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稽查办法4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4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4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

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

(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等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规范行政情况,包括是否遵守《环境监察办法》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监督检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三)其他稽查事项。

第九条开展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前,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制定稽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稽查单位,拟定具体稽查工作方案,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展专案稽查前,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对拟稽查事项进行初步核实,确定属于稽查范围、被稽查

单位明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案件来源可靠的,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发现不属于稽查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需要被稽查单位事先准备材料的,在实施稽查前,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

第十二条开展稽查工作时,稽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被稽查单位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稽查事项。

第十三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或《环境监察稽查记录》,由当事人确认后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稽查人员注明现场情况;当场需要修改的,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

需要将有关资料原件调出的,应填写《调取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稽查单位,一份留存,资料原件应在调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归还。

需要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按照环境监察有关程序进行。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人员的约见和询问,如实提供相关资

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妨碍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实施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在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并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在《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中提出稽查建议,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并及时送达被稽查单位。

第十五条被稽查单位应当自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报作出《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对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被稽查单位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作出《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稽查工作结束后,由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实现一案一档。

第十八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年度本级及辖区相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稽查结果向系统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列行为时,能够克服困难、依法履职、程序规范、表现突出的,由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一)对应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能够主动发现并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

(二)对排污单位变造、伪造、篡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主要污染物监测记录、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等相关记录,故意隐瞒其环境违法行为的,能够主动发现并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

(三)对排污单位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采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能够主动发现并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

(四)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下,能够及时作出减少或

降低环境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通报表扬的情形。

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开展环境监察工作的;

(二)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中存在监察内容不全面、现场执法文书中记载内容与污染源现场情况明显不符或记录不规范的;

(三)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不充分、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匹配、文书制作不规范的;

(四)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权行使过程中,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填报不规范或程序不规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环境行政处罚工作中,法律法规适用错误或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收缴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案情,导致错误定案的;

(三)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执法等滥用职权,造成严重

后果的;

(四)将罚款、排污费等其他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五)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二条稽查过程中,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以及发现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所列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发现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批准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被稽查单位指派不具备环境监察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被稽查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被稽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参与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

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排污单位的查处,遵照环境监察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附自行制定稽查文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察

9 有关概念:八项环境管理制度各自的定义,环境监察。 1.我国环境管理“老三项”制度是指:“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2.我国环境管理“新五项”制度是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3.目前“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4.“三同时”制度在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是: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5.排污费的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对象不包括向环境排污的居民户和家庭。 6.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核定;计算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结缴入库。 7.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 8.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类型:通过行政机构逐层签订责任书;各个系统、各个部门都签责任书;政府直接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把环境效益与城市经济效益挂钩签订责任书。 9.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考核对象是:城市政府。从实施考核的主体看,可分为两级,即国家级考核和省、自治区考核。 10.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考核指标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控制指标、环境建设指标和环境管理指标。 11.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工作步骤包括:排污申报登记、分配排污量、发放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12.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主要是对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趋向、排污口位置、排放时间加以限制。 13、限期治理的对象: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14.限期治理的类型:区域限期治理、行业限期治理和点源限期治理。 15.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有关的人民政府。 16.限期治理的目标: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对于实行总量控制的地区,还有总量目标。 17.限期治理的期限无统一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不得超过3年。 18.环境监察的类型: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 19.我国环境监察机构分为五级:环境监察局、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中队。 20、目前我国环境监察任务:环境现场监察;污染源监察;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监察;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 简述“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时的不同表现和作用。 简述排污收费制度的基本政策。 简述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的基本做法。 简述我国目前推行的废水(或废气、或固体废弃物)集中控制模式。 页脚内容1

稽查管理办法

制订 审核 核准 日期 2017-9-25 一、目的 1、为了提高公司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使公司所有人员都能够按流程、规定等作业,提高公司的整体执行力;对违反流程、规定以及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根据流程、制度等规定,依据岗位说明书以及部门职责,让员工能自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保证责任与工作落实,以提高员工的执行力。 二、适用范围 全厂 三、稽查事项 所有规定范围内的作业,包括受控程序文件、制度、规定、作业指导书、岗位说明书、会议的决议事项、重要的通知、临时性需要跟踪的工作事项。稽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生产现场、车间、仓库、物料房以及公共区域。 四、稽查小组组织架构图 五、稽查工作流程: NG OK 稽查组长 (唐来有) 7S 稽查员 (唐来有) 行政、人事 稽查员 (刘碗玲)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 稽查员 (骆志勇) TS 体系、品质、数据稽查员 (左涵元) 选定时间 进行检查 制定整改通知书 拍照取证 下达整改通知书 整改完成

