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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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张敏、陆罡、杨怡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的适用与实践操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尚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试图就新法颁布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判中的特点、难点及相应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当事人诉请赔偿数额呈增加之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呈现出直线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在逐年提高,以交通事故发生地上海市的平均生活费为例,2001、2002、2003和2004年度的居民家庭人(平)均生活费支出平均额分别为8868.19元、9336元、10464元、11040元;二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例,在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每年11040元为基数计算10年,而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因适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则以每年14867元为基数计算20年。

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2001年度

2002年度

2003年度

2004年度

居民家庭人(平)均生活费支出平均额

标准

(二)当事人诉讼能力差

起诉到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非死即伤,双方的对抗情绪明显比其他各类案件突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矛盾激化。此外,据统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方聘请律师的只占总数的17.14%,被告方聘请律师的只占15.24%,明显比其他侵权类案件聘请律师的比率低。由于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诉讼中较少寻求律师的帮助,加上其本身参与诉讼能力弱、举证能力差,往往因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而无法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例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补偿,必须是当事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的证明。由于对法律缺乏深刻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多数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是收入证明。因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往往得不到支持。

(三)被告履行能力差,受害人受偿率低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肇事司机或者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外地籍,一些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因恐于承担法律责任,索性一走了之,致使案件必须通过公告送达,不仅拖延了审理周期,而且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受害人得不到真正的赔偿。即使有些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来院应诉,但最终因判决赔偿数额远远超出其经济承受范围,也逃之夭夭,给案件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

(四)受害人自身具有过错的占一定比例,反映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仍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经交巡警部门责任认定,受害人因乱穿交通信号灯、擅自翻越隔离栏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在少数,因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反映出市民对交通法规不甚了解,法制观念较为淡薄,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仍是一项需要长抓不懈的工作。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难以送达,缺席审判率居各类案件之首

2004年5月1日至今,在审结的478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50多件案件是缺席审理的,占审结案件总数的近10%,占判决方式结案近1/3。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缺席审判率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部分肇事司机或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外地籍,送达困难。二是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

司机对事故责任需负全部责任,损害赔偿的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那些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被告往往通过潜逃来逃避法律责任。三是虽然国家已经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的机动车主存有侥幸心理不进行投保或因疏忽大意脱保。由于没有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经济赔偿承担者,被告因缺乏赔偿给付能力而逃避审判,由此造成缺席审理的比率上升。

(二)车辆挂靠问题及责任承担成为审判中的主要难点

如何认定车辆挂靠事实,目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自认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原告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即可认定挂靠关系成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自认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外,还必须要有相关证据诸如挂靠协议书、挂靠人缴纳管理费的相关凭证等书面证明予以佐证,方能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笔者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部分补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要轻于肇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故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出发,在认定挂靠关系时应从严把握,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肇事车辆挂靠在某个单位名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目前亦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车辆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所有,其挂靠在另一单位名下,即行驶证登记在另一单位名下,根据公安部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问题的复函》,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若被挂靠

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的,被挂靠单位既不是运营支配者,也不是运营利益的归属者,那么,被挂靠单位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按过错程度确定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所谓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非简单的驾驶员责任,而是与该机动车一方有关联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可以包括驾驶员责任、挂靠单位的经营管理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责任、雇主责任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等等。在认定是否与该机动车一方有关联的责任人时可以审查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关联行为与肇事驾驶员从事驾驶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是关联主体在关联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经审查,关联主体符合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那么挂靠单位作为与该机动车一方有关联的主体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30%范围内。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三)车辆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出借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安全使用性能完好的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下,车辆的承租人和借用人是运行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或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将车辆出租或出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

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将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使用性能的车辆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二是明知承租人或借用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三是明知承租人或借用人是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而将车辆出租或出借给他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在沪打工的农村居民或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在沪农民发生交通事故后获赔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统一对于在城镇打工的农村居民应获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目前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两种执法模式:

