附子、水银、生巴豆、白降丹、生千金子、生半夏、斑蝥、青娘虫、洋金花、生天仙予、生南星、红粉、生藤黄、蟾酥、雪上一枝蒿、生狼毒、轻粉、闹阳花。 毒性西药品种: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包括其盐类)、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包括其盐类)、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包括其盐类)。 二、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有关规定执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制剂生产。制剂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药检人员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医师开写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岗位操作规程。严防收假、发错或其他药品混杂。毒性药品管理必须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建立登记帐,记明收、支、存情况。 进行月质控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医用气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医用气体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8483医用气体安全管理制度 Model of medical gas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瓶装气体 (一)、各类气瓶必须认真按规定注上不同颜色的图案和标记,要保持放置场所清洁卫生。 (二)、以预防为主,氧气瓶的安全帽,防震胶圈应完整。 (三)、严禁氧气瓶和可燃气体及带油物混杂存放在一起。 (四)、氧气瓶不准与易撞击物堆放在一起,也不得放在日光曝晒及火源、电源的近处,并要有充分的自然通风。 (五)、开闭氧气瓶要小心谨慎,应慢开慢闭,人应站在侧面,阀门坚固打不开(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氧气瓶,操作者使用工具均不得沾有油脂。 (六)、各类气瓶应分开运输和存放,严防火灾及爆炸事故发生。 二、分子筛制氧系统及供氧管道系统

(一)、严格比选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许可证》资质的生产企业或安装公司。 (二)、医院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如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前来解决或远程控制解决。 (三)、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生产厂家提供的规范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医院委托分子筛制氧机组生产厂家(签约合同)保证对分子筛制氧机组及安全附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医院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规范(安全阀、压力表、流量计、管道、接头和阀门等)定期进行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留存设备科备查。 (五)、保持制氧机房的安全运行和质量合格的环境标准。 三、负压吸引中心及管道系统 (一)、严格比选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许可证》资质的生产企业或安装公司。 (二)、医院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负压

医用氧气安全管理制度及巡查表

******医院 医用氧气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目的: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及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临床急救用氧的供应,特制定本 制度。 涉及科室: 设备科、药剂科、总务科、各临床科室及其他用氧科室。涉及物品: 中心供氧设备系统、管道及终端设备。用于急救的小型医 用氧气瓶。 医用氧气安全管理应该包括保证病人、医务人员以及陪护人员的安全。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现在分述如下: 1.所有氧气有关设备、仪器必须由设备科统一管理、维护、保养,专 业人员操作。医务人员使用应经过专业培训。 2.中心供氧的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必须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或 有资质的维修公司进行。 3.本品有强烈的助燃性气体。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 接触本品贮藏、使用、搬运、存放严禁撞击,以免发生爆炸。。贮藏或存放,必须远离火源,配备消防设施,室外应设有禁火标志。 4.非工作人员严禁操作站内设备及仪表开关,中心供氧室操作保养人 员必须严格按照医用中心供氧系统说明书进行操作。

5.氧站内氧气排放时严禁将氧气排放在室内,禁止将氧气作吹扫气体 使用。 6.中心供氧需由专人负责供氧室的日常工作,做好登记。定期测试报 警系统工作性能,每天定时查看一级箱氧气输出压力和汇流排输出氧气压力,如有超压或欠压等异常现象,应立即查出原因并排除故障。 7.室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下班前检查好电源、门窗等,做好防盗、 防毒、防酸、防爆等工作。 8.未经允许,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中心供氧室。 9.药剂科在采购氧气时需索要相关资质及证件,与用氧科室核对后入 账交财务。 设备科药剂科 2016年11月8日附:*******医院医用氧气安全巡查记录表