制订审核核准日期2017-9-25 四、稽查人员的权责 (一)稽查人员的权利 1、稽查人员代表总经理对各部门、各岗位行使监督权、检查权以及处罚权; 2、稽查各部门各岗位是否按公司各规条制度、程序文件、管理办法、岗位说明书等规定进行作业; 3、稽查会议决议事项,以及临时性需要跟踪和处理的工作事项; 4、稽查宗旨:从小事做起,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5、稽查人员有权召集被稽查部门和员工召开座谈会和讨论会; 6、稽查人员有权检查所有相关人员对工作流程、制度和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向违规人员提出警告,并列到《稽查问题统计表》,如日后仍未得到改善,稽查人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二)稽查人员的工作分配: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稽查人员主要分为四类:行政、人事稽查员;安全、设备维护保养稽查员;7S稽查员;TS体系、数据稽查员。 1、行政、人事稽查员 ①、稽查公司员工考勤、员工劳动纪律及员工规范穿戴。 ②、稽查公司员工车辆是否按规定的位置停放。 ③、稽查门卫车辆出入登记表是否按规定执行。 ④、整理稽查结果资料需要处理事项以及各部门需要改善的重大事项,所

业务稽查管理办法

业务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业务监督体系,强化内部控制,有效控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稽查是在业务部门自行检查基础上的再检查,是通过对业务依据的文件资料、工作底稿、业务报告、结论进行复核,提出意见,以防范重大差错的发生。 第三条业务稽查是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为依据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依照规定的责权和程序,对公司担保等业务工作进行稽查监督。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必须接受稽查检查,如实提供资料,汇报情况。 第五条稽查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独立行使稽查检查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稽查部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总经理和公司经理办公会负责。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责、权 第七条公司的稽查部门设在综合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稽查工作。 第八条稽查人员需由坚持原则、懂业务、负责任、职级高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稽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司各项业务流程、业务制度,做好稽查工作,及时发现业务差错和问题,有效监督和防范

风险。 第十条稽查人员在业务报告上填写稽查意见。对发现的差错、问题要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稽查意见作为公司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稽查部门要加强稽查研究,总结分析稽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稽查部门有权要求被稽查部门提供稽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对稽查所发现的重大差错问题,稽查部门有权向公司总经理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重大问题是指: (一)评审报告所依据的主要资料遗漏,导致严重误评; (二)评审报告所依据的主要资料不合法、合规,导致严重误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审,导致严重误评; (四)评审报告和结论未客观反映情况而导致误评; (五)授意和指使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强令改变评审结论; (六)其他重大差错和问题。 第三章稽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凡公司的对外担保等业务必须实行内部稽查后方可操作执行。 第十七条稽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业务报告所依据资料的全面性; (二)业务报告所依据资料的合法、合规性;

酒店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酒店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能力,建立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保证酒店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促进酒店服务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检查原则 质量检查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检查考评要客观的反映部门员工的实际情况,对于同一性质的问题使用相同的检查考评标,部门与员工要知道自己部门与自己的详细考评标准及考评结果。 二、检查依据、类别与处理 (一)检查依据:以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部门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操作与服务标准,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为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有店规店纪、服务质量、卫生安全、文明规范、客人投诉、表扬等项目,通过《内部考核单》进行沟通建议或奖惩。 (二)检查期: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检查周期。 (三)检查分类:分为公司级检查与部门级检查两类。 (四)检查处理: 1、公司级检查 (1)常规检查,以大堂副理检查为主,发现不合格由大堂副理填写“内部考核单”,要求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开单人,签字确认等详细记录,由质量主管审批后,下发至各部门,部门负责回复整改情况,整改后复查由大堂

