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国税局各种税务申请报告样本

高新区国税局各种税务申请报告样本
高新区国税局各种税务申请报告样本

关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认定的报告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已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并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法人代表: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会计(财务负责人):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从业人员xxxx人;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xxxxxxx;主要从事xxxxxxxxxxxxxxx的生产(销售)经营。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xxxxxxxx。

我单位预计年销售收入xxxx万元,销售成本xxxx万元,销售税金xxxx 万元,进项税金xxxx万元,应纳税金xxxx万元,税负率xx.xx%。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按照现行的财会制度和税法要求设置账薄和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我单位一定能按时报税及进行纳税申报,并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和应纳税金,有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防盗门、窗等防盗措施,备有保险柜,能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发票。

今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请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公章):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的报告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认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我公司(厂)在初认定期间共实现应税销售收入xxxxxxxx 元,销售成本xxxxxxxx元,销项税额xxxxxxxx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xxxxxxxx元,应缴增值税xxxxxxxx元,已交增值税xxxxxxxx元,留抵增值税xxxxxx元,期末存货xxxxxx元,税负率xx.xx%。

我司(厂)在初认定期间能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能准确核算应税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能按期报税及申报纳税,能及时组织税款入库,无欠税现象。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无发票违章行为。发票存放点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火、防盗等规定,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健全,有专职会计人员X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进行会计核算;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

根据以上情况,加之初认定期限即将到期,特向贵局提出申请: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公章)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报告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xxxx年xx月xx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我公司xxxx 年xx-xx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xxxxxxxx元,销售成本xxxxxxxx元,期末存货xxxxxx元。

我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健全,有专职会计人员X名,能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进行会计核算;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能够按时申报、依法纳税,根据xx字[xxxx]xxxx 号《xxxxxxxx》文件关于xxxxxxxxx的规定,我司(厂)经营的xxxxxxxx 产品符合减免增值税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免征我单位xxxxxxxx产品xxxx 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增值税。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申请福利企业退税的报告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xxxx年xx月xx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我单位于xxxx年xx月通过由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个部门联合组织的xxxx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合格。

我单位能按税务部门要求设置“四表一册”,全部人员基本情况为:企业职工总人数为xxxx人,其中管理人员xxxx人,生产工人xxxx人,安置残疾职工xxxx人,占生产人员的比例为xx.xx%,我公司xxxx年xx-xx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xxxxxxxx元,销售成本xxxxxxxx 元,销项税额xxxxxxxx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xxxxxxxx元,应缴增值税xxxxxxxx元,已交增值税xxxxxxxx元,留抵增值税xxxxxx元,期末存货xxxxxx元,税负率xx.xx%。

我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应税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能按期报税及申报纳税,能及时组织税款入库,无欠税现象。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无发票违章行为。发票存放点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火、防盗等规定,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健全,有专职会计人员X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进行会计核算;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根据xx字[xxxx]xxxx号《xxxxxxxx》文件关于

xxxxxxxxx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退还我单位自产产品已缴纳入库的xxxx 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应纳增值税税款。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申请xxxxxxxx退税的报告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xxxx年xx月xx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

我单位xxxxxxxx产品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经检验其xxxxxxxx 的比例达到xx.xx%,xxxx年xx-xx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xxxxxxxx元,销售成本xxxxxxxx元,销项税额xxxxxxxx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xxxxxxxx元,应缴增值税xxxxxxxx元,已交增值税xxxxxxxx元,留抵增值税xxxxxx元,期末存货xxxxxx元,税负率xx.xx%。

我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应税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能按期报税及申报纳税,能及时组织税款入库,无欠税。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无发票违章行为,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健全,有专职会计人员X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进行会计核算;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根据xx字[xxxx]xxxx号《xxxxxxxx》文件关于xxxxxxxxx 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退还我单位该自产产品已缴纳入库的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应纳增值税税款。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申请多缴增值税退税的报告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xxxx年xx月xx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

我单位xxxx年xx-xx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xxxxxxxx元,销售成本xxxxxxxx元,销项税额xxxxxxxx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xxxxxxxx元,应缴增值税xxxxxxxx元,已交增值税xxxxxxxx元,期末留抵增值税xxxxxx 元,期末多缴增值税xxxxxx元,期末存货xxxxxx元,税负率xx.xx%。

