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质量规范-江苏地方标准》条文说明

《住宅装饰装修质量规范-江苏地方标准》条文说明
《住宅装饰装修质量规范-江苏地方标准》条文说明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条文说明

1 范围

随着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推进以及全装修住宅不断普及,装饰装修行业内出台了不少全装修住宅的技术标准。但是目前我们仍然面临着面广量大的个体装修,在将来还将迎来全装修成品住房的二次装修改造,制定本标准,一是为了统一个体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规范质量管理手续;二是适应逐渐装配式装修、家居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新型家用设施设备逐渐普及,保证工程质量。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宅的二次装饰装修的施工质量验收,成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指标参数也可依据合同约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3 术语

3.1对于住宅装饰装修,有一些习惯性说法,如家庭装修,家庭装潢,住宅装饰等等。本标准采用“住宅装饰装修”一词,既包含以个体装修为主的家庭装修或家庭装潢,也涵盖批量装修的成品住房的装饰装修工程,同时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相一致。

3.6 智能家居又称智能住宅,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系统,主要包括:家居布线系统、家居网络系统、智能家居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居安防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家居影院与多媒体系统、家居环境控制系统八大系统。其中,智能家居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居安防系统是必备系统。在智能家居环境认定上,一般认为只有完整地安装所有的必备系统,并且至少选装了一种及以上的可选系统才能构成智能家居。

4 基本要求

4.1.2 按照住建部令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住宅装饰装修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如有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一定要有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设计或安全鉴定。

4.1.3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水、电、燃气表具抄表、维修以及更换的方便性。燃气表具的安装、维修应由专门人员进行。

4.1 设计

4.1.1、4.1.2 为了确保设计质量,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一是要满足业主的设计需求;二是要依据设计规范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设计;三是设计深度要满足施工要求和合同约定。

现在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市场上设计师素质良莠不齐,在涉及住宅安全上,很多设计师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少住户会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由于住户、装饰设计师、施工安装作业人员等,不懂或不明结构特点,可能会出现的以下情况:

(1)有些开发商对于给水管线的设计,只考虑进户,户内的管线走向由装修进行设置,可能会出现因为管道的布置而随便开孔,进而破坏结构梁、柱受力钢筋;

(2)可能因为安装空调,而开竖向连排孔,直接破坏结构梁柱或剪力墙的受力钢筋;

(3)为利用窗台下悬挑式空调板以下空间,而凿去承受抗倾设计的空调板梁;

(4)为做暗鞋柜,而凿了剪力墙边缘构件或结构柱;

(5)为了改变房间布局,而将砌于有支承结构梁上的隔墙移位,或是在剪力墙上开门;

(6)为了拓展空间,将户内排气道凿除,在外墙随意开洞外排,损坏结构梁的受力钢筋;

(7)室内干挂石材的后置锚栓安装于无抗拔力或承载力的填充砌体上。

为了确保设计安全,4.1.1、4.1.2条规定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遵守设计规范和有关房屋安全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房间功能。

4.2 材料

4.2.2 考虑到一家一户的装修很难做到进场材料的复检,本条规定装修所用材料必须具备包括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在内的合法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合格证书,最大程度保障材料的使用安全。

3.2.3 材料进场时进行验收,有助于明晰业主和施工方的质量责任。

4.3 施工

4.3.4、4.3.5 基体和基层的质量合格是装饰装修工程合格的前提,在装修工程施工前,装饰企业有义务对基体和基层进行检验,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对于有问题的基体或基层应当及时标记和记录,有助于保证后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以及质量责任的划分。对于空鼓的基层应当重新抹灰施工,施工质量按照现行标准进行验收。

4.4 质量验收

4.4.1 本条针对当前个体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混乱的验收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验收应当贯穿全过程。特别对于装饰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其他一些过程中的施工应当及时验收,隐蔽工程还应留存隐蔽部位照片。

4.4.3 对于个体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检查数量应该是全数检查。

5 给排水与防水工程

5.2 给排水工程

5.2.1 主控项目

5.2.1.3 实际中地漏与管道连接处以及周边往往有空隙,以致形成长期积水,导致卫生间有异味。本条要求周边用胶泥填实密封,防止积水。

5.3 防水工程

5.3.1 主控项目

5.3.1.4 为了防止防水工程的后续施工安装行为造成防水层的破坏,本条规定了应当进行第二次蓄水试验。

6电气工程

6.2 电气布线工程

6.2.1 主控项目

6.2.1.1 本条规定了配电箱的安装位置。

6.2.1.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模拟动作试验,是为了验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否能够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确保住宅交付后的用电安全。

