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

关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
关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10年2月4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7月30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自治县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自治县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养护农村公路。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

(一)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1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护路日。

第七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与乡(镇)建设规划相协调,并应当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和文物古迹。

第九条农村公路用地和公路保护用地,依照下列标准执行:

农村公路两侧行道树、边沟、截水沟(上至坡顶,下至坡外脚)外缘以外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边缘各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公路保护用地。

第十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未经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排水;

(二)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及其设施,涂改公路标志;

(三)设卡收费;

(四)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五)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六)挖砂,取土,采矿,烧窑。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经过村寨、田地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通水渠道。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公路配套设施,在主干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等交通标志。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需要取土、挖砂和采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地点和范围,报县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县道和乡道公路建设需要占用农田(地),拆迁房屋及其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村道建设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但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工作,县道、乡道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林木,需要砍伐的,须经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的养护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农村公路,可以采用分段承包的方式进行。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开山、伐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影响农村公路通行和损坏农村公路及其设施。

第二十二条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补种,并处砍伐林木每棵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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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速公路编号对照表

全国高速公路编号对照表 (不含省级高速公路) 2010年7月底前完成新的命名 北京放射线 G1—京哈高速(北京-哈尔滨) G2—京沪高速(北京-上海) G3—京台高速(北京-台北) G4—京港澳高速(北京-香港、澳门) G5—京昆高速(北京-昆明) G6—京藏高速(北京-拉萨) G7—京新高速(北京-乌鲁木齐) 南北纵向线 (由东至西) G11—鹤大高速(鹤岗-大连) G15—沈海高速(沈阳-海口) G25—长深高速(长春-深圳) G35—济广高速(济南-广州) G45—大广高速(大庆-广州) G55—二广高速(二连浩特-广州) G65—包茂高速(包头-茂名) G75—兰海高速(兰州-海口) G85—渝昆高速(重庆-昆明) 东西横向线 (从北至南) G10—绥满高速(绥芬河至满洲里)

G12—珲乌高速(珲春至乌兰浩特) G16—丹锡高速(丹东至锡林浩特) G18—荣乌高速(荣成至乌海) G20—青银高速(青岛至银川) G22—青兰高速(青岛至兰州) G30—连霍高速(连云港至霍尔果斯) G36—宁洛高速(南京至洛阳) G40—沪陕高速(上海至西安) G42—沪蓉高速(上海至成都) G50—沪渝高速(上海至重庆) G56—杭瑞高速(杭州至瑞丽) G60—沪昆高速(上海至昆明) G70—福银高速(福州至银川) G72—泉南高速(泉州至南宁) G76—厦蓉高速(厦门至成都) G78—汕昆高速(汕头至昆明) G80—广昆高速(广州至昆明) G1:京哈高速,北京…泰皇岛…锦州…沈阳…四平…长春…哈尔滨,1280公里

G2:京沪高速;北京…天津…沧州…德州…济南…泰安…临沂…淮安…江都…江阴…无锡…苏州…上海,1245公里 G3:京台高速;北京…天津…沧州…德州…济南…泰安…曲阜…徐州…蚌埠…合肥…铜陵…黄山…衢州…南平…福州…台北,2030公里 G4:京港澳高速;北京…保定…石家庄…邯郸…新乡…郑州…漯河…信阳…武汉…咸宁…岳阳…长沙…株州…衡阳…郴州…韶关…广州…深圳…香港(口岸),2285公里 G5:京昆高速;北京…保定…石家庄…太原…临汾…西安…汉中…广元…绵阳…成都…雅安…西昌…攀枝花…昆明,2865公里 G6:京藏高速;北京…张家口…集宁…呼和浩特…包头…临河…乌海…银川…中宁…白银…兰州…西宁…格尔木…拉萨,3710公里G7:京新高速;北京…张家口…集宁…呼和浩特…包头…临河…额济纳旗…哈密…吐鲁番…乌鲁木齐,2540公里 G11:鹤大高速;鹤岗…佳木斯…鸡西…牡丹江…敦化…通化…丹东…大连,1390公里 G111:鹤哈高速;鹤岗…绥化…哈尔滨 G112:集双高速;集安(口岸)…通化…梅河口…辽源…四平…双辽 G113:丹阜高速;丹东(口岸)…本溪…沈阳…新民…阜新 G15:沈海高速;沈阳…辽阳…鞍山…海城…大连…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盐城…南通…常熟…太仓…上海…宁波…台州…温

