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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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

2011-03-03 11:21

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我局接到某品牌服装生产厂家的书面举报,反映我市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服装(我市另有一家该厂家授权的专卖店)。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与厂家市场销售人员一起,对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名义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是鉴定报告中只有笼统的结论,没有说明鉴定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45件,案值15000余元,并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中,某服装店负责人表示,该批服装是从湖南省长沙市一服装经销商处购进的(据了解,此经销商是该厂家授权的湖南省总代理),均为真品,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和银行付款证明。为慎重起见,我局将扣押的服装交由厂家市场销售人员再次进行鉴定,他们依然认定为假冒商品,并以厂家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局执法人员又书面通知某服装店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案服装是真品的证明材料,其未能提供,只提供了湖南经销商的电话。经电话联系,湖南经销商表示这批服装确系真品,但其与厂家签有代理协议,如果提供销货给某服装店的书面证明,将受到该厂家的经济处罚。

我局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这起案件进行讨论。执法人员认为,从该厂家在我市设有专卖店和鉴定报告没有明确说明涉案服装的假冒特征等情况看,这起案件很有可能是该厂家专卖店的区域排他性经营所引起的,涉案服装系“串货”而来,也就是说,涉案服装极有可能是真品。我局执法人员将扣押的服装与该厂家在我市授权的专卖店销售的服装再次进行比对,二者用肉眼看没有任何区别。考虑到服装商品的特殊性,即使通过质量比对检验,能证明商品的面料、辅料等均一样,也不能直接认定商品是真品,因此我局没有将涉案服装送检。

为了搞清事实真相,我局一方面将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副本送达某服装店;另一方面书面通知该厂家提供其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真假区别依据等。该厂家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某服装店却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涉案服装重新进行鉴定。

这起案件在我局引发了不少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此类涉嫌“串货”行为的举报,工商机关应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涉案服装与真品基本看不出区别,符合“串货”的特征,厂家为维护自己的专卖体系和代理商利益,很可能“指鹿为马”,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因此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既然不能确定某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商品,则应对厂家的举报不予理睬。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厂家出具了鉴定报告,其形式要件符合法定要求,就不必管商品是真是假,按照鉴定报告的结论查处不会错,应该站在商标注册人的角度,保护其权益。

笔者认为,本案中,商标注册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举报,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因此,我局必须依法受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否则可能因行政不作为承担风险。对此类案件不能机械处理,必须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上,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重事实、讲证据,既要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二、案件调查期间是否有必要给当事人合理的期限提供有利证据

在本案调查前期,个别办案人员认为既然商标注册人已经出具了鉴定报告,并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当事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自己销售的服装系真品的证据,就应当尽快定性结案,不必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大多数办案人员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既要合法、公正、及时地调查收集证据,也要遵循多方调查的原则。应当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既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采信那些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众多的证据中去伪存真,借助可靠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定性。

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志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根据上述规定,我局采纳了大多数同志的意见,一方面再次进行比对,希望发现能证明涉案

服装真假的直接证据;另一方面书面通知某服装店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这批服装是真品的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直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受行政机关委托,对案件中的某些具体问题(书证和物证的真伪、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等)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实践中,鉴定结论是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办案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还要优于其他证据形式。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鉴定结论是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取得且形式符合规定,与其他证据之间无矛盾冲突,可以形成证据链且证明充分的,就可以用来证明违法事实。

至于鉴定机构的鉴别、检验方法和程序是否科学等问题,行政执法机关无法也无须审查、判断,只要将相关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当事人即可。如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应按规定提出复检和重新鉴定的要求,如果对复检、重新鉴定的结论依旧不认可,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举报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虽然作出了涉案服装系假冒商品的结论,却不能说明鉴定方法和具体的假冒特征。由于这份鉴定报告的主体是商标注册人,产生依据的是其销售人员的调查,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如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等作为补充,而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有一定的可信度,那么对这份鉴定报告的采信必须慎重,不能在疑点没有排除的情况下直接用作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最后,我局依照相关规定将该案销案,扣押的服装返还某服装店,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至今未提出异议。

□湖北省洪湖市工商局吴必灿吴天

对《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的讨论

2011-03-31 12:13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3日,本版刊登了《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文中所述案情为:某工商局接到某品牌服装生产厂家的举报,反映该市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服装(该市另有一家该厂家授权的专卖店)。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名义出具鉴定报告,

结论为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是鉴定报告没有说明鉴定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并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中,某服装店负责人表示该批服装是从湖南一服装经销商处购进的(此经销商是该厂家授权的湖南省总代理),均为真品,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和银行付款证明。经联系,湖南经销商表示这批服装确系真品。某工商局将涉案服装交由厂家市场销售人员再次进行鉴定,他们依然认定为假冒商品,并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某工商局执法人员认为,涉案服装很可能系“串货”而来,于是一方面将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副本送达某服装店;另一方面书面通知厂家提供其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真假区别依据等。该厂家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某服装店却要求对涉案服装重新进行鉴定。

这起案件引发了不少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涉嫌“串货”行为的举报,工商机关应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厂家的举报应不予理睬;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鉴定报告的结论查处不会错,应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作者认为工商局必须依法受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调查。二是案件调查期间是否有必要给当事人合理的期限提供有利证据,大多数执法人员认为应遵循多方调查的原则。三是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直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作者认为本案中的鉴定报告由于不能说明鉴定方法和具体的假冒特征,在采信时必须慎重。

最后,某工商局将该案销案,扣押的服装返还某服装店,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未提出异议。

讨论意见

(一)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查处“串货”案件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应明确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并非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的意见”,它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定结论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的一种法定证据。那么,厂家对涉案商品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否属于鉴定结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

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由此可见,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相应内容,应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但是,在诸如原文所述的“串货”案件中,厂家对涉案商品出具的鉴定报告往往只有一句话,即“该商品非我公司(或我厂)产品,为假冒产品”,落款处加盖其行政公章或鉴定专用章和日期,根本不具备前述的要式性特征,不属于法定证据意义上的鉴定结论,性质应是证人证言。对此,从目前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可得到佐证。比如,《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抽取样品,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检测鉴定;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很显然,在该条例中,立法者已明确被侵权企业就涉嫌假冒商标的商品作出的是“鉴别报告”,并非鉴定结论。

