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扶贫办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进一步稳定 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公布日期】2022.06.02 •【字号】渝人社发〔2022〕20号 •【施行日期】2022.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 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2〕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教委、经济信息委、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团委、残联,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支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稳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稳”“六保”工作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就业优先政策实施力度,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市场主体就业岗位 (一)实施社会保险费降费率和缓缴政策。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对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将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扩大到所有企业,条件及标准按《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号)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企业(集团)内部拆分、转出、自愿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不计入减员,已享受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减免税费。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5%的小微企业(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上部分由政府贴息。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吸纳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 (五)强化企业用工保障。持续做好智能终端产业企业招工工作,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完善企业用工监测机制,将经济信息部门确定的白名单企业、商务部门确定的重点外贸企业、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重点领域企业纳入重点监测服务名单,设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2023年第1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创业发展,支持重点群体实现就业自主权,加强和完善税收政策,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本公告将详细介绍这些政策,以便广大创业者和就业者了解并有效利用。 第一条政策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背景下,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一些特定群体,如大学生、退役军人、城乡困难群体等,面临较高的就业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决定加强有关税收政策的支持,鼓励和促进这些重点群体的创业和就业。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我国将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营业税:对创业者在初创阶段的利润,免征营业税。这将减轻创业者的负担,降低创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创新和创业。 2.减免税收: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企业,可享受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将显著降低创业企业的税负,激励创业者积极投身于创业活动。

3.个税调整:针对重点群体创业者的个人所得税,我国将进行调整。具体措施将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创业者能够获得适当 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4.社保优惠:为了减轻重点群体创业者的社保缴纳压力,我国将提 供一定的社保优惠政策。这将鼓励更多的人选择创业,并更好地保障 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三条申请和享受政策 为了申请和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创业者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操作: 1.营业执照申请:创业者首先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规定 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2.纳税申报:创业者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定期向税务部门申 报纳税。在申报过程中,可以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报税材料准备:创业者应及时准备并保留好有关申报的材料,如 财务报表、发票等,以备税务部门审核。 4.政策咨询和指导:为了方便广大创业者了解和使用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税务部门将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创业者可以咨询当地税 务部门或登录税务网站进行查询。 第四条监督和处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1 •【字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施行日期】201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 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就业

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 1.申请 失业登记实行全渝通办。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1)。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并调查核实。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申请登记时,还需审核本人身份凭证。 3.登记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即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免费发放。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身份认定后,在失业登记信息中注明人员身份。 (二)就业登记 1.申请 城乡就业人员向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2)等资料。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需在申请表中注明补贴备案信息。 各类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招用人员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3)、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4)等资料。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查看劳动合同等资料,并调查核实。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申请登记时,还需审核本人身

重庆市创业优惠政策最新规定

重庆市创业优惠政策最新规定 1、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1年内可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2、凡自愿到重庆市的毕业生,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不受学校、专业、学历和生源的限制; 3、半年以上未就业有固定户口的大学毕业生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申请3000-4000元人民币的银行抵押和担保贷款; 4、自谋职业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和人事档案暂存就读学校2年或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存管2年,存管期间免收档案管理费; 5、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引导大学生转变择业观念。 另外,重庆转为直辖市以来,进入各类高校的重庆学生越来越多,全市各高校在校生人数也较直辖初增加了约一倍。为适应大中专生就业形势的变化,重庆市近两年先后推出了大学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对本地和外地生源平等开放就业资源及就业市场等措施,为大中专毕业生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据统计,全市近两年毕业的大学生中,有4.2%选择了自主创业。更具体的信息可到当地税务机关或者劳动局咨询。 在重庆做生意,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从事一般商品零售等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无照经营将不再处罚。 为缓解就业压力,市工商局昨日出台16条措施,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便利,其中从事一般商品零售等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无照经营将不再处罚。

