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用食品添加剂详细名单

国家禁用食品添加剂详细名单
国家禁用食品添加剂详细名单

1. 苏丹红

苏丹红并非食品添加剂,而是一种化学染色剂。它的化学成分中含有一种叫萘的化合物,该物质具有偶氮结构,由于这种化学结构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致癌性,对人体的肝肾器官具有明显的毒性作用。它属于化工染色剂,主要用于石油、机油和其他的一些工业溶剂中,目的是使其增色,也用于鞋、地板等的增光。苏丹红包括苏丹红1号、苏丹红2号、苏丹红3号、苏丹红4号等几种,它们一般不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可以称取食品经乙腈提取后,过滤,滤液用反相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波长可变的紫外—可见检测器进行定性与定量检测。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苏丹红,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辣椒粉等辣椒产品(食品)及其它需着色食品中染色、着色、增色、保色或喂养鸭禽炮制红心蛋等。鉴别苏丹红,可以看它是否溶于水,易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如氯仿等。

2. 吊白块(禁用)

工业化学名称:次硫酸氢钠甲醛或甲醛合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又称“雕白块”,主要成份为:次硫酸钠甲醛,白色块状或结晶性粉粒,是一种工业用漂白剂。有强还原性,在工业上用作漂白剂。吊白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分解产生甲醛,能使蛋白质凝固,使蛋白质失去活性。食用掺有吊白块的食品会损坏人体的皮肤黏膜、肾脏、肝脏及中枢神经系统,严重的会导致癌症和畸形病变。食用吊白块后会引起人体过敏、刺激肠道、食物中毒等疾患,严重者影响视力并可能致癌,甚至有生命危险。由于吊白块对食品的漂白、防腐效果明显,价格低廉,因此被不法商家在食品加工中长期使用。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吊白块,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米面制品中面条、米粉、面食、米粉、粉丝、粉条、豆腐皮、腐竹、红糖、冰糖、荷粉、面粉、竹笋、银耳、牛百叶、血豆腐、海产品等食品中增白、增色、保鲜、增加口感、防腐,使食品外观颜色亮丽,延长食品保质时间和增加韧性,使食品久煮不糊,吃起来爽口。

3. 工业用甲醛(禁用)

俗称:福尔马林,是一种工业漂白剂。甲醛为无色气体,易溶于水、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通常35%至40%的甲醛溶液称之为“福尔马林”,具有防腐作用,用来浸泡病理切片及人体和动物标本。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甲醛,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水产品、水发海产品、及粉丝、腐竹、面条、啤酒、卤泡、腌泡食品、血制品等食品中强杀菌、防腐、增白、泡白漂白、凝固、定型、改善外观和质地。

4. 硼砂(禁用)

工业化学名称:硼醋钠,毒性较高,是一种毒化工原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硼砂,不法商贩将其用于面条、饺子皮、粽子、糕点、凉粉、凉皮、肉丸等肉制品、腐竹等食品中增筋、强筋、增弹、酥松、鲜嫩、改善口感。

5. 连二亚硫酸钠(禁用)

是一种工业强漂白剂,主要用于印染的还原剂和丝、毛织品及纸浆的漂白,其中含有的重金属有可能长期残留在人体内难以排除并致癌。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连二亚

硫酸钠。不法商贩将其使用于浸泡食用菌、海带等食品,使食品在本色的基础上达到鲜嫩光亮、晶莹欲滴。

6. 砒霜(禁用)

是一种有毒化工原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砒霜,不法商贩将其用于泡毛肚等水发产品增脆、提口感。

7. 硫酸(禁用)

是一种具有强烈腐蚀性的化学制剂,不法商贩用于喷淋、浸泡荔枝等水果保鲜着色。硫酸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可以灼伤人体的消化道,使消费者的黏膜受损,容易引发感冒、腹泻及强烈咳嗽等。

8. 美术绿(禁用)

又称铅铬绿,主要成份为:铅铬绿,是一种工业染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美术绿(铅铬绿)。不法商贩将其用于茶叶等食品加工中添色、着色。

9. 矿物油(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大米、瓜子等食品中“抛光”、增滑、润色。

10. 毛发水(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勾兑酱油、醋等食品生产加工中。

11. 丰乳膏(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涂染鸡肉等到肉制品,使其肥大鲜嫩、诱眼。

12. 墨汁(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浸泡、染黑一般木耳、大米等食品,使其冒充黑木耳、黑米等稀贵食品。

13. 王金黄(禁用)

王金黄,又称块黄,主要成份为:碱性橙Ⅱ,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工业化学名称:碱性橙。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染普通鱼,冒充“黄鱼”销售,或者用腐皮等食品中着色。

14. 竹质精维素(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又称:鲜竹液、竹香精。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大米等食品中浸泡、染色,冒充“绿大米”或“竹绿米”。

15. 金黄粉(禁用)

