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一、地域范围:我国境内

二、当事人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但并没有将全部劳动关系均列入调整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讲,劳动法调整下列范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1.用人单位范围:

用人单位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力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由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1)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均适用该法。要求具备两个条件。

①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界限,这与企业的出资国别无关。

②以该企业依照工商管理法规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等等,或者说国有、集体、外资、合资、联营、私营、股份制等。

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一般而言,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三种:

①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②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前两种涵盖“企业”中,当然受劳动法调整,第③种,我们认为只要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就应适用《劳动法》,不应以是否必须以“雇工7人以下”为条件;

相反,虽然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并没有招用雇工,例如,人们通常所称的“夫妻老婆店”这样的个体经济,因没有雇工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

①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各委、办、局等),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或单位)。

②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向新闻、出版、电影、博物馆、剧团、各级各类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卫生等单位。

③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以及各种经济技术咨询、宗教团体、爱好者团体、其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作为《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即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才适用《劳动法》。事业组织适用《劳动法》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二是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组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

④注意两点:

首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因为国家公务人员经国家依一定程序任命,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不是履行劳动义务,其待遇国家统一规定,财政统一拨付,人事国家统一调配,双方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适用《劳动法》,劳动者必须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劳动者不受国家人事

部门统一调配,而是通过劳动力市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向选择,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主要包括:

a.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b.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

c.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统一的劳动市场将日趋扩大完善,随着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雇佣劳动关系将越来越普遍,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逐步扩大。

劳动者范围:

从广义上讲,劳动者是指所有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

从狭义上讲,劳动者仅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它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第2条和相关的劳动规章规定,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包括以下人:

1.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表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例如:国家机关聘用的门卫、清洁工等。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

例如: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

5.党群专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已明确指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他们都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岗位等。换句话说,他们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

根据《劳动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法》上所称为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祝为雇员。

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法》。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大。

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现役军人

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

法。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我国也是如此。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

一般来讲,在事业单位中,从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的在一定技术或有一定知识程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为干部身份(包括教师和医生)。但根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批像教师、医生这样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同时又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这样,这些劳动者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投诉无门。

为了弥补上述空白,国家人事部曾颁布过处理事业单位与其职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规定,但该规定的颁布仅是有关部门有心无力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起到解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作用。因为依该规定成立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对争议的裁决无实体法依据。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重要地位。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但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由书面的劳动合同所证明。只要劳动者已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并能提供证据,即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只不过当事人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就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出了表示,即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意思表示在行动上已达到一致,劳动关系已经存在。因此,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应适用《劳动法》。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

一、调整范围扩大 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本法,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建立劳动关系有明确强制性规定 1、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登记造册备查; 2、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论什么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②已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具备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或只愿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原来规定双方需同意续签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请求是不同的)。 6、签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①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 ①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不得签订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③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⑤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期工资的80%,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 1、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是其法定义务(但无罚则); 2、规章制度制定要求: ①内容合法 ②程序合法 A、经过(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非讨论通过); B、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劳动者讨论,并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五、拖欠工资引起的争议可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唯一的义务,有条件解除); 2、在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采用何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3、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绝对解除):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4、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任意解除): ①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劳动法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 一、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之规定 (一)一般法定退休年龄 A.男一概为60岁。 B.女则有职位上的区分,将干部与工人进行 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分别为55岁与50岁。 (二)提前退休的法定年龄 退休年龄是退休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判断人类劳动能力是否存在的可见参数,与劳动者能否享受退休待遇息息相关。通 过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得以简化判断劳动者丧失劳动权利能力、 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标准,有着实践存在之意义。而当退休年龄发展 成一项法律制度时,就产生了强制性。退休法律制度在其后发展的100年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其理论基础及内容的变迁。 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言:“法律体系必须保持独立的、自洽的姿态, 但却不可能脱离社会完全自成一体。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某些部 分是镶嵌在社会之中的,并留下相关的社会印记。”法定退休年龄 作为退休法律制度重要的一环,从它的诞生开始,即意味着需站在 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上统筹考量,以维护退休保障制度存在之价值。 三、达退休年龄者在劳动法上的意义 (一)达退休年龄是否自动丧失劳动权 1.劳动权概念 依据我国宪法,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权概念的不同理解,影响着权利主体可得权益的范围。 关于劳动权的概念,国家间,学者间多在劳动权的内容结构上存在 差异。它由一系列的权利组成,相互结合发挥作用。那么劳动权的 权利组成究竟有哪些部分?它的外延有多大?对此,存在广义和狭义

