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款保险费率准则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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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款保险费率准则的设定

关于存款保险费率准则的

设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

一.两种基本方式

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费率有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

单一费率是指不根据保险对象的风险而相应调整保费,但它不是固定费率,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显失公平合理,而且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

差别费率,即按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大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费率,对风险高的金融机构采用较高的费率,而对风险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则采用较低的费率。

根据保险机构的风险制定相应的保费。从和实践的角度考察,差别费率较有利于形成银行间公平竞争,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不恰当的冒险经营。以美国为例: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决定根据风险程度调整保险费率,具体是:对倒闭风险最小的存款机构对其国内存款每100美元征收0.25美元的保险费,而对实力最弱的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为0.31美元,这一差距将随着时间而拉大,如果这些实力最弱的机构未能改变其风险状况的话,其保险费每半年将提高一次,直到该机构风险状况得到改善。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单一费率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它也能对投保银行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的银行征收较高保费,就会加大这些银行的经营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经营,提高资产质量,以争取降低保费,增强市场竞争力。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采取差别费率的方式。

二.存款保险费率制定的具体实践经验

台湾于1982年出现的“亚信”挤兑风潮,两天之内被挤提达新台币几十亿元。为了应对该危机,1985年1月9日台湾《存款保险条例》公布施行;4月,台湾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CDIC);9月27日,“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接受存款货币机构的参保。

在保险费率的设定方面,CDIC开始实行的是单一费率制。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展开,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开始出现明显差异,单一费率制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的问题开始显现。为使保费与风险挂钩,在各方高度共识、全面投保制度实施的条件

下,1998年开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在订立存保基金目标值的前提下,降低推行阻力和考虑要保机构负担,按风险组群制定九等三级制。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1.风险指标:

以「资本充足率」及财政部全国金融预警系统「检查资料评等得分」作为风险分级指标。

2.风险分级:

1)“资本充足率”的风险等级分为:资本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三级,定义如下:

a.资本良好: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20%以上,外国银行在台

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到20%以上,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达20%以上。

b.资本充足: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8%以上未达20%,外国银

行在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到8%以上未达20%,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达6%以上未达20%。

c.资本不足: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未达8%以上,外国银行在

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未达到8%以上,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未达6%以上。

2)全国金融预警系统“检查资料评等综合得分”的风险等级分为A级,B级和C级。定义如下:

a.A级:综合得分65分以上

b.B级: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65分以下

c.C级: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下

3)全体金融机构差别费率分级表(九等三级费率)

检查资料评等得分

>65 >50,<65 <50

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

比率

12%以上万分之5 万分之5万分之5.5

8%以上至12%以下万分之5 万分之5.5万分之6

未达8%万分之5.5万分之6万分之6

信用合作社及农鱼会信用部适用

检查资料评等得分

>65 >50,<65 <50

净值占放款比率

10%以上万分之5 万分之5万分之5.5

6%以上至10%以下万分之5 万分之5.5万分之6

未达6%万分之5.5万分之6万分之6

CDIC在辅导和处理问题要保机构上绩效显着,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第一时间平息了多起恐慌性挤兑事件,并总结经验制定了一系列平息挤兑的“注意事项”、“应变措施”

以及各方协调机制,同时根据“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在90年代建立了包括FWES、专

责辅导员制度、因特网联机作业在内的场外预警监控机制,一定程度上“化挤兑于无形”。例

如,CDIC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各种问题金融机构处理机制,并在预作沙盘预演

后制定了一系列成文办法;2003年成功辅导两家信用社改善经营状况;1996年至2002年成功处理7-8家金融机构的挤兑事件或财务危机,并顺利完成“财政部”指定的监管或接管任

务;1999年7月首次动用存款保险赔偿准备金,与承受银行分摊问题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结合中国国情的费率制度安排

在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费率安排各异的情况下,我国在建立该制度时

要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以及我国银行业的现状相结合,在设计时既要考虑固定费

率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的弊端,同时也要考虑到实行差别费率的技术要求,使其能

真正适应我国的基本情况,从而使存款保险制度能成为金融公共安全网的一道有力

的屏障。笔者认为我国进行该制度的设计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外资银行的竞争

2001 年12 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取消了外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客户限制,并允许其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经营人民币业务。2005年我国将彻底取消外

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和中资银行一样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外资

银行大都是一些大的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实力雄厚,为了形成垄断优势,增强竞争能

力,它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收购、兼并东道国的金融机构。而银行业又是一国国民经济的

重要命脉,维护本国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避免本国银行业受制于外国的金融机构是各

国都力图达到的目标。在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不高、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

果严格按照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那无疑会使国内的银行较之外资银行增加经营成

本,在本来竞争力就不强的情况下这样的做法无异于雪上加霜,将使国内银行更无法与

外资银行进行抗衡,从而影响本国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中国银行业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银行业的改组和改造也进行的有条不紊,但是从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来看,寡头主导、大中小金融机构并存且极具行政垄断特征

仍然会长期存在。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放了56%的金融机构贷款,吸收了

65%的居民储蓄,承担了80%的社会支付结算服务,是中国银行业的主导。而且从

2003 年11 月26日国际着名评级公司标准普尔(Standard&Poor)对中国12家商业银

行的评级结果来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等级要相对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在这种情

况下,如果实行差别费率,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纳的保险费无疑会低于其他商业

银行,这就使本来就占据优势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成本上又占了优势,

使得其他规模小、处于起步成长阶段的中小商业银行因无法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抗

衡而面临退出的困境。这样对银行业的竞争会造成影响,形成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的绝对垄断后,缺乏应有的竞争,那整个银行业就会在这样的水平上停滞不前。

(三)中国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

实行差别费率的一个前提就是对银行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而我国信用评级的起步

相对较晚,银行信用评级更是新事物,根本无法达到实行差别费率所要求的信用评级的

水平。我国很长时间一直实行的是相对单一的金融结构,银行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居民存

款,市场化的资金来源相对较少,在这种背景下,由于银行没有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的

需要,相应也就没有了银行信用评级存在的基础。只是近年来,随着一批股份制银行的

建立,资本市场上开始出现了对银行评级的需求,我国银行评级制度才开始起步。

2004年2月份,银监会推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建立

了一个全面动态评价银行风险的评级体系。银监会的这一《评级体系》不但有助于提

高我国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也为我国银行评级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标

准。但是,银行评级应该是包含多个角度评价的体系,它不仅仅需要监管部门对银

行的评级,同样还需要商业性机构的评级。不同的评级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从各自的角度对银行经营做出评价,这样,才能形成对银行资信多角度、全方位的认识。就

这点来讲,我国银行评级体系的真正完善还有待于商业评级的发展。

综上所述,从理论上来看差别费率较之固定费率更具合理性,但是针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国家信用支持以及长期积累下来的优势以及我国银行评级制度刚刚起步、体系不健全、不能准确的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在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应采取简便易行的固定保险费率。这样才能保护我国银行业整体利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竞争。等到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运行以及风险评级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后,再实行按风险计算的差别费率,借鉴国际经验,由我国权威机构对我国投保的金融机构进行评级,按照“差别对待”原则视投保机构的风险等级实行差别费率。立法在确定存款保险费率水平时,要注意基础费率的确定要,各等级间的差别要合理。要避免为减轻银行负担而导致保险费率过低,从而收不到存款保险的真正效果;但也不宜过高,因为我国银行的收益水平普遍不高,过高的保险费率会加重银行的负担,而导致这一制度的流产。

当然考虑到固定费率固有的缺陷,在选择这一安排的同时应通过加强银行业自身的行业自律以及外部监管来消除固定费率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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