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内申诉处理工作,保证校内申诉处理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及各方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本市中小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

提出申诉的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为申诉人,被申诉的校内有关部门、人员为被申诉人。

第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法治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申诉制度。

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依法、严肃、诚实信用的原则。

学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以及便利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及群团、学生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组成。条件具备的,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学校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邀请其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总数一般不少于人,其中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原则上不少于半数。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在公开自我推荐、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名单。

委员每届任期至年,可以连任。

委员会设主任人,由全体委员集体推荐产生。

第六条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遵守法律法规、公众形象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有参与民主议事的意愿与能力等基本条件。

委员应当仔细履行职责,按照要求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申诉事项,不得有拖延推脱、偏袒包庇、徇私舞弊等方面不当行为。

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组织委员进行法律知识等方面培训,并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条件。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构成及具体名单确定、办公室挂靠部门等方面事宜,由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生可对下列事项提出校内申诉:

(一)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奖励或处分等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第九条对存在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四)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已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等被受理的。

第十条学生就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申诉的,应当自学校有关决定正式发布之日起,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提出。

学生就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提出校内申诉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期限规定要求。

在申诉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诉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诉期限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提出申诉时,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实施并共同完成有关申诉手续。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可以聘请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有关委托代理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应为书面形式,并由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学生、监护人)姓名、所在年级、班级、学号或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学生、监护人)的亲笔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要求申诉人于个工作日以内补充,待申诉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诉人逾期不补充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实行合议小组负责制。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组织合议小组。合议小组负责对申诉进行处理,独立对每一件申诉进行调查评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合议小组由名委员组成,其中召集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另外名委员由争议双方从全体委员中各自任意指定人产生。争议双方或一方放弃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限以内没有指定的,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合议小组配备名联络员,负责协调具体事务、记录处理过程等事宜。联络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合议小组成员与申诉人、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合议小组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被决定回避的,由学校校长代为履行指定合议小组召集人等职责;合议小组成员被决定回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产生符合条件的委员。

第十七条合议小组在组成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申诉书副本,并告知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向合议小组提交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被申诉人不提交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的,不影响申诉处理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合议小组应当依法对申诉事项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

合议小组应当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的陈述,并做好笔录,由申诉人、被申诉人签字。

根据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合议小组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及有关部门、人员提供书面材料、证明,也可以通过询问、查阅资料、走访等适当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通过询问、走访等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的,应当有名委员共同参与,并做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