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1997瓦斯抽放标准

规范1997瓦斯抽放标准
规范1997瓦斯抽放标准

首页>>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法律>>煤矿

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标题】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70417

【实施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

【文号】煤安字(1997)第189号

【名称】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名称】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第6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奖励。

第7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8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

【章名】第二章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

第9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

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的(即回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的,采用通风方式解决不合理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40

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60

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00

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50

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min。

3.开采具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第10条凡符合第9条条件,应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且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立方米/min以上。

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第11条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经煤炭部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经省厅(局、公司)批准报煤炭部备案。经审批的设计如有重大修改,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12条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邻近矿井参数而达到第9条条件时,必须将抽放瓦斯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煤炭部受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而定。

第13条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内容应包括:

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3.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和抽放工艺参数;

4.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泵站建筑:泵房、供水、供电、采暖、避雷及其它;

6.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利用方案、资金概算;

7.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

8.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备和器材清册、资金概算、图纸。

【章名】第三章移动泵站抽放瓦斯

第14条根据第9条、第10条规定,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的,应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

第15条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务局批准后,报省厅(局、公司)备案。

第16条移动泵站应安装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的管道内,但必须使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17条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米,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米。移动式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必须在30米以内将其浓度混合到规程允

许的限度以内。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栅栏外5米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章名】第四章抽放瓦斯方法

第18条矿井瓦斯抽放方法要根据矿井瓦斯来源、煤层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瓦斯基础参数来确定

第19条对未卸压的原始煤层,瓦斯抽放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三类,见表1。

表1煤层瓦斯抽放难易程度表

-----------------------------------------

|钻孔流量衰减系数|煤层透气性系数

类别||22

|(d-1)|(m/MPa·d)

------------|--------------|-------------

容易抽放|<0.003|>10

可以抽放|0.003—0.05|10~0.1

较难抽放|>0.05|<0.1

-----------------------------------------

第20条“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是加强瓦斯抽放工作的方向,抽放瓦斯矿井要增加抽放瓦斯钻孔量;提高瓦斯管路敷设质量,严封孔及采用综合抽放方法,以提高抽放效果。第21条为提高抽放效果,可采用人为的卸压措施,如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松动爆破和深孔控制卸压爆破等。

第22条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煤层的采空区抽放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测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时,要采取措施。抽出瓦斯的浓度不得低于25%。同时要逐步采用自动监控装置,以保证抽放工作的安全。

【章名】第五章抽放瓦斯管理

第23条局、矿的通风部门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瓦斯效果,研究和改进抽放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第24条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参数测定等。

第25条抽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26条抽放瓦斯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一、图纸

1.抽放瓦斯系统图;

2.泵站平面和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

3.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4.泵站供电系统图。

二、记录

1.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

2.抽放参数测定记录;

3.泵房值班记录。

三、报表

1.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

2.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

四、台账

1.抽放设备台账;

2.抽放工程台账;

3.抽放量台账。

五、报告

1.矿井和采区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

2.瓦斯抽放总结和分析报告。

第27条加强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测定,有条件的矿井可安装自动检测系统,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一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测定一次。

抽放量的计算要统一用大气压为101.325KPa、温度为20℃标准状态下的数值。第28条抽放瓦斯管理指标

一、永久抽放系统的年抽放量不小于100万立方米,移动泵站不小于10万立方米。

二、瓦斯抽出率

预抽煤层瓦斯的矿井:矿井抽出率不小于20%,回采工作面抽出率不小于25%。

邻近层卸压抽放的矿井:矿井抽出率不小于35%,回采工作面抽出率不小于45%。三、预抽煤层瓦斯的钻孔量

1.当采用顺层孔抽放时钻孔量见表2。

表2吨煤钻孔量(m/t)表

---------------------------------------------

煤层类别|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

----------|------------|----------|----------

容易抽放|0.05|0.03|0.01

----------|------------|----------|----------

可以抽放|0.05~0.1|0.03~0.05|0.01~0.03

----------|------------|----------|----------

较难抽放|>0.1|>0.05|>0.03

---------------------------------------------

2.当采用穿层钻孔抽放时,钻孔见煤点的间距可参照下列数据:容易抽放煤层15~20m;可以抽放煤层10~15m;较难抽放煤层8~10m。

四、钻机台月效率

岩石f>8,不小于600m/月·台

f=6~8,不小于1200m/月·台

f<6(包括煤),不小于1600m/月·台

五、钻孔密封深度

岩石孔不小于3m;

煤孔不小于5m。

第29条严格瓦斯工程施工质量,所有抽放瓦斯工程都须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合设计标准的要重新施工直到合格为止。

第30条瓦斯管路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外部涂红色以示区别。

第31条矿务局每季度、省局(厅)每半年应组织一次抽放工作检查和评定。

第32条瓦斯抽放量的计量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

【章名】第六章瓦斯利用

第33条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加强瓦斯抽放利用工作,变害为利,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以用促抽,以抽保用。年抽放量在100立方米的矿井,应开展瓦斯利用工作。

第34条凡进行瓦斯抽放论证和设计时,同时要对瓦斯利用进行论证和设计。

第35条瓦斯利用设计内容包括:

根据瓦斯抽放系统,设计确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储气装置及容积、输送气方法、输气管路系统、安全及检测装置、利用工艺,绘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统布置图,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土建工程计划、资金概算、劳动组织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36条为使企业抽放和利用瓦斯所消耗的材料设备能及时得到补偿,保证矿井抽放瓦斯工作正常进行,矿井出售瓦斯所得的收入要全部用于瓦斯治理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章名】第七章奖惩

第37条凡从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1.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量计划指标的;

2.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计划指标的;

3.对抽放瓦斯技术和工艺有所创新的;

4.抽放瓦斯效果有显著提高的。

奖励办法:矿务局每年、矿每一季度评选一次,并实施奖励。

第38条凡负责和从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都要追究责任;

