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

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
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

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

温恒国

2011-03-17 21:02:59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0年第3期

【内容提要】俄罗斯联邦成立之后,在国家结构上存在着邦联化的倾向。为了克服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恢复被破坏的行政权的垂直层级隶属,进行联邦集权化改造。这一集权化的过程,让俄罗斯具有了大量的单一制特点,并且,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俄罗斯刚刚建立起来的法治基础。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制单一制法治

【作者简介】温恒国,1973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哈尔滨150080)

联邦制曾被认为是大国最适宜的结构方式。目前在全世界国土面积前10位的国家中,联邦制国家有8个,而单一制国家只有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但每个国家面临的任务都是相似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活跃地方发展,哪一项任务都无法放弃。时至今日,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区别的日益相对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中,中国、法国等传统的单一制国家在地方分权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让人们不仅联想到联邦制国家的某种先天优势。但是,俄罗斯的联邦制实践,或许可以告诉我们,在国家转型发展过程中,联邦制所带来的麻烦一点都不比单一制少。

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这个曾经的联邦中的联邦延续了它在国家结构上的传统,但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有关联邦制的政策就一直在摇摆,争议也从未停止。甚至像俄罗斯究竟是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样的问题,都无法达成共识。在有关俄罗斯联邦制问题的论述中,“悖论”这个词开始被普遍而频繁地使用。在几乎

所有的联邦制国家都在强化联邦中央权威的背景下,俄罗斯的联邦制之所以还能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相比其他国家来说,它在加强集权的过程中,逾越了联邦制最基本的一条准则:联邦制国家的统一,不得依靠组织控制,而只能通过经济、法律等其他手段实现。

一早期的邦联化倾向

从联邦建立的基础来看,联邦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宪法型,即联邦基于宪法而成立,代表是美国;另一种是条约型,即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结成联邦,瑞士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对于现代国家来说这种区别意义不大,因为在宪法型联邦制国家中,历史上往往都签订过条约。即使美国,也在制定宪法之前,存在着北美13个州之间的联盟条约,即所谓的“邦联条款”。而条约型联邦国家现在也无一例外都有宪法,于是条约就为宪法所吸收。但单独的定约过程,对于联邦来说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联邦的本意就是协约。

俄罗斯人认为自己的国家属于条约-宪法型联邦,即“也同样通过宪法建立联邦,但在制定宪法之前存在一个签署专门文件——条约(协约)的过程”[1]。因此它与条约型联邦基本是一样的,但麻烦的是,俄罗斯联邦的条约内容与宪法规定并不一致,而且,签约过程不仅发生在制定宪法之前,也存在于宪法制定之后。这种联邦起源的双重性给俄罗斯联邦制建设带来了最大的法理障碍,突出表现为主权争议和不均衡性问题。

(一)主权争议

俄罗斯联邦成员即联邦主体的主权要求在苏联解体时就已经出现。当时,俄罗斯面对苏联主张自己是一个主权国家,因此当俄罗斯自己的联邦主体也基于同样的理由提出主权要求时,俄罗斯联邦中央不便马上予以反驳。而在俄罗斯成立

之后,很快就发生了议会与总统间的政治斗争,这时,联邦中央根本无暇也无力与其组成单位——民族共和国在主权问题上发生冲突。这一时期俄罗斯总统叶利钦的一句名言流传甚广,“能吃下多少主权就拿走多少”。于是俄罗斯联邦几乎所有的民族共和国都通过了关于国家主权的宣言,而它们的法律效力通过1992年与莫斯科的联邦条约获得确认。“这招致了单一制拥护者的怒潮和民族主义者的欢呼。如果客观地进行评价,考虑到过去的那个时期,它保存了国家的统一,彻底铲断了激进分离运动的根基。总还是一个在危机时刻保存国家免于解体的一个不错的办法”[2]。

1993年12月,新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定完成。宪法没有规定民族共和国享有主权和脱离联邦的权利,而是强化俄罗斯联邦中央的权力。这本可以成为俄罗斯建立宪法型联邦的基础,但有些民族共和国却拒不执行宪法规定。为了避免冲突,俄罗斯联邦中央政府从1994年2月同鞑靼斯坦共和国签订分权协议开始,又陆续与40多个联邦主体签订双边条约,1999年后与最后46个联邦主体分别签署了分权条约。这些条约的很多内容并不符合宪法的原则和规定,为俄罗斯联邦制埋下了祸根。

不仅条约与宪法不一致,就是宪法自身的条文也给自己制造麻烦。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条第2款称民族共和国为国家,于是就有人宣称,国家主权是“民族共和国因其国家地位而固有的,因为在俄罗斯宪法第5条中民族共和国被认定为国家。无论在政治学中,还是在法学中,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主权是国家不可分离的特征。”[3]于是大部分民族共和国在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定之后并不急于撤销关于国家主权的宣言,其中一些民族共和国在自己的新宪法中确认自己是主权国家,规定民族共和国国家主权扩展至其所有领土,规定它们的宪法相对于联邦宪法具有法律上的最高地位。例如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是享有主权的民主法治国家,它具有在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力,自

主决定和执行内政外交政策,制定在所有领土上具有最高地位的巴什科尔托斯坦宪法和共和国法律(第1条);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的国家主权是其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覆盖于现存边境内的全部领土(第69条第2款)。在印古什、鞑靼斯坦等民族共和国的宪法中,也都宣称自己是主权国家[4]。

联邦主体享有主权最为极端的表现就是独立权,或者说分离权。俄罗斯联邦宪法并没有规定联邦主体有脱离俄罗斯联邦独立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联邦主体在自己的宪法中进行这样的规定,并且付诸实施。两次车臣战争就是这种地方分离主义最为突出的表现。而车臣也并不是唯一的特例,图瓦共和国宪法第1条也宣称,共和国有自决权和通过全民公决方式退出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车臣问题有其特殊性。大部分民族共和国虽然极力摆脱联邦中央权力的影响,但并不希望脱离联邦而独立,因为大多数民族共和国都是俄联邦中最穷的组成部分,其收入根本无法维持自身的预算平衡,如果没有联邦中央的财政支持,它们会陷入更大的经济困顿。因此在主权之争的背后,除了权力争夺,更普遍的表现为经济利益之争,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争夺。在这方面,俄罗斯联邦宪法再一次给自己惹上了麻烦。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给宪法表述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这条规定就显得不那么清晰明确。而各民族共和国都发现了“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这一表述的利用价值,于是大多数民族共和国在自己的宪法中宣称土地、矿藏、水等资源归在共和国领土上生活的人民所有。例如根据阿尔泰共和国宪法第16条第1款,土地、矿藏、森林、动植物、水和其他自然资源是阿尔泰共和国的财产和共和国人民的民族财富,作为其生活与活动基础被利用和保护。萨哈共和国宪法第5条、图瓦共和国宪法第14条、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0条、达吉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4条、鞑靼斯坦共和国宪法第9条等都做了类似的规定。

(二)不均衡性问题

俄罗斯在建立之初联邦主体多达89个[5],而且主体之间的差别非常大。但在所有差别中,最有决定作用的不是土地面积,也不是人口,而是经济实力。俄罗斯学者布加乔娃把所有联邦主体分为四类,不同类别的联邦主体在与联邦中央的关系上也呈现出不同的诉求和矛盾。第一类主体资源丰富,主要包括鞑靼斯坦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萨哈共和国和秋明州等。这类联邦主体充分利用自己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实现自给自足,并要求对外经济活动的进一步自由化。这一类主体对独立主权要求最高,与联邦的政治关系也比较紧张。第二类主体具有工业潜力,包括乌里扬诺夫斯克州、库尔干州、卡卢加州、乌德穆尔特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等。它们在经济上往往受制于能源价格、政府优惠贷款和国家订购,因此与联邦关系上比较合作,但与第一类主体冲突较大。第三类是俄罗斯最富有、势力最强大的主体,如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和托木斯克州等,它们有能力在其他联邦主体内进行投资扩张。这类主体往往并没有独立的要求,但不满意自己现有的法律地位,要求获得和共和国一样的待遇。第四类主体一直都是俄罗斯最贫穷的地区,这主要是北高加索地区的民族共和国;造成贫穷的原因主要是持续的民族冲突。它们由于地缘因素受伊斯兰文化影响较大,是对俄罗斯联邦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带来最大危险的成员体[6]。