6.2.1.3 同一建筑物导线色标应正确、一致,是为了便于后期维护检测识别。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不断股是为了防止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电气线路发热造成设备损坏或电气火灾。

6.2.1.5 导线应穿管敷设,是考虑安全需要和线路发生故障时维修更换方便。建筑顶棚内明敷的电线如果绝缘层破损,在使用和维护时可能造成电击伤人事故,而且长期使用后,由于电线老化,可能造成电气火灾事故。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建筑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可能因为电线质量不佳、电线受水泥、石灰等碱性介质的腐蚀而老化或墙面钉入铁件损坏电线绝缘层等原因造成严重漏电而发生电击伤人事故。

6.2.1.7 电线、电缆线表面虽有绝缘层保护,但产品质量有好坏,如绝缘层电阻小于0.5MΩ时,会造成相互感应影响使用功能,并涉及安全。

6.2.1.8 本条是为了防止相互干扰,避免发生故障时扩大影响面。

6.2.1.9 插座、开关与燃气源、水源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火灾、漏电事故的发生。

6.2.2 一般项目

6.2.2.2 管内穿线数量合理,本标准规定其线材截面积不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方便后期管线维护时线材的更换。

6.2.2.4 线盒内线材留有量,应考虑安装开关、插座等面板时的损耗量。同时又不宜留得过长,以免线盒内太拥挤导致面板无法盖严。本标准建议线盒内线材长度为150mm,八角盒内线头长度为吊顶高度+300mm。

6.3 开关、插座安装

6.3.1 主控项目

6.3.1.1 照明开关是住宅交付后每天使用最频繁的电气终端,为方便使用,要求通断位置一致,也可给维修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如果位置紊乱不能切断相线,易给维修人员造成认知错觉,产生触电现象。

6.3.1.2 本条是对单相电源插座接线作统一规定,统一接线位置,确保用电安全。目前住宅建筑电气普遍使用三相五线制,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不能混用,除在变压器的中性点可互连外,其余各处均不能相互连通,在插座的接线位置要严格区分,否则可能导致线路无法正常工作或危及人身安全。

6.3.1.4 插座保护接地线一般一条干线上有多个插座,每个插座为一条支线,干线的连接通常具有不可拆卸性,只有整个系统进行改造时,干线才有可能更改敷设位置和相互连接的位置,所以干线本身应始终处于良好的电气导通状态。而支线是指由干线方向某个电气设备、器具(单相三孔插座),通常用可拆卸的螺栓连接,这些设备、器具在使用中往往由于维护、更换等原因需临时或永久拆除,若它们的接地支线彼此间是相互串联连接,只要拆除中间一个,则干线相连相反方向的另一侧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全部失去电击保护,这种现象需严禁发生。

6.3.1.8 家居场所易发生儿童用导电异物去触及导电部位,所以应加以限制。

6.4 照明灯具安装

6.4.1 主控项目

6.4.1.2由于灯具安装在人们日常生活的正上方,安装固定需牢固可靠,即使在受到意外力量冲击下也不致坠落而危害人身安全。

6.4.1.3灯具固定吊钩不小于灯具挂销是等强度概念。若直径小于6mm,吊钩易受意外拉力而变直,发生灯具坠落事故。大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经受力计算后出图预埋安装,为检验其牢固程度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应做过载试验。

7智能化工程

7.1 一般要求

7.1.1 本条规定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智能化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智能家居系统。严格来说,目前我国大部分家庭还没有真正进入智能化时代,目前的智能化仅仅是支持远程控制功能,即利用手机APP远程控制家电设备开关智能,尚未形成物联网概念。根据实际发展阶段,本章规定了相应的验收内容。

7.2 家居信息箱安装

7.2.1 主控项目

7.2.1.1 家居信息箱的尺寸应满足电源插座、SFU设备、家庭网关设备、配线模块、扩展模块以及至少0.5m长光缆安装的空间需求。

7.4 电话、信息网络

7.4.1 主控项目

7.4.1.1 信息网络插座面板是指电话、网络插座面板。

7.4.1.2 信息网络系统信号传输线路敷设完成后,容易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遭到破坏,并且工程交付使用前,信息网络信号没有开通,问题往往难以发现而容易受到忽略。为了不影响住宅交付后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使用,本条规定住宅交付使用前,对信息网络的信号传输线路做全面检查。