1.已建成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不抽或不能坚持正常抽,而威胁安全生产,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

2.凡未完成年度、季度抽放瓦斯工程计划和抽放指标的,要扣罚局、矿领导、总工程师和主管部门的安全奖金。

【章名】第八章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第39条矿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报废申请报告,由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必须经煤炭部授权的科研机构论证后,报省厅(局、公司)批准报告并报煤炭部备案。

第40条矿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报废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保有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2.瓦斯基础资料:历年瓦斯抽放数据、瓦斯鉴定数据、主要煤层瓦斯含量等值线图、瓦斯涌出量等值线图、矿井瓦斯储量等。

【章名】第九章附则

第41条各局、矿应根据《规范》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厅(局、公司)备案。

第42条本《规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章名】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附录

一、抽放瓦斯有关名词解释:

1.本煤层抽放瓦斯:抽放开采煤层的瓦斯。

2.邻近层抽放瓦斯: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

3.采空区抽放瓦斯: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

4.综合抽放瓦斯:在一个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

5.未卸压抽放瓦斯: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这种抽放方法亦称为预抽。

6.卸压抽放瓦斯:抽放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7.边掘边抽:掘进巷道的同时,抽放巷道周围卸压煤体内的瓦斯。

8.边采边抽:抽放回采工作面前方卸压煤体的瓦斯或厚煤层分层开采时抽放未采分层卸压煤体的瓦斯。

9.穿层钻孔抽放瓦斯:向煤层打垂直或斜交层理的钻孔抽放瓦斯。

10.顺层钻孔抽放瓦斯:顺煤层打钻孔抽放瓦斯。

11.集瓦斯巷道抽放瓦斯:在回采工作面顶板或底板的卸压区内掘进专用集瓦斯巷道抽放上邻近层或下邻近层的瓦斯。

12.网格布孔抽放瓦斯:穿层钻孔布置成方格网形预抽煤(岩)层瓦斯。

13.交叉布孔抽放:顺层孔立体交叉布孔预抽煤层的瓦斯。

二、抽放瓦斯基础参数测算

1.瓦斯压力测定

一般在岩石巷道中向煤层打钻孔、封孔及按装压力表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测定工作应注意:

(1)测定地点要选在无断层、裂隙等地质构造处,瓦斯赋存状况要具有代表性;

(2)测压巷道距煤层的岩柱距离不应小于10m;

(3)测压孔的孔径以75mm为宜,要贯穿整个煤层(厚煤层应钻入煤层3m以上),完钻后应及时封孔,封孔要严密,测压管接头不得漏气。

2.瓦斯含量测定和计算

煤层瓦斯含量是指每吨煤或每立方米煤体中含有的瓦斯量,单位是立方米/t或立方米/立方米。

常用的煤层瓦斯含量测算法是:首先取煤样送实验室做煤的吸附性能实验,求出吸附常量a、b值,并在井下相应地点测定煤层的瓦斯压力,以下列公式计算瓦斯含量:

ff

abp100-A-W110πp

x=----(---------)*--------+------

1+bp1001+0.31Wγ

式中,x—煤层瓦斯含量,立方米/t;

a—吸附常数,试验温度下的极限吸附量,立方米/t;

b—吸附常数,MPa—1;

p—煤层瓦斯压力,MPa;

A—煤的灰分,%;

W—煤的水份,%;

π—煤的空隙体积,立方米/立方米;

γ—煤的容量,t/立方米。

3.矿井瓦斯储量计算

瓦斯储量系指煤田开发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岩层赋存的瓦斯总量。其计算公式为:

Wk =W1 +W2 +W3

式中,W1 —可采煤层的瓦斯储量总和,万立方米;

W1 =∑A1i×X1i

i=1

A1i—矿井每一个可采煤层的煤炭储量,万t;

X1i—每一个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立方米/t;

W2 —可采煤层采动影响范围内的不可采邻近煤层的瓦斯储量

总和,万立方米;

W2 =∑A2i×X2i

i=1

A2i—可采煤层采动影响范围内每一个不可采煤层的煤炭储量,万t;采动影响范围,上邻近层取50—60m,下邻近层取20—30m;

X2i—采煤层采动影响范围内每一个不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立方米/t;

W3 —围岩瓦斯储量,万立方米;当围岩瓦斯很小时,W3 =0;若含量瓦斯多时,可据经验取之,或实测而定。

4.可抽瓦斯量概算

可抽瓦斯量是指瓦斯储量中在当前技术水平能被抽出来的最大瓦斯量。

其概算法是:

可抽瓦斯量=瓦斯储量×抽放率

5.抽放率计算

(1)矿井(或采区)抽放率

100qkc

dk =-------(%)

qkc +qkf

式中,qkc——矿井抽放瓦斯量,立方米/min;

qkf——矿井风排瓦斯量,立方米/min。

(2)工作面(开采层)瓦斯抽放率

100Qg

dgk=-----(%)

Wg

式中,Qg ——在一定时间内开采层抽出的总瓦斯量,万立方米;

Wg ——抽放工作面(开采层)的瓦斯储量,万立方米。

(3)工作面(邻近层)瓦斯抽放率

100qlc

dgl=------(%)

q1 c+qy

式中,q1c——邻近层瓦斯抽放量,立方米/min;

qy ——邻近层涌向工作面的瓦斯量,立方米/min。

6.抽放量(标量)换算

P1 T标

Q标=Q测----

P标T1

式中,Q标——标准状态下的抽放瓦斯量立方米/min;

Q测——测得的抽放瓦斯量,立方米/min;

P1 ——测定时管道内气体绝对压力,MPa;

T1 ——测定时管道内气体绝对温度,(20+273)℃;

t——测定时管道内气体摄氏温度,℃;

P标——标准绝对压力,0.1MPa;