现实条件的不均衡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但是这不应当成为各联邦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也存在区别的理由,即使存在倾斜,也应当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但在俄罗斯,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却是错位的。这种不公平集中体现在联邦预算上。

联邦主体中民族共和国享受最优惠的待遇。以1995年为例,萨哈共和国上交给联邦政府预算的份额是其税收的0·5%,而非共和国主体需要上交的额度就大得多,其中莫斯科是45·6%,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是43·1%,下诺夫哥罗德州是

48·1%[7]。民族共和国对联邦贡献较少,却享有更高的法律地位,享受更多的联邦资助,“这导致的结果,不只是严重损害了宪法上的所有联邦主体平等原则,还造成了地区间严重的分层,贫穷地区和富裕地区间的对立”[8]。

(三)后果

主权争议和联邦主体的不均衡性在两个方面破坏了联邦制,一个是破坏了联邦法制空间的统一,另一个则是破坏了经济空间的统一。

首先,主权争议挑战的直接对象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权威。联邦组成单位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作出与联邦不同的规定,这不奇怪,这正是联邦的灵活性优势之一,但是不能与联邦宪法规定相抵触。如果联邦宪法在民族共和国的境内并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联邦宪法就有被架空的危险,真正有效的是一部部联邦主体的宪法与法令。与联邦宪法相悖的规定就可能经由民族共和国宪法和其他联邦主体的法令而获得效力,那么国家的法制统一就无法实现。整个联邦失去了一个最基本的共同基础,分裂就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其次,伴随宪法虚置,被架空的是整个联邦政府的权力。联邦的权力受到联邦主体的阻隔不能直达公民,联邦主体变成一个个各成体系的封闭组织。随之而来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设置的各种壁垒,一个统一的联邦经济空间将被分割得七零八落,这完全背离了联邦的本义。而联邦成员间不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加剧了彼此间的摩擦与对抗,联邦成员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一种松散而并不和睦的联合,甚至随时都有发生解体的危险。

俄罗斯的联邦制在建设初期就是一个悖论,名为联邦,却带有强烈的邦联特色。于是,在联邦中央的权力斗争结束后,采取有效措施来克服因过度分权所导致的邦联化倾向,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二联邦集权化进程

俄罗斯联邦的集权化进程始于第二次车臣战争。当时车臣的分离主义活动给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带来了极大的危险,因而国内舆论大都支持联邦政府对车臣进行武装打击;全球反恐战略的改变,也给第二次车臣战争提供了良好的国际环境。车臣战争极大地打击了地方分离主义势力,维护了联邦的稳定,也确立了普京的威信,帮助他在随后的总统选举中获得胜利,让联邦集权化的趋势得以延续。普京曾表示:“我们在逐渐摒弃非中央集权的做法,但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回到苏联那样的过度中央集权化的时代。否则,我们就要犯另一方面的错误了。”[9]于是,俄罗斯联邦中央借鉴欧美联邦制国家的一些做法,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克服邦联化倾向。

(一)司法手段

首先就是利用业已成立的联邦宪法法院,试图通过宪法法院的判决与裁定来恢复俄罗斯宪法的权威,实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法制统一。这主要体现在2000年的两份宪法法院的裁判决定中。

宪法法院在2000年6月7日关于审查阿尔泰共和国宪法和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权与执行权机关组织一般原则法》的部分条款合宪性案件的第10号判决中,揭示了关于主权的宪法规定的规范内容。宪法法院在此对主权采取了系统分析的解释方法,认为“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前言、第3、4、5、15(第1款),65(第1款)、第66和第71条(第2项)的精神及其相互关系,共和国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不具有主权国家的地位”,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条,“使用‘共和国(国家)’概念不意味着——与1992年3月31日的联邦条约不同——承认这些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主权,而只是反映了它们在与历史、民族和其他特性因素有关的宪法地位上一定的特殊性”。“俄罗斯联邦宪法没有允许除俄罗斯多民

族人民之外还有其他主权代表者和权力来源,自然也就没有规定除俄罗斯联邦主权之外的任何其他的国家主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主权排除了在具有最高性和独立性的统一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存在双重主权,也就是说,既不允许民族共和国主权,也不允许其他俄罗斯联邦主体主权的存在。”宪法法院强调,“共和国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不具有主权国家的地位,它们也不得在自己的宪法中以其他方式规定这一问题,因为它们无权授予自己主权国家的属性,即使给它们的主权附加有限的条件也不行。”在2000年6月27日就国家杜马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审查阿迪格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科米共和国、北奥塞梯-阿兰共和国和鞑靼斯坦共和国的部分条款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征询裁定中,宪法法院再次强调,国家主权只属于俄罗斯联邦,因为只有它才能体现国家的完整、联邦宪法的最高性和国家权力体系的统一。

对于各联邦主体破坏统一的经济空间的做法,宪法法院也给予了否定。在2000年第10号判决中,针对阿尔泰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自己区域内自然资源属于阿尔泰共和国及其人民的规定,宪法法院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解释,指出俄联邦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指的是,居住在某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域内的人民,应当保护和利用作为其生活与行动的基础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即全民性(所有)的自然财富、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宪法没有规定所有自然资源必须移交给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也没赋予其划分这些资源所有权的权力。”随后宪法法院对自然资源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推理论证:自然资源开发属于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的共同管辖对象;对共同管辖对象应制定联邦法律,以其为基础可以进行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间的权力划分,联邦主体就共同管辖对象制定的法律和其

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违反相应的联邦法律。而联邦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宪法法院援引了它在1998年1月9日关于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合宪法性审查案判决中的观点,自然资源“是俄罗斯多民族人民的共同财产,其本身是特殊种类的联邦所有制”。最后宪法法院得出结论,“俄罗斯联邦主体没有权力宣布自己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是自己的财产(所有),无权对自然资源所有制关系作出调整,以限制为了俄罗斯联邦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对它的使用,因为这破坏了俄罗斯联邦的主权。”

这两份裁判书在法律上明确了宪法条款的规范含义,重申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现实中也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一系列民族共和国,其中包括阿尔泰共和国,都修改了自己的宪法,使之符合俄罗斯宪法的规定与精神。但是仍然有部分民族共和国拒绝修改自己的宪法,例如鞑靼斯坦、巴什科尔托斯坦和萨哈共和国就没有从自己的宪法中清除全部的主权条款,新的车臣共和国宪法的第1条第1款也规定“车臣共和国主权是车臣共和国固有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最麻烦的地方还在于,无论是俄联邦司法部、检察院,还是俄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都不能制止这种破坏俄联邦宪法秩序的行为[10]。

(二)立法手段

宪法法院的判决只是解决了危害国家法制统一的最重要的主权问题,但联邦与联邦主体间的法律冲突远不止这一点。联邦与联邦主体之间、不同联邦主体间还存在着其他大量的法律冲突,这都需要通过联邦立法予以消除,而后才可能在全联邦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而完整的法制空间。

普京首先着手的是对联邦委员会即议会上院的组成原则进行改革。过去联邦议会上院由每个联邦主体各派两名代表构成,这两名代表由联邦主体的行政长官和议长兼任。“俄罗斯议会上院在那一时期得到了‘贵族杜马’的称谓,因为它

拒绝对所有的联邦主体采用共同的游戏规则,还因为在地方长官间存在着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循环包庇”[11]。为了克服联邦主体对联邦立法工作的阻挠,普京指出,联邦主体的行政长官和议长兼任上院议员,使他们兼具了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双重职能,这种做法违背了“分权原则”,因此需要进行改革。新的规则是:新的联邦委员会变为常设立法机关,由联邦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其分别产生于各主体的立法权和执行权机关,但不得由联邦主体的行政长官和议长兼任;地方议会派出的上院代表由地方议会选举产生;地方执行权机关派出的上院代表由地方行政首脑提名,并需得到地方议会2/3议员的支持。