8吊顶工程

8.1 一般要求

8.1.9超过3kg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安装在有吊顶部位时,由于吊杆、龙骨是按照吊顶重量配置的,即使稍重的灯具龙骨能承受,但这是一个永久性载荷,吊顶和龙骨疲劳极限的问题,会造成吊顶下挠。电扇和有的设备在使用时,会产生振动影响吊顶,因此本条规定重型灯具、电扇和其他较重设备不能安装在吊顶的龙骨上,以免造成坠落。

8.5 集成吊顶

8.5.1 主控项目

8.5.1.3 一般情况下,换气功能模块的噪声声压通过观察和耳听来判断,必要时按照《建筑用集成吊顶》JG/T413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9 轻质隔墙工程

9.1 一般要求

9.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骨架隔墙、活动隔墙、板材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墙的质量验收,由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因此本标准应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配套使用。

10 门窗工程

10.1 一般要求

10.1.1 本标准的门窗质量验收范围不包括建筑外立面的门窗工程。

10.2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质量安装工程

10.2.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质量验收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因此本标准应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配套使用。

11 细部工程

11.3 护栏和扶手制与安装

11.3.1 主控项目

11.3.1.3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已对不同工况下的栏板玻璃型号规格、厚度等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应遵循其规定严格执行。

12 墙面饰面工程

12.1 一般要求

12.1.1饰面砖工程、饰面板工程、软包工程以及裱糊工程质量验收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因此本标准应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配套使用。

13 涂饰工程

13.1 一般要求

13.1.2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13.4 硅藻泥壁材工程

13.4.1硅藻泥壁材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墙面涂饰材料,其材料质量应当符合《硅藻泥装饰壁材》JC/2177的质量要求。

13.4.5 硅藻泥壁材施工工艺有批刮、滚涂、平涂以及一些特殊工艺,施工时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方法进行,质量和艺术效果应当符合标准的要求和设计要求。

14 地面铺装工程

14.4 地面镶贴

14.4.2 一般项目

14.4.2.5 天然石材板块由于其内部空隙不均匀,吸水后会形成不均匀色差。因此,在铺设前需要对板材六面进行憎水处理,使石材表面形成一层防吸水保护膜。该憎水处理也称防泛碱处理。

15 厨房工程

15.1 一般要求

15.1.1本章适用于厨房工程中橱柜、厨房设备及配件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5.1.3室内燃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的相关规定要求。

15.2 橱柜安装

15.2.1 主控项目

15.2.1.1橱柜采用工厂化成品生产,现场整体组装。

15.2.1.2整体橱柜除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外,还应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15.3厨房设备安装

15.3.1 主控项目

15.3.1.1 厨房设备、设施应符合使用功能的要求。

16 卫浴工程

16.1一般要求

1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卫生洁具、淋浴间、整体卫生间等设施、设备及五金配件的安装质量验收。

16.2 卫生洁具安装

16.2.1 主控项目

16.2.1.1 卫生洁具中台下盆的固定方法尤为重要,必须设置支架,以确保安全。

16.2.1.2 卫生洁具如面盆、浴缸、洗菜盆等如不做满水实验,其溢流口、溢流管是否畅通无从检查,所以需要做满水或灌水实验,以检验其效果。

16.2.1.4 便器、净身盆等使用过程中遇有堵塞或排水不畅需要拆卸时,如用水泥砂浆等干硬性材料填充或密封会将便器、净身盆等拆坏。所以规定不得使用水泥砂浆等干硬性材料填充固定密封。

16.4 淋浴间制作与安装

16.4.1 主控项目

16.4.1.5 淋浴间地面应防滑和便于清洗,且地面不积水。

16.5 卫浴配件安装

16.5.1 主控项目

16.5.1.1 卫浴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的安装以及固定位置应正确平整、无毛刺。16.6装配式卫浴间

16.6.1 主控项目

16.6.1.1装配式卫浴间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并应具有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

17 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

17.1 一般要求

17.1.1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中央空调、地暖、新风系统等设备在家庭中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为了更好地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相配套,本章对住宅家用中央空调、新风(换气)系统工程、采暖工程安装质量进行了规定。其质量验收除本章规定的内容以外,还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7.2 采暖工程

17.2.1 主控项目

17.2.1.3 在地面遮挡覆盖情况下,一旦发生故障时不便于检修,影响供暖系统的运行效果。对于发热电缆系统,发热电缆持续加热,会产生安全隐患。因此要尽量避免在固定设备、家具下面布置发热电缆、

房 产 测 量 规 范

房产测量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 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二单元:房产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标准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房屋产权管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取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 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 总则 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的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 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3.2.1 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25m。 3.2.3 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 3.2.3.1 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邻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5mm。 3.2.3.2 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6mm。 3.2.3.3 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5m。 3.2.3.4 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1mm。 3.2.4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2019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doc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 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 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 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省住宅 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 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 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 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砼试验规范

