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薪酬。选举,更换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会的报告。可以通过监事会的报告。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制定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充替代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承担的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他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

(Shareholders Meeting)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 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职权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职权规定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论非执行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如何发挥作用

论非执行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如何发挥作用 摘要:非执行董事的职能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但是怎样才能使得非执行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同时又保持独立性,这个问题一直有不少学者在研究。本文认为非执行董事在好的公司治理中主要有以下职能: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中某些特定利益的保护以及抑制其他董事滥用权力,并且论述了非执行董事的构成,资历和个人贡献这些因素分别对非执行董事作用的发挥产生很大影响。 关键词:非执行董事公司治理作用 1.introduction in recent years,since the ineffective non-executive directors in company not only affect the company but also have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entire society,the heated debate is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non executive directors function and this essay will concentrate on the paradigmatic notion of “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erms of the role of non-executive directors.this essay will be divided into two sections to discuss the function of non-executive directors in 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the first section will summarize the role of non executive director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non executive directors in different reports and briefly explain it.moreover,the essay will

股东会职责范围

股东会职责范围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 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机关总部设一室三部:办公室(计划财务、综合管理等)、人力资源部、和代维质量部、工程建设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技术、财务负责人各1人。 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及副副总经理、技术、财务负责人组成,在总经理主持下,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并根据公司实际设若干职能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岗位职责 1.根据董事会提出的经营目标,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经营方案,并推动实施。 2.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签发公司管理人事任命书。 3.审定公司工资绩效分配方案和经济责任挂钩办法并组织实施。 4.审核签发以公司名义(盖公章)发出的文件。 5.主持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常务副总、经营副总分解实施董事会决议。 6.向董事会提出企业的更新改造发展规划方案、预算外开支计划。 7.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对外关系问题。 8..推进公司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9.从事经营管理的全局开创性工作,为公司发展做出艰巨的探索和尝试。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薪酬。选举,更换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会的报告。可以通过监事会的报告。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制定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充替代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承担的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他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

(Shareholders Meeting)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执行董事章程

苏州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 第六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 1. 张三 2. 李四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表决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议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最新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章程

xx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不设董事会) 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全体股东商定、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4.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 2.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营销策划、形象策划,企业管理,会展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xxx万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或姓名 法人股东:xxxxxxxxxxxxxxxxxx 自然人股东:xxxxxxxxxxxxxxxxxx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职责和股东会书面议事方式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归纳起来有六个方面的内容。 (1)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做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赢利并给股东带来赢利,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做出决定。 (2)人事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须的。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当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报酬事项包括报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都应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不需由股东会决定。 (3)审批权。本条规定的审批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这体现了工作责任制和股东的投资者权益。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股东会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而责成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重新拟定有关方案。根据本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拟定上

什么是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有什么职能

什么是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有什么 职能 题要 职责:1、负有积极地履行董事会职能责任或指定的职能责任。2、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股东要求董事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该原因发生时并未明确归属某位董事职责分工的,则所有执行董事应当承担连带经济责任。3、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大型公司中一般都设立有董事会的,而董事会的成员则就属于公司董事。但这其中具体区分为了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那大家知道什么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公司执行董事 所谓执行董事,它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职员。独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包括一些重大的问题独立发表意见。证监会要求,它的意见必须是独立的,不会受到某一个集团利益的指示。

▲二、执行董事有什么职能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担任执行董事,负有积极地履行董事会职能责任或指定的职能责任。 因董事会职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股东要求董事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该原因发生时并未明确归属某位董事职责分工的,则所有执行董事应当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也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独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职务。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中至少要产生一名成员 担任执行董事,而一般执行董事其实也就是公司的总经理,需要具体来经营公司。当然,在遇到一些大事情的事实,只能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

股东会的职责职能

股东会职责职能 董事会职责职能 总经理职责职能 技术总监职责职能 营销总监职责职能 行政总监职责职能 研发部职责职能 生产部职责职能 客服中心职责职能 市场部职责职能 项目部职责职能 商务部职责职能 战略发展部职责职能 行政部职责职能 人力资源部职责职能 财务部职责职能 工程部岗位责任制 1、工程部经理岗位责任制 ①工程部经理直接对公司工程总监负责,接受总监领导; ②按周、月、年制定生产计划及总结,协助制定项目目标、协调内外关系; ③组织起草审查招标文件、评定招标文件、拟定发包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④组织参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的制定和初步审查; ⑤主持甲方、监理定期周例会、月检查、分部分项检查,参与监理周例会; ⑥组织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 ⑦将工程师报上的与施工单位来往的信函、文件等在24小时内报总经理,并在48小时内完成。