也称:二号红,工业化学名称:磺酸苯基—7偶氮萘酚,是一种有毒性的工业染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金黄粉,不法商贩将其用于卤制品等食品中添色、着色。

16. 洗衣粉(禁用)

主要成份为1、表面活性:就是人类使用了几百年的肥皂(高级脂肪酸钠)。2、软水剂:又称金属络合剂。3、碱剂。4、漂白剂。5、酶:是一种专一性的生物催化剂。6、荧光增白剂。7、羧甲基纤维素(CMC)8、香精、色素。9、填充剂,主要是硫酸钠。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油条、油饼、包子、馒头及牛血等米面制品和血制品中膨酥、增大、定型。

17. 医用石膏(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制作豆腐,节约成本,增加凝固。

18. 格列甲嗪(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是一种化学药品。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中。

19. 格列奇特(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是一种化学药品。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中。

20. 格列本脲(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是一种化学药品。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中。

21. 苯乙双胍(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是一种化学药品。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中。

22. 溴酸钾(禁用)

是一种氧化剂、试剂,为致癌物。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将其用于小麦粉、面粉及其它面制品中增白、强筋、膨松。

23. 乌洛托品(禁用)

工业化学名称:六亚甲基四胺或六甲四胺,又名促进剂H,能分解出甲醛。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乌洛托品,不法商贩将其用于腐竹、米线等食品中防腐、防臭。

24. 敌百虫(禁用)

是一种剧毒有机磷农药。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干海产品等水产品中防腐、防臭。

25. 敌敌畏(禁用)

是一种农药。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敌敌畏,不法商贩将其用于火腿、牛干巴等腊肉、腌干肉和海产品、食醋中防腐、防臭和提味。

26. 3911(禁用)

是一种剧毒农药。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种植户用于韭菜、蒜等蔬菜上灌根,使其长得肥厚、叶宽、个长、色深、保鲜有卖相。

27. 乙稀利(禁用)

又名:催红素,一种有害的化学品。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吃了“乙烯利”残留的食品,会干扰人的内分泌系统,也会对肝脏造成直接的损害。不法种植户在未成熟的桃子、山楂、葡萄、草莓、西瓜、弥猴桃、荔枝和西红柿等水果、蔬菜上喷施使用,使水果、蔬菜非自然提前变红或者“成熟”,达到提前上市,也达到膨大、催红、催熟的目的。

28. 赤霉素(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种植户在桃子、山楂、葡萄、草莓、西瓜、弥猴桃、荔枝和西红柿等水果、蔬菜上喷施使用,以达到膨大、催红、催熟、增产的目的。

29. 无根水(禁用)

无根水是不法商贩用“特效黄豆激素”、“特效无根绿豆营养素”、“植物生长调节剂”、“8503AB,”等农药范畴的农肥激素混兑加工豆芽的“肥水”统称。使加工的豆芽粗大、无根或少根有卖相。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无根水。

30. 氨水(禁用)

是氨溶于水得到的水溶液,它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也是化学实验中常用的试剂。不

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浸泡、腌泡水果、蔬菜防腐、防烂,加工果干蜜饯及腌泡菜等食品。

31. 瘦肉精(禁用)

工业化学名称:盐酸克伦特罗,又名:沙丁胺醇,是一种肾上腺类受体神经兴奋剂。人食用了含“瘦肉精”的肉和内脏,会出现头晕、恶心、手脚颤抖、心跳加快,甚至心脏骤停致死的情况,特别对有心律失常、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和甲状腺机能亢进等疾病的患者危害更大,会造成群体性的恶性食物中毒事故。国家禁止在生猪饲养中添加和使用。一些不法生猪饲养户为使商品猪多长瘦肉少长脂肪,在饲料中添施“瘦肉精”能促进猪的骨骼肌(瘦肉)蛋白质合成和减少脂肪沉积,瘦肉率可明显增加,促使育肥猪在生长的蛋白质合成,脂肪转换和分解过程中谋求猪肉瘦肉率的提高,使猪少吃饲料,加快出栏,从而达到降低饲养成本,增加猪肉瘦肉率。

32. 孔雀石绿(禁用)

是一种化学制剂和禁用兽药,又名碱性绿、严基块绿、孔雀绿。形状为绿色结晶体,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食用含有孔雀石绿食品,可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患膀胱癌等,对人体危害较大。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活鱼、鱼类产品和罐头产品中延活、杀菌、着色、驱虫、防腐,有“苏丹红第二”之称。

33. 加丽素红(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养殖户在鸡饲料里添加了加丽素红使产下红心鸡蛋。

34. 阿托品(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肉商在羊等畜禽被屠宰前为其注射阿托品,能使肉质显得鲜亮,还可使羊等畜禽因口渴而大量饮水,使肉水份增加并增加肉重量。

