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

大家参考。

1国家级相关文件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脱氮生物滤池通用技术规范》(GB/T 37528-2019)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2山东省相关文件

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 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自2020年1

月1日起按照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表格未完,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_ 2374-2018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_2801.5-2018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不分行业执行现有企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执行新建企业的排放限值。

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_2801.6-2018

对于首要控制因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Ⅰ时段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执行Ⅱ时段排放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对于选择控制因子,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DB37_2801.7-2019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DB37_3416.1-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污水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DB37_3416.2-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DB37_3416.3-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污水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 DB37_3416.4-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排放去向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 DB37_3416.5-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排放去向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4、《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分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67条。

15、《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8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临沂市今年制定的首个立法条例,也是临沂市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首次立法。该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16、《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正式实施。

3其他省市相关文件

1、《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19年10月1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三部门正式联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奖励金额与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两高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等相衔接,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

2、《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并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用四分法——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个人罚款:200元-1000元,非个人罚款:1000元-10万元

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

1994年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对照现行条例的58条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共7章68条。

4、《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共7章59条,包括总则,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明确了政府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5、《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2019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7、《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11月28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湿地、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8、广东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44/2208-2019

2019年11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 m3/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9、《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SJG-2019)

2019年11月4日印发,自2020年1月起实施。

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建筑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道路桥梁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园林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水利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

10、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批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11、《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分总则、气候资源探测调查与规划、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6条,明确气候资源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12、《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1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市和县、区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因地制宜、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1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2月9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14、《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995年12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03年6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19年10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15、《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1月1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章四十一条,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16、《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6月27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共同治理的科学防治机制。

17、《郑州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超基准值的,核定三档以上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档10%以上的标准加收;郑州市区先行试行,各县(市)可根据本方案要求收集资料,积极探索,从2020年8月开始,对所辖地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

2020年环保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2020年环保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 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保法律法规

精选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 三、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四、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更新)

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 4.《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行业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 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三、国家标准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四、行业标准 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 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 《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 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不含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l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l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l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l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l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l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l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l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l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l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l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l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l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l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l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l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l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2018年最新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NO 最近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 (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 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 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 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2004) 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 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2) 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 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 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HJ617-2011) 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 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 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

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 大家参考。 1国家级相关文件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脱氮生物滤池通用技术规范》(GB/T 37528-2019)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2山东省相关文件 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 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自2020年1 月1日起按照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表格未完,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环境法规与标准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总共10分) 1.所谓___________发展,简单地说就是指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寻求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途径。2.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_______。 3.凡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基建和技改)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或填报)___________书(表)。 4.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___________,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5.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和___________标准四类。 6.环境法律责任主要由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___________法律责任组成。 7.各级人民政府的___________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引起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8.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 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由于城市化、工业化、交通现代化以及人口暴增和矿物能源的大量消耗等原因,使得地球温度明显上升,出现 “___________效应”。 二.不定项选择题(前五题为多项选择每题4分,后十题为单项选择,每题2分,总共40分) 1、以下哪些是行为人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BC ) A、行为违法 B、行为有危害后果 C、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D、行为人有过错 2、我国环境保护可采取的手段有( ABCD ) A、行政手段 B、法律手段 C、科学技术手段 D、宣传教育手段 3、下列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CD )

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l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l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l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l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l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l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l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l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l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l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l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l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l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l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l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l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l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l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l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l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2020年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安全文化

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9)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30)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8)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基础知识 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 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

求公众意见。 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环保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4.二、行业导则)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月13)(2019年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13月2019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年);《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6. 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HJ25.5-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三、国家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GB3552-2018)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2.)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3.四、行业标准2018)(HJ 2302—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2.); HJ2304-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943-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78-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HJ 2056-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HJ942-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淀粉工业》(HJ860.2-201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8.)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864.2-2018工业》()HJ971-2018汽车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 )HJ 978-2018 水处理(试行)》(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准则》(HJ88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HJ888-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14.);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2-2018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HJ983-2018 有色金属冶炼》(《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4-2018 化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

