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I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

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本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五条(地面沉降调查和数据发布)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

发布本市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第六条(监测网络)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降监

测网络,对土层形变以及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实施动态监测。

第七条(防治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

治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组

织专家论证。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

划时,应当根据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成果,划定地面沉降易发区,并根据地面沉降的发育和

危害程度、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等因素,在地面沉降易发区中划定重点防治区。

第八条(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

治规划,编制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面沉降年度控制目标;

(二)地面沉降监测方案;

(三)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方案;

(四)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的建设及维护方案。

第九条(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布设方案)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监

测设施的布设方案。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供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防治设施的布设方案。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布设方案确定的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

实。

第三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设施建设要求)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有关布设方案的要求。

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

第^一条(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政府投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

回灌井由政府投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采灌井由开采地下水

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维护。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并完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

和防治设施的维护制度。

第十二条(设施保护)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相

关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毁或者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

(二)侵占或者擅自闯入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从事妨碍该设施正常运转使用的活动;

(四)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设施拆除)

已经建成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的,应

当就近迁建。就近迁建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供水管理处同意。

迁建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落实。

第十四条(设施报废)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

部门和市供水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报废手续。

采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封井作业。

第四章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与限制)

本市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应当在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的地下水开采方案中明确。

除战备、应急备用、优质饮用水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开采地下

水。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人工回灌)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地下水回灌方案,由市供水管理处组织实施。

回灌井的地下水回灌作业由市供水管理处委托运营单位按照分解的地下水回灌计划实

施回灌。

采灌井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灌平衡原则,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市供水管理

处可以与采灌井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约定超出回灌义务的地下水回灌量。采灌井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开采地下水的,应当继续完成市供水管理处下达的当年度回灌计划。

回灌井的回灌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采灌井的回灌费用中相当于取水量的部分,由采灌井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超出取水量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采灌井的移交)

采灌井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将采灌井移交他人的,回灌义务一并转移,并应当将移交合

同报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已经纳入防治设施布设方案的采灌井停止开采地下水的,采灌井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可

以将采灌井移交市供水管理处,作为回灌井使用;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分区控制要求)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质条件以

及地面沉降的发育和危害程度,制定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编制分区地面沉降危险

性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危险性评估)

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进行基坑开挖深度7米以上(含7米)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深基

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

基坑开挖深度7米以上(含7米)15米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采用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基坑开挖深度15米以上(含15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

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专门编制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并由评估单位报市规划国土

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评估内容)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区范围和建设工程本体以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遭受地面沉降危害的可能性;

(二)建设工程在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者加剧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三)地面沉降监测方案及周边地面沉降控制要求;

(四)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基坑划分施工单元、地下水回灌等防治措施的建议等。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应当经专家评审通过。

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明确的监测、回灌和其他防治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阻断含水层施工方法的运用)

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工程,具备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地质

条件的,应当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施工方法;除重点防治区外,地面沉降易发区内的

其他区域,具备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地质条件的,鼓励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施工方法。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及评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应当包括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地面沉降监测和

防治要求主要包括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法、地下水水位的监测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回灌措施以及其他防治措施等内容。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通过。评审专家组成员中应当包含地

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专家。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沉降监测和防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深基坑工程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排水量进行计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监测单位监测地下水水位和地面沉降量。

地下水水位或者地面沉降量低于控制要求时,监测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位。需要实施回灌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中的监测和防治要求组织实施回灌。当发生地面沉降重大险情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回灌水质与封井要求)

深基坑工程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者与降排水同质。

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封井作业。封井应当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第二十五条(施工监测资料的汇交)

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面沉降影响监测资料汇交至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重大市政工程设施运营监测)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沉降监测网与全市地面

沉降监测网的联测,并对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沿线的地面沉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重大市政工程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其设施沉降监测数据定期报送市规划国土资源

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联测结果和综合分析报告,提供给重大

市政工程设施运营管理单位。

地面沉降监测

地面沉降监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Technical code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 and control (征求意见稿) 2008 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 and control 主编单位: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批准单位: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月日

2008 上海 35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沪建交[2008] 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为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其中1.0.4为强制性条文。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月日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84号)以及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2号),密切结合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与控制的工程实践,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本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程对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本规程共分五章,内容包括:1.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地面沉降监测;5.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6.地面沉降防治;7.成果编制和归档及其条文说明。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具体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

