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提要: 本文概述了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及特点,讨论了中国新一代投资协定的变化,并进而分析了国际投资协定实践对中国的影响。本文认为,中国今后应进一步完善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在给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同时,也为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提供法律空间。

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IIA)发展迅速。除双边投资协定外,有关投资的国际规则还体现在双重征税条约、自由贸易协定、区域一体化或合作协定、以及复边和多边协议中。全球范围内平均每周就有三个以上的此类协定诞生。目前,全球共有5100多个与投资有关的国际协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方位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

国际投资协定和规则的发展对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已签订了112个双边投资协定,在数量上仅次于德国。而且自2003年后中国开始商签的新一轮双边投资协定,其内容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本文拟首先概述近年来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及特点,然后分析中国新一代投资协定的变化,并进而研究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的实践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一、国际投资协定近期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协定数量剧增。至2004年,全球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总数达到了2392个。在2004年签署的73个新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39项协定涉及发达国家,其中比利时一卢森堡、芬兰、瑞典和瑞士表现得最为活跃,每个国家都签署了五项新的双边投资协定。2004年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达55个,其中28个是南南协定。在南南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国、埃及、韩国和马来西亚分别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签署了40余项双边投资协定。事实上,这四个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投资协定远多于与发达国家签署的协定。近期以来,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数目不断攀升,这一趋势反映出,南南合作发展战略的重点最近已开始集中在投资问题上,同时它也表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正在崛起,并且开始在全球经济中发挥作用。

有关双边投资协定的另一个显著趋势是,由于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到期或者其产生条件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就它们现有的协定展开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要么取代原有的协定,要么对原先的协定做出重大修订。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重修协定的趋势发展得越来越快,而且在之后的若干年内继续保持加速发展势头,截至2004年底,共有85项双边投资协定重新修订。还有一部分协定重新谈判是为了让现有投资协定符合有关缔约国签订的其他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十个中欧国家于2004年加入欧盟,这对它们之前所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此,美国和欧盟在2003年9月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其内容涉及美国与新的欧盟成员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性及完整性。目前,加拿大也正在开展此项工作。此外,芬兰重新修订了与乌克兰、中国和埃及的双边投资协定;刚果(金)与卢森堡一比利时则是另外一个例证。由于上世纪90年代签署的许多双边投资协定的“有效期”是10年至30年,因此重新修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趋势有望呈现加速发展的局面。

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这以美国、加拿大及日本近年来新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代表。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在与其他国家谈判双边投资协定时,也开始朝这个新方向发展。这一演进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投资章节在适用和执行中所积累的经验的产物,我们从这个演进过程中可以看出以下四个主要发展趋势和新特点:

首先,部分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及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投资定义,它们寻求平衡,一方面它们要保持投资定义的全面性,另一方面又要确保

投资定义的严谨。例如,在加拿大新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投资定义已经为一种既涵盖广泛内容又有所限定的投资定义所取代。美国与乌拉圭前不久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采取可以涵盖投资者拥有并控制的所有资产的原则,但同时又为之添加了资产选择标准,即这种资产必须具有“投资的特点”,如“资本承诺、或相当于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承诺、获得收益或利润的预期,或者对风险的假定”。在明确排除某些类别的资产(如某些债务工具)的同时,投资的定义得以更加严谨。

其次,各种投资协定的义务的界定逐步完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错综复杂的技术性难题,鉴于此,加拿大和美国在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精心措辞,它们明确解释了关于不受保护的条款的含义,尤其解释了依照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和间接征收的概念的含义。新的定义尤其明确指出,这两种义务均有意反映习惯性国际法所赋予的保护程度。此外,这两个双边投资协定范本都包含附件,明确了在特殊环境下判断间接征收是否真实发生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在这方面它明确指出,仅凭对投资的经济价值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无法判定间接征收已经发生。随后,它又进一步指出,除特殊情况外,某一方为保护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如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而采取的非歧视性管理措施并不构成间接征收。

第三,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解决了许多问题,其中不仅包括具体的经济问题,如金融服务业投资,还包括了其他一些可以让东道国的法规制度获得更多发展空间的问题。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用特定的语言解释了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的保护,以及对国际认可的劳工权利的改善,它旨在明确,在追求投资协定所规定的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时,不能以牺牲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为代价。

第四,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解决程序上有了较大创新。例如,争端仲裁过程的透明度有了显著提高,而且这种改善是可以预见的,其中包括:公开听证,出版有关法律文件,以及普通民众代表向仲裁法庭提供临时法律意见的可能性。此外,新协定中还包含了其他解决投资者与国家的争端的具体条款,目的是在争端解决过程的不同阶段以更加合法、规范和有序的原则进行。

二、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

中国自1982年与瑞典政府签订了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后,至今已签订了10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其中绝大部分是在1982—1998年间签订的。此后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停止了下来,2003年后,中国开始商谈或重新修订某些先前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2004年至2005年底两年期间又与几个国家商签了8个双边投资协定。

与1998年前的双边投资协定相比,2004年后的新一代协定有了许多新的变化。例如,中国与芬兰政府间1984年签订了投资协定,20年后,两国政府经过重新谈判于2004年11月签订了新的协定。将这两个新旧协定对照起来看,就可以发现中国近期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新发展。

(一)投资待遇

在投资待遇方面,中芬旧协定的规定是,对投资给予“公平的待遇”,对投资或收益给予最惠国待遇,没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而两国间的新协定第3条在此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

首先,中芬新协定规定,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投资应始终享受公平与平等的待遇。这样,其措辞与中国签订的其他的投资协定(与法国、荷兰、奥地利、新加坡等国)的表述基本一致。

其次,在国民待遇方面,在中国1998年以前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除中日、中韩协定中规定有国民待遇外,其他协定都没有国民待遇的规定。中芬新协定则明确规定了国民待遇:“对已作出投资的运营、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扩张、出售或处分方面,缔约一方给予

