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之固定资产准则

企业会计之固定资产准则
企业会计之固定资产准则

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概述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准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一)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中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下,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二)规定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计入的金额为未来弃置费用的折现值。

(三)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备准则,其明确规定,企业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新准则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的影响

1.新准则将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会使固定资产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即使长期资产比重提高。

2.固定资产计量结果增大,同时预计净残值强调现值,结果会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

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支出、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及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系统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范围,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将满足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等。

(二)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固定资产。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减值、固定资产的处置等内容。所选择的相关会计政策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类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的核算,一般需要设置“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会计科目。企业因购置、建造、投资者投入、在建工程转入或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等增加固定资产,或者因固定资产出售、换出、报废等减少固定资产,应当正确地加以记录和反映。

二、准则的规范范围

下列各项由于业务特殊,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部分确认

一、定义

本准则第3条规定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定义。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使用寿命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二、确认条件

某一资产项目,如果要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首先需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其次,还需要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而且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此外,依据准则第5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其为取得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也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并同时满足其他确认条件,就可以加以确认;否则,企业不应加以确认。

三、后续支出的确认

依据准则第6条的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

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即,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该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否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在对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在后续支出资本化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范围内,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

再有,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则应将后续支出单独计价,并按固定资产预计后续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非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一并计价,重新测算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发生固定资产维护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它并不导致固定资产性能的改变或固定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因此,应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者待摊的方式进行核算。第三部分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指确定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本准则第7条指出,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里所指的成本应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取

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 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

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 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

(完整版)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 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 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 第一节资产 (9) 第二节负债 (11) 第三节净资产 (12) 第四节收入 (12) 第五节费用 (13) 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 第六章附则 (15) 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 第一章总则 (17)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 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 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 第六章附则 (20)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 第一章总则 (21)

第三章长期投资 (22)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 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 第五章附则 (26)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 第一章总则 (27)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 第六章附则 (33)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 第一章总则 (34) 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 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 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 第一章总则 (41)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 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 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 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 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 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 第六章附则 (48)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 第一章总则 (50) 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 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 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 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 第六章附则 (54)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 第一章总则 (56) 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 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 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 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

会计制度固定资产

会计制度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会计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税法标准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概念在不同的税种法规中有不同的表述: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

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尽管表述方式不同,但内容是一致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相对较低,这主要是基于这类纳税人规模相对较小,固定资产价值一般不大,如果标准定得太高,对应纳个人所得税会产生较大影响。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同,将直接决定其税务处理的规则不同,例如,某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外购一张办公桌作为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价值为1600元。在增值税法中,该办公桌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在个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附件 3: 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一一生物资产》。 ㈡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一一石油天然气开采》。 ㈢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 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㈠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使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 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 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 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的 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 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 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确定。 第四章后续计量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财会[2016]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讲解

第五章固定资产 第一节固定资产概述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与发展。企业科学管理和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规范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第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

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或使用年限。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往往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例如,发电设备按其预计发电量估计使用寿命,汽车或飞机等按其预计行驶里程估计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意味着固定资产属于长期资产,随着使用和磨损,通过计提折旧方式逐渐减少账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重要内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也属于后续计量,相关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中予以规范。 第三,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该

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探讨

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探讨 摘要:随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和实施,高校固定资产折旧面临着极大的机遇和挑战。新会计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责权发生制”,并规定了新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这对高校基于会计工作实际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具有较大的促进意义。本文分析了高校基于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意义,并阐述了高校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分类,继而就高校在新会计制度下如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高校;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与分类;建议 新会计制度的颁布与实施推动着高校会计制度内容的修订与变更,而这一过程具有渐变性与发展性,是不同会计理念相互博弈、相互竞争的必然结果。在新会计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折旧备受重视,并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与旧会计制度大有不同(旧会计制度下,高校并不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当然,旧会计制度的各种缺陷逐渐暴露,不利于高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因此,基于新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十分必要和重要。 1高校基于新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意义 1.1有助于提升高校会计信息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在旧的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虽然作为高校资产的一种类型,但高校缺乏“固定资产折旧”意识,长久以来,并没有按照一定标准与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处理。而毋庸置疑,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由固定资产造

成的无形或者有形资产损耗并没有被很好地记录,固定资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脱轨现象,高校会计信息核算失去了客观性与真实性,信息本身的可靠性也大大减低。而在新会计制度的作用下,高校通过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折旧,能达到以下两方面功效。一方面,高校可更加高校、系统、精确地分摊固定资产价值损耗,并将其真实、客观、可靠地反映在核算账面上,提高高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客观性。另一方面,管理层可基于真实、可靠地会计信息提高管理的科学性。1.2有助于高校教育成本科学、正确、高效地核算 诚然,高校在进行教学活动或组织科研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因固定资产损耗而产生一定的教育成本,继而支出一定量的成本资金费用。而在旧的会计制度下,这部分教育成本损耗并没有被计提,成为了“被遗忘的角落”。当然,这一做法直接造成教育成本的模糊,加大了成本核算的难度。也就是说,由固定资产损耗所产生的教育成本并没有被及时、合理、科学地分摊到高校的年度教育成本核算上,这必然导致,学校根本无法清晰、准确地核算出每一个年度教学成本、科研成本、教学管理成本等各类教育成本,并且科学统计每一项教学类型所耗费的真实成本费用。但采用新的会计制度后,以上所有问题均可迎刃而解,这极大提升了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效率,强化了成本核算与管控。 1.3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高校固定资产运用的高效性 在我国各大高校中,一些高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存在管理混乱、低效甚至无效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重购入,轻管理”。毋庸置疑,高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读 主讲老师 佟志强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 【提示】 “出租”的固定资产: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第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或使用年限。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往往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 第三,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 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相关支出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经营用动产) 贷:银行存款等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经营用动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政府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

附件2: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高等学校1,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1本规定所指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会计准则)

广东**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2、本公司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车辆、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公司认为有控管必要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固定资产中办公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运输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为运输部,除此之外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动力设备部。 2、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核算,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正确计提折旧等财务核算。 3、各具体管理部门应: 3.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3.2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3.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机器设备落实到组);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1、固定资产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本公司改制设立时发起人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值计价。 2、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 3、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4、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5、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读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 【提示】 “出租”的固定资产: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第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或使用年限。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往往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 第三,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 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 一、外购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附件3: 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 含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读(一) 主讲老师佟志强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 【提示】 “出租”的固定资产: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第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或使用年限。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往往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 第三,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 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的处理发布时间:2010-3-12 10:33:36 来源:论文天下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论文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理变化 论文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以期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准确的操作。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中央国有企业于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以期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准确的操作。 1固定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2001年11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则改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不定期一个会计年度。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以下两点变化: 1.1 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五、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附件3: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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