(整理)内地50余座城市地面沉降部分几十年后或消失

? ? ?内地50余座城市地面沉降部分几十年后或消失 2012年2月20日央视《新闻1+1》播出《地面沉降,不能承受之重?!》,以下是节目实录: 节日导视: 以前那个水面很低的,地面高,现在是水面高了,陆地低了反而。 三层变成了两层小楼,底下一层已经变成成地下室了。 它两边都裂了,已经裂空了呢。 地面沉降,被称作温水煮青蛙的慢性病,它到底有多严重。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副院长张作辰: 地面沉降的区域主要有三大片区,一个是长江三角洲地区,一个是华北地区,另外就是陕西和山西的汾渭地区。 全国地面沉降量超过200毫米的地区达到7.9万平方公里,我国首部地面沉降防治规划获得批复。 专家还建议,在地质松软地区应限制大型建筑的建造,以减少对地层的压力。 不断涨高的城市,不断拓展的使用空间,不断增加的用水需求,究竟如何守住我们的地平线,《新闻1+1》今日关注地面沉降,不可承受之重?! 主持人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要问中国的运动员里谁个最高,毫无疑问,上海的姚明啊。但是去年姚明退役了,不过姚明虽然退役了,上海这座城市在中国的高度的冠军榜上依然不会让开位置,接替它的是高楼。来,我们看看身后的照片。这是三栋高楼,跟瓶起子那栋高楼隔着一栋高楼的是,正在建设的中国第一高楼它的名字叫上海中心大厦,它的设计高度是632米,了不得了,现在它早已长出了地面以七天一层的速度正在向上建,大家可以想象什么时候它就会封顶了。但是看着非常棒的一栋全中国的第一高楼,可是最近突然跟

这样的一个画面联系在一起了,地面上怎么出现了裂缝呢,好多人的腿和脚也证明了大家也是感到非常的担心。不知道这是不是摄影记者还是微博的发布者,大家都在关心,这个中国第一高楼,和地面的沉降到底有没有关系,跟这个裂缝到底有没有关系,我们一起关注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号外号外,陆家嘴环路,即环球金融中心与在建的上海中心发生地面裂痕,地形已经开始上下错开。2月16日,一位网友一条微博几张图片,引发的是强烈关注。长约七、八米,两侧地面有明显错位,一直延伸到北侧的人行道上和花坛周围。这条位于环球金融中心花侧车库出口附近的裂缝,一时之间它到底因何而生,又是否干扰安全? 2月16日当晚,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上海发布作出了回应,就网友关注的陆家嘴东泰路地面出现裂缝现象,上海中心大厦建设方表示,大厦则开工之日起即进行严密跟踪监测,均处于受控状态,地面裂缝是基坑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沉降现象。目前地下结构工程已完成,引起沉降因素基本消除,正待阴雨天结束都对裂缝进行修复。跟踪监测不会停止。 正常的沉降现象,处于受控状态,这样的回应暂时打消了人们的顾虑,但却让地面沉降这个老话题再次升温。 上海市民杜月明: 以前不是这样的,以前就是柱子,铁栏杆,铁链条把它连起来的两边,以前拉各水面很低的,地面高,现在是水面高,陆地低了反而。 记者: 以前地面比水面高多少? 杜月明: 高两米。 解说: 不断的地面沉降,地面的高度已经明显低于苏州河河面,根据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的数据显示,从1921年到1965年上海市区总共沉降了1. 69米,有专家称,如果当时没有开始治理沉降问题,那么上海可能早就在2000年前就下海了。而过度抽取地下水,曾经是造成上海地面沉降的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 一步行街; 二人行道; 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国内外地面沉降现状与研究

---------------------------------------------------------------最新资料推荐------------------------------------------------------ 国内外地面沉降现状与研究 国内外地面沉降现状与研究摘要:系统地介绍了国内外地面沉降的现状、引起沉降的原因、地面沉降的机理和地面沉降灾害预测与监测。 特别针对上海地区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产生的由工程环境效应引起的地面沉降及其监测与研究做了阐述。 关键词: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工程环境效应 0 、引言地面沉降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由于地壳表层土体压缩而导致区域性地面标高降低的一种环境地质现象,是一种不可补偿的永久性环境和资源损失。 地面沉降具有生成缓慢、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成因机制复杂和防治难度大等特点,是一种对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 地面沉降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较为普遍的地质灾害,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巨大。 1 、地面沉降现状 1.1、国外地面沉降现状现有文献资料表明,1891 年墨西哥城最早记录地面沉降现象,但当时由于地面沉降量不大,危害也不明显[1],所以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目前平均沉降量达到 0.3cm/a,最大累计沉降量超过 7.5m,有的地区甚至超过 15m。 日本于 1898 年在新泻最早发生地面沉降,至 1958 年地面沉 1 / 9

