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实施细则范文

收养法实施细则范文

新洲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 __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 __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发〔xx〕6号)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本地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武汉市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公告如下:

新洲区卫生局委托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具体事务。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1、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出guo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3、xx年3月1日以后在我市医疗机构内出生的,因各

种原因未领证的,由出生医院负责办理,院外分娩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签发。

4、签发时领证人必须在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字确认,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时,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 __原件,无父亲信息时,新生儿母亲需提交书面声明,必须由母亲本人领证,他人不得代领;(2)签发时因父亲出guo或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出示父亲 __原件时,经审核结婚证和户口原件后,可以办理,母亲因收审收监、失踪等原因不能提供母亲 __原件但信息完整时,有分娩信息和公安政法机关证明的可以办理。

签发时应仔细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无误后,机打出生证,申领人在附联上签字,签发机构在各联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完成签发。

5、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

(1)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 亲子关系鉴定书。

(2)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

(3)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 __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4)婴儿父母的 __、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非婴儿父母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签字的委托书、领证人 __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6、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如母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按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父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单位在所缺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并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

7、公民收养的儿童,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收养法》相关规定办理。

8、《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必须使用国家规定标准汉字和数字符号,外籍人士的信息可使用外文。

9、《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经申领人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婴儿姓名,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

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应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 __原件。

(3)在本市主要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登记信息予以补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或没有按照要求打印;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4)未正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

(5)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2、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经区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原签发机构及时换发。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签发机构核实后,由区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换发。

3、有下列情形,需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可向原签发

机构所在区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

(3)因父母原 __件信息有误,经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属地管理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户口地《出生医学证明》。

五、证件遗失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被盗、遗失,应在1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在当地主要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并将有关遗失信息抄送同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

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和条款,按本制度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xx)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 __》(xx)《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xx)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xx)次年实施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xx)《法律援助条例》(xx)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xx)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

《妇女权益保障法》(xx)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xx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

《收养法》(1991)(1998修)次年实施

《残疾人保障法》(1990)次年实施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__》(xx)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xx)废(1988)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

《 __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xx)

《中国人民 __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基金会管理条例》(xx)废《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中华人民 __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xx)次年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xx)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

《失业保险条例》(1999)

《中华人民 __就业促进法》

《婚姻法》

《继承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xx)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xx)

《中华人民 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xx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xx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陕西省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十五号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xx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xx 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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