综上,工商机关查处“串货”案件时,不能简单地将厂家的鉴定报告作为认定假冒商品的唯一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逻辑严密的完整证据链。本案中,负责办案的工商机关最终未将厂家的鉴定报告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而决定销案,并将已扣押的服装返还给某服装店的做法是恰当的。

2.应仔细审查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现实中,有些厂家对商品销售有区域性划分规定,并且禁止区域间互相流动(即“串货”)。因此,有些厂家会通过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方式,借助工商机关的执法办案来惩罚那些“串货”的经销商。此时,工商机关应要求厂家就其鉴定报告明确提供区别商品真假的依据,如商品防伪标记、条形码、生产批号等,否则对该鉴定报告应不予采信。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厂家区别商品真假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应注意审查厂家(商标注册人)的鉴定报告中所鉴定商品的代表性。在现实中,有些售假者会采取真假商品混装的方式,此时如果采取随机抽样鉴定的方式,很难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容易出现仅根据样品的鉴定结果推断出全部商品均为假冒这一以偏概全的结论。因此,笔者认为,在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别时,不应轻易采用随机抽样鉴定的方法,鉴定的范围应包括所有涉案商品,切实体现“以事实为依据”的办案原则。□袁夕康

(二)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湖南经销商超出合同规定的区域销售服装,违反了与厂家签订的品牌服装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工商机关无权查处。某服装店不构成商标侵权,工商机关依法不予立案查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本案中,厂家授权给湖南经销商经营品牌服装,双方签有代理协议,即特许经营合同,符合此法条规定,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调整的行为。工商机关不是特许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此案不属于工商机关管辖的范围。

厂家与湖南经销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对销售区域作出规定,应受《合同法》调整。湖南经销商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区域,销售服装给某服装店,厂家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湖南经销商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某服装店销售的服装是从湖南经销商处购入,并有进货凭证、银行付款凭证、执法人员与湖南经销商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工商机关对厂家的举报应依法受理,然后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答复:不予立案,并建议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串货”案件,笔者认为最佳的处理方式是通过行政告诫、宣传教育的方法,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对商标注册人的投诉或举报,如果确定属于“串货”行为,工商机关原则上不予立案,可建议其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对当事人应批评教育,同时讲解《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段和生

(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鉴定报告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本案商标注册人虽然具有鉴定资格,但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没有说明鉴定方式、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不符合上述

形式要件。另外,鉴定报告与其他证据之间应当具有一致性。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规定:“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但本案中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与其他证据之间具有明显矛盾,由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涉案服装是否侵权的结论。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市工商局作出销案并退还扣押服装的决定是正确且必须的。

对原文所述第二个争议,笔者认为,既然办案人员调查所取得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服装系假冒商品,就应当认定当事人不构成侵权行为。当事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某市工商局通知服装店负责人提供涉案服装是真品的证明材料这一做法不妥。“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也应当在行政执法领域得到贯彻。

针对工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经常接到的“串货”举报,笔者认为,对单纯“串货”的举报,因为涉及代理商与厂家之间的合同纠纷,工商机关无权查处,不宜介入;若同时兼有假冒商品的举报内容,则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处理。□陈萍(四)

笔者认为,对涉嫌“串货”的举报,工商机关处理时应谨慎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工商机关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可见,要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是侵权物品。如果投诉人只是出具鉴定报告,没有载明鉴定的方式、方法、真假区别依据等,不能起到“有证据证明”的作用,就不能采取查封或扣押的强制措施。

工商机关应投诉人的请求,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外,工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合法、公正、及时地调查收集证据。让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据只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不能因为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便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处罚。

□丁丽梅

(五)

1.笔者认为,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工商机关采信商标权人出具的涉案商品为假冒的鉴别意见,务必排除合理怀疑。

据原文介绍,通过感官检查,涉案服装及标签的品质、外观,与商标权人认可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已上市的同种类、同规格甚至同批次的真品服装无差别。某服装店负责人主张涉案服装为真品,提供了进货凭证和银行付款证明,并说明了符合情理的进货渠道

(其供货商是商标权人授权的外地代理商,该供货商虽未出具书面证词,但电话确认涉案服装是其供应的真品)。

此情形下,商标权人出具的仅有假冒结论而无合理理由、依据,且未说明理由、依据的鉴别意见,属于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涉案服装有可能是“串货”的真品,商标权人有可能为打击“串货”行为故意将真品鉴别为假冒商品。经工商机关催促后,商标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鉴别涉案服装为假冒商品的合理理由和依据,说明其未能证明涉案服装为假冒商品。为此,即使商标权人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采信其出具的鉴别意见。据此,工商机关应作出无证据证明涉案服装为假冒商品,侵权事实不成立的认定,决定销案并告知举报人。

如果工商机关能够调取证据,证明以下事项:A.涉案供货商确系商标权人授权代理商(有代理协议或商标权人认可);B.涉案服装系该供货商供应(如物流运输单据或其他交易凭证,或供货商电话录音确认);C.涉案服装及标签的材质,与同规格、同款式、同批次真品之间,通过微量物证鉴定,具有同类性和同一性。此情形下,除非商标权人提出确凿的相反证据,否则,工商机关应当认定涉案服装为真品,侵权事实不成立,决定销案并告知举报的商标权人。

2.采信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别意见之所以要排除合理怀疑,是基于三方面原因。

首先,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二条则明确,如果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法院不会采信相关鉴定结论。参照法释〔2002〕21号第三十二条,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鉴定结论除应当核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及签名盖章、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外,还应当核查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依据是否科学、是否符合规定。无论涉嫌违法者对鉴定结论有无异议、能否提供确凿充分的相反证据或理由,都不能免除工商机关上述核查责任。

其次,虽然商标权人对自己产品和标志具备哪些特性以及涉案商品是否自己生产,具有相应的发言权和鉴别能力,但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别意见属于鉴定结论还是属于书证,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如果商标权人运用科技手段或者专门知识,对涉案产品的成分、结构、风格、口感等特性,以及标签包装的特性,与自己产品是否存在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书面结论符合法释〔2002〕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