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数据解读报告对关键因素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高速公路年末里程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 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数据解读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云南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现状 (1) 第二节云南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指标分析 (3) 一、云南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现状统计 (3) 三、云南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占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比重统计 (3) 四、云南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南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南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同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云南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指标分析 (7) 一、云南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现状统计 (7) 二、全国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南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占全国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云南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云南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2016-2018)统计分析 (9)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2]12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27 【实施日期】2002.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云政发[2002]1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云南公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立体交通网络,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的宏伟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目前,我省纳入国家统计的通车里程已达16.4万千米,总里程位居全国第一,公路建设投资已占全省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7,为改善云南投资环境、提升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地质地貌复杂,建设难度越来越大,建设成本不断增加,资金筹措越来越困难。路网技术标准低,结构不

合理,路面质量差,抗灾能力弱,通行能力小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高等级公路的比重仅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1. 7%,国道主干线建设只完成总体规划近50%,加快建设刻不容缓。 二、明确目标,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我省公路建设“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加强通县油路建设提高整个路网等级为基础,确保“十五” 期间完成公路建设任务400 亿元,新增公路里程3 000千米,大幅度提高路面等级,高等级公路占总里程的比重达到2.6%左右;到2010年,完成干线公路的全面改造,高等级公路比重达到3.5%以上。具体目标是,以“三纵三横、九大通道”为主,抓紧建设国道主干线嵩明至待补高速公路,开工建设昭通至待补高速公路、水富至麻柳湾高等级公路、安宁至楚雄和保山至龙陵高速公路、锁龙寺至砚山至罗村口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省际间公路通道和国道干线公路思茅至小勐养高速公路、小勐养至磨憨二级公路、祥云至澜沧江二级公路、武定至永仁二级公路等路段;在改造干线公路的同时,对旅游干线公路、经济干线公路、国道干线以及地(区、市)通县公路、县县通公路进行全面改造,改善公路条件,提高全省公路的路网等级。 三、加大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进一步落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和《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云南省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实施方案

云南省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实施方案 为补齐高速公路建设短板,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决战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工程的基础上,启动实施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以下简称“互联互通”工程),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云南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加密滇中、沿边拉通、滇西循环、互联互通”为重点,着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广泛、互联互通的高速公路网络,服务保障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我省“五纵五横一边两环二十联”中长期高速公路网规划为基础,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云南实际,调整完善高速公路布局,加快高速公路项目建设。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高效率的交通运输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高速公路运输保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调动地方积极性。坚持“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充分尊重州(市)意愿,发挥地方积极性,积极推动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扩大有效投入,项目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坚持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项目“肥瘦搭配”,整合优势资源,吸引信用好、实力强、有担当的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投资建设,科学运用投融资模式,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三)主要目标 2020年-2025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项目78个,里程6024公里,总投资10241亿元。其中,国家高速公路项目8个,里程888公里,投资1510亿元;地方高速公路项目70个,里程5136公里,投资8731亿元。 到2025年,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接近1.5万公里;到2028年,“互联互通”工程实施完成,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72万公里,实现127个县(市、区)通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承载力、集散力、辐射力进一步增强。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暂行) 云交基建(2010)91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是指经项目业主招标(或委托)选择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合同规定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须实施第三方试验检测。其中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地方二级公路,有条件的可进行招投标,或者由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高速、一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二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交通行业认证的特殊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四条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应影响现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试验 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按本暂行办法附件(第三方常规、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实施。

第二章选择方式 第五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招标人。招标人在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通过招标择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 第六条原则上一个项目招标选择(或委托)一个第三方试验 检测机构。独立或特殊的检测项目也可单独招标选择(或委托)具 有相应检侧能力和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执业资格及执业要求 第七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侧机构; 2.具有交通行业认证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有专项检测(交通 工程、桥梁或隧道工程等)项目,需要单独招标时应具有相应专项 检测资质证书; 3.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 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全部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第八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尚需满足以下执业要求: 1.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试验检测任务;