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当然,这里所规定的仅是外资进入后的国民待遇,而不包括在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

第三,在最惠国待遇方面,旧协定仅简单的规定对“投资或收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而新协定则规定“就设立、征收、运营、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扩张、出售或投资的其他处置方面,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其变化在于,一是范围扩大了,即在投资设立阶段也适用最惠国待遇;二是更加明确具体了。而且,该条还规定,在涉及当地含量或出口实际要求方面,不得实行不合理或歧视性的措施。

对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可由投资者选择,适用更优惠的待遇。即投资者认为哪种待遇更优惠就适用哪种待遇。

此外,该条也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例外。即在战争、武装冲突或其他在国际关系紧急情况下,缔约方为保护本国基本安全利益,可采取必要行动。只要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的适用不构成一种武断或不公正的歧视措施,或一种变相的投资限制,则本协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方为维持公共秩序所采取的任何必要措施。

(二)征收与补偿

中芬新协定在征收的条件方面没有什么变化,但在补偿方面规定更为明确了。

依协定规定,若缔约方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须符合以下条件:(1)为了公共利益;(2)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3)非歧视性的;(4)给予补偿。至于补偿数额,旧协定规定是“应相当于征收前一刻的投资的价值,并包括直至支付之日的利息”。新的协定则规定,补偿“应等于采取征收或即将采取的征收为公众所知的前一刻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在先者为准。该价值的确定应根据普遍承认的估价原则。”对照起来看,旧协定只是规定对投资的价值予以补偿,但投资的价值如何确定?是帐面价值还是市场价值?解释和适用起来就难免发生分歧。新的协定明确规定按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予以补偿,并应根据普遍承认的估价原则来确定投资的公平市价。显然,补偿的标准和估价方法的确定,有助于消除解释和适用方面的分歧,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三)投资者与缔约国间争议解决

投资者与缔约国之间的争议解决问题,是中国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中变化最大的一个内容。中芬旧协定没有关于投资者与缔约一方争议解决的规定,其议定书第2条仅对投资者与缔约国间因征收补偿数额发生的争议规定了解决办法,允许提交国际仲裁。此后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就这个问题的规定虽说逐步有所变化和发展,但直到1998年对提交国际仲裁解决仍限制较严。2004年后新一代的双边投资协定明确地规定了投资者与缔约国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此问题的规定可以说也放得较开了。这主要表现在:

1.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的扩大。中国1998年前与外国签订的投资协定关于提交ICSID 的仲裁的事项很窄。根据有关协定的规定,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争端有三类:(1)就征收补偿的数额发生的争端;(2)双方同意提交仲裁的其他事项的争端;(3)除中国声明保留不提交.ICSID 的争端以外的争端。

中国与芬兰新的投资协定大大突破了原来的限制。根据其第9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与投资者“因投资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在3个月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就可以提交当地法院或国际仲裁解决,除非争议当事双方另有其他一致同意。这里的国际仲裁,包括依据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或者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

2.国际仲裁管辖的事先同意。在关于同意问题上,从中国以前的实践看,对于ICSID及其他国际仲裁庭的管辖,绝大多数投资协定主张只对征收补偿采取事先单方同意,对其他事

项需要经过双方同意,并非将所有投资争端都事先单方同意交给国际仲裁。中芬新的协定则对投资者与缔约国的任何投资争议都事先同意提交仲裁解决,即只要发生投资争议,投资者只要选择提交国际仲裁,有关国际仲裁庭就可根据缔约国在此协定中表示的事先同意而享有管辖权。

3.由投资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中国以前签订的某些双边投资协定规定,如果投资者在东道国内求助于行政或司法解决时,该争端就不得提交国际仲裁。中国与芬兰的新协定则规定,当地司法解决与国际仲裁二者选择其一。这样,若提交国际仲裁,就不能再提交国内司法解决。但若已将争议提交国内法院的投资者仍可诉诸该条提及的任一仲裁庭仲裁,条件是该投资者在提交的争议判决作出前已经从国内法院撤回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应同意将其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争议根据本条款提交国际仲裁。

关于提交国际仲裁前可否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问题,中国的投资协定未要求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但规定可以要求用尽当地的行政复议程序。中芬投资协定议定书也规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争议缔约一方时,可以要求有关的投资者将争议提交本条第二款(二)或第二款(三)所规定的国际仲裁程序之前用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地行政复议程序。该复议程序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中芬新协定还有其他一些新的内容,包括关于履行要求、战争与内乱所造成的损害与损失的补偿、转移、人员的进入与逗留、透明度等,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三、中国在今后投资协定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虽有了不少新的发展,但我们也要看到,国际上关于投资协定的实践与新的发展会对我国进一步产生影响,中国在投资协定与规则方面还会面临着不少新的挑战。下面仅选择几个主要问题加以论述。

(一)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或合作安排对投资规则的影响

近年来,区域性合作日趋加强,各种区域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的数量一直在稳步攀升。截至2005年6月,全球签署的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已经超过215个。其中近87%的协定是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签订的。仅2004年和2005年年初,全球至少缔结了34个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还有近66个协定正处于谈判或咨询过程中。起初,绝大多数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只是由同一个地区的国家签署,直到上世纪80年代,虽有部分特例(如欧洲共同体与发展中国家早期签署的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但通过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来实现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仍然主要局限于地区内。自1990年起,位于不同地区的国家和集团开始相互采纳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因此在今天的215个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地区间协定几乎达到了44%。同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也出现了迅猛增长。截至2005年6月,发展中国家之间至少缔结了73个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其中59个协定是1990年以后签订的),还有24个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尚在谈判过程中。从中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正越来越积极地追求以南南贸易和投资合作为基础的发展战略。

