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除斥期间汇总

民法除斥期间汇总
民法除斥期间汇总

除斥期间

一、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

斥期间:

第 55 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 年);

第 75 条的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1年,5 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 104 条第 2 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 年)。

其他的除斥期间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1年)

注意,如果是占有被侵害的,占有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适用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但是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没有期间限制

二、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期间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 1 年;

三、保证期间——除斥期间

(1)有约定从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

(2)无约定的,一般为 6 个月;

(3)含有“直至本息为止的”话语的,2 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胁迫的婚姻撤销——1 年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

年内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四、民法上的其他期间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所有权人像第三人追回遗失物追回——2年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物权法第 202 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质权的实现期间——无期限,债权到期后即可,

诉讼时效

1.普通时效:2 年(民通 135);最长保护期间 20 年(137 条)2.特殊时效

——合同法 129:涉外合同 4 年

——产品质量法 4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之诉,诉时效为2年,该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为10年

——环境保护法:3 年

——民法通则第 136 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与区别

(1)第一项与《产品质量法》第 45 条的关系:人身损害的一般法与特别法

(2)第二项与《产品质量法》第 45 条的关系:质量瑕疵责任(违约)1 年、产品责任(侵权)2 年

(六)中断

1. 含义

一旦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或者义务人主动认诺债务,则已经过的期间不应该记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应该“重新计算”

2. 中断事由

总括起来有三大类,无限的扩张

解释(只要有点动静就行):

——权利人起诉;

——权利人主张;

——义务人承认。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最新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 、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4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 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 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 为能力的类型)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户籍与身份证 住所 的法律效果) 、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1『 2< 其特征) 3 1、民法概述 5 6 1广 2 < 3 4 2、自然人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 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 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 r 、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Y 2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 任能力) 3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 3、法人 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k 4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 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 六、诉讼时效 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69.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 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 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 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 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12、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13、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1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概念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2)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二者有如下区别: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 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 《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第1条,略) 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监护制度改革中,民政部门的地位日益重要,包括申请恢复(第24条)、其他个人或组织任监护人时的同意(第27条、第28条)、监护人争议时的指定及临时监护人(第31条)、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的监护人(第32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36条)。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为监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如协议监护时(第30条)、指定监护时(第31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第35条,在成年监护时,特别强调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恢复监护资格时(第38条)。

民法重要概念汇总

民法重要概念汇总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篇民法总论 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1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7、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18、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19、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20、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简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②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③受领权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义务人的效力:①义务人获得抗辩权。②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却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以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a)明示抛弃。指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比如,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仅仅“承认债务”,而不是“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明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情况:第一,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b)默示抛弃。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2008-3-5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名词解释 1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 95 条)。 形成全的种类:1解除权、2变更权、3追认权、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 要约撤销权)、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6选择权、7抵销权、 8继承权的抛弃、9介入权 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2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特征: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 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辩权(暂时有效)。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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