35. 避孕药(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养殖户给黄蟮等水产品喂避孕药,能黄蟮等水产品节育变异长得快、长得肥大、成色好。35、鱼浮灵(禁用) 也俗称氧气粉,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撒放水养海产品中增加水的含氧量,使要死的鱼等海产品活蹦乱跳的卖相好。鱼浮灵为致癌的化学药剂,重金属铅和砷含量高,鱼等海产品无消化和稀减重金属含量功能。食用撒放鱼浮灵的鱼等海产品,会引起中毒,其中铅毒会伤害大脑,砷更是俗称的砒霜,伤害人体的肝脏,多吃更会致命。

36. 沥青(禁用)

是一种化工原料,含有大量致癌物质。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在畜、禽等肉制品加工中脱毛、拔毛。

37. 松香(禁用)

是松树科植物中的一种油树脂,是树脂化工原料,具有一定毒性。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在畜、禽等肉制品加工中脱毛、拔毛。

38. 工业乙酸(禁用)

也称冰醋酸。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勾兑酱油、醋等食品生产加工中。

39. 工业盐(禁用)

工业化学名称:亚硝酸盐或者亚硝酸钠。一般含有致命的亚硝酸盐和铅、砷等有害物质,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加工肉食品、酱菜、泡菜、腌干等,用于浸泡陈化大米,去除陈旧黄色,然后制成米粉,用于加工腐肉,亚硝酸钠能维持肌肉中的肌红蛋白,产生发色作用,使腐肉重新色泽红润凝固猪血,生产所谓的“血旺”、“血豆腐”等。

40. 工业用双氧水(禁用)

工业化学名称:过氧化氢或过碳酸钠,其纯度高,腐蚀性较强。双氧水分为食品级双氧水和工业级双氧水,包装上一般有标注,工业级双氧水就是工业用双氧水。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工业用双氧水,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竹笋、水发产品、水果和腐烂变质肉等食品中膨大、漂白、着色、去臭、防腐,杀菌。

41. 工业用火碱(禁用)

工业化学名称:氢氧化钠,别名苛性钠,烧碱,火碱,片碱,是一种很强的腐蚀剂。碱分为食用级和工业级,包装上一般有标注,工业级碱就是工业用碱。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工业用碱,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鸡爪、牛肚、牛筋、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水发产品等食品中泡发、膨大、增嫩、白皙、增滑、改善外观和质地。

42. 纯碱(禁用)

工业化学名称:碳酸钠,外观为白色粉末或细粒结晶,微溶于无水乙醇,不溶于丙醇。其水溶液水解呈碱性,有一定的腐蚀性,是一种工业原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纯碱,不法商贩将其用于食品中增滑、白皙、替代食盐碱味等。

43. 焦亚硝酸钠(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焦亚硝酸钠,不法商贩将其用于酱菜等食品中漂白、着色。

44. 工业石腊(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工业用石腊,石蜡含有铅、汞、砷等重金属,人体吸入会导致记忆力下降、贫血等病症。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食品级塑料包装生产中代替食品级石腊,以节约成本及润滑。或者用于水果、板粟、核桃、蔬菜中抛光、增相、增色。

45. 工业钛白粉(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面粉、瓜子、蜜饯产品上增白、利滑、着色。

46. 工业滑石粉(禁用)

是一种硅酸镁矿物,具有干滑性的特性。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面粉、瓜子、腐竹、年糕及豆制品等食品中节减成本、增滑、增白。

47. 工业盐酸(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酱油生产及莲藕漂白。

48. 工业冰醋酸(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食醋生产。

49. 亚硝酸钠(禁用)

是一种防腐剂,毒性大,属于强致癌化学物质。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卤制品等食品中提色。

50. 硫酸镁(禁用)

是一种化学试剂。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硫酸镁,不法商贩将其混杂于白糖中增色、在木耳、蕨菜、杏仁等食品中加工中染色、吸盐。

51. 工业明胶(禁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工业明胶,不法商贩将其代替食品添加剂明胶(食品添加剂明胶将动物的骨和皮,通过一系列工艺处理,降解其所含胶原得到的蛋白质产品,它营养丰富,含有人体所需的18种氨基酸)用于食品加工中做胶冻剂、乳化剂、增稠剂、澄清剂、搅打剂及粘接剂等。

52. 硝酸铵(禁用)

化肥的一种。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硝酸铵,不法商贩将其用于李子、杨梅等蜜饯及其它凉果加工中防腐、添味。

53. 漂白粉(禁用)

是一种化工原料,它是强氧化剂,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钙,亚氯酸钠。食品中添加将刺激侵蚀胃肠道粘膜,其分解产物氯是腐蚀性很强的有毒气体,能刺激呼吸道和皮肤,能引起咳嗽和影响视力。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漂白粉,不法商贩将其用于豆芽及米面制品中面条、米粉、粉丝、粉条、小麦面粉、面粉等食品生产加工中杀菌、漂白、增色。

54. 非食用蛋白水解液(禁用)

55. 王金黄(禁用)

也俗称“块黄”,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工业化学名称:碱性橙Ⅱ(Basic Orange Ⅱ) ,是一种偶氮类碱性工业染料。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染普通鱼,冒充“黄鱼”销售或用于腐皮、豆腐皮等豆制品中染色、着色、增色有卖相。