作为鉴定结论使用,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如果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别意见不具备第十四条载明的全部内容,或者仅仅根据涉案产品型号、款式,所标批号或日期、所用包装标签是自己从未生产过或使用过的,就鉴别其为假冒商品的,应当作为书证使用。也就是说,鉴别意见是否载明合理理由和依据,影响其证据类别和证明效力。

最后,商标权人与涉嫌侵权者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工商机关无论是否采信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别意见,都有可能被其中一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采信鉴别意见,商标权人可能以工商机关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商标权人首先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要证明涉案商品是假冒商品。此情形下商标权人的证明责任,与其对涉嫌侵权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时的证明责任是一样的,都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否则,其起诉工商机关不作为的理由就不成立。若采信鉴别意见,涉嫌侵权者可能以乱作为为由起诉工商机关。此时,工商机关首先要证明涉案商品是假冒商品。此情形下工商机关的证明责任和难度,不会低于商标权人直接起诉涉嫌侵权者时承担的证明责任。因此,从防范执法风险、合理分担证明责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来讲,工商机关务必核查商标权人鉴别意见的合理性、真实性,排除合理怀疑。

□黄璞琳

(六)

1.本案中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厂家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证人证言。如果工商机关以厂家的鉴定报告作为主要的定案依据,一旦发生行政诉讼,极有可能败诉。

2.打击“串货”行为是企业自身的职责,工商机关不应介入。“串货”与假货有本质区别。“串货”是跨地区销售的企业在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损害的是其他地区经销商的利益,销售者所串之货属于真品,不存在商标侵权的违法事实。

笔者认为,对“串货”行为,执法机关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最佳的处理方式是充分利用行政告诫、宣传教育的方法,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对于商标注册人的举报投诉,原则上不予立案,但可告知其调查情况以及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后果,建议其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蒋春华

本案中的鉴证材料有效吗?

2011-08-02 09:54

案情:

A科技有限公司委托B对外贸易公司从马来西亚购进一批嘉实多润滑油用于销售。工商部门接到上海某知识产权咨询公司打假人员举报,称该批商品涉嫌侵权。执法人员对A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嘉实多润滑油1000余桶,货值10万元。商标持有人嘉实多公司授权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作为鉴定人辨别商品真伪。经现场鉴证,涉案润滑油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分析: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A公司对鉴定权的行使主体提出异议。A公司认为,涉案商品是从马来西亚进口的,中国境内的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无权鉴定。A公司表示,只认可商标持有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办案机构没有采纳A公司的意见。

办案机构认为,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证材料属于书证,不是鉴定结论。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达和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相关法律规定对书证的制作主体和制作程序没有特殊要求。除公文和公证书等特殊文书外,书证一般没有固定格式,不需要对书证制作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进行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权利人有权对涉及其注册商标以及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有关事项进行辨别和认定。根据《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在本案中,商标权利人嘉实多公司是依英国法律设立的英国企业法人,授权上海某知识产权咨询公司代表其处理中国境内的相关知识产权事宜,授权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和广州分公司鉴别涉案的嘉实多润滑油产品与包装的真伪,并签署了相关鉴定文书。A公司提出异议后,投诉方通过实物对比证明了涉案润滑油属于侵权商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机构查处了A公司的违法行为。

□天津市工商局西青分局任毅(本案例由天津市工商局法制处选送)

防窜货协议

防窜货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为了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本着公平、自愿、诚信、三赢的原则,与各代理商建立良好的伙伴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定义: 防窜货:窜货是指未经厂家允许,经销商私自将货物销售至厂家规定区域外(即厂家发往A 地的货出现在B地销售) 的现象。 一、乙方的责任: 1.1 乙方务必在甲方指定的经销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1.2 乙方不能把产品销往自己区域外的市场,否则甲方视其为窜货行为。 1.3 乙方务必积极执行甲方所要求的市场规范措施,并与其各级商家(二、三级代理及零售商)签订防窜货协议书》防止窜货。 1.4 若乙方发生窜货行为,务必在三个工作日内收回销往自己区域外的所有产品,否则甲方将视其为恶意窜货行为,并给予重罚。 1.5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和涂改产品序列号(或生产日期),否则甲方视其有恶意窜货嫌疑,若将变更和涂改后的产品销往自己区域以外的市场,经甲方查实并按恶意窜货给予重罚。 1.6 若乙方被窜货,乙方应安排人员与甲方市场部(市场人员)共同调查被窜货的货源来路,并追究窜货方的责任。 1.7 若甲方收到投诉乙方窜货,乙方收到《窜货处理通知》应积极安排市场人员与甲方市场部(市场人员)共同调查处理,否则以甲方和被窜货方的调查结果作为仲裁处理的依据。 二、甲方的责任: 2.1 甲方必须按要求对产品进行打码,确保储运部必须严格实行扫描(打码)发货制度并及时准确传输发货信息;信息中心负责对防窜货管理系统软件的维护,确保该系统正常有效运行;乙方同时须建立相应的编码发货制度,有效预防分销商货物外流形成窜货。若乙方收货时发现产品的实际编号与实际甲方存档的编号不符,可及时通知甲方作更正,问题严重的可申请由甲方市场部(市场人员)查核认证。 2.2 乙方代理区域被窜货,乙方务必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即派市场人员与乙方的市场人员共同调查取证(被窜产品种类、产品编码及数量)。甲方追究窜货方的责任。 2.3 甲方有权授权被窜货方,收购窜货的产品及数量,收购窜货时务必索取发票或有效的购买凭证,差价(收购价与一级代理价的差额)由甲方统一安排结算。 三、仲裁方式:

借货控制流程文件

QI-CS-07-01借货控制运作流程 QI-CS-07-01 Borrowing Control & Operation Procedures 目的: 按照最大限度实现公司的利益和更好地服务客户的原则,制定并规范借货流程。 范围: 1.按照产生借货的原因可以划分为两种:暂时短缺造成的调剂、和某一地区因 季节或市场的不可预测变化造成的SLOB可以投放另一地区时的调剂。 2.按照借货需求的实体可以划分为四种:向第三方客户借货、借货给第三方客 户、向内部公司借货、和借货给内部公司。 3.按照货物的种类主要划分三种:国内制造的产品/原料借出(入)、海外采 购的产品/原料借出(入)、国内制造和海外采购的产品/原料间的调剂、保税仓与非保税仓之间的调剂。 目录: 1.向第三方客户借货流程1.1-1.18 Page 1 2.借货给第三方客户的流程2.1-2.12 Page 3 3.向内部公司借货流程3.1-3.10 Page 4 4.借货给内部公司的流程4.1-4.9 Page 5 5.保税仓与非保税仓之间的调剂 5.1 – 5.7 Page 6 控制流程: 1.向第三方客户借货流程: 1.1.一般因不确定因素造成暂时供应短缺时,为满足客户(特别是A客 户)的要求到货期而需要临时向第三方客户借货。 1.2.借货方式主要有三种:同一销售员跟进的使用同类产品的客户、同一地 区不同销售员跟进的使用同类产品的客户、不同地区不同销售员跟进的使用同类产品的客户。 1.3.不论何种方式和原因,借货必须由销售员或客户服务部同事以填写《借 货申请表》的方式向供应链经理提出申请(没有设置供应链部门的事业部向客户服务部经理或主管提出)。 1.4.供应链经理根据借货申请和自行满足客户需要的可能性作出同意或不同 意的批准。 1.5.客户服务部同事根据供应链经理的批准与销售员(或客户)和运输商进 行沟通并作出安排借货或取消借货的具体安排。 1.6.为了及时记录销售帐项和跟踪货款,禁止销售员自行安排借货,必须取 得供应链经理的批准并通过客户服务部来协调处理并及时更新TETRA。

条码防串货管理系统软件解决方案

条码防串货管理系统软件解决方案 1. 需要为每个产品贴上一个随机产生的条码 2. 每个产品上的条码唯一不重复 3. 生产完成时贴上条码并进仓处理形成在库数量 4. 出货时扫描每一个产品上的 条码,并导入到出货单中 5. 出货单过帐后将对应的每一个产品的条码存入数据库以 备查 6. 公司抽查各地区客户的产品,可以查出是否是跨地区销售7. 当有的 产品返修时可以准确查询到出厂日期及销售地区分析: 1. 贵公司要求仓库 管理与产品唯一标签控制质量及售后服务的应用 2. 为了防止客户按一定规律伪造产 品标签,将使用随机不重复的条码进行标识 3. 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快速处理, 将使用条码采集器进行批量扫描处理条码防串货管理流程及条码在各个环节应用流程图: 图一:关联流程及条码应用环节流程图说明: A. 流程图中的虚框部分处理的作用 在于用条码辅助操作来进行一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条码技术应用 B. 条码标签的数据 可以包含物料编号、生产日期、仿伪码等字段 C. 蓝色框线的模块为条码管理系统中的 处理模块条码防串货管理模块列表:条码防串货管理大致处理流程: 1. 建 立物料(产品)基本数据 2. 根据物料编号及所需要生产的数量进行条码标签打印,打 印后的每一个标签条码号将记录在系统中,防止下次重复打印 3. 产品生产完成后, 产品及外包装都贴上条码标签,然后进行进仓处理 4. 根据销售需求进行出货,出货 时必须用采集器扫描每一个产品的条码标签,以记录这一个出货单详细的产品信息 5. 系统可以查询产品库存及出入库的情况 6. 公司可以抽查各地区的产品,是否与出货 时销往的地区一致可行性与必要性: 1. 从技术上分析,条码的打印与读取 技术已经相当成熟,技术上完全可靠可行 2. 从管理上分析,对人员的要求不高,只 要经过简单的操作培训就可以了 3. 对于仓库的快速盘点,很有必要使用条码管理, 可以大缩短盘点时间 4. 实行条码管理后,管理层可以掌握主动性,某一环节出现问 题后,可以通过条码辅助管理与达到准确规范运作.

窜货乱价处理方式

窜货乱价处理方式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窜货乱价的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中,窜货乱价具有必然性。其根本原因是:商品流通的本性是从低价区向高价区流动,从滞销区向畅销区流动。因此,同种商品,只要价格存在地区差异,或者只要同种商品在不同地区的畅销程度不同,就必然产生地区间的流动。 窜货乱价的直接原因,源于目前厂商之间单纯的买卖经销关系。即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经销商一旦向厂方交钱提货,就取得了对所购买商品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全部产权。这样一来,经销商以什么价格销售,销售到哪里,厂方就难以控制,确切地讲是无权过问。在这种体制下,厂方为了激发经销商的销售,普遍采取“达到一定销售量,给予相应的返利或折扣”的销售政策。致使经销商为了争夺销售量竞相降价,结果是经销商均不赢利,丧失经销欲望,从而导致这种商品退出该地区市场。 治本的方法 笔者以为,治本的方法是建立厂商一体化的关系。从我国的实际看,厂商之间的关系,将存在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4个阶段,即单纯的买卖关系→代理批发关系→代理关系→资本关系。其中,单纯的买卖关系就是目前存在的经销关系,而代理批发关系,是指厂方在进入一个新的地区时,该地区的经销商往往对该商品缺乏信心,厂方则首先采取本公司业务员直接开发终端零售商的方式。在某个地区终端零售商开发达到一定数量(占该区至少10%以上)时,则在该地区寻找具有一定网络和信用的批发经销商,利用其网络和资金,扩大销售量。同时,原来自己直接开发的终端零售商,仍然从厂方办事处或由公司提货,但其销量可以累计为所选择的批发经销商的奖励基数。显然,此类批发经销商就具有部分代理商的功能。在我国,由于缺乏明确的代理方面法律,从而导致经销商无法从事代理行为。因此,厂方在各个地区设立的非法人地位的办事处,实际上就是在行使代理职能。 厂方为了加强对市场的控制,降低厂商之间因签定合同、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交易费用,降低终端零售价格,必然缩短销售渠道,从而逐步缩短直至取消批发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批发商建立起自己庞大的销售网络,一旦我国的代理法正式实施,就可以与厂方建立获取佣金的代理关系。随着代理关系的发展,厂方为了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将具有较大销售网络的代理公司购买过来或控股,从而建立资本关系,只有拥有了自己的销售网络,企业才可能真正控制市场,并彻底解决窜货乱价问题。 例如,关于啤酒的销售渠道,我国目前主要是单纯的买卖经销关系。而美国是代理关系,英国则直接是资本关系。英国啤酒公司直接购买或建设酒店、酒吧等啤酒终端零售商。在英国82000家酒店中,75%分别属于不同的啤酒生产企业,从而确保了价格稳定。在家电领域,松下公司在设立了22000多家松下系列专卖店后,才成功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不二价运动。在我国,只有海尔集团的销售渠道主要集中于直接控制终端零售,通过海尔专卖店和海尔家电园,将零售市场直接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是批发商手中,从而切实保证了价格在全国范围内的稳定。 因此,对处于过剩经济的生产型企业来讲,今后投资的重点应从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硬投资转到市场网络建设的软投资。对商业企业来讲,尽快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代理时代的重要生存方式。 治标的方法 治本的方法,需要一个过程,在逐步形成的过程中,还必须同时采取治标的方法。概括起来,治标的方法有四个: 1.企业内部业务员与企业之间、客户与企业之间,签定不窜货乱价协议。 该协议从博弈论的纳什均衡看,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却为处罚违犯者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协议是一种合同,一旦签定,就等于双方达成契约,如有违反,就可以追究责任。关于处罚方式,对本公司业务员,厂方加大内部办事处的相互监督和处罚力度,一经查出恶意窜货,就地免职,厂内下岗。 实际上,除了个别情况(如某经销商不经销甲厂商品,但该经销商在经过某个地区时顺路带甲厂商品回到自己地区,从而导致窜货。因为该经销商没有销售甲厂商品的网络,所以最简捷的方