第一种模式认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一种定型化的赔偿,其赔偿的标准应以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决定,户籍性质是城镇户籍的,就应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反之,则应适用农村居民的标准。

第二种模式认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因侵权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财产利益的一种补偿。在城镇打工的农村居民虽然户籍是农民性质,但因为其在城镇工作生活,如仍然机械地适用农村居民的标准给予赔偿,那么对其财产利益的补偿是不充分、不到位的。因此,对于在城镇打工的农村居民也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模式。

(五)原告起诉不承担责任的被告从而适用受诉法院地较高赔偿标准,以此规避法律

交通事故案件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类案件,归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以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的。有些受害人为了获得较高的赔偿额,规避法律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出借人等列为被告,从而变更管辖,以适用受诉法院较高的赔偿标准。

笔者认为,法院经审理查明,如果被告确实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官可向原告行使释明权,由原告提供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被告所在地的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法院直接从中取高者判决。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高于该标准,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六)交通事故中的保险问题

目前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些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审查制度十分严格,甚至规定只有法院判决确认的才能理赔,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某些项目,认为是当事人自行让步,而拒绝理赔。由于被告都希望通过理赔来减少自身损失,为了能够顺利获得理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往往不同意调解,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结案,致使该类案件的判决率极高。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也要求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结案,无形之中增加了承办人员的工作负荷。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刁难投保人,除了法院出具的判决文书外,还要当事人提供赔偿项目的原始凭证,导致很多案件早已结案归档,当事人还来院调阅卷宗,要求复印相关医疗费单据等凭证,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七)交巡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未作责任认定或双方当事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时,损害赔偿比例的确定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往往是根据交巡警部门对事故责任

的认定来承担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交巡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或双方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的,我们认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三、对策建议

(一)探索与本市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与外地司法机关的合作,缓解送达难的问题

鉴于有相当部分的肇事车辆及肇事司机系外地户籍,为解决送达难问题,降低案件的缺席审判率,可探索与本市及外地的司法机关实现网上的信息共享和互动,日常的交流与沟通,以期通过手段的完善实现目前状况的改观。

(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所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该法只规定了机动车必须购买第三者保险,忽视了在道路上行驶的大量非机动车辆的责任保险问题。此外,第三者保险只对有牌有证且驾驶方有责任的肇事车辆予以赔偿,在驾驶无牌无证车辆肇事者、机动车一方完全不负责任、驾驶非机动车辆肇事的情况下,受害方除了向肇事方索赔外,无其他救济途径。虽然《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但这一规定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在实践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要待交巡警部门或者和法院作出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了赔偿款后才肯予以理赔。由于理赔渠道不畅,受害方为了救治伤者,多数人选择直接到法院诉讼,使法院受理的案件居高不下。

(三)加强与交巡警等部门的联系,有利于交通事故案件的顺利审理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前,由交巡警部门进行调解是必经的前置程序。长期以来,大部分案件都由交巡警部门调解结案,使交巡警部门成了处理交通事故的主力军,且他们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经验,加强与交巡警部门、车管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的联系,从而进一步加强车籍管理的手续,完善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有利于我院交通事故案件的有效快速审理。

(四)探索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的模式,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关联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此条规定,交巡警部门的调解已经不是当事人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基于该条规定,目前我

院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审判力量明显不足。为此,建议通过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探索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专门从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在当事人来院起诉之前,由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解决,从而可以分流部分案件,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作者单位:民一庭)

(责任编辑:宫晓艳)

以案说法发生在居民小区内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以案说法发生在居民小区内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法客帝国所有文章版权清洁,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27588775@https://www.360docs.net/doc/238143155.html, 发生在小区内交通事故,到底归谁管?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作者| 谢德明[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延伸阅读: 点击→ 谢德明:资深警察告诉你:如何用身份证号判断身份证初发地(2015)点击→ 交通事故后变更户口性质,赔偿金如何计算点击→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非常详细2016)点击→ 最高院法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10个最新难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汇总(赠书)点击→ 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的86个重要司法观点汇总(2016)点击→ 典型判例: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和风险如何分担?(法官分析2016)点击→ 网约车新规草案户籍限制的违法性分析阅读提示:实践中,广场和公共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没有任何争议,但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一些市县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在指令派警处置上往往存在困惑。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警情简介9月8日,某

