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介绍,并回顾美国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创立及不断演化的历程,分析影响显而易见性演化过程中的重要案例,进而对比分析两国创造性判断中的异同之处,从中得出对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有益启示,并提供建议。

关键词:中美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启示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交往日益深入,我国许多企业申请美国专利以期获得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同样,美国的许多企业也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因此,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各国申请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的判断是三性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在美国,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进而导致专利无效也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要抗辩理由。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历史来看,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从美国借鉴而来。本文试就中美两国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比较研究,进而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提供建议。

一、中国发明专利创造性概述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进行了界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尽管法律就“创造性”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就发明专利而言,对于客观判断什么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依然困难重重。有学者指出,如果发明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

能够产生有意的技术效果”。1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也有此种类似规定。2虽然这种论述将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但是对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仍然缺乏可操作性的步骤。

实际上,在实际审查工作中,《专利审查指南》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方法。我国在2001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中首次规定了“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个步骤。32006年和2010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专门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作出规定。4语言的详尽描述总是起着双重的作用,一方面它使问题简单化,使判断创造性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它也使问题不断复杂化,不得不用其他语言来解释用于描述其他语言的词句。依照这样的逻辑,现在对“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转变为对“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

《专利审查指南(2010)》也不能免于陷入此种两难困境之中,紧接着即规定了“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其中,第三步的判断之中又明确指出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5对于“显著的进步”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则以列举的方式举例说明何种情形属于“具有显著的进步”。通常情况下,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构思不同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1页。

2 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2.2、2.3,第170页。

3 石必胜:《中美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的比较研究》,载《中国知识产权》(网络版),2012年第五期。

4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20》第二部分,第四章3.2.1,第171-172页。

5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第172-173页。

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6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为了尽量减少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通常采用一些客观标准予以补充。如果发明具有开拓性,或者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的技术难题,或者客服了技术偏见,或者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则可认定该发明具有创造性。7《专利审查指南》对这些辅助因素也有规定,除此之外,《专利审查指南》还将“商业上获得成功”作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依据。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发明内容之后才对是否具有创造性做出判断,因此为避免主观性对审查员的影响,《专利审查指南》特别提醒审查员要避免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8

由于法律位阶因素的存在,虽然《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和步骤,但是在法律位阶层次上只属于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并不需要遵守,不能直接引用其内容作为判决的依据。人民法院如何判断创造性,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无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据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确立的标准和步骤来判断创造性。

二、美国发明专利非显而易见性的历史演变

美国与中国的创造性相对应的概念为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在美国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中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最初美国的专利授权条件并不要求具有创造性,只要该申请确实“足够重要”就能获得授权。9直到1952年美国修改专利法,才在103条款首次将非显而易见性做为专利授权的法定条件之一。10美国专利法103条(a)款规定:一项发明,虽然并未在102条所述的情形中被完全一致地描述或公开,如果其整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

6 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3.2.2,第175页。

7 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二版),第211页。

8 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5.1、5.2、5.3、5.4、6.2,第181-183页。

9 See Patent Act of 1790,§1, 1 Statutes at Large 109, reprinted in P.J. Federico.

10 See Rochell e Cooper Dreyfuss, Roberta Rosenthal Kwall,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demark, Copyright and Patent Law, second edition, Foundation Press (2004), p666.

甚微,该发明在完成之时,对于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将不被授予专利。11

(一)103条款之前最高法院的“非显而易见性”尝试

在103条款之前,美国专利法中并没有规定非显而易见性。但是实际上,在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中不断改变着以往的授权条件,在普通法上长期运用“发明”(Invention)这一要求,与103条款的“非显而易见性”十分类似。12

1851年的Hotchkiss v. Greenwood案开启了向103条款迈进的进程。该案涉及一种在球形装置上固定杆形手柄的方法,其中固定技术和陶瓷球形把手都是公知技术,涉案专利使用了粘土制成的把手。在此案中,法院首次陈述道只有“发明”(Invention)才具有可专利性,为此一项新技术必须超越一个熟练技工的日常努力。13法院在判决中陈述道,球形把手并非新技术,金属手柄和固定轴也是公知技术,用来固定的楔形榫头同样如此,用来将他们固定连接起来的方法亦是如此;所有这些东西都是众所周知的,唯一的新颖之处是将连接所用的门把手换做了另一种材料。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中材料的选择和替换仅仅是出于商业目的而非其他目的,这一差别是普通的,独创性或发明成分是不充分的。换言之,这一改进是一个熟练技工的工作,而非发明者的创造。14

在随后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不断肯定或延续Hotchkiss案中确立的“非显而易见”的要求。在1883年Atlantic Works v. Brady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要求授予专利的主题必须是“发明人的创造性工作”,并认为“专利法不会将专利权授予以专利垄断为目的的投机者”,如果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

11See 35 U.S.C.,§103(a). “A patent may not be obtained though the invention is not id entically

discl osed or d escribed as set forth in section 102 of this titl e, i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ubject matter sought to be patented and the prior art are such that the subject matter as a whol e woul d have been obvious at the time the invention was made to 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to which said subject matter pertains.”

12 See Edmund Kitch, Graham v. John Deere Co: New Standards for Patents, 1966 S.Ct. Rev. 303.

13Martin J. Adelman, Randall R. Rader, John R. Thomas, Patent Law, Third Edition, p289.