V. 三聚氰胺(禁用)

简称三胺,又叫蜜胺、2 ,4 ,6- 三氨基-1,3,5-三嗪、氰尿酰胺、三聚氰酰胺,英文名Melamine,是一种有机含氮杂环化合物,含氮高达66%,是一种有毒的化工原料。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由于奶粉、牛奶、小麦粉等含蛋白质食品和饲料工业蛋白质含量测试方法的缺陷,三聚氰胺也常被不法商人添加在奶粉、酸奶、液态奶等乳制品、小麦粉等含蛋白质食品或鱼粉等饲料中,以提升食品检测中的蛋白质含量指标,虚高蛋白含量,因此三聚氰胺也被人称为“蛋白精”。通用的蛋白质测试方法“凯氏定氮法”是通过测出含氮量来估算蛋白质含量,因此,添加三聚氰胺会使得食品的蛋白质测试含量偏高,从而使劣质食品通过食品检验机构的测试。有人估算在植物蛋白粉和饲料中使测试蛋白质含量增加一个百分点,用三聚氰胺的花费只有真实蛋白原料的1/5。三聚氰胺作为一种白色结晶粉末,没有什么气味和味道,掺杂后不易被发现。人或动物摄入含三聚氰胺的食品或饲料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可导致膀胱结石、肾结石等尿路结石,并可进一步诱发膀胱癌。

57. 硼酸(禁用)

具有毒性,是一种毒化工原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硼酸。不法商贩将其用于面条、饺子皮、粽子、糕点、凉粉、凉皮、肉丸等肉制品、腐竹等食品中增筋、强筋、增弹、酥松、鲜嫩、改善口感。

58. 硫氰酸钠(禁用)

是一种有毒化工原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硫氰酸钠。不法商贩将其添加于乳及乳制品中保鲜。

59. 玫瑰红B(禁用)

主要成份为:罗丹明B,是一种有毒化工染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玫瑰

红B。不法商贩将其添加于调味品中着色。

60、碱性嫩黄(禁用)

是一种有毒化工染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碱性嫩黄。不法商贩将其添加于豆制品中着色、添色。

61. 酸性橙(禁用)

是一种有毒化工染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酸性橙。不法商贩将其添加于卤肉、卤菜等卤制熟食中着色、添色。

62. 一氧化碳(禁用)

是一种工业原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一氧化碳。不法商贩将其使用或者添加于水产品中着色、添色、增色,改善色泽。

63. 硫化钠(禁用)

是一种化工原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硫化钠。不法商贩将其使用或者添加于味精等食品中增添晶亮、增加份量。

64. 工业硫磺(禁用)

是一种化工原料,工业硫磺含有铅、硫、砷等有毒物质,而被硫磺熏过的食品如果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则会危害人体呼吸系统。二氧化硫与食品中的水形成亚硫酸,过量摄入会损害胃肠。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工业硫磺。不法商贩将其使用或者添加于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红枣等食品中漂白、添色、增色、防腐。

65. 罂粟壳(禁用)

俗称大烟果,是生产毒品鸦片的作物果实外壳,一种瘾性管制物品,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罂粟壳。不法商贩将其使用或者添加于火锅、肉食品等食品中添味、增味。

66. 其它工业染料(禁用)

属于化工染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一切工业染料。不法商贩将其添加于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食品中着色、添色、增色。

67. 膨大剂(禁用)

化学名称为:细胞集动素,属于激素类化学物质。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膨大剂。不法商贩将其使用于浇灌瓜地、喷施水果等,使西瓜及其它水果细胞非正常膨大,个头比自然成熟的大上1~2倍,同时也能使色泽鲜艳。

68. 工业片碱(禁用)

是一种化工原料,工业化学名称:氢氧化钠,是一种强腐蚀剂,含有铅、砷等有毒物质。这些物质如果在食品里残留,可腐蚀消化系统,引起肝、肾疾病,会对消化系统产生大的腐蚀作用。一些不法商家加工食品使用工业片碱是强腐蚀剂,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工业用碱,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鸡爪、牛肚、牛筋、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水发产品、猪皮、豆制品、凉粉、椰果、松子、海木耳、蛋肠、猪头肉等食品中泡发、膨大、定型、增嫩、白皙、增滑、改善外观和质地。

69. 基夫喃(禁用)