云南省农村公路弹石路面设计施工手册

云南省农村公路 弹石路面设计施工手册 一、弹石路的基本概况 用各种不同形状和尺寸石块铺筑的路面统称为块石路面。根据所用石块的形状、尺寸及加工修琢程度铺筑的路面又可分为条石、小方石、拳石和粗琢块石等数种路面,块石路面按它的平整度分为整齐块石路面、半整齐块石路面和不整齐块石路面。 我国云南省在农村公路中大量建设了弹石路面,属于半整齐块石路面,系用粗打的“拳石”或“弹街石”铺砌而成,俗称“弹石路”。 弹石路面是摊铺在砂垫层上用人工铺砌经过粗凿以后形成的半整齐石块,通过嵌缝填隙压实,成为一种坚固耐久、清洁少尘,适应中重型车辆通行,易于翻修、养护维修和投资较少、方便群众投工投劳的一种路面。弹石路面适宜在石料丰富的山区公路铺砌,也可在道路急弯陡坡地段、沿线城镇、村寨附近的路面以及土基尚不稳定的桥头填土和高填土路基地段铺砌,可在新施工的路段或老路面上加铺弹石路面面层。 弹石路面具有几个特点:建设养护技术要求低,施工难度小;绿色环保,不污染环境;建设养护成本低,性价比较高;满足农村公路的行车要求和通行能力要求;便于群众投工投劳;对路基质量要求相对较低;弹石路面平整度相对沥青路面差,行车噪声较大。 弹石路面填料,主要用来填充石块间缝隙,嵌紧块石不松动,以加强路面的整体性;一般采用砂作为填料,整齐块石弹石路面上,可使用水泥砂浆或沥青砂、沥青玛蹄脂来填缝,有时亦可用砂填缝下部,用水泥砂浆或沥青砂填其上部1/3深度。 弹石路面的强度,主要依靠地基的承载力各石块与石块之间的摩擦力所构成,当此种力很小,不足以抵抗车轮垂直荷载作用时,就会出现沉陷变形。 二、弹石路建设的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弹石路面应遵照沥青路面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弹石路面的结构一般采用:弹石面层+砂垫层+基层+调平层(也可直接路基调形)。 弹石路面设计采用多层弹性体系理论,用以确定结构层厚度。建议弹石路面的材料抗压强度回弹模量EP 值在240MPa 至260MPa 之间考虑。除弹石面层外,其强度不足部分应铺筑基层给予补强,或增加补强层设计。所铺砌的弹石路面应铺砌在路基合格的地段,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等级技术要求。 作为弹石路面重要指标的控制弯沉值根据交通量计算。 2、 弹石路的材料要求 面层弹石料。使用开采的天然石料或路基开挖石方的利用料,其石质不得低于3级(30MPa ),材质坚硬,经粗琢打制后,石块的长度不宜大于高度,高度不宜超过宽度的2倍,石块的顶面与底面应基本平行,并且顶面应略大于底面,石料规格要均匀,石料顶面积在90cm 2~150 cm 2之间,底面面积在60 cm 2~130 cm 2之间。经多年实践,弹石块的高度采用12—14 cm 为宜,较小尺寸的弹石使用质量比大块弹石好,病害少。 弹石块侧面不宜有显著的突出,以免铺砌时妨碍互相靠紧。用于铺筑的石料高度不得大于或小于设计高度的2cm ,尺寸不符的弹石或尖锲状、扁平的石块、 弹石面层 垫层砂 基层 路基