医院中心供氧管理制度

医院中心供氧安全操作规程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及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保证临床急救用氧的供应,避免事故,确保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人员应熟悉氧气和氧气瓶(罐)的安全知识,掌握预防和急救措施。在供氧操作过程中,需严谨、精细、不得敲击或发生铁器碰撞, 以免发生危险。 二、氧气系统中的设备和附件等均应禁油。工作人员着装和手要洁净无油污,严格禁油操作,操作工具要定期进行脱脂、除油和清洗。氧气瓶更换前应检查气瓶嘴是否清洁,凡被油脂污染的禁止使用。 三、操作阀门时,应缓慢进行,严禁快速打开阀门。操作时发现阀门 处漏气,应排除故障后,再进行使用。 四、排放氧气时,严禁将氧气排放在氧站内,禁止将氧气作吹扫气体 使用。 五、排除漏气等故障以及更换元件和气瓶时,必须在管内无压力的情 况下进行,严禁带压操作。 六、因杜瓦罐盛装的气体(液氮、液氧、液氩或液态二氧化碳)最低温度可零下196度,使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操作,避免皮肤直接 与液态气体接触,防止冻伤。 七、氧气管网中使用的各种阀门、密封材料、仪表和器械等,必须经专业部门认定方可用于氧气系统,并在显著部位注明“禁油”、“氧气”等标记。 八、氧站内严禁吸烟和进行任何明火作业,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准用电热器、燃气炉等进行取暖。 九、供氧使用的氧气应符合GB8932,禁止使用水电解法制取的氧气。 十、氧站内应有防爆风扇、防爆灯等防爆措施。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等消防器材。

十一、要保持中心供氧室通风顺畅,避免杜瓦罐向外泄压排放气体时因室内气体浓度过高而引发的危险和事故。 十二、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应竖直放置,避免倾斜。防止液体从安全 阀排出,引起冻伤和损坏罐体。 十三、在使用杜瓦罐过程中,开启和关闭阀门时力度不能过大。因气体使用量大而在阀门和管道结冰时,可用水淋化冰过后拆卸,严禁暴力拆 卸。 十四、氧气管道必需按图纸要求接好地线,无地线严禁使用。 十五、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氧气操作间,更不允许触动氧气系统上的任 何部件。 十六、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定期巡视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各项 工作记录,严禁脱岗、溜岗。 医院中心供氧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及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保证临床急救用氧的供应,避免事故,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制 度。 一、中心供氧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临床的思想,必须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岗位,不脱岗,不睡岗,不溜岗。 二、工作人员应具备“一懂四会”:懂设备性能;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会使用消防器材,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班前、班中不得饮酒。 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必须认真检查各供氧间的重要环节,确保 管道畅通、仪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做好交接班记录。 五、做好日常的设备保养、维修和定期检查工作。 六、氧气瓶(罐)中氧气用完,必须立即更换,不得拖延,并认真做好各项工 作记录,及时送气、供气,确保24小时供应。 七、认真做好各种气体的标签、标识工作,所有特种气体要有鲜明标记,并不得混放氧气瓶中;空、实瓶必须分开存放并且满瓶需挂“满”字样,空瓶需挂“空”字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遵照国务院发88年第23号令《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我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医疗安全,制定制度如下: 1、按规定下列药品属于毒性药品:生附子、生川乌、生草乌、 生白附子、生半夏、生天南星、生马钱子、雪上一枝蒿、 生巴豆、生千金子、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天仙子、 洋金花、闹羊花、砒石(红砒、白砒)、砒霜、雄黄、水银、红粉、轻粉、白降丹、斑蝥、蟾酥、青娘虫、红娘虫。 2、经培训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同时拥有毒性药品处方权。 3、毒性药品的采购应根据临床实际需要严格按计划采购。 4、毒性药品的验收必须验至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纪录,双人签字。 5、毒性药品的保管采用专人、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并建专帐,出入库由专人申领、验收,做好交接并双签字。 6、为加强毒性药品的处方管理,毒性药品的处方采用红色处方,处方格式与麻醉药品处方一致,右上角标注“毒”字;具有毒

麻药处方权的医生可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毒药处方;对患者自行购买毒性药品用于单、秘、验方的配制,须验明患者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信后方可开处方,并将证明信与处方一起交药房。

7、毒性药品实行处方限量,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8、调配毒性药品须凭有毒麻药处方权的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调剂时要认真负责,剂量准确,双人复核、签字;所用调剂工具要及时清理干净。 9、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10、医疗用毒性药品因年久失效、虫蛀、发霉等质量问题需要报损时,毒性药品管理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药剂科及院相关领导审核后,采用适当的销毁方式对报损药品妥善处理(不流失、不污染环境),同时详细填写毒性药品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11、管理毒性药品的人员工作调动时须清点帐物,帐物相符方可调离。 .