这类协定的主要宗旨是促进贸易和投资。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此类协定的投资规则部分主要关注投资的自由化,但有时也关注投资保护和促进。它们通常也包括与投资相关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等。因此,与双边投资协定相比,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涉及的范围、采用的方法和包含的内容都有很大不同。此外,近期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越来越倾向于涵盖众多经济事务,主要包括货物及服务贸易、投资和资本及劳务。因此,它们解决的问题越多,协定就越复杂,协定文本就越能反映出在不同地区的国家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特殊情况。

中国目前也正在努力发展与周边区域和国家的经济合作关系。在今后中国的区域性合作协定等有关协定中,在处理有关投资问题时,也会面临着各种挑战。这些挑战包括:如何解决这些协定内有关投资问题的规则与其他经济问题的交叉与矛盾;如何使这些协定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更好的结合起来,在不损害这些协定的效力的情况下,为促进经济发展保留足

够的政策空间;在面对大量的贸易与投资的各类协定时,如何创设一种一体化的发展政策,保持投资政策与其他政策的一致性,并考虑到这些规则对自己既作为资本输入国也作为资本输出国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解决投资自由化问题,等等。其中,后一问题对于中国目前来说,可能是最具挑战性的问题。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迄今为止尚无投资自由化方面的内容。但在今后的区域性合作中,投资自由化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中国必须注意研究国际上的实践,尽早提出自己的合适对策。

在实现投资自由化方面,国际上的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列出禁止投资的领域(即负向列表法)。美洲国家沿袭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模式,在签订大多数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时使用了这种方法。第二种方法是列出允许投资准入的领域(即正向列表法)。欧共体在与第三国签署协定时运用了这一方法,《东盟投资区框架协定》以及东盟与第三国签署的一些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都使用了这种模式。不同类型的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的自由化程度也不同。有些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致力于在某个特定日期实现投资的全面自由化(如东盟投资地区),而有些则分若干阶段完成投资自由化进程(如欧共体和中欧国家签署的《欧洲联合协定》)。从中国的国情来看,实行全面的投资自由化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中国目前不应接受发达国家所主张的“自上而下”、“负向列表法”(或“否定式清单”)的做法,而应采取逐步自由化的做法。具体做法可以采取“正向列表法”(或“肯定式清单”),即除非经东道国特别同意,其产业和活动在准入前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为此,中国必须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对不同的产业采取不同的措施,或开放、或禁人、或给予适当的过渡期。

(二)投资保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中国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内容是投资保护,包括投资待遇、征收与补偿、战争与内乱、转移、投资争端解决等。近年来的国际实践提出的问题是:这些规则在给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同时,如何又能为投资东道国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提供政策空间。

近年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NAFTA)在实践上出现了不少有关投资的诉讼,一些私人投资者利用NAFFA中公平与公正待遇、征收及其类似措施等规定,对东道国采取的某些管理或规制措施提出索赔,有的请求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因此协定中的投资规则虽说有助于保护私人投资者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如果缺乏限定,也可能会影响东道国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限。如何解释和适用这些制度和规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一个颇富挑战性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NAFTA的缔约国对该协定关于投资的第11章作出了解释,对有关规则予以限制。例如,为了提高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的门槛,防止因对公平公正待遇作宽泛解释而导致投资者滥诉及政府的诉累,NAFTA缔约国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第11章的解释,将国际法的最低待遇标准限定为“外国人的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规定“公平和公正待遇”及“全面保护和安全”的概念不要求给予习惯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之外的待遇;并且,违反了协定中的其他规定或不同的国际协定,不表明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

又如,关于征收问题,从NAFTA关于征收的判例看,最引入注目的问题是:政府的规制行为是否属于征收行为?在NAFTA的Metalclad公司案中,仲裁庭就认为墨西哥市政府拒绝给予原告公司经营许可的做法构成间接征收,并裁决给予原告17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显然,若对征收作宽泛解释,就会限制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力。因此,NAFTA缔约国关于第11章的解释后来对征收规则也予以限制。美国和加拿大在后来的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也对此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不仅将征收限定在习惯国际法的范围,并将征收与公平公正待遇区别开来,而且对间接征收求偿予以限制,明确规定出于保护合法的公共福利目的

(如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而采取的非歧视性的规制行为,除罕见情况外,不构成间接征收。这一规定对以后的仲裁庭把可予补偿的的征收与正当的政府规制相区分提供了指南,而且会使外国投资者关于任何种类的政府规制行为都是征收的主张变得更为困难,特别是当这种规制行为关系到环境和公共健康时。

显然,国际上的这些实践值得中国研究和借鉴。今后中国也应考虑对有关协定中的投资保护规则进一步完善,使其更为明确具体并具有灵活性,既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也能有效地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

(三)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与完善

已如前述,中国2004年后新一代的双边投资条约对投资者与缔约国间的争议解决机制与以前相比大大放松了限制。因投资发生的任何争议,投资者都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但是,近年来国际上有关投资争端的实践值得中国予以密切关注。在过去五年里世界上根据协定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截至2005年6月,已知的案件总数已达183件。57个政府面临国际投资仲裁,其中有36个发展中国家政府、12个发达国家政府、8个东南欧国家政府以及独联体政府。这些投资争端案件涉及各种投资,其中包括私有化合同和国家特许权;涉及各行各业及诸多活动,包括建筑、水和污水处理服务业、酿酒、电信特许权、银行和金融服务、酒店管理、电视和广播、危险废物管理、纺织品生产、天然气和石油生产,以及各种采矿业等。

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机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给私人投资者提供了有力的救济和保护,另一方面,它也会给东道国带来某些负面效应。例如,国际仲裁使东道国不仅要花费巨额资金对索赔进行辩护,而且就索赔数额来说,部分案例数额非常庞大。例如,在Lauder 案中,捷克共和国赔付了近2.7亿美元及巨额利息;在2004年12月29日判决的CSOB对斯洛伐克案中,赔偿金额为8.24亿美元,另外还有1000万美元是作为对CSOB公司所受损失的部分补偿;在2002年Occidental对厄瓜多尔案的裁决中,赔偿金额为7100万美元,另外还有利息。当然并非所有索赔都能如愿以偿的获得赔付,实际上也有许多案件的获胜方是东道国政府。