云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

云南省公路网规划(2005-2020年) 云南省交通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

前言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合理配臵资源、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基础,是连接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诸环节的纽带。公路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为其它运输方式提供集疏运服务,同时,随着公路等级的提高,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兴起,公路已能够提供长距离、快速、安全、舒适的高质量运输服务,汽车技术的发展也进一步提升了公路运输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云南省山川、河流密布,地形地貌十分复杂,工程建设困难,使交通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云南省铁路运输受其技术经济特性制约,导致通达性有限;内河运输主要集中在澜沧江流域。在这种情况下,公路运输承担着云南省大部分运输量,其不仅承担着“面上”基础性运输,在运输大通道中也承担着较多的中长途运输。因此,公路基础设施的发展,尤其是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对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近十多年来,云南省公路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取得较大成就,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一定进展。2004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16.7万公里,2005年7月安楚高速通车后,高速公路里程已达1400公里;农村公路里程达14.5万公里,51%乡镇已通油路,84%建制村已通公路。但云南省公路网还明显存在干线公路网结构不合理、布局不完善、高等级公路规模不足,农村公路通达性差、等级低、路面状况差、抗灾能力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世纪初是云南省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五个统筹”,实现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云南省公路交通将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看,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新型工业化蓬勃发展、城镇化加快推进、汽车社会快速到来、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旅游业快速发展以及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公路运输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合作的启动,也给云南省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发挥云南省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促进云南省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桥头堡”,加强云南省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交通联系,需要公路交通发挥重要作用。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拥有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拥有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拥有量具体情况进行深度剖析,从公路营运汽车总数量,公路营运载客汽车辆数,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客位,公路营运载货汽车总辆数,公路营运普通载货汽车辆数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拥有量具体情况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拥有量具体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 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 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拥有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旨在全面梳理云南省公 路营运汽车拥有量具体情况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拥有量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公路营运汽车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总数量占全国公路营运汽车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公路营运汽车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公路营运汽车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南省公路营运汽车总数量同全国公路营运汽车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云南省公路营运载客汽车辆数指标分析 (7) 一、云南省公路营运载客汽车辆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公路营运载客汽车辆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南省公路营运载客汽车辆数占全国公路营运载客汽车辆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云南省公路营运载客汽车辆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云南省公路营运载客汽车辆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公路营运载客汽车辆数(2016-2018)统计分析 (9)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9.25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已于2008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5日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云南高速公路总体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 第1章编制依据及说明 (4) 1.1编制依据 (4) 1.2编制说明 (4) 第2章工程概况 (5) 2.1项目概述 (5) 2.2工程简介 (5) 2.3设计标准 (5) 2.4主要工程量 (5) 2.5施工条件 (6) 第3章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8) 3.1 工程特点 (8) 3.2 工程重点、难点 (8) 3.3 施工技术对策 (9) 第4章管理和施工组织机构设置 (10) 4.1项目组织机构 (10) 4.2岗位设置及职责 (10) 第5章总体实施思路 (16) 5.1 施工总体部署 (16) 5.2 施工顺序安排 (16) 第6章总体平面布置 (18) 6.1 场地布置原则及规划 (18) 6.2 项目经理部、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布置 (18) 6.3 工地试验室 (18) 6.4 拌合站 (19) 6.5 预制场 (20) 6.6 钢筋加工场 (20) 6.7 施工便道 (21) 6.8 临时用电 (21)

6.9 弃土场布置 (21) 6.10 炸药库 (22) 6.11 施工用水 (22) 6.12 临时通讯 (22) 6.13 施工总平面图 (22) 第7章工区划分及施工顺序 0 7.1 桥梁工区划分及施工顺序 0 7.2隧道工区划分及施工顺序 0 第8章主要资源配置 (1) 8.1 项目管理人员投入 (1) 8.2 主要施工队伍、人员及机械设备配置 (3) 8.3 材料计划 (6) 8.4 周转材投入 (7) 第9章主要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8) 9.1桥梁施工 (8) 9.2 隧道施工 (13) 第10章重点、难点工程施工措施 (84) 10.1洞口坍方处理预案 (84) 10.2防止隧道坍塌 (84) 10.3隧道穿越断层带及软岩大变形段结构措施 (84) 10.4隧道防排水预案 (85) 10.5隧道溶洞处治预案 (85) 10.6隧道瓦斯防治预案 (86) 10.7隧道岩爆处治预案 (88) 第11章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90) 11.1 施工总体进度计划与目标 (90) 11.2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90) 11.3 工期保证体系及措施 (91) 11.4 资金使用计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XXX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制定乡规民约,提高沿线群众的护路爱路意识,保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根据《公路法》、《XX省农村公路条例》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已建完水泥路面的农村公路,严格禁止超限车辆通行。各没线村屯村委会有权制止超限车辆通行。 二、农村公路管理站所有成员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其他村社干部为兼职路政管理人员,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止损害公路的行为。 (三)实施农村公路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 (四)监督路政审批事项的执行。 (五)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巡视。 (六)行使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路政管理职责。 (七)向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在农村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地面建筑物、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必须征得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

