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我国现有的监护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规定的比较详

细,对老年监护则仅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老年意定

监护、法定监护以及对精神病人中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国际上两

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对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监护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规

定,如法国的司法保护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英美两国的代

理权制度等,都明确的对所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提供了保

护。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不但以填补我国老年

监护立法的不足,也跟随了世界已有的老年监护立法理念,在我国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从有关我国老年监护的实践意义来看,现在

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充分的分析探讨,可以为将来我国老年监护

制度体系的全面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并且通过对国外已有的先进立

法例进行讲解,为立法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也给予了相应的经验

教训借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19世纪开始,经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老年人的激增,人口老龄

化的趋势也随之加快,人们开始关注老年人的有关日常生活的问

题。在这个时期,随着人权主义的扩张,“尊重自我决定权”、

“保障正常生活”等新理念不断产生。在这两个因素的刺激下,各

国立法者都开始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如英美的代理权

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法国的司法保护等。但是各国因为法系

的不同,对于老年监护的研究的方式也有着极大的差别。大陆法系

是把老年监护制度置于成年监护的法律领域之内进行研究;英美法

系则是制定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老年人法》,将老年监护单独存在

立法。针对老年监护的法律制度,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相关研究与

立法如下:1、大陆法系日本在21世纪初期对本国原有的几部有关

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根据被监护人所需监护的

状况不同,把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以及辅助三种不同程度的临

护方法,同时新增任意监护制度。所以,日前日本对成年监护以及

老年监护的探讨主要还是以此次的监护改革为主要内容,在这其中

较为我国所知的是田山辉明、宇田川幸则以及铃木初代三位学者,

其中宇田川幸则和铃木日本在21世纪初期对本国原有的几部有关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根据被监护人所需监护的

状况不同,把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以及辅助三种不同程度的监

护方法,同时新增任意监护制度。所以,目前日本对成年监护以及

老年监护的探讨主要还是以此次的监护改革为主要内容,在这其中

较为我国所知的是田山辉明、宇田川幸则以及铃木初代三位学者,

其中宇田川幸则和铃木初代这两位学者甚至在中国的相关著作上发

表了和成年监护制度相关的文章。田山辉明在其著作中,主要说明

了日本新的成年监护制度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新增的任意监护制度

对老年人和智障者的保护以及改革前的监护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在

这本著作中还有许多对老年人的探讨都值得我们学习,如对社会保

障法和私法上的抚养制度进行分析等。①宇田川幸则和铃木初代这

两位学者则是从日本新的成年监护制度实施的实际状况着手,说明

了他们认为日本成年监护制度所应进行完善的具体方面,认为将来

的成年监护制度将会是民法相关领域中的宏观问题,应从整个法律

的层面对其加以思考,同时说明成年监护制度和护理保险制度应该

具有相应的联系,国家在完善成年监护制度时,也应当对护理保险

制度进行相同程度上的改进。

.………

第一章老年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老年监护的概念与性质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中都可以找到

相关法条对其的主要规定,同时监护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也概括性

的有所涉及,但在具体法条中并没明确阐释监护的概念。学者对监

护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仍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当前关于监护概

念的学术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从《民法通则》中归纳出来,主要

总结《民法通则》第2章第2节的观点,明确指明被监护人只有

未成人和精神病人,同时阐明了监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监

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①如魏振瀛认为:“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

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

律制度。”②这一说法是目前接受最为广泛的解释,但是仍存在着

一个缺陷,即被监护人范围过于狭窄,只考虑到未成年人和精神病

人需要进行监护,并未把现在国际上主要的被监护人——老年人包

含到被监护人范围内,不符合如今的人权保护理念。按照这种说

法,在老年人未构成精神病人时是不能享受监护制度的,所以这种

对于监护的解释过于狭窄了。又如江平认为:“监护制度是指对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③这一定义虽也结合了我国与魏振瀛先

生的观点类似,都认为监护的最终目标是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

益,但是相比而言进步之处在于扩大了监护制度的保护范围,清晰

的说明了被监护人所处的行为能力状态。

二、老年监护制度的性质

老年监护制度属于监护制度种类,所以监护制度的性质也就是老年

监护制度的性质。而监护制度的性质目前在我国民法理论界也并没

有统一的观点,归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权利说

权利说主要以《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为依据。支持此

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监护制度的性质是法律赋予监护人的一种权

利,是监护人基于一种法定的特殊身份而享有的对被监护人的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进行保障的权利。例如,王利明就认为“我国对未