副理进行,在“内部考核单”上填写验证情况,并签字确认。 (2)经理值班检查,以值班总经理、值班经理检查发现情况为主,由大堂副理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批示意见,填写“内部考核单”,下发至各部门负责人处,部门负责回复整改情况,整改后复查由大堂副理进行,在“内部考核单”上填写验证情况,并签字确认。 (3)公司级检查发现严重不合格服务由质量主管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部门负责人负责整改,由质量主管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签字确认。 (4)专项检查,由公司根据需要进行安排,如月度安全质量联合检查、食品安全检查、用电安全检查等,通过SL-2-004-01C“安全质量检查表”发放至各部门限期整改。 2、部门级检查:各部门经理、主管(领班)检查为主,发现不合格由部门经理(主管、领班)填写“内部考核单”,要求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开单人、被考核人签字确认等详细记录,由部门主管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在“内部考核单”上填写验证结果,并签字确认。 部门发现严重不合格服务由部门主管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上报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整改,由质量主管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并签字确认。 三、要求 (1)所有检查项目必须在“内部考核单”下发一周内回复,延迟回复或不回复,直接考核部门负责人。 (2)复检项目未按期整改,且无书面回复未按期整改

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篇一:精选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新亮点重点内容解读汇编 精选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新亮点重点 内容解读汇编 《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重点内容解读为什么要印发《要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编制工作是环境保护部的年度例行工作,旨在于指导全国环境监察系统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但与往年不同的是,20XX年《要点》的发布正处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和国办《通知》印发后不久,更具特殊意义。此外,20XX 年的《要点》首次对社会公开发布,也彰显了执法信息公开的决心。《要点》对事权进行怎样的划分? 事权界限不明晰是长期困扰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原因。作为环境保护部指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点》在环境监管事权划分上重点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明确下级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要点》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 篇二:20XX年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壶环发?20XX?号 壶关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20XX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

通知 各股(室)、站、队: 为切实加强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能力和水平,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经研究决定,现印发《20XX年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环境监察工作要点通知壶关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XX年4月1日印发 20XX年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为切实做好20XX年环境监察工作,不断夯实“十二五”污染减排基础工作,按照省、市环境监察工作要求,20XX年我县环境监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县城”为主线,以强化环境执法和队伍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环境监察新模式,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改善重点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一、认真谋划部署“十二五”环境监察工作 1、详细评估“十一五”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问题和不足。根据全省“十二五”环保工作规划,谋划部署我县“十二五”环境监察工作,制定环境监察信息化建设方案,努力提升全县环境执法能力和信息化工作水平。 二、加强环境监察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稽查办案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稽查办案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为规范稽查办案权力运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稽查机构根据上级机关、本部门稽查工作部署、安排和布置开展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工作。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按计划进行。 程序启动 第二条稽查机构对下列违法线索应即时启动稽查程序。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三条稽查程序启动由稽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指定相应稽查人员负责稽查。 调查取证 第四条执行稽查任务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首先应主动向被检查、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本次稽查的理由、调查或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稽查的地点应是有可能涉案的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办公等场所。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如实记录现场有关情况,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登记表,

在被检查方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涉案单位有关人员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必要时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第六条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有关人员时,应填写《调查笔录》。调查的问题应与本案有关,在记录时应尊重被询问人的原意,不得曲解;询问结束后,将笔录交被询问人确认后由其逐页签字或者按手指纹;如有改动,应在每处改动地点签字或者按手指纹确认。 第七条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书、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为行政处罚的相关依据。 第八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或者“与原件(物)一致”的字样。 第九条证据的保存、查封与扣押。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先行保存有关物品。保存证据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和《物品保存清单》,同时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执法人员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产品质量稽核管理办法