我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应税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能按期报税及申报纳税,能及时组织税款入库,无欠税现象。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无发票违章行为。发票存放点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火、防盗等规定,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健全,有专职会计人员X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进行会计核算;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

根据以上情况,特向贵局申请退还我单位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多缴增值税税款xxxxxx元。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报告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xxxx年xx月xx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

我司(厂)财务制度健全,能够依法申报纳税,于xxxx年xx月实际发生xxxxxxxx技术开发费xxxxxxxx元,有立项书、xxxxxxxx部门批准的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等资料。根据xx字[xxxx]xxxx号《xxxxxxxx》文件关于xxxxxxxxx的规定,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于xxxx 纳税年度作税前扣除。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xxxx年xx月xx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

我司(厂)财务制度健全,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属于xxxxxxxx(申请减免税的条件,比如新办企业减免条件是:新办、独立核算、行业类型。)企业。根据xx字[xxxx]xxxx号《xxxxxxxx》文件关于xxxxxxxxx的规定,符合xxxxxxxx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减免xxxx年xx 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企业所得税。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xxxx年xx月xx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

我司(厂)财务制度健全,能够依法申报纳税。根据xxxxxxxx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于xxxx年xx月购置国产设备xxxxxxxxxxx元。有购销合同、验资报告、进口设备清单、购货发票、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等有效资料。根据xx字[xxxx]xxxx 号《xxxxxxxx》文件关于xxxxxxxxx的规定,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于xxxx纳税年度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xxxx年xx月xx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

我司(厂)财务制度健全,能够依法申报纳税。根据xxxxxxxx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于xxxx年xx月购置国产设备xxxxxxxx元。有购销合同、验资报告、进口设备清单、购货发票、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等有效资料。根据xx字[xxxx]xxxx号《xxxxxxxx》文件关于xxxxxxxxx的规定,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于xxxx纳税年度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申请国产设备投资(内资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xxxx年xx月xx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

我司(厂)财务制度健全,能够依法申报纳税。根据xxxxxxxx 部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文件、xxxxxxx 部门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于xxxx年xx月进行了xxxxxx项目技术改造立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为xxxxxx 元,有xxxxxx部门盖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等有效资料。根据xx字[xxxx]xxxx号《xxxxxxxx》文件关于xxxxxxxxx的规定,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于xxxx纳税年度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支持实施办法

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支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不断优化我区高层次人才集聚环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人才公寓租赁补助、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等标准和流程,根据《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实施细则》(长高新区发〔2012〕69号)(以下简称“555”人才计划)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已入选高新区“555”人才计划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期为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对于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区创业期限及创新人才劳动合同期限的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是指已入选“555”高层次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址、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租赁应在麓谷园区内。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公寓仅指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在麓谷园区内开发的楼盘。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性质由人才办界定,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仅限于已入选“555”人才计划的创业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六条对全职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领衔的产业化前景好、能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先供地、厂房代建、项目启动资金提标、人才基金优先支持等优惠政策,其中项目启动资金视项目情况可最高给予500万的支持。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公寓采取货币补助的方式。补助实行三年全额补助及先缴后补的形式,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满额缴纳指定住房租金,经审核后,本年度返还上一年度租金。高层次人才个人申请入住,原则上安排面积不超过50平米(含50平米);家庭申请入住,原则上安排面积不超过120平米(含120平米)。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项目贷款贴息补助为已入选“555”人才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补助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同期一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益。贷款贴息补助的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资金补助按年度拨付,本年度拨付上一年度补贴。 第九条高层次创业人才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按照企业实际用房的需求,按实予以补偿。合计办公用房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超过面积标准不予补贴,补贴单价标准不超过人民币30元/平米/月,超过单价标准不予补贴;合计生产厂房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超过面积标准不予补贴,补贴单价标准不超过人民币25元/平米/月,超过单价标准不予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0-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227307024.html,/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一)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表式(1)) 2.法院破产载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组织成立后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公告内容参见参考格式10)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指定(委托)的证明;(表式(2))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填写规范如下: 1.本表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 2.申请人在封面填写公司全称并加盖公司公章; 3.第二页: (1)"分公司"栏填写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情况,未设立分公司的可不填写此栏目;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原因"按《公司法》规定的条款填写,一般情况为《公司法》第198、199条1、2、3款; (3)"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应填写对债权债务处理完毕的结果; (4)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应在"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栏中亲笔签名; 4.公司申请人应填写第2页,填写要求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填写要求一致; 5.第3页: (1)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和核准人应填写"受理审查意见"和"核定结果","受理审查意见"统一规范为:"经审查,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建议准予公司注销登记";"核定结果"统一规范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并应由审查员、核准人在相应的"签字"栏亲笔签名。 (2)"收缴营业执照情况"应由公司申请人和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亲笔签字; (3)公司登记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填写"注销文件证件归档情况"栏,一般可填写为"档案材料已归档". (4)"受理日期"应为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接收文件,核发《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5)"受理通知书文号"应与《受理通知书》一致,"()登记受理「」第号"中()填写区县行政区划简称,如"京海";「」填写年号;第号为顺序号。 申请人是指受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自然人。该人应为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具有资格的企业注册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公司的申请人。 1.申请人应在本表中”兹指定(委托)同志……”的空格处填写本人的姓名,

