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具安全操作规程

吊索具安全操作规程
吊索具安全操作规程

1.吊索具安全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吊索具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3 术语和定义

4 工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吊钩

4.1.1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查、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4.1.2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4.1.3吊钩宜设有防止吊物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4.1.4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4.1.5以额定荷载的倍作负荷的试验,卸载后不应有永久变形,钩口开度变形不应超过%。

4.1.6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4.1.6.1钩体表面有裂纹;

4.1.6.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4.1.6.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1.6.4扭转变形超过10度;

4.1.6.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4.1.7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

钢丝绳

4.2.1起重机械用钢丝绳,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4.2.2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吊挂和捆绑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4.2.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4.2.4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4.2.5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地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卷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4.2.6运熔化或热金属钢丝绳,应采用右棉蕊等耐高温的钢丝绳。

4.2.7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

4.2.7.1用绳卡连接时,绳卡间距不小于6-8倍的钢丝绳直径,钢丝绳末端距第一绳卡至少要保持140-160mm的距离,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4.2.7.2用编接连接时,编接长度不应小于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4.2.7.3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4.2.8对钢丝绳要做好维护,以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4.2.8.1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4.2.8.2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4.2.8.3安装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应防止划、磨、辗压和过度弯曲;

4.2.8.4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4.2.8.5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4.2.8.6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进行检查。

4.2.9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4.2.9.1一个捻距中钢丝绳断丝达10%时;

4.2.9.2断丝局部聚集(长度小于6倍绳径或集中在一股上)时,即使断丝数不达

4.2.9.3到10%,也应报废;

4.2.9.4绳股断裂;

4.2.9.5钢丝绳腐蚀或磨损超过钢丝直径的40%;

4.2.9.6由于热和电弧作用而被损坏;

4.2.9.7变形严重或绳芯损坏。

焊接环形链

4.3.1用焊接环形链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等技术证明,否则应查明性能后才可投入使用。

4.3.2不能用在振动冲击最在大的场合,不准超负荷使用。

4.3.3对在用的链条要有定期检查制度。

4.3.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4.3.4.1裂纹;

4.3.4.2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4.3.4.3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化学纤维绳(尼龙带)

4.4.1化学纤维绳宜起重吊装表面光洁的零件、软金属制品、表面磨光的轴或其表面不允许有磨损、擦伤的物件或设备。

4.4.2化学纤维绳在使用或保存时要远离火源,防止暴晒。

4.4.3操作时不要站在拉力线方向,防止化学纤维绳往回抽打伤人。

4.4.4禁止吊棱角锋利或易划伤吊带的物件,出现破裂或磨损严重时必须更换。

4.4.5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4.4.

5.1、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的1/3 、穿孔、切口、撕断、绳肢松散、绳索捻距增大或局部破裂。

4.4.

5.2、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4.4.

5.3、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小。?

4.4.

5.4、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4.4.

5.5、吊带出现严重折弯、挪扭曲、死结。

4.4.

5.6、吊带发霉变质、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

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4.4.

5.7、编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4.4.

5.8、带有红色警戒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已报废的绳索不得修补重新使用

麻绳

4.5.1麻绳一般用于重量较轻的捆梆和吊挂,严禁超负荷使用。4.5.2当捆轧物件时,要避免使麻绳直接和物件尖锐边缘接触,应垫以木头或破布等垫物。

4.5.3断股麻绳不准使用。

4.5.4不要将麻绳和有腐蚀作用的化学品,油漆等接触。

4.5.5麻绳表面均匀磨损不超过直径30%;局部损坏和腐蚀不超过同截面直径10%时,可按直径折减降低级别使用,严重时应截去损伤部分。

4.5.6使用中应尽量避免雨淋或受潮。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

4.6.1专用辅具吊具应用自紧倾向或有防止滑落的装置或措施。4.6.2吊具在使用中发现裂纹、变形或磨损严重时应报废。

4.6.3应定期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载荷进行负荷试用,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继续使用。

5 附则

本规程如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有不符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准。

本规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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