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2014)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如存在特殊项目或特殊行业企业确有特别需要的,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应用指南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

表。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来看,本准则主要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和附注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但是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现金流量表的列报。

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是企业列报财务报表的最低要求,企业还应当同时遵循其他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此外,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二)列报基础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全面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企业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12 个月,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在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时应当结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过去每年

都有可观的净利润,并且易于获取所需的财务资源,则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易于判断,这表明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而无需进行详细的分析。反之,如果企业过去多年有亏损的记录等情况,则需要通过考虑更加广泛的,相关因素来作出评价,比如目前和预期未来的获利能力、债务清偿计划、替代融资的潜在来源等。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

本准则规定,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情况下,当项目符合基本准则中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企业就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应当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列报的比较信息。

(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

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汇总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则是,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汇总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企业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

汇总列报。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

独列报。

2.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汇总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比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汇总列报,汇总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3. 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比如,对某制造业企业而言,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汇总列示,但是鉴于其对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4.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重要性是判断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本准则规定,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企业对于各个项目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4章节-专利分类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四章专利分类 第四章专利分类 1.引言 专利局采用国际专利分类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 以最新版的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包括其使用指南) 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有疑义时以相同版的英文或法文版本为准。 分类的目的是: (1)建立有利于检索的专利申请文档; (2)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配给相应的审查部门; (3)按照分类号编排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地向公众公布 或者公告。 本章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类。外观设计的分类适 用本部分第三章第12节的规定。 2.分类的内容 对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进行分类,应当 给出完整的、能代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并尽可能对附加信息进行分类;将最能充分代表发明信息的分类号排在第一位。 发明信息是专利申请的全部文本(例如: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中代 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专利申请中明确披露的所有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 附加信息本身不代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是对检索可能是有用的信息, 其中包括引得码所表示的技术信息。附加信息是对发明信息的补充。例如:组合物或混合物的成分,或者是方法、结构的要素或组成部分,或者是已经分类的技术主题的用途或应用方面的特征。 3.技术主题 3.1技术主题的类别 发明创造的技术主题可以是方法、产品、设备或材料,其中包括这些技术 主题的使用或应用方式。应当以最宽泛的含义来理解这些技术主题的范围。(1) 方法。例如:聚合、发酵、分离、成形、输送、纺织 品的处理、能量的传递和转换、建筑、食品的制备、试验、设备的操作及其运行、信息的处理和传输的方法。 (2) 产品。例如:化合物、组合物、织物、制造的物品。 (3) 设备。例如:化学或物理工艺设备、各种工具、各种器具、各种机器、 各种执行操作的装置。 (4) 材料。例如:组成混合物的各种组分。 材料包括各种物质、中间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产品的组合物。材料的例子如 下: 【例1】 混凝土。组成材料是水泥、沙石、水。 【例2】

法律法规清单.模板

企业标准Q B 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计量法律法规清单 序 号 名称生效日出处备注 1983.10. 18 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版)电子版电子版电子版 2. 3. 2015.4.24 1986.9.2 7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 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2.1 电子版 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1987.5.2 8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理办法 6. 7. 1987.7.1 电子版 电子版 1987.7.1 产品质量检验机械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4.1 1990.4.6 2009.3.9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0. 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 JJF1015-199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次修正) 12. 关于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符号的通2009.8.2 7 2000.7.8修 电子版 电子版 正1994.11.

知15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06.5.1 电子版 适用 EMS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名称生效日出处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4.1 2014.4.2 4 电子版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电子版 电子版 1990.10. 1 4. 5.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5.8.7 2008.5.1 1996.5.1 5 电子版 电子版 6. 7.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 1997.3.1 199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及相关规定