成年人的监护其实是对亲权制度的补充,而对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则是监护人所拥有的配偶权的延长。”

(二)义务说

赞成义务说的学者认为监护的性质是我国规定在法律上的义务,主要理由在于:从普遍意义来说,权利体拥有权利的主要目的是是为了获取相应的利益,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监护人并没有在监护过程中享有任何利益,只是被道示侵繁重的责伍,所以有学者支持监护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从我国法律来行,确实没有任何明确的法条规定监护人是可以向被髓人索取相应的报酬,这种事

导致了被监护人无人愿意圈据的现象。其至旅方林就育接识为:“从现实来讲,监护制度就是法律强制性给了经抓人的片面义务

第三章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法律现状及缺陷 (24)

第一节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现状 (24)

第二节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缺陷 (28)

第四章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32)

第一节我国老年监护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32)

第二节

>老年监护制度的实体设计 (34)

第三节老年监护制度的程序设计 (41)

第四章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现如今,我国仅仅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的规定了老年意定监护,其他监护方式都要遵循有关精神病人监护的措施,但是老年人毕竟不等同于精神病人,许多具体的措施对于老年人米说并不适用,意定监护也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本章从老年人的特殊性出发,对老年监护的实体以及程序内容给出制度建设的建议。

第一节我国老年监护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第一节我国老年监护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史尚宽曾经说过:“法律的理念,是指导法律的意欲,也是制定理想法律以及圆满运用法律的原因。”①法律理念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一国法律制度的创设以及具体法条的实施。因此,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是老年监护制度体系设立的基石,也是老年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前提。在20世纪中后期,随着人权运动在全世界的蓬勃发展,各国都对原先适用的老年监护进行改革,主动吸纳了有关人权保护的新理念。我国在完善老年监护时要注意跟随国际上新的法治理念,应当以下面的两个理念为其主要依据: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又称为“尊重自我决定权”,主要形成于20世纪60 年代,虽然在各国的民法典上没有明确的法条对其进行规定,但各国的法律学说都对其普遍承认。自我决定权,指任何人作为社会主体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事由自己决定的权利,而且即使是一个意思能力不足的人,也会存在其可以自己决定的事务。所以尊重自我决定权就是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对自己的日常事务做出的决定,不能随意撤销或更改。尊重自我决定权运用在监护制度上,最大的作用在于修正了原先监护制度将被监护人划分为准禁治产和禁治产人

的错误,给予了被监护人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正常社会生活的权利。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在法院无特殊的指令下,被照管人可以单独有效的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微小事务,同时规定了照管人在执行监护任务时应当与被照管人进行协商,充分考虑被照管人的主观愿望和想法。

.........

结语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都在高速发展,而此时我国的老年人也逐渐增加,现如今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由此产生的老年人如何监护的问题也引起了世人的普遍关注。但是我国有关老年监护制度的法律并不健全,使得老年人权益经常受到不法侵害。老年监护制度的设立、执行、监督都亟需立法完善。本文通过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老年监护立法发现,目前国际上对老年监护制度都进行了改革,都对“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等新理念进行了吸收,我国的老年监护立法应予以学习。同时,我国在借鉴外国立法体系之外,要结合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迅速等特点,制定出属于中国特色的老年监护法律体系。由此,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老年监护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重新界定被监护的老年人范围、建立完整的监护体系和监护监督体系、完善老年监护制度程序,使老年监护得以有序进行。最终,我国应从法律方面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使老年人能真正感受老有所养、老有所为,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健全增添一份力量。

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 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

