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关于中药材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粮食及粮食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

1.粮食及粮食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 本次抽检的粮食及粮食制品主要包括小麦粉和挂面。其中小麦粉抽检13个批次,挂面抽检2个批次。 面粉的抽检依据是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38 食品中镍的测定、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GB/T 5009.209 谷物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14553 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气相色谱法、GB/T 1841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方法、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19649 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0188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GB/T 20770 粮谷中486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126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GB/T 21912 食品中二氧化钛的测定、GB/T 21913 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GB/T 21918 食品中硼酸的测定、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2509 动植物油脂苯并(a)芘的测定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503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SN/T 2151 进出口食品中生物苄呋

记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李延云教授

记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李延云教授 作为第一产业,农业不仅与民生息息相关,而且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各条战线发展的有力支撑。其中,农产品加工是一种对农业生产中的动植物产品及其物料进行加工的工程技术,是贯穿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衔接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民组织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对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全面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李延云教授在宏观上长期致力于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在应用技术上,把农业生物工程、机械工程等进行有机的集成,实现了用科技服务“三农”的梦想。 勤奋耕耘,硕果累累 李延云,1955年生,山东夏津人。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后研究生导师,农业部、财政部、发改委等部委的项目建设评估专家,农产品加工学科带头人。曾先后在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工作,主要从事国家和区域性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的战略研究、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和咨询工作。先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农业部一、二、三等奖等6项;主持了《畜禽微生态制剂的开发》等10多项课题研究;主持完成一项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课题、主持完成国家、农业部的软课题项目20多项;主持完成国内外各种规划、可行性研究等项目100多项;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除此之外,他还主编出版了《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果蔬实

用贮藏技术》、《棉籽饼粕、菜籽饼粕微生物脱毒技术》、《农产品加工与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等专著9部。其中《蔬菜热风与冷冻脱水技术》两次印刷3.9万册、《农作物秸秆微贮技术》3次印刷4.5万册、《农作物秸秆饲料加工技术》2009年被新闻出版署、农业部、中宣部联合推荐为《全国服务三农优秀丛书》。 从事农业工程多学科交叉领域的开拓 身为我国农产品加工研究软课题研究学科带头人,李延云却是学机械制造专业出身的。虽然对于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的设计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但是因为农业工程是一门需要生物、经济、食品、系统工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边缘学科,所以大学毕业踏入这个行业之后,他感到了自己的不足。为了使自己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更好地为农业工程事业做贡献,他勇于在实践和理论中学习新的知识,刻苦钻研技术业务,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由于农业工程的学科特殊性,以前从未纳入过我国的教育体系。为了适应农业工程技术领域的新课题,李延云系统学习了各个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翻阅相关书籍和资料,完善自身的知识与技能储备,并勇于承担了一系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研究难免一次次的失败,他从不气馁,而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从实验室到项目现场不断地进行试验,不断地破解着一个个难题,自我充实和提高。此外,他还组织了产品研制和重点技术攻关,比如在棉籽饼微生物脱毒工厂化开发项目研究中,经过一个个日日夜夜的辛劳,带领全课题组人员参加了产品的原理分析、菌种筛选、工艺参数、生产线设计。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发布日期】 2002-02-09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四、人用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 五、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医药企业或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饲料企业和养殖企业(或个人)销售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向饲料企业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录1:动物性食品允许使用,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 药物名称动物种类其他规定 Acetylsalicylic acid 乙酰水杨酸牛、猪、鸡产奶牛禁用 产蛋鸡禁用 Aluminium hydroxide 氢氧化铝 所有食品动物 Amitraz 双甲脒牛/羊/猪仅指肌肉中不需要限 量 Amprolium 氨丙啉 家禽仅作口服用 Apramycin 安普霉素猪、兔 山羊 鸡 仅作口服用 产奶羊禁用 产蛋鸡禁用 Atropine 阿托品 所有食品动物 Azamethiphos 甲基吡啶磷 鱼 Betaine 甜菜碱 所有食品动物 Bismuth subcarbonate 碱式碳酸铋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Bismuth subnitrate 碱式硝酸铋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Bismuth subnitrate 碱式硝酸铋 牛仅乳房内注射用Boric acid and borates 硼酸及其盐 所有食品动物 Caffeine 咖啡因 所有食品动物 Calcium borogluconate 硼葡萄糖酸钙 所有食品动物

