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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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

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

民事法律制度。

2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9.住所,指民事主体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3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

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

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

部财产关系。

35.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36.合伙,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

体。

37.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38.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39.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

物质对象。

40.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41.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42.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43.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4.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5.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6.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7.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8.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9.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50.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51.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52.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3.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4.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

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5.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

律行为。

5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

的法律行为。

57.要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8.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9.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

行为。

i.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

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ii.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6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民事法律行

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行为。

6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的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

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6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

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

6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6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

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5.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对已成立的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6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被代理人

直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

67.代理权,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行为后果的

法律资格。

68.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

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9.复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

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70.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

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71.滥用代理权,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有损被代理利益的行为。

72.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7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结果。

74.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7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

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76.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7.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78.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关系的诉

讼时效。

79.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的事由使权利人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80.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

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1.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中止的时间。

第二编人身权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依法享有的对其人格权利或者身份权利的排他支

配权。

2.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

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3.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4.具体人格权,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5.一般人格权,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人格权。

6.生命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7.健康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

格权。

8.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9.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10.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

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11.肖像权,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12.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为客体的人格权。

13.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

一种独立人格权。

14.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以配偶的身份利益为客体并由

夫妻平等专属享有的身份权。

15.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16.荣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第三编物权

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均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

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3.物权公示原则,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

物权变动的效力。

4.公信原则,就是依法定的方法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

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

5.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的

登记。

6.指示交付,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

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7.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而后双方又达成了物

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

8.占有改定,指出让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行约

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

9.所有权,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

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的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

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的总称。

11.先占,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12.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

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13.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14.发现埋藏物,指发现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1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和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

种新物的法律状态。

1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

17.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物。

18.加工,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

19.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20.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1.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

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2.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因相互间依法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3.用益物权,指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24.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的农

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5.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权人为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

利。

26.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

施,供居住使用权利。

27.地役权,指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

利。

28.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的定限物权。

29.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0.最高额抵押,指在预定的最高额限度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

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31.共同抵押,指为了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32.浮动抵押,指企业的并不固定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

33.财团抵押,指以企业固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所构成的财团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34.质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转移占有或者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5.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

人的动产予以置留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36.占有,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和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37.自力(占有)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自己的力量防卫的

权利。

38.自力取回权,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有权立即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复占有的权

利。

第四编债法总论

1.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单一之债,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4.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5.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当事人一方互相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

债。

6.连带之债,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

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7.不真正连带债务,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负同一内容的给付义

务,各债务人均须负全部履行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全部履行而使债务全部消失的债。

8.种类物之债,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9.特定物之债,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10.简单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11.选择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所负担

的义务。

13.全面履行原则,指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债的既定内容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

14.情事变更原则,指合同履行中出现意外情况使当初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若继续履行

显失公平,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5.协作履行原则,指债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

行义务。

16.经济合理原则,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讲究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

17.债的适当履行,指适当的履行主体以适当的标的,在适当期限、地点依适当的方式履

行债。

18.债的不履行,指债务人完全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19.履行不能,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

20.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21.迟延履行,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22.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意外的损害。

23.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

24.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

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5.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得以请求法院予

以撤销的权利。

26.债的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

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

27.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做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28.共同保证,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保证。

29.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于最高债权限度额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所为的

保证。

30.定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

一定款项。

31.债的转移,指在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32.债权让与,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33.债务承担,指在维持债的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于新债务人承担。

34.债的概括承受,指债的主体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35.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36.清偿,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37.清偿抵充,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种类相同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冲抵何宗债务的行为。

38.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

额内消灭。

39.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

的行为。

40.免除,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

41.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第五编债法分论

4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43.有名合同,指法律对其专门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44.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对其专设规范,也未赋予名称的合同。

4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6.完全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47.不完全双务合同,指双方都负担给付义务,但双方负担的给付义务并非对待给付。

48.有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需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49.无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无需支付对价的合同。

50.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51.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

立的合同。

52.要式合同,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或者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53.不要式合同,指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其形式作特别要求的合同。

54.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5.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56.利己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享受利益的合同。

57.利他合同,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58.预约合同,指约定将来订立特定合同的合同。

59.本合同,指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特定合同。

60.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62.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要约生效以前,取消要约。

63.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

失。

64.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65.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6.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先合

同义务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7.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

权,暂时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权利。

68.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再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他方为对待给付

以前或者他方对待给付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负担的相应给付义务的权利。

69.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

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70.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情况严重恶

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终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71.合同的变更,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72.合同解除,指合同生效以后,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当事人一方行事解除权或

裁判机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决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失或向将来消灭的制度。

73.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74.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

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面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75.违约金,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

给付。

76.免责事由,指违约的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77.一般法定免责事由,指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合同类型中都可以发挥免除违约方责任承

担的事由。

78.特别法定免责事由,指法律规定的仅在特定合同类型中可以免除违约方责任承担的事

由。

79.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80.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