14 See Hotchkiss v. Greenwood, 52 U.S. (11 How) 248,267,13 L.Ed. 683(1851).

不重要的设备、浅显易知的思想、自然而然出现的事情”,15那将不被授予专利。1941年的Cuno Engineering Corp. v. Automatic Devices Corp.一案重申Hotchkiss案所确立的原则,认为“如果一项进步要获得专利特权,应当比普通技术人员的技能更具有创造性”,“必须有天才灵光的闪现,而不只是只有技能”。161944年的Goodyear Rubber and Tire Company v. Ray-O-Vac Company一案将“商业上的成功”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依据之一。171950年Great A & P Tea Company v. Supermarket Equipment Corporation一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并没有对公有知识做出贡献,仅仅是将现有技术中的元素组合在一起,以期获得组合体的独占权”,并运用了“创造性天才的灵光”(Flash of Genius)标准作为判断创造性的标准。18

“天才的灵光标准”产生一个问题,即基于并非灵光闪现,而是经过长期努力取得的发明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因此在1952年通过新专利法时在103条中指明,发明的专利性不能因发明完成方式的不同而予以否认。19至此,103条款最终形成,“创造性天才的灵光”不再被用于判断专利的创造性上。

(二)Graham要素与TSM测试法

103条款制定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在Graham v. John Deere案中第一次对其适用作出解释,促使创发明专利造性判断的客观化。在Graham案中,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个判断显而易见性的四步骤测试,即“Graham测试标准”或“Graham 要素”。法院指出,需要分析以下要素来判断创造性:1.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

2.现有技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之间的不同之处;

3.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水平;

4.辅助性考量因素,例如商业上的成功、长期存在但尚未解决的需求、他人的失败等。20

15See Atlantic Works v. Brady, 107 U.S. 192, 200 (1983).

16 See Cuno Engineering Corp. v. Automatic Devices Corp., 314 U.S. 84, 90 (1941).

17See Goodyear Rubber and Tire Company v. Ray-O-Vac Company,321 U.S. 275 (1944).

18 See Great A & P Tea Company v. Supermarket Equipment Corporation, 340 U.S. 147 (1950).

19 See 35 U.S.C.,§103(a).” Patentability shall not be negatived by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invention was mad e.”

20”Under§103, the scope and content of the prior art are to be determine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在如何推理出所申请发明具有初步显而易见性这个问题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直运用著名的“教导—启示—动机”(Teaching-Suggestion-Motivation,TSM)检验法:只有在现有技术文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或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性质中,发现某种结合现有技术教导的动机或启示,才能证明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21上述“启示”主要来源于参考文献本身、本领域的知识,包括特定领域的某些公开或参考文献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引导发明人去查找解决问题方法的相关文献。22根据这一判断准则,当创造性的判断需要多份对比文献组合起来时,只有当这些文献中给出了明确的建议、教导,使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组合起来,才允许以这些对比文献的组合来否定申请发明的创造性。23

TSM测试法有其优点,可以防止审查员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但是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很少会有撰写者会直接在文献中写出明确、清楚的提示语句。从另一方面来讲,即便专利文献中并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启示内容,但是也不能证明所申请的发明就具有非显而易见性。TSM测试法低估了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容易对那些十分显而易见却没有明确“教导—启示”的发明授予专利。包括一些大公司在内的许多机构认为TSM准则背离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专利法第103条的法律解释,实质上降低了创造性标准,导致了专利权过多过滥,阻碍了技术创新。24

总体言之,Graham案确立了创造性判断的事实依据,而非显而易见判断是基于这些事实依据之上的法律问题。103条款是判定显而易见性的法律依据,实

prior art and the claims at issue are to be ascertained; and the l evel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pertinent art resolved. Against this background the obviousness or nonobviousness of the subject matter is d etermined. Such 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as commercial success, l ong felt but unsolved needs, failure of others, ect., might be utilized to give light to the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the origin of the subject to be patented.”See Graham v. John Deere, 383 U.S. 1 (1966). 另需指出的是,有人将Graham要素总结为三点或者五点,但是均包含以上要素,只是各研究者总结习惯或划分断句喜好上的差异。

21方慧聪:《KSR案与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的最新修改》,载《专利法研究(2007)》,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

22蔡萍:《解读美国专利法的非显而易见性》,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年第8期。

23尹新天:《美国专利政策的新近发展及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关思考》,载《专利法研究(2007)》,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美国专利商标局也曾指出,只有“教导”或“启示”是“明确、肯定、清楚”(Specific,Definitive and Cl ear)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定显而易见性。

24何伦健、唐国政:《美国专利制度中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及其对我国创造性审查的启示》,载《专利法研究(2007)》,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际操作中则通过TSM测试法审查Graham要素来判定非显而易见性。Graham明确了判定非显而易见性需要确定的内容;TSM则体现Graham要素分析内容的内在联系、判定步骤和方法,是一个定性标准。25

(三)KSR案对非显而易见性审查的改变

KSR案在美国专利创造性审查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该判决对其后的类似案件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创造性的审查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原告Teleflex拥有一项“带有气节门电子控制装置的可调油门踏板”,被告KSR International公司是一家生产包括踏板系统在内的汽车部件的加拿大公司。Teleflex公司控告KSR 侵犯其专利权,但是KSR公司并没有对侵权是否成立进行抗辩,而是主张该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因而是无效的。

一审法院根据Graham要素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分析,认定其与现有技术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并根据TSM测试法检测对比文件,得出现有技术公开的因素能够指引普通技术人员发明出涉案专利,同时没有认同专利权人提出的被控侵权人采用该技术获得商业上的成功可以作为该发明具有创造性的证据,因此涉案专利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Teleflex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CAFC认为,TSM标准需要地方法院有确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表明,除非现有技术准确地提到了专利权人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该问题本身不会使一个发明人去查看这些现有技术。易言之,CAFC认为,地方法院并没有严格适用TSM准则对事实进行认定,从而来表明通过现有技术的启示可以在可调控踏板上安装电子控制系统,因此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KSR公司不服,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有助于判断创造性的规则,也不应僵化或千篇一律,假使如此,TSM测试法就不符合最高法院的判例。创造性的判断不能局限于表达教导、启示或者动机的文字上,也不能过分强调公开文献和授权专利的字面表达的重要性。如果法院将一项普遍原则变成一种僵化的规则来禁锢创造性的判断,正如CAFC所为,那便是错误的。26因此,

25关健:《美国非显而易见性判定实践的五区和难点》,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7期。

26See KSR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 550 U.S. 398 (2007).