防串货解决方案

防串货解决方案 篇一:防串货处理方案 防串货处理方案 第一部分:串货本质原因:价差与渠道重叠 串货原因之一:价差 1、生产企业价格体系控制问题--价差太大:主要存在以下价格差别,从而导致以下操作空间: ·地区价差太大。 ·季节价差太大,导致一些代理商乘淡季屯货。 ·调价前后的价差。价格变动前信息控制不严,造成一些经销商或者个人囤积货物,等涨价后,他再低价出货牟利! ·大小客户价差:大客户销量大,因此可以拿到更低价格。促销政策导致的价差,有些企 业看似公平,但对不同市场促销返利太大,导致实际上的价差,使得代理商有价格操作空间。 串货原因之二:销售管理政策失误 ·年销售目标任务过高,经销商和企业自己的区域销售经理和业务员都感到完不成任务,只有一起串货。甚至贴现串货。 ·年终为完成销售任务,为了个人业绩,区域经理要求经销商压货,并以其它促销支持(变相降价)为条件,第二

年经销商无奈串货。 ·商业单位奖励制度设置不合理:随任务成几何基数增加时,导致经销商为拿奖励而串货。 ·或者年终返利太高,使商业单位为了年终的高额返利而铤而走险,大肆串货。·奖励采取货物方式,如果代理上区域市场容量达到极限,如果想套现,必然低价串货。串货原因之三:代理商、经销商和业务员缺乏诚信,想捕捞而获,抢夺他人的利益 ·商业单位和业务员不讲信誉、缺乏诚信,缺乏职业道德,为了不费力气就拿到利润,不惜降低出货价,销到异地(尤其是销量大、终端促销做的好的地区)去。 ·当资金困难需要套现时,也会不惜低价倾销。 ·换货:代理商把其经销的几种产品组成套装换取另外一个地区的另一个套装。尤其市把广告多、走货量大的品种当成带货品种,因此不要把我们的产品搞成带货产品。 ·经销商放弃我们产品后者即将倒闭时,会低价串货乱市。 第二部分:串货管理与控制 控制串货方法之一:弄清货物流向 ·彻底弄清自己企业的产品的月分销量(注意非回款量)·彻底弄清自己企业产品的季节、促销等销量变化情况·彻底弄清自己企业的货物流向。这是我们分析市场潜

房地产项目借款申请书范文

.. 【……】项目(公司)借款申请书 (注:借款申请书是敲开资金大门的第一块金砖,非常重要,请项目方高度重视,根据在编并按后面的资料清单提交其他基本资料。企业实际情况尽可能地把以下内容描述清楚,)写时请去掉原来的举例的文字内容。本范本仅供参考。谢谢合作! 亿元。融资额度: 年。融资期限: 一、融资主体基本信息 二、项目简介 项目概述:(注:有多个子项目,请先概述再分开介绍) '. ..

(一)项目区位概况市如某湖畔)区。街道,本项目位于(某著名景观,省紧邻,,南至地处,北起(如商圈)中心地区,建设用地东起。西至 机场距公里,距高铁车站公里,距国道公里,距高速 公里。公里、距(如深圳)公里,距(如广州)镇,市区常住县、市、全市(区)区域面积万平方公里,下辖万人。人口万人,外来人口区位图:(如)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性……(如:某片区棚改)项目质……(如:高档商住、普通住宅小区)目定项位1.济指土地指标: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宗地数量及各宗地面积。经2.标用地规划指标:总用地面积、总规划面积、代征地面积;(多地块项目附用地平衡表)。 3.公示文件:规划局(委)控制性规划公示查询结果(附图)。 4.工程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详细规划指标(附表)。 5.主要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按地块或建筑单体说明)。 6.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面积㎡,地下面积㎡,可预售总面积㎡。 7.建筑性质:如:住宅面积:㎡,公建面积:㎡,商业面积:㎡,底商面积:㎡,配套面积:㎡等(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8.车位数量:个,其中地上个,地下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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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窜货方案