长沙大规划来了 到2020年 你所在的片区会有什么变化

长沙大规划来了到2020年你所在的片区会有什么变化提示:'长沙观察'为长沙电视台新闻频道微信官方平台今天继续来聊长沙的发展,《长沙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透露,到2020年,将长沙建设成为中部一流、国内领先的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中心城市,全力打造国家创新创意中心、国家交通物流中心,打造成为有特色、强辐射、高品质的文化创意之都、移动生活之都、现代物流基地、旅游休闲基地、现代金融基地、科技服务基地、健康养老基地。看到这些,你是不是有些兴奋了。来,再看看具体如何布局的。实施“一核、一轴、十片”的服务业发展空间布局。“一核”是指长沙市中心城区,以市域级服务业中心、城区型服务业中心和社区性服务业中心为层级,以江、河、城市干道为轴线,以商业中心、专业市场、交通枢纽、景点景区为支点,形成多点支撑、轴线辐射、点线面相结合的空间架构,重点发展现代金融、商贸商务、文化创意、信息消费、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产业。“一轴”是指湘江现代服务业发展轴。南起天心区暮云、经过长沙主城区、北至望城区,直达长江水道,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相关业态。“十片”包括星沙片、望城片、浏永片、宁金片、麓谷片、金霞片、空港片、高铁片、暮云片、坪浦片。星沙片以长沙县主城区为主体,重点发展现代商贸、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等产业。

望城片以望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载体,重点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浏永片以浏阳市主城区为中心,以金阳新区、大瑶、镇头、沿溪为副中心,发展电子商务、旅游产业、文化创意等产业。宁金片以宁乡县主城区为中心,以沩东新城为载体,加快发展文化创意、现代物流、旅游产业等产业。麓谷片依托长沙高新区,重点发展信息消费、检验检测、动漫游戏等产业。金霞片以金霞经济开发区为主体,依托“一区三港”优势,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跨境电商、健康养生等行业。空港片以黄花镇为主体,发挥航空、地铁、磁悬浮轨道等交通资源优势,发展临空经济,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务服务、住宿餐饮等行业。高铁片以黄兴镇和黎托乡为主体,以长沙南站高铁枢纽为依托,发展高铁经济,重点发展商贸流通、商务会展、现代物流等行业。暮云片以暮云经开区为主体,突出地理信息、商务商贸、生态旅游等行业发展。坪浦片以洋湖湿地公园为依托,凭借岳麓科技园的优势,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休闲、科技研发等业态。重点发展十大行业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现代金融大力支持长沙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等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发展,积极发展金融控股集团、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等新型地方性金融机构,搭建期货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积极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金融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2011年3月31日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 《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 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 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 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 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 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 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 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 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 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 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 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 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章申报管理 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 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 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 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 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 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 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 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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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 范》的通知 【标 签】财务管理岗位职责,国家税务局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4﹞163号 【发文日期】2004-12-22 【实施时间】2004-1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明确财务事项,促进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基层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明确财务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以事设岗,以岗定责,岗责清晰,目标明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地市及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单位的各项财务工作均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范的要求配备财务人员,设置财务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

