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结算表

会议费结算表
会议费结算表

济宁会议费结算表

会议承办单位:

经办人:财务负责人: 分管领导:院长:

年月日

会议费报销细则

附件: 会议费报销管理细则 一、会议审批制度 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经委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批准。 1、执行会议分类管理。根据《临沂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分类管理规定,我委只能召开二类、三类会议。二类会议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县区党政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或市委、市政府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三类会议是委组织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开到乡(镇)一级。 2、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参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委内部会议室召开。所有会议一律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 3、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手段,控制规模,限制时间,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 - 1 -

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由会议代表回单位报销。 2、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3、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支出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规划财务科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单位、县区转嫁或摊派。 三、说明事项 1、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2、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要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 2 -

会议费报销注意事项及流程

会议费报销注意事项及流程 1、会议费是指由我校组织召开有校外人员参加的会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详 见《绍兴市市级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绍市财行[]号); 2、会议费报销必须年初有预算安排,会议费报销需提前一个月申报用款计划; 3、会议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开支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在定点饭店召开, 但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收费低于定点饭店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也允许作为会议场所。不得在旅游风景名胜区饭店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见计财处网站); 4、会议费报销一般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如属于小型会议可以刷公务卡支付。 5、会议费报销具体流程: 1)向计财处计划管理科申请会议费报销用款计划; 2)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召开会议; 3)召开会议后,取得正式发票并填写会议费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 4)填写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会议费预算结算单、会议费报销单(计财处 领取) 5)凭合法票据、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 购合同、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到计财处相应窗口报销; 6)计财处审核通过后将材料送财政结算中心; 7)财政结算中心审核通过后付款。 6、小型会议费报销具体流程: 1)小型会议指会议费不超过万元,会期天以内的会议; 2)向计财处计划管理科申请会议费报销用款计划; 3)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见计财处网站),取得正式发票; 4)填写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会议费预算结算单、会议费报销单(计财处 领取) 5)凭合法票据、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 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到计财处相应窗口报销; 6)计财处审核通过后根据支付情况,直接还款到教职工公务卡内或将材料 送财政结算中心; 7)财政结算中心审核通过后付款。 1 / 1

会务费合同

会务费合同-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会务服务协议 甲方(主办方):_ 乙方(承办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本次会务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供甲乙双方遵守执行。 一、项目内容 甲方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举行_______会议,乙方负责承办与此次会议相关的服务事宜。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需提供会议设备安装地点及配合乙方顺利进入场地并顺利展开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如:乙方进入的工作场地的出入相关证件,工作时间、程序的安排等)。 甲方应保证按时支付会务服务合同款项。 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提供如下会议服务:(1)礼仪及接待;(2)会议交通;(3)会场布置;(4)会议餐饮安排;(5)会议秩序维持;(6)会议秘书服务;(7)会议代表住宿安排;(8)返程票务服务及站场接送;(9)其它协助。 乙方有依据会务服务协议取得服务费用的权利。 三、服务价款及结算方式 1.会务服务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2.结算方式: 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会务服务。甲方应当于上述会务服务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所有会务服务费用,乙方应开具相应发票给甲方。 四、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认可自款项结清的同时,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 号】财行(2016)214号 【发文日期】2016-06-29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会议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

关于会议费的通知

关于会议费的通知 2010年会议费的执行发生了很大变化,请各单位各部门仔细阅读《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见附件1),现在简要总结如下: 一、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36家政府采购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见附件2),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会议费结算流程简化: 1.会前申请:自2010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开会前,持项目经费本,向财务处马京华(新行政楼318室)报送会议申请表(见附件3),会议申请表一式三份,会议费支出预算最高核定标准为300元/人天,包括住宿费、餐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文件资料印刷费。取消会议费电子签章申请表。 2.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各单位持借支票单、会议申请表到财务处报账厅借取支票,支票金额要限制在会议费预算内。 3.各单位实际发生的会议支出不得超过会议费预算。会后,直接与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结算。结算时,由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出具“会议费结算明细单”,各单位应认真核对经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盖章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无“会议费结算明细单”视同未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4.会后一周内到财务处报账厅办理报账手续,须持以下单据:(1)发票、(2)会议费结算明细单、(3)会议申请表、(4)会议纪要、(5)内容完整、签字齐全的报销凭单。(6)借支票单。 5.因考虑国库结帐需要,此流程只限于2010年1月至11月,2010年12月会议费支付程序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在政府采购定点场所召开会议,严格按照会议费限额标准执行,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 财务处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6〕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福建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关于《福建省会议费管理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位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就是开展会议。但是会议费的使用也是有要求的。福建省会议费管理办法最新管理是如何进行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会议费管理办法完整版,欢迎阅读! 福建省会议费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二类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召开并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省性会议。 (四)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省直机关会议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类会议。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二)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每年不超过1次。各单位召开的其他全省性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参会人员超过50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四)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2014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