医疗机构——医用氧气管理制度

医用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医用氧(包括液态氧和气态氧)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医用氧的采购和管理工作纳入各医院药剂科,严格按照药品管理。为了切实保证医用氧气质量,加强用氧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一、医用氧的采购验收: 1、购进医用氧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购进具有批准文号的医用氧,医用氧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严禁购进工业氧。 2、采购部门应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建立医用氧供应商档案,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工商执照、销售人员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质量保证协议。 3.购进医用氧应有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仓库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医用氧进行验收,验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明,氧气瓶的压力等标识,并建立医用氧购进验收记录,严把医用氧的购进关。 二、医用氧的储存、保养及搬运: 1.氧气瓶存放的地点,严禁烟火,禁止易燃易爆,油类等危险物品入内或混放。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备有灭火器材。 2.氧气瓶的管理、搬运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氧气瓶搬运谨防撞击,搬运及使用人员须注意安全,不准吸烟。氧气瓶阀门和管道开关须勤查,关闭好,不允许有漏气现象。非工作人员不准动用。 三、医用氧的使用

1.各用氧科室,根据使用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氧瓶基数,用空氧瓶向药剂科换取医用氧气瓶。用氧科室每周做一次医用氧计划并交药剂科汇总后统一采购。 2.科室领用的氧气瓶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氧气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正确使用气瓶,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阀门,严禁吸烟和明火,确保使用安全。 3.使用科室一旦发现气瓶有损坏或漏气等安全隐患,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告知药剂科给予更换,情况危急应报医院安全办,防安全事件发生。 4.药剂科对医用氧使用科室的氧气瓶定期或不定期清盘,发现遗失,由所在科室负责赔偿。

医用氧气安全管理制度及巡查表

****** 医院 医用氧气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目的: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及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临床急救用氧的供应,特制定本制度。 涉及科室: 设备科、药剂科、总务科、各临床科室及其他用氧科室。 涉及物品: 中心供氧设备系统、管道及终端设备。用于急救的小型医用氧气瓶。 医用氧气安全管理应该包括保证病人、医务人员以及陪护人员的安全。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现在分述如下: 1. 所有氧气有关设备、仪器必须由设备科统一管理、维护、保养,专业人员操作。 医务人员使用应经过专业培训。 2. 中心供氧的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必须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维 修公司进行。 3. 本品有强烈的助燃性气体。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接触本品贮 藏、使用、搬运、存放严禁撞击,以免发生爆炸。。贮藏或存放,必须远离火源,配备消防设施,室外应设有禁火标志。 4. 非工作人员严禁操作站内设备及仪表开关,中心供氧室操作保养人 员必须严格按照医用中心供氧系统说明书进行操作。 5. 氧站内氧气排放时严禁将氧气排放在室内,禁止将氧气作吹扫气体使用。

6. 中心供氧需由专人负责供氧室的日常工作,做好登记。定期测试报警系统工 作性能,每天定时查看一级箱氧气输出压力和汇流排输出氧气压力,如有超压或欠压等异常现象,应立即查出原因并排除故障。 7. 室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下班前检查好电源、门窗等,做好防盗、防毒、 防酸、防爆等工作。 8. 未经允许,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中心供氧室。 9. 药剂科在采购氧气时需索要相关资质及证件,与用氧科室核对后入账交财务。 设备科药剂科 2016 年11 月8 日 附:******* 医院医用氧气安全巡查记录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二、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三、药剂科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四、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 年备查。 六、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 七、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 八、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十、因配方错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 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 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不良反应等,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七、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 八、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附件3: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2009版)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产品的特点,为规范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II-6856)。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为: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 (二)产品工作原理 1.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的负压源是中心吸引站的真空泵机组,通过真空泵机组的抽吸使吸引系统管路达到所需负压值,在手术室、抢救室、治疗室和各个病房的终端处产生吸力,提供医疗使用。