降速率达530mm/a,1952-1956 年新泻是日本地面沉降最严重的地区。 日本产生严重地面沉降的城市或地区还有东京、大阪和佐贺县平原,其它地区还有名古屋、川崎、山口、尼崎及西宫等[2]。 上个世纪意大利的 Ravenna 地区发生了大面积的地面沉降[324]。 起初沉降不大,每年数毫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过度抽取地下水,以每年110mm的沉降量剧增。 美国于 1922 年最早在加州萨克拉门托 SanJoaquin 流域发现沉降,1920-1969年地下水位下降达 137m,累积地面沉降达 2.6m,影响范围 9100km2。 至 20世纪 70 年代初期,美国已有 37 个州因开采地下流体而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现象;至 1995 年,美国 50 个州均有地面沉降发生[5]。 据统计[6],目前世界上已有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地面沉降,包括美国、中国、日本、墨西哥、意大利、泰国、英国、俄罗斯、委内瑞拉、荷兰、越南、匈牙利、德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比利时、南非等。 1.2、国内地面沉降现状 20 世纪 20 年代初,中国最早在上海和天津市区发现地面沉降灾害,至 20 世纪 60 年代两地地面沉降灾害已十分严重[7]。 20 世纪70 年代,长江三角洲主要城市及平原区、天津市平原区、华北平原东部地区相继产生地面沉降;80 年代以来,中小城市和农村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 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面沉降防治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时,应当根据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成果,划定地面沉降易发区,并根据地面沉降的发育和危害程度、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等因素,在地面沉降易发区中划定重点防治区。 第十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面沉降年度控制目标; (二)地面沉降监测方案; (三)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方案; (四)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的建设及维护方案。 第十一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监测设施的布设方案。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防治设施的布设方案。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埋设软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零星掘路是指因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设施不需要埋设管线的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城市道路是指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内整体功能作用明显或系统性强,由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部分次干路组成的城市骨干路网系统道路。重要城市道路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的控制总量是指按照一定期限核定,本市或者一定区域内允许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城市道路面积。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综合掘路(不包括零星掘路)计划是指以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为依据,对掘路施工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的计划安排。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分为年度综合项目指导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指导计划)和月度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月度项目计划)。 本规定所称的新路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改) 【颁布日期】1997.06.09 【实施日期】1997.07.07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其他类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9日公布1997年7月7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城市道路、桥梁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 部门)是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本条 例,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 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 会同审批城市道路、桥梁的废弃; (二)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的年度 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三)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并且对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实行统一管理; (四)制定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六)制定、实施有关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 (七)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通行费和临时占路费的征收、管 理。 第七条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二)编制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的年度计划; (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通行费和临时占路费的征收、管 理。

地面沉降研究及其防治

地面沉降研究及其防治 摘要:地面沉降是城市主要地质灾害之一,主要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由于地壳表层土体压缩而导致区域性地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区域性的缓变地质灾害,成灾慢,但损失大,不易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地面沉降规模扩大, 危害加剧。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内外地面沉降的现状、引起沉降的原因、地面沉降的机理和地面沉降灾害防治措施。 关键字:地质灾害;地面沉降;地裂缝;地下水 Abstract: the ground subsidence is one of the city’s main geo logical hazards, mainly in the natural and artificial factors effect, because the surface soil crust and lead to regional ground elevation compression reduced a regional geological disasters of slowly, with slow, but the loss of large, is not easy to control.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China’s urbanization process, ground subsidence scale expanding and harm the worse.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land subsidence, cause, the cause of subsidence land subsidence mechanism and ground subsidence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Key word: geological disasters; The ground settlement; To crack; groundwater 1 地面沉降概述 地面沉降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由于地壳表层土体压缩而导致区域性地面标高降低的一种环境地质现象,是一种不可补偿的永久性环境和资源损失。地面沉降具有生成缓慢、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成因机制复杂和防治难度大等特点,是一种对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地面沉降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较为普遍的地质灾害,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巨大。我国的地面沉降主要出现在上海、天津、江苏、河北等17个省市的东、中部地区,沉降总面积超过7×104 km2 ,最大累计沉降量已达3 m,主要分布于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松嫩平原和下辽河平原、汾渭河谷平原和一些山间盆地。由于地面沉降,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频频发生,有城市甚至被预言会在几十年后消失,防治地面沉降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迫切任务。 2 地面沉降的类型和特征 地面沉降按其成因可划分为五种类型:压实压密型、塌陷型、升降运动