窜货的处理与预防方案 小组:第六组 成员:张乘铭28 韩昭 5

窜货的处理及预防对策方案 1.防窜货方式 1.1、窜货根源(如何产生) 流通是商品固有属性,一旦其流通性脱离企业控制,商品就由流通变成“流窜”: a、区域价格不同:不同地域消费者购买能力存在差异;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等考虑,对不同地域投入的资源配给不同;不同地域的市场竞争情况不同;较大规模的大经销商所在地域不同; b、渠道管理漏洞:企业渠道管理体系不尽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违规者在窜货之前一定会仔细的寻找企业管理体系上的漏洞。如果企业的体系很完善,无机可乘,那么其犯错误的机会就大大减少; c、返利差异机制:企业一般用销量作为返利唯一标准,实行递进销量奖励政策:销量越多,返利越高,导致部分经销商不择手段地向外“侵略”;但在预期销量没有完成,尤其又出现亏本的情况下,经销商要窜货抛销; d、用促销费用:经销商和企业营销人员将企业拨给的促销费用是否全部用以推广,其实企业难以掌控,因而一些经销商和企业的营销人员往往从促销费用中拿出一部分钱用于低价窜货把销量做上去。 1.2窜货形式(如何存在): a、通过经销商作乱:销售区域格局中,由于不同市场发育不均衡,如果异地的需求比本地大,异地货供不应求,而本地销售不旺,为了应付企业制定的奖罚政策,本地经销商想方设法完成销售份额,通常将货以平价甚至更低价转到异地; b、通过分公司犯案:分公司对市场从商品、价格、渠道到操作方法等方面有绝对控制权,企业该给总代理的政策和优惠对他们一样有效,有的甚至比总代理有更多更大的支持。分公司的最大利益点在于销售额,为了完成销售指标,取得业绩,往往把货卖给销售需求大的非管辖的区域市场; c、利用总部放水:这种放水有时是无意的,企业的管理层没有主见,只要代理商提出要求,不管合理否,只顾发货赊销;还有,企业由于监控不严,总部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违反地域配额政策,使区域供货平衡失控,造成区域市场格局不合理。 1.3窜货恶果(危害): a、价格混乱:吞蚀消费者对品牌的信心、满意度和忠诚度,直接影响了品牌价值和形象;市场上充斥着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不完善的价格体系把大部分利润留给了渠道商而不是企业自身; b、销售疲软:经销商对产品品牌失去信心:当窜货引起价格混乱时,销售商对品牌的信心就开始日渐丧失,最后拒售商品;利润的大幅减少会使普通经销商的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干扰,最初是减少广告投放,最终会影响营销监控:对产品质量、价格的监控; c、渠道受阻:经常性的区域间窜货现象严重扰乱了企业的区域政策,给企业对产品的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带来阻碍;渠道环节的实际采购量和销售量存在差

如何有效解决窜货问题

如何有效解决窜货问题 前言 对于白酒经销商来说,市场窜货一直是纠结并头疼的问题,特别对于弱势的经销商,最怕的就是市场窜货,自己费劲心思打开的市场局面,被窜货搞得乌烟瘴气一团糟,最终影响到了生存。 一窜货的类型分析: 1 恶性窜货:此类型的窜货一般都是经销商为了扩大自己的销量和利润,他们通常都是低于厂家规定的价格故意向非自己区域市场倾销产品的行为,搞乱了市场的价格体系,使渠道利润下降; 2 良性窜货:此种行为一般都是企业为了激活新市场或者夹生市场而有意识的放任经销商进行窜货,在特定的环境下允许发生,一旦该市场产品表现出有起色,必须马上调整窜货; 3 自然窜货:此种属于无意识行为或者没有立即察觉到窜货,但这种行为也会影响到该区域价格体系,一旦发现,双方应该积极洽淡,否则极易升级为恶性窜货; 二遇到窜货后的解决办法: 1 收集全面的证据: ①收集窜货经销商的资料,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拍下窜货时的照片,货箱上的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价格单等; ②通知厂家业务,双方共同见证窜货方的货物和送货业务员; ③搜集收货方的资料;搜集整理好证据,针对合同上关于窜货的规定,要求厂家给予解决;

2 约见谈判 ①收集好窜货的证据后可以约见窜货方进行沟通谈判,并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 ②沟通时要以交心交友为软进攻; ③间接提醒对方,自己的产品也可以对对方的核心市场进行破坏;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问题,采取极端的手段解决是下下策; 3 反思自身,加强客情维护 ①加强跟下游客户的客情维护力度,让下游客户“死心塌地”; ②提高工作服务的效率,严格把厂家的价格政策、促销政策执行到位,反思自己是否有擅自提高售价的行为,巩固自己的渠道壁垒; ③严厉打击下游客户的窜货行为,发现后立即终止合作; 4 强硬手段 ①利用自己在当地的社会资源,打击窜货行为,例如工商局、质监局等可以用抽检商品之名找“麻烦”; ②对窜货的产品进行强制性扣留; ③可以寻求厂家的帮忙,对恶意窜货并且屡教不改的行为,厂家有权利对其经销商“降级”处理; 5 有效预防下一轮窜货 ①跟厂家签订窜货保护协议,并明确备注一旦窜货后应得到厂家的支持甚至是赔偿损失,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有依有据; ②建立健全的联销体系,加大预防窜货的渠道壁垒; ③加大对下游网点的窜货处罚机制;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一】 申请人:北京XXX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xxx村 法定代表人:YJBYS,经理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X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xxx西部阳光广场公寓XX号 法定代表人:YJBYS,经理电话: 恳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58万元债权并让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调解书(文号:)并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已经偿还大部分款项,尚欠58万元至今未予清偿。 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在调解书手册的期限内并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第229条之手册,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剩余58万元债权并让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北京市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二】

申请人: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金华***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汪**,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事项恳求法院依法执行**人民法院(20XX)**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详细内容如下: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4000元计算,自20XX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手册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手册,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45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并于**年*月*日作出的(202x)**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本判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正义与效率,特申请强制执行,望予以支持!