的区分。限缩式理解的劳动权仅意味着工作权,即获得工作、自由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同时有些学者并不排除报酬权存在于狭义劳动权的范围内。相对而言,外放式的理解则包含着与劳动权利有关的一切法律上的规定。 2.达退休年龄者是否享有劳动权 (二)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必须退休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发展的影响 作者:曾凯斌张卫华 【发布时间:2008-01-01 13:59:03 点击数:506 】 [内容提要] 当前中国的劳资关系,是一种“劳弱资强”的格局,劳动者的权益普遍受到企业或多或少的剥夺。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从执政者角度看,保护资本的利益关乎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的劳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同时,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保护,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势必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资矛盾 一、问题的提出 和谐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平衡状态,然而在当今中国,矿难、工伤频发,大面积欠薪,这都说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当前的劳资关系,是一种“劳弱资强”的格局,劳工的权益普遍受到企业或多或少的剥夺。据《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令用人单位为1243万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为770万劳动者补发工资待遇等58亿元,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1.6亿元。”另据统计,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仅经劳动仲裁庭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每年就以30%的速度递增,而这些劳动争议基本上都是由于劳动者权利被侵害而引发。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目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最突出的因素。 执政者在权衡劳资根本利益,进行立法干预时,到底应该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还是奉行“ 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道历史性难题。但就目前中国的现实特别是前几年的情况来看,过分追求GDP、过分追求经济效率、忽视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已经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诸如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社会矛盾突出、劳资冲突加剧等。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与劳动者为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分不开的。但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被过分吹捧,而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被忽视。 为解决以上问题,缓解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着眼于建立和谐、法治的劳资关系,以求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经过了四审才获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原则,它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同时,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可以预见,这一法规的出台势必对中国的劳动关系产生重要影响。以下笔者拟从《劳动合同法》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和对企业利益的必要兼顾的角度来解读该法对稳定我国劳动关系将会产生的重要影响。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资源大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尤为突出,劳动者弱者地位更加明显,国家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劳动合同法》多角度、全方位地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以下本文拟从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问题以及劳动者的工资社保权益等方面论述这个问题。 (一)关于劳动者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时彼此互享信息知情权和互负告知义务,这是首次在劳动立法中承认劳动先合同义务,事实上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一种平衡和对劳动者人身权利及就业选择权的一种保护,使处于订立阶段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盲区得到补正。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相应地,劳动者也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确保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劳动合同的订立 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劳动力供求关系的特点、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带来用工形式的实质性转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仍然很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65.4万个、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38%;签约职工5771.4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48.6%;签约农民工910.8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农民工总数的39.5%。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尚且不能过半,没有建工会企业的情况可想而知。另据《人民日报》报道,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

(完整版)劳动关系管理试题

燕京理工学院 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劳动关系管理》课程结业作业 姓名:专业: 班级:学号: 学院: 指导教师: 2013年12月26日

《劳动关系管理》课程结业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经济关系。 2、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3、专项协议: 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明确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 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判断题 1、保姆、军人、公务员不是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2、企业可以先与员工签试用期合同,转正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 3、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短于劳动合同期限。(√) 4、非全日制用工也必须订立书面协议,不可以只订立口头协议。(×) 5、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6、专项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但不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医疗期的长短只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与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无关。(×) 8、劳动规章制度只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 9、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如不予支付的,用人单位除要支付加班费外,还要按应付费用的20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关联规定(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关联规定(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不过,各种休假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 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 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