是一种致癌性强的抗生素类化学农药,国家禁止在任何食品中使用和添加硝基夫喃。不法商贩将其使用鱼、虾等水产品和猪、牛、羊、鸡等畜禽产品中防病、治病和催长促长而在水产和畜禽肉食产品中造成残留。73、硫酸铜(禁用)硫酸铜是一种致癌有毒化工染料及化工防虫杀虫原料,国家禁止在任何食品中使用和添加硫酸铜。不法商贩将其添加使用于木耳、蕨菜、杏仁里染色、还原原色和防虫杀虫保鲜。74、荧光增白剂(禁用)荧光增白剂是一种可吸收光线或紫外线而反射蓝白磷光的化学染料。食用荧光增白剂后,可使细胞产生变异,毒性积累在肝脏或其他重要器官从而致癌。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荧光增白剂。不法商贩将其使用于浸泡或者添加加工双孢蘑菇、百灵菇、鸡腿菇、海鲜菇、杏孢菇等食用菌,使食用菌外观更白、更亮,达到食用菌增白、色泽异常鲜亮的效果,有好卖相,同时延长保鲜期。

70. 滴滴涕(DDT)(禁用)

是一种剧毒农药,国家禁止在水果、蔬菜、粮食等食品中使用滴滴涕(DDT)。不法商贩将其喷施使用于水果、蔬菜、粮食等食品中防虫防腐。

71. 藏花精(禁用)

俗称“酸性大红”,是一种主要用于木材、羊毛、蚕丝织物、纸张、皮革的工业染色颜料,有中等毒性,有强致癌性。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亮藏花精。不法商贩将其使用或者添加于虾、肉制品等食品中蒸煮加工,使食品达到鲜红艳丽、色泽鲜活

食品配料一览表_docx

食品配料一览表--供大家查询是否有害参考 (本文内容主要收集于百度百科,仅供参考。) 麦芽糊精 也称水溶性糊精或酶法糊精。它是以各类淀粉作原料,经酶法工艺低程度控制水解转化,提纯,干燥而成。其原料是含淀粉质的玉米,大米等。也可以是精制淀粉,如玉米淀粉,小麦淀粉,木薯淀粉等。 1970年,Veberbacher 对麦芽糊精做出如下定义:以淀粉为原料,经控制水解DE 值在20%以下的产品称为麦芽糊精,以区别淀粉经热解反应生成的糊精产品。麦芽糊精的主要性状和水解率有直接关系,DE 值不仅表示水解程度,而且是掌握产品特性的重要指标。了解麦芽糊精系列产品DE 值和物性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正确选择应用各种麦芽糊精系列产品。 食品中“麦芽糊精”有何作用 首先要从碳水化合物说起。婴幼儿处于快速生长发育期,需要充足的能量满足基础代谢和生长发育,在这个阶段宝宝对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及其他各营养素的需要量比成人还要高。婴幼儿食品中最常见的碳水化合物有乳糖、蔗糖、麦芽糊精等,这些碳水化合物提供的能量没有差异。乳糖天然存在于哺乳动物的奶液中,它在肠道经过乳糖酶消化后吸收。肠道乳糖酶活性在婴儿时最强,随着年龄增加肠道乳糖酶活性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再加上“乳糖不耐受”现象,因此针对较大儿童如1岁以上幼儿的配方奶粉岁以上幼儿的配方奶粉,,通常用麦芽糊精和蔗糖作为主要的碳水化合物来源主要的碳水化合物来源。。 蔗糖是一种双糖,在人体消化系统内经过消化液分解成为果糖和葡萄糖,经过小肠吸收,过量的蔗糖容易引起蛀牙,由于甜度高,蔗糖摄入过量容易养成宝宝偏爱甜食的坏习惯。 麦芽糊精和玉米糖浆类似,是一种没有味道的营养性多糖,具有许多独特的理化性能,如水溶性好、耐熬煮以及易于人体吸收等。这些特性使它在固体饮料,糖果、饼干、啤酒、婴儿食品、运动员饮料等多种食品加工和生产中得到应用。对婴幼儿营养中的提供能量而言,麦芽糊精与其他类型的碳水化合物并无优劣之分,是等价的。目前国外在食品中也添加麦芽糊精,改善营养配比,易消化吸收。麦芽糊精在配制功能奶粉,特别是无蔗糖奶粉、婴儿助长奶粉等中的作用已得到确认。 需要关注的是,幼儿饮食中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三大营养素提供的能量应遵循一定的

2019年整理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规定,要加强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登记管理,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消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清单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在蔬菜生产过程中,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一)、禁止使用农药1、有机氯类:六六六、DDT、二溴氯丙烷、三氯杀螨醇、毒杀芬、赛丹等。2、有机磷类: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含复配剂)、对硫磷(1605)(含复配剂)、甲胺磷(含复配剂)、久效磷(含复配剂)、磷胺(含复配剂)、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高渗氧化乐果、增效甲胺磷、水胺硫磷、甲拌磷、克线丹、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氯唑磷、苯线磷等。3、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涕灭威等。4、其他农药:杀虫脒、除草醚、二溴乙烷、敌克颗粒剂等。