2.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氧气气源集中在中心供氧站,气源氧气通过减压装臵和管道输送到手术室、抢救室、治疗室和各个病房的终端处,提供医疗使用。 (三)产品的结构组成 1.中心吸引系统 (1)中心吸引系统主要由中心吸引站、管道、阀门及终端插头等组成。 (2)中心吸引站是由真空泵机组、真空容器、管道、阀门、电控柜和真空仪表等设备组成的独立操作间。 (3)中心吸引系统管路的末端,即输向患者的一端,连有快速接头(或一般接头),插入(或连接)防止液体倒流吸引装臵等。 2.中心供氧系统 (1)中心供氧系统主要由中心供氧站、管道、阀门及终端送氧插头等组成。 (2)中心供氧站为集中存放医院氧气气源的建筑物。 供氧方式有:氧气瓶组供氧、液氧供氧、制氧机供氧或联合供氧。 氧气瓶组供氧由高压氧气瓶、汇流排、减压装臵、管道及报警装臵和安全阀(或释压阀)等组成。

氧气瓶安全使用规定

氧气瓶安全使用规定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确保临床急救用氧供应的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时着纯棉工作服、穿不带钉子的鞋、手套工作服及所有工具不得沾油污。 氧气瓶应直立使用,并用氧气瓶推车或其他支架固定牢靠。 开启瓶阀时人要站在侧面,缓缓地开启,以减小气流摩擦和冲击。 使用后的气瓶内,应留压力以上的剩余气体,并关紧瓶阀。 禁止敲击、碰撞氧气瓶、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解冻。 严禁带压检修气瓶、使用单位严禁将氧气瓶改装其他气体。 氧气瓶起火时应立即关闭氧气阀门,附近建筑物或燃物着火时,应迅速将氧气瓶移至安全地点。 氧气瓶的管理、搬运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氧气瓶搬运谨防撞击、使用人员须注意安全、不准吸烟、氧气瓶阀门和管道开关须勤查、关闭好、不允许有漏氧现象、非工作人员不准动用。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定期对氧气瓶进行试压检测和报废更新、标识明显、台账齐全、并做好年检工作。氧气及相关设备的维修、运输等由药剂科负责、科室领用的氧气瓶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

则,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阀门、严禁吸烟和明火、确保使用安全。 氧气瓶安全存放规定 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氧气瓶存放库房应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备有防火器材,室外应设禁火标志。 氧气瓶存放的地点,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接触;与明火相距不得小于15米,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遮护和屏蔽措施。 氧气瓶夏季应当防止烈日暴晒。 氧气瓶不得与其他气瓶混放,空、满瓶应分别存放并设置标识。 存放氧气瓶时,应旋紧瓶冒,放置整齐,留有通道。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保护栏;卧放时,应防止气瓶滚动,头部朝向一致,堆放不得超过5层。 医用氧气管理制度 加强我院医用氧及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确保临床急救用氧气的供应,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用氧气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由药剂科负责管理。 (二)、医用氧气瓶属设备,为我院的固定资产。药剂科对我院医用

中药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229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中药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中药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按照《湖南省毒性中药、成药及制剂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毒性药品的管理,对此类药品必须有健全的药品出入帐目、实行“五专”管理。 2.领取毒性中药及制剂成品应清楚填写规格、数量、实发数、领用用途并签字。 3.配制、加工炮制此类中药由专人负责,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制、加工炮制需经二人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配制、加工炮制所用原材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用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并且专用,

严防浪费与污染。 4.毒性中药、成药及制剂的标签应有明显标记,并标明用法、用量,在标签显著位置用黑色标注“毒”的字样。 5.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核对后方可发出,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必须采用炮炙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 6.定期检查,核对帐物是否相符,严防霉变、虫蛀等变质现象,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医院中心供氧管理制度

福贡县医院中心供氧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熟悉氧气的安全知识,掌握预防和急救措施,任何操作至少由两人来执行,以便万一发生意外时能及时救护和进行应急处理。 二、氧气系统中的设备和附件等均应禁油,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和维修,严格禁油操作,工作人员着装和手要洁净无油污,严禁带手套操作,操作工具要定期进行脱脂、除油处理。 三、操作阀门时,应缓慢进行,严禁快速打开阀门,操作时发现阀门处漏气,应排除故障后,再进行使用。 四、氧气管网中使用的各种阀门、密封材料、仪表和器械等,必须经专业部门认定方可用于氧气系统,仪表应注有“禁油”或“氧气”标记。 五、氧气瓶更换前应检查气瓶嘴是否清洁,凡被油脂污染的禁止使用。 六、氧气瓶组供氧使用的氧气应符合GB8932,禁止使用水电解法制取的氧气。 七、氧站内严禁吸烟和进行任何明火作业,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用电热器、燃气炉等进行取暖。 八、氧站建筑应有良好的避雷措施,氧站内应有防爆风扇、防爆灯等防爆措施。 九、在供氧操作过程中,需严谨、精细、不得敲击或发生铁器碰撞,以免发生危险。