居民小区内发生汽车倒车时不慎将一老人撞倒,腿部受伤。110指挥中心指令辖区交警大队前去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认为小区道路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列举的公共道路,要求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实践中,广场和公共停车场发 生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没有任何争议,但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一些市县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在指令派警处置上往往存在困惑。观点分歧第一种意见:小区道路属于公共道路,车辆在小区内通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交警部门处理。第二种意见:由于《道路交通 安全法》未将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道路明确列举,故此类警情可由派出所先期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不构成犯罪的,按侵权纠纷调解处理。法理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居民居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范的道路范畴,居民居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交警部门处置处理。具体理由如下:小区道路是公众 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专有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解释

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涉及免责条款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涉及免责条款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被告:张某 2008年1月30日下午六时许,刘某因急事外出在路边等车。因当日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刘某等候多时也未见公交车。后刘某拦了一辆出租车,但该车驾驶员张某说自己开了一天车很疲劳且要交班。刘某说自己有急事,恳请张某送其一程。张某则口头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有交通意外,概不负责且要求车资加倍。刘某因急于赶路表示同意。嗣后张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路面太滑,疲劳驾驶,采取措施不当,车辆撞上人行道,致使刘某受伤,刘某为此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后刘某以侵权为由,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0000余元。但张某提出他与刘某事先有约定,对此事故一概不负责任,不同意赔偿刘某的损失。 [案情分析] 【法理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免责条款是否成立,故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以下线索: 首先,需要明确免责条款的含义: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它是由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在责任发生前存在,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未来可能发

生的民事责任,由于其豁免性质,其需得到明示,确保当事人知晓,以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的信息获取程度。 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在驾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通意外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协商,刘某对于张某的意见予以了认可,也就意味着其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及免责条款已经成立。 其次,免责条款的效力: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志获得认可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当发生免责事由时,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免责条款权利人的民事责任。法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如下两种:一为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所达成的免责条款为如果出现交通意外,张某概不负责,亦即对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义务方给对方造成的人身伤害予以了免责,也就是免责条款无效的第一种情形,故该免责条款因为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无效,不管违约方有无过错,均不能免责。同时,该免责条款实质上是排除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即将乘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造成了合同的目的落空,名存实亡。而与此同时,却要求加倍车资,显然是增加了乘客的风险和义务,合同双方地位完全不对等,因而该免责条款无效。

2018-2019年度福建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 年度福建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8-2019 年度最新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 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001 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35 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980 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003 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 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元/ 天) ×住院天数 3. 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 月/ 年)×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 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 元÷12 月÷30 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 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 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 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 年) 6. 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 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9001元×20 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6335元×20 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 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9001 元×[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 ×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6335 元×[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 × 伤残赔偿指数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紧急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紧急处理办法 我们在路上开车,碰上个小剐蹭都是在所难免的。尤其是路过一些事故发生地点,后方车辆堵了绵延几里地。让原本脆弱的交通变得更不堪一击,甚至事故车辆占用多条车道,真是人见人骂。 一、日常情况下的交通事故处理 1、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的事故,如果车辆能移动,事故双方应该按照快速处理办法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在城市道路内发生了轻微刮蹭事故,一定要及时处理,这样做既可以避免交通拥堵,更能减少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注意:在处理轻微事故时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因为心急而忽略了做安全保护措施。 2.有小事故发生,但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异议或不愿进行协商,又该如何处理呢?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表示,如果当事人报警,高速交警也会到现场处理,对属于快速处理情形,还是需要当事人撤离现场,按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拒绝自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如果适用于简易处理程序,交警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交警部门也提醒驾驶员,凡是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对于应当撤离但拒不撤离的,如果造成堵塞,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昨天也有网友提出,高速路上车辆来自不同地市,担心双方约定快速处理后,有人事后可能会“反悔”。交警部门表示,这种情况驾驶员也不用有顾虑。“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避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报案,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会立案查处。当事人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当事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事故责任方留下虚假信息,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也会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会被移送有关公安机关。 3.轻微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所谓轻微的交通事故是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对于这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事实和成因没有异议,可以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应迅速通知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是轻微的交通事故,但是我们也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在撤离事故现场之前,还是要记住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交通事故成因有一个书面记载。书面记载的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几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然后千万不要忘记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如果当事人双方能马上达成事故处理协议的,也可以立即达成一份简单的事故处理协议。当事人均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4.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代理词 原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苏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参加庭审、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苏某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案事故是被告苏某驾驶陕EX4665越野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车速过快,没有谨慎注意车辆动态的的行为造成,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那么,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苏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