排除联邦主体对联邦立法的干扰,只是缓解但并未解决联邦与联邦主体在立法上的冲突与矛盾。联邦中央与联邦主体在立法上的冲突主要集中在共同管辖领域。在这一领域内,如何对二者进行分权,一直存在争议。俄罗斯从德国学者耶利涅克的“框架式”立法模式那里获得了解决方案,即“联邦制定某种地方立法框架能够保证全国性立法所需的基础一致性。在这种框架式法律出台后,地方杜马就应着手往这些框架内填充进自己的法律。”[12]这样就可以兼顾联邦立法优越原则和地方立法灵活性的双重需要。

但有学者认为,“今天联邦立法权限是如此广泛,事实上没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留下一点地方,让它们可以拥有排他性的立法权限,即可以无需联邦方面的任何参与,完全地、自主地实施法律调整。换句话说,俄罗斯联邦主体具有的那些‘其余’权限(俄联邦宪法第73条),几乎失去了具体内容。”[13]从长远来看,可能确实会出现这种状况,但就短期而言,这样的判断毫无疑问过高估计了联邦议会的立法能力和立法速度。“事实上结果却恰恰相反,不堪立法工作重负的国家杜马严重滞后于地方需要,在制定框架性法律上过于迟缓。同时地方上的立法工作按自己的顺序进行,不会等待联邦法律。结果是国家杜马总是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它制定框架法律之前,国内就已经出现了几十部关于这一问题的地方性法律,

而它们全都彼此相互矛盾。在联邦制世界里这本没有多可怕,但它们不该经常与俄联邦宪法相抵触。于是国家建设的所有任务都似乎具有了一种倒错性:地方法律未经任何相互协商就背离基准而制定,时至今日,联邦立法倒必须遵守这些基准。”[14]

因此来说,通过立法统一联邦的方式也不能在短期内产生效果。

(三)行政手段

联邦中央的集权化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完成的。这种行政集权化并没有什么新的内容,采取的仍然主要是俄罗斯传统的,特别是苏联时期的老方法:组织控制和财政控制。

自2000年5月起,一系列加强行政集权的措施开始展开,权力从联邦中央向联邦主体逐渐深入和扩展,最终,一个统一的行政权力系统得以建立。

首先是联邦大区制改革。2000年5月13日,普京以总统令的形式,将俄联邦划分为7大联邦区:中央区、西北区、北高加索区、伏尔加河沿岸区、乌拉尔区、西伯利亚区、远东区。每个联邦区下辖若干联邦主体。各联邦区设总统全权代表,由总统任命,直接对总统负责。根据随后发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条例》,联邦区全权代表的工作是对联邦区内各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在联邦区内组织实施总统确定的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监督联邦宪法和联邦最高权力机关的决议的执行;确保总统干部政策的落实;定期向总统报告联邦区内国家安全问题、社会经济和政治局势等。

这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法国1982年的大区制改革,划分大区、设立国家代表甚至是代表的职责内容都如出一辙。只不过它们的出发点并不相同,法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而俄罗斯则是一个有邦联化倾向的联邦制国家。如果说

大区制改革是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的话,那么,法国改革代表的是一种权力从中央下放到地方的分权过程,而俄罗斯则恰恰相反,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地方向中央汇聚的集权趋势。“很快所有的强力机构和其他联邦部门都着手建立自己的大区,它们事实上开始命令和经常干涉地方权力机关的活动”[15]。

其次,2004年12月11日,俄罗斯联邦在别斯兰事件发生后不久,对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权机关和执行权机关一般组织原则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内容触及了行政组织管理上的核心问题——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这是俄罗斯联邦集权化过程中最为关键性的一步。

在这次修订中,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公务人员(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执行机关首长)(下称地方长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办法被废止,代之以由总统提名,经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下称地方议会)选举产生(第18条第1项)。如果地方议会两次否决总统的提名,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表态,总统即任命临时执行人。而后与地方议会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第三次提名地方长官候选人,如果协商未果,或者地方议会第三次否决总统的提名或对此不做出决议,总统有权解散地方议会(该法第9条第4.1项)。

同样,在撤销地方长官的规定上也做了改变。过去只要地方议会做出不信任决议,地方长官及其领导的地方最高执行权机关即刻辞职。而现在地方议会在做出不信任决议后,需报俄罗斯联邦总统审查,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下令撤销地方长官的职务。而只要地方长官失去了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信任,就可以被撤职(该法第19条第1项)。至此,这次立法修订“规定了事实上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地区执行权长官的原则”[16]。

第三,俄罗斯联邦总统不但获得了任免地方长官的权力,而且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议会的控制。以前,俄罗斯联邦总统对地方议会只有警告权,而无解散权,

如果需要解散地方议会,需要向国家杜马提交议案,由国家杜马决定。但2004年年末的修正案改为,总统有权直接解散地方议会。2007年,通过再次修订该部联邦立法,又进一步扩大了地方长官解散地方议会的适用情形。于是,通过扩大总统权力,俄罗斯联邦中央不仅实现了对地方行政权的垂直领导,也实现了对地方立法权的垂直领导。

第四,与此同时,在财政预算上,联邦中央也加强了对联邦主体的控制。首先,在联邦与地方分权的问题上,通过修订《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权机关和执行权机关一般组织原则法》,做出了有利于联邦中央的规定,而把费钱费力的事务留给联邦主体。其次,在税收分配上,联邦中央同样处于有利地位。无论是联邦主体还是自治地方,都全面落后于联邦中央,它们没有分配到有保障的、容易征收的税收来源以充实自己的预算。这不仅进一步加强了联邦主体对联邦中央的依赖,同时也是对组织控制最可靠的保障。

(四)后果

通过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与裁定的研读,我们可以发现,在主权争议中,俄罗斯官方最终抛弃了美国式的双层主权理论,而且似乎也没有采纳德国的非主权国家理论,因为根据耶利涅克的观点,联邦只是在立法上具有形式法律意义的优先权,但在管理领域联邦拥有的只是“隐性的主权”,即它应当对行政事务保持节制[17]。俄罗斯完全否定了联邦主体主权的存在,坚持国家主权只能由联邦独享,却依旧秉承着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和不受限制性的理论观点。在这种理论指导下,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组织三种手段,全方位地开始联邦集权化的进程,其中最为关键的措施是强化了以联邦总统为首的行政权的作用。总统取代地方议会享有事实上对地方长官的任免权,标志着联邦中央与联邦主体间关系的质的改变,“因为如果有什么看来是擅自独占地方职权的事情发生,那就是任命它们自己

的官员”[18]。至此,叶利钦时代联邦中央与联邦主体间平等式的横向伙伴关系被彻底颠覆,代之以有层级差别的纵向隶属关系。这是一次国家结构方式上的革命,“如果说在俄罗斯‘集权化联邦’是不可避免的,那就不必说得那么委婉,这指的就是回归单一制”[19]。

三新的悖论

普京在自己的总统任期内,成功地扭转了联邦权力日渐衰弱的颓势,通过一系列手段,完成了中央集权。中央集权可以有效地扼制地方分离主义,也能更有效地消除联邦地区间的法律冲突与经济壁垒,但是在这场集权化道路的前方,苏联的影子已经隐约可见。现在的俄罗斯,联邦制的特点已经十分黯淡,单一制的特点日益明显。“单一制联邦”是学者们对当前俄罗斯国家结构现状的法律定位。这就带来了一个新的忧虑,联邦中央的集权事实,也就是单一化的进程,是在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关于联邦制的规定。事实与法律的背离,构成了俄罗斯国家结构上新的悖论。

如果说中央集权影响了联邦制的纯粹性与真实性,导致俄罗斯成为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混合结构,由此形成了悖论的话,那么,这种悖论也同样存在于其他联邦国家,甚至也包括单一制国家,因为每个国家都面临着维护国家统一与发展民主与自由的双重要求。一个国家兼具联邦制与单一制的特点恰恰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而纯粹的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典型反倒不那么好找。

有学者曾对联邦制进行过规范研究,认为分别有两组价值左右着联邦制的选择。联邦制有利于促进自由、公民权和民主,但不利于效率、国家认同和民族团结[20]。这些因素对于每个国家而言或许各有侧重,但却都是必须具备的。正如德国学者伊森斯曾指出,“没有联邦制因素就不存在联邦国家,而没有单一制因素连国家都不存在”[21]。