更重要的是,它对于东道国关于外资、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公共资源的利用都可能产生挑战并带来深远的影响。这种挑战一方面可促使东道国政府加强法治、依法行政、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政府也可能因为担心涉诉而对本应采取的管理或规制措施畏缩不前,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此外,仲裁员可能出现的偏见和误判、程序的不透明、仲裁裁决的不确定性以及矫正程序的缺乏,也可能使裁决对东道国产生不利影响。

可见,在国际仲裁机制变得易于为私人投资者利用的情况下,对于东道国来说,如何防止私人滥诉,避免国际诉累,节省政府资源,增强政府的公共政策管理空间,无疑是值得注意的重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既要注意实体问题,进一步完善投资协定的实体规则和规定;也要注意程序问题,如建立案件初审制、败诉方付费、设立上诉程序或矫正机制等。近年来,美国、加拿大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为完善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的一些措施,值得借鉴和参考。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于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问题,既要考虑到投资者的保护,也要考虑到东道国的主权和利益,使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更为完善。例如,对于可以提交国际仲裁解决的事项范围,除现已承诺的征收及补偿、转移等事项外,关于外资准人、透明度等事项均不宜放开;应更注重利用仲裁前的协商与调解程序,促使争端的友好解决;应尽可能地健全和完善国内的各种争端解决机制,尽可能地促使投资争端在当地解决,以避免国际讼累,节省或减少成本;还应该密切跟踪投资争端发展趋势,以便迅速甄别有可能引发诉讼的行为,注意评估执行国际投资协定的承诺时所积累的经验,并且从中汲取教训。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一、保护外国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和发展。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剧增。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赢得了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从本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的针对外资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家逐渐展开,至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了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于海外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无法保证。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新的立法中多有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新规定,但它毕竟只是国内立法,仍不足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这种单纯依据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的国内立法或发达国家有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立法,都无法为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于是,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 (协定) 便得以逐渐盛行。 二、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 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三种模式: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种条约牵涉的范围颇为广泛,因而对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往往欠明确、具体,美国等国家在1960年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双边条约模式了。 2、投资保证协议。此类双边协议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此类协定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行。而且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通过对中法投资保护协定及美国提交对方缔约国供谈判用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样本的比较,并结合其他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款,此类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它包括: 1、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包含各种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以及质权等); 2、公司、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公司资产的各种利益; 3、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并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求权; 4、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名称、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以及商业信誉等项权利; 5、由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各种权利以及依法授予的各种特许证和许可证。 中法协定对“投资”的定义与美式协定使用的措词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除“投资”外,美式协定还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各种有关活动”,中法协定并无此种条款,但从协定精神以及中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投资协定的规定来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也在保护范围之内。 (二)外资准入及待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规定,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或法规、政策、行政惯例及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享有的法定权限),准许缔约对方投资,从而显示对东道国在外资准入方面自主权的尊重。 在外资待遇方面,中法协定要求相互给予对方者以“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以及“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在准入环节上,美式协定则要求缔约方按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标准允许对方投资者入境投资,但在一些部门或行业或可以作为例外而不给予外商国民待遇。美式协定并

国际投资学第二章国际投资理论课本精炼知识点含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国际投资理论 第一节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一、西方主流投资理论 (一)垄断优势论:市场不完全性是企业获得垄断优势的根源,垄断优势是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 市场不完全: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偏离完全竞争的一种市场结构。 市场的不完全包括:1.产品市场不完全2..要素市场不完全3.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的市场不完全4.政策引致的市场不完全。 跨国公司具有的垄断优势:1.信誉与商标优势2.资金优势3.技术优势4.规模经济优势(内部和外部)5.信息与管理优势。 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主要来源于其对知识资产的控制。 垄断优势认为不完全市场竞争是导致国际直接投资的根本原因。 (二)产品生命周期论:产品在市场销售中的兴与衰。 (三)内部化理论:把外部市场建立在公司内部的过程。(纵向一体化,目的在于以内部市场取代原来的外部市场,从而降低外部市场交易成本并取得市场内部化的额外收益。) (1)内部化理论的基本假设:1.经营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2.企业可能以内部市场取代外部市场3.内部化跨越了国界就产生了国际直接投资。 (2)市场内部化的影响因素:1.产业因素(最重要)2.国家因素3.地区因素4.企业因素(最重要) (3)市场内部化的收益:来源于消除外部市场不完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包括1.统一协调相互依赖的企业各项业务,消除“时滞”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2.制定有效的差别价格和转移价格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3.消除国际市场不完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4.防止技术优势扩散和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市场内部化的成本:1.资源成本(企业可能在低于最优化经济规模的水平上从事生产,造成资源浪费)2.通信联络成本3.国家风险成本4.管理成本当市场内部化的收益大于大于外部市场交易成本和为实现内部化而付出的成本时,跨国企业才会进行市场内部化,当企业的内部化行为超越国界时,就产生对外直接投资。 (四)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决定跨国公司行为和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基本因素有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即“三优势范式”。 所有权优势:一国企业拥有或能够得到而他国企业没有或无法得到的无形资产、规模经济等方面的优势。(资产性所有权优势、交易性所有权优势~无形资产、规模经济优势) 内部化优势:企业为避免外部市场不完全性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将企业优势保持在企业内部。(外部市场不完全性包括结构型市场不完全~政府干预和自然性市场不完全) 区位优势:东道国投资环境和政策方面的相对优势对投资国所产生的吸引力。(包括要素禀赋性优势和制度政策性优势) 三个基本因素对企业选择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方式的影响: 所有权优势=许可证贸易 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商品出口 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国际直接投资