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 2011-03-03 11:21 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我局接到某品牌服装生产厂家的书面举报,反映我市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服装(我市另有一家该厂家授权的专卖店)。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与厂家市场销售人员一起,对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名义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是鉴定报告中只有笼统的结论,没有说明鉴定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45件,案值15000余元,并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中,某服装店负责人表示,该批服装是从湖南省长沙市一服装经销商处购进的(据了解,此经销商是该厂家授权的湖南省总代理),均为真品,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和银行付款证明。为慎重起见,我局将扣押的服装交由厂家市场销售人员再次进行鉴定,他们依然认定为假冒商品,并以厂家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局执法人员又书面通知某服装店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案服装是真品的证明材料,其未能提供,只提供了湖南经销商的电话。经电话联系,湖南经销商表示这批服装确系真品,但其与厂家签有代理协议,如果提供销货给某服装店的书面证明,将受到该厂家的经济处罚。 我局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这起案件进行讨论。执法人员认为,从该厂家在我市设有专卖店和鉴定报告没有明确说明涉案服装的假冒特征等情况看,这起案件很有可能是该厂家专卖店的区域排他性经营所引起的,涉案服装系“串货”而来,也就是说,涉案服装极有可能是真品。我局执法人员将扣押的服装与该厂家在我市授权的专卖店销售的服装再次进行比对,二者用肉眼看没有任何区别。考虑到服装商品的特殊性,即使通过质量比对检验,能证明商品的面料、辅料等均一样,也不能直接认定商品是真品,因此我局没有将涉案服装送检。 为了搞清事实真相,我局一方面将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副本送达某服装店;另一方面书面通知该厂家提供其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真假区别依据等。该厂家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某服装店却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涉案服装重新进行鉴定。 这起案件在我局引发了不少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再审申请书模板(民间借贷) 借款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户籍地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向某某,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一审被告:XXX,男,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x沪xxx民初xxx号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向某某起诉申请人李某某、一审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xxx沪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1规定申请再审。主要理由如下: 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 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一、《借条》中之申请人签名系伪造,请求法院对《借条》记载之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申请人从未签署过《借条》,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为签署《借条》,为维护申请人权益,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借条》记载之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便查明事实,排除《借条》之真实性。 二、申请人无借款需求,从未向被申请人借款,被申请人捏造借贷关系,涉嫌虚假诉讼。 被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声称申请人开设了房产中介及饭店,为筹集资金才向其借款,一审法院认可被申请人的说法,并于《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一段体现。但事实上,申请人从来没有开设过房产中介与饭店,也没有从事过其他需筹集资金的行业,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借款系为生意之需纯属捏造事实。 另外,被申请人声称借贷关系存在,其向申请人现金支付了XX万元,实际上,申请人不仅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收到过相关钱款,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本案的发生实际乃被申请人故意捏造事实,意图通过诉讼手段欺骗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的财产。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具体行动,其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严重侵害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本案仅有《借条》无相对应的交付记录,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交付了借款,申请人实际也未收到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被申请人提交之《借条》显示,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借款XX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借条出具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证明《借条》记载事项,被申请人提供了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作为证据,结合被申请人当庭陈述3,被申请人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通过每次提取400元至5000元不等金额现金的方式共计57次提取了钱款共计XX元(大写:XX元)(详 2上述材料均来自于法院调档。 3《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第2页、第3页。

借款协议书范本(2)

借款协议书范本 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协议。下面让我们一起通过以下的借款协议书范本来了解一下。 贷款方: ______________ 借款方: 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_____________ 元。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__ %.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 _____ 年______ 月起至 ____ 年_____ 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 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 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 ,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 ____________________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 章)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借款单位_____ 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 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万元,用于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 万元,设备____ 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 __________ 年__月__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 ___,产量___,利润___ ,税金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自年__月__日起至年__月__日

物流行业解决方案

物流行业解决方案 一、方案简介: 成普物流软件系统集运输管理、财务管理、门户管理以及分析决策管理四大功能模块为一体,通过运输过程的可视化解决了运输过程难以控制的难题,通过精准的财务管理和报表分析,降低财务风险并为重大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新型的网上营业厅功能,更让客户集成了在线下单、在线支付的全过程。基于互联网化的物流信息解决方案,实现了零担运输的整合运营,快速提升零担物流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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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中心操作简易,账务清晰、管控严密防漏堵疏。及时对账、降低风险,提供客户利润分析,方便企业决策。

3、货款中心操作简易,流程清晰、可自定义。集成短信功能、使业务更规范,提高客户满意度。集成在线支付(快捷支付)、客户更放心。 4、回单管理操作简易,流程清晰、可自定义。查询快捷、实时上传回单图片、随时掌握回单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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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借款单范文3篇(完整版)

公司员工借款单范文3篇 公司员工借款单范文3篇 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借贷及保证人三方权利义务: 借款方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借款方如发生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发生后三日内通知出借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保证人义务 1、监督借款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监督借款方按时还款付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付息,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第2 3页 3、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 _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借款分期还款合同

借款分期还款合同 (特别是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 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条款所用,签订本合 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立约人信息 借款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先决条件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借方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 借款人具有本合同签署的资格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根据出借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借款人按照出借方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第三条借款信息 3.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串货保证书_1

串货保证书 篇一:窜货处理协议书 窜货处理协议书 甲方: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本着公平、自愿、诚信、三赢的原则,与各代理商建立良好的伙伴合作关系。为确保各代理商(经销商)的合理利润,让我们携手共同打造品牌。 一、乙方的责任: 1.1、乙方务必在甲方指定的区域范围内(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准)开展业务。 1.2、乙方不能把产品销往自己区域外的市场,否则甲方视其为窜货行为。 1.3、乙方务必积极执行甲方所要求的市场规范措施,并与其各级商家(二、三级代理及零售商)签订《窜货协议书》防止窜货。 1.4、若乙方发生窜货行为,务必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回销往自己区域外的所有机型,否则甲方将视其为恶意窜货行为,并给予重罚。 1.5、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和涂改机身条码及机身编号,否则甲方视其有恶意窜货嫌疑,若将变更和涂改后的产品销往自己区域以外的市场,经甲方查实并按恶意窜货给予重罚。