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100%。 7、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8、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9、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我国现有的监护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规定的比较详 细,对老年监护则仅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老年意定 监护、法定监护以及对精神病人中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国际上两 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对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监护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规 定,如法国的司法保护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英美两国的代 理权制度等,都明确的对所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提供了保 护。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不但以填补我国老年 监护立法的不足,也跟随了世界已有的老年监护立法理念,在我国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从有关我国老年监护的实践意义来看,现在 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充分的分析探讨,可以为将来我国老年监护 制度体系的全面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并且通过对国外已有的先进立 法例进行讲解,为立法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也给予了相应的经验 教训借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19世纪开始,经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老年人的激增,人口老龄 化的趋势也随之加快,人们开始关注老年人的有关日常生活的问 题。在这个时期,随着人权主义的扩张,“尊重自我决定权”、 “保障正常生活”等新理念不断产生。在这两个因素的刺激下,各 国立法者都开始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如英美的代理权 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法国的司法保护等。但是各国因为法系 的不同,对于老年监护的研究的方式也有着极大的差别。大陆法系 是把老年监护制度置于成年监护的法律领域之内进行研究;英美法 系则是制定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老年人法》,将老年监护单独存在 立法。针对老年监护的法律制度,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相关研究与 立法如下:1、大陆法系日本在21世纪初期对本国原有的几部有关 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根据被监护人所需监护的 状况不同,把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以及辅助三种不同程度的临 护方法,同时新增任意监护制度。所以,日前日本对成年监护以及 老年监护的探讨主要还是以此次的监护改革为主要内容,在这其中 较为我国所知的是田山辉明、宇田川幸则以及铃木初代三位学者, 其中宇田川幸则和铃木日本在21世纪初期对本国原有的几部有关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根据被监护人所需监护的 状况不同,把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以及辅助三种不同程度的监 护方法,同时新增任意监护制度。所以,目前日本对成年监护以及 老年监护的探讨主要还是以此次的监护改革为主要内容,在这其中 较为我国所知的是田山辉明、宇田川幸则以及铃木初代三位学者,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公民(二)中作了补充规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监护制度的框架,为民事审判和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日益显现。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 (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使亲权人和监护人的权限相混淆。 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二战前后,各国先后制定监护法典和亲权法,将监护与亲权较严格的区分开来。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产生的专属于父母的权利。监护是指对未成

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其中,履行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和亲权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 (1)立法原则不同。亲权立法采取的是放任主义。亲权因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自然产生,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对亲权的限制较少。监护立法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监护的承担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够取得,受法律限制较多。 (2)属性不同。亲权确定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是亲属法的具体内容。监护确定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亲属法上的内容,也包括民法上的内容,但是他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 (3)权利主体范围不同。亲权的主体仅限于父母,非常单一。监护权的主体范围较为宽泛,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律确定的相关单位组织。 (4)具体内容不同。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保护的权利,内容不可约定;监护的内容范围大于亲权,侧重于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的保护,不具有养育的内容,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

浅谈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之构建 [摘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不断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而我国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突破我国传统的监护理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 根据联合国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我国已于2000年迈进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而且我国的人口居世界之首,我国的老龄人口亦居世界之首。在社会老龄化的大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而如何通过民事监护制度来切实维护老年人的生存、养老等相关权益问题也成为法学界研究的新课题。 一、老年人监护的含义与我国老年人监护的状况 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监护起源于罗马法,现代社会的监护是指对由于精神、身体和智力状况以及年龄原因在法律上需要特别照顾的人给予帮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上所规定的监护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可见,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对于老年人这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行为能力欠缺的老年人,维持老年人生活的正常化。 二、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就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而言,成年被监护仅限于精神病人,对于轻度痴呆、智力障碍或者精神障碍以及身体障碍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缺乏保护,主要表现在: (一)监护方式单一,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仅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缺乏委托监护,也就是说缺乏对被监护人个人意志的尊重,不能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监护人的选任规定不合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监护人要么是法律规定,要么是法院指定,没有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 (三)受监护的对象过于狭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监护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对于成年人,仅包括精神病患者,而在老龄社会,大量的老年人需要被监护,例如识别能力、判断能力大大降低的老年人、身心障碍老年人、吸毒成瘾老年人等。 (四)缺乏监护监督机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监护人。这是我国关于监护监督的有关规定。而在实践中,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往往不和老年人生活在一起,及时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不一定清楚,这样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是满足老年人的需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如下:(一)引入任意监护制度,任意监护制度是指当老年人在身心健全时,预先选任自己所信赖的人作为自己意思能力丧失或衰退时的监护人。任意监护制度充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35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操作监护人必须经考核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授权; 2、操作监护人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一人担当; 3、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4、监护人一般不参加操作,特殊情况下,只有在核对无误后监护人才能协助操作; 5、监护人在监护时间内不得兼作其它工作; 6、监护人在监护中不得离开监护地点,如必须离开现场需请示更换监护人并在离开前将操作进行状况交待清楚; 7、监护人需认真监护操作的正确性并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如在监护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必要时可暂停工作,立即向上级汇报,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 8、操作人进行操作时,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复诵后执行; 9、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此反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