国际经济法学(8.1.9)--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练习: 1.国际投资按投资主体划分,可分为 ( ) A.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B.官方投资和私人投资 C.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D.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 答案:B 行了为期三年 A.《保护外国人财产权公约草案》 B.《资本流动与无形贸易自由化守则》 C.《多边投资协定》 D.《资本移动自由化法典》 答案:C 3.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规定的对外国投资待遇的标准是( )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以国民待遇为基准,并辅以"公正、平等"待遇 D.以"公正、平等"待遇为基准,并辅以国民待遇 答案:D 4.在实行对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其保险人的身份不

尽相同,以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的是其中的一种。现在采用这种作法的典型国家是 ( ) A.日本 B.德国 C.美国 D.法国 答案:C 5.属于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组成部分的有哪些? ( ) A.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法 B.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法 C.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双边性国际条约 D.多国间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答案:ABCD 6.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 ) A.国内法 B.国际投资惯例 C.国际性的多边投资条约 D.区域性的投资条约 答案:ABCD 7.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承保的风险包括哪些? ( ) A.征用险 B.外汇险 C.政府违约险 D.管理经营险 答案:ACD 8.下列哪几项属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下设的机构? ( ) A.董事会 B.监事会 C.总裁 D.理事会

答案:ACD 9.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一般商业保险制度相比,不具备以下哪些特点? ( ) A.营业性 B.政府保证 C.为私人直接和间接投资提供保证 D.只承保政治风险,不承保商业风险 答案:AC 10.在BIT中公认的三大待遇标准有哪些? 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1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只担保( )。 A.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后的投资 B.1988年以后的投资 C.担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D.企业成立以后的追加投资 答案:C 1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根据世界银行1985年理事会年会通过,1988年10月生效的《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建立的。该机构对担保的合格性提出了一些要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和意义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和意义 国际投资法在当今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共有近6100个国际投资协定构成了国际投资规则的基础。①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统计,截至2011年6月,共有2830项双边投资协定(BIT)达成,涉及176国家。另有359项涉及投资的贸易与投资特惠协定(PTIAs),包括自由贸易区协定(FTAs)、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经济合作框架或协定、紧密经济伙伴协定(EPAs)等。 ② 与双边投资协定的总数相比,这类协议数虽然较小,但近5年来差不多翻了一番。从目前的实践看,几乎每个国家至少对外签订有一项国际投资协定(IIA),而大多数国家常常是多项国际投资协定的当事国。③ 如我国就对外签订有多种类型的国际投资协定(IIAs),数目达249项。④ 其中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在数量上排列世界第二,⑤ 截至2011年6月1日达130项。⑥ 我国一直还就与投资问题有关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贸易安排展开谈判,签署了一定数量的有关协定。⑦如中国与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等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 晚近国际投资协定除了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投资的待遇和若干新议题,如投资与环境、投资与人权等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新发展外,在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也有较大的发展,而其中关于投资定义扩大化的趋势特别引人注目。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关涉国际投资协定适用范围的宽窄。国际投资协定创设的所有保护制度与措施,都是指向投资。⑧ 本文力图从理论上

厘清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分析其扩大化的根本缘由,探讨投资所体现的国际投资协定的价值取向,从而展现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价值与定位,对理解国际投资协定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简历大全/html/jianli/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 (一)资产、财产或财产权 有关资产(asset)的含义,应该与财产(property)同义。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资产的解释是:一个人的所有能用于支付债务或分配的财产;资产负债表中表示财产拥有状况的项目,包括现金、设备、存货(inventory)、不动产、应收账款(accounts receivable)和商誉(goodwill)。⑨ 在中文语境中更是如此。如《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资产的解释,首要含义就是财产。⑩ 只不过英文中的property在多数情况下具有财产权的含义,(11) 而使其成为一个法律概念,asset 则是一个普通名词。所以,从法律的含义看,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中的所谓资产就是财产或者财产权。 由于财产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不仅指有形的物质财产,而且也指知识、技能、劳动等无形的具有价值创造功能的生产要素,因此,财产权就是泛指一切依据某种生产要素获取收入的权利。(12) 它常被用来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1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民法和宪法均已在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推演出更为广泛的财产权概念。从其内容上看,该概念仍以所有权为核心,但已超出了

中国与瑞士双边投资协定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Swiss Federal Council on the Promotion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文章来源:Department of Law & Treaty, MOFCOM 2010-04-20 17:02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 策 Preamble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Swiss Federal Council, Desiring to intensify economic cooperation to the mutual benefit of both States, Intending to create and maintain favourable conditions for investments by investor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Recognizing the need to promote and protect foreign investments with the aim to foster the economic prosperity of both States, Have agreed as follows:

国际投资学 国际投资理论课本精炼知识点 含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国际投资理论第一节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一、西方主流投资理论 (一)垄断优势论:市场不完全性是企业获得垄断优势的根源,垄断优势是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 市场不完全: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偏离完全竞争的一种市场结构。 市场的不完全包括:1.产品市场不完全2..要素市场不完全3.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的市场不完全4.政策引致的市场不完全。 跨国公司具有的垄断优势:1.信誉与商标优势2.资金优势3.技术优势4.规模经济优势(内部和外部)5.信息与管理优势。 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主要来源于其对知识资产的控制。 垄断优势认为不完全市场竞争是导致国际直接投资的根本原因。 (二)产品生命周期论:产品在市场销售中的兴与衰。 (三)内部化理论:把外部市场建立在公司内部的过程。(纵向一体化,目的在于以内部市场取代原来的外部市场,从而降低外部市场交易成本并取得市场内部化的额外收益。)(1)内部化理论的基本假设:1.经营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2.企业可能以内部市场取代外部市场3.内部化跨越了国界就产生了国际直接投资。