在联邦制与单一制日益趋近的今天,联邦制国家之间的区别一点都不比它们和单一制国家间的区别少,每个联邦制国家组合、搭配这个因素的方式各不相同,但没有哪一种被认为是最正统、最恰当的。俄罗斯的联邦制或许不同于美国,但在世界上,俄罗斯也不是唯一的集权型的联邦国家。甚至“单一制联邦”这一术语,也不是俄罗斯学者的首创。早在1962年,德国法学家康拉德·何塞就称联邦德国为“单一制联邦”[22]。

其实,叶利钦时期的邦联化倾向反倒是俄罗斯所特有的历史,联邦中央的集权化过程才更符合世界潮流。“综合考虑本世纪在政治、经济、科技方面的主要影响,我们的这个世界呈现为一个一体化和集权的时代。”[23]在这个时代里,在中央与地方权威的关系和它们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上,“大多数现代国家的地方政府都明显地不如中央政府那么成功”[24]。

如果说俄罗斯的联邦制发展有什么不同于世界其他联邦国家的地方,那不是结果,而是过程;如果说俄罗斯联邦的集权化过程有什么让人担忧的问题,那也不应是方向,而应是手段。

比较一下德国和俄罗斯的中央集权过程,我们就不难发现其中的区别。在德国,中央的集权是通过法律手段完成的,主要表现为立法权从州向联邦的集中;而在俄罗斯,集权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完成的,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垂直隶属关系的重建。于是,在德国,立法上的集权实现了全国法制空间的统一和国家对全国公民的平等保护;而在俄罗斯,行政上的集权实现的是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的优越和对均衡宪政制度的进一步破坏。

俄罗斯1993年的联邦宪法已经赋予了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部门以极大权力,而通过对联邦关系的改革,总统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而且这种膨胀的趋势还在继续。联邦大区的建立缺乏宪法基础,因而只有通过发展法外的行政手段,

才能发挥它的作用。而将任命地方长官的权力从地方议会收归总统,这是对立法机关权力的僭越,把解散地方议会的权力从国家杜马划归总统,则进一步排除了联邦中央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

当立法权不能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约束,那么行政权的扩张就是不可阻止的。事实证明,这种担忧并非是杞人忧天。从2007年年初到2009年3月,俄罗斯总统一共提前撤销了17个地方长官的职务[25]。2008年对《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权机关和执行权机关一般组织原则法》的修订,让总统有权通过总统令免除地方长官不得兼任国家其他职务的义务。而2008年12月,通过修宪,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任期成功地从4年延长至6年。一个权力不受限制的总统,一个更长的任期,毫无疑问会让俄罗斯更多地打上掌权者个人的威权烙印,而民主在这个国家只会渐行渐远。

当法律不能控制权力,那它就必然成为权力的附庸,成为统治的工具,这样的国家就不能称为法治国家。而失去了法治,人的权利与自由,这个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最高价值,也就失去了保障,明天即使富强了的俄罗斯也与昨天的苏联没什么两样。俄罗斯联邦用了20多年的时间,经历了苏联解体、经济崩溃、希望幻灭、再次重建,最终的结果却是正在走向过去。

四结语

普京时代的联邦制改革,目的在于克服叶利钦时代俄罗斯的邦联化倾向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只是在这场改革过程中,步伐走得太快,以至于一不小心,就逾越了中间的均衡点,而迈向了另一个极端——单一制。这是从一个悖论走向另一个悖论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所带来的最大恶果并不在于联邦制本身,而在于过度膨胀的行政权对刚刚建立起来的法治基础的严重破坏。当年的戈尔巴乔夫改革,“一个旨在完善社会主义、强化苏联团结的宪法改革却最终摧毁了它们,并终结了自

身”[26],如今,一个意在解决地方分离主义、重建俄罗斯统一法制空间与经济空间的改革,自身却破坏着宪政与法治的原则,面临着一步步把国家带回苏联时代的危险。

(责任编辑张昊琦)

注释:

[1]И.А.Умнова,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еосновысо

временногоРоссийскогоФедерализма//Дело. 1998.с.22.

[2]Е.А.Мишина,ФедеративныеотношениявР

оссии: переменыпоследнихлет.∥Реформыиправо.под.ред.Ю.А.Тихомиров.ГУВШЭ. 2006.с.81.

[3]Ф.Б.Мсоева,ЛолаеваА.С.Проблемысувер

енитетаифедерализмависториииправеРоссии//Вестниквладикавказскогонаучногоцентра, 2008.№1.

[4]俄罗斯联邦各成员体的宪法和法令全文可见

http://constitution.garant.ru/DOC_7000.htm。

[5]到2008年3月1日已缩减为83个。

[6]Г.Пугачева,Асимметричность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политико-правовойаспект.∥ФедерализмвРоссии,Под.ред.ХакимоваР.Казань. 2001.с.338~344.

[7]Л.Дробижева,Проблемыасимметричнойфедерациивглазахэлитыимасс.∥Федерал

измвРоссии,Под.ред.ХакимоваР.Казань. 2001.с.317.

[8]Е.А.Мишина,ФедеративныеотношениявР

оссии:переменыпоследнихлет.∥Реформы

иправо.под.ред.Ю.А.Тихомиров.ГУВШЭ. 2006.с.82.

[9]〔俄〕《红星报》2001年1月6日。

[10]参见范建中《俄罗斯联邦制度的现实矛盾和未来走向》,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1期。

[11]Е.А.Мишина,ФедеративныеотношениявРоссии:переменыпоследнихлет.∥Реформы

иправо,под.ред.Ю.А.Тихомиров.ГУВШЭ. 2006.с·83.

[12]Л.В.Смирнягин,Российскийфедерализм:парадоксы,противоречия,предрассудки,МОНФ, 1998.№63.

[13]А.В.Саленко,Россия?унитарнаяфедера

ция:Парадоксилиреальность?∥Правовед

ение, 2001.№2.

[14]Л.В.Смирнягин,Российскийфедерализм:парадоксы,противоречия,предрассудки.МОНФ,№63. 1998.

[15]Е.А.Мишина,ФедеративныеотношениявР

оссии:переменыпоследнихлет.∥Реформы

иправо,под.ред.Ю.А.

[16]Тихомиров.ГУВШЭ. 2006.с·84.Тамже,с·86.

[17]Cm·:Ф.Б.Мсоева,ЛолаеваА.С.Проблемысуверенитетаифедерализмависторииипра

веРоссии∥Вестниквладикавказскогонаучногоцентра, 2008.№1.

[18]〔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4页。

[19]Г.В.Каменская,Российскийфедерализм: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аяилидоговорнаяфедерация? //КудаидетРоссия?Подобщ.ред.Т.И.Заславской.Логос. 1999.с·158.

[20]威恩斯托克:《走向规范性的联邦制理论》,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2年第1期。

[21]Hensee. Idee und Gestalt des Foderalismus im Grundge-setz// Isensee/Kirchhof.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Heidelberg, 1990. B. 111.§98 A. Rdn. 4.转引自А.В.Саленко,Россия?унитарнаяфедерация:Пар

адоксилиреальность?∥Правоведение, 2001.№2.

[22]HesseК. 1) Der unitarische Bundesstaat. Karlsruhe,1962. Rdn. 221;

2 ) Grundzuge des Verfassung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iand. Heidelberg, 1995.§711. S. 99. Rdn. 221.转引自А.В.Саленко,Россия?унитарнаяфедерация:Парадоксил

иреальность?∥Правоведение, 2001.№2.