第六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职责需要,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 第八条 省(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地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县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也可以一人多岗,内部审计岗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人。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 (一)贯彻执行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部门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贯彻落实措施。 (二)按照岗位规范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权限。 (三)组织本部门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发现财务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对本部门财务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审核和把关,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财务事项。 (五)组织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廉政纪律教育,调动本部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条 预算管理岗位 (一)贯彻执行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完成行政事业单位“一上”和“二上”预算的编制上报工作。 (三)负责年度预算方案的草拟工作,研究、拟订预算年度的支出重点,科学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四)根据预算单位的情况,对确需调整的项目,按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调整的意见。 (五)加强预算执行日常监督,控制无预算支出和改变资金用途支出,发现无预算支出和改变资金用途支出,及时报告和处理。 (六)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按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的范围公开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会计岗位 (一)贯彻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所辖单位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第156号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7日状态:有效 国税发〔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年12月27日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改变了原来按一次性奖金全额来确定税率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则正相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新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就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据了解,按此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而国税总局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两者的区别在于,新办法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税率大大降低,个人的税负将大大减轻。 例如王先生年底获得“一次”性奖金70000元,按照过去的规定,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0×35%-6375=18125元。而按照新规定,平均月收入=70000/12=5833.33元,则:适用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0×20%-375=13625元。可见,按新规定可以比旧规定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通知》明确,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看,新规定的缴税方式要比以前多缴了。 “从节税角度考虑,今后企业发放奖金以年终一次性为好,没有必要就不宜采取分季或半年的方式发放。”业内人士表示,因为《通知》还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每年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公务员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5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28 【实施日期】200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0]57号2000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司、处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 处级以下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核准。 派驻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1.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查,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JI备案审核。 2.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赴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或者国务院港澳、台办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

国家税务局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简介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简介 一、登录网上办税系统 第一步:纳税人在互联网访问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选择“普通登录”(输入用户名或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或“证书登录”(CA证书和输入验证码),完成“网上办税登录”,成功进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图1 第二步: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后,点击右上角的模块(见图2),进入网上拓展业务界面。 图2 第三步:(见图3),将鼠标箭头移至“打印完税凭证”功能菜单,可以选择“缴款凭证业务”或“退款凭证业务”菜单进行操作。

图3 提示:在首次使用打印功能前,用户必须先安装PDF工具。用户可以在此页面直接点击“点此下载”下载安装。 二、缴款凭证业务—缴款凭证打印 已缴纳税款的用户使用本功能模块打印电子缴款凭证。 第一步:进入左边“缴款凭证业务”区域,点击,进入缴款凭证(初次)打印页面,见图4。

图4 输入“缴款年月”,点击,如果屏幕出现查询结果列表(见图6),可以进入第二步操作。 如果屏幕出现提示“没有可打印的凭证”(见图5),表示用户在本次输入的缴款年月时间段内没有可供网上(初次)打印的缴款凭证记录。此时用户应确认: 1、该时段仍未缴税,需按时完成申报纳税事项; 2、该时段缴款凭证已初次打印过,需选择“缴款凭证重打”功能,详见流程三; 3、该时段超出系统可供网上打印缴款凭证的时间范围,可选择“缴款凭证查询”功能查看,详见流程四。 图5 第二步:用户可根据需要在查询结果列表区(见图6)点击记录项左边,以勾选对应的记录,如全部选择或全部不选择,可点击,确认无误后点击进入打印预览界面(见图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 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0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 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

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第六条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

长沙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研究

长沙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研究 十八大以来,在国家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引领下,包括湖南在内的中部地区成为我国增长最快的地区,成为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湖南作为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省份,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排位不断上升,在发展现代工业、推进科技创新上实现了“弯道超车”。进入新时代,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创新和人才是关键,迫切需要加快推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城等创新高地建设,特别是要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把长沙高新区建设成为湖南省以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以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世界一流科技园区。 与此同时,长沙高新区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始终秉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使命,肩负引领区域创新发展的责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为长株潭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湖南湘江新区和长株潭衡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区、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等重大战略平台的核心区,充分发挥了对全省经济发展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的“领头雁”“创新核”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湖湘特色的自主创新发展之路。2018年,综合实力在科技部全国168个国家级高