最高法院否定了CAFC的判决。

最高法院对KSR案的判决,实质上提高了创造性审查的标准,但是同时却牺牲了判断标准的客观性,通过赋予普通技术人员一定的创造力,增加了创造性判断中的主观因素。虽然KSR案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并没有推翻TSM测试规则,仅仅是对其进行了调整,使这一规则更符合专利法的本意。

三、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概括比较

我国专利制度多有借鉴美国,因此两国创造性判断上的差距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这也能从《专利审查指南》中体现出来,例如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直接运用了美国的“显而易见”这一表述;关于发明过程不应影响创造性的判断也在我过《专利审查指南》中有所规定,与美国专利法103条款一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避免审查员犯“事后诸葛亮”错误的提醒,也与美国对“事后眼光”(Hindsight)的顾虑相一致,并都规定了一些辅助因素。27

美国Graham要素确定了三项事实要素,与TSM测试法对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构成了美国美国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完整个过程。比较我国创造性审查的“三步法”与美国TSM测试法,实质上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二者均需要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区别特征以及确定本领域的普通技术水平,进而对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判断。详细观之,我国三步法的前两步以及美国Graham要素的确定均属于事实上的判断,比较客观,受主观性因素影响最大的是对于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这一步中包含了两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掌握起来有较大的伸缩余地:一是如何确定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准;而是如何判断现有技术是否提供了将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技术以及技术常识结合起来的教导或启示,使人相信普通技术人员有理由、有动机会想出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28美国在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对于这些因素的判断经验,对我国都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27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第170—184页。

28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65页。

四、美国非显而易见性判断之于我国的有益启示

虽然中美两国关于创造性的制度实质上差距不大,但是在美国修正创造性判断的历程中不断发现的专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今后的发展中同样也会面临。我们应当从中得到启示,作为前车之鉴。

(一)审查方式的逆向性

我国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方式是一种从逆向性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判断创造性采取以现有技术为坐标,从后向前比较的方式,即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美国专利法规定的“非显而易见性”这一表述即表明创造性判断的预测性,是以现有技术为坐标,自前向后比较的,即“发明能否从现有技术中明显得出”或“是否显而易见”。我国的比较方式十分容易引起“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判断主体很难避免申请日以后的技术以及所公布的技术方案对发明本身创造性判断的影响。29

虽然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采用了“显而易见”性判断的表述方式,但是并没有上升为法的高度,法院并无必须遵守的义务,因此容易导致在授权程序中与司法程序中关于创造性判断标准不一的情形。因此,宜在《专利法》中引入“显而易见”表述方式。实质上,这不仅仅是法律用语上的不同,更体现的是一种思维逻辑方式的不同。

(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界定

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发明创造性的判断主体,导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对判断主体的争议。在创造性审查中,曾一度将专利审查员作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则会选择法官作为创造性的判断主体。这就极易导致创造性标准的不一。

除此之外,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审查主体做出如下规定:所谓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以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

29牛强:《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否认“事后诸葛亮”:兼评我国<专利法>第22条及<审查指南>中相关规定》,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7期。

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30

很明显,我国将一个虚拟的“人”作为创造性的判断主体,然而其本身并无任何创造性能力。实际上,在具体判断之时,审查员只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法律虚拟的“普通技术人员”,期间的误差不可避免地存在。31不赋予普通技术人员以一定的创造力,则极易导致几乎没有创造性的发明获得专利。美国法院对KSR案的判决客观上赋予了普通技术人员一定的创造力。从实质上说就是要让过去那种完全杜撰的“普通技术人员”朝现实生活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回归,摒弃过去所采用的对组合对比文献过于严格和僵硬的限制,提高创造性标准的判断门槛,减少不该授予的“问题专利”的数量。32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应在《专利法》中明确创造性的判断主体。虽然采取何种创造性标准与各国的科技发展水平以及国家政策直接相关,依照现在的创造性标准,我国必然存在大量的垃圾专利。因此,在将来必要的时候应当提高创造性的标准,赋予普通技术人员一定的创造力,对那些显而易见的发明不授予专利,从长远来看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概言之,建议将《专利审查指南》中“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的限定删除,将创造性的判断主体向生活中的“人”转变。

(三)重视辅助判断因素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也规定了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其目的在于最大程度上避免审查员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减少主观因素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当然,这些因素只是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辅助因素,并不能起决定作用。《专利审查指南》中也对此有所告诫:应当强调的是,当申请属于以下情形时,审查员应当予以考虑,不应轻易做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33

但是,我国对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辅助因素的重视还不够,很少有判决直接

30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2.4,第170—171页。

31崔国斌:《专利技术的等同比较》,载郑胜利主编:《北大知识产权评论》,2002年第一卷,第46页。

32尹新天:《美国专利政策的新近发展及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关思考》,载《专利法研究(2007)》,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33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节,第181页。

依据辅助因素判断创造性。辅助性判断因素在美国司法判例中经常用到,在著名的KSR案中权利人也以“商业上的成功”作为支持专利有效的抗辩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十分少见。就笔者观察所见,最新的一个运用“商业上的成功”这一辅助性因素来判断外观设计的创造性。34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应当重视辅助因素对创造性判断的作用,使法律法规的规定能真正发挥作用。

(四)司法机关应对专利有效性判定有一定的裁量权

从美国的显而易见性判定的程序中可以看出,不仅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发明创造的显而易见性有判定的权利,而且在侵权诉讼中,美国的法院对专利是否有效也有裁量权。在我国,法院并没有审查专利有效性的权利。在专利无效案件中,如果法院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只能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而不能直接裁决专利有效或者无效。这可能导致马拉松式的专利无效诉讼——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复审决定,起诉,一审,二审,专利复审委重新决定,再起诉,一审,二审,专利复审委再重新做出决定……理论上,这一循环可以无休无止。35在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专利无效抗辩,法院不能直接判断专利是否有效,只能中止诉讼,等待复审委的决定。当然有些案件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36那么这就极易产生法院与复审委关于专利有效性判定不一的情况。