Calcium carbonate 碳酸钙 Calcium chloride 氯化钙 Calcium gluconate 葡萄糖酸钙Calcium phosphate 磷酸钙 Calcium sulphate 硫酸钙 Calcium pantothenate 泛酸钙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 Camphor 樟脑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外用Chlorhexidine 氯己定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外用Choline 胆碱 所有食品动物 Cloprostenol 氯前列醇 牛、猪、马 Decoquinate 癸氧喹酯牛、山羊仅口服用,产奶动物禁 用 Diclazuril 地克珠利 山羊羔羊口服用Epinephrine 肾上腺素 所有食品动物 Ergometrine maleata 马来酸麦角新碱所有哺乳类食品动 物 仅用于临产动物 Ethanol 乙醇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赋型剂用Ferrous sulphate 硫酸亚铁 所有食品动物 Flumethrin 氟氯苯氰菊酯 蜜蜂蜂蜜 Folic acid 叶酸 所有食品动物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natural FSH from all species and their synthetic analogues) 促卵泡激素(各种动物天然FSH及其化 学合成类似物) 所有食品动物 Formaldehyde 甲醛 所有食品动物 Glutaraldehyde 戊二醛 所有食品动物 Gonadotrophin releasing hormone 垂体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 所有食品动物 Human chorion gonadotrophin 绒促性素 所有食品动物 Hydrochloric acid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赋型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的准备 3.1 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的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的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的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的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的测定 4.1 出糙率的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 根据待测样品谷粒的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的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 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的稻谷和米粒。

c. 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 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的谷粒并称其糙米和谷粒的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的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 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的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 4.1.2 小样法 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的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他同类型号的实验室精米机. 4.2.2 测定方法 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的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的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的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的水平. 4.2.2.3 碾磨后的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的筛子除去胚片和糠屑. 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 结果的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 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的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 4.3.2.1 精米样品的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的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的精度为糙米去糠率的10%±0.5%. 4.3.2.2 整精米样品的分离 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的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 结果的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中国船级社(2012年)通函第14号总第176号-关于执行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MN-2-011-5的通知cn

Form: RWPRR401-B C C S 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2 年)通函第 16 号总第 176 号 2012年 1月 29 日(共5+5页) 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审图中心,本社验船师,有关船厂、设计单位及航运公司 关于执行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MN-2-011-5的通知 马绍尔群岛主管当局发布了海事通告MN-2-011-5,给出救生用品及救生设备认可、检修及布置等要求。请在检验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MN-2-011-5中文译文参考

救生用品及救生设备 参考文件: (a)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及其修正案 (b)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及其修正案 (c)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的建议(MSC.81(70) 决议) 及其修正案 (d)欧盟96/98/EC船用设备法令(MED) (e)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的建议案(A.768(18)决议) (f)通过对气胀式救生筏站认可条件建议案(A.768(18))的修正案(MSC.55(66)) (g)关于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接缝和密闭性能进行定期试验导则(MSC/Circ.1114) (h)马绍尔群岛技术通函1# (i)马绍尔群岛技术通函4#(Rev.1) (j)全封闭救生艇内穿着救生服导则(MSC.1/Circ.1278) (k)IACS统一解释SC 213 (l)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2-011-37,救生设备的要求、维护及检修 目的: 本通告解决了最近的一些问题,以及提交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当局要求解释和澄清涉及马绍尔群岛旗船舶救生设备的问题,本通告取代了Rev.4/11,进一步澄清了关于远离存放的救生服的内容。由于救生艇及承载释放艇钩问题的严重程度,这些问题已转到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2-011-37独立成文(上述参考文件(l))。

生鲜肉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生鲜肉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鲜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畜禽肉和畜禽内脏。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运输储存、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 畜禽肉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驴肉、马肉等畜肉以及鸡肉、鸭肉、鹅肉、鸽肉等禽肉。 畜禽内脏主要包括畜禽肝、肾、肠、胃、心、肺等。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8 畜禽肉中己烯雌酚的测定 GB/T 5009.116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0366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444 猪组织中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检测方法微生物学检测方法 GB/T 20746 牛、猪的肝脏和肌肉中卡巴氧和喹乙醇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2 猪肉、牛肉、鸡肉、猪肝和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63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垄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4 可食动物肌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强力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 GB/T 20766 牛猪肝肾和肌肉组织中玉米赤霉醇、玉米赤霉酮、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双烯雌酚残留量的测定液

