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143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下

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0〕143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沿海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戴河新区海洋和渔业局: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对省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招拍挂工作,委托组织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工作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流程。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后,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中标人、竞得人与组织开展招拍挂工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部缴纳海域出让价款后,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做好工作衔接。各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增加相应的网上审批

工作流程,确保招拍挂工作衔接顺畅,不影响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已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按网上审批流程继续办理有关手续。

三、严守合同要求。组织开展招拍挂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中的合同条款签订出让合同,不得超委托事项签订出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和期限,不得擅自降低管控指标要求,变相降低项目准入门槛,不得擅自减免海域使用金。

四、做好合同备案。签订出让合同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招拍挂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出让情况报告、宗海出让活动实施过程记录材料、宗海条件、申请人材料等,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监督管理。招拍挂出让纳入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对违反招拍挂有关规定,未按招拍挂出让方案进行出让,未按要求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3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143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下 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0〕143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沿海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戴河新区海洋和渔业局: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对省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招拍挂工作,委托组织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工作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流程。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后,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中标人、竞得人与组织开展招拍挂工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部缴纳海域出让价款后,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做好工作衔接。各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增加相应的网上审批

工作流程,确保招拍挂工作衔接顺畅,不影响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已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按网上审批流程继续办理有关手续。 三、严守合同要求。组织开展招拍挂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中的合同条款签订出让合同,不得超委托事项签订出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和期限,不得擅自降低管控指标要求,变相降低项目准入门槛,不得擅自减免海域使用金。 四、做好合同备案。签订出让合同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招拍挂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出让情况报告、宗海出让活动实施过程记录材料、宗海条件、申请人材料等,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监督管理。招拍挂出让纳入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对违反招拍挂有关规定,未按招拍挂出让方案进行出让,未按要求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3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06.10.13 •【文号】国海发[2006]27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发[2006]27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 第三章用海预审 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 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 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2.18 •【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32号 •【施行日期】2022.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防控,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征收矛盾隐患,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梁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2月1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结果应用 第四章附则 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防控,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征收矛盾隐患,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前,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调查,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第四条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宗旨意识,按照短期与长期利益并重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科学规范。按照规范的程序方法,对土地征收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依法依规合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土地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三)全面客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估,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做实基础工作,实事求是确定风险点并制定防范化解预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1.01.08 •【文号】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1〕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部有关直属单位,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保证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现就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是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以下统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二)海域使用论证是审批海域使用申请和市场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工作。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标准和规范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

(三)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开发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的基础上,依据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科学客观地分析论证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选址与规模的合理性、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规划符合性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等,提出项目生态用海对策,并给出明确的用海论证结论。 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四)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五)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以下简称编制主体)为受委托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单位以及自行编制论证报告的海域使用申请人。下列单位不得承接规定情形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1.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承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2.受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单位,不得承接所委托级别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3.前两项的单位或社会组织出资的法人不得承接相应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六)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由一个编制主体主持编制,并由一名编制人员作为论证项目负责人。海域使用论证编制工作实行实名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没有实际参与编制的论证报告上署名。涉及国家秘密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涉密管理规定。 (七)编制主体对所提交论证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论证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9.22 •【字号】〔2022〕134号 •【施行日期】2022.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 作的通知 〔2022〕13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集中开展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2〕148号)等要求,现就做好我省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自然资源部2021年第5批和2022年第1-3批公告中,登记注册地位于我省的甲级资质单位;2022年6月1日以后,通过我省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认定的乙级资质单位。具体核查任务登陆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看。 二、核查内容 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制发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规程(试行)》等要求,依托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开展核查,重点对编制单位工作

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等内容进行核查。 三、报送时间 各地要将核查情况填写核查表(详见附件),签字并加盖公章,与核查工作报告一并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厅国土空间规划局。10月15日前,报送甲级资质规划编制单位核查情况。10月31日前,将乙级资质规划编制单位核查情况与2022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一并报送。 四、其他要求 (一)明确责任部门。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要认真组织对注册地在本地区规划编制单位的核查,明确责任处室以及具体联系人,于9月23日前将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报省厅空间规划局。 (二)依法依规开展核查。要遵守核查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编制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程序、要件等删繁就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监管和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省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将根据情况参与对部分规划编制单位的核查。 (三)加强日常监管。经核查的规划编制单位,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典型案例和意见建议,可及时与省厅国土空间规划局联系沟通。 联系人:覃政涛66772115 66771543(自动传真) 邮箱:**************** 附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表

河北省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制定了《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冀办〔2020〕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明确了县乡两级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依据上述文件起草了辛集市《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意见》,2021年1月25日政府办下发通知,就《辛集市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市编办、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位伯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截至1月28日上述部门均反馈了意见。1月25日,市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以上反馈意见,我局会同市编办、司法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政府办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及行文规范,将《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意见》(草案)修改为《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根据省自然资源厅

文件要求,此项工作应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2021年3月24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全市未下放乡镇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负责查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区域违法用地案件。 2、对上级和市政府交办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做好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3、对乡镇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下放到乡镇的规划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1、负责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领域日常执法巡查、制止工作,履行法律规定和下放清单中违法案件查处职责。 2、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处置、自然资源领域卫片(土地、矿产及林业卫片)图斑核查整改,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及其他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执法工作。 3、协助做好上级安排布置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 三、出台意义 一是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着力解决长期困扰基层干部的“看得见却管不着”,部门“多龙治水”等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矿泉水采矿权的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矿泉水采矿权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10.15 •【字号】冀自然资函〔2019〕529号 •【施行日期】2019.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水资源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矿泉水采矿权的函 冀自然资函〔2019〕529号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出让宽城满族自治县亮甲镇大汉沟村(Zk1)井饮用天然矿泉水等2个采矿权的请示》(承资规呈〔2019〕62号)收悉。经研究,委托你局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上述矿泉水采矿权(出让项目名称及范围见附件),现就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8号)等规定组织出让工作。 二、矿泉水采矿权出让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 三、确定出让标底、底价等重大事项要经集体会商,评估结果、底价、报名情况要严格保密,严防“暗箱操作”。出让标底、底价、评估价不得低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冀自然资发

