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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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参考答案

经济法总论

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答: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研究经济法的体系,就需要研究经济法的部门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传统的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而成为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由此,经济法规范被分为调整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在上述体系中,还可做进一步的细分。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当然,上述部门法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

将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目前人们对经济法规范作出的一个基本分类,将这两个部分作为经济法的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基本共识。对于其他不同的认识,我们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继续开展讨论,但上述部门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则殆无疑议。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原题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权义结构”可以包含“权利结构”。我就做的全些,给大家做参考。】

答:由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可知,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其中,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可以依法从事调制行为,同时,这也是调制主体的职责;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可以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这些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或“权义体系”。

1、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

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制。总之,各类调制主体都担负着提供公共物品的重要职能(这里的公共物品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要履行职能,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力,做到有职有权,从而形成职权;同时,对于职权的行使也必须尽到相应的责任,此即职责。

2、调制受体的“利义结构”分析

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调制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或称“经济博弈权”)。调制受体只有充分享有相应的“市场对策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市场对策行为,对调制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采行有效的应对策略,才能更好地行使其经济自由权。消费者权利,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活动所必不可少的。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消费者权利无论在法律上或经济上,对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都是一种限定。恰恰是经营自由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协调共存,才能够使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的行使在总体上更有效。对于一般的市场主体的义务,在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领域已经有过很多的研究。当这些市场主体成为经济法上的调制受体时,同样也要承担这些义务,同时,还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3、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可以从权义配置、规范分布、对应程度等方面来提炼。例如,从权义配置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性具体体现为: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有关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

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多。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具体立法中都有突出体现。在规范分布方面,权利义务配置上的不均衡性,还会演化为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称偏在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趋于向调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从权义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由于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商法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要求权义对等,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并非可以等量等质地互换。但同时,与行政法上的主体之间的权义的不对等相比,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义不对等还要更“温和”一些。因为从调整手段上看,经济法毕竟不像行政法那样更多地运用直接手段,而恰恰在很多方面要依赖于间接手段的运用。

4、“权义结构”理论的研究价值

对于“权义结构”问题,经济法学界尚缺少深入研究,而事实上,其研究价值已经随着经济法研究的深化而日益凸显。经济法主体享有哪些职权与权利,应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是经济法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因而也是经济法规范论中的重要问题。事实上,“权义结构”理论,同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作为经济法理论中的规范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其深入研究尤其有助于责任理论的完善。从实践意义上看,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等问题,对于完善相关的立法,对于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侵害市场主体各类权利的问题,以及市场主体规避法律的问题,等等,无疑会有诸多助益,因而对于完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甚为重要。

评点:经济法近年考试重点已经由本体论、价值论转移到规范论。因此重点读好张守文老师的经济法教材,如学有余力,还可参考张老师的经济法理论的重构。这道题其实每个小问题都可以再独立命题,因此我写的多一些。

国家在经济法上的主体地位。

答:国家在各个部门法上的地位是不同的,在民法上是民事主体,行政法上是行政主体,刑法上是公诉主体,在经济法上,国家是调制主体,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但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而是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行使该权力。但无论是哪个部门行使该权力,该权力来源于国家,运行经费、法律后果最终也由国家来承担。

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也依法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部分地方人大有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享有针对该地区的市场规制立法权,但不得以“市场规制”为名实行地方保护,不得违反全国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相关立法。而对于宏观调控的立法权,则专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无宏观调控立法权。

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并在相关的体制法规范中要做出规定。我国在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中,宏观调控部门在当时被界定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称“国家发改委”),国家经贸委(现已主要并入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它们属于国务院所属的部、委、行。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职能部门,并未被确定为宏观调控部门,但在事实上,也可能不同程度地在税收等方面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责。在市场规制方面,目前我国主要由国家工商总局系统以及相关的国家质检总局系统等享有市场规制权,当然,其他部委也可能依法分享。除上述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外,地方政府也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调制执法权。

试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及其理论价值。

答:依据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调制主体的经济调制行为和调制受体的市场对策行为。

经济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从调控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

行为。

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两类行为分别对应于不同的职权或权利。例如,调制主体之所以可以从事经济调制行为,是因为它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而调制受体则可以根据调制主体提供的调控信号和规制措施,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从事理性的市场行为,即自主地决定是否遵从,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出对策。这是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的体现。