T标——标准绝对温度,(20+273)℃。

7.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

钻孔瓦斯流量随着时间延续呈衰减变化关系的系数(a),可作为评估开采层预抽瓦斯难易程度的一个指标。

测算方法: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区打钻孔,先测其初始瓦斯流量qo ,经过时间t后,再测其瓦斯流量qt ,然后以下式计算之。

-at

qt =qo ·e

-1

式中,a——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d;

qo ——钻孔初始瓦斯流量,立方米/min;

qt ——经t时间后,钻孔瓦斯流量,立方米/min;

t——时间,d。

8.瓦斯来源分析

矿井瓦斯来源是确定抽放方法的主要依据,因此,应尽量详细地做好下述测定工作。(1)必须测定出掘进、采煤和采空区的瓦斯涌出量分别占全矿井瓦斯涌出量的比例;(2)必须准确地判断出采区工作面的瓦斯主要是来自本煤层还是邻近层。

一般把回采工作面老顶初次冒落前的平均瓦斯涌出量认为是本煤层的瓦斯涌出量。而将老顶初次冒落后的平均瓦斯涌出增加量认为是邻近层的瓦斯涌出量。

三、抽放瓦斯方法分类

----------------------------------------------

|||工作面抽放率

分类|方法简述|适用条件|

|||(%)

------|-------------------|-----------|-------

||岩巷揭煤和|1、由岩巷向煤层打穿||

||煤巷掘进抽|层钻孔抽放|高瓦斯煤层或有突出|10-30

||放|2、由巷道工作面打超|危险煤层|

|未||前钻孔抽放||10-30

||------|------------|-----------|-------

|卸|采区大面积|1、由开采层工作面运|有预抽时间的高瓦斯|10-30

||抽放|输巷、回风巷、煤门打|煤层|

|压||上下向顺层钻孔抽放||

|||或打交叉钻孔抽放||

|抽||2、由岩巷、石门,邻近||10-20

|||层打穿层钻孔抽放,||

开|放||突出煤层瓦斯预抽可||

|||采用网格布孔||

采|||3、地面钻孔抽放||10

|||4、密闭开采层巷道抽||10

层|||放||

|-|------|------------|-----------|-------

瓦|||由巷道两侧或沿巷道|瓦斯涌出量的掘进巷|

||边掘边抽|向掘进巷道周围打钻|道|20-30

斯|采||孔抽放||

|动|------|------------|-----------|-------

抽|卸|边采边抽|1、由运输巷、回风巷|煤层透气性较小,预|10-20

|压||向工作面前方卸压区|抽时间不充分的煤层|

放|抽||打钻孔抽放||

|放||2、由岩巷、煤门向开||10-20

|||采层上部或下部未采||

|||的分层打穿层孔或顺||

|||层孔抽放||

|-|------|------------|-----------|-------

|人|水力割缝|由工作面运输巷打顺|多使用于低透气性煤|20-30

|为||层钻孔用水力割缝|层|

|卸|松动爆破|由工作面运输巷或回||<30

|压||风巷打钻孔进行爆破||

|抽|水力爆破|由岩巷或地面打钻孔||<30

|放||进行水力压裂||

----|-|------|------------|-----------|-------

||上下邻近层|1、由工作面运输巷、|瓦斯来源于邻近层的|30-60

||抽放|回风巷或岩巷向邻近|工作面|

邻|卸||层打钻孔抽放||

近|||2、由工作面运输巷、||30-60

层|压||回风巷打斜交迎面钻||

瓦|||孔抽放||

斯|抽||3、由煤门打顺层钻孔||30-60

抽|||抽放||

放|放||4、在邻近层掘进集瓦||30-60

|||斯巷道抽放||

|||5、地面钻孔抽放||30-45

----------------------------------------------

----------------------------------------------

||||老采空区瓦斯涌出量|

采||全封闭式抽|密闭采空区插管抽放|大|15

空||放|||

区||------|------------|-----------|-------

瓦||半封闭式抽|1、由现采空区后方设||

斯||放|密闭墙插管抽放|采空区瓦斯涌出量在|30

抽|||2、由采空区附近巷道|的回采工作面|

放|||向采空区上方打钻孔||

|||抽放||

----|-|------|------------|-----------|-------

围||围岩裂隙溶|1、由巷道向裂隙带或|有围岩瓦斯涌出或瓦|

岩||洞|溶洞打钻孔抽放|斯喷出危险地区|

瓦|||2、密闭巷道抽放||

斯|||||

抽|||||

放|||||

----------------------------------------------

四、抽放参数监控系统

1.瓦斯抽放监控系统

(1)用途

连续监测抽放系统中的瓦斯浓度、流量、正压、负压、泵房内泄漏瓦斯浓度,抽放泵和电机的轴温等参数。由微机完成测量显示、打印等功能。当任一参数超限时,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按给定的程序停止或启动。

(2)技术参数

①管道内瓦斯浓度:0—100%CH4 ;

②管道内气体的流量:0—150立方米/mim;

③正压:0—100KPa;

④负压:0—100KPa;

⑤泵房内泄漏瓦斯浓度:0—4%CH4 ;

⑥抽放泵和电机轴温:最多8点;

⑦测量精度:1.5%满量程;

⑧警报点误差:满量程不大于±0.5%

⑨轴温警报误差:不大于±2℃。

(3)使用条件

①供电电源:~220v±10%%;

②工作环境:温度:15—25℃;

③相对温度:不大于85%;

2.瓦斯抽放泵站监测系统

(1)可测定瓦斯抽放量、瓦斯浓度、压力、温度等参数,可随时调阅泵站各种指标变化曲线、数值、工作状态,编制抽放瓦斯报表,具有显示、打印等功能,当任意一参数超限时可自动报警,并按给定的程序停止或启动抽放泵。