〔2018〕6号)规定的基准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规定,评估报告应在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出让前,要到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并及时妥善处理妨碍采矿权出让的有关问题。 五、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结果应在自然资源部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同步进行公告、公示。 六、无特殊情况,应在2个月内完成以上委托事项,并督促竞得人尽快签订出让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七、如发现出让范围内存在不宜设置矿泉水矿业权情况,应立即中止出让,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八、出让结束,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出让过程和结果,并将有关会议纪要、出让资料整理归档。 附件: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0月15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19〕25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19〕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7日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字〔2018〕3号)、《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控,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市县要编制和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重点压减与煤炭、水泥、玻璃等过剩产能行业配套的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合理划定重点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目标。规划一经批准,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审批,严禁擅自调整矿产资源规划。 二、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区、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正文: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8〕7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海区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和集约利用,现就围填海历史遗留处理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集约利用。对围填海工程开展生态评估,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修复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对海洋水动力和生物多样性等影响。将集约利用原则贯彻始终,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积,提升海域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充分考虑不同历史阶段和地区差异,针对具体围填海工程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政府已经形成的围填海工程总成本损耗。在2019年6月底地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备案之前的过渡阶段,选址在已填海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成熟一个、处置一个,加快办理用海手续。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权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加快开发利用闲置或低效利用围填海区域的同时,应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对项目区地类、面积的审查,确保地类、面积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占补平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把项目验收关,未完成设计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工作,

督促产权单位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管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统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开发完毕前,原则上不能跨市委托补充中、低等耕地。按规定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严禁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之机牟取私利。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拨付、使用项目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项目施工进度及时支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时验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套取、截留、闲置、挤占、挪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二、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一)认真落实土地调查确认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土地调查确认工作,认真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对拟征土地和附着物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不得伪造或漏签。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签字确认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组织土地确认工作,出现伪造或漏签,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暂停该区域土地转用征收审批。 (二)大力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门户网站发布并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推进征地信息查询平台建设,通过征地信息查询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 (三)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区片价,及时将土地补偿费足额补偿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进场用地。土地转用征收批准后,应当在二年内完成实施工作;满二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仍需使用土地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三、加强土地供应使用监管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 道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21〕4号)。3月1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和各乡镇(街道)要根据以上两个《通知》,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行政处罚事项下放落实到位。市政府信息化中心负责在政府网站将下放事项予以公示。 二、要抓好衔接。要依法依规落实好下放工作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各乡镇(街道)签订下放事项移交书,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理顺工作关系,确保不出现执法工作脱节,造成执法空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我市下放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向司法局备案。 三、要落实到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不断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学习下放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能力。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1.20 •【字号】冀自然资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 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自然资规〔2020〕1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对河北省海洋局2013年发布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发布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20日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

有偿使用的意见》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按法定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具体组织实施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有关工作。 第四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有关规划。 第六条除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公益事业或公用基础设施用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工业、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养殖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宗海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 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4.24 •【字号】冀自然资规〔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 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推进我省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权限相对应。省级以上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

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并经初审通过后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部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项目涉及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项目涉及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预审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核发范围和阶段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6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7〕6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省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15号)要求,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组卷报批工作,省厅决定调整报省审查流程: 一、在报省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中增加厅土地利用处为协办处室,审查职责为“报批地块是否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二、分批次报批材料中增加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图。专项规划图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使用相同的底图并标出所有城镇低效用地地块。涉及转征的,需标出报批地块具体位置并说明地块拟开发利用的方式、时序、规模和具体用途。 三、在组卷说明书土地基本情况、补充耕地落实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中增加涉及二调无权源建设用地的内容;在组卷说明书用地规划计划情况中增加涉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内容。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修改组卷说明书中补充耕地落实情况相关表述。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9月13日 附件 市(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 省国土资源厅: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应呈报省政府审批。我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了申报材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土地基本情况 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规定,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测量单位)对该批次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并组织专家对形成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进行了验收,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符合规定要求。 该批次用地涉及我市(县)的**个乡镇**个村和**个国有单位,共**宗(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宗、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其中:**宗地已登记发证,**宗地未登记发证(未登记发证的详细说明原因),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国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申请用地地类、面积与**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相符合,地类认定正确,面积量算准确。 不符合应表述为:经与**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对照,申请用地中有**公顷**(地类),在**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中显示为**地类(除耕地、园地、林地外,其他填到二级类)。地类认定的依据是:1、……。(涉及多地块的,逐地块说明) 该批次涉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无权源建设用地**公顷,经核实,用地行为发生于**年**月,用地前地类为**,认定依据是**。

河北省海洋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 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4.01.21 •【字号】冀海函〔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河北省海洋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 规程(试行)的通知 冀海函〔2014〕17号唐山、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局,沿海各县(市、区)海洋局: 现将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13〕75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海洋局 2014年1月21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 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现将《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海洋局 2013年12月16日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 1 范围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适用本规程。 海域使用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和其他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和标准所含条文,在本规程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程的条文,与本规程同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1年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年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5年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8号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7】16号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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