[23]〔美〕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24]同上,第262页。

[25]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网公布的总统令资料统计所得。见

http://www.kremlin.ru/。

[26]温恒国:《功能主义视角下的俄罗斯宪法的变迁》,载《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1辑第242页

浅析俄罗斯政治制度的特点——施宇200915035

浅析俄罗斯政治制度的特点 施宇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200915035) 摘要: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由社会主义转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上也逐渐形成了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具有鲜明特点的俄罗斯政治制度。本文把“强总统、弱议会、小政府”作为俄罗斯政治制度一个特点加以说明,政党制度和联邦制度作为另外两个特点加以说明。 关键词:俄罗斯政治制度;总统;政党;权利;联邦制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政治方向由社会主义急转为资本主义,确立了总统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国家,形成了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内阁对议会负责的三权分立和赋予地方自治的联邦制度。但由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个人专制政治和当前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需要,俄罗斯政治制度运行带上了以总统为权力中心的强烈的个人威权色彩,一般而言,俄罗斯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强总统、弱议会、小政府”,近年来俄罗斯政党制度逐渐演变,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的也在变化,因此还需加上“政权党”和“单一制联邦”才能更完整描述俄罗斯政治制度特征。 一、“强总统、弱议会、小政府”的权力格局 1、强大的总统 在地位上,俄罗斯总统是政治权力的核心。 根据俄罗斯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他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证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完整;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协调行使职能;确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 在权力上,俄罗斯总统类似于法国总统,集内政、外交、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权力于一身,除了和法国总统享有相同的权力,如对对议会和政府的解散权力、对政府、司法、军事机构的人事任免、重大会议的主持权、大政方针的决策权、赦免权等之外,俄罗斯总统还享有更大的权力: 第一,根据宪法,俄罗斯总统可以“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公决”,而宪法中没有显示其他机构也有公决权,也就是说提请公决是俄罗斯总统独享的权力。 第二,顺利的任命政府总理的权力。在俄罗斯,总统可以在国家杜马三次否决总统的提名的候选人资格后,仍然任命总理并解散杜马。就政府信任问题上,总统拥有裁决解散政府还是解散杜马的权力。 第三,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提名任命和解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在司法体系中,除了法院系统,俄罗斯还有一套检察机关。 由弹劾总统程序也可以看出俄罗斯总统地位稳固,宪法规定对总统的弹劾只能是因为叛国罪或其他重大犯罪,由两院提出指控,再由联邦宪法法院做出裁决。但俄罗斯宪法同时又规定“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决定应在国家杜马对总统提出指控后的3个月内作出。如果联邦委员会在这段期间内没有作出决定,对总统的指控即为废除。”此外在俄罗斯,总统几乎不用考虑公决后果。早在1992年年底和1993年3月,叶利钦发动了两次公决试图解决“府院之争”,其结果严格来说都失败了,但叶利钦不仅没有辞职,反而动用武力,最后还通过公决通过了对总统集权有利的宪法。因此,公决无法约束总统。 2、孱弱的议会 俄罗斯议会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 从宪法文本上就可以体现俄罗斯议会的孱弱,首先议会权力被其他权力机构分割,权利范围受限。例如立法动议权被总统、政府、各主体立法机关、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所分割。法律须经总统签署和公布。在权力范围

俄罗斯联邦行政区划

俄罗斯联邦行政区划 2009-08-04 俄罗斯的行政区划很特别,全国共划分为七个联邦区:中央区、西北区、南部区、伏尔加沿岸区、乌拉尔区、西伯利亚区、远东区,各区均由联邦主体构成(联邦主体这一概念是1993年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引入司法体系的)。联邦区首脑为俄罗斯总统任命的全权代表。 现在俄罗斯共有88个联邦主体:21个共和国、7个边疆区、48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 1个自治州、9个自治区。各主体一律平等,各有其不同的国家法律地位。有的按照民族地域原则构成,如共和国和自治区州,有的按照地域原则,如边疆区、州和直辖市。2004年彼尔姆州和科米彼尔米亚克自治区合并为一个新地区——彼尔姆边疆区。 俄罗斯联邦主体 代码联邦主体名称首府所属联邦区 80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阿金斯科耶西伯利亚区 22阿尔泰边疆区巴尔瑙尔西伯利亚区 28阿穆尔州布拉戈维申斯克远东区 29阿尔汉格尔斯克州阿尔汉格尔斯克西北区 30阿斯特拉罕州阿斯特拉罕南部区 31别尔哥罗德州别尔哥罗德中央区 32布良斯克州布良斯克中央区 33弗拉基米尔州弗拉基米尔中央区 34伏尔加格勒州伏尔加格勒南部区 35沃洛格达州沃洛格达西北区 36沃罗涅日州沃罗涅日中央区 79犹太自治州比罗比詹远东区 37伊万诺沃州伊万诺沃中央区 38伊尔库茨克州伊尔库茨克西伯利亚区 39加里宁格勒州加里宁格勒西北区 40卡卢加州卡卢加中央区 41堪察加州(堪察加)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远东区 42克麦罗沃州克麦罗沃西伯利亚区 43基洛夫州基洛夫伏尔加沿岸区82科里亚克自治区帕拉纳远东区 44科斯特罗马州科斯特罗马中央区 23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南部区 24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西伯利亚区 45库尔干州库尔干乌拉尔区 46库尔斯克州库尔斯克中央区

俄罗斯联邦政府机构俄汉对照1

俄罗斯联邦政府机构俄汉对照(1) 2008-01-10 00:22 I Федеральные министерства, федеральные службы и федеральные агентства, руководство деятельностью которых осуществляет Президент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ые службы и федеральные агентства, подведомственные этим федеральным министерствам 直属总统领导的联邦部门及其下属机构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внутренних дел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俄罗斯联邦内务部 http://www.mvdinform.ru 下属Федеральная миграционная служба 联邦移民局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по делам гражданской обороны, чрезвычайным ситуациям и ликвидации последствий стихийных бедствий 俄罗斯联邦民防,紧急状况和消除自然灾害部(简称:МЧС 紧急状况部) https://www.360docs.net/doc/2614919643.html,.ru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дел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http://www.mid.ru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обороны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俄罗斯联邦国防部https://www.360docs.net/doc/2614919643.html,.ru 下属Федеральнаяслужба по военно-техническому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у https://www.360docs.net/doc/2614919643.html,.ru/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оборонному заказу 联邦国防定单局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техническому и экспортному контролю 联邦技术出口监督局Федеральное агентство специального 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а 联邦特种建设局 http://www.spetsstroy.ru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юсти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http://www.minjust.ru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исполнения наказаний 联邦惩罚执行局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регистрационная служба 联邦注册登记局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судебных приставов 联邦法警局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фельдъегерская служб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俄罗斯联邦特种通信局 Служба внешней разведк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https://www.360docs.net/doc/2614919643.html,.ru/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俄罗斯联邦安全局http://www.fsb.ru/ https://www.360docs.net/doc/2614919643.html,.ru/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по контролю за оборотом наркотиков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https://www.360docs.net/doc/2614919643.html,.ru ; 俄罗斯联邦禁毒局(控制毒品流通局)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охраны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俄罗斯联邦保卫局Главное управление специальных программ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ое агентство) 俄罗斯联邦总统专项计划总局 Управление делами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ое агентство) 俄罗斯联邦总统事务局http://www.udprf.ru/ II. Федеральные министерства, руководство которыми осуществляет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ые службы и федеральные агентства, подведомственные этим федеральным министерствам 俄罗斯联邦政府领导的联邦部门及其下属机构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здравоохранения и социального развития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俄罗斯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надзору в сфере защиты прав потребителей и благополучия человека 联邦消费者权益和人权保障监督局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надзору в сфере здравоохранения и социального развития 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

俄罗斯普京式政治体制改革

俄罗斯普京式政治体制改革 朱晓姝 2011-03-05 14:44:38 来源:《当代世界》2005年第4期 普京自2004年3月连任以来,为进一步强化总统权威,构筑具有俄式特点的政治体制,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依靠较高的民意支持率和连任后较大的施政自主性,大刀阔斧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效果显著。但是,由于改革刚刚起步,且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在实施过程中仍会遇到一些问题和阻力,俄要建立真正高效、顺畅的国家权力体系任重而道远。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重组国家权力体系 普京连任以来,本着加速发展、权威治国的理念,着力整顿权力秩序,并以别斯兰人质事件为契机,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基本理顺了总统、政府、议会、政党的关系。近一年来,普京在推进政治改革方面主要采取了如下举措: (一)大力扶植统一俄罗斯党并改组政府,基本确立以总统为核心、府院为支撑的“三位一体”政体构架。普京吸取叶利钦时期府院相争内耗激烈、国家政权机构运转受到严重干扰的教训,开始运用扶嫡遏异己手段,拉统俄、压俄共,在2003年底杜马选举中,动用行政资源助统俄参选获胜,夺取杜马主导权,从而建立总统对议会的有效控制。之后,普京在大选前后大幅改组政府,任命与自己有相同执政理念的弗拉德科夫为政府总理,组建以强力集团为班底的听命于己的“技术型小政府”,从而建立总统对政府的绝对控制权。从此,俄政坛以总统为绝对权威的“三驾马车”得以按普京意愿有效行驶和运转。