农业部第公告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图文稿

农业部第公告兽药最高 残留限量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二00二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组成。 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 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 3、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 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

附录1:动物性食品允许使用,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 药物名称动物 种类 Acetylsalicylicacid 乙酰水杨酸牛、猪、鸡 Aluminiumhydroxide 氢氧化铝所有食品动物 Amitraz 双甲脒牛/羊/猪 Amprolium 氨丙啉 家禽 Apramycin 安普霉素猪、兔山羊鸡 Atropine 阿托品所有食品动物 Azamethiphos 甲基吡啶磷 鱼 Betaine 甜菜碱所有食品动物 Bismuthsubcarbonate 碱式碳酸铋所有食品动物 Bismuthsubnitrate 碱式硝酸铋所有食品动物 Bismuthsubnitrate 碱式硝酸铋 牛 Boricacidandborates 硼酸及其盐所有食品动物 Caffeine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关于中药材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规格目录》的,按国家兽药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增加含量或包装规格管理,不实行标准试行期和监测期保护。拟生产该类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规格目录》中所列规格外,其他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同时废止。拟增加《规格目录》同品种的含量或包装规格的,按《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资料审查原则》(农办医[2005]52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法定兽药检验机构对列入《规格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检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取样量,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 四、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审评办上报补充资料。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同品种地标同时废止,其他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地已批准但未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的、未列入本公告《废止目录》的、未列入本地自行撤销地标清单的地标,均可按照426号公告要求抓紧组织该类地标的申报。 七、对联合协作申报地标的,所有企业应分别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由承办企业按42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并附联合协作协议书。参与协作企业填写的《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需经本辖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作为地标升国标后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证明材料。 八、各地已上报审评办但未列入《废止目录》、《受理目录》及未做任何改变的国标品种,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标清理工作,认真执行地标清理政策,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兽药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疫病防治效果,促进我国兽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 2.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兽药标准受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安普霉素山羊 鸡产奶羊禁用产蛋鸡禁用 Atropine 阿托品 所有食品动物Azamethiphos 鱼

甲基吡啶磷 Betaine 所有食品动物 甜菜碱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Bismuth subcarbonate 碱式碳酸铋 Bismuth subnitrate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

Calcium carbonate 碳酸钙 Calcium chloride 氯化钙 Calcium gluconate 葡萄糖酸钙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 Cloprostenol 氯前列醇 牛、猪、马 Decoquinate 癸氧喹酯牛、山羊仅口服用,产奶动物 禁用 Diclazuril 山羊羔羊口服用

Epinephrine 肾上腺素 所有食品动物 Ergometrine maleata 马来酸麦角新碱所有哺乳类食品动 物 仅用于临产动物 Ethanol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赋型剂用 甲醛 Glutaraldehyde 戊二醛 所有食品动物 Gonadotrophin releasing hormone 垂体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 所有食品动物 Human chorion gonadotrophin 所有食品动物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食用菌产业化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背景 1、项目名称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食用菌产业化示范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 (1)单位名称:****食品有限公司 (2)法人代表:骆山 (3)所有制形式:民营有限责任公司 (4)单位概况 ****食品有限公司坐落在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期标准厂房17号,是一家以生产蔬菜水果罐头为主的食品加工出口经营民营企业。公司2004年6月登记注册,当年获企业进出口自营权,国家出口卫生注册号3400/01028。 该公司拥有国内先进的蔬果类罐头生产线8条和配套齐全的生产经营管理设施,年生产能力20000吨。产品从原料基地种植开始到终极客户建有较为完备的质量可追溯体系。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企业2005年8月通过ISO-9001:2000、HACCP质量体系认证。经过数年的快速发展,目前该公司总资产已达上亿元,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1.16亿元,实现利税687万元。 主要产品有三大系列:(1)食用菌罐头系列:包括双孢菇、白灵