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肇事车辆陕EX4665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拖车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费。 (一)医疗费8751.63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先后支付医疗费8751.63元,有XX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收费票据充分证明,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二)误工费6655.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201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热门城市:钦州律师漯河律师运城律师辽宁律师丹东律师柳州律师唐山律师江门律师昌都律师大连律师 2017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呢?相信对上海的人民来说,这是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有车一族来说,就更是如此了。为此,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这篇与▲2▲017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数据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94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52元/年。 ▲二、2017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

常见的交通事故原因及如何处理

常见的交通事故原因及如何处理 1、翻车及坠车事故 此类事故的恶性程度较大,事故致死率提高。从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主要是超速行驶(包括在正常道路超过限速、雨雪及其他气象条件较差时未注意减速慢行以及在弯道、坡道等环境较差的道路未注意减速等)等违章行为和措施不当(误将油门作刹车)所致。特别是雨雪天气,驾驶员要注意减速慢行,遇急弯、陡坡、依山傍水的道路时,要加倍谨慎。低驾龄的驾驶员要注意采取预见性减速措施,防止发生突发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及,还要防止因猛踩刹车引起车辆侧滑。 事故案例:某年,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共交通公司客车翻车,31人死亡,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20000元。攀枝花市公共汽车公司64路公共汽车驾驶员晏某驾驶四川号黄河牌大客车,在金江火车站接运乘客返回攀枝花市,擅自将载有97名乘客的大客车让给他的朋友、非驾驶员吴某驾驶。2月13日15时02分,当吴驾车行至渡金线17公里+400米处进入弯道 时,由于车速过快客车偏离正常行驶路面,吴没有及时校正方向和采取制动措施,致使客车冲出右侧路面,翻于坡长为39米的金沙江边,造成特大翻车事故。 2、追尾事故 追尾事故,即在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之间,跟在后面的车辆与前方车辆之间的距离过近,与前方车辆的尾部发生接触或碰撞的事故。简单点说,就是后车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事故通常发生在两车之间,但在高速路上由于行车速度比较快,一旦发生追尾事故,通常是恶性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都极为惨重。 造成追尾交通事故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形成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主管方面的原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带情绪驾车、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第二,客观方面的原因:车辆灯光安全设施不全、车辆超载、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

在执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

在执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实务,始终是广大法律工作者的一个研究热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健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中也不断产生新的特点和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在此,本人拟对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发表拙见,抛砖引玉,以利正确处理此类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一、“职务行为”的概念 对于“职务行为”,一直来许多人都习惯于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三、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且由于三者间本身有不少相似特征,我国立法上和实践也常把三者混为一谈,等同视之。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方面,长期以来,三者更没有被严格区分,导致了处理实践中的混乱。国务院1991 年9 月22 日发布、199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我国十多年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依据,其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很显然,该规定中的“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包括上文述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和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幸好2004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文废止,其不良影响也可消除。 在作狭义理解时,“职务行为”通常就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则被称为“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但在理论界还有一种观点,就是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称为公务行为,而仅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称为“职务行为”。我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

