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参保表样填写说明

工伤保险参保表样填写说明
工伤保险参保表样填写说明

工伤保险参保表样填写说明参保单位完成参保需要填写表一、表二、表三(需加盖公章)。除提供表格外还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除以上证件外还需要上一年度的“工资表及财务决算表”,建筑企业还需带上工程造价合同正本及复印件,下面是相应表格的填写事项。

表一(登记表):表一要求2份

工伤保险登记表是参保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此表由参保单位填写,项目自选,填不上的空着。

表二(核定表):表二要求2份

工伤保险核定表主要体现参保单位人数、工资总额、缴费金额以及缴费属期等信息,参保单位主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执照号码两项,其他各项由工伤经办机构核定后填写。

表三(人员明细):表三要求3份

人员明细表有以下几项填写时听注意:

(1)参保时间:此项填写当年参保时间,例如参保单位参加2013年工伤保险,此项填写2013年1月1日。

(2)月工资收入:此项是参保单位缴费的重要依据。

①参保职工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当年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基数填写,以2013年为例,职工工资为1500元,低于缴费基数1832元,按照1832元填写。

②参保职工工资高于基数且低于缴费最高基数的按照实际工资填写,以2013年为例,职工工资为3000元,高于最低基数1832且低于最高基数9160元,按照实际填写。

表四(增减表):表四要求3份

工伤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是体现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变动的信息,填写此表应注意的是:

①序号:职工发生减少后,应填写原参保序号,如张三的参保序号是“3”,增减表序号即为“3”。增减替换时人员序号相同,人员增加时序号按照原参保明细表依次向下排列(如先参保100人后增加2人即序号为101、102)。

②增减(变化时间):此项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增加或减少。

工伤中心:0469-6136661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3152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医疗期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车票。 5、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附件一: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㈠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宁乡县社保大厅一号窗口。 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412室(刷卡)或银行缴费(现金),并出具工伤保险基金收据。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416室)。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附件二: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88981047)。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898120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8981047或8898104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未申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 ㈠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㈡应提供的资料 ①《宁乡县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受伤害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㈢事故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伤害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人员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受理地点: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

工伤保险缴费申请表

工申13-2表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申请表 总承包单位名称(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号码: 合同信息报送编号: 缴费类型:□首次缴费□补缴 项目状态:□新建项目□在建项目 注:首次缴费的新建项目(5)=(1)×(2);在建项目(5)=(1)×(2)×(3)/(4); 补缴(5)=(1)×(2) 填报人(签章): 年月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申请表》填写说明“总承包单位名称(盖章)”填写总承包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中“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号码”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中“建设项目号码” “缴费类型”完成按项目参保登记后首次缴费的在“首次缴费”前的□中打√,工程开工后追加工程造价的在“补缴”前的□中打√“项目状态”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中右上角的项目状态 “项目合同造价(追加造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中“合同造价(元)”或者追加投资金额“剩余工期天数”在建项目填写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次日至计划竣工日期的工程天数,新建项目无需填写 “项目工程总工期天数”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中“计划开工日期”至“计划竣工日期”的天数“缴纳工伤保险费”首次缴费的新建项目=项目合同造价×1‰(见分进角);首次缴费的在建项目=项目合同造价×1‰×(剩余工期天数÷项目工程总工期天数)(见分进角);在建、新建项目追加造价的补缴=追加造价×1‰(见分进角) “合同信息报送编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中“合同信息报送编号”栏目中的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 2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 编号: 工程名称:蚌埠市华港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区 建设单位:蚌埠市华港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固镇县连城镇 缴费凭证登记号: 保险期限:共天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参保证明一式四份,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总承包单位各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份。