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六编继承权

1.继承,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所立遗嘱的制定或者根据法

律的规定转归所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2.法定继承,指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3.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继承的

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4.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

产份额,转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5.遗嘱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

式。

6.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7.遗赠扶养协议,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其主要内容

是:作为扶养人的自然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接受受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力;受扶养人享有受扶养的权利,承担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第七编侵权责任

8.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

9.积极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10.消极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致使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直接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12.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借助某种媒介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13.单独侵权行为,指侵权行为人仅一人的侵权行为。

14.共同侵权行为,指侵权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15.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不法致人损害,适用民法一般规定的侵

权行为。

16.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

适用民法特殊规定的侵权行为。

17.侵权责任,指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8.过错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推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9.过错推定,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

自己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上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20.无过错原则,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

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1.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22.共同侵权责任,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过错实施侵害行为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

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共同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3.共同加害行为,指二个人以上行为人共同地实施不法加害于他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24.共同危险行为,指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确定何

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25.全部赔偿原则,指侵权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

偿。

26.过失相抵原则,指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的,减轻侵害

人赔偿责任的原则。

27.损益相抵原则,指受害人基于损害的同一原因二受有利益时,应当将所受利益从损

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额的原则。

28.权衡利益原则,指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从而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纳什均衡 2.科斯定理 3.等产量线 4.需求的变动5.帕累托最优状态 6、消费者剩余 7、边际替代率 8、价格歧视9、寻租活动 10、经济租金 11、供给的价格弹性 12、引致需求 13、生产的契约曲线 14、占优策略均衡 15、外在性 16、机会成本 17、供求定理 18、替代效应 19、短期 20、生产要素最优组合 21、微观经济学 22、需求 23、边际效用24、长期 25、正常利润 26.均衡价格 27.吉芬商品 28.边际产量 29.垄断竞争市场 30.公共物品 31、效用 32、边际收益 33、寡头市场 34、市场失灵 35、收入效应 36、边际技术替代率 37、逆向选择 38、占优策略 39、需求量的变动 40、等成本线 41、无差异曲线 42、预算约束线 43、边际替代率 44、寻租活动45、纳什均衡 46、需求价格弹性 47、政府失灵 48、生产函数 48、生产的契约曲线 49、供给 50、串谋 51、需求的价格弹性 52、边际收益产品53、需求的交叉弹性 54、搭便车 55、等成本线 56、价格歧视 57、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58、生产函数 59、供求规律 60、外在经济61、非价格竞争 62、道德风险 63、内在经济 64、长期成本 65、规模收益(规模报酬) 66、厂商均衡 简答题 1.试述序数效用论的消费者均衡。 2.如何理解垄断竞争,垄断竞争形成的条件是什么? 3.外部影响如何导致资源配置无效? 4.武汉黄鹤楼的入场券采取差别价格策略,国内游客的入场券为2元,国外游客的入场券为5元,试用有关理论分析:(1)为什么采用差别价格策略? (2)在怎样的条件下,施行这种政策才能有效? 5.简要说明短期和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形成U形的原因。 6.应用最恰当的微观经济学理论论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的意义。 7、简述商品需求弹性的五种情况。 8、简述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内容。 9、与完全竞争相比,垄断竞争条件下需求曲线如何? 10、简述纳什均衡的完整定义。 11.粮食价格提高对猪肉的供给曲线有何影响?猪肉价格提高对猪肉销售量和猪肉供给曲线是否会发生影响? 12.试对比分析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与完全竞争市场结构; 13.什么是生产规模报酬递减规律? 它对生产者有何启示? 14.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论述:“没有什么能比水更有用。然而水却很少能交换到任何东西。相反,钻石似乎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但却经常可交换到大量的其他物品。” 请给出解释。 15.为什么劳动这种生产要素的供给曲线是向后弯曲的? 16.如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 ,能否增加全社会的总效用? 17. 在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中 ,政府实行票证配给制度,请问这种制度实行的好处是什么?坏处是什么? 18.短期平均成本曲线与长期平均成本曲线都呈U形,请解释它们形成U形的原因有何不同?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3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对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4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6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7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8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9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1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12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13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4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5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7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8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9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0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3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或资格。 24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各人 25 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之内。 26法人的成立: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27 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债务而使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 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由侵权行为发生的祭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 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大气温度下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安抗辩权是主要是维护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而产生的,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国家,其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

最新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 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 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 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

《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 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 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 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 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 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1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学1-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国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 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 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 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 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12、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13、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1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19、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9.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 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 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1.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 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 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 消灭的前提。 13.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 济价值的物。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 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6.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察、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又有法定的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三、名词解释 1、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3、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 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日期,待影响审判的原因消除后,再开庭审理。 5、诉讼权利,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具体而言,公民诉讼权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等。总而言之,凡属要求启动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裁判之权利,均属公民诉讼权。 6、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分为两大类: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7、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立案上的分工)。 8、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即法院内部的分工)。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 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 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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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 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 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 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 《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 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 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 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 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 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1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1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5.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 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1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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