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创新调查统计表

创业创新调查统计表
创业创新调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1、统计资料公布时间和方式。省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各报表的统计汇总资料将作为内部资料提供给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提供时间为汇总当年的第4季度内;部分统计分析资料提供给《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年鉴》等公开出版物。

2、统计资料共享方式。省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原始统计资料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汇总后的统计资料可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后,免费提供给申请单位。

3、统计监测范围为县域内我省籍创业农民,按照属地化管理方式统计,只要连续投资额超过户均承包地生产投入10倍以上或累计三年年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5倍以上的农民创建的个体、合作组织、企业均列为统计对象。个体包括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实体店、家庭农牧场和没有执照的种养殖大户、农村经纪人等,数据来源以村级(社区)统计数据为准;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创办的合作社和协会,只注册未经营的,无法体现投资和收入条件的不统计,数据来源以县级经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不包括国有企业。数据来源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为准。

4、此表由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统计监测并逐级上报,县级在当年6月5日、12月5日前将半年、全年报表上报市级,市级负责核查所属县(市、区)报表数据,确认无误后于当月10日前报省级。

5、有些指标相关部门无法提供的,需组织乡、村(社区)两级调查填报。

6、“投资总额、年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净利润”根据实际情况录入填报。如:农村经纪人在创业中没有投资和营业成本,那么该两项中计“0”,营业收入即为净利润。

7、“实缴税金”指标中个体和合作社无税金计“0”。

8、其他有关要求。本表的填报数字一律按规定的计算单位填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月平均工资小数点后保留4位。

指标解释:

1、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或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合规园区(基地),包括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创业园区、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等(包括但不局限于目前掌握的各类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农业科技园、互联网+农业高标准绿色有机种植示范基地、现代农业创业培训基地、农民创业示范基地、2017年经农业部认定的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

2、农村创业创新经营主体:指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的经营主体。在本调查中计入统计范围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后农村地区创办的注册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或者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具体包括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从登记注册形式上,农村创业创新经营主体包括注册企业、专业合作社和个体经营,不包括小摊小贩。

从时间上看,2008年1月1日及以后新登记的经营主体,属于本表统计范围内的创业创新。

3、家庭农(牧)场:包含农村种植、养殖等行业。

4、农村创业创新人员:指农村创业创新经营主体的创办人(法人)和联合创业人总和。包括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以及下乡的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企业主等,还包括本乡创业创新人员。

12、营业成本:指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13、净利润=营业收入-全部成本+其他利润-所得税,其中,全部成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14、实缴税金:指农民(工)创办的各类农村创业创新主体,剔除税金减免部分,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15、规模以上企业:指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16、创办单位注册性质:当某农村双创经营主体同时注册了合作社也注册了企业时,按注册企业统计。

17、按照子行业划分,农产品加工业分为食用类和非食用类农产品加工业,涉及18个子行业。其中,食用类农产品加工业包括粮食加工与制造、饲料加工、粮食原料酒制造、植物油加工、果蔬加工、精制茶加工、肉类加工、蛋品加工、乳品加工、水产品加工、制糖业、烟草制造、中药制造、其他食用类农产品加工;非食用类农产品加工业包括棉麻加工、皮毛羽丝加工、木竹藤棕草加工、橡胶制品制造。

6、带动就业人数:指在农村双创经营主体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总数。等于农村双创人员总数与年雇工总人数之和。

7、年雇工总人数:包括雇佣的长期工人数和短期工人数。本调查中,长期工是指全年雇佣天数在30个自然日及以上的,低于30个自然日的雇工属于短期工。8、月平均工资:统计蓝色部分代表的月平均工资时,根据辖内县(市、区)个数调整公式中的除数值,如:辖内有13个县,公式中将16改为13。

9、支付工资总额:指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10、投资总额:指农民(工)创办各类农村创业创新主体投入资金或资产的总值。

11、年营业收入总额:指报告期一年内,各类农村创业创新主体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以实际收入为准,以一年一茬的大田种植为例,秋后卖粮后能体现营业收入,卖粮前营业收入可计为“0”。

5、创业人(法人)身份性质:返乡农民工是指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到县以外地区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积累经验和资本后,返回户口所在乡镇创业的;返乡中高等院校毕业生是指国内应届和往届毕业的职高、大中专、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返回户口所在乡镇创业的,其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归入下乡科技人员;返乡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返回户口所在乡镇创业的;下乡科技人员是指在中高等院校、企事业科研机构等任现职或者离职,有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到乡镇和农村地区创业的;下乡企业主是指曾经或者正在城镇经营创办企业,现到农村地区创办企业或者专业合作社的;留学归国人员是指留学并已取得国外正规学位证书,或者在国外企业、科研机构工作1年以上,回国后到乡镇和农村地区创业的。无法归入以上类别的创业人,属于其他人员,本条目包含本乡创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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