国内外地面沉降现状与研究

国内外地面沉降现状与研究 摘要:系统地介绍了国内外地面沉降的现状、引起沉降的原因、地面沉降的机理和地面沉降灾害预测与监测。特别针对上海地区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产生的由工程环境效应引起的地面沉降及其监测与研究做了阐述。 关键词: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工程环境效应 0、引言 地面沉降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由于地壳表层土体压缩而导致区域性地面标高降低的一种环境地质现象,是一种不可补偿的永久性环境和资源损失。地面沉降具有生成缓慢、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成因机制复杂和防治难度大等特点,是一种对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地面沉降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较为普遍的地质灾害,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巨大。 1、地面沉降现状 1.1、国外地面沉降现状 现有文献资料表明,1891年墨西哥城最早记录地面沉降现象,但当时由于地面沉降量不大,危害也不明显[1],所以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平均沉降量达到0.3cm/a,最大累计沉降量超过7.5m,有的地区甚至超过15m。 日本于1898年在新泻最早发生地面沉降,至1958年地面沉降速率达

530mm/a,1952-1956年新泻是日本地面沉降最严重的地区。日本产生严重地面沉降的城市或地区还有东京、大阪和佐贺县平原,其它地区还有名古屋、川崎、山口、尼崎及西宫等[2]。 上个世纪意大利的Ravenna地区发生了大面积的地面沉降[324]。起初沉降不大,每年数毫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过度抽取地下水,以每年110mm的沉降量剧增。 美国于1922年最早在加州萨克拉门托SanJoaquin流域发现沉降,1920-1969年地下水位下降达137m,累积地面沉降达2.6m,影响范围9100km2。至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已有37个州因开采地下流体而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现象;至1995年,美国50个州均有地面沉降发生[5]。据统计[6],目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地面沉降,包括美国、中国、日本、墨西哥、意大利、泰国、英国、俄罗斯、委内瑞拉、荷兰、越南、匈牙利、德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比利时、南非等。 1.2、国内地面沉降现状20世纪20年代初,中国最早在上海和天津市区发现地面沉降灾害,至20世纪60年代两地地面沉降灾害已十分严重[7]。20世纪70年代,长江三角洲主要城市及平原区、天津市平原区、华北平原东部地区相继产生地面沉降;80年代以来,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地下水开采利用量大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 维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 致地面标高降 低的地质现象。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责区域性地 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所属的市供水管 理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本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 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五条(地面沉降调查和数据发布)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 发布本市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第六条(监测网络)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 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降监 测网络,对土层形变以及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实施动态监测。 第七条(防治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 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 治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组 织专家论证。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 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 划时,应当根据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成果, 划定地面沉降易发区, 并根据地面沉降的发育和 危害程度、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等因素,在地面沉降易发区中划定重点防治区。 第八条(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 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 治规划,编制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地面沉降年度控制目标; (二) 地面沉降监测方案; (三) 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方案; (四)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的建设及维护方案。 第九条(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布设方案) 并具体负 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修正)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发挥公路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市道、县道和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和公路隧道。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使用以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路的具体管理。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管理,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公路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保护耕地、发展绿化、建设改造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本市公路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公路专业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市道规划,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听取公路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

地面沉降问题及其监测方法小结

目录 一、我国地面沉降现状及形成原因 (1) 1.1、我国地面沉降现状 (1) 1.2、地面沉降的类型 (2) 1.3、沉降灾害的成因 (2) 二、传统地面沉降检测手段 (3) 2.1、水准测量 (3) 2.2、三角高程测量 (4) 2.3、GPS测量 (4) 三、InSAR地面沉降监测 (4) 3.1、DInSAR变形监测基本原理 (6) 3.2、DInSAR数据处理流程 (8) 3.3、DInSAR测量缺陷 (9) 3.4、InSAR变形监测新技术 (10) 四、InSAR监测技术与传统方法的比较 (10)

