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6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6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

国际法主体必然是由其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责任的承担者

除基本主体国家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

国家责任∈国际责任

个人:是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少数领域: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国际争端法等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概念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①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一国侵害了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了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界标,拖欠联合国会费

②严重违背一般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贩卖奴隶、

贩卖毒品,从事海盗行为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

(一)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间谍)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国家的行为.

是否支配国的行为,看是否其资格行事

5.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如果一国与叛乱运动的机关有关,而按以

上规则可归因于该国,则是该国行为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

新政府:视为该国的行为

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不应视为国家行为。国家对此类行为是否承担责任,视其具体问题而定

A.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在国外的私人行为,一般仍由他们所属的国家负责

B.其他个人,不应归责于国家

C.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或一群人肆意侵犯外国的利益,国家负责

(二)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1.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的行为。

确定是为帮助、协助他国进行不法行为,则帮助、协助本身构成不法行为

2.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从事国际不法行为,行

使指挥或控制权的国家,应负国际责任

3.一国因受他国胁迫从事某项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须负责任

※不妨碍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

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强行法义务

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禁止侵略的义务

2.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灭绝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禁止奴隶制度灭绝种族种

族隔离

3.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

海洋

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

一、概念

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的性质: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

1.其活动是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

2.其活动通常有潜在的危险性

3.活动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

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

1.同意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经一国同意的行为不适用于国家据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而产生的义务

2.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

指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一般对抗措施&自卫行为

一般对抗措施:由于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引起,对抗行为限于非武力方式:经济制裁、断绝邦交

自卫行为:受到他国的武力侵略和武力攻击时,受害国为了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采取的武力反击行为

3.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

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极端为难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帮助造成,或者该行为可能引起相同或者更大的暂按,则不应排除行为的不合法性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

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对地球表面的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行为国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该行为是否过失

以下情况免除:

1.由于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2.在发射空间物体中,发射过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过的空间物

体或其所在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如果发射国没有过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1.限制主权

只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严重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国家

2.恢复原则

3.赔偿

4.道歉

二、国际损害的责任形式

主要是赔偿:国家的赔偿责任国家与经营者共同承担的赔偿责任经营人单独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节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

2015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https://www.360docs.net/doc/246854272.html,/ 财考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46854272.html,/ 2015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为了方便备战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法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以达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个人和单位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受追究。 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和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刑事责任重在惩罚,因此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大,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但相较于刑事责任要轻得多,主要看它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有多大,若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就要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章节测试

甲国某航运公司的甲国籍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发生核泄漏,污染了乙国港口。甲乙两国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依上述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虽该行为非甲国所为,但甲国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B.甲国有义务保证该航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 C.甲国应承担全部的赔付 D.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的同时,在船运公司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国家不法行为可以引起国际责任,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不法行为?() A.甲国损坏了其邻国丙国的边界标志 B.甲国侵犯了在甲国居住的乙国侨民的利益 C.丁国的国家元首来甲国访问,甲国未鸣放礼炮欢迎 D.甲国在其国内建立种族隔离区,采取种族隔离行动 根据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应当负绝对责任,失败发射不包括在其中 B.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也适用该责任公约 C.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 D.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F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推定过失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 国际法中,当一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会出现下列哪种后果?() A.是否承担责任国际法上没有定论 B.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可以被免除国家责任 C.由于不属于国家行政当局的行为,因而应免除国家责任 D.该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应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A.国家的政府的行为 B.政府授权的个人的行为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46854272.html,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等。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2009年新增章节,2010年略有调整 09年单选1题多选1题,合计2.5分. 09年单选1题多选1题,合计2分. 本章主要考点 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 1、定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它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2)区别:两者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税收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的各种协议和各种规范。

3、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涉外税收本质上是国家税收的延伸,是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 1、税收管辖权的定义: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2、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3、三类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1)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确立。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2)居民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3)公民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

国际法第1阶段答案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国际法》第一章到第四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甲国A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乙国中央政府,要求其承担违反特许协议的责任,乙国中央政府的下列哪些行为不能使得甲国法院获得管辖权?( D ) A、乙国向甲国法院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将正式出庭答辩 B、乙国与A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中有一个条款说明乙国放弃主权豁免 C、乙国在甲国受案法院提起反诉 D、乙国派出代表出庭主张甲国法院未经乙国同意无权受理该案 2、甲国与乙国合并为丙国,丙国对下列哪些事项应予继承,说法正确的有?( A ) A、甲国原与丁国签订的边界划分条约丙国应当继承 B、乙国原与丁国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丙国应当继承 C、原甲国中央政府对丁国政府所负债务丙国无需继承 D、原乙国向丁国某私人银行所借贷款丙国应当继承 3、国家对国际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必须是可归因于国家的,下列关于国家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A、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 B、国家的军事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 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 D、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4、格老秀斯在1609年发表的名著是( B )。 A、锁海论 B、海洋自由论 C、战争与和平法 D、罗得海法 5、国际关系包括( C )的关系。 A、国家间或国家与外国人之间 B、一切跨国之间 C、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法律等 D、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 6、法律上的承认是( B )。