标题 产品质量稽核管理办法 1.0目的 规范产品质量稽核管理流程,及时纠正显性不良并协调处理现场产品质量问题,通过预防潜在或隐性不良有效提升产品品质。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工序中影响产品质量的管制,包括产品现场异常处理,现场工艺改进处理,物料贮存放置处理,设备使用与规范处理等。 3.0职责 3.1 质量稽核员:负责指导和培训IPQC检验操作,及时发现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隐患(如人为 原因/设备故障原因/工艺设计原因/物料控制原因/环境控制等其它原因造成的),对首检及巡检的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针对物料贮存放置和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反馈,并跟踪处理整改执行的效果并负责统计和通报。 4.0定义 1.预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 为了防止潜在的的不合格、缺陷或其它不希望情况的发生,清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2.纠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 为了防止已出现的不合格、缺陷或其它不希望情况再次发生,清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 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 为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5.0 现场稽核工作流程: 稽核范围:新工艺压力车间,老工艺压力车间,温补车间,烧结车间,机加工车间,喷砂及高温老化工艺过程,风速风向磁致位移等新产品车间。 稽核项目: 1.该车间生产线区域标识是否清楚,工作台是否保持清洁,其它生产环境是否符合产品作业要求。 2.原物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或摆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对产品质量造成显性或隐性影响。 3.现场检验人员有无按检验标准执行检验,检验方式是否按相关标准执行,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真 实有效。 现场操作人员有无按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操作方法是否会对产品质量造成显性或隐性影响。 4.现场使用设备是否有经校准合格,是否有专人进行点检维护,设备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设备操作 指导,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5.现场产品工艺流程是否符合新工艺作业流程,是否和作业指导书保持一致。产品生产制作是否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环境监察业务,掌握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环境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业务技术秘密。 二、政务公开制度 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环境监察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排污收费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公开环境监察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公开环境监察行为规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四)公开征收排污收费的法规依据、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情况。 (五)公开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措施和执行情况。 (六)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的名录,计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频率。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3次,其中暗访不少于2次。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 (七)现场环境监察要求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携带必要的勘验、取证等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 (八)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九)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十)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权限内的及时处理,权限外的要及时上报。 四、现场巡视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现场巡视监察的对象、目的和任务。 (二)制订现场巡视监察计划,加强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完成现场监察所规定的各项监察频次,提高环境监察质量。 (三)执行现场巡视监察公务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携带取证器材,做好监察取证工作。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环境监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四)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中考、高考期间,组织现场巡视监察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主要排污企业不定期夜间巡视监察。

质量稽查管理制度N

GB/GR-ZL-2018程序管理文件 质量稽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明确、细化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运作状态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始终处于持续有效的状态,通过对公司各门店的稽查来提升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执行力,规范企业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所有部门、连锁店。 第三条质管部及门管部依照本制度对门店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及考核,与营运稽查管理工作组(原门管)两部门相互配合,协调。 第二章质量稽查工作内容 第四条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经营,合法资质,亮证经营,门店的证件必须悬挂在店堂内醒目的位置,门店证件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门店必须配备空调、阴凉柜、冰箱、灭蚊灯等以保证药品按说明书储存; (三)企业应配备监测和调控温度常温10~30℃,阴凉温度20℃以下,冷藏温度2~10℃,门店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门店的含特殊成分的的商品提供专柜储存,并有警示语(凭身份证销售,单次销售不得超过两个最小包装),并做销售记录; (四)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五)企业经营场所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和生活区域及私人物品必须分开,不得混放; (六)处方药品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做好处方药品销售登记,及时收集处方、病历、出院小结等; (七)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拆零药品必须做 第 1 页共10 页

加油站稽查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加油站稽查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中国石油广西钦州销售分公司加油站 稽查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国石油广西钦州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加油站综合管理水平,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两级稽查考核体系。以做深做细服务为中心,以深化稽查考核为手段,以强化管理执行力为动力,全面提升加油站基础管理水平,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广西钦州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稽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稽查分为定期综合稽查和不定期专项稽查。其中,定期综合稽查包括月度日常稽查、季度综合稽查、年度综合大检查。不定期专项稽查包括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经营与管理稽查、神秘顾客访问、视频监控稽查、各专业线暗访、专项稽查等。 第四条各类稽查以分公司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加油站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加油站综合管理检查考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分公司层面成立加油站管理稽查领导小组,由分公司领导、助理及各相关部门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运作部,办公室主任由业务运作部主任担任,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分公司稽查领导小组,由分公司经理、书记任组长,主管零售业务及主管安全副经理、财务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业务运作部为分公司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由主管零售业务副经理牵头,业务运作部组织成立稽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推荐的专业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章稽查人员职责及管理内容 第八条稽查人员由分公司领导、分公司各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业务运作部全体人员、各加油站经理以及分公司加油站管理稽查领导小组指派的稽查人员组成。 第九条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季度开展经营管理稽查。检查以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上级公司及分公司管理制度)为参照标准,对加油站进行经营管理稽查,并撰写《经营管理稽查报告》,报告存在问题涉及相关专业线部门的,分公司相关部门负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管理制度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环保局的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对省控重点污染源、省重点行业污染源、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三) 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四) 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五)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六) 缴纳排污费情况; (七)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八)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一)定期监察 各业务科室根据省环保局确定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名单、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单、