整体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做出了很大改进,进一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遏制某些公司出于利润操纵的动机而不将某些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有助于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但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并未最终完成,市场经济运行环节还存在大量政府干预行为,企业的会计报表合并完全的“拿来主义”尚不可行。我国的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尽量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和法律惯例传统,减少一蹴而就的“大跃进”,从而稳健地推进会计准则的建设,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本市场状况逐步推进会计准则的完善工作。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影响范围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生产要素的国际间流动和产业转移的跨地区发展日益加快,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迫切需要我们从深化经贸合作、维护国家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在认真总结我国会计审计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不断完善会计审计准则,为深入实施“请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扩大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提供标准趋同、可比互通的统一信息平台。两大准则体系的发布,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审计技术桥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更好更多地“走出去”,有利于稳步推进我国会计审计国际化发展战略,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一、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修改新准则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将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新准则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与此同时,新准则也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 二、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新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在1995年2月,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中,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在《暂行规定》中,“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自接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新准则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同时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如信托基金等)也视同子公司。可以看出,新准则中是基于”控制“概念对子公司进行定义的,当母公司能够统驭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时,该母公司就具有控制权。 既然新准则中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准,势必将对合并报表产生较大的影响。原会计制度规定对不重要的子公司(如相关比重小于10% )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特殊业务的子公司,如金融企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新准则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这样将增加合并报表的资产和权益,收入和利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较大的影响。 同时,由于新准则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子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使得上市公司很难利用股东股权变动为由分合报表,美化财务状况。新准则也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可以说,新准则加强了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另外,新准则对合并报表的质量和精确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更深层次的剥去关联交易对合并报表产生的影响,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母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往往交易频繁,特别是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企业,往来业务很多。按照新准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下合并报表的编制

新会计准则下合并报表的编制 注: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的编制新会计准则与《高财》中基本相同,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的编制二者有些差异。 一、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的编制 (一)合并日合并报表的编制 例10-1(全部股权) 借:实收资本100000 资本公积80000 盈余公积60000 未分配利润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300000 例10-2(部分股权) 借:实收资本150000 资本公积130000 盈余公积60000 未分配利润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300000 少数股东权益100000 (二)控制权取得日第一年合并报表的编制 例11-1(上接例10-1)(全部股权)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结果调整为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50000 贷:投资收益50000 借:投资收益1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15000 (2)合并抵消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消: 借:实收资本100000 资本公积80000 盈余公积67500 未分配利润87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335000

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项目的抵消: 借:投资收益50000 年初未分配利润60000 贷:提取盈余公积7500 对股东的分配15000 年末未分配利润87500 如果子公司现金股利款项尚未支付,还应将应收股利与应付股利抵消:借:应付股利15000 贷:应收股利15000 例11-2(上接例10-2)(部分股权)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结果调整为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37500 贷:投资收益37500 借:投资收益1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15000 (2)合并抵消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消: 借:实收资本150000 资本公积130000 盈余公积67500 未分配利润82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322500 少数股东权益107500 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项目的抵消: 借:投资收益37500 少数股东损益12500 年初未分配利润60000 贷:提取盈余公积7500 对股东的分配20000 年末未分配利润82500 如果子公司现金股利款项尚未支付,还应将应收股利与应付股利抵消:借:应付股利15000 贷:应收股利15000 (三)控制权取得日后第二年合并报表的编制

新准则下的合并报表工作底稿

新准则下的合并报表工作底稿 新准则下如何改进合并报表工作底稿 新准则下取消利润分配表,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归为主表,实务中经常会听到报表 勾稽关系出问题而不好发现的问题,有人甚至认为:原来的利润分配表可以编制试算平 衡表,现在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则无法实现等等,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认真研究了一下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发现: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较原来的利润分配表信息更加全面、充分, 不但采用更为详细的方式(矩阵)列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且贯彻了目前国际通行的 全面收益的理念,不再是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简单重复列示。另外笔者发现, 只要对我们原来使用的合并工作底稿、试算平衡表稍做一点改动,即可以满足我们日常 审计工作的需要,同时又可以形成一套格式简单、数据来源正确、勾稽关系清晰的工作 底稿,以下就以合并工作底稿的试算平衡为例,作一下说明,同时附上excel 表样及相关 公式设置(见附件): 一、修改合并工作底稿试算格式

经过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逐项分析,设计出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试算平衡项目(你 可以把它们想象成明细项目,类似于现金流量表项目),用下表格式替代原来合并工作底 稿的利润分配表部分: 合并抵销股东权益变动表项目母公司子公司1 子公司2 合并数借方贷方一、股本上年年末余额前期差错更正股东投入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其他股东权益内部结转对股本的影响二、资本公积上年年末余额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股东权益变动的影响与计入股东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其他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和损失股东投入股本股份支付计入股东权益的金额其他计入股东投入和减少股本 合并抵销股东权益变动表项目母公司子公司1 子公司2 合并数借方贷方其他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其他股东权益内部结转对资本公积的影响三、库存股上年年末余额其他股东权益内部结转对库存股的影响四、盈余公积上年年末余额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其他直接计入盈余公积的利得和损失提取盈余公积其他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其他股东权益内部结转对盈余公积的影响五、未分配利润上年年末余额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其他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提取盈余公积对股东的分配其他利润分配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其他股东权益内部结转对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六、少数股东权益上年年末余额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净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股东权益变动的影响与计入股东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其他直接计入