我国存在的上述情况,从微观层面来看,容易导致专利创造性标准的不统一,使专利制度设计之内本身存在矛盾;从宏观层面来看,造成了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的浪费。目前法院没有对专利有效性审查权的状况,与我国目前司法队伍的结构有关。在现在条件下,我国的法官队伍中还没有大量存在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

34参见《商业成功能佐证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胡颖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载https://www.360docs.net/doc/2514440614.html,/ip_litigation_show.asp?id=321,最后访问于2012年9月18日。

35崔国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10页。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专业人员,知识结构的偏差导致了上述情形。赋予法院判定专利有效性的权限是理所当然的,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只存在客观情形的限制。但是,随着我国法官队伍和相关专家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这一客观因素也将会消除。

五、结论

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只有几十年的时间,经验还十分缺乏。美国专利制度有长达数百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得到解决,创造出了适合本国的专利制度。我国可能同样会遇到美国遇到的各种问题,可以从美国的经验中获得启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制度和政策。实际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美两国之间专利制度的差距正在逐渐缩小。美国AIA法案的通过,也最终使美国放弃了“先发明制”(First-to-file),改为了“发明人先申请制”(First-inventor-to-file),力图“与世界保持和谐”(Harmony with the rest of word)。37

37See Toshiko Takenaka, Harmony with the Rest of World? The America Invents Act, Journal of

Intell ectual Property Law & Pratice, 2011.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如何不同于发明

我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了三种专利类型,分别是涉及技术方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及涉及工业外观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外观(形状、图案、色彩),比较容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技术方案)区分开。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相同,都是技术方案,往往使得二者难以区分。 二者的区别简介如下: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定义,实用新型不能保护涉及方法的技术方案。 换言之,虽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都是抽象的技术方案(例如,专利产品受到保护的客体并非是该产品本身,而是该产品中体现的抽象的技术方案),但是实用新型要求该技术方案能够承载于有形介质(产品)上,而不能没有承载介质(例如方法)。另外,实用新型只保护其形状、构造在视觉上能掌握的产品,而不能保护微观的材料组分。 其次,根据专利法42条,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10年,短于发明20年的保护期。 另外,根据专利法35条,只有发明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虽然审查部门会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进行选择性审查)。 最后,根据专利法22条3款,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不同。 发明需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则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发明的创造性要高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由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更小,保护期更短,没有实质审查,创造性更低,因此常常被称为“小发明”。我国对于使用实用新型来维权并没有太苛刻的要求,一般在起诉前出具评价报告即可(评价报告的结论为负面也没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和维权量都多于发明。在迄今为止最大额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正泰公司就是用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起诉了国际巨头施耐德电器,在一审胜诉后,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施耐德电器向正泰公司支付1.57亿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但是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探讨,即,其创造性问题。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直接适用,从该条能得到的结论只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低于发明。在更为具体的《审查指南》中,其IV.VI-4部分规定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与发明的创造性区别在于:1.评价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一般是其所属的技术领域,而发明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可以扩展到所有技术领域;2.评价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一般不超过2篇,而发明的现有技术的数量没有限制。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一篇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二者不存在差别。因为此处,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或者是否容易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是一个“有或无”、“是或否”的问题,而非“多或少”、“难或易”的问题。换言之,在使用2篇以内的相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评价创造性时,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应该得出相同的结果。 这一结论对于现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为我国的专利法允许针对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这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其原因在于1985年最初制定专利法时规定的先申请原则仅限于他人,而不包括同一申请人(同日或不同日)提交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同一申请人同日或不同日提出的同样发明创造不能适用先申请原则驳回也不能以此无效。为

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美国软件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姓名:丁泽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董炳和 20040401

美国软件发明专利仓Ⅱ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中文提要 中文提要 美国目前处于世界软件工业领头羊的地位。对于此地位的形成,其专利政策功不可没。因而世界各国对其软件发明专利政策也一向抱以高度的关切。然而, 在1998年StateStreetBank案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人们更多关心的是软件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 直到商业方法软件发明专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被大量授予,国内外理论界才开始对美国的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提出批评。然而这些批评大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根源。对此问题,如果仅从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来讨论,必然会看不到问题的全貌而导致结论的片面性。美国系属判例法系,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以历史发展及判例比较作为切入点。 USPTO的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初此标准是模糊的。直到后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使用“手段加功能”翦披露模式,该标准才正式确定了下来。然而这一披露模式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涉及到软件发明的技术内核,因而软件发明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创造性审查就被授予专利权了。 实际是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 虽然USPTO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但这并没有对美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使软件业成为带动美国经济发展的亮点。其中的原因是美国的专利 政策与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相暗合,符合技术发展的规律。 我国的软件业正处与发展阶段,应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分析,并有取舍地进行 借鉴。改变陈旧的对技术的理解观念,灵活运用专利政策,以促进我国的软件业 的发展。 关键谰:软件发明专利;算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激励机制 作者:丁泽平 指导老师:董炳和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

关于专利,如果通过比较现有的解决方案,发现存在差别后,即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即判断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是否是一般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举例:过滤器,假如已经有筛网(比如滤布)过滤器,现在要申请滤料过滤器专利,过滤原理都是一样的(机械过滤),能不能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实用新型?这涉及到如何判断专利的‘创造性’突出或不突出的问题。 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就必须具备如下特点: (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不能申请专利;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申请专利。 (二)显著的进步: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等;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等等。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的?创造性的判断通常按照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通过检索后,确定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 例如,与本技术方案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或最接近,或公开了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最多的技术方案。 第二,确定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以及该区别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判断该区别点是否是公知常识,或者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在披露本技术方案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 如果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是公知常识,或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在该技术方案所在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则本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答案