2、专业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①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对部门经理负责,接受部门经理领导; ②起草并保存与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信函及各种法律文书,并在24小时内上报经理; ③组织项目施工审批所需资料; ④起草招标文件,拟定招标程序,参与评标,完成专业技术协议条款; ⑤进行施工现场工程量的统计、审核,并配合审算部进复核;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属工程监直接领导下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为明确本部门内各项职能,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展开,在公平、公证的原则下,特制度实施本制度。 一、工程项目部工作内容: 1、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外部关系; 2、组织实施招投标,协助签定施工合同; 3、按照法律规范及合同规定和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从开工至竣工的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合同目标; 4、制定并实施工程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项目部日常工作制度 1、工程部组织制度 ①工程部衽部门经理领导下的专业工程师负责制; ②工程部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土建专业工程师两名、安装工程师两名、资料管理员一名。 2、工程部会议制度 ①工程部实行定期现场办公室制度(怡和?星国际项目定在星期五上午8:30)与定期会议相结合,根据工期、质量目标设专题会议; ②组织工程部与监理方定期现场办公例会制度(暂定星期五上午9:00),班前会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不定期专题会议制度。 ③积极参加监理例会制度(星期一下午3:00)及不定期监理例会。 3、检查制度 ①要求专业工程师会同监理相应专业及施工单位技术、施工员于上午、下午对施工作业点巡查各一次,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做到巡查各工作点达到100%,漏点处罚:每日每点50元(特殊情况或有其它工作除外);组织周小查,由工程师负责人与监理方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会同施工方负责人共同实施检查(暂定星期一上午9:00),组织月大检查或分部分项检查。请公司及管理人员参加,建立评比标准,进行现场讲评,及时组织竣工工程初步验收; ②针对检查结果及时以文字形式提交有关各方签认; ③工程部各岗位实行书面总结、计划,分周报、月报及分段目标报告制; ④写出管理日志,注明当日巡查情况及时间,记录工程会议检查事项、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施工质量、进度问题及相应措施的实施,并不定期对其抽查。 三、工程部岗位责任制 1、工程部经理岗位责任制 ①工程部经理直接对公司工程总监负责,接受总监领导; ②按周、月、年制定生产计划及总结,协助制定项目目标、协调内外关系; ③组织起草审查招标文件、评定招标文件、拟定发包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④组织参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的制定和初步审查; ⑤主持甲方、监理定期周例会、月检查、分部分项检查,参与监理周例会; ⑥组织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 ⑦将工程师报上的与施工单位来往的信函、文件等在24小时内报总经理,并在48小时内

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2] 。 机构设置: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2005)》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東力。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違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既赋于股东权利,亦使股东承担义务,是股东在公司的行为准则,股东必须

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安盛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虽主要是关于取消股东身份的规定,但该条第二款明确记载有“股东会决议罚款”,根据章程本身所使用的文义进行解释,能够得出在出现该条第一款所列八种情形下,安盛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对当事股东进行罚款。鉴于上述约定是安盛公司的全体股东所顶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被告祝鹃亦在章程上签字予以认可,故包括祝娟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应当遵守。据此,安盛公司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2005))第三十八条第(十ー)项之规定,享有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处以罚款的职权。