对违法行为处罚减轻 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16条措施包括降低准入门槛、费用收取、简化注册手续、造宽松环境、丰富服务举措5个方面。 渝中区工商分局曾查处了两起大学生创业因不懂法律而超范围经营的案件。而在昨日出台的新规中,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未办理营业执照不予处罚的,是特指其从事一般商品零售、服装洗涤、家政服务、电器维修等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而且经工商部门提示后及时完善注册登记手续的情况。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不代表为鼓励创业而放松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如从事食品、餐饮、高危品等需要前置许可、涉及市民身心安全的行业,未办理相关许可仍将查处。 个私协将提供就业岗位 重庆市16条措施概要:降低准入门槛 对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核定登记事项时,放宽主体类型、字号名称、经营范围、资金数额限制。 费用收取 落实零收费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库区移民、农转非等七类群体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简化注册手续 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身份认定不再受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限制,申请登记时除提交法定登记要件外,只需提交毕业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0.22 •【文号】财税[2010]84号 •【施行日期】2010.10.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

退伍军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退伍军人做创业也是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的,这税收的优惠政策是指什么呢?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退伍军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

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研报告

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研报告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军队改革的深入进行,退役士兵群体在就业创 业方面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国家制定 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本报告旨在调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 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政策概述: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优惠和企业所得 税优惠两个方面。 个人所得税优惠方面,退役士兵在申请创业就业补贴时,可享受免征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同时,对于创业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也相对 灵活,可以按照逐年递增的方式进行征收,减轻创业初期的负担。 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退役士兵创办的企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优惠政策。具体来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年限可以延长,税率可以降低, 并可以按季度或年度进行分次申报纳税。 二、现状分析: 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中的落地情况依然不尽 如人意。一方面,退役士兵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较低,缺乏相应的 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操作难题, 例如申请手续繁琐、审批周期长等问题。 三、建议: 为了更好地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退役士兵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其了解度和知晓率,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以及社区、驻军单位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3.加强跟踪管理:建立起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踪管理机制,定期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确保政策能够发挥应有的效果。 4.研究完善政策细则:针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特殊情况,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细则,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论: 通过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研,我们发现退役士兵对这些政策的了解程度较低,政策的落地情况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必要加强宣传力度,完善制度机制,加强跟踪管理,并研究完善政策细则。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推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发展。

202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最新

202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最新 202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务,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三)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补贴(企业咨询服务协议)

企业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受托方): 联系人及电话: 甲方因招录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事宜,聘请乙方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过甲乙双方的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作项目背景及政策依据: 1、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战略决策。 2、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 3、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服务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合作项目期限与申报方式 合作项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补贴》(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等咨 询服务; 申报方式:追溯申报 追溯申报:指企业在2020年1月I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人员的税务优惠申报。 合同有效期:从2023年_月_日至政策截止日止。 第三条:甲方前提条件保证 1、全国范围内,正常经营且未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2、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的建档立卡人员。 3、落实企业员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待遇。全面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履行、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条:项目服务内容 双方商定,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如下: 1、甲方配合乙方进行本项目的申报材料收集整理; 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政策宣讲、条件核实,指导甲方进行流程申报。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询问乙方为甲方办理服务事项的工作进程。 2、甲方应安排专人全面积极协助、配合乙方的减税认定申报工作,按照乙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及时、完整地收集相关资料。 3、甲方向乙方承诺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解答甲方就上述服务事项提出的咨询解答。 2、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申请材料整理工作。 3、乙方就办理上述事项向甲方提供全面服务,包括咨询、资料整理; 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纸质版、电子版、财务数据、人事数据、经营数据、技术商业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 5、乙方对申报材料数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因申报产生问题,乙方应派专业人员协助解决。 笫七条:服务赛用及付款方式 1、本合作项目收取“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补贴”的服务费; 2、本合作项目前期乙方不向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收费; 3、本次项目咨询服务费标准为:甲方占70⅜,乙方占30 %o 4、追溯申报: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按企业追溯申报到达甲方账户金额的比例进行收取。 4、上述款项请付至指定账户,对公账号提供如下: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双方签订生效后,双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履行。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履行或选择其他途径申报的,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支付全额服务费。如除可咎于乙方原因申报原因、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未完执行、终止履行,乙方应无条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达成本项目成果,“合作项目”政策资金到达甲方公司账户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该项目全额服务费。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的,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款的