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作出进一步明晰化的要求。

税法

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

答: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该原则起始于英国,它与市民阶级反对封建君主恣意征税的运动不可分割,并与“无代表则无税”的思潮和“议会保留原则”密切相关。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税法构成要素中的实体法要素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各项课税要素以及与此相关的征纳程序的立法权应由立法机关行使,行政机关未经授权,无权在行政法规中对课税要素作出规定。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尽量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出现歧义。为此,有关创设税收权利义务的规范在内容、宗旨、范围等方面必须确定,以使纳税义务人可以预测其负担。依法稽征原则要求税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不得擅自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因而该原则也称合法性原则。依据该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税收行政机关无权决定开征、听征、减轻、免税、退税、补税。

2、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地位必须平等。依据这一原则,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量能课税。

3、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税收行政的效率,税法的调整必须有利于减少纳税主体的奉行成本和额外负担、降低社会成本。在法律的经济分析日渐受到重视的情况下,这一原则的地位也在日益提高。

4、税收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经济政策的基本手段与工具。

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之间是互相配合、协调互补的关系,共同对税法的运行予以调整。税收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当其他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发生冲突时,其他原则应当让位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更多的强调形式方面,而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以及社会政策原则更多的强调实质方面,但从广义上讲,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是内在包含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的“法”,即所谓的“良法”。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在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根据税法所要实现的社会政策而分别采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任何一项税法基本原则均不是绝对的,税法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必须兼顾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而不能过分推崇某一原则或过分损害某一原则。税法的宗旨是在四个基本原则的协力互助下而达成的,离开任何一个基本原则,都将损及税法的宗旨或目的。

评点:有同学问我税法是看张守文老师的还是看刘剑文老师的。我的回答是都看比较好,如果一定要选一个看,那还是看刘老师的吧。张老师的主要研究方向还是经济法总论,而刘老师的主要研究方向就是财政税收法。如果张老师出总论的题,那么一般就是刘老师出财税法的题了。这几年的税法题,我觉得应该就是刘老师出的。我的笔记和本部分参考答案也是以刘老师出的书和论文为主。

出口退税制度改革中关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答:具体措施见《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原题不可能再考了,我就不总结了,大家直接看文件吧)。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国发[2003]24号2003年10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

一、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从改革机制入手抓紧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4.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5.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商务(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改革方案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

评点:经济法的试题非常具有时代感,大家平时应适当关注财经新闻,尤其是重大经济制度的改革。04年的这道题就是以出口退税改革为背景出的,依据的法律文件见上。不过,考试并不是把文件背下来就够了,大家应当重点关注那些与纳税人权利有关的规则。如果你能回答出改革的不完善及下一步改革的方向(例如,根据国际惯例,应当是退还已缴的全部增值税,但我国规定了出口退税率,只能退还一部分;在程序上也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进行的,没有事前听证,也没有通过立法形式,位阶较低,不符合税法法定原则,等等),那就更完美了。

何谓税收优先权制度。

答: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和其他债权同时发生时,税收债权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因为这种优先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的不特定的财产,所以通常将这种优先权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承认税收优先权的原因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税收优先权的一般原则是,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私法债权,劣后于有担保的私法债权。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的三项内容: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三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我国《税收征管法》目前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尚显简单,且有明显不足。例如,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时间为标准,决定税收债权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可能会过分影响私人经济关系。

结合我国税法的原则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必要性。【原题是在《所得税法》未通过前考的,我的答案是以《所得税法》出台后为背景做的。】

答: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度改革,是符合税法基本原则的,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统一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律的形式,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我国虽然对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但对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也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法律保留事项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是我国税收领域又增加了一部重要法律,而且该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更为正式,是税收法定主义观念深入人心的重要标志。

第二,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地位必须平等。依据这一原则,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量能课税。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区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规则,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又享受大量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享受超国民的税收待遇,造成了巨大的不公平。《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不再以内外资作为区分企业税收政策的依据,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确保税收公平。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多种反避税措施,尽可能做到税收公平。