(2)市场内部化的影响因素:1.产业因素(最重要)2.国家因素3.地区因素4.企业因素(最重要) (3)市场内部化的收益:来源于消除外部市场不完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包括1.统一协调相互依赖的企业各项业务,消除“时滞”所带来的经济效益。2.制定有效的差别价格和转移价格所带来的经济效益。3.消除国际市场不完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4.防止技术优势扩散和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市场内部化的成本:1.资源成本(企业可能在低于最优化经济规模的水平上从事生产,造成资源浪费)2.通信联络成本3.国家风险成本4.管理成本 当市场内部化的收益大于大于外部市场交易成本和为实现内部化而付出的成本时,跨国企业才会进行市场内部化,当企业的内部化行为超越国界时,就产生对外直接投资。 (四)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决定跨国公司行为和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基本因素有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即“三优势范式”。 所有权优势:一国企业拥有或能够得到而他国企业没有或无法得到的无形资产、规模经济等方面的优势。(资产性所有权优势、交易性所有权优势~无形资产、规模经济优势)内部化优势:企业为避免外部市场不完全性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将企业优势保持在企业内部。(外部市场不完全性包括结构型市场不完全~政府干预和自然性市场不完全)区位优势:东道国投资环境和政策方面的相对优势对投资国所产生的吸引力。(包括要素禀赋性优势和制度政策性优势)

国际投资题

一、选择题 1、属于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理论的理论是( D ) A 边际产业扩张理论 B 内部化理论 C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D 小规模技术理论 2、以下哪种属于火鸡直接投资(D ) A 股票 B 债券 C 期货 D 并购 3、以下(D)理论不属于国际贸易理论 A 比较优势理论 B 要素禀赋理论 C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D 动态能力理论 4、下图属于(A)管理结构 A 全球职能结构 B 全球产品结构 C 全球地区结构 D 全球矩阵结构 5、(C)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A 协商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6、按照投资对象不同,可以将国际直接投资分为(B) A 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 B 实业投资与实体投资 C 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 D 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 7、以下不属于国际证劵化的发展趋势的有(C) A 证券交易国际化 B 证券投资基金化 C 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证券投资 D 流向发展中国家的证券资本在不断的增加 8、不属于公司盈利能力分析的指标是(D) A 资产周转率 B 资产报酬率 C 净资产收益率 D 流动比率 9、以下哪种组织形式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B) A 母公司 B 分公司 C 子公司 D 跨国公司 10、国际直接投资环境中以下哪个原因属于软环境(D) A 能源供应 B 交通和通信 C 社会生活服务设施 D 经济法规 11、以下哪个原则不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环境的评估方法(B) A 投资障碍分析法 B 需求导向法 C 国别冷热比较法 D 动态分析法 12、以下哪种不属于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基本形式(D) A 国际合资企业 B 国际合作企业 C 国际独资企业 D 国际证券投资企业 13、以下哪种不属于非股权投资方式(D) A 特许经营 B 服务外包 C 订单农业 D 绿地投资 14、(B)是借款国在外国证券市场上发行的,以市场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A 欧洲债券 B 外国债券 C 全球债券 D 政府债券 15、以下哪个不是投资基金的特点(D) A 专家理财 B 风险较小 C 选择性强 D 交易成本高 16、以下哪种不属于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C) A 基金 B 银行控股公司 C 政府债券 D 保险公司 17、以下哪个不属于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D)

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提要: 本文概述了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及特点,讨论了中国新一代投资协定的变化,并进而分析了国际投资协定实践对中国的影响。本文认为,中国今后应进一步完善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在给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同时,也为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提供法律空间。 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IIA)发展迅速。除双边投资协定外,有关投资的国际规则还体现在双重征税条约、自由贸易协定、区域一体化或合作协定、以及复边和多边协议中。全球范围内平均每周就有三个以上的此类协定诞生。目前,全球共有5100多个与投资有关的国际协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方位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 国际投资协定和规则的发展对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已签订了112个双边投资协定,在数量上仅次于德国。而且自2003年后中国开始商签的新一轮双边投资协定,其内容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本文拟首先概述近年来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及特点,然后分析中国新一代投资协定的变化,并进而研究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的实践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一、国际投资协定近期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协定数量剧增。至2004年,全球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总数达到了2392个。在2004年签署的73个新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39项协定涉及发达国家,其中比利时一卢森堡、芬兰、瑞典和瑞士表现得最为活跃,每个国家都签署了五项新的双边投资协定。2004年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达55个,其中28个是南南协定。在南南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国、埃及、韩国和马来西亚分别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签署了40余项双边投资协定。事实上,这四个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投资协定远多于与发达国家签署的协定。近期以来,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数目不断攀升,这一趋势反映出,南南合作发展战略的重点最近已开始集中在投资问题上,同时它也表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正在崛起,并且开始在全球经济中发挥作用。 有关双边投资协定的另一个显著趋势是,由于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到期或者其产生条件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就它们现有的协定展开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要么取代原有的协定,要么对原先的协定做出重大修订。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重修协定的趋势发展得越来越快,而且在之后的若干年内继续保持加速发展势头,截至2004年底,共有85项双边投资协定重新修订。还有一部分协定重新谈判是为了让现有投资协定符合有关缔约国签订的其他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十个中欧国家于2004年加入欧盟,这对它们之前所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此,美国和欧盟在2003年9月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其内容涉及美国与新的欧盟成员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性及完整性。目前,加拿大也正在开展此项工作。此外,芬兰重新修订了与乌克兰、中国和埃及的双边投资协定;刚果(金)与卢森堡一比利时则是另外一个例证。由于上世纪90年代签署的许多双边投资协定的“有效期”是10年至30年,因此重新修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趋势有望呈现加速发展的局面。 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这以美国、加拿大及日本近年来新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代表。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在与其他国家谈判双边投资协定时,也开始朝这个新方向发展。这一演进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投资章节在适用和执行中所积累的经验的产物,我们从这个演进过程中可以看出以下四个主要发展趋势和新特点: 首先,部分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及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投资定义,它们寻求平衡,一方面它们要保持投资定义的全面性,另一方面又要确保