依法办理手续,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搬迁时应无条件拆除或搬迁。 四、村可聘请沿线居民作为护路员,协助农村公路管理站做好路政管理工作。护路员有权制止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保护路政案件现场,并及时向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报告。 五、要建立农村公路路产档案。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采取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六、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在公路两侧规定控制区内非法建筑。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灌溉。 (五)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六)道路两侧放牛、放羊破坏花草树木行为。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七、农村公路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限载标准和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法律后果,并在危险桥梁、路段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公告牌和警示标志的式样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关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10年2月4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7月30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自治县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自治县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养护农村公路。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 (一)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1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护路日。 第七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与乡(镇)建设规划相协调,并应当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和文物古迹。 第九条农村公路用地和公路保护用地,依照下列标准执行: 农村公路两侧行道树、边沟、截水沟(上至坡顶,下至坡外脚)外缘以外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边缘各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公路保护用地。 第十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未经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排水; (二)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及其设施,涂改公路标志; (三)设卡收费; (四)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五)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六)挖砂,取土,采矿,烧窑。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经过村寨、田地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通水渠道。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公路配套设施,在主干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等交通标志。

云南省26条高速公路于2015年8月16日零时起调整通

云南省26条高速公路调整通行费收费标准相关知识 一、云南省26条高速公路于2015年8月16日零时起调整通行费收费标准,以出收费站时间为准。 也就是说,从2015年8月16日零时,如果你要从楚雄西到昆明、楚雄西到大理、楚雄西到保山,高速路过路费就和以前不一样了。 二、调整以后的收费标准 普通路段和500米以上桥隧将分开计费、合并收费。其中: 客车基本费率标准为普通路段客车0.5元/车公里,500米以上桥梁隧道昆安高速为0.556元/车公里、其他路段为1.2元/车公里; 货车基本费率标准为普通路段0.09元/吨公里、500米以上桥梁隧道昆安高速为0.098元/车公里、其他500米以上桥梁隧道0.20元/吨公里,但综合费率最高不超过0.10元/吨公里。 三、客车(含小轿车)如何收费? 车型类别客车车型及规格计费系数 一型车≤7座客车1 二型车8座~19座客车 1.8 20座~39座客车 三型车 2.5 ≤29铺位的卧铺车

四型车 ≥40座客车 ≥30铺位的卧铺车 3.5 客车收费计算公式=【(普通路段基本车型费率×普通路段里程)+(计费桥梁隧道基本车型费率×计费桥梁隧道里程)】×车型分类计费系数。 客车车辆通行费收费计算结果尾数以元取整,元以下四舍五入。 例如: 一辆30座客车(属于三型车)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入站到松茂收费站出口下高速路,通行费计算方式如下: 昆石高速公路客车普通路段费率为0.5元/车公里,计费桥隧路段为1.20元/车公里,小喜村收费站至松茂收费站普通路段共20.325公里,计费桥隧路段共2.286公里;三型车计费系数为2.5。 套用上面的计算公式如下: 【(0.50×20.325)+(1.20×2.286)】×2.5=32.26元. 客车收费计算结果尾数以元取整,所以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至松茂收费站此辆客车通行费为32元。 四、楚雄西到昆明西、大理、宝山调整前后收费对比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楚雄西到昆明西楚雄西到大理楚雄西到保山 1型客车调整前(元)63 66 133 调整后(元)78 85 177 上调金额(元)15 19 44 2型客车调整前(元)114 118 240 调整后(元)140 152 319 上调金额(元)26 34 79 3型客车调整前(元)158 164 333 调整后(元)194 212 444 上调金额(元)36 48 111 4型客车调整前(元)221 230 466 调整后(元)271 296 621 上调金额(元)50 66 155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省公路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州,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统筹本州,市,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三,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五,州,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三,对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 ,五,加强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以覆盖全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到有路必养~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养路费收入中~按下列标准进行养护资金补助~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但本补助标准只对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后的管理人员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县,市、区,~否则将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各地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交通规费留地方部分的40%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10月起执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

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 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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