劳动法简答论述

简答题: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2)任务不同。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 劳动法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领导的权利和义务原则;(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渊源)有哪些?(1)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2)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联营单位、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2)按劳动者人数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按劳动者职业分为: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徒工、帮手劳动法律关系。(4)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为:本单位和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因此,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简述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二者市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二者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 制。 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有哪些? (1)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按 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 和职责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 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 件:自然现象、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只能是劳动法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 为。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一般市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 行为。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行为 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简述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 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种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 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 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件,是 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自然灾害), 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患病、伤 残、死亡)。 简述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权利有:(1)同用人 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 定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 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 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 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 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 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 权利。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 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 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 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护公 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机密。 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 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 位应尽的义务。 17、劳动就业的特点:(1)劳动者市具有劳 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 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 其他由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 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 业。930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 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 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 生活需要。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和自谋职业。 什么是劳动就业?有哪些特点?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 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 入的社会职业。它有一下特点:(1)劳动者 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 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 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 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 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 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 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 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方针是“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 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2)平等就业原则。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4) 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5)照顾特殊群体人 员就业原则。(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解决劳动就业的根本途径是什么?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2)广开就业门 路,拓宽就业渠道。(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扩大就业安置。(4)发展职业培训事 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50采取多 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6)大力发展 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 济组织。(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 经济组织。(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 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 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 (1)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2)行业 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系统管理。(3)主办或者 扶持单位实行帮助、指导。(4)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 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 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 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 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的物质利益关系。 简述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 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 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 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什么是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程 序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 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原则:(1)合法的原则。a、当事人 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b、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程序:就 是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 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简述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 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 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确立劳动合同关系。(2)但是,劳动合同成 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 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 间。(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 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 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 订之日。(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 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和临时 工劳动合同。(2)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 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 人劳动合同。(3)按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 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4)按劳动者一 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5) 按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 合同。(6)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 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 单位等劳动合同。 简述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 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 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 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 (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劳动保护和 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 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 限。 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 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1)亲自履行的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的 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 则。 简述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 经修改或废止。(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 产、调转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 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

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第一章劳动关系导论 第一节劳动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劳动关系的实质:冲突与合作第三节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 第一节劳动关系理论:各学派的观点第二节劳动关系理念溯源 第三节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历史和制度背景 第一节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 第二节管理时代的劳动关系 第三节冲突的制度化 第四节成熟的劳动关系 第五节新的矛盾和问题 第六节新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 第四章管理方 第一节谁是管理方 第二节管理方的角色理论 第三节管理模式和实践 第五章工会 第一节工会的概念 第二节为什么及如何组建工会 第三节工会的职能与行为方式 第四节工会的组织结构 第五节劳资合作策略 第六章政府 第一节政府的角色 第二节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 第三节政府劳动关系策略的实践 第七章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第一节劳动法与劳动关系 第二节工资的法律保障 第三节工作时间和加班的加点 第四节工作场所的规则 第八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劳务派遣制度 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九章工业民主:员工参与管理 第一节员工参与管理的实施第二节员工参与管理的形式 第十章惩处与申诉 第一节如何实施惩处 第二节申诉 第十一章集体谈判 第一节集体谈判概述 第二节集体谈判的法律的调整 第三节集体谈判的结构、进程和结果 第四节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 第十二章产业行动 第十三章集体协议 第十四章三方协商机制 第十五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章 当代劳动关系的发展和问题 ?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 ?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会会审议通过。 ?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的劳动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关于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法律事实,根据它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