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名单等排污单位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1、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工业污染企业,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2次;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污水处理厂和SO2省控重点污染源,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2、对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设项目中的工业污染型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对生态影响类项目,视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3、对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4、对试运转期间的污染源(即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每季度至少监察一次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5、对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 1次。 (二)专项监察。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省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三)专案监察。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导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日常巡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四、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监察支队、大队的主观能动性,

2020年安全稽查制度

安全稽查制度 为制止违章行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行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稽查工作是指对公司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在整个运行过程中进行以遵章守纪和规范操作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和控制。安全稽查工作由分管经理及安全科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安全稽查范围:公司所属各线路营运车辆。 三、安全稽查内容: 1、检查驾驶人是否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上岗证、客车驾驶员即时证明,驾驶证、资格证所记载的准驾车型是否与所驾车型相一致,“即时证明”是否所驾车辆相符。驾驶证是否参加年检,内部上岗证是否参加学习盖章。 2、检查、纠正驾驶人在行车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 3、检查、纠正驾驶人超速、超员、超载的违章行为。 4、询查驾驶人在行车中的精神、身体状况,纠正疲劳驾驶。 5、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灯光、雨刷、喇叭是否完好有效,前轮胎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螺丝是否紧固,油箱架是否完好。 6、根据班次、道路天气等具体情况对驾驶人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

7、检查车容车貌和各种安全事项。 四、安全稽查时间: 1、每月底编制下月的路查计划,安全科配备两名在职安全稽查人员按计划上路及到各站点检查;分管经理、安全科长经常带队上路、稽查,纠正违章、消除隐患;公司其他领导按计划带班上路。 2、每月上路稽查不少于四天,稽查车辆不低于45辆次,以保证每月每车受到一次路检。 3、在事故多发季节和路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节假日和客运高峰期间,大雪、雨季、暑假增加路检时间及次数,以保证车辆的行车安全。 每月初制定安全稽查计划,并认真执行,对重点人员、重点班次、重点线路、重点车辆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月末对当月稽查情况进行汇总,写出稽查情况分析报告。 五、违章处理 对驾驶人的违章处理按照公司《安全稽查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

工程稽查管理实施办法

昭通市柿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稽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昭通市柿凤公路、昭彝公路工程整体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按照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1999〕90号《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据国家、部、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昭通市柿凤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路建设计划的所有公路工程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昭通市柿凤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办法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昭彝公路及柿凤公路工程进行质量稽查。 第四条质量稽查工作的依据是国家(部)颁规范、省(市)相关规定、本办法、项目合同及有关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条款。 第五条柿凤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核减项目计划投资,清除出场。 第二章稽查设计单位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核减项目计划投资5000—10000元。 (一)设计单位未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 (二)拒绝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单位未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全过程的质量失去控制。 (四)未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各阶段的任务不明确,无专项负责人。 (五)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可靠,设计方案论证不充分,计算成果不可靠,不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六)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未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或其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标准。 (七)设计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没有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稽查监理单位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核减项目计划投资5000-10000元。 (一)开工前未制定监理规划、质量目标细化分解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操作性不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表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表 制度名称检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执行情况 检查评定符合一般较差 药品购进管理规定1、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 2、购货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中必须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内容填写齐全, 盖有供需双方的红色公章。 3、 4、按采购规程进行采购。 药品验收入库管理规定1、 2、购进药品必须由验收员验收,验收员在来货凭证上签字。 3、 4、验收时按购进票据与实物对照、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5、 6、验收后的药品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都要符合规定要求。验收记录要按 要求填写,并亲笔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或漏项。 7、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 药品养护管理规定1、 2、按药品规定储存要求进行储存、养护。 3、重点品种应每月进行养护,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4、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养护并做好记录。 5、温湿度按规定进行记录,温湿度超出范围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6、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员。 7、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及时下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合 格药品的处理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台帐。 药品陈列管理规定1、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不得陈列。 2、陈列药品做到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包装和品名易混淆的药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与一般药品分开陈列。