芝菇、鸡腿菇、草菇、杏孢菇、金针菇等;(2)蔬菜罐头系列:芦笋、青刀豆、甜玉米、青豆、云豆、番茄沙拉、五彩辣椒、胡萝卜、土豆、红薯、什锦蔬菜等;(3)水果罐头系列:糖水黄桃、梨、杏、苹果、草莓等。主要产品规格品种近百个,多个产品获美国FDA、欧盟IFS和加拿大官方认证。公司自成立以来产销两旺,客户络绎不绝,产品供不应求。特别是各种规格双孢菇产品和芦笋产品,国外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出口创汇连年增长。产品远销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东南亚、中东、大洋洲、南美洲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 公司通过严格的管理,出色的经营使企业的经营信誉和社会形象很快得到提升:2007年被阜阳市连续授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优势农产品规模基地建设“先进龙头企业”; 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被安徽省农委授予蔬菜产业化“十强龙头企业(加工型)”;总经理骆山被阜阳市政府评为“百杰优秀企业家”;企业被安徽农业大学选定为教学实践基地。 公司积极实施产业化经营战略,采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模式,狠抓食用菌基地建设。目前该公司已相继在颍泉区的台庄和临泉县谭棚等地发展食用菌基地5000余亩,公司的食用菌生产基地通过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带动了一大批农民致富,为阜阳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扩大出口创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研究院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945号公告)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第945号公告 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1: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附件2: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3: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附件4: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附件1: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二、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汉字组成。 三、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一)采用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通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 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见附件4。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在简化通用名称中可以使用同一词头或关键词,不同之处在标签有效成分栏目中体现。 (二)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反映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种类的数量。 (三)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按照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简化通用名称含有某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全称的,应当将其置于简化通用名称的最后。 (四)简化通用名称应当尽量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其选取基本原则如下: 1.通用名称为2-3个汉字;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三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发布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

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具体工作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在注册地、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 一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第七条一个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提出品种登记申请的,最先申请的为申请者;同时申请的,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为申请者;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国家再次公布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国家再次公布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 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按:为了提醒广大饲料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饲料安全法律法规,特转载国家相关部门于2011年4月23日再次公布的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82种饲料添加剂等物质名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7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国内外大部制研究综述

国内外大部制文献综述 任静 (公共管理系107081 10708110) 摘要: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大部制改革的思路,为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 方向。在如此重要的报告中出现“大部门体制”这一提法还是首次,由此引发了学术界的许多热议和争论。学界围绕大部制改革,尤其是对大部制改革的原因、路径、难点与阻力以及国外经验借鉴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我国大部制研究依然存在对大部制改革的理论基础研究不足,主要以“价值导向”和“功能导向”的“谚语式”研究遮蔽了经验性的科学讨论和理论积累等问题。本人对这些研究进行综述,希望对我国大部制改革的实行有所裨益。 关键词:大部制;内涵;政府管理;动因;推进;结构 正文: 大部制的内涵及产生渊源 明确大部制的概念是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的前提,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此进行了探讨,尽管表述不一,但主流观点的要义和内蕴相差无几。学者们普遍认为,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大部制是指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都管理,从而降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换言之,大部制是一种政府组织架构类型,是指以相对较少的政府组成部门覆盖尽可能多的政府的基本职能。 张成福和杨兴坤集中于大部制的内部结构的研究,认为大部制的实质在于政府机构内部的职能整合、统一领导、运转协调、资源共享、结构优化以及机构精简。李汉卿则认为大部制本质不仅包括部门调整,而且也是一个政治机会,其实质是政府职能的重新调整。 从政府产生之时,就存在着依据对象进行分工管理的客观要求。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要求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必须有所分工,才能有效地实施管理,也就是实行部门管理体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承担的职责和功能不断增加,机构数量也将不断增多,进而出现政府部门管理中交叉、重叠、真空领域不断增加,产生矛盾和问题。于是,大部门体制应运而生。近几年来,大部门体制逐步成为部分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组织中央政府时的一种选择。 密尔认为,设立行政部门的原则应以处理行政事务的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性为主。1918年发表的《富尔顿报告》确立了设计政府体制的原则,即“按任务分工”的职能原则,从而使“混乱与重叠的情况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是对大部制的明确理论表述。实践中的做法就是把一些职能有联系的小部门合并组成“特大部门”。“特大部门”可以制定自己的策略和决定自己的工作重点,也能自行解决问题,而不用通过部门之间的委员会进行长时间讨论,它大得足以完成一些专门性的工作,能支持中央比较明确的策略。从20世纪50年代起,随着政府职能的增加,英国有意识地推行了大部制;这一过程在60年代曾加快进行,当时有三个具有代表性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76号总局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总局令176号) 第176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11月27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第七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八条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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