24小时养老护理工作制度

24小时养老护理工作制度 目的:按照时间安排落实老年人照护服务。 执行人员:护理部人员 1、白班工作流程 1 6:00‐6:30 开始协助老年人起床、饮水、整理床铺、晨间护理; 2 7:40 进行交接班,由主班护理人员就夜间老年人情况进行口头交班,特殊情况进行床头交班,并记录于交班本之上; 3 8:00 开始协助老年人用早餐,协助服药、洗漱、整理床铺、更换床上用品,协助如厕等; 4 9:00 开始带楼层老年人活动; 5 10:00 安排吃茶点、饮水; 6 12:00 开始协助老年人用午餐,协助服药、洗漱、如厕; 7 13:00 左右开始协助午休; 8 14:30 开始协助老年人起床、如厕、整理床铺,测量生命体征; 9 15:00 安排吃茶点,饮水; 10 17:00 开始协助老年人吃晚餐,协助服药、洗漱、如厕,安排茶点; 11 19:30 开始陆续安排老年人休息。

白班工作除上述流程外,还包括摆放药品、给老年人洗澡、协助部分老年人进行康复锻炼、定时翻身、测量血糖、安排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等。 2、夜班工作流程 1 夜班两人,于19:30 之前到达所在楼层,然后开始交班。先由主班护理人员在护理站就白天老年人情况进行口头交班,主要包括有无新入、离院、住院、请假老年人、特殊病情变化老年人、药物改变的老年人等情况; 2 白班护理人员和和夜班两名护理人员巡视老年人,进行床头交接。夜班人员应保证观察到每个老年人精神状态,观察有无病情变化,并与白班人员进行交流;3 一名夜班人员摆口服药,认真核对口服药本,注意剂量、有无加药、减药等情况。摆完药后由另一名护理人员核对; 4 21:00 由两名护理人员帮助老年人就寝,包括口服睡前药物,泡脚等; 5 22:00 开始,每隔两小时巡视老年人一次,应确保巡视到每一位老年人,并协助老人翻身、换尿垫。观察有无特殊病情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若有老年人按呼叫器,及时赶到处理; 6 早晨6::00 开始协助老年人起床,包括穿衣、洗漱、处理大小便、撤下已污染的床上用品并换干净被褥; 7 统一将老年人推至护理人员站,口服餐前药,喂水。特殊老年人测生命体征;8 书写护理交班记录、大便记录、口服药记录并签字,准备进行交班; 9 两人值班时,必须保证一名护理人员处于值班状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巡视,做好各项记录;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 案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结合本矿的实际,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云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姓名:林艳婷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冯忠明 2011-05