专利制度的历史(一) 1【单选题】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蒸汽机发明专利的拥有者瓦特,通过()来行使自己的专利权。(D) A、授权他制造的蒸汽机 B、销售蒸汽机 C、卖出专利权 D、租赁蒸汽机 2【多选题】1624年,关于英国实施《垄断法》,正确的是(BCD)。 A、阻碍了专利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垄断 B、是通过新兴资产阶级的不懈斗争得以实施 C、禁止了封建特权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D、禁止了王室垄断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3【判断题】在专利的历史渊源中,专利是一种与王室有关的特别垄断权和专属贸易。(对) 4【判断题】发明家爱迪生凭借其专利权联合美国和法国7大制片公司,然而垄断欧美电影产业的期望落空。(对) 专利制度的历史(二) 1【单选题】2004年国家只是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家只是产权局收到的60%是来自于(C)。 A、个人申请 B、大专院校 C、企业 D、科研院所 2【单选题】我国国内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D A、软饮料 B、食品 C、汉字输入法 D、中药 3【单选题】国外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C A、移动通讯 B、电视系统 C、无线电传输 D、西药 4【多选题】表现出专利被用来设置贸易壁垒的案例有()。ABD A、2002年欧盟公布的法案,要求欧盟市场的低档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 B、外国企业在对CD基础上研发D 对D,申请专利保护 C、我国万燕公司研制出设备对CD D、6C和3C的D 对D的技术专利联盟 5【多选题】我国申请专利的特点是()。ABCD

A、整体申请的数量,与我们的企业数量不相符 B、技术领域没有集中在高科技 C、申请中发明少 D、专利权有效期短 6【判断题】专利是一种经济上的权利,是一种国家为发展在一段时间内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市场法和客户的垄断权利。() 对 7【判断题】专利和专利战并不是企业中间划分“实力范围”的武器。()X 专利制度的历史(三) 1【多选题】在历史上,以下选项中的发明至今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有()。ABCD A、拉链 B、真空瓶 C、剃须刀 D、膨胀螺钉 2【判断题】现在广泛应用的暖壶瓶的发明前身是真空瓶。() 对 专利制度的历史(四) 1【多选题】尼尔斯·博林发明的汽车安全带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因有哪些?()ABC A、很多国家交管部门开展各种各样的公共宣传活动 B、立法立规强制规定 C、汽车配置进行改进只要有人没系安全带就给出信号 D、西方王室的青睐 2【判断题】瓦特其实是在前人基础上,改进了蒸汽机,并且申请了专利。() 对3【判断题】蒸汽机发明专利的拥有者瓦特的专利保护期限没有得到延长。()X 专利制度的历史(五) 1【单选题】尼龙在历史上最广泛的应用是在()。B A、女性使用的长腿袜 B、二战时的降落伞 C、尼龙混纺服装面料 D、塑料尼龙齿轮 2【单选题】对于智能卡的发明,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D A、一体化 B、可以存储信息 C、可以处理控制信息 D、需要串联并联电路 3【单选题】关于理查德·德鲁发明的将透明胶带,其发明申请中不涉及()。C A、压敏胶和胶的组合物 B、防水的胶带和涂料 C、防晒的涂料

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2019尔雅答案1

。。。。。。。。。。。。。。。。。。。。。。。。。。。。。。。。。。。。。。。。。。。。。。。。。。。。。。。。。。。。。。。。。。。。。。。。。。。。。。。。。。。。。。。。。。。。。。。。。。。。。。。。。。。。。。。。。。。。。。。。。。。。。。。。。。。。。。。。。。。。。。。。。。。。。。。。。。 专利制度的历史(一) 1 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蒸汽机发明专利的拥有者瓦特,通过()来行使自己的专利权。D A、授权他制造的蒸汽机 B、销售蒸汽机 C、卖出专利权 D、租赁蒸汽机 21624年,关于英国实施《垄断法》,正确的是()。BCD A、阻碍了专利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垄断 B、是通过新兴资产阶级的不懈斗争得以实施 C、禁止了封建特权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D、禁止了王室垄断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3在专利的历史渊源中,专利是一种与王室有关的特别垄断权和专属贸易。() 对

4发明家爱迪生凭借其专利权联合美国和法国7大制片公司,然而垄断欧美电影产业的期望落空。() 对 专利制度的历史(二) 1 2004年国家只是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家只是产权局收到的60%是来自于()。C A、个人申请 B、大专院校 C、企业 D、科研院所 2 我国国内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D A、软饮料 B、食品 C、汉字输入法 D、中药

3 国外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C A、移动通讯 B、电视系统 C、无线电传输 D、西药 4表现出专利被用来设置贸易壁垒的案例有()。ABD A、2002年欧盟公布的法案,要求欧盟市场的低档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 B、外国企业在对CD基础上研发D 对D,申请专利保护 C、我国万燕公司研制出设备对CD D、6C和3C的D 对D的技术专利联盟 5我国申请专利的特点是()。ABCD A、整体申请的数量,与我们的企业数量不相符 B、技术领域没有集中在高科技 C、申请中发明少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介绍,并回顾美国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创立及不断演化的历程,分析影响显而易见性演化过程中的重要案例,进而对比分析两国创造性判断中的异同之处,从中得出对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有益启示,并提供建议。 关键词:中美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启示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交往日益深入,我国许多企业申请美国专利以期获得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同样,美国的许多企业也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因此,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各国申请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的判断是三性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在美国,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进而导致专利无效也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要抗辩理由。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历史来看,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从美国借鉴而来。本文试就中美两国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比较研究,进而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提供建议。 一、中国发明专利创造性概述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进行了界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尽管法律就“创造性”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就发明专利而言,对于客观判断什么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依然困难重重。有学者指出,如果发明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CASE STUDY ABOUT JUDGE OF NONOBVIOUSNESS REQUIREMENT 院系:凯原法学院 专业: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 姓名:赵佑斌 指导教师:寿步教授 完成日期:2009年12月1日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摘要 在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最大障碍和最后一道门槛,也是最能够体现专利价值且最有争议的部分。许多国家对专利审查都有自己详细的标准,中国也是如此,但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和不确定。本文从具体的案例入手,分析目前创造性存在的问题,并从实际出发提出探讨解决方法。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内外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种情况,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概念入手,阐述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构成要件,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有技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步骤等,为下文的案例分析建立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是根据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要件和步骤,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剖析专利审查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步骤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文章着重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层面出发分别介绍,包括现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分析了实践中在上述各方面判断中存在的问题,如现有技术中对比文献过于复杂宽泛,难以找到精确的对比文献,公开程度不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难以客观化,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运用启示标准问题较大,不够全面。 第三部分,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在指出目前的判断方法不足的前提下,提出改进措施,使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更为客观,包括明确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技术领域的划分,确定本领域普通技术水平的标准,最后提出一种以现有技术为起点的判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可预测性方法。 关键词:发明专利,专利创造性,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