国际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1)简述国际法的学科定义。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 (4)试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5)论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top↑ 第 二 章 国 际 法 基 本 原 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试述国际强行法及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3)试述《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top↑ 第 三 章 国 际 法 主 体(1)试述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区别及其原因。 (2)试述单一国与联邦的主要区别及其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认和继承方面有哪些实践。 top↑ 第 四 章 国

法 上 的 居 民(1)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和丧失方式。 (2)简述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的产生和解决。 (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原则。 (4)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5)简述有关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top↑ 第 五 章 国 际 法 律 责 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有何特点? (2)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有哪些构成因素? (3)国际法律责任有哪些免除因素? (4)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 top↑ 第 六 章 领 土 法(1)国家的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2)比较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 (3)试述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4)什么是边境制度。 (5)《南极条约》主要确立了哪些法律制度。 top↑

七 章 国 际 海 洋 法(1)国家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比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4)为什么要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 top↑ 第 八 章 国 际 航 空 法(1)简析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析领空及其法律地位。 (3)华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简析1963年《东京公约》在航空管辖权方面的贡献。 top↑ 第 九 章 外 层 空 间 法(1)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3)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4)试述空间碎片的法律问题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目前,我国对于投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投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③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中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已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来源:招标师在线网(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

第6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 国际法主体必然是由其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责任的承担者 除基本主体国家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 国家责任∈国际责任 个人:是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少数领域: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国际争端法等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概念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①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一国侵害了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了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界标,拖欠联合国会费 ②严重违背一般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贩卖奴隶、 贩卖毒品,从事海盗行为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 (一)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间谍)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国家的行为. 是否支配国的行为,看是否其资格行事 5.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如果一国与叛乱运动的机关有关,而按以 上规则可归因于该国,则是该国行为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 新政府:视为该国的行为 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不应视为国家行为。国家对此类行为是否承担责任,视其具体问题而定 A.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在国外的私人行为,一般仍由他们所属的国家负责 B.其他个人,不应归责于国家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⑴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2、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反率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 答: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4、什么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方式有:担保、抵押、定金、留置、质押五种。 5、什么是知识产权?它具有哪些特点? 答: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2)它具有双重的内容,即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3)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4)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是它的客体独创性的必然要求。(5)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6)它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6、我国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顺序是什么? 答: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什么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有哪几种?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一般有三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 8、人身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⑴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荣誉

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

[案例研习]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案情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领导纳粹德国,对人类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1942年1月18日,9个被希特勒占领的国家在英国流亡的政府,在伦敦发表《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这后来得到美国、英国和苏联的赞同。1943年10月25日,“联合国家战犯委员会”成立,同年它发表了惩处战犯的莫斯科宣言;为了执行这一宣言,美、英、法、苏在伦敦签订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宪章》),决定在德国纽伦堡组织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该《宪章》规定,本法庭是为了公正迅速审判及处罚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争罪犯而设立的。法庭由苏、美、英、法四国各委任法官和助理法官各一人组成。 【判决】 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法庭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处戈林等12人绞刑,赫斯等3人无期徒刑,史拉赫等2人有期徒刑20年,内拉 特有期徒刑15年,杜尼兹有期徒刑10年; (二)判决沙赫特、巴本、弗立兹3人无罪,立即释放; (三)判定纳粹党的领导机构、党卫军、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为犯罪组织。 苏联籍法官对于宣判沙赫特等3人无罪,对于判处赫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对于不宣布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评析】 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国际上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纽伦堡审判表明,战争犯罪是以国家名义或作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作出的,有关国家和个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国家行为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不是相互对立的,所以国家责任与从事国务活动的个人责任也不可能截然分开。国家的职能必须通过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动来实现,其中个人的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而是以国家名义或以国家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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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书 签。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等。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

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发生问题后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实践中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采取非诉讼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最终由法院审判解决的仅占一小部分。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其与行政、刑事责任的重大区别。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1)停止侵害;?