摘要 成年监护制度是对精神障碍者和身体残疾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中,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这个适用范围是十分狭窄的。随着社会和医疗科技的发展,人们的平均寿命增加,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因此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也越来越严峻。同时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身体残疾者,他们虽然意志自由,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无法照顾自己,也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等等。我国法律并没有将这类人归入成年监护制度之中,是立法上的一个不足之处。纵观国际社会,由于人权观念的兴起,许多国家纷纷对旧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但是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由于存在严重缺陷,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是以成年监护制度为题展开的研究,主要通过借鉴各国的改革经验,提出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意见。 论文的具体内容包括六个部分,是前言、结语和正文四章。前言主要介绍了研究成年监护制度的意义以及选题的背景、文献综述等。第一章研究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首先界定了监护制度的概念与外延,并从监护制度的概念中引出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丧失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在这一部分中,还介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只适用于精神病患者,而借鉴各国的立法改革经验,笔者认为可以将存在智力障碍者(智商低下、弱智)、高龄者(老龄痴呆者)等轻度智力上的障碍的群体,身体上受到的限制的群体(植物人、危重病人及生理功能残缺之人如盲、聋、哑)以及吸毒成瘾者和酗酒、赌博、浪费成性者加入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其次论文还介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法理基础,包括法律家长论、自我决定、正常化理念以及必要性和补充性原则。 第二章是介绍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即20世纪50、60年代以来,现代世界先进各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变革的背景、具体制度设计。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德国和法国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都废除了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更加尊重行为能力有欠缺的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一) 内容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针对这些弊端,谨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关键词]监护、亲权、监督机构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 ①]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②]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规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一、应正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中,亲权是指父母持有的对未成年人子女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③]亲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既存的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由父母共同行使或承担。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照管与处分即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存在。而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置监护人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之间虽存在某些联系甚至类似之处,如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乃为亲权的延续与补充,但二者仍有诸多不同:⒈立法不同。亲权立法采取的是放任主义,法律对父母持放任态度,因此,立法对亲权的限制较少;而监护立法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尽管存在某种亲属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但毕竟较为疏远,而被监护人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因此,立法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④]⒉性质不同。亲权的基础是建立于血缘纽带之上的亲子关系,以深厚的情感因素为特色,因而亲权不仅包含了父母抚养、保护子女的义务,也包含着父母教养子女与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如父母对还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的婚姻的否定权,即是一种权利的体现。而监护并不强制要求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理性多于情感。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对于监护人义务的规定也就必然多于权利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甚至只有义务的规定而无实质性的权利规定。有基于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监护实际上应当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⑤]⒊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同。⑴亲权人有权使用子女的财产,并基于使用而获得利益,同时还有权为了子女的利益而处分子女的财产,而亲权以外的监护人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随意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使用这类财产获得的利益应归之于被监护人。非经法定程序,更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如果监护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或款项,应支付租金或利息。⑵亲权人对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有抚养义务,监护人可就其监护活动请求报酬。由此可见,亲权与监护差别甚大,亲权是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监护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主要是

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

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 一、总则 1、为了确保操作准确可靠,防止误操作,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误操作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和停电、停汽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运行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制度,安全准确地执行各项操作任务。 二、要求 1、所有操作必须在得到值长的书面和口头命令后,方可进行操作,其他人员无权直接下操作命令;严禁无票操作; 2、在处理事故和解救人身脱离危险时,可不填写操作票或操作命令票,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尽可能在监护下操作。事后应立即向值长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3、除紧急情况和事故外,所有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时进行。一般情况下,交班前30分钟内、接班后15分钟内不进行操作; 4、操作发令人应对所发命令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操作人和监护人应对完成操作的正确性负责。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违反规程的错误命令,可申述理由,并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 5、填写操作票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应端正。操作票中下列三项不得涂改:⑴、设备名称、编号和状态;⑵、有关参数;⑶、操作“动词”。其它如有个别错漏字允许进行修改,但应做到被改的字和改后的字,均要保持清楚,不得将要改的字全部涂掉或擦去。

6、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填写的操作程序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公司颁布的《电气运行规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每张操作票(或命令票)只能填写一个任务,每一条操作项目,只能写一个操作步骤。填写停电操作票时,应认真查对系统图、有关停电申请单、工作票和检修交待记事,必要时,应到现场核对设备,彻底弄清任务意图。填写送电操作票时应核对停电操作票、有关停电申请单、设备异动报告、检修交待、工作票、工作票登记本、接地线登记本、及值班记事等,并去就地检查设备状态。 7、操作票要由监护人、集控班长或值长逐级分别进行审核并亲自签名。在审核中如发现错误,应盖“作废”章,并重新填票; 8、对重要复杂的操作,值长、集控班长可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考问或事故预想; 9、写好的操作票因故不能执行的,应盖“不执行”章; 10、凡需移交下一值操作的操作票,填票人、审票人应在操作票上分别签名。并应重新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三、操作票需要填写的内容:应拉合的开关和闸刀、检查开关及闸刀的位置、送电前,对送电范围内是否遗留有接地线、负荷分配、验电及装、拆接地线的明确地点及接地线编号、投入或取下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阀门的开关位置、检查项目、转动机械的启停操作、热力系统的投入和退出。 四、执行操作任务必须使用操作票,但遇以下情况可以不填写操作票,但必须将操作项目记入运行值班记录本内: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在岗期间、离岗及离岗后和应急健康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须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害员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工会有监督、协助健康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必须对新招接害及转岗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录用或转岗。新招工人实行健康检查登记制度。如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诊断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岗位。 第八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