(二)、不提倡使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含复配剂)、乐果 (三)、推荐使用农药及产品天然之宝、百草一号、灭虫灵、苏阿维、安打、美满、米满、农地乐、除尽、奥绿一号、菜喜、卡死克、抑太保、功夫、敌百虫、兴棉宝、赛波凯、一遍净、***乐、高效灭百可、辛硫磷、BT、海正三令、潜克、密达、护地净、菜园等。 四、无公害农产品禁用农药 1、六六六、滴滴涕 DDT 、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砷铅制剂、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农药。 2、、限制使用农药种类根据作物种类不同,安全程度要求不同,对某些农药的使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如溴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禁止在茶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禁用作物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蔬菜。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生产中不使用国家禁止施用的农药,是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首要措施。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如下:敌枯双、滴滴涕、二溴氯丙烷、二溴乙烷、杀虫脒、除草醚、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强(没鼠命)、甘氟、普特丹、培福朗、菊脂类农药。本省生产无公害稻米、蔬菜等农产品的实际需要出发,又在国家规定禁用农药名单中增加了一些禁用农药名单。禁用农药是:砷酸钙、砷酸铅、甲基胂酸锌(稻脚青)、甲基胂酸铵(田安)、福美甲胂、福美胂、三苯基醋酸锡、三苯基氯化锡、毒菌锡、氯化锡、氯化乙基汞(西力生)、酯酸苯汞、敌枯双、氟化钙、氟化钠、林丹、艾氏剂、狄氏剂、五氯酚钠、氯丹、甲拌磷、乙拌磷、甲胺磷、久效磷、甲基对硫磷、乙基对硫磷、乐果、治螟磷、蝇毒磷、水胺硫磷、磷胺、内吸磷、稻瘟净、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所有除虫菊脂类杀虫剂、五氯硝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 号) 2010年04月04日发布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

最新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3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17种)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氧乐果在甘蓝和柑橘树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使用;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硫丹在苹果树和茶树上使用;禁止溴甲烷在草莓和黄瓜上使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使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等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关于禁限用农药的公告)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毒死蜱和三唑磷等7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氯磺隆(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下同)的 农药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氯磺隆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二、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胺苯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销胺苯磺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308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 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

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018年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8年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乡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总体安排部署,按照《**区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在**乡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成立**乡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政府综合办(联系电话:2868533)。领导小组在乡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全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 农科站、畜牧站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饲料中是否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严厉查处违法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以及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违规使用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卫生院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辅料库是否存在与所生产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和化工产品等非食用物质;所生产产品是否按标准要求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包装或标签是否按标准对所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如实标示。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对有关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于

国家禁用农药名单

国家禁用农药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4号、第199号和第32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2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别名:氯苯眯、沙螨眯、5701、克死螨),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别名:化合物118),狄氏剂、(别名:氧桥氯甲桥萘、化合物497),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别名:氯硅宁、硅灭鼠),甲胺磷(别名:沙螨隆、多灭磷、多灭灵、克螨隆、脱麦隆),甲基对硫磷(别名:甲基1605),对硫磷(别名:1605、乙基对硫磷、一扫光),久效磷(别名:3D-9129),磷胺(别名:杀灭虫).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19种)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蔬菜生产推广使用的生物农药和抗生素制剂 注:以下制剂施用后4小时内遇雨,须补施一次。 序号制剂名称稀释倍数 安全间隔 期(天) 注意事项 1 苏云金杆菌(BT乳剂) 每克含活孢子120亿个600 1~2 不能与内吸性有机磷杀 虫剂混用 2 杀螟杆菌粉剂 600 1~2 同上

每克含活孢子100亿个 3 青虫菌(蜡螟杆菌一号)粉剂/每 克含活孢子100亿个 600 1~2 同上 4 剂墩螨素(虫螨克)/1.8%乳剂3000~4000 7 同上 5 农抗120 4%水剂800 1~2 不限制混用 6 多抗霉素 3%粉剂1000 2~3 不与酸、碱性农药混用 7 农用链霉素15%粉剂1000 2~3 应单独施用 8 井岗霉素15%粉剂1000 2~3 不与碱性农药混用 无公害蔬菜禁用的农药种类 1.无公害蔬菜韭菜禁用农药品种甲拌磷(3911)、治螟磷(苏化203)、 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内吸磷(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甲基硫环磷、甲基异柳磷、氰化物、克百威、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六六六、滴滴涕、氯丹等。 2.无公害蔬菜白菜禁用农药品种甲拌磷(3911)、治螟磷(苏化203)、 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内吸磷(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甲基硫环磷、甲基异柳磷、氰化物、克百威、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六六六、滴滴涕、氯丹等。 3.无公害蔬菜茄果类(番茄、茄子、青椒)禁用农药品种杀虫脒、氰化物、磷化铅、六六六、滴滴涕、氯丹、甲胺磷、甲拌磷(3911)、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内吸磷(1059)、治螟磷(苏化203)、杀螟磷、磷胺、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克百威、水胺硫磷、久效磷、三氯杀螨醇、涕灭威、灭多威、氟乙酰胺、有机汞制剂、砷制剂、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五氯酚钠等。 4.无公害蔬菜甘蓝类(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禁用农药品种甲拌磷(3911)、治螟磷(苏化203)、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内吸磷(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甲基硫环磷、甲基异柳磷、氰化物、克百威、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