哪些是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根据《软件条例》第23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或者登记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或者登记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或者登记,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2)条规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 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对不同版本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旧版本的提高和改善。此种提高和改善应认定为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演绎。 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对系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的开发单位,如其对原开发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提高,应经过开发单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软件程序员接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又接受第二个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仅将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提交给第二个单位,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福师 《国际法》第四章 期末考试备考资料57

福师《国际法》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 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答案:B 考点:国际法律责任 详解: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行为违反其国际义务,即有国家不当行为的存在。所谓国家不当行为,是指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对另一国或国际社会所作的侵害行为。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要两个:一是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违背国际义务。 下列行为,通常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它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7)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提到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行使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行为。 本题中,甲国在其与乙国缔结的条约有效的情况下,通过国内立法取消乙国公民在甲国根据条约可以享有的某些投资优惠,属于违反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是甲国立法机关作出,可归因于甲国。因此该行为属于国家不当行为,甲国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故B 正确。

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国家指定和认可的,调整产品的制造者、经营者与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P224 产品责任立法的三个阶段: 1、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产品责任立法。特点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混合, 而特别突出侵权责任; 2、早期资本主义的产品责任立法。特点以合同责任为核心,合同是产品 责任的唯一依据和形式; 3、现代产品责任全面立法。P225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发展较早的、也是教发达的,它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也比较严格。P226 产品责任法特征: 属于强制性法律; 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 产品责任法具有制裁性。产品责任法对于侵害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令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P226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洲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P227 美国法根据缺陷产生的原因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产品制造缺陷、指示缺陷。P227—228 缺陷的认定标准:消费者预见标准;制造商标准;危险与效益标准。P228—229 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原告就产品责任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相当广泛,判决的金额通常在一百万美元以

上,有时甚至高达上亿美元。P234 欧洲经济联盟理事会为协调各成员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于1985年7月通过《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1988年8月1日前采取相应的国内立法予以实施。P235 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无罪责; 时效,所损害者的权利自生产者将引起损害的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十年届满即告消灭,除非受害者已在此期间内对生产者起诉。同时,原告提起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三年,从原告知道或理应知道收到损害、产品有缺陷及谁是生产者之日开始计算; 赔偿的最高额,《指令》允许成员国在立法中规定,生产者对由于同一产品、同一缺陷所引起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总赔偿责任不得少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P237 意大利:该国于1988年5月采用总统法令的简单方式,将《指令》纳入国内法,其内容与措施均与《指令》雷同。P238 英国:该国于1987年制定《消费者保护法》,将《指令》纳入国内法。P238 德国:原来的联邦德国于1989年12月通过《产品责任法》将指令纳入国内法。P238 希腊:该国于1988年将《指令》纳入国内法。P238 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开始施行。P239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 5.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国际法规则的性质与国际责任 (1)在国际法理论上,按规则的功能可把国际法规则分为三种: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①初级规则又称一级规则,是指确定国际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属于此类。 ②次级规则也称二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违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则。 ③三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实施的程序性规则。 (2)国际责任主要涉及国际法的二级规则和三级规则。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责任有以下特征: ①国际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体。 ②国际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跨界损害行为。 ③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国际责任的发展 国际责任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 (1)传统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就是国家责任,而且传统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伤害承担的责任。 (2)20世纪初开始,一些私人团体、区域组织和国际联盟曾尝试对国家对外国人人身

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编纂。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开始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l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将国家责任列入其编纂的l4个专题之一,并从l955年开始研究。 (4)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在官方学术层面完成了对传统的国家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工作。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还通过2001年《预防跨界损害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跨界损害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分别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涉及的“预防”和“赔偿责任”两个问题进行编纂和发展,从而将国家责任扩大到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5)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二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6)国际法委员会从2000年开始对国际组织责任进行编纂,并于2011年通过了《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这一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国际组织领域。 二、国家不法行为的责任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国家责任国际习惯法的权威证明。根据《条款草案》,构成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有关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该国的国际义务,该国主观心理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1.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下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 ①国家官员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使节的一切不法行为,不论是以公务或私人名义