劳动法选择题及答案

劳动法选择题练习 一、单向选择题 1、劳动法是() A.《中环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B.调整劳动人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C.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D.调整管理劳动力方面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制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的时间是() A.1994年1月1日 B.1994年7月5日 C.1995年1月1日 D.1995年7月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的时间为() A.1995年7月5日 B.1995年1月1日 C.1994年7月5日 D.1994年1月1日 5、劳动法调整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关系是() A.劳动关系 B、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C、企业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D、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6、《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依照该条款,下列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的是() A、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招用的环卫工人 B、北京社会科学院某研究所研究员 C、中国科学院计算机所所长 D、协和医院内科医生 7、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是() A、制做人与定做人之间的关系 B、企业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C、个体经济组织与其雇佣的帮工之间的关系 D、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8、有权制定劳动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9、下列关于劳动法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劳动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B、劳动法是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C、劳动法是经济法部门的法律 D、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0、下列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劳动关系是劳动法最重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 B、劳动法随着劳动关系的产生而产生 C、劳动是劳动关系的内容,而劳动法以规定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为内容 D、劳动关系是和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但是劳动法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开始 出现 11、现代劳动法的开端是() A、1802年,英国颁布《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B、1839年,德国颁布《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 C、1841年,法国颁布《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 D、1912年,法国制定《劳工法》 12、下列关于《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它是资产阶级政府为加强对劳动者的剥削而制定的 B、它属于“工厂立法” C、它是为保护工人的利益而制定的 D、它是现代劳动法的开端 13、中国自哪年开始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之一?()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由此可以分析出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在什么地域内有效。劳动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不同,其法律效力不同,适用的地域范围也不同。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劳动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行政法规,除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凡属地方性的劳动法规,适用于制定地方性劳动法规的机关所辖地区或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法律 效力。我国劳动法适用于:(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3)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

员;(4)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等。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生效或失效的时间。劳动法自生效之日起,到失效时止,持续地保持其法律效力。劳动法生效的时间,一种是规定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是规定施行日期,待施行日期到来时开始生效。劳动法失效的时间,一种是规定失效日期或失效条件,另一种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公布后旧法自动失效。

《劳动合同法》给劳动关系带来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说法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前提下明显偏向了劳动者。那么加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强制力量对企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实际上,认为《劳动合同法》只是保护劳动者,甚至唱衰《劳动合同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短视行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立足于劳资双方利益,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的。 《劳动合同法》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利益 劳动条件的改善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出。劳动者是受到各种外界环境影响的主观个体。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状况都影响着劳动的效率。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对劳动者保障的激励不仅能够使劳动者享受切身的利益,而且也帮助企业自身的创收。如果劳动者在恶劣的劳动环境下,生理和心理都会受到损伤,影响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会损害企业利益。 劳动者的稳定性减少了企业的维持正常运营成本。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以试用期的名义对劳动者进行同工不同酬的侵害行为,同时也保证了合同的及时订立给企业带来的稳定性收益。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达成双赢。合同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者短期内频繁流动的不稳定性,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企业都是好事。合同的及时订立可以使劳动者快速进入正式用工状态,保障企业与劳动者维持长期稳定的劳资关系,使企业连续正常进行生产经营。 促使企业考虑长期的战略发展。企业在市场要获得有效竞争力就应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必须打响自己的品牌,成为讲诚信的经济体。随着我国市场的开放程度的加深,跨国企业纷纷进入我国,给我国的企业带来竞争的压力和挑战。中国企业在与跨国企业进行竞争的同时要重视自身实力的提高,不仅在生产技术方面,还应该注重企业自身的形象,维护企业正面积极的形象。我国的企业应意识到走向国际市场的条件是要加强自身实力,规范标准,而不是采取降低劳工标准的措施。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当前劳资关系领域带来的变化 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本法的对象较《劳动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进一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有法律保障的劳资双方范围扩大。 此外,在对劳动者的定义上,《劳动合同法》中是指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相对于《劳动法》中所指的上述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适用范围也得到了扩大,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群体进一步扩大。 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大。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试用次数和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大。针对一些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中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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