第三,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税收行政的效率,税法

的调整必须有利于减少纳税主体的奉行成本和额外负担、降低社会成本。从经济运行效率的角度上看,《企业所得税法》将税率统一为25%,大幅度地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内资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与节能、安全生产、公益事业、农业等都规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利于经济协调发展。从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角度上看,《企业所得税法》也有多种措施有利于提高税收行政效率,例如,实行汇总纳税,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和企业的纳税负担。

企业公司法

简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执行事务享有哪些监督权。(本题以“普通合伙企业”为背景)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主要是包括:

1、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如果发生争议,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处理: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也是保证其他合伙人监督权利的重要规则。

我国公司股利分配的基本原则。

答:公司分配股利,应遵循下列原则:

1.纳税优先原则。公司的年终决算,其收入总额应首先向国家征税,在完税前公司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我国公司所得税率为25%,完税后的利润才是公司的净利润,而股利的分配是在公司净利润中进行的。

2.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优先的原则。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公司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10%的部分补充公积金,在公司法定公积金的积累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公司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公司亏损时不分配股利原则。公司如果当年亏损,则不应当分配股利。但公司已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以按股东持股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以公积金转增资本分配股利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实现同股同利的原则。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是股东权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股东权的平等不仅体现在公益权,即公司事务管理权方面,也体现在自益权,即股利分配方面。同股同利,是指持有同一种股份的股东依同样的标准参与利益分配,持股多的多分,持股少的少分,不存在其他差别。

我国公司法的商业判断规则。

答: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是由美国法院在处理针对董事的诉讼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免除董事因经营判断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依据该规则,当董事们基于合理的信息对公司的商业事务作出决策,该决策的执行最终失败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在事后的司法检讨中发现的确存在决策的瑕疵,但只要董事们决策时能够满足了几项条件,就不必承担个人责任。商业判断规则强调法官不可替代公司的管理者而进行商业事务的评价,法官判断的法律基础仍然是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美国法学会于

上世纪90年代公布的《公司治理原则》第4.01条第3项将商业判断规则的内容概括为:“如果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员在做出商业决策时,具备以下的三项条件,他或者他们就应当被认为正当地履行了职责:(1)董事或经理人员与该项交易或商业活动不存在利害关系;(2)他或者他们有正当理由相信自己已经掌握了准确、全面的信息;(3)他或者他们有理由相信所作的判断和决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法官认为,商业判断规则是这样的一个假定,即公司董事在做出经营决策时是以透彻了解情况为基础,怀有善意,并且真诚地确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如果董事们证明自己在履行职责时满足了上述条件,法院就会支持董事的立场。推翻这种假定的前提是原告承担相反的举证责任。

商业判断规则包含了一个基本原则:董事应被授予关于公司管理的自由裁量权,对此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行使在通常情况下并不需接受司法审查。因此,它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为它适应了当今商业活动复杂化、风险性的特点,在保证公司根本利益免受恶意行为滋扰的前提下为董事及董事会创造了较宽松的环境,鼓励其发挥企业家精神,有助于公司的安全有序运行,在安全与利益间确定了制衡原则。

一般认为,商业判断规则应当被视为对董事注意义务的重要补充。具体说来,在董事会作为合议体进行商业判断时,尽管各个参与决策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他们可以主张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在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行使商业判断决策权时亦应作同一解释。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董事的商业判断存有重大过失则不适用商业判断规则。

《公司法》虽未引入商业判断规则,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在诉讼中借助其理论分析个案。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董事、高管主张商业判断规则保护的,应具备如下条件:(1)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限于对公司事务作出判断的场合;(2)董事、高管人员遵守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决策判断的事项中不掺杂个人利益和与其个人存在密切关联关系的他人的利益,公司的资源、财产、机会不会被董事利用来牟取自己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董事心存善意是指董事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只是为了公司的利益;(3)依当时的情形看,董事获取的信息在作出商业判断时被认为是充分的和准确的;(4)董事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当时的判断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5)董事在作出判断时不存在重大过失。

简述我国公司公积金法律制度。

答:公积金的概念:公积金,也称储备金,是指公司为了巩固资本基础,维护公司信用,适应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要求,弥补可能发生的意外亏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的积累资金。公积金的提取是法律对公司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公积金虽不属于公司资本,但功能与公司资本相类似,本质上仍属于股东权益,是股东未分配的利润的积累。