中德双边投资条约

Agreement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on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Intending to create favourable conditions for investment by investor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Recognizing that the encouragement,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such investment will be conducive to stimulating business initiative of the investors and will increase pros-perity in both States, Desiring to intensify 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both States, Have agreed as follows: Article 1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1. the term "investment" means every kind of asset invest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investor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and in particular, though not exclusively, includes: (a)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and other property rights such as mortgages and pledges;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研究论文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研究论文 针对在缔约国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邮箱公司”的“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由两个条件构成:一是没有“真实的经济活动”或“实质性商业活动”;二是“由第国民控制”。然而,对于这两个要素,迄今为止笔者没有发现任何一个投资协定对其下了定义,因此,国际仲裁庭在适用这一条款的时候无疑会遇到困难。今天 ___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研究相关。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的不断增多,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某些以往不被关注的条款开始引起东道国及投资者的重视。而仲裁庭通过其仲裁活动,则对于这些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运用,但这些解释和适用是否符合缔约国的本意,往往引起较大争议。比如,许多国际投资条约中都具有的“利益拒绝”条款(denialofbenefitsclause)就是一例。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投资条约不被第三国投资者控制的所谓“邮箱公司”所利用。以往该条款极少引起当事人的重视,然而近年来已经有好几例投资案例涉及到这一条款的解释,在某些案例中还成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 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来看,“利益拒绝”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排除第三方获得条约的利益而不承担条约义务,尤其是直接针对所谓的

“敌国公司”。而且,最初“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用于拒绝外交保护,其后才被逐渐引入专门的投资保护条约。在国际投资法的历史上,最早引入“利益拒绝”条款的似乎是美国1945年之后签订的友好、通商、条约(F条约)。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1946年美国与我国(中华民国政府)签订的F条约。 其第26条第5款规定:“缔约此方保留权利,得拒绝以本约所给予之权利及优例,给予依照缔约彼方规章所设立或组织而以多数股份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为任何第三国或数国之国民、法人或团体所有,或所管理之任何法人或团体。”①与此类似,美国与泰国1966年签订的友好与经济关系条约也规定,对于直接或间接由第三国控制或拥有的公司,缔约国有权拒绝给予条约中的利益,但是这种拒绝不得包括承认其法律地位以及尊重其向法院或庭寻求救济的权利。 对于这种F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当时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该条款可以作为防止“搭车者”的安全阀,对于缔约国来说具有“潜在的”保护性,但是该条款并不影响该公司的国籍,也不影响该公司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之后,“利益拒绝”条款被引入了双边投资协定(BIT)。在较早的一些BIT中,“利益拒绝”条款被放在“定义”条款中。比如1993年美国-吉尔吉斯BIT第1条中关于投资的定义的第二段实际上就是“利益拒绝”条款的内容。但是,

第七节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 第七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一、保护外国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和发展。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剧增。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赢得了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从本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的针对外资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家逐渐展开,至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了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于海外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无法保证。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新的立法中多有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新规定,但它毕竟只是国内立法,仍不足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这种单纯依据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的国内立法或发达国家有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立法,都无法为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于是,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协定)便得以逐渐盛行。 二、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 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三种模式: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种条约牵涉的范围颇为广泛,因而对于外国投资的法

2律保护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往往欠明确、具体,美国等国家在1960年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双边条约模式了。 2、投资保证协议。此类双边协议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此类协定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行。而且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通过对中法投资保护协定及美国提交对方缔约国供谈判用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样本的比较,并结合其他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款,此类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它包括:

国际投资银行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国际投资银行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2012-10-29 第08版:学习纵横 作者:林立来源:学习时报字数:4076 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银行的发展自然离不开宏观经济的增长及金融体系的变革。很明显,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增长模式的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居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及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为中国投资银行(或者说证券公司)的发展、转型及国际化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尤其是居民收入的稳步提升,这将为投资银行业务规模及范围的不断扩大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预计未来中国金融体系将发生重大变革,包括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人民币实现国际化、国际金融中心将初步形成、金融产品将会日益多元化等等,这也为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带来重大机遇。但尽管如此,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美国传统的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几乎遭受到是覆灭性的打击,这也给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将带来更多的经验及启示。与国外成熟市场国家的投资银行相比,中国的投资银行发展仍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而且伴随着市场竞争程度日益激烈及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在面临重大机遇的同时也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何去何从,成为当前中国投资银行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国际投资银行的发展历程 投资银行起源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 15世纪欧洲的商人

银行。伴随而来的欧洲工业革命,逐渐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服务等。20世纪初期,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称谓也由“商人银行”转变为“投资银行”,而这个转变过程中,以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最为典型。尽管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以及所取得的成绩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 总的来看,美国投资银行大概经历了混业、分业及综合化经营等几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分业经营制度的影响下,业务结构比较单一,投资银行之间的竞争显得尤为激烈,因此一些现代金融工具纷纷涌现,投资银行兼并重组步伐也明显加快。20世纪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也就出现了不够投资级别的垃圾债券。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也成为投资银行新的盈利增长点。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如前所述,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际投资银行主要是分业经营,因此经营范围相对较小,特点相对单一。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金融综合化经营趋势的日益明显,国际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应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借鉴意义。

对外投资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对外投资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9 页

对外投资协议(书)范本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____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风险提示: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 2 页共 9 页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风险提示: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 第 3 页共 9 页