最新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路上,那些不该发生的碰撞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本报记者韩芳 汽车的普及无疑是把双刃剑,除了尾气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据悉,此类案件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据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 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修理费高于估值,合理就获赔 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的小轿车估值为人民币2万元整,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开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得赔 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亢某,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法官释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尽到安全注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8-2019年度最新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5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740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106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00元/天)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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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张敏、陆罡、杨怡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的适用与实践操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尚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试图就新法颁布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判中的特点、难点及相应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当事人诉请赔偿数额呈增加之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呈现出直线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在逐年提高,以交通事故发生地上海市的平均生活费为例,2001、2002、2003和2004年度的居民家庭人(平)均生活费支出平均额分别为8868.19元、9336元、10464元、11040元;二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例,在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每年11040元为基数计算10年,而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因适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则以每年14867元为基数计算20年。

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2001年度 2002年度 2003年度 2004年度 居民家庭人(平)均生活费支出平均额 标准 (二)当事人诉讼能力差 起诉到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非死即伤,双方的对抗情绪明显比其他各类案件突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矛盾激化。此外,据统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方聘请律师的只占总数的17.14%,被告方聘请律师的只占15.24%,明显比其他侵权类案件聘请律师的比率低。由于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诉讼中较少寻求律师的帮助,加上其本身参与诉讼能力弱、举证能力差,往往因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而无法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例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补偿,必须是当事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的证明。由于对法律缺乏深刻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多数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是收入证明。因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往往得不到支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浅谈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 周田中法硕2010021314 案情: 被告XXX将其自有的牌照为鲁B18R08起亚YQZ7162E3轿车向XXXX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2011年8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18R08号轿车沿太行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适遇原告XXX、案外人XXX、XXX站于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人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XXX、案外人XXX、XXX受伤。随后原告XXX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11年9月5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XXX 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X、案外人XXX、XXX不承担事故责任。2011年9月15日,原告XXX向法院起诉XXX和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医药费52205.45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356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4元,交通费3388元,司法鉴定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59995.2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19600元,后续护理费4794.14元,其他费用81元,共计索赔156649.15元。 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XXX请求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时间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XXX腰部损伤

为伤残十级,右下肢损伤为伤残十级。2、被鉴定人XXX后续腰椎内固定物费用建议为9000—10000元人民币,烤瓷牙修复费用建议为每次3200—4800元人民币,每8—9年更换一次。3、被鉴定人XXX 后续护理时间建议为40—70日。在XXX索赔总额156649.15中,单医药费和残疾赔偿金两项就已超过了十万元。 我公司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发现在首次门诊病历中记载:“头部外伤、右膝外伤半小时。患者于半小时前被车撞伤,有头痛,头晕,恶心,右膝疼痛,腰部痛。”医院的进一步诊断为:腰椎L4椎体滑脱(Ⅱ度);多处软组织损伤(口唇、左肘关节、右手、双膝关节、双足趾);左上门齿缺如;头外伤。其后医院对XXX行腰椎后路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成形术,椎间盘摘除,椎弓根钉棒内固定,锥间植骨融合、Cage植入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较严重的腰椎间疾病,且在本案中XXX于伤后所做的X线片和CT片未显示腰4椎体骨折、椎弓骨折、小关节突骨折或锥弓峡部不连,基本可排除因本次外伤或椎弓不连直接导致的腰椎滑脱。 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最终出具的青正司鉴字第63号鉴定意见中,认定被鉴定人XXX在腰部存在退行性变的基础上,因本次外伤导致腰

车祸导致死亡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38143155.html, 车祸导致死亡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死亡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因为如果用事故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将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二、现场处理 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勘。

三、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情况作出责任判断,并向当事各方送达《责任认定书》;如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伤者治疗 1、伤情诊断 医生对伤者进行检查,出具《病历》和《诊断证明》,并作出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 2、住院治疗 医生对伤者进行治疗。 3、出院手续 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住院治疗的,伤者应办理出院手续开具《出院证明》,注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休养时间,护理时间及护理人数。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住院治疗的,伤者拒不办理出院手续,