(二)改变联邦主体行政长官选举办法,强化国家垂直权力体系。针对原有的国家垂直管理体系结构松散且运作不力,总统派驻七大联邦区全权代表没能发挥实际作用,地方利益集团利用州长选举营私舞弊等漏洞。普京提出将各联邦主体行政长官由直接选举产生改由国家元首提名,经该联邦主体立法会议批准产生。在去年12月3日杜马通过的政治体制改革法案中规定,总统在联邦主体行政长官任期届满35天前提出候选人,地方议会应在14天内予以批准如果地方议会三次否决总统提名,则总统有权解散地方议会。此举一方面大大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自治能力,减少了其与联邦中央抗衡的本钱,强化了以总统为筷合的垂直权力体系,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地方议会的权力,使地方领导人对本地区发展负起更大责任,并把本地区发展同国家整体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有助于推动联邦制的发展。 (三)消肿、反腐、打寡,力图建立廉洁高效的政权体系。普京连任伊始,开始大力精简政府机构,裁减冗员。他先改组政府,后又大刀阔斧精简总统办公厅,初步划清政府各部门权限、简化政府职能,提高执政效率。普京还以严惩官僚腐败为重点,采用加强反腐立法、建立专门反腐机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高薪养廉、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全社会营造反腐氛围等多种举措遏制腐败势头,使反腐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此外,普京继续对寡头穷追猛打。去年再度以偷税、逃税等罪名,对霍多尔科夫斯基旗下的尤科斯公司提出起诉,最近又对该公司最大子公司的股份进行拍卖,名正言顺地将其收归国有,把这个不可一世的石油帝国置于濒临破产的境地。坐拥75亿美元的俄第二大富翁阿布拉莫维奇也因“严重违反金融政策”被迫辞去楚科奇自治州行政长官一职。 (四)改变国家杜马选举方式,修改政府法和政党法,提升政党作用,加强政党制度建设。普京深知,政党是公民利益代言人,俄要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体制离不开政党的作用与影响。别斯兰人质事件发生后,普京以此为契机,在提升政党作用、推动政党建设方面连出“三板斧”,先是取消杜马单席位选区制,将原

俄罗斯当代政治制度重要问题整理与解析

俄罗斯当代政治制度 关键词:典型的总统制总统集权制 Conflict between the president and the People’s congress(两权之争) (苏联解体后,从一开始的经济改革的选择再到两大机关的矛盾,最后通过武力确立总统制、三权分立) (1)人民代表大会与以总统为首的执行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上出现了矛盾分歧,前者主张建立议会制国家,后者主张建立总统制国家,双方都有理由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2)双方对立的原因:1991年底,俄罗斯独立以后,选择了休克疗法的改革方案,土地私有化,经济市场化(这把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这种激进的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相反,经济急转直下,通货膨胀严重,人民生活水平下降,这时,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苏维埃对国家权力执行机关进行批判。 (3)两权对立的加深:国家政治体制的争论。 总统一方:废除旧宪法,确立新宪法,建立总统制,取消最高委员会,把最高苏维埃转变为专业性立法的会议。 最高苏维埃:执行权力机关受最高苏维埃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决定提交全民公决(1993年3月29日),决定将有关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交由全民公决。之后,总统试图解散人民代表大会,而人民代表大会也决定暂停执行总统命令。叶利钦还决定选举新的俄罗斯议会,在这期间全部以总统执行权力机关指导,切断人民代表大会的水电与对外联系。最后,炮打白宫,以流血方式确立了国家权力体制。 The features of Totalitarian Presidential system (集权主义总统制的特征) (1)总统决定俄罗斯的内外政策,而议会没有什么话语权。 (2)人事权掌握在总统手里。这样通过议会选举产生的少数党有可能进入政府,而多数党可能不能进入。总理由总统提名,议会杜马通过,其他政府成员无需议会同意,由总统决定即可。政府要员的提名任命完全由总统说了算。俄联邦政府几乎成了总统的一个普通办事机构。 (3)总统拥有强有力的否决权,议会的立法权受到很大限制。议会杜马通过的法案必须以总统签字后才能生效。 (4)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而议会很难监督政府。 (5)议会很难罢免总统。俄罗斯宪法规定总统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总统职务,可以提前行使总统职权,让总理代行总统职权。这实际上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健康状况”界定不明。总统犯叛国罪等重罪,会议可以罢免,但程序非常复杂。 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很大的权力,虽然各派力量颇有微词,但修宪程序复杂,至今未曾修改过。

我国化学工业的发展及其特征(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化学工业的发展及其特征 (最新版)

我国化学工业的发展及其特征(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当前,我国化学工业正向着多样化、大型化、连续化、自动化的趋势发展。 1.化工产品和生产方法的多样化 化工生产所用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种类繁多,绝大部分是易燃、易爆、有毒性、具腐蚀的化学危险品。而化工生产中一种主要产品可以联产或副产几种其它产品,同时,又需要多种原料和中间体来配套。同一种产品往往可以使用不同的原料和采用不同的方法制得。如苯的主要来源有四个:炼厂副产、石脑油铂重整、裂解制乙烯时的副产以及甲苯经脱烷基制取苯。而用同一种原料采用不同的生产方法,可得到不同的产品。如从化工基本原料乙烯开始,可以生产出多种化工产品。 2.生产规模的大型化 解放以前,我国的化学工业十分落后,以化肥为例,只有大连、南京两家工厂,合成氨年产量不过万吨左右,其它如酸碱、油脂,染

俄罗斯联邦权利执行机关俄汉对照

俄罗斯联邦权利执行机关俄汉对照 I. Федеральные министерства, федеральные службы и федеральные агентства, руководство деятельностью которых осуществляет Президент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ые службы и федеральные агентства, подведомственные этим федеральным министерствам 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的部门和总局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внутренних дел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МВД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内务部 Федеральная миграционная служба (ФМС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移民局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по делам гражданской обороны, чрезвычайным ситуациям и ликвидации последствий стихийных бедствий (МЧС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民防、紧急情况与消除自然灾害后果部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дел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МИД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обороны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Минобороны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国防部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военно-техническому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у (ФСВТС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оборонному заказу (Рособоронзаказ)俄罗斯联邦国防订购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техническому и экспортному контролю (ФСТЭК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技术与出口监督局 Федеральное агентство специального 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а (Спецстрой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专项建设署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юсти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Минюст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司法部Федеральнаяслужба исполнения наказаний (ФСИН России) 俄罗斯联邦处罚执行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регистрационная служба (Росрегистрация)俄罗斯联邦注册登记局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судебных приставов (ФССП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法警局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фельдъегерская служб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ГФС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国家信使总局 Служба внешней разведк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СВР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总局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ФСБ России)俄罗斯联邦安全总局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по контролю за оборотом наркотических средств и психотропных веществ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ФСКН России) 俄罗斯联邦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流通监管总局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охраны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ФСО России) 俄罗斯联邦警卫总局 Главное управление специальных программ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ое агентство/ (ГУСП) 俄罗斯联邦总统专项计划总局(联邦署)Управление делами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ое агентство/ (сокращения неимеет) 俄罗斯联邦总统事务管理局(联邦署) II. Федеральные министерства, руководство которыми осуществляет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

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 温恒国 2011-03-17 21:02:59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0年第3期 【内容提要】俄罗斯联邦成立之后,在国家结构上存在着邦联化的倾向。为了克服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恢复被破坏的行政权的垂直层级隶属,进行联邦集权化改造。这一集权化的过程,让俄罗斯具有了大量的单一制特点,并且,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俄罗斯刚刚建立起来的法治基础。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制单一制法治 【作者简介】温恒国,1973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哈尔滨150080) 联邦制曾被认为是大国最适宜的结构方式。目前在全世界国土面积前10位的国家中,联邦制国家有8个,而单一制国家只有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但每个国家面临的任务都是相似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活跃地方发展,哪一项任务都无法放弃。时至今日,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区别的日益相对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中,中国、法国等传统的单一制国家在地方分权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让人们不仅联想到联邦制国家的某种先天优势。但是,俄罗斯的联邦制实践,或许可以告诉我们,在国家转型发展过程中,联邦制所带来的麻烦一点都不比单一制少。 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这个曾经的联邦中的联邦延续了它在国家结构上的传统,但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有关联邦制的政策就一直在摇摆,争议也从未停止。甚至像俄罗斯究竟是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样的问题,都无法达成共识。在有关俄罗斯联邦制问题的论述中,“悖论”这个词开始被普遍而频繁地使用。在几乎