《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期末考试

《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期末考试一、单选题(题数:50,共50.0 分) 1 TRIZ理论的来源使用的工具不包括()。 1.0 分 A、 39*39矛盾矩阵 B、 40个创新原理 C、 演绎法则 D、 技术系统进化法则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2 根据报告,美国的创业者创业年龄主要集中在()。 1.0 分 A、 20岁前 B、 20-35岁 C、 30-35岁 D、 35-44岁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3 我国1985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垄断期限是()。 1.0 分 A、 12年 B、 13年 C、 14年 D、 15年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4 在九屏幕法中,位于屏幕中间的是()。 1.0 分 A、 系统的过去

B、 超系统的未来 C、 子系统 D、 当前系统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5 我国创业企业倒闭率比世界平均水平()。 1.0 分 A、 高两倍 B、 低两倍 C、 高一倍 D、 低一倍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6 国际标准的专利文献着录中,56对应的项目是()。 1.0 分 A、 国家专利局名称 B、 参考文献 C、 申请号 D、 审查员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7 下列运用机械振动原理的是()。 1.0 分 A、 试验中运用缓冲溶液 B、 降落伞设置备用伞包 C、 超声波清洗眼镜 D、 使用模具进行制造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8

以下不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范畴的是()。 1.0 分 A、 编写菜谱 B、 疾病的诊断手册 C、 计算机程序 D、 编排字典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9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月进行。 1.0 分 A、 9月 B、 10月 C、 11月 D、 12月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10 如果没有发明专利去创业的话需要建立一个()为主的团队。 1.0 分 A、 产品研发 B、 营销或策划 C、 客服 D、 融资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11 下列不属于我国专利申请重点程序的是()。 1.0 分 A、 申请 B、 再审 C、 无效

关于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时的创造性挖掘

关于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时的创造性挖掘 作者姓名:郭燕 作者单位:深圳鼎合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本文就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所发挥的作用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不仅仅与发明创造的本身技术内容有关,还与是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体现出创造性有关。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代理人应和发明人一起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进行挖掘,根据发明创造的实质确定发明创造的类型,根据发明创造的类型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恰当地体现出发明创造的创造性,降低专利申请因创造性被驳回的风险和无效的风险。 关键词 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 创造性 挖掘 一、问题的提出 创造性是发明专利在审查过程中的授权条件,同时也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无效程序中的无效理由,也就是说,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否则该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会被授予专利权或即使授权后权利也不稳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创造性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要具有特点;其二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要具有进步。从这两方面来看,创造性本质上是由发明创造本身的技术方案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只与发明创造本身有关。由此又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因创造性被驳回或无效只与发明创造本身的技术有关,而与专利代理人的代理质量无关。再继续往下推论又得出,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只与发明人提供的技术内容有关。是否真的如此?专利代理人能否帮助发明人提高或完善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我们常说专利代理人是第二发明人,这句话总结了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专利的重要性,但这句话通常是指专利代理人在为发明创造确定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那么专利代理人在体现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方面是否也能起到重要作用?专利代理人又应该如何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和发明人一起挖掘发明创造的创造性? 以下笔者就一件案例阐述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进行挖掘的一些认识,以期和各方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 二、案由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我们知道,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三性,

专利创造性判定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意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 《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相关章节规定了“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其中包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什么时候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充分条件?如何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文拟结合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之所以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因为专利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守综合原则。综合原则是指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要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按照专利创造性判断综合原则,发明创造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或者技术效果中只要有一项是非显而易见,技术方案整体上都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按照综合原则,在有的情况下,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见的技术手段实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可能使得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整体上具备创造性。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符合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综合原则的。 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很明显地体现了前面所述的综合原则。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但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按照综合原则来看,这种用途发明在整体上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使得该发明在整体上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创造性。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日本和欧洲专利局。 二、什么时候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一开始就考虑,还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常规步骤完成后仍然无法得出结论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呢?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常常被认为是专利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之一。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辅助因素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作用。辅助因素的第一个作用,是帮助专利创造性判断者获得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完整的技术信息,帮助判断者更加准确地判断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作出发明创造的难度有多大,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对于能够提供更加完整的技术信息从而有利于直接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辅助因素,应当借鉴美国Graham要素的做法,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一开始就予以考虑。辅助因素的第二个作用,是在常规常规方法难以明确地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时,成为影响天平倾斜方向的筹码。例如,在常规的创造性判断步骤完成后仍然难以认定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商业成功这一辅助因素可以也应

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期末测试试题及答案1晶体管的专利申请时间是()。 A、 1945年 B、 1946年 C、 1947年 D、 1948年 我的答案:D 2下列情况可能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是()。A、 企业不挣钱赔钱 B、 资金周转不过来 C、 A、B选项都不对 D、 A、B选项都对 我的答案:D 3直升机的螺旋桨工作是运用了()原理。

预先防范原理 B、 空间维数原理 C、 重量补偿原理 D、 机械振动原理 我的答案:C 4分割原理体现了为解决物理矛盾而进行的哪种分离?()A、 时间分离 B、 条件分离 C、 空间和条件分离 D、 整体与部分分离 我的答案:C 5以下哪个国家在专利申请上不追求数量?() A、 美国