(2)抽放泵站监测系统监测参考指标(见下表)

监测指标名称精度测试范围监测指标名称

抽放量±2%全范围正压温度

(0—50%)±3%负压温度

瓦斯浓度(50—80%)±5%0—99%泵水流量

(80—90%)±10%泵水温度

环境瓦斯浓度±1%0—5%泵轴温度

管道内正压±1%0—8.5MPa管道内负压

精度测试范围

-------------------------

±1%0—100℃

±1%0—100℃

±2%全范围

±1%0—100℃

-------------------------

±1%0—100℃

-------------------------

±1%0—0.1MPa

-------------------------

(3)使用条件

①供电电压:~380v±5%

②温度:<98%

③使用温度:—20~400℃

五、封孔材料和工艺

聚氨脂密封抽放瓦斯钻孔:

(1)聚氨脂系由异氰酸脂和聚醚并添加几种助剂反应而生成硬质泡沫体。

(2)封孔工艺

有卷缠药液和压注药液两工艺方法,前者封孔深度3—6m,后者封孔深度随意。

操作简单,省力省事,气密性好,孔口抽放负压66.7KPa而不漏气。适宜密封任何形式的钻孔。

(3)封孔费用略高于水泥砂浆封孔法。

六、主要单位换算

1毫米汞柱(mmHG)=133.322Pa

1毫米水柱(mmHs2 O)=9.80665

1千克每平方厘米(kgf/cm)-9.80665×104Pa

1标准大气压(atm)=1.03125×105Pa

--------------------------------------------------------------------------------

相关键接

QJM J1.0082-2014瓦斯抽放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M J 1.0082—2013瓦斯抽采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2013-11-22发布2014-01-01试行晋煤集团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Q/JM J 1.0082—2013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抽采管路敷设 (1) 4其他要求 (2) I

Q/JM J 1.0082—2013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编写。 本标准由晋煤集团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晋煤集团通风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晋煤集团通风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立州、李宏、韩德虎。

Q/JM J 1.0082—2013 瓦斯抽采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抽采管路敷设的敷设技术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采规范 GB 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3 抽采管路敷设 3.1 安装位置 瓦斯抽采管路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点的分布、矿井的发展规划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统筹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的频繁变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符合下列要求: a)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 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应大于0.7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满足行人、行车、运料的要求;若安装有皮带输送机的巷道中,瓦斯抽采管路的吊挂还应满足输送机的运行、检修和维护所需的空间要求。 b)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和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分别吊挂巷道两侧;挂在同一侧 时,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和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的法线间距不得小于300mm; 若在相同高度水平敷设时,水平间距不得小于300mm。 c)瓦斯抽采管路与其他管路交叉通过时,其间距应不小于300mm,如特殊情况管路间距小于 300mm时应垫非导电材料隔开。 d)瓦斯抽采管路沿底板敷设时,距底板高度不小于300mm。管路沿顶吊挂时,严格按照设计施 工,确保管路上沿与顶板之间保留不小于300mm的距离。 e)瓦斯抽采管路及管件外缘距巷道壁不小于100mm。 3.2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技术要求 3.2.1 瓦斯抽采管路在安装前应检查管路完好情况并清理管路内杂物。 3.2.2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必须吊挂或垫高,每根吊挂(支撑)不少于2处,长度少于2m的抽采管路至少吊挂(支撑)1处,吊挂(支撑)点应均匀布置。沿巷道底板支撑敷设时,支撑高度不得小于300mm。吊挂(支撑)材料强度不得小于瓦斯抽采管路重量的5倍,且吊挂(支撑)材料和抽采管路上不得增加其它载荷。吊挂(支撑)材料与管壁接触处应加衬垫,防止管路受损。 1

瓦斯抽放安全措施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732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瓦斯抽放安全措施标准 版本

瓦斯抽放安全措施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解决方案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抽放瓦斯浓度 因本矿井设计瓦斯抽放为采空区留管抽放和本煤层未卸压预抽,根据《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MT/T692-1997)中关于采空区抽放参数及效果的规定;结合目前全国瓦斯抽放的实际效果。本矿井设计采空区留管抽放抽出瓦斯的浓度不得低于15%和本煤层未卸压预抽抽出瓦斯的浓度不得低于30%。 二、不同的瓦斯抽放方法应注意的安全: 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大小,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应选择切实可行的抽放方法。根据不同的抽放方

法,应制定相应的针对性强的安全措施。 1、抽放方法的安全技术要求: 根据矿井的煤炭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本矿的煤炭自燃倾向性均为Ⅲ类,属不易自燃。虽本矿地质报告结论为Ⅲ类,不自燃,还是应该考虑设计按Ⅱ类,所以在采用留管抽放方法时,应对采空区采取防止自燃的有效措施。 (1)开采煤层约2.0m,在开采中必须一次采全高,有效提高回采率。 (2)在工作面放顶之前应加强清扫浮煤工作,减少浮煤量。 (3)对采空区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及时放顶,减少进入采空区的风量。 (4)对采空区洒水,使采空区有效冲填严实。 (5)上隅角必须冲填严实。

(6)采面推进时,保持回风巷超前运输巷。 (7)上隅角必须安设CO浓度探头,监测CO浓度。 (8)采面回风巷必须敷设消防水管,消防管末端距离采面不超过5m,备齐30m的消防软管。 (9)采面回风口备齐CO2灭火器5个,防火砂箱3个(装灭火砂)。 (10)采面回风巷及采面加强洒水,有效冲洗浮煤及粉尘。 2、抽放管路的安全技术要求: (1)采面上隅角留管抽放(利用支管上加三通安旁抽管抽放,见上隅角留管抽放示意图),应当将管留下,以免因拔管有可能引起火花而造成瓦斯爆炸。 (2)在有自燃发火危险煤层的采空区抽放瓦