伤残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伤残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推荐文章 2017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热度:最新退伍军人创业补贴好政策热度:退伍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最新解读热度:退伍军人创业政策都有什么热度:山东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热度:近来全国各地的伤残军人战友开始做起了创业,现在有没有针对他们的创业优惠政策?店铺把整理好的伤残军人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有两个获得资助的渠道,如果你是近二年复员的军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民政局或人武部申请寻求协助获得自主创业贷款或减免税优惠,如果你早就复员了,那么你有残疾证,可以持残疾证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寻求帮助,获得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或减免税优惠政策伤残军人经商纳税方面的政策优惠 没有专门的残疾军人免税政策,只有单独的残疾人或退役军人的相应优惠政策。同时符合两种优惠政策的,只能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不可两项同时享受。 一、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暂行条件》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退役(转业)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

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a、

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相关规定

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相关规定 国家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出台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军人自主创业能够享受到哪一些政策呢?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吧,欢迎阅读! 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细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务院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同时《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法〔2019〕10号)对广东省具体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 优惠专享: 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及其招用企业 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招用企业是指,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税费优惠: 扣税费多、限制放宽、报送简易、提高扣减限额 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限额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广东省14400元)。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税款(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下同)的限额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广东省9000元);招用相关重点群体人员扣减税款限额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广东省7800元)。 取消行业限制: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退役不褪色退伍不退志 江西省金宝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总投资6000万元,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分为创业培训区、初创孵化区、小创扶持区,并配有会议室、培训室、共享直播间、创业书屋等免费公共空间。基地着力为退役军人打造创业就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创业申请、注册代办、法律护航、创业培训、资源对接等系列服务,并积极协助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基地实行场地、设备、水电、空调、物业、宽带网络等全免费的扶持政策。通过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孵化服务,帮助广大退役军人实现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自主就业创业! 1 就业优惠政策 1.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2.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 3.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6.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6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2 创业优惠政策 对入驻金宝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第一年水电费、房租费、物管费、卫生费全免,次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一)非下岗失业人员偷梁换柱,骗取税收优惠 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有些从事个体经营的非下岗失业人员,租、借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并以其名义申请税收减免,骗取税收优惠。 (二)变更不申报,转移税收优惠 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后,由于经营不善,将经营项目出兑,但不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不注销原登记,甚至存在下岗失业人员将税收优惠作为出兑条件加以转让,与非下岗失业人员一起对税务机关隐瞒事实,转让税收优惠。 (三)用证不用人,占有税收优惠 政策规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当年用工人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因岗位安排或嫌下岗失业人员年龄偏大等原因,用证不用人,只给一点点补贴,而税收优惠实际上由企业占有。 (四)申报用工人数不实,窃取税收优惠 一些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的规模大、免税多,不符合国家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的初衷。相关的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对其规模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由于个体雇工人数不固定,“雇工”与

“帮工”很难区分,有一些经营者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因此这一规定只能限制规模特别大,用工远高于8人的情况,而用工人数在8人左右的却成为政策执行中的难点。 (五)代开转卖发票,非法获利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对一部分行业实行以票控税,由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免税提供发票。这样就有个别下岗职工不依法经营,将免税取得的发票用于代开、转卖,非法获利。造成税款流失,扰乱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秩序。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渝中区财政局,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7.03 •【字号】渝中人社〔2023〕68号 •【施行日期】202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渝中人社〔2023〕68号各街道办事处、各承贷金融机构: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优化就业服务保障,更好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就发〔2020〕14号)、《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3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号)、《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由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具体承担,并视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已经创业(即已办理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2.城乡低保人员,即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4.残疾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有退役军人证明的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 6.刑满释放人员,即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7.高校毕业生,即离校8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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