十、氧站须配备消防栓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十一、排放氧气时,严禁将氧气排放在氧站内,禁止将氧气作吹扫气体使用。 十二、排除漏气等故障以及更换元件和气瓶时,必须在管内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带压操作。 十三、过滤器每半年清洗一次。 十四、氧气表在使用和校验中注意禁油,氧气表检验周期为一年。十五、氧站内应保持室温在10℃∽38℃,以防结冰。 十六、氧气管道必需按图纸要求接好地线,无地线严禁使用。 十七、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氧气操作间,更不允许触动氧气系统上的任何部件。 十八、氧站应有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每日24小时有人值班。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范围: 对医院所有购入的毒性药品进行统一管理。 2.职责: 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和国家规定的制剂品种;中药品种是指原药材和中药饮片,不含制剂。 3.2 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药品采购人员需在经营企业提供的购买记录及发票回执联上填写身份证号并签字。 3.3医疗用毒性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的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3.4毒性药品要实行专柜加锁并由专人管理,做到双人、双锁、专册记录。毒性药品必须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调剂人员负责。严禁收假、发错,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杂。发现问题时必须迅速查明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3.5 药学部门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签字的正式处方。医师开具毒性药品处方时,应准确清楚的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3.6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再签字后再行调配。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调配完毕后核对处方准确无误,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3.7报损的毒性药品必须经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批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3.8因用药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医务人员违规使用毒性药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3.9建立自查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药学部门对自查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3.10管理人员交接班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严格核对品名、数量,应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追究。毒性药品必须具有责任必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4.管理标准的实施与检查考核 4.1管理标准一经发布实施,应严格执行。每月进行检查一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内严禁烟火,也不能在实验室内点火取暖,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二、充分熟悉安全用具,如灭火器、急救箱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并妥加爱护,安全用具及急救药品不准移作它用。 三、盛药品的容器上应贴上标签,注明名称、溶液浓度。 四、危险药品要专人、专类、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各种危险药品要根据其性能、特点分门别类贮存,并定期进行检查,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五、不得私自将药品带出实验室。 六、有危险的实验在操作时应使用防护眼镜、面罩、手套等防护设备。 七、能产生有刺激性或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八、浓酸、浓碱具有强烈的腐蚀性,用时要特别小心切勿使其溅在衣服或皮肤上。废酸应倒入酸缸,但不要往酸缸里倾倒碱液,以免酸碱中和放出大量的热而发生危险。 九、实验中所用药品不得随意散失、遗弃,对反应中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应按规定处理,以免污染环境,影响健康。 十、实验完毕后,对实验室作一次系统的检查,随时关好门窗,防火、防盗、防破坏。

实验室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一、未进实验室时,就应对本次实验进行预习,掌握操作过程及原理,弄清所有药品的性质。估计可能发生危险的实验,在操作时注意防范。 二、实验开始前,检查仪器是否完整无损,装置是否正确稳妥。 实验进行时,应该经常注意仪器有无漏气、碎裂,反应进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三、灯火加热时要注意安全。在酒精灯快烧尽、灯火还没熄灭时,千万不能注入燃料;酒精灯熄灭时,要用灯帽来罩,不要用口来吹,防止发生意外;不要用一个酒精灯来点燃,以免酒精溢出,引起燃烧。点燃的火柴用完后立即熄灭,不得乱扔。 四、使用氢气时,要严禁烟火,点燃氢气前必须检查氢气的纯度。使用易燃、易爆试剂一定要远离火源。 五、要注意安全用电,不要用湿手、湿物接触电源,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六、加热或倾倒液体时,切勿俯视容器,以防液滴飞溅造成伤害。给试管加热时,切勿将管口对着自己或他人,以免药品喷出伤人。 七、嗅闻气体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慢慢地用手把挥发出来的气体少量地煽向自己,不要俯向容器直接去嗅。 八、凡做有毒和有恶臭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中心供氧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心供氧管理制度 篇一:中心供氧室制度 中心供氧室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及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确保临床急救用氧气的供应,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1、严禁在供氧室取暖吸烟。 2、氧气不得与任何物质,尤其是燃烧气体和油类物资以及液体共同存放。 3、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并妥善加以固定,同时必须排列整齐,安全阀统一朝向一方,氧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4、氧气库十米以内禁止明火作业和堆放可燃物资。 5、禁止在库房内开放阀门修理气瓶,及其它有碍安全的工作。 6、氧气瓶要求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认真检查每一瓶氧气筒是否合格,有怀疑的要求供应厂家更换。 7、供氧室严禁动用电焊,电路设施如有损坏,必须有