松河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办法

松河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办法 公司属各部门、各参建单位: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提高矿井生产能力,防止发生瓦斯事故。为认真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为进一步加强瓦斯抽放管理,提高瓦斯抽放效果,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松河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办法》。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领导的瓦斯抽放管理职责 (1)总经理:对瓦斯抽放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放工作,解决瓦斯抽放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将瓦斯抽放所需的财、物列入矿的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2)总工程师:对瓦斯抽放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审批、报批、实施和检查瓦斯抽放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抽放工程和安全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正常衔接,负责推广新技术的应用。做到“掘、抽、采”平衡。严格管理,保证抽放系统正常运行。 (3)安全副总经理:对瓦斯抽放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4)公司行政副职:对所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放工作负责。 (5)分管副总工程师:对所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放技术工作负责。 (二)各部门的瓦斯抽放管理职责 (1)采区:负责瓦斯抽放主、干、支管路的安装;负责瓦斯抽

放钻孔的施工、所需的风、水、电的供应(井下部份);负责瓦斯抽放巷的设计及施工。 (2)通风部:在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瓦斯抽放钻孔的设计、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年、季、月抽放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抽放参数的测定与分析、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抽放主、干、支管路的日常管理,保证抽放系统正常运行。 (3)总工室:负责编制年、季、月抽放工程采掘作业计划;负责抽放工程质量的验收。 (4)机电动力部:负责抽放工程施工所需的风和电的供应(地面部份);负责瓦斯抽放泵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及日常管理,保证抽放设备正常运行。 (5)经营办:负责抽放工程所需材料的审批、监督工作,杜绝材料浪费现象。 (6)供应部:负责抽放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工作。 (7)机修厂:负责抽放管路及其附属设备、配件的加工工作。 (8)财务部:负责瓦斯抽放工程所需的资金。 (9)人力资源部:负责瓦斯抽放工程所需人员的配置。 (10)安监部:负责参与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审批、验收,并对抽放工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瓦斯抽放工程施工管理 一)地面瓦斯抽放泵站 1、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设有有效防雷

(附件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点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7-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抽放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放方法的抽放率、瓦斯抽放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要求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MT5018—96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年版)。 ——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三、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瓦斯抽放: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

(二)未卸压抽放瓦斯: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 (三)卸压抽放瓦斯:抽放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四)本煤层抽放瓦斯:抽放开采煤层的瓦斯。 (五)邻近层抽放瓦斯: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 (六)采空区抽放瓦斯: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 (七)围岩瓦斯抽放:抽放开采层围岩内的瓦斯。 (八)地面瓦斯抽放: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打钻孔抽放瓦斯。 (九)综合抽放瓦斯:在一个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时采用2种或者2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 (十)强化抽放:针对一些透气性低、采用常规的预抽方法难以奏效的煤层而采取的特殊抽放方式。 (十一)预抽:在煤层未受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放。 (十二)瓦斯储量: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 (十三)矿井瓦斯抽放量(纯瓦斯抽放量):矿井抽出瓦斯气体中的甲烷含量。

阳煤集团瓦斯抽放技术标准

《阳煤集团瓦斯抽放技术标准》 第十一章:附 录(规范性附录) 第一节:瓦斯抽放基础参数测算 一、 瓦斯压力的测定: 煤层瓦斯压力测定地点应选择在岩石坚硬致密、无断层、无裂隙的地点。钻孔测压时,打钻地点至煤层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5m 。测压孔的孔径以75 mm 为宜,钻孔要穿透煤层并打到顶板0.2~0.5m (厚煤层应钻入煤层3 m 以上),完钻后应及时封孔,封孔要严密,测压管接头不得漏气。根据阳泉矿区突出矿井3#煤层底板巷道具体情况,在采区大巷内沿倾斜方向,向3#煤层打钻测压。煤层瓦斯压力测定地点选择在采区大巷3#煤层底板岩巷内布置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钻孔自然瓦斯涌出量,同时钻孔取样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 二、瓦斯含量测定与计算: 采用间接法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其计算方法如下: 根据现场实测得到的煤层瓦斯压力,采用郎阁缪方程计算煤层瓦斯含量: 式中 : W ——煤层瓦斯含量,m 3/t ; a ——吸附常数,试验温度下的极限吸附量,m 3/t ; b ——吸附常数,1-Mpa ; p ——煤层瓦斯压力,Mpa ; ad M ——煤的水分,%; ad A ——煤的灰分,%; s V ——煤的孔隙体积,m 3/m 3; K ——瓦斯压缩系数。 三、矿井瓦斯储量计算: 瓦斯储量系指煤田开发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赋存的瓦斯总量。其计算公式为: 100 10031.0111ad ad s ad M A K p V M p b p b a W --???? ? ???+?+??+??=

W K = W1 + W2 + W3 式中: W K --- 矿井瓦斯储量,Mm3; W1 --- 可采煤层的瓦斯储量总和,Mm3; n W1 = ∑ A1i× X1i i=1 A1i --- 矿井每一个可采煤层的煤炭储量,Mt; n --- 矿井可采层数; X1i --- 每一个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m3/t; W2 --- 可采煤层采动影响范围内的不可采邻近层的瓦斯储量 总和,Mm3; n W2 = ∑ A2i× X2i i=1 A2i --- 可采煤层采动影响范围内每一个不可采煤层的煤炭储 量,Mt;采动影响范围:上邻近层取煤层厚度的15— —20倍,下邻近层取煤层厚度的5——10倍; X2i --- 可采煤层采动影响范围内每一个不可采煤层的瓦斯含 量,m3/t; n --- 矿井可采煤层采动影响范围内的不可采煤层数; W3 --- 围岩瓦斯储量,Mm3;当围岩瓦斯很小时,W3 = 0;若含 量瓦斯多时,可实测或按下式计算, W3 = K(W1 + W2) K --- 围岩瓦斯储量系数,一般取K = 0.05-0.20 。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规范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规范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规范 总则 第一条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并形成以地面永久抽采系统为主、井下移动抽采系统为补充的格局。 第二条优化抽采设计,强化抽采管理,做到抽采规范化、精细化、最大化,实现高、低浓瓦斯分开抽采。 抽采泵站 第三条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抽采泵必须具有不小于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2倍的能力。抽采泵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 第四条抽采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所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必须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瓦斯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 第五条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并启动备用泵。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六条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抽采管路 第七条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抽采干管设计要有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5~2.0倍能力,采掘工作面支管设计要有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3~1.5倍的能力。上隅角埋管合计抽采能力应不小于设计抽采能力。 第八条抽采管路管径按下式计算(选用管径时,要按相应富余系数扩大管径或增加管路): D=0.1457√Q/V Q----管路设计服务流量,m3/min; D---- 管径,m; V----管道内气体设计流速,其中,抽采干管V≤15m/s,支管V≤12m/s。 第九条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500mm。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