一、我国地面沉降现状及形成原因 1.1、我国地面沉降现状 一直以来,地质灾害给人类的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损失,究其原因,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地球表面的形变引起的。其中不仅有地震形变、地面沉降、火山运动、冰川漂移以及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还有由于工程开挖、地下水抽取、堆载、爆破、弃土等引发的人为地质灾害。这些不可逆的地表形变已经成为影响区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中国在19个省份中超过50个城市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累计沉降量超过200毫米的总面积超过7.9万平方公里。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的《华北平原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综合研究》及《中国地下水资源与环境调查》显示:华北平原不同区域的沉降中心有连成一片的趋势;长江区最近30多年累计沉降超过200毫米的面积近1万平方公里,占区域总面积的1/3。其中,上海市、江苏省的苏锡常三市开始出现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其中中国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黄河三角洲都受到严重的地面沉陷的影响。仅上海地区,自1921年发生地面沉降以来,沉降总面积已超过1000平方公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800亿元。我国最早发现地面沉降的是上海市,1922~1938年地面平均下沉26mm,至1965年沉降中心地面沉降最大值达2.63m,最大沉降速度每年达110mm;北京市区东部600km2,地面出现沉降,最大沉降累计达550 mm;天津市1959年开始出现地面沉降,1980年范围扩大到7300 km2,沉降量100mm以上的范围已达900 km2,沉降大于lm的范围达135 km2,最大累计沉降量为2.5米;西安市地面沉降发现于1959年,到1988年最大累计沉降量已达1.34米,年平均沉降量30-70mm的沉降中心有5处多,沉降量100mm的范围达200 km2;太原市沉降量大于200mm的面积有254 km2,大于1000毫米的沉降区面积达7.1 km2,最大累计沉降量达1380mm。此外,宁波、常州、苏州市、无锡市、嘉兴市、杭州市、台北、沧州、唐山等地区也发现地面沉降,新开发的城市海口市也已出现地面沉降。我国地面沉降的地域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带性,主要位于厚层松散堆积物分布地区。 图2 上海市地面沉降变化图 1、大型河流三角洲及沿海平原区 主要是长江、黄河、海河及辽河下游平原和河口三角洲地区。这些地区的第四纪沉积层厚度大,固结程度差,颗粒细,层次多,压缩比强;地下含水层多,补给径流条件差,开采时间长、强度大;城镇密集、人口多,工农业生产发达。这些地区的地面沉降首先从城市地下水开采中心开始形成沉降漏斗,进而向外围扩展,形成以城镇为中心的大面积沉降区。 2、小型河流三角洲区 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第四纪沉积厚度不大以海陆交互相的粘土和砂层为主,压缩性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版”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编制前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共交通客运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业规划,构建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和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公交

地面沉降的灾情评估及防治措施

吉林大学精品课>>专门水文地质学>>教材>>专门水文地质学 地面沉降的灾情评估及防治措施 一、地面沉降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地面沉降(Land Subsidence)是指在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影响下发生的幅度较大、速率较大的地表高程垂直下降的现象。地面沉降,又称地面下沉或地陷,是指某一区域内由于开采地下水或其它地下流体所导致的地表浅部松散沉积物压实或压密引起的地面标高下降的现象。意大利威尼斯城最早发现地面沉降。之后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和地下水(油气)开采量增大,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墨西哥、欧洲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均发生了严重的地面沉降。 地面沉降的特征是主要发生于大型沉积盆地和沿海平原地区的工业发达城市及油气田开采区。其特点是涉及范围广,下沉速率缓慢,往往不易被察觉;在城市内过量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其波及的面积大;地面沉降具有不可逆特性,就是用人工回灌办法,也难使地面沉降的地面回复到原来的标高。因此地面沉降对于建筑物、城市建设和农田水利设施危害极大。 经过对地面沉降的长期观测和研究,对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已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地面沉降的原因颇多,有地质构造、气候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原因。人类工程活动是主要原因之一,人类工程活动既可导致地面沉降,又可加剧地面沉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大量抽取液体资源(地下水、石油等)、地下气体(天然气、沼气等)活动是造成大幅度、急剧地面沉降的最主要原因; 2. 采掘地下团体矿藏(如沉积型煤矿、铁矿等)形成的大范围采空区,及地下工程(隧道、防空洞、地下铁道等)是导致地面下沉变形的原因之一。 3. 地面上的人为振动作用(大型机械、机动车辆等及爆破等引起的地面振动)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引起土体的压密变形。 4. 重大建筑物、蓄水工程(如水库)对地基施加的静荷载,使地基土体发生压密下沉变形。 5. 由于在建筑工程中对地基处理不当,即地基勘探不周。 从地层结构而言,透水性差的隔水层(粘土层)与透水性好的含水层(砂质土层、砂层、砂砾层)互层结构易于发生地面沉降,即在含水性较好的砂层、砂砾层内抽排地下水时,隔水层中的孔隙水向含水层流动就会引起地面沉降。根据土的固结理论可知,含水层上覆荷载的总应力P应由含水层中水体和土体颗粒共同承受。其中由水体所承受的孔隙压力P w并不能引起土层压密,称之为中性压力。由土体承受的部分压力直接作用于含水层固体骨架之上。可直接造成土层压密,称之为有效压力Ps。水压力P w和有效压力P s共同承担上覆荷载,即P=P w+P s。从孔隙承压含水层中抽汲地下水,引起含水层中地下水位下降,水压降低,但不会引起外部荷载的变化,这将导致有效应力的增加。 从成因上看,我国地面沉降绝大多数是地下水超量开采所致,地域分布具有明显的地