专门电工停电修理。 8、进供氧室前应严格检查,严禁带油脂品进氧气库,更不能在氧气瓶外部阀门嘴,压力计上沾染油脂易腐蚀性物质。 9、对空瓶的存放,要防止沾染油脂,不得将阀门完全打开。 10、对氧气瓶的零配件,必须加倍爱护,如发现有损坏应及时修理。 11、供氧室内严禁闲人出入,库内外消防器材必须齐备,不准挪用。 空筒区满筒区 篇二:中心供氧站安全工作制度 中心供氧站安全工作制度 1、中心供氧站附近禁止烟火,一定要做到三严:严禁在站内吸烟,严禁氧气瓶任何部位接触油脂,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内或混放,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备有灭火器材,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2、氧气瓶的管理、搬运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站内空、满气瓶要分开,定点摆放整齐,带好氧瓶帽,搬运气瓶时,应轻装轻放,防止震动撞击。氧气瓶阀门和管道须勤查,关闭好,不允许有漏气现象,非工作人员不准动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 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中毒和死亡的药品。卫生部把28种中药和11种西药列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名单见附件1)。 3、学部指定专人负责毒性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法药品经营单位购入。 4、毒性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在入库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毒性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储存毒性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存放区域有专门标识。对进出专库(柜)的毒性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7、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二日极量。 8、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9、对处方末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10、毒性药品处方当日当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医用气体安全管理制度

医用气体安全管理制度 一、瓶装气体 (一)、各类气瓶必须认真按规定注上不同颜色的图案和标记,要保持放置场所清洁卫生。 (二)、以预防为主,氧气瓶的安全帽,防震胶圈应完整。 (三)、严禁氧气瓶和可燃气体及带油物混杂存放在一起。 (四)、氧气瓶不准与易撞击物堆放在一起,也不得放在日光曝晒及火源、电源的近处,并要有充分的白然通风。 (五)、开闭氧气瓶要小心谨慎,应慢开慢闭,人应站在侧面,阀门坚固打不开(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氧气瓶,操作者使用工具均不得沾有油脂。 (六)、各类气瓶应分开运输和存放,严防火灾及爆炸事故发生。 二、分子筛制氧系统及供氧管道系统 (一)、严格比选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许可证》资质的生产企业或安装公司。 (二)、医院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如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前来解决或远程控制解决。 (三)、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生产厂家提供的规范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医院委托分子筛制氧机组生产厂家(签约合同)保证对分子筛 制氧机组及安全附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 和安全运行,医院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规范(安全

阀、压力表、流量计、管道、接头和阀门等)定期进行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留存设备科备查。 (五)、保持制氧机房的安全运行和质量合格的环境标准。 三、负压吸引中心及管道系统 (一)、严格比选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许可证》资质的生产企业或安装公司。 (二八医院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负压吸引系统, 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医院工程组维修,或联系生产厂家前来解决。 (三)、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生产厂家提供的规范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医院委托负压吸引系统生产厂家(签约合同)保证对负压吸引系统及安全附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 (五八保持负压吸引系统机房的安全运行和质量合格的环境标准。