环境保护法简介

环境保护法简介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发布第2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之规定,于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起草的背景及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在保障和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试行法是依据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随着历史的发展,试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历史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制定试行法的立法依据——宪法,是1978年颁布的,在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开始施行的宪法对原宪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改动。一部法律的立法根据发生了变化,这部法律的修订或废止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试行法对于诸如谁对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规划由谁制定、批准和实施,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由谁来解决,发生污染后如何采取措施,如何防止污染转移和禁止引进污染等问题,都没有涉及到或未作具体规定,因而出现上述问题时便无法按法律进行操作。 试行法中没有专门规定法律责任,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难于进行追究。 试行法中某些条款的规定和提法同现行的全国法规的体例不尽一致。 随着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实践中各地区总结出许多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新制度,需要在法律上给予确认。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需要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出台。《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便是在这种情况下适时出台的。 对试行法的修改始于1983年初,1983年底完成了修改草案初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十易其稿,于1986年底形成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1978年以来,国家环保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局对送审稿再度修改,数次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1989年8月29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法修改草案,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局局长曲格平在1989年10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对环保法修改草案作了说明。经委员们初步审议后,又在人大常委会休会期间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反复审议。同年12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并对修改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1989年12月26日,有116名常委出席七届十一次会议,以112名赞成,4名弃权,无一人反对,环保法终于获得通过,当天就以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施行。 二、环保法的主要内容 环保法共有6章47条。 第一章“总则”有8条。规定环保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它海域;管理体制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有7条。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程序和实施要求;环境保护规划的拟定、审批和实施责任;跨行政区环境问题的管理和解决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98)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108)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11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25)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5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0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34)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7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2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330)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33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74)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84)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8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9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41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419)

环境法规及执行标准一览表

环境法规及执行标准一览表 名称序 号 法律、法规、标准发布时间实施时间法规类型 基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1989-12-26 国家环保法律 废水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1999-1-26 1999-8-1 国家环保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002-12-24 2003-7-1 国家环保标准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002-4-28 2002-6-1 国家环保标准 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 1993-12-30 1994-10-1 国家环保标准 6.《生活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国家环保标准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96-10-4 1998-1-1 国家环保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 2008-6-1 国家环保法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 2000-3-20 国家环保法规 10.《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5-5-20 1995-5-20 国家环保法规 废气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996-1-18 1996-10-1 国家环保标准 1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2002-12-18 2003-3-1 国家环保标准 1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7-19 1994-1-15 国家环保标准 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4-12 1997-1-1 国家环保标准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2000-9-1 国家环保法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1991-5-24 1991-7-1 国家环保法规 17.《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8-15 1990-8-15 国家相关法规 噪声1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1993-9-7 1994-3-1 国家环保标准 1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1985-12-31 1986-7-1 国家环保法规 20.《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008-8-19 2008-10-1 国家环保标准 2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2008-8-19 2008-10-1 国家环保标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1997-3-1 国家环保法律 固体废弃物2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1995-11-20 1996-7-1 国家环保标准 2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2001-11-12 2002-1-1 国家环保标准 2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001-12-28 2002-7-1 国家环保标准 26.《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CB18598-2001 2001-12-28 2002-7-1 国家环保标准 27.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2001-12-28 2002-7-1 国家环保标准 2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8-18 2005-10-1 国家环保法律 29.《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2007-7-4 国家环保法规

2017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NO 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 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 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 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2004) 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 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2) 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 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 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 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 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 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培训目的:学习安全法规強化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一、安全生产概述 安全生产的涵义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避免和消除劳动场所的风险,保障从事劳动的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以及劳动场所的设备、财产安全。(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人身安全是指: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人们安全、健康、舒适地工作。 设备、财产安全是指:消除损坏设备、产品和其他财产的一切危害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即设备安全和产品安全。 二、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 一定的强制性。一切有关的企业、机关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定的规范性。规范政府部门、企业、相关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的行为规则。

一定的科学性。 一定的稳定性。安全生产法规所规定的条文是规范化、法律化、定型化的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朝令夕改。 (二)法律法规体系 1、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2、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消防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民法通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3、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2号令)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2011年修订)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493号 令)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344号令)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373号令)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 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 4、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主要有: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安监总局第43 号令)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1年安监总局令44号) 3)《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安监总局47号令)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安监总局令45号)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安监总局1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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