上海交通法规新规定2019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I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 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本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五条(地面沉降调查和数据发布)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 发布本市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第六条(监测网络)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降监 测网络,对土层形变以及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实施动态监测。 第七条(防治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 治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组 织专家论证。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 划时,应当根据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成果,划定地面沉降易发区,并根据地面沉降的发育和 危害程度、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等因素,在地面沉降易发区中划定重点防治区。 第八条(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 治规划,编制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面沉降年度控制目标;

探讨区域地面沉降国内外研究现状

探讨区域地面沉降国内外研究现状 1 引言 地面沉降是由于地下土层发生压缩变形而使区域性地面标高缓慢下降的一 种环境地质现象,是一种不可补偿的永久性资源与环境损失[1]。地面沉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其发育生长常导致地下管线断裂、建筑物塌陷或倾斜、基础设施损坏,特别在是一些沿海沉降区,地面下沉加剧风暴潮灾害和海水入侵的风险,减弱城市防汛功能,造成耕地盐渍化、地下水受咸潮污染。导致区域性地面沉降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大体可分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自然因素包括地球演化过程中的地质构造活动、欠固结土层在自重作用下的压缩固结以及海平面上升引起的相对地面沉降等。人为因素主要包括地下流体资源(地下水、石油、天然气)和固体矿物开采、地面动静荷载、地下空间开发等。其中,人为因素在地面沉降生长中作用尤其突出,特别是过量开采地下水资源引起地下水流场变化,是引起区域性地面沉降的最主要因素。 由于成因机制复杂,地面沉降治理难度大,已成为备受关注的重要地质灾害,给世界各沉降区域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文献资料记载,中美洲墨西哥城于1891 年最早发现地面沉降现象,但当时沉降量微小,危害性未显现,且将其归因于地壳板块运动等自然因素,没能引起足够重视。但现在该城市已经形成大面积区域性沉降区,平均沉降量达到0.3cm/a,最大累计沉降量超过7.5m。之后,日本于1898 年在新泻发生因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至1958 年地面沉降速率已达到530mm/a[2]。上世纪50 年代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面沉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发生,到1995 年美国50 个州均发生地面沉降,年均控制成本达4 亿美元[3]。我国自1921 年在上海首次发现抽水地面沉降以来,目前已有96 个城市和地区发生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且80%分布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4],其中最为严重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含上海、苏锡常、杭嘉湖),总沉降面积达26830km2,跨省区过量开采地下水已使该区形成一个巨大的地下水 降落漏斗,地面沉降也相应地呈现大面积区域性扩展[5]。此外,泰国曼谷、意大利拉文纳、伊朗伊斯法罕、印尼雅加达等全球60 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在饱受地面沉降带来的危害和困扰。 地面沉降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并引发一系列资源、环境、经济以及社会问题。迫于地面沉降问题的严重性,各个国家的政府和学者都积极开展包括成因机理、沉降量监测、沉降发展过程模拟预测等地面沉降科学研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还专门成立了地面沉降工作组,并联合国际水文科学协会(IAHS)以及其它一些组织机构分别于l969 年、l976 年、l984 年、l9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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