公积金的分类: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大类。(1)盈余公积金又依公司法强制性要求和公司自行决定的不同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公司依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必须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按比例提取的储备金,也称强制公积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以外从公司当年盈利中提取的积累资金。(2)资本公积金也称资本储备金,是指因法律规定由资本及与资本有关的资产项目所产生的应作为资本储备的利益收入,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等等。

公积金的使用:(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方可分配税后利润。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6)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积金的意义:(1)公司拥有财产的多少往往确定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而财产不能仅靠股

东的投资来积累。从公司所创造的利润中提取部分资金不作分配,可以扩大公司资产拥有量,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2)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必然使公司资本增加,从公司的公积金中补充公司资本,比发行新股更快捷便利且省费用,也更符合公司原股东利益要求。(3)公司提取充裕的资本金,增加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对债权人及客户利益更有保障。(4)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公积金弥补亏损,使公司保持原有生产经营水平。(5)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用来分配股息和红利,维护公司的股票市值和商誉。

竞争法

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形式的规定。

答:一般认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垄断高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垄断高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不合理或限制竞争的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3)差别待遇。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4)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购买者销售商品的行为。

(5)强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胁迫方法强制交易,排除或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6)搭售。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独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求其他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只销售自己的商品,不销售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反垄断法是如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

答: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对经营者集中一般都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制:

1、对象要件。对象要件是指各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它是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的前提。例如,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收购其他经营者的股份或者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4)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人事。”

2、规模要件。规模要件是指,各国为了减少经营者和规制机关的负担,也为了使规制机关集中精力核查有重大违法嫌疑的个案,而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受反垄断法规制的最低条件,一般会考虑经营者的销售规模、并购规模、已达到或将达到的市场占有率等因素。

3、法律受理程序。反垄断法一般都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规定了一系列程序。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主要规定了申报、审查两大程序。

4、对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和禁止。为了实现竞争政策,增强国际竞争力,各国一般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予以豁免。例如,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确有重大好处的,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可以予以许可,并可以在许可时附加限制性条件。”同样,为了维护竞争秩序,保持竞争状态,各国往往对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后果的经营者集中在事前即予以禁止。例如,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集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不予许可:(1)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2)阻碍某一个行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的;(3)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金融法

我国新的银行监管体制。

答: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随后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监会的监管地位、监管职责从立法上进行了确认,保证了银监会履行职责的合法性,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

根据《银监法》第2条,银监会的监管对象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

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2)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是,银监会并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唯一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的情况下对金融机构特定的业务领域也有监管权。对此,《商业银行法》第10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银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监法》第4条确立了银监会在履行职责时应该遵守的原则,即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此外,《银监法》还对监管合作、监管信息共享、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应该履行的义务等作了规定。

06年对《银监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银监会的准司法权。

总之,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监管体制,确立了专门机关监管原则,有利于银行监管效率的提高,也减轻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负担,使之能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 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绪 论 一、判断题 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国。B A.正确 B.错误 2.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遍存在于 市场经济国家。A A.正确 B.错误 3.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 经济法学体系。 A A.正确 B.错误 4. 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方法。 B A.正确 B.错误 5. 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济法的重 要方法。A A.正确 B.错误 6. 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规的总 称。B A.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 1.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重要代表 是( C )。 A.自然法典 B.公有法典 C.谢尔曼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C )。 A. 比较方法 B.系统方法 C. 哲学方法 D.统计方法 三、多选题 9.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ABCD )。 A.价值论 B.运行论 C.本体论 D.规范论 10.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括(ABCD )。 A.财政调控制度 B.金融调控制度 C.反垄断制度 一、判断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 B A.正确 B.错误 2.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问题的现 代法。 A A.正确 B.错误 3.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A A.正确 B.错误 4.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规制性和现 代性。 A A.正确 B.错误 5.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 A A.正确 B.错误 6.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 A A.正确 B.错误 7.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 法。 B A.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 1.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是( C )。 A.经济性 B.规制性 C.现代性 D.强制性 2.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B )。 A.美国 B.德国 C.法国 D. 英国 3. 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法是(A )。 A.《谢尔曼法》 B.《煤炭经济法》 C.《国家工业复兴法》 D.《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4.经济法发展特点之一是(C )。 A.从常态法到病态法 C. 从边缘法到基础法 D.从趋同走向差异 三、多选题 1.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通常包括(ABCD )。 A.垄断 B.信息偏在 C.公共物品 D.外部效应 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一、判断题 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律和法规组成的整体。B A.正确 B.错误 2.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B A.正确 B.错误 3.市场规制法比宏观调控法产生更 早。A A.正确 B.错误 4.CEPA 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A A. 正确 B. 错误 5.经济法能够被行政法与民法所替 代。B A. 正确 B.错误 6.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A A. 正确 B.错误 7.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民(商)法的意思自治。 A A. 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 1.以下各项不属于经济法主要渊源的是(D )。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政府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 2.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A )中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2-1】 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分次还清。 【案例2-2】 在本案中,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1)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 (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为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 是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 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 未经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和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的行为有效。因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和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的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2-5】 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清偿欠叶某的债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叶某22 000万元,可用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 【案例2-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经济法作业-答案