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与相关知识

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知识 一、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产品中添加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的需要,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以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 据行业协会统计,2010年全国食品添加剂产量在710万吨左右,同比增长约11%,产品销售额约720亿元,同比增长12.5%,出口创汇约32亿美元。 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 目前,国内外均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法规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管理措施基本一致,有一套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制度。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并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严格审查,公开向社会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确保其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检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工信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主要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的要求,各部门积极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监管制度。 在安全性评价和标准方面,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在生产环节,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在流通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流通环节食品用香精经营者进行市场检查的紧急通知》。 在餐饮服务环节,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发布单位】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9]21号 【发布日期】 2009-03-06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深入、扎实地推进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和专项整治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以下简称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三月六日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为深入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第二阶段清理整顿工作力度,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打击危害大、涉及面广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工作重点 (一)食品添加剂。 1.生产环节 (1)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及种类一览

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及种类一览

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及种类一览 食品安全问题绐终是广大消费者所关心的根本问题,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直接影响食品的安全性,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指导消费,让消费者了解国内市场上销售的部分食品中含有人工合成甜味剂(糖清钠,甜蜜素)和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食品研究报告显示: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正确选择和食用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 市场上购买了果冻,八宝粥,饮料,蜜饯,糖果,口香糖,无糖食品,酱莱等8大类,103个样品,委托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螺杆油泵究所,依照国家标准对样 本进行测试,具体检测项目为糖精钠,甜蜜素等两种人工合成甜味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等两种防腐剂,以及食品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卫生指标.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继200,2001年之后第三次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广泛测试.下面来看看食品添加剂的危害。 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及种类一览螺杆油泵 本次测试结果显示,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这四种食品添加剂被广泛使用,103种样本,有87个含有甜味剂或防腐剂.但样本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卫生指标情况较好.只有渣油泵4个样本的细菌总数超标,其他样本没有发现存在微生物方面的问题. 本次测试发现,样本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甜味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依然严重YHB卧式齿轮润滑油泵 我国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在标准中没有提及的食品种类,表示国家尚未批准在该类食品中使 用某种添加剂.通过对此次测试结果的分析,几类食品样本中近50%的样本存在甜味剂和防腐剂超范围,超限沥青保温泵量使用的情况.果脯蜜饯类20个 样本中有17个样本存在超限量使用甜味剂现象,其中有14个样本糖精钠使用超标,占果脯蜜饯样本的70%;9个酱莱样本中有4个样本的甜味剂超标;44个饮料类样本中有7个样本甜味剂超标,均为甜蜜素超限量使用;果冻,糖果,口香糖和八 宝粥样本中未发现超量使用的问题,但八宝粥中存在甜味剂zyb增压燃油泵超范围使用现象.具体情况如下:

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

食品添加剂的“五专”管理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也十分严格.从2009年3月探索建立了食品添加“五专”管理制度到2011年8月22日明确规定,再到如今,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成为了监管部门对添加剂的监管要点,无论是餐饮服务行业还是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都要遵循“五专”管理制度,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今天我们就来说下食品添加剂的“五专”管理。 (一)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要求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 “五专”管理的源起及发展 2009年3月天津市河西区卫生监督所在开展餐饮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中,探索建立了食品添加“五专”管理制度。

2011年4月27日。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其中第五点要求“要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 2011年8月22日,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发布《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中明确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至此,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成为了监管部门的一项普遍要求,无论是餐饮服务行业还是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都要遵循“五专”管理制度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使用和管理。 (三) 食品添加剂的“五专”管理 1 专店采购 即到有资质的专卖店进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取相应证票备查。 1、供应商需有资质:在采购前必须查看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

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情况报告

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情况报告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1.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根据市上方案的总体进度要求,特别是全国、全省第二次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之后,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层层传达会议精神,落实整治任务。卫生部门结合自查自纠阶段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清理整顿阶段工作进行了安排。工商部门制定了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推进计划,逐级召开会议,落实责任。农牧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牛奶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

知》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进行督查指导。商务、质监等部门也都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第二阶段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保证了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2.确定工作重点,落实工作任务。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在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摸清了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流通各环节状况,确定了本阶段清理整顿的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全市共确定整治重点地区13个,重点产品27个。卫生部门把火锅中使用罂粟壳及用甲醛处理火锅原料,使用地沟油烹制菜肴,鲜榨果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用甲醛、过氧化氢、火碱等非食用物质处理水发产品,用工业染料、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处理熟肉制品以及在淀粉类、米面制品、调味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餐饮单位滥用嫩肉粉、保水剂、保鲜剂及火锅店滥用飘香剂的行为作为整治重点,采取加强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监测相结合

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单(66种)!