煤矿瓦斯抽放奖罚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888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煤矿瓦斯抽放奖罚管理 办法正式样本

煤矿瓦斯抽放奖罚管理办法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 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开展瓦斯抽放工作,从源头 上治理瓦斯,提高抽放效果,消除采煤工作面回采过 程中瓦斯超限问题,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 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根据第145条之规定,参照《国 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 条》、《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并结合我矿 250101工作面瓦斯抽放实际制定,矿属有关单位均

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瓦斯抽放系统的建立 第3条、当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抽放。 第4条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时,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及其安全技术措施,报股份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5条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内容: 1、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何家冲煤矿瓦斯抽放设计

前言 何家冲煤矿位于赫章县妈姑镇境内。根据贵州省煤炭管理局等六厅局单位联合下发文件《关于毕节地区八县(市)煤矿整合、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意见》(黔煤办字〔2006〕97号),原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光明煤矿、顺达煤矿整合为一个矿井。由于顺达煤矿床地质条件复杂,经省、地两级主管部门的论证、审核,同意对赫章县妈姑镇煤矿的整合重新进行调整。2007年7月4日,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地区毕节市等八县(市)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黔府函办字〔2007〕105号文),原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光明煤矿整合为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整合后矿井生产能力为9万t/a。 之后该矿进行扩界申请,并于2009年3月4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领取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扩能、扩界)的通知》(黔国土资矿证字〔2009〕163号)。2009年3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采矿许可证》(编号为:5200000920144);矿区范围0.833km2,开采深度:+2120m~+1700m。生产规模15万t/a。 变更规模后,受业主委托,贵州硕翊矿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编制完成了《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开采方案设计(变更) 》,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t/a。经评审后,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专家咨询意见,文号:贵煤设咨[2010]91号;尚未进行批复。根据政策要求及最新提供的《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生产地质报告》,2010年12月由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变更至30万吨/年《开采设计方案》,于2011年1月24日批复,文号:黔能源煤炭[2011]52号。 根据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的“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也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该矿现状及以上精神,我设计院受业主委托,特编制何家冲煤矿矿井瓦斯抽放设计。 本次设计主要立足于解决安全问题。

规范1997瓦斯抽放标准

首页>>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法律>>煤矿 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标题】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70417 【实施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 【文号】煤安字(1997)第189号 【名称】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名称】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第6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奖励。 第7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8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各定义 (1) 4 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3) 5 地面永久瓦斯站瓦斯抽放系统 (4) 6 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6) 7 瓦斯抽放方法 (7) 8 瓦斯抽放管理 (8) 9 瓦斯利用 (10) 10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10) 附录 A(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基础参数测算 (44) 附录 B(规划性附录)瓦斯投放方法类别及抽放率 (14) 附录 C(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 (16) 附录 D(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 (17) 附录 E(规划性附录)主要单位换算 (19) AQ 1027—2006

前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的方针,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放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放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 1997 年制定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MT 5018——96)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政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故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代替 MT T 692—1997《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觇范》。 奉标准与 t 煤矿乩斯抽放技术规范》 (MT/T 692 一 1997)相比内容上有了较大增加: ——增加了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内容: ——增加了移动泵站瓦斯抽敞系统; ——增加了瓦斯抽放方法; ——增加了瓦斯抽放管理; ——增由 B 了瓦斯刺用: ——增加了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对一些词句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忙: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永山、王魁军.邱宝杓、张兴华、高坤、曹垚林、富向。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介绍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规范 1 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规范 1.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放系统: 1.1.1 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1.1.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3/min。 1.1.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1.2 凡符合1.1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 —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 m3/min以上; —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1.3 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 1.4 新建或改扩建扩建,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临近扩建参数而达

到第1.1条条件时,必须将瓦斯抽放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2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规范 2.1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简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涌出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避雷系统; —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资金概算; —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 2.2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一般规定 2.2.1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2.2 新建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临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及生产矿井应以本矿地质、瓦斯资料为依据。 2.2.4 瓦斯抽放泵站的建设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情况下,地面抽放泵站宜采用集中建站方式。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分散建站方式:—分区开拓或分期建设的大型矿井,集中建站技术经济不合理; —矿井瓦斯抽放量较大且瓦斯利用点分散; —一套瓦斯抽放系统难以满足要求。 2.2.5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放工程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

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

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 为了规范煤矿瓦斯抽放技术,提高瓦斯抽放效果,防治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在总结以往生产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各项准则凡属行业通用的规定、术语的表达,均符合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等的规定。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云生、马丕梁、王玉武、范启炜、金玉明。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抽放的基本条件、泵站的技术要求、抽放参数方法及效果、抽放工程及施工和安全与测试等。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抽放瓦斯矿井、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矿井及为解决瓦斯突出和局部抽放瓦斯矿井的一切区域。