《经济法》作业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和地过程中依法( C )的当事人。 A.享有经济权利B.承担经济义务C.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D.享有经济权利或承担经济义务 2、公民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行为使公民成为( C )主体。 A.民法B。民法和经济法C.经济法D。民法或经济法 3、经济管理主体主要为( B )。 A.国家权力机关B。政府C.特殊企业D。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4、下列事项中,一般不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是( D )。 A.企业内部组织B。私营企业C.个体工商户D。党团组织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ABCD )。 A.企业B。供销合作社C.国家机关D。个体工商户 2、以下属于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内容的是(ABCD )。 A.经济性行业组织法B。中央银行法C.特殊经济组织法D。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组织法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体系:是指反映国家协调、干预市场经济的各方面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其划分往往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相呼应。由于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市场主体管理法、市场运行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 2、经济法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由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不同的渊源,组成了经济法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令、办法、规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签订的或者承认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等。 四、简答题 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试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只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此说的最大问题在于它认为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以行政手段调整为主的关系。此种观点已为主流观点所摒弃。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对象不同。第二,调整手段不同。第三,价值取向不同,第四,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所以行政法是关于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充分关注的应当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这与行政法起源于授权与控权法的历史和逻辑一致。行政法不关注行政行为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之间并无内在逻辑联系。此外,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人公法化的内容。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义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它具有如下特征:其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经济总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其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管理对经济法最根本要求的反映;其三,经济法基本原则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意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1)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一原则应当作为经济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经济法的永恒追求,既是经济法的源头,又是经济法的终点。(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它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体系中,关于市场管理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是( A.公司法B.限制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C.财政税收法 D.银行法 2.只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不可能作为民法或行政法的主体的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C.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D.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3.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有决定权的是(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董事长D.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是( ) A.企业的决策机构 B.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C.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D.协助厂长决策的咨询机构 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 ) A.厂长(经理) B.董事会 C. 股东会D.职工(代表)大会 6.某甲、某乙与某丙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某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合伙人对企业承担的责任的正确表述是( ) A.全体合伙人均承担有限责任 B.某甲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负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均负有限责任 C.合伙人的责任分别由合伙协议约定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正式文件包括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 ) A.以合营企业协议为准B.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C.合营各方再协商确定 D.由审批机关认定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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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试题及答案(5)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题,每小题1分,共计12分) 1.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2.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 权 D.债权人撤销权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5.甲对其儿子乙说,若乙考上大学,甲将给乙买一台电脑。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A.附期限法律行为 B.附条件法律行为 C附义务法律行为 D.附权利法律行为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 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 8.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美元。 A.140万 B.168万 C.210万 D.280万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经济法参考答案