国际投资法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研究

国际投资法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研究 李良才 2011-08-04 15:58:21 来源:中国法学网 【作者简介】李良才,男,(1979—),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主任。 【中文摘要】国际投资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就像一条锁链,把诸多分散缔结的投资协定链接起来,以此确保根据某一投资条约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相同缔约方在相同领域根据其它投资协定所提供的待遇。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最惠国待遇条款国际投资协定里十分流行,但是它并不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在基本涵义一致的情况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表述和适用范围在国际投资条约里各有差异和变化。所以,对于具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我们要结合国际投资条约的具体条款,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加以解释,才能够准确把握和恰当适用之。 【英文摘要】Abstract:The most-favored national treatment clauses included in a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 have become a linkage for all the related investment agreements so as to the treatment accorded no less favorable than that accorded in accordance with other investment agreements. In the globalized era, we may find that the MFN clauses are popular in relevant agreements, but they are of no universal meanings. However ,they varies widely in specific agreements. It is thus necessary for us to interpret them accord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rules set out in the Viena Convention on Treaty Laws. Key Words:the Most-favored National Treatment clause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 the Interpretation of MFN clauses 【关键字】最惠国待遇条款国际投资协定 MFN条款解释

对外投资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____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

WTO框架下我国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的双重性探析

WTO框架下我国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的双重性 探析 【摘要】随着中国近年来对外经济发展模式从单一的“引进来”模式逐渐转向“走出去―引进来”双向发展模式,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到中国在当今国际双边投资领域中角色的双重性,需要探讨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BIT 选择的纵向双重性,以横向思维的方式将其借鉴到我国现阶段的双边投资条约缔结模式选择中去,对我国在WTO框架下的BIT签订模式进行双重性选择分析。 【关键词】双边投资条约;中国;经济模式转变;双重性选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跨国投资近年来在金融领域掀起了新的高潮,国际上有关跨国投资的公约缺失以及WTO项下多边投资公约谈判的停滞不前,使得大部分国家将其视线都投向了双边投资条约(BIT)的签订。为了调整国家间关于私人投资关系,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在资本输出国同资本输入国间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既可弥补国内立法不足,并保证国内立法的效力,又比WTO项下多边投资规则方案简易可行,是目前各国间保护私人外国投资普遍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上世纪投资自由化泛滥趋势及双边投资条约最新

发展的纵向双重性 自BIT出现发展至今的大半个世纪以来,作为BIT主导者的西方发达国家过度追求投资自由化,在许多条款规定上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标准、放弃内国救济等方式实行对投资者的单向保护。直至进入上世纪90年代,随着国际私人资本流动加强,发达国家也渐渐占上了东道国的被告席,以其为主导的BIT在签订模式上呈现出一种纵向的双重性:(一)20世纪90年代前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自由化趋势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资本流动剧增,发达国家私人资本大量流入发展中国家,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其海外私人投资的经济利益,纷纷同资本输入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借以增强国内投资保证制度的效力。直至上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资本输出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南北模式”的惯例。因此,大多数的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促进本国私人资本的流动,过分的注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其为主导的BIT签订中明显体现出投资自由化的趋势。 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纷纷加入ICSID。此后发展中国家对外签订的BIT几乎都包含有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此种争议不仅可以提交ICSID,而且可以交由其他国际仲裁机制解决,此种BIT往往还规定不必用尽东道国国内救济方法。①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由西方发达国家

1、国际投资的发展及特点

国际投资的发展及特点 国际投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国际资本的发展而发展。当商品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银行资本与生产资本相融合后日益发展,促进了资本积累的进一步扩大,并形成了规模庞大的金融资本,出现了大量的资本过剩,以资本输出为早期形态的国际投资也随之产生。随着国际经济交易内容的不断丰富,投资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的发生着演化。从国际资本活动的历史进程来看,国际投资活动首先表现为货币资本的运动,即一国际借贷、国际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的国际间接投资,其标志是跨国银行的出现;其次表现为生产资本的运动,即国际直接投资,其标志是跨国公司的出现。 1、国际投资的初始形成阶段(1870—1914年) 这一时期,以电力革命为标志的第二次科技革命出现后,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国际分工体系和国际垄断组织开始性形成,银行资本和产业资本相互渗透融合,从而形成了巨大的金融资本,为资本输出提供了条件,以资本输出为特征的国际投资也随之形成。这一时期的国际投资,表现出如下特点:1、投资国的数目很少。2、投资的形式以间接投资为主,直接投资比重极小。3、投资的来源主要是私人投资,官方投资比重很低。4、投资的主要流向是由英国、法国和德国流向其殖民地国家,目的突出地反映为寻找有力的投资场所,以便获得超额利润。 2、国际投资的低速徘徊阶段(1914—1945年)

这一时期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程度的受到了战争的破坏,资金极度短缺,市场萎缩,使得国际投资活动也处于低迷徘徊之中。 这一时期国际投资活动的基本特点可概括为:1、国际投资不甚活跃,规模较小,增长缓慢。2、私人投资仍占主体,但比重有所下降,官方比重有所上升。3、间接投资仍为主流,但直接投资的比重有所上升。4、主要投资国地位发生变化,美国取代英国成为最大的对外投资国。 3、国际投资的恢复增长阶段(1946—1979年) 自从1947年美国“马歇尔计划”的事实,大规模的对外投资活动拉开了序幕。加之,这一阶段世界政治局势相对平稳以及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国际投资活动迅速恢复并快速增长。 这一时期国际投资活动的基本特点可概括为:1、投资规模迅速扩张。2、对外投资方式由以间接投资为主转变为以直接投资为主。 3、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国际投资国的行列之中,特别是石油输出国,其“石油美元”成为国际对外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 4、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阶段(1980年以后) 这一阶段,由于科技革命、金融改革和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国际投资蓬勃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但不同国家的国际投资增长速度并不一致。其中美国的增长速度放慢,而日本的增长速度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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