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 4.1 混凝土的取样 4.1.1 混凝土的取样,宜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评定方法要求制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 4.1.2 混凝土强度试样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4.1.3 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00盘,但不超过l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于 一次; 2. 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和l00m3时其取样 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的同配合比混凝土超过l000m3时,每200 m3取样不 应少于一次; 4. 对房屋建筑,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4.1.4 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满足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留置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 4.2 混凝土试件的制作与养护 4.2.1 每次取样应至少制作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4.2.2 每组3个试件应由同一盘或同一车的混凝土中取样制作。 4.2.3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 4.2.4 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应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应为设计规定龄期。 4.3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 4.3.1 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执行。每组混凝土试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3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2.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l0% 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3.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 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注:对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进行强度评定时,可根据设计规定,可采用大于28d龄期的混凝土强度。 4.3.2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乘以尺寸折算系数,折算成边长为loOmm 的标准尺寸试件抗压强度。尺寸折算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60时,对边长为l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0.95, 对边长为2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1.05; 2.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60时,宜采用标准尺寸试件;使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尺寸折算系数应由试验确定,其试件数量不应少于30对组。 水泥砂浆强度检测频率 水泥砂浆的强度,应以标准养生28d的试件为准。试件为边长70.7mm的立方体。试件6个为1组,制取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强度等级及不同配合比的水泥砂浆应分别制取试件,试件应随机制取,不得挑选。 2.重要及主题砌筑物,每工作班制取2组。 3.一般及次要砌筑物,每工作班可制取1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 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市政工程水泥混凝土面层验收规范及检验标准

水泥混凝土面层 1原材料 1.1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交通以上等级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42.5级以上的道路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轻交通等级的道路可采用矿渣水泥,其强度等级宜不低于32.5级。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含化学成分、物理指标),并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不同等级、厂牌、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存、混用。出厂期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用于不同交通等级道路面层水泥的弯拉强度、抗压强度最小值应符合表1.1-1的规定。 泥》GB 13693。 10.1.2粗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集料应采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的碎石、砾石、破碎砾石,并应符

合表1.2-1的规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有抗(盐)冻要求的次干路、支路混凝土路面使用的粗集料级别应不低于Ⅰ级。Ⅰ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1.0%,Ⅱ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2.0%。 31.5mm,砾石不宜大于19.0mm;钢纤维混凝土粗集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9.0mm。 1.3细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质地坚硬、细度模数在2.5以上、符合级配规定的洁净粗砂、中砂。 2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3的规定。

大于35,不宜使用抗磨性较差的水成岩类机制砂。 4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一级砂和二级砂。 5海砂不得直接用于混凝土面层。淡化海砂不得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可用于支路。 1.4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为6~8。 1.5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宜使用无氯盐类的防冻剂、引气剂、减水剂等。 2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合格证。 3使用外加剂应经掺配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 1.6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品种、规格、成份,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应具有生产厂的牌号、炉号,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并经复试(含见证取样)合格。 2钢筋不得有锈蚀、裂纹、断伤和刻痕等缺陷。 3钢筋应按类型、直径、钢号、批号等分别堆放,并应避免油污、锈蚀。 1.7用于混凝土路面的钢纤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丝钢纤维抗拉强度不宜小于600MPa。 2钢纤维长度应与混凝土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相匹配,最短长度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1/3;最大长度不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2倍,钢纤维长度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得超过±10%。 3宜使用经防蚀处理的钢纤维,严禁使用带尖刺的钢纤维。 4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钢纤维》YB/T151的有关要求。 1.8传力杆(拉杆)、滑动套材质、规格应符合规定。可用镀锌铁皮管、硬塑料管等制作滑动套。 1.9胀缝板宜采用厚20mm、水稳定性好、具有一定柔性的板材制作,且经防腐处理。 1.10填缝材料宜用树脂类、橡胶类、聚氯乙烯胶泥类、改性沥青类填缝材料,并宜加入耐老化剂。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2.1混凝土面层的配合比应满足弯拉强度、工作性、耐久性三项技术要求。2.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弯拉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交通等级路面板的设计28d弯拉强度标准值(?r)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2.2-1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r)