2 抽放瓦斯的基本条件 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抽放瓦斯。 2.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15 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4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6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 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0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5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2 在符合2.1条件拟建立永久性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瓦斯抽放系统抽放量应稳定在不小于2m3/min以上; b)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应不少于10年。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加强对办公室的管理,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办公室日常管理 制度最新”,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了切实搞好瓦斯抽放工作,提高瓦斯抽放效率,保证瓦斯抽放系统的正常运行,确 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各种参数及时、认真地测试,出现谎报者, 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出现两次者,调离工作岗位。 2.井下测试人员要保护好测试仪器,导致仪器丢失或严重损坏的,照价赔偿。光学仪 器要定时升井维修(三天一次),每推延一班,对抽放队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10元。 集团所属各部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作好员工 上班的考勤工作。对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者应认真作好考勤登记,对出勤不出力、 纪律涣散等现象,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令其改正。 3.井下测试人员和管路维护人员,在钻孔正常抽放期间,要分别检查钻场管路连接处 和工作区域抽放管路的气密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每处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元,对抽放队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5元/处。每次测试后要对测量孔进行封堵,发现漏气对 测试工罚5元/次。 还在找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4.井下测试人员如果随意倾倒水银,一经发现或得到确切举报时,对抽放队长罚款30元,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5.因测压人员携带或操作“U”型管不当,导致水银丢失的,给予有关人员50元/次 的罚款。 6.封孔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封孔,钻孔开口处用黄泥封填严实,以确保其气 密性,否则每处对施工人员罚款5元。连接抽放软管时,要捆扎牢固,每出现一处漏气, 对施工人员罚款5元。 7.回采或掘进工作面抽放钻场,施工队必须按时间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果钻场不 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对施工队每个钻场罚款1000元,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对队长罚款50元;钻场施工完毕后,里面堆积有杂物或闭子打设不合格的,对施工队每个 钻场罚款200元,存在问题限期内仍不处理的,每个钻场加罚100元,对队长加罚100元。 十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脓性分泌物、血、痰等,有较强传染性的引流物用专门 容器,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或石灰(干粉)搅拌,浸泡2小时后倒入厕所。

标准42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以及设计、安装、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使用管理。 并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MT/T1126-2011 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AQ1076-2009 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 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用来监测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路中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压力、流量、温度、抽采泵状态、阀门状态等,并实现参数异常声光报警、瓦斯抽采泵和阀门控制等功能的系统。同时也对抽采泵站内环境甲烷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预警。 3.2 传感器 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 执行器 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的装置。 3.4 声光报警器 能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3.5 断电控制器 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等的装置。 3.6 分站 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 3.7 主机

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1、瓦斯抽采奖惩制度 为加强我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提高职工和瓦斯抽采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奖励制度如下: 1、瓦斯抽采发生轻重伤事故,按照矿安监科考核办法执行。 2、年末根据瓦斯抽采效果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其中矿井瓦斯抽采率达到抽采规范要求,每提高5%嘉奖通风区2000元。 3、凡查获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按照矿安监科考核办法执行。 5、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扣除当日工资。 6、重点工作能够提前超额完成,根据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7、对不严格执行瓦斯抽采有关规定,工作中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等行为给予处罚: (1)不按规定封孔造成瓦斯抽放钻孔漏气、堵塞,处罚责任人100元,因封孔不及时造成钻场内瓦斯超限处罚200元。 (2)施工时,对瓦斯抽放管路或其他抽放设施保护不当,造成损坏而无法进行正常抽放处罚责任人500元。 (3)钻孔施工完毕后未及时封孔、未按规定并网处罚责任人100元。 (4)未经通风区负责人批准,擅自拆除抽采钻孔、改动抽采管路及其它抽采设施的责任人罚款500元。

(5)无抽采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钻孔施工的责任单位,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6)抽采管路系统投入运行前,未进行全面的气密性试验,处罚责任人200元。 (7)瓦斯抽采工程施工没有按照设计、规程措施中规定进行,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跟班区长300元。 (8)不坚守岗位或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要求监测、填报抽放参数,处罚责任人300元。 2、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1、通风区钻机队在钻孔施工结束准备起钻前,由钻孔验收小组成员同时向通风区值班员汇报(电话:30209),汇报内容包括施工地区、钻孔编号、钻孔设计直径、钻孔设计倾角、钻孔设计方位、设计孔深、打钻孔深,班长、瓦斯员、安监员姓名,如有抽检人员也要同时汇报。 2、钻孔全部起出钻杆后,钻孔验收小组成员要同时向通风区值班员汇报,汇报包括钻孔编号、钻孔直径、钻孔倾角、钻孔方位、设计孔深、打钻孔深,班长、瓦斯员、安监员姓名,如有抽检人员也要同时汇报。 3、钻孔没有打够设计深度必须说明充分原因。 4、原则上安监员、瓦斯员在起钻期间均必须全程在现场,认真验孔,特殊情况必须向矿调度室请示汇报。 5、通风区值班人员负责记录相关内容及时间,每页记录表填写1个地区,不得将不同地区填写在同一张记录表上。调度室值班调度员负责协调工作。 6、钻机班长要认真填写打钻原始记录,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罚款50元;打钻现场必须

瓦斯抽采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瓦斯抽采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抽采管路敷设的敷设技术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采规范 GB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安监总煤装[2011] 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3 抽采管理敷设 3.1 安装位置 瓦斯抽采管路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点的分布、矿井的发展规划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因素统筹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的频繁变动,确保管路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符合下列要求: a)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行人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与矿车最边缘的间隙应不大于0.7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满足行人、行车、运料的要求;若安装有皮带运输机的巷道中,瓦斯抽采管路的吊挂还应满足输送机的运行、检修和维护所需的空间要求。 b)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和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分别吊挂巷道两侧;挂在同一侧时,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和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的法线间距不得小于300mm;若在相同高度水平敷设时,水平间距不得小于300mm。 c)瓦斯抽采管理与其他管理交叉通过时,其间距不得小于300mm,如特殊情况管路间距小于300mm时应垫非导电材料隔开。 d)瓦斯抽采管路沿底板敷设时,距底板高度不小于300mm。管路沿顶吊挂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管路上沿与顶板之间保留不小于300mm的距离。 e)瓦斯抽采管路敷设及管件外缘距巷道不小于100mm。 3.2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技术要求 3.2.1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前应检查管路完好情况并清理管内杂物。