中国 C、 日本 D、 韩国 我的答案:C 6被称为“TRIZ之父”的是()。 A、 泰罗 B、 明尼苏 C、 阿利赫舒列尔 D、 江国振 我的答案:C 7根据TRIZ理论,发明的第三等级是()。A、 合理化建议 B、 适度新型革新

综合性重要专利 D、 专利 我的答案:C 8对大公司来说,PCT申请的最大优势在于()。A、 递交申请材料方便 B、 获得国家检索报告 C、 争取更多翻译时间 D、 充分进行市场调研 我的答案:D 9古代运送大型物件运用的是()方法。 A、 神奇力量 B、 人力运输 C、 机械传送

等势 我的答案:B 10下列属于创造力模型的必要要素的是()。A、 创新动力 B、 创新思维 C、 专业能力 D、 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D 11以下事项可以申请专利的是()。 A、 发现镭 B、 镭核聚变得到的物质 C、 提炼出镭 D、 提炼镭的过程方法

完整word版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答案

1 【单选题】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蒸汽机发明专利的拥有者瓦特,通过()来行使自己的专利权。 A、?授权他制造的蒸汽机 B、?销售蒸汽机 C、?卖出专利权 D、?租赁蒸汽机 我的答案:D得分:25.0分 2 【多选题】1624年,关于英国实施《垄断法》,正确的是()。 A、?阻碍了专利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垄断 B、?是通过新兴资产阶级的不懈斗争得以实施 C、?禁止了封建特权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D、?禁止了王室垄断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我的答案:BCD得分:25.0分 3 【判断题】在专利的历史渊源中,专利是一种与王室有关的特别垄断权和专属贸易。() √得分:25.0分我的答案: 4 【判断题】发明家爱迪生凭借其专利权联合美国和法国7大制片公司,然而垄断欧美电影产业的

期望落空。() √我的答案: 1 【单选题】2004年国家只是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家只是产权局收到的60%是来自于()。 A、?个人申请 B、?大专院校 C、?企业 D、?科研院所 我的答案:C得分:16.6分 2 【单选题】我国国内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 A、?软饮料 B、?食品 C、?汉字输入法 D、?中药 我的答案:D得分:16.6分 3 【单选题】国外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 A、?移动通讯 B、?电视系统 C、?无线电传输

D、?西药 我的答案:C得分:16.6分 4 【多选题】表现出专利被用来设置贸易壁垒的案例有()。 A、?2002年欧盟公布的法案,要求欧盟市场的低档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 B、?外国企业在VCD基础上研发DVD,申请专利保护 C、?我国万燕公司研制出设备VCD D、?6C和3C的DVD的技术专利联盟 我的答案:ABD得分:16.6分 5 【判断题】专利是一种经济上的权利,是一种国家为发展在一段时间内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市场法和客户的垄断权利。() √得分:16.6我的答案:分 6 【判断题】专利和专利战并不是企业中间划分“实力范围”的武器。() ×我的答案: 【多选题】在历史上,以下选项中的发明至今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有()。 A、?拉链 B、?真空瓶 C、?剃须刀 D、?膨胀螺钉

如何提高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如何提高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在国家大力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的背景下,我国专利申请量进一步提升。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成为其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虽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是由其技术方案的实质决定的,但是其中如何撰写发明专利申请也对其创造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汉斯出版社《社会科学前沿》期刊中,有论文从创造性的概念和特点入手,探讨从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的角度上,如何合理有效地提高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获得更好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将创造性表述为,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创造性各国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基于平衡公众和发明人的利益的原则,要求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区别,这种区别对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能很容易就做到,也就是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专利的撰写关系到专利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其也是专利司法保护的基础。虽然创造性是有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决定的,但是创造性的特点也决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通过撰写提高的。当一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拥有创新之处后,才谈得上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范围,拥有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因此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之前应该对本领域的现有技术进行尽可能充分的检索,以能够实现发明目的和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总的来说,发明专利申请来自于各领域工作者的发明创造,每一份专利申请都包含科研

工作者的艰辛探索,申请人都希望自己的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而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成为其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 首先应该对相关领域进行检索,不仅包括专利文献,也包括非专利文献,以了解该领域的发展状况,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把握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其次,要提高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水平,多层次、多角度地对发明进行保护,围绕发明点进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最后,对于说明书的撰写,可以以引用文献的形式详尽地写出现有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本申请解决的问题和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还应注重实施例的撰写,实施例应该多元化,并且应保证试验数据的完整、深入和全面,充分地反应本申请和现有技术的区别以及该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总之,只有加强专利申请的撰写,申请人才能更有效地使用专利这个武器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三步法”审查发明专利创造性应对策略

论以“三步法”评价创造性的过程中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若干手段与应对策略 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低不仅取决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本身,而且取决于采用的审查方式。创造性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核心条款,实务通常采用“三步法”进行审查。严格贯彻“三步法”的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要求,对于客观、公正、准确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重在归纳分析以“三步法”审查专利申请创造性的过程中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手段,并据此提出应对策略。 一、“三步法”的内容及意义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三步法”内容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是否显而易见。“三步法”的三个步骤前后相序、逻辑关联,共同构成判断创造性之(突出)实质性特点的基本过程。 “三步法”第一步属于事实查明范畴,在相同检索条件下,不同审查员确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在大多数情况下较为一致,其客观性强于主观性。第二步、第三步属于价值判断范畴,根据区别特征归结技术问题及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显而易见,均或多或少会掺杂审查员的主观因素,其主观性强于客观性。由于创造性判断过程中难免出现主观成分,“三步法”是否被正确理解运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程度,严格遵循“三步法”要求,有助于减少评价失衡或错误。 二、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若干手段 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过程因各种原因,容易低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度,导致公众与申请人间的天枰偏向公众一方,甚至出现评价错误,严重损及申请人利益。以下给出运用“三步法”各步骤中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手段。 (一)对于“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步骤 该步骤作为“三步法”第一步,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该步骤运用时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手段包括: 1、以非“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该手段包括三个层面,即以非“方案”、非“技术”方案或者非“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三个层面呈现关联递进关系,均将不同程度降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1)对于以非“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形 通过检索如不能从对比文件中直接找到与专利申请比较的“最接近”现有技术,通常会以专利申请为蓝本,在对比文件中寻找有关要素组合出一个所谓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种组合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不能称其为“方案”,以该“方案”评价创造性,必定降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原因在于:“方案”这一术语本身意味着其内部各组成元素间以某种方式相互连接、共同作用构成完成整体,其可以解决某方面的问题、实现一定的目的。当现有技术公开一个