所有的联邦制国家都在强化联邦中央权威的背景下,俄罗斯的联邦制之所以还能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相比其他国家来说,它在加强集权的过程中,逾越了联邦制最基本的一条准则:联邦制国家的统一,不得依靠组织控制,而只能通过经济、法律等其他手段实现。 一早期的邦联化倾向 从联邦建立的基础来看,联邦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宪法型,即联邦基于宪法而成立,代表是美国;另一种是条约型,即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结成联邦,瑞士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对于现代国家来说这种区别意义不大,因为在宪法型联邦制国家中,历史上往往都签订过条约。即使美国,也在制定宪法之前,存在着北美13个州之间的联盟条约,即所谓的“邦联条款”。而条约型联邦国家现在也无一例外都有宪法,于是条约就为宪法所吸收。但单独的定约过程,对于联邦来说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联邦的本意就是协约。 俄罗斯人认为自己的国家属于条约-宪法型联邦,即“也同样通过宪法建立联邦,但在制定宪法之前存在一个签署专门文件——条约(协约)的过程”[1]。因此它与条约型联邦基本是一样的,但麻烦的是,俄罗斯联邦的条约内容与宪法规定并不一致,而且,签约过程不仅发生在制定宪法之前,也存在于宪法制定之后。这种联邦起源的双重性给俄罗斯联邦制建设带来了最大的法理障碍,突出表现为主权争议和不均衡性问题。 (一)主权争议 俄罗斯联邦成员即联邦主体的主权要求在苏联解体时就已经出现。当时,俄罗斯面对苏联主张自己是一个主权国家,因此当俄罗斯自己的联邦主体也基于同样的理由提出主权要求时,俄罗斯联邦中央不便马上予以反驳。而在俄罗斯成立

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

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 本法是外商在俄联邦领土内投资的法律和经济依据,其宗旨是吸收国外的物质及财力资源,引进先进工艺技术以及管理经验,有效地用于俄联邦的国民经济建设。本法条款在俄联邦境内对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均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外国投资者以下人士和单位可以在俄联邦投资: 外国法人,其中包括任何一家依照所在国法律成立的有投资权的公司、企业、组织、社团; 国籍所属国或定居国进行过营业注册的外国公民、无国籍者以及在国外获定居权的苏联公民; 国际组织。 第2条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而向企业各项业务投入的各种有价值的物力和智力都属于外资。 第3条外国投资实施办法 外商有权通过以下途径在俄联邦境内投资; 合股加入同俄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的法人和公民合办的企业; 建立外商的独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购买企业、全套设施、楼房、设备、企业的合股金、股份、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也可购买依据俄联邦现行法律属于外商的其他资产: 购买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购买其他产权; 从事其他一些未被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禁止的投资业务,如提供借款、信贷、资产及资产权; 外商还可依据俄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及手续利用苏币投资。 第4条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可在俄联邦境内对任何未被法律禁止的投资项目投资。如:对国民经济各领域范围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实行重建和现代化; 有价证券; 专项储蓄; 科技产品; 知识产权; 资产权。 第5条对外商在俄联邦投资问题的法律解决 凡涉及外商在俄联邦投资的问题,均可按本法及俄联邦现行的其他法律文件和国际协定加以解决。如果俄联邦现行的国际协定中规定的条款与俄联邦现行法律文件不同,则采用国际协定的条款。

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特色单一制

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特色单一制,其“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行“一国两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在中国的成功实践, 国家结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结构采取单一制形式,即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对当代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进行了规定。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是实行单一制好,还是实行联邦制好的,没有统一的答案。只有根据该国的民族状况、地域大小、历史文化传统、自然气候条件等,同时考虑当时的国际环境因素,选择最适合的国家结构形式。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如美国从邦联条例到典型的联邦制、苏联从民主集中联邦制到俄罗斯的分权制衡联邦制,都无一例外地留下了那个时代、那个民族的深深烙印。无论是单一制国家或是联邦制国家,其最终目的基本都是一致的: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国民福祉、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发展。离开对具体国家、具体历史条件的具体分析,抽象地褒贬任何一种国家结构形式都是不科学的。国家结构形式并没有优劣之分,单一制国家为实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吸收联邦制国家的某些特征,虽然模糊了国家结构的两种基本形式之间的界限,但其价值在于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统一和主权的完整。

在单一制国家中,地方政府职权也有差异,于是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其地方官员由中央委派,或由地方选举,代表中央来管理地方的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无自治权,只有经中央批准才能建立地方自治机关。地方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都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另一种是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可以依法自主组织地方的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而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如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则中央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予以纠正

化学工业概述

化工概述 (chemical industry) 一、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业(chemical industry)、化学工程(chemical engineering)、化学工艺(chemical techno-logy)都简称为化工。化学工业包括石油化工(petrochemicals),农业化工(agrochemicals),化学医药(pharmaceuticals),高分子(polymers),涂料(paints),油脂(oleochemicals)等。它们出现于不同历史时期,各有不同涵义,却又关系密切,相互渗透,具有连续性,并在其发展过程中被赋予新的内容。人类早期的生活更多地依赖于对天然物质的直接利用。渐渐地这些物质的固有性能满足不了人类的需求,于是产生了各种加工技术,有意识有目的地将天然物质转变为具有多种性能的新物质,并且逐步在工业生产的规模上付诸实现。广义地说,凡运用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或结构、或合成新物质的,都属于化学生产技术,也就是化学工艺,所得的产品被称为化学品或化工产品。早期生产化学品的是手工作坊,后演变为工厂,并逐渐形成一个特定的生产部门,即化学工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生产部门,如冶金、炼油、造纸、制革等,已作为独立的生产部门从化学工业中划分出来。当大规模石油炼制工业和石油化工蓬勃发展之后,以化学、物理学、数学为基础并结合其他工程技术,研究化工生产过程的共同规律,解决生产规模放大和大型化中出现的诸多工程技术问题的学科化学工程诞生并得到迅速地发展,从而将化学工业生产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经验的或半经验的状态进入到理论和预测的新阶段。 人类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不断地与大自然作斗争,逐步地加深了对周围世界的认识,从而掌握了征服自然、改造世界的本领。经过漫长的历史实践,人类越发善于利用自然条件,并且为自己创造了丰富的物质世界。 古代人们的生活更多地依赖于对天然物质的直接利用,或从中提取所需要的东西。由于这些物质的固有性能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便

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议会体系

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议会体系 李雅君 2011-03-26 11:49:33 来源:《东欧中亚研究》2000年第5期 俄罗斯是由89个联邦主体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这89个联邦主体又分为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1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 根据俄罗斯宪法,在俄罗斯国家领土完整、国家政权体制统一的基础上,联邦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各联邦主体有权依据宪法和联邦法律独立地确定自己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然而,这些类型不同,或类型相同的联邦主体,受不同的历史条件、地理环境、文化传统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实施其所属职权时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地方权力体系,尤其是联邦主体的地方议会(代表权力机关)体系。 一俄罗斯地方议会体系的演变 一般来说,俄罗斯地方议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从1990年俄罗斯地方苏维埃选举至1993年“十月事件”。1990年3月,继苏联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之后,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决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按照新的民主选举程序同时举行了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各级(联邦主体及联邦主体以下,包括区、市、镇、乡)地方苏维埃代表的选举。为适应选举的需要,1989年l0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就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选举法》。该选举法为各级地方代表苏维埃选举确定了基本原则,包括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划分选区原则,多数代表制原则等等,同时规定代表候选人不得由社会组织与选民大会决定,而是由选民直接推选。然而,与同时期举行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俄罗斯人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具体表现在:第一,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二,在国家机构方面,只有一套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无论是普通的省、县、乡行政区域,还是民族自治区域,或者特别行政区域,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有效遏制“台独分子”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企图,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以期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第四,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公民只有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决定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 1.历史原因。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尽管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态,但时间较短,而国家统一的局面则一直居于主导地位。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表现在:一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二是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民族团结;三是我国自然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四是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斗争形势,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总之,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在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建立和运转过程中,由于存在特定国情,因而使我国的单一制表现出自己的特点: 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因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是妥善处理单一制国家的民族关系,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自身特点的基本途径。 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我国政府依法在香港、澳门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