瓦斯抽放管路安装标准

瓦斯抽放管路安装标准 一瓦斯抽放管路敷设标准 1、瓦斯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小于50° 2瓦斯抽放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道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援距巷壁不小于0.1m。 3、瓦斯抽放管路的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4、抽放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放水器。 5、瓦斯抽放干管应每隔500—1000m及在管路分叉处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6、在倾斜巷道中,抽放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其间距一般去5—20m。 7、瓦斯抽放管跨越巷道两帮、或巷道交叉口时,必须采取高架管方式穿过,不得影响所跨越巷道的通风、运输、行人和设备检修,地于1.8m时,瓦斯抽放管路过道时必须设过道管,过道管必须设采用相匹配的管径相连接,连接时采用钢管等硬质材料的管道。 8、抽放管路不得与电压超过660v的电缆线铺设在航道的同一侧,当现场施工中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措施。当电压小于660v的电缆线铺设在同一侧时,必须与电缆保持0.5m的距离,而且电缆、管子必须

固定牢固。电缆线在管路上方时,电缆线必须每隔3m设以固定点,瓦斯管路不得与电缆交叉,否则必须设绝缘皮带阻隔。

9、抽放管路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及采取防腐蚀、放砸坏、防带电、及防冻措施。 10、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11、瓦斯管路敷设与轨道外沿净间距不得小于0.5m。 12本煤层瓦斯抽放主管路敷设标准:瓦斯抽放管路进入采掘工作面后,要求吊挂在回采侧,主管路吊挂平直靠帮靠顶,若受现场条件影响,可小范围调整,但是必须保证距底板1.8-2.5m,工作面铺设的瓦斯抽放管必须随掘随抽,瓦斯抽放管距迎头不能超过30m。若采用炮掘,则要求瓦斯抽放管距迎头距离调整为50m。铺设管路低于钻孔高度,但据底板不小于0.3m。 二瓦斯管路安装标准 1、每根瓦斯抽放管对接时,法兰盘上每隔螺丝孔必须装满 2、瓦斯抽放管吊挂时必须采用9.3mm的镀锌钢丝绳,每根抽放管用一根钢丝绳吊挂,吊点不能固定在法兰盘上和抽放管中间,应设在靠近法兰盘不超过0.5m位置,钢丝绳不允许点挂在钢丝网上必须吊挂在起吊环上,绳卡同一固定在抽放管正下方,多余的钢丝绳绕抽放管固定在抽放管背面。 4、吊环应用锚杆固定,锚杆长度不小于1m、外漏长度为2.2m。 3、在专用回风巷内,瓦斯抽放主管路必须平直靠帮且距底不小 于0.3m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煤炭工业出版杜 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煤安字[1997]第189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深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 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 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 (3) 第三章移动泵站抽放瓦斯 (5) 第四章抽放瓦斯方法 (6) 第五章抽放瓦斯管理 (7) 第六章瓦斯利用 (10) 第七章奖惩 (11) 第八章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12) 第九章附则 (13) 附录 (1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

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能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拍 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人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瓦斯抽采工程标准

第一部分 晋城煤业集团矿井瓦斯抽采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瓦斯抽采管理,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封孔、联孔标准化工作的精细化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矿井瓦斯抽采系统 1.1根据瓦斯涌出预测情况,对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进行委托设计,并上报审批。 1.2矿井抽采系统原则建立地面固定式抽采泵系统,系统具有本煤层预抽和采空区抽采功能,且能管路系统能通过阀门调节互通。 1.3瓦斯抽采系统中运行抽采泵能力与备用泵的单台能力一致。单一预抽系统或采空区抽采系统,备用泵台数不得少于1台,具有本煤层预抽和采空区抽采互通功能的抽采系统,备用泵台数不得少于运行泵台数的60%。 1.4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抽采参数监测系统,主要监测数据接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1.5瓦斯抽采泵站进气管路必须同时安装人工和自动检测流量、压力、浓度、温度的装置。自燃煤层采空区抽采管路入口10-15m 范围内安装CO传感器。 1.5.1每1h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一次检测和记录,每7d人工检测一次,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校正。 1.5.2矿井抽采量报表以泵站人工检测数据校准值为准。 1.6井下瓦斯抽采主要大巷主管、盘区干管、顺槽支(分)管及专用抽采巷道必须按标准要求安装流量、浓度、压力、温度自动检测计量或人工检测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安装在巷道口50m范围以内。 1.7每个瓦斯抽采钻场和抽采评价单元及汇流管必须装设流量、浓度、压力人工检测计量装置。 1.8瓦斯抽采钻孔应装设浓度、压力人工检测装置。 1.9安设检测、计量装置的地点应设置观测、管理牌板。 1.10井下瓦斯抽采管路检测计量装置要求计量可靠,检测及时。 1.11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每7d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记入现场管理牌板,并汇总汇报。 1.12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瓦斯抽采钻孔应安排人员定期进行巡回检查、放水、除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3应根据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检测分析结果,及时对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钻孔进行调整或调节,保证高效抽采。预抽管路系统中瓦斯浓度低于35%时,必须向集团公司说明原因。 2.矿井瓦斯抽采管路 2.1敷设瓦斯抽采管路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点的分布、矿井的发展规划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统筹确定,避免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