1.6、若乙方被窜货,乙方应安排人员与甲方市场部(市场人员)共同调查被窜货的机型和货源来路,并追究窜货方的责任。 1.7、若甲方收到投诉乙方窜货,乙方收到《窜货处理通知》应积极安排市场人员与甲方市场部(市场人员)共同调查处理,否则以甲方和被窜货方的调查结果作为仲裁处理的依据。 二、甲方的责任: 2.1、甲方发往乙方每批货的机身编号除甲方存档外,另一份给乙方存档(随货发)以确保机身号的准确。若乙方收货时发现机型的实际机身编号与实际甲方存档的机身编号不符,可及时通知甲方作更正,问题严重的可申请由甲方市场部(市场人员)查核认证。 2.2、乙方代理区域被窜货,乙方务必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即派市场人员与乙方的市场人员共同调查取证(被窜机型、机身编码及数量)。甲方追究窜货方的责任。 2.3、甲方有权授权被窜货方,收购窜货的机型及数量,收购窜货时务必索取发票或有效的购买凭证,差价(收购价与一级代理价的差额)由甲方统一安排结算。 三、仲裁方式: 3.1、乙方窜货或被窜货,经甲方市场部人员调查核实后,乙方方可与对方协商解决,解决办法由双方协定。 3.2、乙方窜货,若被窜货方不愿与乙方协商解决的,或乙方被窜货,乙方不愿与窜货方协商解决的,由甲方按本协议之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窜货管理办法模板范文

窜货管理办法模板 1 2020年4月19日

XX公司文件销售管理部 XX公司 窜货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SC · L · 501— 编制: 评审: 批准: 受控状态: 分发号: 5月1日发布 05月12日实施 窜货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销售区域市场经销商及分销商的合理利润,提高各区域经销商销售本公司的产品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的所有客户及销售人员。 3职责 3.1市场部负责、销售部协助制定公司产品各区域价格体系。 3.2销售部负责各区域市场价格体系执行及维护、货物流向管理、并对窜 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3销售管理部负责窜货现象的纠正、处理、上报,窜货预防的改进。3.4财务部负责对窜货处理费用的扣款、补偿。 4窜货的定义、类型及查处部门 4.1 窜货是指未经本公司认可,经销商或下属分销商跨规定区域销售或从其它市场返货的行为。 4.2 窜货按性质及数量分为:一般性窜货、恶性窜货。 4.2.1 一般性窜货指收货数量在一定范围内(注:原则上A产品X件以下,B产品在Y件以下)但按公司的价格体系进行销售的行为。 4.2.2 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其下辖的分销商故意涂改防窜货标识、低于公司的指导价格销售的行为或按公司价格体系但跨区域销售数量较大的(注:原则上A新产品X件以上,B产品Y件以上)。 4.3 窜货事件遵循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区域销售人员协助核实,销售管部对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4.3窜货事件处理由销售管理部负责上报处理意见,经公司批准后由销售 部、财务部执行。 5 窜货预防 5.1 各地经销商及分销商要慎重选择销售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有效控制和管理本经销区域内的货物流向。同时,对发出的每批货物做好识别标记,由区域销售业务人员监督执行,销售部、销售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市场,公司将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考核处罚。 5.2 销售管理部根据各市场反馈回来的信息对窜货情况做出调查,根据需要及时更新预防方法,并以定期或不定期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货物流向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 6 窜货处罚标准 6.1 第一次窜货发生时,按以下标准处罚 6.2在一个经营年度内同一客户发生第二次、第三次按以下规定处理

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与各区域利益,维护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XXXXXX公司产品的所有市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产品”与“XXX产品”。 第四条:“窜货”的定义 所谓窜货,是指经销商在协议约定的经销区域之外销售产品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的预防 1.为防止“窜货”,营销中心与各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销售区域。 2.各级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按要求交纳“市场保证金”。 3.各经销商、业务人员在要货前需填写《发货申请单》,标明货物品种、规格、单价、数量。营销中心综合部做好发货记录,以备发生窜货时核对、确认。 4.货物发出后由营销中心综合部落实货物是否发到,接收单位是否收到同品种同数量货物。 5.各市场经销商及业务人员,严格控制本区域市场与货物,一经发现窜货现象,立即与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联系,上报《窜货明细》,将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供货方准确信息告知营销中心。 第六条:“窜货”的认定 1.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擅自将经销产品销售至合同经销区域之外的行

为。 2.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经由第三方在销售区域之外销售经销产品,被发现后拒不处理的行为。 3.经销商及业务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制造,变造药品内外包装的行为。 4.市场货物出现紧缺时,除公司书面同意外,各市场不准相互调货,否则以窜货论处。 第七条:“窜货”的处理 公司可以依据营销中心的销售记录、产品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医院或药店的销售证明、购货证明对“窜货”者进行窜货行为和窜货数量的认定。凡被窜货代理商发现本区域有窜货后,应立刻把产品的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报给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产品的完整实物、及医院或药店所开具的小票,作为证据一并邮寄给市场监察部存档,市场监察部方可立案。若被窜货方代理商只将产品的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提报给市场监察部,而没有实物、发票(小票)等确凿证据,市场监察部暂不受理。 1.确定“窜货”者嫌疑后,监察部向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反馈《窜货明细》表,并以邮件形式向窜货者发出《窜货行为协查通知》,同时抄送窜货方销售经理、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窜货者在收到协查通知后的48小时内书面提出确认或异议的答复,同时提供相应的有关证明材料。否则,公司视为窜货者主动放弃反驳的权利。 2.“窜货”行为一经认定,“窜货”者或窜货方销售经理在5个工作

借款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

借款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 借款纠纷怎么写?下面请看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借款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借款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年x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西三环路。 被申请人:陕西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 法定代表人: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计121397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x年1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xxxx集团@@卡使用协议》。编号为xxxx-FC0372的约定申请人一次性向被申请人支付50万元卡费,每三个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1250元,合同期限约定为1年。编号为2007-FC0373的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50元卡费,合同期限为6个月,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56万元。两合同同时约定如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费用,超过七个工作日后,被申请人除应继续支付卡费和约定的免费消费额外,还需按应付款每日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向被申请人支付100万元卡费,但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不能向申请人退还卡费和约定的费用。2008年1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截止08年1月2日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本金及收益共计1151681元,将该笔款作为本金从08年1月2日开始每月向申请人支付收益款10557元。并从2008年7月开始对2007年到期的本金进行偿还。 截止2008年9月,被申请人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96057元收益款,现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本金及收益款共计1213979元。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计1213979元。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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