住宅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 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 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 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3.3、5.4.4、5.5.2、5.5.3、5. 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 .3、6.2.4、6.2.5、6.3.1、6.3.2、6.3.5、6.4.1、6 .4.7、6.5.2、6.6.1、6.6.2、6.6.3、6.6.4、6. 7.1 、6.9.1、6.9.6、6.10.1、6.10.4、7.1.1、7.1.3、7 .1.5、7.2.1、7.2.3、7.3.1、7.3.2、7.4.1、7.4.2 、7.5.3、8.1.1、8.1.2、8.1.3、8.1.4、8.1.7、8.2 .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 4.4、8. 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汇总

住宅设计规范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房产测量规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 2.0.1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 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 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 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 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 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 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 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2.0.12技术设备层 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2.0.13假层 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2.0.14夹层 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2.0.15插层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0.16挑楼 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 2.0.17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test and evaluation of concrete compression strength GB50107-2010 2010-05-31发布2010-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符号;3基本规定;4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5混凝土强度的合格评定。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符号;2补充了试件取样频率的规定;3增加了C60及以上高强混凝土非标准尺寸试件确定折算系数的方法;4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已知方案中的标准差计算公式;5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未知方案的评定条文;6修改了评定方法中非统计方法的评定条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信箱:standards@https://www.360docs.net/doc/24992140.html,)。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大学 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技术研究院 贵州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16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 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2012.01.01实施) 4 场地和总平面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 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2013.12.01实施) 4 防水材料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2012.08.01实施) 5 套内空间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现行《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部分) 2000-02-22发布2000-08-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96.1—2000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5 房产调查 6 房产要素测量 7 房产图绘制 8 房产面积测算 9 变更测量 10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前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返回目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

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返回目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CH l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返回目录 3 总则 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3.1.1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3.2.1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m。 3.2.3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 3.2.3.1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O.5mm。 3.2.3.2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土0.6mm。 3.2.3.3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土O.05m。 3.2.3.4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 3.2.4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房产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1)计算结果。 表1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混凝土挡墙检测要求

挡墙检测要求 一、混凝土挡土墙 (一)基本要求 1)、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石、砂、水和外掺剂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2)、模板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符合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3)、不得有漏筋和空洞现象。 4)、施工缝、沉降缝、泄水孔的设置及处理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实测项目 混凝土挡墙实测项目 (三)外观鉴定 1)、混凝土施工缝应平顺。 2)、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蜂窝、麻面、掉皮,如果出现应进行处理。 3)、混凝土表面出现非受力裂缝必须处理。 4)、出现露筋现象必须进行处理。 5)、缺棱掉角、棱线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属于外形缺陷。 钢筋加工及安装

(一)基本要求 1)、钢筋安装应保证设计要求的钢筋根数。 2)、钢筋的连接方式、同一连接区段内的接头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头位置应设在受力较小处,任何连接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 3)、钢筋的搭接长度、焊接和机械接头质量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4)、受力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及其他损伤。 5)、钢筋的保护层垫块应分布均匀,数量及材料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6)、钢筋应安装牢固,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钢筋不得出现移位。 (二)实测项目 钢筋安装及加工中,任一点的保护层厚度不得有超过下表中数值1.5倍的允许偏差。保护层厚度应在模板安装完成后混凝土浇筑前检查。 钢筋安装实测项目 (三)外观鉴定 1)、钢筋表面应无裂皮、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锈蚀及焊渣、烧伤。 2)、焊接接头、连接套筒不得出现裂纹。 二、混凝土基础 (一)基本要求 1)、基底处理及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2)、地基超挖后严禁回填虚土。

(最新经营)某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范本

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武房产[2004]115号 一、总则 二、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三、房产分幅平面图测绘 四、房产分丘平面图测绘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方法 七、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八、房产变更测量 九、细则图样修改说明 十、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十一、数字化房产图 一、总则 1.1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武汉市房产测绘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绘。 1.2引用标准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1.3房产测绘的目的和内容

1.3.1房产测绘的目的 房产测绘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等提供数据和资料。 1.3.2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1.3.3房产测绘的成果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1.4房产测绘的基本精度要求 1.4.1房产测绘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1.4.2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m。 1.4.3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 1.4.3.1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m m。 1.4.3.2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6mm。 1.4.3.3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5m。 1.4.3.4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 1.4.4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房产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 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式(1-1)计算结果。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专题论证报告、答疑 专题简介: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名词定义的论证结论: 在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明确“公寓”、“廉租房”的呼声很高,但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办法规定,条文中没有的词不必定义。因此本次特别给“住宅”的定义写了“条文说明”并在专题论证报告中详细论证。 实际是明确提出《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不适合各种“公寓”、“廉租房”“公租房” 。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就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就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与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与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

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与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她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

房产测量规范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发布时间:2006-5-26 浏览次数:57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曩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响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为: 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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