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工务作业安全规程

高速铁路工务作业安全规程
高速铁路工务作业安全规程

高速铁路工务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3.1.1条高速铁路作业分为施工和维修。

第3.1.2条施工指影响高速铁路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或需改变列车运行条件的作业。

施工项目主要包括: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新线引入等施工。

2. 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施工。

6.线路、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风动车卸砟。

7.成段破底清筛,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

8.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9.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

厚度大于等于10mm的冻害整治,更换钢轨或轨枕(板),更换无砟道床,更换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

10.其它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3.1.3条维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应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作业。根据作业是否需要天窗,维修项目分为应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一、应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主要包括:

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

3.工务设备上道检查、检测。

4. 轨道精调。

5.采用改道、垫板方式处理零小线路病害。

6.整理外观及修理、油刷线路标志。

7.螺栓扣件涂油。

8.栅栏内各种排水设备、加固设备的整修及清淤。

9.整修栅栏、声屏障。

10. 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小于10mm的冻害整治。

11. 灾害监测系统的维修与更换。

12.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危石清理。

13. 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主要包括:

1.防护栅栏外的工务设备检查、测量及维修。

2.不通向桥面范围的检查维修作业。包括:桥梁支座、防落梁装置检查、维修作业,桥面下、箱梁内不影响结构稳定和使用的检查、测量、维修作业。

3.不进入栅栏门进行栅栏、应急疏散通道的修补。

三、维修作业后或检查发现设备病害不能正常放行列车时,应采取临时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

第3.1.4条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Ⅰ级施工: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3.1.5条纳入天窗的维修等级分为二级。

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

I级维修:

(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

Ⅱ级维修:除Ⅰ级维修以外的各种纳入天窗维修项目。

第3.1.6条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作业,必须提前与电

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影响通信、列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各自设备。

第二节作业组织与管理

第3.2.1条施工作业和应纳入天窗的维修作业应在天窗内进行。

第3.2.2条施工作业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方案应明确作业前、后行车条件。维修作业应由设备管理单位编制维修作业方案或作业计划。

第3.2.3条施工作业方案的审批应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规定执行。维修作业方案的审批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2.4条施工、维修作业计划和审批应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规定执行。

第3.2.5条需临时安排的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由设备管理单位申请,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2.6条非设备管理单位承担的施工或维修作业,施工或维修作业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概况(施工或维修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或作业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3.2.7条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必须在作业计划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3.2.8条两个及以上作业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必须提前指定作业主体单位、明确主体作业负责人。主体作业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作业组织,各单位必须服从主体作业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作业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辆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作业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设置防护。

第3.2.9条作业负责人由作业单位按照施工和维修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任。I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II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III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

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I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I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可委托车间干部担当),II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第3.2.10条作业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开工前,应有针对性地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确认驻调度所(车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资格。

2.作业前,应按批准的作业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核对调度命令。

3.作业中,应严格按批准的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作业人员执行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联系。

4.开通前,应组织质量检查,确认工务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人员、工机具、材料撤出栅栏,并做好记录。确系连续施工必须在现场存放时,应撤出安全限界,并派人现场看守,本线限速不得超过160km/h。

第3.2.11条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由非本单位承担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见附录二)。

第3.2.12条在线路开通后不超过160km/h的阶梯提速阶段,工务设备管理单位或作业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添乘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作业单位;必要时作业单位可临时申请封锁线路进行检查和整修,确认设备状态,必要时提出列车限行条件,并做好记录。

第3.2.13条维修作业需开行路用列车时,应制定路用列车开行方案,方案必须明确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作业防护地点及转线计划,明确路用列车司机和随车的施工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GSM-R电话号码)。开行方案必须纳入维修计划。路用列车维修计划下达后,设备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路用列车开行方案。

第三节放行列车条件

第3.3.1条作业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下次天窗点前最高行车速度等级的经常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工务设备状态符合有关规定。

第3.3.2条施工作业方案应明确作业前、后行车条件,并严格执行。

第3.3.3条作业后不能按作业方案要求的速度放行列车时,作业负责人应确定放行列车条件,并通知驻调度所(车站)联络员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3.3.4条线路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作业负责

人确定,但放行第一列列车速度最高不宜超过160km/h。

第四节放行列车限速条件

第3.4.1条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如表3.4.1。使用扣轨梁、工字钢梁或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三。其他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按施工设计文件执行或由铁路局具体规定。

高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表3.4.1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