什么是联邦制

联邦制1 联邦制是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 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其中,领土最小的是拉美的圣基茨――尼维斯联邦,267平方公里,最大的是横跨欧亚的俄罗斯,1700多万平方公里。据笔者最近的核查,面积在200多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国家中, 绝大多数是联邦国家。而在亚洲、欧洲、北美、南美、大洋洲、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中,除了中国以外,俄罗斯、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苏丹无不实行联邦制。亚洲第二大国家——我们的邻邦印度,也是联邦国家。 这样多的大国选择了联邦制,其中是否有某种不可抗拒的规律值得我们研究呢?100多年前,当孙中山等前人致力于推翻帝制、创立共和时,曾率先提出了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今天,当许多有血性的中国人渴望完成前贤未竟的自由大业时,联邦主义的呼声再度浮出了水面,这似乎并非偶然。那是一种与我们的传统迥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我们不熟悉的建构政治社会的方式。无论是赞成还是拒绝,都必将是一个深刻影响中华民族命运的抉择。所以,不能不深思熟虑,慎之又慎。 选择联邦制是否会导致国家分裂?联邦制对于未来中国的自由、和平、稳定、安全与发展,到底意味着什么?中国有条件推行联邦制吗?在联邦制与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单一制之间,是否有某种中间道路可走?事实上存在的尖锐的民族矛盾、一些边疆地区人士的分离主义要求,应如何对待?有的人漠视国家统一的重要性,甚至扬言“独立一块活一块”,对此我们应持什么态度?也有人说,“国家大小并不重要,只要人民幸福就行”,他们的话包含多少真理呢?联邦制可以为国家的统一与人民的自由提供最佳可能性吗? 这些问题已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思考它们不仅是我们的自由,也是我们不可挥却的责任。眼下并不是没到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而是思考得还远远不够。我写这篇文章,就是为了推进思考与讨论。 1https://www.360docs.net/doc/2614919643.html,/wenda/thread?sort=wsmopts&tid=59375343122541ed

化学工业发展史

化学工业发展史 自有史以来,化学工业一直是同发展生产力、保障人类社会生活必需品和应付战争等过程密不可分的。为了满足这些方面的需要,它最初是对天然物质进行简单加工以生产化学品,后来是进行深度加工和仿制,以至创造出自然界根本没有的产品。它对于历史上的产业革命和当代的新技术革命等起着重要作用,足以显示出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古代的化学加工化学加工在形成工业之前的历史,可以从18世纪中叶追溯到远古时期,从那时起人类就能运用化学加工方法制作一些生活必需品,如制、酿造、染色、冶炼、制漆、造纸以及制造医药、火药和肥皂。 在中国新石器时代的洞穴中就有了残片。公元前50世纪左右仰韶文化时,已有红、灰、黑、彩等出现(见彩图)。在中国河姆渡出土文物中,有同一时期的木胎碗,外涂朱红色生漆。商代(公元前17~前11世纪)遗址中有漆器破片。战国时代(公元前475~前221)漆器工艺已十分精美。公元前20世纪,夏禹以酒为饮料并用于祭祀。公元前25世纪,埃及用染色物包裹干尸。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已进入青铜时代,公元前5世纪,进入铁器时代,用冶炼之铜、铁制作武器、耕具、炊具、餐具、乐器、货币等。盐,早供食用,在公元前11世纪,周朝已设有掌盐政之官。公元前7~前6世纪,腓尼基人用山羊脂和草木灰制成肥

皂。公元1世纪中国东汉时,造纸工艺已相当完善。 公元前后,中国和欧洲进入炼丹术、炼金术时期。中国由于炼制长生不老药,而对医药进行研究。于汉时期完成的最早的药物专著《神农本草经》,载录了动、植、矿物药品365种。16世纪,时珍的《本草纲目》总结了以前药物之大成,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此外,7~9世纪已有关于黑火药三种成分混炼法的记载,并且在宋初时火药已作为军用。欧洲自3世纪起迷信炼金术,直至15世纪才由炼金术渐转为制药,史称15~17世纪为制药时期。在制药研究中为了配制药物,在实验室制得了一些化学品如硫酸、硝酸、盐酸和有机酸。虽未形成工业,但它导致化学品制备方法的发展,为18世纪中叶化学工业的建立,准备了条件。 早期的化学工业从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是化学工业的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无机化工已初具规模,有机化工正在形成,高分子化工处于萌芽时期。 无机化工第一个典型的化工厂是在18世纪40年代于英

俄罗斯社会政治制度

苏联解体以来,俄罗斯社会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变化必然引起意识形态领域包括历史学的反响。2004年2月,普京总统指出:“苏联解体是全民族的重大悲剧”,其间“大多数公民一无所获”。俄罗斯科学院政治研究所所长马尔科夫具体而简练地描绘了这个“悲剧性”状况厂最近15年来俄罗斯的确发生了一系列悲剧性的变化,生活水平下降,道德水准乃至整个文明程度都在滑坡”[3]。资深政治家齐普科教授在《我们怎样认识斯大林?》一文中指出:“今天俄罗斯……试图重新评价历史,是俄罗斯现实存在深刻的社会危机的反映。可以说500年来俄罗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衰弱。提出或实践“重新审视苏联历史”这个命题的,不仅有著名的俄罗斯学者,还包括相当部分的前“持不同政见者”、国家领导人、主要政党、广大民众(特别是年轻人)等等。据最近的统计,重新肯定斯大林者已经不限于共产党(占该党被调查者的75%)。自由民主党肯定斯大林者比例最高(占该党被调查者的83%),而在亲总统的俄罗斯政权党“统一俄罗斯”中,肯定斯大林的也占到被调查者的58%。俄罗斯民众。十余年来,俄罗斯民众对苏联历史的认识也经历了大起大落的变化。在各种民意调查、特别是全民投票中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他们的情感。例如对待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如果说在20世纪90年代初,大多数俄罗斯人还赞同继续这些改革,到90年代末,则有超过2/3的人反对它。这里要特别提及俄罗斯年轻人情感的变化。以往肯定或者怀念苏联历史的人确实集中在老一代人,现在

这种情况有所改变。2003年3月5日,齐普科教授指出:“俄罗斯的年轻人比其他人更尖锐感受到国家的衰落和混乱,在他们中间产生了强烈的希望国家强大、民族复兴的感情。在这样的条件下有了对斯大林的向往。”〔4〕2003年2月27日,基里尔·亚基梅茨在《斯大林先生万岁》一文中写道:“目前20岁一代的人更希望国家强大和有秩序,而这些恰恰是现在的俄罗斯所缺的。对这一代人,苏维埃政权和斯大林在其心目中是不坏的象征。”〔12〕这就说明,当前俄罗斯重新审视苏联历史确实不是个别人或少数团体的行为,而是涉及相当广泛的民众范围,是值得加以关注的。苏联解体初期,一些人曾预言:“这是资本主义和民主战胜了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世界将出现公正和持久的和平,将建立一个有新的世界秩序的社会”〔15〕(P184)。当时广大俄罗斯民众似乎都比较平静地接受了这个结果,甚至认为苏联解体有利于俄罗斯发展:因为建立了“民主体制”和“市场经济”模式。十年后,饱受艰辛的俄罗斯人态度有了改变。1999、2000、2001年俄罗斯几次民意调查证明,认为苏联解体造成悲剧性后果的人分别占被调查者的77.1%、73.5%和72.0%。俄罗斯社会和民族问题独立研究所在1993~2001年,共7次向俄罗斯居民进行了调查(其中1998年4月、8月分别调查1次,(缺94、95年资料)。认为由于这些年的“改革”而获得好处的俄罗斯人,每年分别占被调查者的25.1%、13.9%、7.5%、7.6%、6.5%、9.3%、15.9%;认为由于这些年的“改革”而遭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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