发明创造性的概念和审查

发明创造性的概念和审查 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部分第三章第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 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3显著的进步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

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才予以考虑。1审查原则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2审查基准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下才予以考虑。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审查原则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2审查基准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

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1.1判断方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3)判断要

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探讨

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探讨 ------白毅明郑州德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mail:bym5678@https://www.360docs.net/doc/2514440614.html, 摘要 本文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定义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发明创造性的审查标准与方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发明专利具体怎样才算“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发明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方法”应当如何理解?针对上述问题,文中提出对于发明显而易见性的审查,不但要围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在基于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和其它现有技术结合给出技术启示要符合严密的逻辑,而不是仅限于技术特征的公开;对于“主要采用常规技术手段组合,但整体技术方案却是前所未有,并且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的发明创造,如果拿不出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有力证据,就应当依法授予其专利权。对于这类发明创造的生命力应当由市场来检验,而不应当被抽象的审查制度扼杀于摇篮中。 正文;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定义,即“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专利审查指南围绕该条给出了具体的审查方法,成为审查员审查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尺,也成为专利代理人撰写和答复审查意见必须掌握和遵守的尺度。但是由于该定义和审查指南给出的审查方法都是比较抽象的概念,难以给出一个量化的标准,因此给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审查带来一定的困扰。不要说一般发明人对专利的审查标准有很大的意见,就是大部分的专利代理人对此也很困惑,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经常围绕一些模棱两可的概念各说各的理由,导致资源浪费不说,比较严重的后果是使能够得到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应该得到严密保护的专利保护范围很小,直接影响了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利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专利知识讲座10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基于创造性标准是一个高度抽象、在操作中需要将其具体化且难以准确把握的标准,为了便于人们掌握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审查指南将发明进行了分类,并从分类后的特征来分析其创造性的构成特点: 1、开拓性发明。指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的发明,如历史上蒸气机、白炽灯、雷达等发明即是。最近传出英国发明一种利用激光“打印”出的尼龙材料,达到钢铁一样坚硬,但重量比传统机械制造物品轻65%。该种新型的材料和制造方法就属于开拓性发明。开拓性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本质的区别和显著的进步,开拓性发明应当是具有创造性的标志。 2、组合发明。如果是显而易见的组合就没有创造性,如将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上,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 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非显而易见的组合,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具有创造性,如历史上第一辆汽车的发明,汽车本身也是一种组合发明,应当具有创造性。 3、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如选出的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具有创造性。如从某一现有技术范围内通过大量的试验,发现某一特定数值具有特殊的效果,该数值不仅具有新颖性,而且具有创造性,选择发明通常见于化学领域内的发明。 4、转用发明。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通常来讲,转用的技术领域越近、难度越小、创造性的几率越低,反之则越高。如将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转用的领域太近,难度小,不应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将降落伞的原理转用在坑道内用来阻挡瓦斯爆炸后产生的气体。基于转用的领域远、难度大、效果好,则应当具有创造性。 5、用途发明。即已知产品新的用途发明,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技术领域的远近,带来的技术效果等。如果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性质,则不具有创造性。如某组合物作为润滑油是现有技术,在同一领域内将其作为切削剂不具有创造性,因为作为切削剂也是使用其润滑性质。但如果是利用了新的性质,则具有创造性。如发现已知某种治疗心脏病的药,还具有治疗高血压新的性质,用来制成降压药则具有创造性。 6、要素变更的发明。包括:(1)要素关系变更的发明。如将剪草机刀片的角度进行变化,采用新的斜角可以使刀片自动研磨,而现有技术刀片不能自动研磨。由于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应当具有创造性。(2)要素替代的发

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习题答案

专利制度的历史(一) 1 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 A、《物权法》 B、《保险法》 C、《垄断法》 D、《竞争法》 正确答案: C 2 根据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权威发布的报告,()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 A、美国 B、日本 C、澳大利亚 D、中国 正确答案: D 3 “专利制度就是在天才的火焰上倾倒利益之油”是谁的名言?() A、瓦特 B、林肯 C、爱迪生 D、柯克 正确答案: B 4 专利权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权。() 正确答案:× 5 专利权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前就已经正式确立。() 正确答案:√ 专利制度的历史(二) 1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数据显示,国内企业、个人专利申请集中领域不包括()。 A、食品 B、服装 C、软饮料 D、汉字输入法 正确答案: B 2 我国1985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垄断期限是()。 A、12年

B、13年 C、14年 D、15年 正确答案: D 3 VCD最早是由()发明制造的。 A、美国 B、日本 C、中国 D、韩国 正确答案: C 4 美国在本国公司申请了美国和加拿大的童锁专利后,要求进口彩电必须具备童锁功能。() 正确答案:× 5 在欧美发达国家,很多专利发明都用来设置贸易壁垒。() 正确答案:√ 专利制度的历史(三) 1 真空瓶在专利申请之初的目的是()。 A、教学实验 B、工业发明 C、盛放热水 D、低温研究 正确答案: D 2 日用拉链专利获得批准是在()。 A、1905年 B、1914年 C、1917年 D、1920年 正确答案: C 3 著名公司Thermos的设立与真空瓶专利的申请关系密切。() 正确答案:√ 4 美国人吉德昂·逊德巴克于1917年提出了拉链的申请。()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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