3、药品陈列分类标识清晰,摆放准确。 4、药品陈列环境和陈列条件应按规定按期检查并做好记录。考核人:时间: 制度名称检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执行情况 检查评定符合一般较差 药品效期管理规定1、对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近效期药品应及时销售。临近效期时限应下 架停售,并按不合格药品予以处理。 2、近效期药品为重点养护检查品种,应每月养护检查并有记录。 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1、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在不合格区标志明显。 2、在陈列药品检查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做销毁处理。 3、不合格药品的销毁应符合有关规定,在质量管理员和有关人员的监督 下执行。 4、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登记真实、完整,妥善保管。 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 存管理规定1、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向具有药品经营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 2、所购进中药材、中药饮片外包装应符合要求。严格按规定程序调配中 药处方。 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得有虫蛀、霉变、变质等质量不合格现象。 4、中药材、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和串斗。 药品拆零管理规定1、质量可疑或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 2、拆零药品集中存放在拆零专柜。 3、拆零药品应在包装袋上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4、药品拆零记录真实完整。 人员健康、培训管理 规定1、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体检,新上岗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 2、凡发现有传染病、皮肤病、精神病等,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岗位。 3、定期对从事药品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有培训记录,学习笔记。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规定1、概念清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时上报。 2、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公平、公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特制定本制度。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稽查、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经理、主任离任审计四个部分。 一、内部控制制度检查 1、检查目的 (1)、保证公司内部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2)、保证公司内部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2、检查对象 公司内部全部经营活动。 3、检查主要工作 (1)、检查货币资金收入、费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2)、检查公司物资核价、采购、付款程序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3)、检查公司销售、收款程序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5)、检查公司物流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6)、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二、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稽查制度 1、稽查目的 (1)、保证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公平、公正。 (2)、保证各车间、部门成本、费用资料的真实、完整,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资料的准确。 2、稽查对象 公司内部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车间、部门。 3、稽查方法 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分为定期稽查、非定期稽查、日常稽查三种。 (1)、定期稽查:每年6月、12月两次由财务部组织专门人员对车间、部门财务规章制度的遵循情况,成本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进行全面稽查。 (2)、非定期稽查:根据部门经理安排,非定期的对车间、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3)、日常稽查:每月财务部根据检测中心、供应、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制考核相关资料,稽核车间、部门成本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费用分配的准确性。 4、稽查的主要工作: (1)、稽查各车间、部门财务规章制度的遵循情况。 (2)、稽查各车间、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

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收费稽查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稽查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收费岗位人员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收费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行业规定文件,结合石黄管理处收费运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各级收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遵循“公平与公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设三级稽查机构。第一级为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第二级为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第三级为收费站稽查小组。 第五条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负责对石黄全线各单位的稽查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工作;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负责对本区段内各站的收费稽查工作进行考核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收费稽查工作;收费站稽查小组负责本站收费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政策和相关业务及工作

程序,懂得一定的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对违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 第七条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应当文明稽查,礼貌服务,维护国家、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稽查工作中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维持收费秩序,稳妥处置“偷”、“逃”、“漏”费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稽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重大问题应迅速向上一级报告,做好稽查记录。 第四章职责 第十条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 2.制定本单位稽查、监控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3.按有关制度规范收费秩序,制止并纠正违纪行为,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4.负责稽查、监控人员的管理及对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督查。 5.负责对出现的各类逃漏费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6.负责对收费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并解决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察大队制度规范

目录 一、环境监察大队机构职责 (64) 二、环境监察人员和岗位职责 (65) (一)综合计划岗位职责 (65) (二)应急调查岗位职责 (65) (三)信访投诉受理岗位工作职责 (66) (四)核与辐射管理岗位职责 (67) (五)环境监察岗位职责 (67) 三、管理制度 (69) (一)政务公开制度 (69) (二)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69) (三)现场巡视监察工作制度 (70) (四)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工作制度 (71)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制度 (71) (六)对来文、来函投诉的回复制度 (72) (七)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73) (八)监察大队会议制度 (73) (九)环保联席会议制度 (75) (十)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 (75) (十一)环境监察人员学习制度 (76) (十二)自动监控室中心平台、自动监控站点工作制度 (76) (十三)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77) (十四)环境应急制度 (78) (十五)车辆管理调度制度 (78)

(十六)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制度 (79) (十七)公开办事规则 (79) (十八)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79) (十九)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80) (二十)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 (81) (二十一)排污申报工作程序 (82) (二十二)排污费收缴工作程序 (84) (二十三)污染事故纠纷调处工作程序 (85) (二十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工作流程 (86)