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单(66种)!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表1 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单(66种) 农药名称禁/限用 范围 备注 农业部 公告 氟苯虫酰胺水稻作物 自2018年10月1 日起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告第244 5号 涕灭威 蔬菜、果树、茶叶、中 草药材农农发〔2010〕2号 内吸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 草药材农农发〔2010〕2号 灭线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 草药材农农发〔2010〕2号 氯唑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 草药材农农发〔2010〕2号 硫环磷蔬菜、果树、茶叶、中农农发〔2010〕2

草药材号 乙酰甲胺磷 蔬菜、瓜果、茶叶、菌 类和中草药材作物自2019年8月1 日起禁止使用 (包括含其有效 成分的单剂、复 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55 2号 乐果 蔬菜、瓜果、茶叶、菌 类和中草药材作物自2019年8月1 日起禁止使用 (包括含其有效 成分的单剂、复 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55 2号 丁硫克百威 蔬菜、瓜果、茶叶、菌 类和中草药材作物自2019年8月1 日起禁止使用 (包括含其有效 成分的单剂、复 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55 2号 三唑磷蔬菜 农业部公告第203 2号 毒死蜱蔬菜 农业部公告第203 2号

硫丹苹果树、茶树 农业部公告第158 6号 农业 自2018年7月1 日起,撤销含硫 丹产品的农药登 记证;自2019年 3月26日起,禁 止含硫丹产品在 农业上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55 2号 治螟磷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 和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58 6号 蝇毒磷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 和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58 6号 特丁硫磷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 和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58 6号 砷类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 和使用农农发〔2010〕2号 杀虫脒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 和使用农农发〔2010〕2号 铅类农业禁止生产、销售农农发〔2010〕2

食品添加剂宣传材料

食品添加剂宣传知识 1.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 餐饮行业中可能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哪些? (1)冷荤凉菜类:加工过程中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酸度调节剂、凝固剂等,并存在超范围和超量使用的情况。 (2)生食水产品(或水产品)类:加工过程中添加着色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并存在超范围和超量使用的情况。 干水产品的水发过程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工业级的火碱、纯碱、甲醛等);干毛肚有时还用双氧水。 (3)烹调菜品类: 在煎炸、烧烤、炖煨、汆煮、熘炒过程中广泛的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护色剂、膨松剂、增稠剂、着色剂等,并存在超范围和超量使用的情况。 (4)面点食品类、裱花食品类: 食品加工中表面上的彩装使用着色剂;各式面点(糕点、月饼、面包等)使用乳化剂;面条、饺子皮、猫耳朵、棕子等面食类中添加非食品添加剂;油条使用膨松剂过量;超范围使用水分保持剂;超量使用增稠剂、甜味剂。 饺子皮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烧麦皮超量使用着色剂;面蒸制品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各式面点其馅中防腐剂的超量使用;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乳化剂。 (5)现调酒和鲜榨果、蔬汁类: 鲜榨果、蔬汁中抗氧化剂的超量使用;违规使用甜味剂、着色剂。 现调酒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漂白剂、甜味剂、着色剂、。 3. 朝阳区目前进行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朝阳区卫生监督所定于2008年12月6日至2009年4月10日,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4. 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投诉举报电话: 87789472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家九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和省商务厅下发的《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确保酒类安全消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酒类添加剂使用,坚持依法打击在酒类生产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酒类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月6日—2010年1月10日)1、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供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酒类产品质量标准切实督促辖区内散装酒作坊和经销店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调查掌握辖区内所有散装酒作坊和经销店的基本情况及其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类别。2、具体措施: (1)制定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2)发放《自查自纠表》,督促散装酒作坊和经销店严格按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法定检测机构认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卫生检验报告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有关情况报我办。 (3)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布酒类质量安全投诉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综调查,并为举报者保密。 (4)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本区域散装酒作坊和经销店非法添加非食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及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最新)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及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41种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硫丹、百草枯(停止使用) 二、限制使用、撤消登记的23种农药 1.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灭多威、灭线磷、水胺硫磷、涕灭威、氧乐果、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1)根据《农药管理条例》,高毒、剧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2)自2016年9月7日起,撤销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2.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3.丁酰肼:不得用于花生上; 4.氟虫腈:仅用于卫生上和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 5.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自2017年8月1日起,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含上述3种农药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不再受理、批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申请;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6.溴甲烷:自2011年6月15日起,撤销其在草莓、黄瓜上的登记。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自2015年10

食品添加剂管理

学校食品添加剂的“五专”管理 2019.10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也十分严格.从2009年3月探索建立了食品添加“五专”管理制度到2011年8月22日明确规定,再到如今,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成为了监管部门对添加剂的监管要点,无论是餐饮服务行业还是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都要遵循“五专”管理制度,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今天我们就来说下食品添加剂的“五专”管理。 (一)《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要求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五专”管理的源起及发展 2009年3月天津市河西区卫生监督所在开展餐饮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中,探索建立了食品添加“五专”管理制度。 2011年4月27日。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其中第五点要求“要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2011年8月22日,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发布《关于印发餐饮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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