非执行董事对高管薪酬的影响研究

非执行董事对高管薪酬的影响研究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的构成会直接影响到对管理层的监督,以往对于董事会的研究多从独立董事、执行董事、女性董事等方面研究其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近年来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有效性越来越被怀疑,这是由于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往往只是为了迎合证监会的要求,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非执行董事(这里指除去独立董事外的非执行董事,下文简称非执行董事)多是由大股东、控股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委派在上市公司中的董事会成员,是股东和投资者为了满足自身监督管理层的需要而委派的,因此,非执行董事比独立董事更独立于管理层,其监督作用也会得到更好的发挥,非执行董事的重要性逐渐显现。高管薪酬作为关系到社会公平、公司治理等社会热点的问题而受到民众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高管薪酬的激励与约束也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 董事会除了对管理层进行监督、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外,还应依据高管表现和公司业绩等信息制定具有激励性质的高管薪酬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高管的自利行为。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是指高管薪酬水平与业绩相关,以此激励高管为提升公司业绩而努力工作;高管薪酬粘性强调了薪酬随业绩变化的不对称性,抑制薪酬粘性则意味着可以约束高管在业绩下降时还为自己加薪等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行为。基于此,本文选取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和高管薪酬粘性两个指标研究高管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分别考察非执行董事对二者的作用,以此来研究非执行董事对高管薪酬的影响。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研究以下问题:非执行董事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和高管薪酬粘性是否会有影响?产生怎样的影响?股权性质、管理层权力对非执行董事与高管薪酬之间的关系是否会产生调节作用?在理论研究中,本文系统地梳理和总结了董事会治理、高管薪酬以及董事会结构与高管薪酬之间关系的文献,指出了现有研究的不足,总结本研究的必要性;之后从委托代理理论、管理层权力等理论出发,发现非执行董事与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和高管薪酬粘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 在实证研究中,本文选取2009-2015年沪深两市的A股上市公司,共6475个公司样本作为最终的回归样本,对非执行董事、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高管薪酬粘性、管理层权力等变量进行了设计,依据变量之间的关系构建出回归模型,运用Excel 2013、SPSS 20.0等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处理与回归分析,探究了非执

股东会职责范围.

1.公司治理结构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职责范围是: 股东会职责范围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任免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任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职责范围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部室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目标。 监事会职责范围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层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 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机关总部设一室三部:办公室(计划财务、综合管理等)、人力资源部、和代维质量部、工程建设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技术、财务负责人各1人。 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及副副总经理、技术、财务负责人组成,在总经理

董事会和非执行董事的基本原则

董事会和非执行董事的基本原则 ——Higgs报告的主要观点 内容提要:Higgs报告反映了公司治理准则的最新发展动向,英国据此修订了综合治理准则。本报告介绍了Higgs报告有关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基本原则,其中一些建议对我国改进公司治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董事会负有公司发展的集体责任;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应平衡组成;董事长和CEO应分开;董事任命应有正式、严格和透明的程序;非执行董事在任命前应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董事的薪酬和薪酬决定程序应该透明;等等。 关键词:Higgs报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Higgs报告,即英国专家Derek Higgs受英国政府财政大臣和贸工部国务秘书委托,于2003年1月提交的《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与效力的总结》(又称为Higgs 报告)。该报告对英国公司治理综合准则(The Combined Code)进行了修正,重点探讨了董事会建构和发挥非执行董事作用,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指引。报告发表之后,各方面评价较高,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采纳了Higgs报告的绝大部分建议,修订了主要用于上市公司的综合治理准则,修改部分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生效。赴欧考察期间,有关专家向我们介绍了Higgs报告提倡的主要原则。 一、董事会责任及组成 原则1:董事会负有通过指导和监督公司事务促进公司发展的集体责任 Higgs报告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通过指导和监督公司事务来促进公司发展负有集体责任。董事会的作用是:在一个能够评估和管理风险的谨慎有效控制框架

内,对公司进行领导。董事会确定公司目标,确保人力和资金资源在公司内的配置符合公司目标,监控管理层的绩效。董事会应明确公司价值和标准,保证公司对股东和其他人的义务被充分理解和执行。董事会应该就公司目标的理解与股东进行沟通,并使股东大会成为投资者交流和参与的重要场所。 原则2:董事会应由执行和非执行董事平衡组成 董事会应当具有适度规模,使董事技能和经验的构成保持平衡,既可以满足业务需求,又可以保证董事会成员变动不至于对董事会的工作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 应保持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组成中的平衡,任何个人或小团体都没有最终决策权。除董事会主席外,至少有半数董事会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中的执行层代表不应该太少,其目的是保证董事会能够充分获取公司信息。原因是,如果董事会中只有1个或非常少的执行董事,董事会掌握的信息就可能是扭曲和不全的,董事会会议讨论也缺乏制衡。 原则3:董事会主席和CEO不应由同一人兼任,两者的职责应有明确区分董事会主席在促进董事会及每位成员发挥作用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董事会主席的职责范围是:领导董事会,保证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和制定董事会议程;保证向董事提供准确、及时和清晰的信息;保证与股东有效沟通;定期安排董事会、委员会、董事的绩效评估工作;促使非执行董事有效工作,保证执行和非执行董事之间建立建设性关系。 董事会主席和CEO的职责应有明确区分,两者的职责划分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董事会同意。CEO不应该同时成为公司董事会主席。在任命董事会主

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哪些方面

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哪些方面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乃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而召开。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

执行董事章程模板(最新)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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