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1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 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8 号)。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 1 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

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

附件 3 主要对填报的报表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附件 4 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 号)。

二、主要内容

税前扣除: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规定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在限额内予以扣除。

扣除限额: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400 元/ 年(200 元/ 月)该通知所说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人群: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产品:该通知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试点地区:通知明确拟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及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5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 号)。

二、主要内容

试点地区的确定:通知确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主要为 4 个直辖市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7 个省辖市。

保险产品规范:根据财税〔2015〕56 号文件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适用人群:健康保险产品适用“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三类人群。

征管问题: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 元/ 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

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 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征管协作:由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该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6 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税征管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该公告明确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扣缴义务人:上述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总、分企业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代扣均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相互协作:该公告规定总、分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同时规定两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参照执行: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该公告执行。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7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二、主要内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自2015年9月8日起也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执行,而自2014年7月 1 日起至2015年9 月8 日止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扣缴问题: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操作事项,仍按照财税[2014]4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8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税试点政策全国推广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1、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分期缴纳:该通知明确自2016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备案管理: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该通知明确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样,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缴税计划,且无须审批,只要报备即可。

现金优先缴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该通知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笔者理解,在现金缴纳尚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将欠缴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并报备。

不予追征特别规定:该通知明确对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

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界定:该通知明确通知“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 人的企业。”其内涵十分清楚,便于实际执行中操作。

上市及挂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处理:该通知对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 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 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 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4、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 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 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 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2000,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 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500 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 级税率由5% 修改为3%。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 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 四金)-3500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 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 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 —3500)×3%—0=45(元)

2016 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 元的30

2 超过1500 元至4500 元的部分超过1455 元至4155 元的部分10105

3 超过4500 元至9000 元的部分超过4155 元至7755 元的部分20555

4 超过9000 元至35000 元的部分超过775

5 元至27255 元的部分25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 元的部分30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 元的部

分355505

7 超过80000 元的部分超过57505 元的部分45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 元的5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 元的部分10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 元的部分20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 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9750

5 超过100000 元的部分超过79750 元的部分3514750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案例分享

1、张三在2016 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 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

保险金1100 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 四金)-3500=10000-1100-3500=5400 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 元至7,755 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400*20%-555=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10000-1100-525=8375 元

2、小明在2016 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

保险金1100 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 社保金)-3500=10000-1100-

3500=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400*20%-555=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10000-1100-525=83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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