一、环境监察大队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制度; 2、规范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依法对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和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任何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意见;对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排污申报登记、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年度排污申报,依法征收排污费; 5、对水源地区域污染源进行监管,确保辖区内的饮水安全; 6、督促完成区域内工业炉窑及锅炉改造,推进新建清洁能源区建设; 7、负责区域内噪声达标区及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工作; 8、对在役辐射源设施现场安全运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对废弃、闲臵的放射源收贮处臵; 9、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因污染引起的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臵,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协调跨地区、跨流域环境问题。 10、管理全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工作,收集、报告、通报、发布环境污染和预警信息;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 11、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及企业制定环境应急方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开展应急人员培训等工作。 12、承担市、区环保局下达或上级监察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华为供应商质量稽查管理制度V

文件名称 供应商质量稽查管理制度 版 本 V1.00 生效日 期 2013-2-29 文件编码 Proc/Supplier/Quality_P02/W08_D 流 程 架 构L1Procurement 拟 制 人 陈鹤群 L2Manage Supplier 审 核 人 景永强 L3Manage Supplier Quality & System 批 准 人 罗永国 L4 适用范围 终端定制件供应商 一、 概述 本文主要描述了终端采购物料质量管理部SQM对供应商稽查管理要求及供应商自查自纠的管理制度 适用于针对供应商质量管理的定期、突击现场稽查。但不适用于潜在供应商考察和新供应商认证。 二、 术语 名称 定义 三、 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稽查、自查自纠的业务行为,提高供应商稽查的效率,并通过对稽查发现问题的管理跟踪,达到对供应商质量管理的目的,制定本管理制度。 四、 操作说明 根据稽查需求和目标的不同,供应商稽查分类:1)定期稽查 2)编码转产认证稽查 3)突击稽查 4)供应商自查自纠 1定期稽查义说明: 定期稽查,是SQM依据供应商质量表现及业务比例,制定的年度计划及月度稽查计划,预防性稽查包括:QSA稽查、制程QPA稽查、事先通知供应商稽查内容、时间、稽查人员。 要求: 供应商在华为稽查前一周(QSA稽查提前两周通知),需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特别是Critical/Major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给出改善措施、华为现场稽查发现的Critical/Major 问题,将计入季度考评扣分项。具体参见考评说明。

2编码转产认证稽查 定义说明: 编码转产认证稽查,SQE依据项目进度在量产前对物料成熟度特别是产品的直通率是否达到量产要求、制程成熟度、治具完善情况,进行稽查。 要求: 在华为稽查前,供应商应根据各物料族的特点及要求进行自查,如结构件参照《结构件供应商新编码制程稽核管理规定》及《新产品(新编码)制程认证checklist-V01.0》,充分的暴露问题,给出改善措施。 华为现场稽查发现以下5要素出现不符项、将停止项目生产,彻底解决问题后恢复生产。 编码转产5要素: 1、零件各制程均有SOP/IS/SIP,且经过评审受控发布,悬挂于现场。 2、生产、检验所需要治具/检具必须制作完成并进行有效验证(需提供治具/检具清 单及验收报告)。 3、FAI尺寸全部合格。 4、单个零件的直通率需要达到报价的80%,瓶颈工序有扩产方案。 5、产品信赖性测试合格有记录,且过程有抽样测试及记录,有特采审批记录。 3突击稽查 定义说明: 突击稽查,是为了检查华为管理要求及改善措施落实情况而进行的稽查,具体包括:PCN/ECN稽查、关键岗位稽查、重点项目(北美、日本)专项稽查、质量改善措施落实稽查(如批量隔离、市场投诉、错混料、物料族月度lar值不达标首位及其他质量异常),案例分享措施的落实情况,不会事先通知供应商稽查内容、时间、稽查人员,而进行的临时稽查。 突击稽查的供应商及时间安排: 稽查项目 供应商范围 时间 PCN/ECN稽查 所有供应商 随时 关键岗位稽查 有设置关键岗位供应商 随时 重点项目(北美、日本) 专项稽查 重点项目生产阶段 随时 质量改善措施落实稽查 批量隔离、市场投诉、错 混料、停线、案例分享 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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