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该单位所有从事接害作业的劳动者,都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通知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书面告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护体检项目及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十四条体检机构应将体检结果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留有记录。发现健康损害或疑似职业病需要复查的,健康检查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安排确诊复查外,还应向上级职业危害防治监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及时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1050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目的:加强变电所倒闸操作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二、职责:当班值长是倒闸操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下达正确的倒闸操作命令负责;值班员负责正确倒闸操作;在现场的所长或段长、工程技术人员、运行主任对倒闸操作的正确过程负责监督。 三、管理要求: 1. 在现场的变电所长或段长、工程技术人员、运行主任是变电所倒闸操作的第二监护人。 2. 第二监护人到所后必须审核操作任务和操作

票填写的正确性。 3. 第二监护人在场时必须参加模拟演习,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4. 值班长在复诵操作命令时,第二监护人必须在场监护。 5. 执行正式操作时,第二监护人要全程监护把关,如发现下达命令或操作错误要及时制止。 6. 在变电所施工现场做安全措施时,第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可靠,然后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7. 第二监护人要参加工作验收、终结、恢复原方式的全过程监护。 考核办法 1、第二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扣20元。 2、对不按标准化操作的人员扣责任人20元。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571-64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

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

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 陈明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关键词: 监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内容提要: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法部分中专章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设未成年人的监护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与《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规定的比较,建议稿从监护的设置、监护人、监护人的欠格、监护监督人、监护人的职责和费用、监护权的中止与丧失、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以及对被监护的成年人的监护特点等各方面作了补充修改,初步形成了我国亲属监护制度的框架。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由于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对监护制度作出规定,所以在1986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二节作了规定。现在正值民法典起草,监护一章回归婚姻家庭编是理所当然的。现在的问题在于是原封不动地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移到婚姻家庭编中呢?还是作较大的改动呢?监护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广义的监护,还是狭义的监护??经专家小组讨论,关于监护制度,婚姻家庭编作了本章规定,分设未成年人的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实行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制度,并对监护人、被监护人、监护监督人、监护的中止与丧失、在监护关系的终止等问题做了规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专家建议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做了17条规定: (一)监护的设置 关于对未成年人设置监护的必要性,我想与加强父母的亲权责任是一致的,故不在此重述。至于监护的设置,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只对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子女设置监护,即传统的狭义的监护制度,但也有不少国家包括设有亲权制度的国家,对一切未成年人均设置监护。 至于我国,在现在的专家建议稿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而且民法通则中一直实行的是对一切未成年人均设置监护,所以专家建议稿监护一章关于监护的设置是这样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孤儿、弃婴、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父母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未成年人设置监护。监护关系中,依法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公民或特定组织是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二)监护人 在专家建议稿中规定了监护人的种类以及监护人欠格的情况。 1、监护人的种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人,后死亡的父或母可以在遗嘱中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不在父母监护下的未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未成年人的已成年的兄、姐; ●选任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基层民政部门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政府民政部门在近亲属中选任。对选任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特定组织"为监护人,专家建议稿设专条规定没有前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

老年人监护制度探讨论文

甘肃政法学院 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善探讨 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成绩: 完成时间:2015年 11月

目录 [摘要] (3) [Abstract] (3) 一、老年人监护的概念 (3) 二、我国老年人现状 (4) 三、我国老年人监护所面临的问题及其根源分析 (4) 四、发达国家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对我国有益的方面 (5) 五、对老年人监护问题的建议和完善 (6) (一)应受监护的老年人之范围 (6) (二)指定监护人的确定 (7) (三)明确监护职责 (7) (四)建立监护登记制度及监护监督制度 (8) 参考文献 (8)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善探讨