2014年医院法律法规考试题

XX市妇幼保健院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 姓名:科室: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3分,共60分) 1、我国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是()。 A.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 B.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 C.保证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D.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 2、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的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A.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健康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B.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C.婚前遗传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D.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遗传检查 E.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健康咨询、婚前遗传检查 3、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B.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C.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D.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E.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4、根据《母婴保健法》,医疗保健机构可以开展以下活动,除了()。 A.婚前医学检查B.遗传病诊断C.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D.施行结扎手术E.产前诊断 5、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包括()。 A.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 B.孕产妇保健、新生儿保健 C.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 D.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 E.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母婴保健指导 6、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A.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B.胎儿患遗传性疾病C.胎儿有缺陷 D.孕妇患传染病E.以上都不是 7、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字,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的情形是()。 A.产前检查、结扎手术B.终止妊娠、结扎手术C.产前检查、终止妊娠 D.产前诊断、结扎手术E.产前诊断、终止妊娠 8、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A.母婴保健指导B.从事孕产期保健服务的 C.施行结扎手术的D.做胎儿性别鉴定的 E.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5章节-无效外观

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1.引言 本章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有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九条的审查。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其他条款的审查,适 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2.现有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关于现有设计的时间界限、公开方式等参照第 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 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 计。 3.判断客体 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时,将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判断客体。其中被法2.4 请求宣告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判断客体 简称对比设计。 在确定判断客体时,对于涉案专利,除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确定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平面产品 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简称为不限定边界) 等内容加以确定。 涉案专利有下列六种类型: (1)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 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设计。 (2)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 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 4.判断主体 - 279 -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3.5节,将第3.4节第(2)项移至第3.5节并作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2)项(i)修改为:

财务报表附注-新准则-合并(普华永道版)

ABC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10年12月31日 【特别说明: 1、本附注模版为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2、自本“附注四、4、外币业务的核算方法及折算方法”起,若公司在可比会计期间内未发生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则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 3、本附注中【】中的文字为选择性内容或提示性内容,使用后必须删除【】和不需要的部分或全部删除。本附注中的蓝色字体,均为提示性内容,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使用后必须将保留的文字改为黑色。 4、在使用本附注时,若表格中项目不能满足披露要求,应在该表格下增加注释。 5、删除或增加项目,务必要注意调整相关项目编号(含交叉索引)。 6、凡需要在财务报表项目注释(表格下)以文字说明披露相关内容的,应在加“注”(格式为“首行缩进-2个字符”,字体为“宋体、小四”),披露内容多于1项,应加序号,序号依次选用格式为1、(1)、①、A、a等。】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应披露公司的历史沿革、注册地、总部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母公司和集团最终母公司、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业务性质和主要业务板块等,另外,需要在公司全称后加上(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2010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不一致的,应披露子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并说明是否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四、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 【企业应当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的确定依据进行披露。一般至少应披露下述内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5章节-实用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五章 实用性 - 131 - 第五章 实用性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实用性 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2.实用性的概念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 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 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 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 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 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 权。 所谓产业,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 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 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 造一种物品,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 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 一种形式的方法。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 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 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3.实用性的审查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应当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 之前首先进行判断。 3.1审查原则 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 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 实施无关。 3.2审查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是指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 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 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以下给出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 3.2.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 法22.4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04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
2017年4月
1

主要内容
引 言 修改内容
? 第二部分第一章 ? 第二部分第九章 ? 第二部分第十章 ? 第四部分第三章 ? 第五部分第四章 ? 第五部分第七章
2
? 修改背景 ? 修改过程 ? 适用问题



3

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精神
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02
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 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 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
审查实践
03
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
4

修改过程
2015年10月 2015年11-12月 2015年12月-2016年3月 2016年3-8月 2016年8-9月 2016年10-12月 2017年2月28日
? 启动指南修改工作
? 征集指南修改建议780条
? 起草组提出拟修改要点385条
成立十个起草组
成立统稿组
(指南处人员参与到各起草组中) ? 召开系列讨论会12次、统稿会2次 ? 起草组完善、统稿组审核形成《修改草案(初稿)》 ? 局内外征求意见 完善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稿)》 ?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106个单位和个人,261条)
? 签署局令,2017年4月1日起 施行
5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11章节-电子申请