蚌埠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缴费单位各一份 缴费单位名称 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固镇县城关谷阳路19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波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经办人姓名 电话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固镇县何集中学食堂工程 工程地点 固镇县杨庙乡 合同总造价 缴费比例1.2‰ 缴费金额 参保期限 自 年 月 日工程开工 至 年 月 日 参保人数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缴费数额(大写):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 项目名称:固镇县何集中学食堂工程 施工地点:固镇县杨庙乡 总承包单位(甲方):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乙方):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在现阶段,为保障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职工全员参保目标、根据蚌人社险【2012】32号文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与甲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代缴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按一式三份填写,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

工伤保险开户证明-证明范本.doc

工伤保险开户证明-证明范本-好范文网 第一篇:工伤保险开户证明 工伤保险开户证明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

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种国有、集体企业三资、私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22%7%20%7%13%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doc

2019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更新:2018-10-07 12:06:48 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昨日,人力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发放施工许可证须有工伤保险证明 意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尤其是对农民工,要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据悉,本市多年来一直要求对建筑工人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保险缴纳基数为工资总额

对于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见还指出,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工伤参保证明样本范文

第一篇、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于年月日为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发票号。 特此证明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年月日 第二篇、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证明的申请书 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申请书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因我公司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需要提交由社保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证明,特向贵中心申请出具我公司缴纳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相关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单位****公司 申请日期*年*月*日 **市****公司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年月日 第三篇、工伤职工参保信息确认证明

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四川省工伤职工参保信息确认证明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已在重庆市()区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单位社会保险号_______________。我单位已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____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了工伤保险,其个人社会保障号为______________,参保时间为______________。该同志现仍为正常参保状态。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企业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经办机构确认结果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经办机构经办人(签字) (业务章) 年月日 第四篇、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工期变更证明 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单位负责人经办机构审核人审批人 第五篇、社保证明

工伤参保证明范文

工伤参保证明(一)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于年月日为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年月日 编号(20 )字第号 参保证明 (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名称) 经核查,(企业名称)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20 年月前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月日 附件3 编号(20 )字第号 综合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名称) 经核查,(企业名称)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人,并已足额缴纳20 年月前综合社会保险费。 特此证明 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年月日

工伤参保证明(二)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于年月日为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发票号。 特此证明 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年月日 工伤参保证明(三)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单位负责人经办机构审核人审批人 工伤参保证明(四)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编号 东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兹有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绥阳雨润精品交易区项目于 2014 年 8 月 30 日为该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 2014 年 9月 5日至 2015 年 9月 30 日工伤保险费(大写)伍万叁仟伍佰玖拾柒元¥ 53597 元。 特此证明。 注本证明一式四份,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一份,住建部门开具《施工许可证》时留存一份,建筑施工企业留存一份,工伤待遇审核部门留存一份。 工伤参保证明(五)

工伤保险参保表样填写说明

工伤保险参保表样填写说明参保单位完成参保需要填写表一、表二、表三(需加盖公章)。除提供表格外还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除以上证件外还需要上一年度的“工资表及财务决算表”,建筑企业还需带上工程造价合同正本及复印件,下面是相应表格的填写事项。 表一(登记表):表一要求2份 工伤保险登记表是参保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此表由参保单位填写,项目自选,填不上的空着。 表二(核定表):表二要求2份 工伤保险核定表主要体现参保单位人数、工资总额、缴费金额以及缴费属期等信息,参保单位主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执照号码两项,其他各项由工伤经办机构核定后填写。 表三(人员明细):表三要求3份 人员明细表有以下几项填写时听注意: (1)参保时间:此项填写当年参保时间,例如参保单位参加2013年工伤保险,此项填写2013年1月1日。 (2)月工资收入:此项是参保单位缴费的重要依据。 ①参保职工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当年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基数填写,以2013年为例,职工工资为1500元,低于缴费基数1832元,按照1832元填写。 ②参保职工工资高于基数且低于缴费最高基数的按照实际工资填写,以2013年为例,职工工资为3000元,高于最低基数1832且低于最高基数9160元,按照实际填写。 表四(增减表):表四要求3份 工伤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是体现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变动的信息,填写此表应注意的是: ①序号:职工发生减少后,应填写原参保序号,如张三的参保序号是“3”,增减表序号即为“3”。增减替换时人员序号相同,人员增加时序号按照原参保明细表依次向下排列(如先参保100人后增加2人即序号为101、102)。 ②增减(变化时间):此项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增加或减少。 工伤中心:0469-6136661