新区中排名第12位;在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产业园区竞争力100强”榜中,位居第10位,是全省唯一进入前10强的产业园区。 在新的发展阶段,围绕国家建设现代化强国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国家各部委开展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其中科技部开展了10个建设世界一流园区的试点工作,作为推进科技强国的重要举措;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以及杭州、武汉、南京等众多的新一线城市,把建设世界一流园区作为应对全球新一轮产业技术革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竞争力的关键举措。在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征程中,长沙高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国家高新区,在国家新一轮的创新战略部署和创建世界一流园区潮流中,绝不能掉队,如果掉队,就会输掉未来! 一、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发展概况及特点 (一)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发展概况 一流科技园区是全球科技产业革命的引擎,在科技园区的发展进程中,涌现了以美国硅谷为引领,包括美国波士顿肯德尔广场、德国阿德勒斯霍夫高科技园、荷兰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英国剑桥科技园、印度班加罗尔以及我国北京中关村、深圳高新区在内的一批世界一流科技园区。以硅谷为代表的全球科技园区,具有以下特点: 1.不断涌现的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瞪羚企业是科技园区发展的主要动力。硅谷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企业产生,也有成千上万的企业关闭,依靠市场作用将有价值的创新筛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

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 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长沙高新区投资指南(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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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投资指南文稿 (2011.3.21) 一、园区概况 长沙高新区位于长沙市西部城区、湘江西岸、岳麓山风景区的北侧,创建于1988年,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于2009年由国家科技部批准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试点园区。2010年,全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达1800亿元,综合经济实力和经济总量已跻身全国84个国家级高新区第16位,综合创新能力在全国高新区中名列第6,连续6次被评为全国先进高新区。园区现有高新技术企业800多家,其中外资企业近200家,海内外上市公司29家,已形成了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产业及服务外包等支柱产业;拥有中联重科、九芝堂、梦洁、蓝猫、隆平等多个享誉国内外的驰名商标;建立了国家级的软件基地(含数字媒体产业基地、动画产业基地)、新材料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含先进电池材料及电池产业基地)、先进制造技术产业基地(含传感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湖南省光伏产业基地、湖南省环保产业示范园等,园区周边湖南大学正在建设全球最大的“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中心。 麓谷科技新城(简称麓谷)是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直管核心园区,总体规划控制面积117平方公里, 现已形成21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框架,位于国家重点建设的长株潭(长沙、株州、湘潭)城市群“(资

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导区,是湖南省和长沙市重点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和生态新城的样板区,主要分为麓谷建成区、信息产业园、先进制造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园、生物医药产业园、光伏新能源及环保产业园七大产业功能区,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占长沙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40%。区内聚集了15家世界500强企业,分别是日立、斯伦贝谢、远大铃木、华润集团、诺基亚、摩托罗拉、思科系统、戴尔、爱立信、万宝盛华、伊藤忠、富士康、联强国际、霍尼韦尔、福斯。 地理位置 麓谷科技新城区域条件优越,位于长沙市西部城区,湘江西岸、岳麓山风景区北侧,南接岳麓山大学城和长(沙)-(湘)潭西线,长(沙)-常(德)高速,城市西二环线,城市三环线(京珠高速长沙段西线)纵横贯通园区,正在建设的地铁2号线和城际轻轨均在区内设有站点,距城市最大商业中心10分钟车程,现有13条公交线路到达麓谷,依托优势路网,可以迅速进入(北)京-珠(海)高速、上(海)-瑞(丽)高速、319(厦门-成都)国道和107(北京-深圳)国道。 产业发展规模与导向 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麓谷着力打造先进装备制造集群,已发展了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输变电设备、水泵设备、数控机床等产业类别,聚集了中联重科、日立汽电、中冶长天、金杯电工、湘电水泵、

《长沙高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长沙高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一、必要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按照长沙高新区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承诺,依法依规自主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制度。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利于创新规划管理方式,精简工作环节,提升规划行政许可效率。 二、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9〕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2号)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仅适用于长沙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报企业须在3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成立未满3年的企业,以其成立以来的信用记录及其最大出资人近3年的信用记录为准。上述申报范围不包含以下情形: 1.涉及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的; 2.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3.工业地产类建筑项目; 4.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明确的其他情形。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1.申请及承诺。 2.受理及许可。 3.监督与检查。 4.验收及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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