第十一章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1.引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由专利局另行规定。 2.电子申请用户 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2.1电子申请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2.2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或发出的电子文件中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 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应当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签字或者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以及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应当采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注册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请求书中还应当写明经办人信息。 3.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注册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请求人是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359 -

专利审查指南2010-part5讲解

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目录 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435(5 - 1 ) 1- 引言........................................... 435(5 - 1 ) 2.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435(5 - 1 ) 2. 1 书面形式 ...................................... 435(5 - 1 ) 2.2电子文件形式.................................. 435(5 - 1 ) 3.适用文字 ...................................... 436 (5-2) 3. 1 中文........................................... 436 (5 - 2) 3.2汉字........................................... 436 (5 - 2) 3.3外文的翻译.................................... 436 (5 - 2) 4.标准表格..................................... 436 (5 - 2) 4.1纸张 .......................................... 437(5 - 3 ) 4.2规格 .......................................... 437 (5 - 3) 4. 3 页边 .......................................... 437 (5 - 3) 5.书写规则..................................... 437 (5 - 3) 5. 1 打字或印刷...................................... 437 (5 - 3) 5.2字体及规格...................................... 437 (5 - 3) 5.3书写方式........................................ 438 (5-4) 5.4书写内容........................................ 438 (5-4) 5.5字体颜色........................................ 438 (5-4) 5.6编写页码....................................... 438 (5-4) 6.证明文件........................................ 438 (5 - 4) 7.文件份数........................................ 438 (5 - 4) 8.签字或者盖章.................................... 439 (5-5) 第二章专利费用........................................... 440 (5-6) 1-费用缴纳的期限.................................. 440 (5-6)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440 (5-6) 3-费用的减缓...................................... 442 (5 - 8) 3.1 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442 (5_8) 3- 2 费用减缓的手续.................................. 442 (5 - 8)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442 (5-8)

新准则下合并报表抵消分录无条件抵消.

新准则下合并报表抵消分录:无条件抵消 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抵消分录指引。 无条件抵消分录 母子公司合并报表,不论它们之间有否内部交易,首先应当无条件地编制以下三项抵消分录: 1、把母公司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只调整到合并报表,为后面的两项合并抵消分录打下基础。合并会计报表中的母公司数据仍按成本法列报) 借:长期投权投资-损益调整(子公司在被母公司投资控股后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增加数×母公司持股份额) 贷:投资收益(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子公司本期净利润×母公司持股份额) 年初未分配利润(母公司以前年度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子公司在被母公司投资控股后资本公积的增加累计数) 贷:资本公积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相抵消(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不抵消,直接汇总): 借: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子公司报表数)商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大于享有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金额,按新准则,只有正商誉,没有负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额)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其它股东享有的净资产份额,= 子公司净资产×其它股东的股权份额) 3、母公司和其它少数股东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与子公司本期利润分配项目和期末未分配利润相抵消: 借:投资收益(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子公司本期净利润×母公司占有的股权份额) 少数股东本期收益(其它股东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子公司本期净利润×其它股东占有的股权份额) 期初末分配利润(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的年初末分配利润金额) 贷:提取盈余公积(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的项目金额)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的项目金额) 未分配利润(子公司的期末未分配利润金额) 特别说明: 1.上述抵消分录中,“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贷方金额必须相等,否则报表将不平。子公司被抵消的盈余公积不再恢复。 2.合并完成后,母公司数和合并数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数相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10章节-化学领域

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引言 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在多数情况下,化学发明能否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 确认;有的化学产品的结构尚不清楚,不得不借助于性能参数和/或制备方法 来定义;发现已知化学产品新的性能或用途并不意味着其结构或组成的改变, 因此不能视为新的产品;某些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仅仅按照说明书的文字描述 很难实现,必须借助于保藏生物材料作为补充手段。本章旨在按照专利法和专 利法实施细则的原则,并在符合本指南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如何处理化 学发明审查中的某些特殊问题作出若干规定。 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 2.1天然物质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 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 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 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2.2物质的医药用途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 品,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参见本章第4.5.2节)。 3.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法26.3 3.1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 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组合物以及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 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 (1)化学产品的确认 对于化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 或者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 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例如各种定性或者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要 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应当对其重 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记载之 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 段、接枝等) 等要素作适当的说明;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 化合物,则还应当记载其结晶度、密度、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记载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记载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 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等。 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说明书中应当进一步使用适当的化学、物理参数和/或制备方法对其进行说明,使要求保护的化 - 191 -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67号) [发布:2013.09.16 实施: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13-11-06大中小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

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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