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

泸州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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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

备注:

1.此表应逐一、认真填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编造、隐瞒;此表由就诊医疗机构提供,原件交就医医疗机构保存,扫描件或电子件交参保地医保局;手工报销的,原件交参保地医保局保存;

2.承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陈述人、承诺人非患者本人,必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并注明与患者关系;

3.如填写内容超出表格,可增加附页填写。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pdf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 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 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 证明。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泸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HR必备五险一金办事宝典】

旗开得胜泸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单位参保: (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2)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1

旗开得胜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首次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7)《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城乡居民参保: (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 (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 注: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流程; 2

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满十五年以上;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从事高温井下工种满九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作满十年,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4、退职。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_1

合同编号:YT-FS-2548-83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总则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9)非因意外伤害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50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完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2020年(金融保险)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金融保险)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体系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壹)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二)以居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居民参保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四)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县区运行,先建立市级基金调剂制度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其他城镇居民,包括学生(含大学、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术学校,下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婴幼儿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能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户籍在校学生、失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政府补助标准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壹)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筹集资金。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婴幼儿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15元;年满18周岁之上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370元。筹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公布。 第七条政府补助标准 (壹)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200元,在此基础上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15元。 (二)18周岁之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00元,在此基础上,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之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9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由政府医疗救助资金和其它渠道资金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要多渠道筹措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加大财政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 补助对象中,同时具备俩种或俩种之上补助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壹种政府补助。 困难人员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从2012年执行。 第八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区)和县政府补助资金构成。除中央、省政府补助资金外,市(区)由市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30%、区政府承担补助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受续保。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二、续保时,每次续保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18周岁前续保的,不增加保险金额),但增加后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续保保险费不随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而增加。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要求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已经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第八条保险费和宽限期 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体系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二)以居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居民参保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四)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县区运行,先建立市级基金调剂制度过渡到市级统筹。 ?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其他城镇居民,包括学生(含大学、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术学校,下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婴幼儿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籍在校学生、失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重复参保。???第三章基金筹集和政府补助标准??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筹集资金。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婴幼儿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15元;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370元。筹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公布。? ?第七条政府补助标准 ?(一)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200元,在此基础上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15元。??(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00元,在此基础上,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90元。 ?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由政府

珠海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珠海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本投保单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投保单所列项目,投保人(或单位)必须据实填写,否则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珠海安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珠海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一、投保范围、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及保险兼业代理人 1、投保范围:珠海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 2、投保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3、被保险人:建筑施工工地的作业人员(含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因施工现场防护不当造成伤害的其他人员。 4、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5、保险兼业代理人:珠海安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零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 三、保险费 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或合同造价计取。具体为建筑工程(独立的构筑物工程除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保费1.3元,对市政及其它工程无法确定具体面积的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收取保费。保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保险责任和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意外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进行理赔,具体参照《伤残赔偿额度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保险金给付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责任 1.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仍未结束,可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伤残等级按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制定。具体参见《伤残赔偿额度表》。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付的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医药费用(抢救除外),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2.1、对于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费用支出,保险人扣除20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时,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2.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接受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应当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为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时,保险责任终止。 2.3、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应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当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时,该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诈骗行为; 2、被保险人自残、自杀行为; 3、被保险人的吸毒、无证驾驶、殴斗、醉酒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遭受伤害依法裁定由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部分; 5、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污染或核辐射造成的伤害; 6、非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治疗。 六、投保手续 在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窗口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七、保险理赔 1、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投保人应当按规定向保险公司及保险兼业代理人报案。 2、意外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将理赔申请和理赔相关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或兼业代理人。 3、保险兼业代理人接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交给保险人。 4、保险人根据理赔申请及时支付保险金给投保人,保险金由投保人支付给被保险人。 5、凡是持“平安卡”的客户,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八、保险金的申请 1、投保人在提出保险金索赔申请时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给付保险金: 1.1 保险单复印件。 1.2 非死亡索赔需提供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死亡索赔则需提供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1.3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抢救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凭证、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1.4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材料。 2、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时消灭。 九、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十、服务承诺 保险人应当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并提出如下服务承诺: 1、向投保人进行保险事项的明确、详尽、准确的说明。 2、开通24小时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随时接受投保咨询、理赔求援和客户投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为 955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95518;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9550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95585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4008895586;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为9550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编号:YB-HT-293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

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泸市府发〔2014〕43号)(下称 《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及长期居住本市并办理了 居、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 地户籍在校学生(下称城乡居民),可在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参保缴费时 间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城乡居民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 城乡居民(含家庭成员中的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所有在校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人员在居(暂)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社区)办理参保 缴费手续;高校中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 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由所属学校按第一档标准集中组织参保缴费。新 参保城乡居民,需提供《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暂住证。新生婴儿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 居民年龄以本人有效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 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参保或续保缴费待遇享受年度的年龄计 算以享受待遇年度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第五条城乡居民参保时,属于低保对象、Ⅰ至Ⅱ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符合计划 生育奖补政策等的参保城乡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 根据当年民政、残联或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的困难对象名单,在参保 城乡居民申报登记时先进行身份确认后再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参保城乡居民户籍、学籍在泸州市境内跨县(区)转移并连续参保缴费的,转入地连续计算待遇年限;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变更或死亡后,由学校、乡 镇(街道)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不论是否享受待遇,已 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政府对城乡居民缴费参保的补助由中央、省、市、区县财政补助构成,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参保城乡居民城镇户籍、农村户籍的实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泸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及四川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人,依法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和配合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方式安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

从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补偿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类补偿,接受安置,按时交地。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人员安置范围

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2018年1月1日

《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印发了《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广大参保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过去,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不一致,且政策散见于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6号)等规定,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定义是什么? 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维持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三、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分类是什么?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我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实行分类

管理,分为Ⅰ类门诊特殊疾病和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具体如下。 Ⅰ类: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结核病、癫痫、慢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征、痛风、青光眼、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病、肾功衰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精神类疾病(双向情感障碍、抑郁症、躁狂症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Ⅱ类: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耐多药肺结核、肾功衰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血友病、小儿脑瘫、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办法》出台后,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一致,且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所增加。 四、哪些人具备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条件? 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其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符合《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 定标准和诊疗范围》的,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其中,按单建统筹费率缴费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体人员,只能享受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五、何时开始申报门诊特殊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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