工伤保险流程及须知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流程及须知 一、工作项目: 1、工程项目招投标(市规划建设局) 2、工程项目参保登记(人力社保所(分局)) 3、申报缴费(地税分局) 4、人员登记(人力社保所(分局)) 5、工伤认定(人力社保所(分局)) 6、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生育保险科) 7、待遇核定(工伤生育保险科,无伤残等级的由各人力社保所(分局)受理) 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乐清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等规定。 三、办事流程: 1、工程项目招投标(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项目登记: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进行审核。 ②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人力社保所(分局) 3、申报缴费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和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缴税银行账户中存足应缴费款后,可持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实时扣款方式,费款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完税证。 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门征缴费方式,经刷卡或转账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转账完税证。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建筑施工企业到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㈠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 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宁乡县社保大厅一号窗口。 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412室(刷卡)或银行缴费(现金),并出具工伤保险基金收据。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416室)。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88981047)。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898120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8981047或8898104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未申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 ㈠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㈡应提供的资料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word资料13页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 (一)业务定义 新参保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办材料 1、《营业执照》或职业资格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 6、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2份和数据盘。 注明: 1、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参保前职业健康体检,且年满18周岁以上。 2、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不再参加工伤保险。 3、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1)工程项目中标书;(2)项目承建合同。(3)用工计划表(三)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 2.用人单位签章后附所有申办材料的复印件和《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数据盘一并报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

3. 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后到社保局办公室盖章,并将盖章后的所有材料交1份到工伤保险科,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四)办理条件 涪陵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二、单位信息变更 (一)业务定义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登记所要求的事项发生变更后,向区社保局申请变更。 (二)申办材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类型变更,提供类型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 单位经济性质变更,提供经济性质变更的证明材料; 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变更,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①-③(工伤保险)参保单位需填写表格的填写说明

参保单位需填写表格的说明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1) 1.此表由用人单位填报,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经办机构核定。一式两联,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由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分别留存。 2.单位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中的名称一致,并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具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以法人名称为准。 3.登记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在“新参保”、“统筹范围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单位分立”、“单位合并”、“其他”中选择“√”填写。 4.单位类型:根据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选择“√”填写。 5.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中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填写。对确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则编制确定。 6.工商登记信息: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按执照内容填写此栏;其中:“执照种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中选择“√”填写。 7.批准成立信息:非工商登记成立的单位按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内容填写。 8.主管部门名称: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全称。 9.行业名称: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规定,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代码。 10.隶属关系:根据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选择“√”填写。 1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单位负责人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外国国籍的,其“公民身份号码”填写护照号码。 12.参保单位专管员:填写负责办理社会保险事务人员的信息。 13.单位地址:按单位当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道、胡同)和门牌号码。 14.邮编:按单位所在地邮局投递区域的邮政编码填写。 15.开户银行:填写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全称并注明代码。 16.户名:填写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 17.银行基本账号:填写单位在银行中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的帐户号码。 18.参加社会保险项目及时间:在相应保险项目后选择“√”填写。“参加时间”应填写按规定应参加该保险项目的日期。 19.缴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项中选择“√”填写。 20.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办理登记手续后,按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中的编号填写。 21.单位编号:办理登记手续后,按经办机构提供的编号填写。 二、缴费工资申报名册(2) 1.此名册由用人单位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时填报。经办机构审核后留存。 2.序号:填写单位自行确定的个人序号。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编码工伤部位工伤时间工伤认定书编号申请认定时间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编号鉴定时间伤残等级护理等级申请待遇项目(勾选)□医疗费发票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外就医交通费发票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统筹地外就医住宿费发票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外就医伙食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鉴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是□否单位(个人)垫付项目 1、已垫付金额:元 2、已垫付金额:元 3、已垫付金额:元支付账户信息(单位)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结果送达方式(勾选)□自取□网上自助查询□短信送达(填写手机号码:)工伤职工签名年月日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意见经办人:年月日表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 2、病历、