赔偿义务人应通知交警部门,从主治医生证明伤者可以出院之日起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可以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如伤者出院之后需继续治疗的,医生出具《继续治疗费用预估证明》,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4、伤残评定 伤者治疗结束后,可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如达到伤残等级,应取得《伤残等级证明》。 5、医疗担保和预付费用 当肇事各方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预付医疗费用,凭医生出具的《医疗费用预估证明》和已交费用清单可以获得不超过所需费用50%的预付款。 6、医疗核损 保险公司在伤者治疗期间,会派医疗核损人员到医院及交警大队了解伤者的受伤情况和治疗情况,对治疗费用进行预估和监督。 五、车辆定损修理

【案例】浅谈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责任承担

浅谈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责 任承担 2008年5月21日,原告易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芦溪县宣风镇桥头村开往新泉乡,途经万龙山铁路下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2008年5月25日,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均负同等责任。由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遭受重伤,虽经医院抢救治疗,但仍落下了终身残疾,给今后的生活和劳动带来极大不便,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原告易某认为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为维护0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李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8万余元。原告易某起诉被告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责任如何承担呢?对此,我们认为应严格区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不应一概而论。第一种情形:仅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在机动车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也可以起诉赔偿义务人,还可以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和保险公司。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如果侵害车辆有“交强险”,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应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由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予以分担;(二)受害人未起诉保险公司的,由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按过错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与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与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就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就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017最新完整版)

交通事故赔偿,是平时我们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但相关计算公式较多且繁杂,很难记得住。为此,通过此表格清楚的呈现给大家,仅供参考。(此为2017最新完整版)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三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肯定是要解决的,从事故发生到事情解决是一个怎样的过程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想要了解清楚这个问题,那么就请你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相信看过之后的你,对于这个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 处理流程 一、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 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事故当事人不愿自行撤离的,应当及时报警。如同意撤离时,应当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双方驾驶员或车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双方驾驶证号、机动车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状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双方驾驶员或车主签名。记录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关键是己方手里要留一份。根据记录,双方可以事后协商赔偿事宜。如能达成协议,购买保险方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报报赔偿。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保险公司多数会要求就赔偿数额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所以采取这种办法时最好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征得他们的同意。如就赔偿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将记录交给交警部门报警处理。其后的处理程序适用报警处理程序。 特别提醒:有的车主撞到人后为免麻烦给受伤人一点钱款就开车走人,这种做法风险很大。因为一旦受伤人伤势加重他就可能报警处理,如果他说车主是逃逸,那车主有口也说不清,所以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受伤人写收条,最好将当时情况也简要记录一下,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二、报警处理程序 如遇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或虽损失轻微但双方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对方车辆无号牌;人员身份不明;驾驶员饮酒;对方逃逸的情况应当立即报警处理。 1、现场处理。 在交警到来之前尽量固定证据,如有摄像手机或相机应当拍照留证。如受伤人员急需抢救而移动,车辆需要移动位置时要切记画好位置轮廓;要注意当时是否有第三者人员和车辆对事故发生有影响,如有影响则需该人员、车辆留在现场共同向交警说明情况;当时的准确时间和交通信号情况要作好记录;注意对方车辆车况和装载情况;对于可能马上变化或灭失的证据可及时拍照或请路人作证言并签名,同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切记注意不要让对方人员破坏、移动现场。

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 判指引(试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裁判指引,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执行。 第一条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诉讼地位按下列方式确定: 受害第三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应当按照起诉状列明。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人参加诉讼的,应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人已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 第二条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为两人以上,且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最先受

理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在后收案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存在多个身份明确的赔偿义务人时,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赔偿义务人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免除一个或数个被告赔偿责任的,如该责任免除影响到其他被告的赔偿数额,则其他被告在赔偿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二)案件为普通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可以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 第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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