15中心供氧工作制度

中心供氧室工作制度 、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临床的思想,必须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岗位,不脱岗、不睡岗、不溜岗。 2、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熟练掌握供氧设备的各项性能和操作程序,提高分析各种故障和排除故障的能力。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班前不得饮酒。 4、值班人员应具备“一懂四会”:懂设备性能,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会使用消防器材。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必须认真检查各供氧间的重要 环节,确保管道畅通、仪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做好交接班记录。 6、做好日常的设备保养、维修和定期检查工作。 7、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及时送气、供气,确保24小时供应。 8、认真做好各种气体的标签、标识工作,所有特种气体要有鲜明标记,并不得混放氧气瓶中,空、实瓶必须分开存放并且满瓶需挂“满”字样,空瓶需挂“空”字样。严防各种差错事故发生。 9、中心供氧间工作仪表指针接近报警,要特别密切关注,切不可 擅离工作岗位。 10、经常巡视用气环境,若发现故障,应立即分析原因,及时排除,若难以排除,应立即上报维修人员。氧气瓶里氧气用完,必须立即更换,不得拖延不换。 11、实行24小时工作制,不得私自调班,下一班人员未到,当班 人员不得离开。

12、供氧站周围25米内严禁烟火。任何单位需动用明火时,需设 备处审批。 1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供氧站、中心供氧间以及调压室等供氧要地。 14、供氧站不接待参观,特殊情况须通过院办批准,由总务科负责陪同。 15、供氧站内应使用防爆防火材料,保证设备的安全正常工作。 中心供氧室岗位职责 一、在总务科长的指导下负责全院医用氧气的工作。 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牢固树立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岗位,不脱岗、不睡岗、不溜岗。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必须认真检查各供应阀的重要环节,确保管道畅通,仪表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四、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机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了解设备工作性能,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工作程序。五、供氧机房工作仪表指针,接近报警,要做到密切关注切不可擅离工作岗位。 六、经常巡视用气环境,若发现故障应立即分析原因,及时排除,以排除,应立即汇报总务科抢修,氧气瓶里氧气用完,必须立即更换不得拖延不换。 七、严格执行安全、消防保卫工作制度,工作场所严禁吸烟,气瓶不准露天存放。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物资设备库房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发生,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和国家规定的制剂品种;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二、医院采购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从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具有经营资质的供货单位进药。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须专人管理,专柜加锁,存放处有标识,毒性药品应在温度、湿度等条件适宜的仓库妥善储存、保管。 四、医疗用毒性药品货到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五、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专人保管,避免混放。 六、医疗用毒性药品由药剂科统一供应和调配,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 年备查。 七、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八、建立专门的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追查,报相关主管部门。 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分管院长批准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集中销毁,销毁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十、因配方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页脚内容1

医院氧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氧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瓶装医用氧的使用,加强氧气瓶的管理,确保瓶装氧气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气》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氧气瓶为我院固定资产,由氧房统一负责对我院所有氧气瓶建档、保管、定期检验,定期养护等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二、科室护士长根据本科室的实际需要,固定一定数量的氧气瓶在本科室以备加床病人、危急重病人使用,固定科室的氧气瓶清单经护士长和氧房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留存氧站备案。 三、各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应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安全使用和管理,每天检查钢瓶氧气使用情况,悬挂“有氧”“无氧”标识。发现无氧钢瓶应及时与氧房进行调换,确保需要吸氧病人能够及时使用。 四、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固定在专用手推车上,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五、氧气瓶为特殊设备,氧房和使用科室应妥善保存,严格管理,钢瓶如丢失的,由保管科室负责赔付。 六、氧气瓶只准在医院各病区内、救护车辆上使用,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套取、私自外借、换、充装氧气瓶行为,违者按私收费处理。确需借用氧气瓶到院外的,需经科主任或护士长、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并预交1000元/只押金后方可借出,借出的氧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充装其它气体、改变瓶体设置、颜色、用途等,否则应作为废瓶处理,借出的氧气瓶一个月内必须归还,逾期不还或废瓶的将扣除押金。 七、用氧科室除固定一定数量的基数氧瓶外,如果有临时需要增加的,电话通知氧房,由氧房值班人员填写科室临时使用氧瓶报告单,交当班护士签字接收,护士长确认。科室临时借用的钢瓶应在五天内归还氧站。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7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88年12月27日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

之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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