经济法总论 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答: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研究经济法的体系,就需要研究经济法的部门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传统的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而成为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由此,经济法规范被分为调整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在上述体系中,还可做进一步的细分。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当然,上述部门法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 将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目前人们对经济法规范作出的一个基本分类,将这两个部分作为经济法的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基本共识。对于其他不同的认识,我们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继续开展讨论,但上述部门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则殆无疑议。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原题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权义结构”可以包含“权利结构”。我就做的全些,给大家做参考。】 答:由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可知,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其中,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可以依法从事调制行为,同时,这也是调制主体的职责;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可以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这些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或“权义体系”。 1、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 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制。总之,各类调制主体都担负着提供公共物品的重要职能(这里的公共物品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要履行职能,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力,做到有职有权,从而形成职权;同时,对于职权的行使也必须尽到相应的责任,此即职责。 2、调制受体的“利义结构”分析 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调制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或称“经济博弈权”)。调制受体只有充分享有相应的“市场对策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市场对策行为,对调制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采行有效的应对策略,才能更好地行使其经济自由权。消费者权利,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活动所必不可少的。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消费者权利无论在法律上或经济上,对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都是一种限定。恰恰是经营自由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协调共存,才能够使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的行使在总体上更有效。对于一般的市场主体的义务,在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领域已经有过很多的研究。当这些市场主体成为经济法上的调制受体时,同样也要承担这些义务,同时,还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3、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可以从权义配置、规范分布、对应程度等方面来提炼。例如,从权义配置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性具体体现为: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有关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完整版)第一章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法学参考答案

经济法学模拟题1 一、填空题 1、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P23 2、以 B B 拉普捷夫为代表的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倡导新经济法 说,主张经济法调整兼具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价值因素的经济关系。 3、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 P257 4、消费者法包括消费者政策法、行政法、合同法。。 5、三包有效期内,修理 2 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予免费换货或退 货。 6、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7、“顾客自重、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尊重权。 8、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有奖销售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9、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10、企业按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 司。P136 二、名词解释 1、经济立法: P62 是指最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制定或认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2、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身违法原则:仅就垄断权行为或状态自身作出分析,因此适用简单。具有预防功效,大大减少了垄断出现的可能性,能提供确定性的行为准则,给人们合理预期,是法律安全价值的体现,大大地减少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在行为时明确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三、简答题 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职权的内容P128-129 答:一、宏观调控权。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决策执行权和经济调节权。 二、市场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老的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力。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绪论 一、判断题 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 国。B A. 正确 B. 错误 2. 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 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 A A. 正确 B. 错误 3. 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 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 A A. 正确 B. 错误 4. 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 方法。B A. 正确 B. 错误 5. 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 济法的重要方法。 A A. 正确 B. 错误 6. 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 规的总称。B A. 正确 B. 错误 二、单选题 1. 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 重要代表是(C)。 A. 自然法典? B. 公有法典 C.谢尔曼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 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C)。 A. 比较方法 B. 系统方法 C.哲学方法 D.统计方法 三、多选题9. 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 (ABCD)。 A. 价值论 B. 运行论 C. 本体论? D. 规范论 10. 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 括(ABCD)。 A. 财政调控制度? B. 金融调控制度 C. 反垄断制度? D.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 历史 一、判断题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 定的法律关系。 B A. 正确 B. 错误 2. 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 问题的现代法。 A A. 正确 B. 错误 3. 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A. 正确 B. 错误 4.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规 制性和现代性。 A A. 正确 B. 错误 5. 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 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A A. 正确 B. 错误 6. 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 预。A A. 正确 B. 错误 7. 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 的经济法。B A. 正确 B. 错误 二、单选题 1. 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 重要特征是(C)。 A. 经济性 B. 规制性 C. 现代性 D.强制性 2. 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 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 (B))。 A. 美国 B. 德国? C. 法国 D. 英国 3. 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 法是(A)。 A. 《谢尔曼法》? B. 《煤炭经济法》? C. 《国家工业复兴 法》? D. 《联邦贸易委员会 法》 4. 经济法发展特点之一是 (C))。 A. 从常态法到病态 法? B. 从平时法到战时 法? C. 从边缘法到基础 法? D. 从趋同走向差异 三、多选题 1. 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通 常包括(ABCD)。 A. 垄断 B. 信息偏在 C. 公共物品 D. 外部 效应 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 地位 一、判断题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5)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题,每小题1分,共计12分) 1.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2.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5.甲对其儿子乙说,若乙考上大学,甲将给乙买一台电脑。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A.附期限法律行为 B.附条件法律行为 C附义务法律行为

D.附权利法律行为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 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 8.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美元。 A.140万 B.168万 C.210万 D.280万 10.甲有一房屋欲出租给乙,丙为阻止甲的出租行为,称其愿意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如果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就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就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她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与 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就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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