[摘要]:人口正以惊人的速度走向老龄化,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不单是某个国家的社会问题。有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60岁以上的老龄人数2001年已达6亿,并将于2025年增至12亿,并且主要居住在今天的一些发展中国家,80 岁和80岁以上的高龄人数也在大幅度的上升,预计于2025年期间将达到1. 37亿人,这是世界上增长速度最快的人口群体。预计在1950年一2025年间,60岁及其以上群体将增长6倍。由此可见,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然而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世界范围内的老龄化问题也不例外。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老龄化;监护制度 [Abstract]:The population is growing at an alarming rate, and it is not only a country's social problem. It is the world's number 60, 600000000 years old and 1200000000, and 80 more than 80 years of age, and 137000000 times more than 6 years old and over 60 years old and over 2025 years. See, the aging of population is a problem that must be faced and solved all over the world. However, the generation of any social problems has its own specific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the problem of aging in the world is no exception [Key words]:Guardianship of old people; aging; guardianship system 一、老年人监护的概念 监护制度的概念是对监护制度的一种总体性的认识。监护制度是历史的,发展的,因而监护的概念也是发展变化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有一下几个特征:一是监护对象特殊。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是特殊的成年人,也就是达到成年岁数但由于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病,以下简称老年痴呆病)、精神疾病等其他缘由而不能全部或部分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心理和其他功能将逐步下降,不能判断或不能完全判断自己行为的状况时有发生,还容易做出使自己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损的决定或行为。二是监护内容广泛。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包括老年人的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维护。人身监护主要涉及对老年人身体、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进行监护。财产监护主要涉及对老年人的不动产、动产及遗产等财产进行监护。其他合法权益监护是指对老年人委托的其他民事行为进行代理。随着国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老年人监护内容的重点逐渐从财产管理发展到更加重视对被监护老年人生活的照料,更加重视对被监护老年人人身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例如,德国在成年照管制度中规定,“成年照管人的职责包括负责对被照管人的疾病、残障等方面进行救治”‘。可见,老年人监护制度逐渐偏向对人身权益监护的重视。三是监护方式特殊。和未成年人监护、成年精神病人监护相比,老年人监护在监护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监护制度的实质是补充行为能力欠缺,因此在监护方式上,老年人监护方式具有特殊性,不仅可以使用法定监护方式,也可以使用意定监护方式。为了充分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意定监护甚至可以成为老年监护的主要方式。 二、我国老年人现状 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人口正以惊人的速度走向老龄化,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不单是某个国家的社会问题。有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60岁以上的老龄人数2001年已达6亿,并

工作监护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89 工作监护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作监护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其监护的内容是: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安全距离;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在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行指定监护人,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外交、配电所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烧伤。 三、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以下条件下监护人可以参加班组的工作:1)全部停电时;2)在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

老年护理

一、选择题:(50分) 1、根据我国特定的国情和传统文化,我国主要的养老的模式应以:() A.居家养老 B.老年公寓养老 C.养老院养老 D.日间护理院养老 E.托老所养老2、下列哪一量表主要通过对14项日常生活状态来评定被试者的日常生活能力:() A.日常生活能力量表 B.日常生活功能指数 C.PULSES量表 D.高级日常生活活动 E.Pfeffer功能活动调查表 3、老年保健最初起源于:() A.美国 B.德国 C.英国 D.日本 E.加拿大 4、下列属于高级日常生活能力的是:() A.整理家务 B.处理钱财 C.吃饭穿衣 D.参加社交 E.旅游 5、老年人自我保健的具体措施不包括:() A.自我预防 B.严重疾病的自我治疗 C.自我观察 D.自我护理 E.定期体格检查 6、WHO 将人的年龄界限的新划分认为年轻老人的年龄为:() A. 44岁以下 B. 45~59 岁 C. 60~74 岁 D. 75~89 岁 E. 90 岁以上 7、自我保健的核心内容是:() A.自我预防 B.自我治疗 C.自我观察 D.自我护理 E.定期检查8、基因突变理论认为老化的原因是:() A.基因程序预先设定了动物的生命周期 B.体细胞突变造成老年人体内细胞特性改变C.体内细胞的基因有固定的生命周期 D.以细胞分化的次数来决定个体的寿命E.细胞分裂达到一定次数即停止分化,细胞开始衰老 9、下列哪项说明了维护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发展原则的含义:() A.主动调整个人以适应环境 B.主动改变环境以避免不良刺激 C.将老人看作一个整体的人D.从自然、社会、文化等多个角度解决问题 E.以发展的眼光来解决老年人的心理问题10、老年人的健康教育内容不包括:() A.日常生活卫生常识 B. 心理卫生常识 C. 家庭关系协调 D. 疾病防治知识 E.体育锻炼及其安全常识 11、WHO确定老龄化国家的标准是:() A.发达国家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7% B.发达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7% C.发达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10% D.发展中国家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7% E.发展中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