出院小结(伤情诊断)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门诊处方,门诊检查报告单;转诊转院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二)伤残一次性待遇鉴定费发票原件。 (三)辅助器具配置 1、《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表》原件一份; 2、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变化情况表》。 (五)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一份。 2、《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一份; 2、《承诺书》一份。 三、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申报单位需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盖上单位章,同时注明“与原件无误”。

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参保须知

XX县建筑管理站 XX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须知 一、根据《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具体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携带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建筑职工花名册》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筑业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在参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参保人员名册应于施工人员进场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方式向经办机构报送《XX县建筑业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 三、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按工程项目参保,缴费标准为:1、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2、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 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工伤保险费;3、项目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办公地点:XX县人社局三楼征缴股(8320室) 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申报登记并填写《XX县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并且在30日内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受伤害确认为工伤后,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享受:(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已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应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xx)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标注工伤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七条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经营范围;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审批事项的办理。 2.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3.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号)第五条——第十条; )《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号)第二章第一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费率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号);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漳政办[]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漳政办[]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漳建工〔〕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号);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业务经办标准(年版)》 4.主体 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5.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材料齐全 6.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办理程序 受理→标准审查→办结 8.要求 申报材料 [新单位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表》两份(加盖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提供证照文号、编码信息供调取验证,不再要求提交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原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法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出示参保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由用人单位签章确认的《参保承诺书》 [工伤团体参保登记] )《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三份(加盖公章); )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原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提供证照文号、编码信息供调取验证,不再要求提交复印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法定代表人和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销登记] 1 / 2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一、工伤参保: 按五险统一参保的要求提供资料,统一审核,确认参保信息。工伤保险参保后24小时正式生效,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二、工伤异动: “五险统一征缴系统”网上申报,单位带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到征缴窗口申请确认,酌情办理异动后缴费手续。 三、“小工伤”申请: 医疗费用限额在20XX元以内且不构成伤残的工伤事故,可以申请办理“小工伤”。填写《宁乡县工伤认定申请表(小工伤申请程序)》,《工伤事故报告单》,《工伤事故医疗情况审查表》,本人手写受伤经过,3人以上证人证言,疾病诊断认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限额费用内)。 四、工伤认定: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案(88981207,QQ307761743),将待定工伤职工送往宁乡县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到社保大厅3号窗口开具住院介绍信送往医院工伤保险科)→尽快报送书面申请资料,必需30天内将书面申请资料交(5号窗口)→材料审查→工伤调查→下达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结论送达。 五、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工伤后(工伤医疗期满)由本人或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长沙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单位签出“陪同”或“不陪同”的意见并盖章)→送市局审批→工伤职工到市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市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省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市级)。 六、工伤医疗待遇结算: 单位或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书递交协议医疗机构产生的发票、住院汇总清单、出院记录、门诊费用清单→交大厅4号窗口进行登记确认→工伤医疗费结算→领导审核→单位带公章到414室办理支付手续。 七、工伤伤残(工亡)待遇结算: 单位和工伤职工领取伤残等级结论满15天后,单位负责人带公章、伤残职工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到大厅4号窗口办理伤残待遇申报手续→结算伤残待遇→审核支付伤残待遇给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 工亡待遇办理:工亡职工家属将身份证、户口本、相关户籍证明资料交414室,组织供养亲属调查、签订工亡待遇领取协议,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政策结算、支付工亡待遇。 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 20XX-7-5 1 / 1

工伤保险证明

工伤保险证明 工伤保险证明本文提要:***市***工贸有限公司***铁矿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工贸有限公司***铁矿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 年月日 2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

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编辑本段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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