国际商法第4章 产品责任法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所要解决的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也不是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如何实行产品质量管理的问题,它所解决的是产品致人损害时的损失赔偿问题。由于一般情况下产品责任最终要由产品的生产制造者承担,因此,产品责任又被称为产品制造者责任。 产品责任是伴随着现代化工业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18世纪末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得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商品生产逐渐形成一些前所未有的特点,随之也带来了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损害事故增多的现象。对于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后果由谁来承担责任,受损害者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如何得到赔偿的问题日益为社会所关注。为解决这个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相关的法律应运而生。 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最先诞生于英国,现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法律部门。产品责任法不同于调整国家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为保证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产品质量管理法或产品质量监督法。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是作为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损害事故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它以规定何种产品损害应获得赔偿、谁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诉讼等为内容。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生产与消费关系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精髓是平衡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利益关系。产品责任法在规定了生产者责任的同时,为消费者、产品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应属于消费者保护法。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 (一)关于产品 从经济学上讲,产品是人们通过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形成的一定成果。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不只是满足生产者自身的消费需要,更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消费需要而进行生产的,此时的产品表现为从生产者手中通过市场交换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商品。但是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比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的范围要窄,并非任何商品都能产生产品责任。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因而在不同国家“产品”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在一些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中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例如《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又称《斯特拉斯堡公约》)中规定:“产品”一词指所有动产,包括天然动产和工业动产,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既使是组装在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这里它强调受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只是动产。而有些国家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则不限于动产。《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则还将电这种无形产品纳入产品的范围。一些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国际公约还将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之外。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关于产品缺陷,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大致相同又略有差异。例如《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为有缺陷。”《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斯特拉斯堡公约》规定:“考虑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件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为有缺陷。”有些国家虽然对产品缺陷无明确的定义,但仍可推知其立法含意。例

论国际法律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 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传统国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且国家只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不当行为承担。但是,随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在主体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扩大。在主体方面,除了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民族解放运动也在某些程度和范围内作为国际责任的主体。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惩罚战争罪犯的实践还在特定范围内将国际责任追究至个人。在客体方面,国际法主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须对其合法但致其他国家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点 1,国际法律责任仍处于习惯法的支配之下。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各国“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规定之义务,相应地就必须使违反国际义务的主体承担一定的后果”。其他所以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既体现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这些基本原则的保证。如“国际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都离不开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保障。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以习惯法为主,软弱性较为明显。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产生于近代国家兴起以后,在很长时期内都由西方的法律观念于偏见主导了包括国际法律责任在内的国际法发展。而在二战后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兴起,并要求改变国际法中的一些维护西方殖民扩张和经济侵略需要的国际法规则,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律责任的新主张。例如在当地救济和外交保护问题上西方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产生种种分歧,致使国际社会尚无法缔结一项有关国际法律责任的多边条约。至今,国际法律责任仍处于习惯法的支配之下。 2,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任何国际法主体对于他们所为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都应承担国际责任,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国际不法行为是指一切国际法主体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它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致使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是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而违背……则构成国际罪行。因此,任何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自由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即必须具备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才能引

第四章_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责任

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责任 A、教学目标:了解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与免除,并能分析有关实践。 B、教学重点:国家豁免问题;国际责任问题。 C、教学难点:国家责任法律问题的新发展。 第一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其豁免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及国家的国际法地位 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即政府;主权。 2、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固有的、核心的内容。任何法律主体都有其特定的基本法律权利和义务。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不例外。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在国际法上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享受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但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也必须或当然地享有一些作为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并承担一些基本的义务而并非要依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并且这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对任何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来说都是一样的。 有关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国际法文件有: 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3章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94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 《联合国宪章》 《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所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至于这种权利的来源,有不同的理论,自然法学派认为是来源于自然法;实在法学派认为是来源于国家的国际人格,来源于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我们国内更多持有的观点是由国家主权引申而来的,一般认为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依据主权而当然享有的权利,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死攸关的权利,因而是国际法确认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如周鲠生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在本质上是和国家主权不可分的;基本权利就是从国家引申出来的权利。国家既有主权就当然具有一定的基本起来,否认一国的基本权利就等于否认它的主权”。这论断成为国内最权威的解说和引证。 根据联合国1949年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 10 风别对应什么东西?判死刑属于什么责任? 推荐于2016-03-03 12:38:54 最佳答案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 1、产生的原因不同。 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间因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在处理民事责任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在处理刑事责任时,则适用《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等。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为接受刑事处罚。 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 刑事责任则主要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指定情形的,也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三方面,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三是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我 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分,再就是行政处 罚。行政处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再就是行政处罚,本法对此作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 行为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不可免除性。举例 来说,一汽车司机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给他人生命或者健康造成损失,这司机 首先应当对被害人的生命或者健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后,交通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该汽车司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汽车司 机驾驶执照或者罚款。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只追究该汽车司机的民事责任,那就是错误 的。有的同志会提出,民事责任应主要由法院解决,行政机关是否有调整民事关系的职 责。从理论上说,行政机关可以不负责调整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应由法院判 决。但也有例外,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可以裁决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 安机关可以裁决赔偿损失和承担医疗费用,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 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二是当事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调解的,这种方式是一种比较简便、 比较及时处理民事纠纷的办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如我国基层的司法调解。行政机关在 纠正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从实际出发,能够依法作出承担民 事责任裁定的,就应当做出裁定;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经当事人同意,在双方自愿的基 础上也可以作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当事人要求经法院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顺序问题,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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