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监护制度探讨论文

老年人监护制度探讨论文
老年人监护制度探讨论文

甘肃政法学院

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善探讨

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成绩:

完成时间:2015年 11月

目录

[摘要] (3)

[Abstract] (3)

一、老年人监护的概念 (3)

二、我国老年人现状 (4)

三、我国老年人监护所面临的问题及其根源分析 (4)

四、发达国家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对我国有益的方面 (5)

五、对老年人监护问题的建议和完善 (6)

(一)应受监护的老年人之范围 (6)

(二)指定监护人的确定 (7)

(三)明确监护职责 (7)

(四)建立监护登记制度及监护监督制度 (8)

参考文献 (8)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善探讨

[摘要]:人口正以惊人的速度走向老龄化,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不单是某个国家的社会问题。有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60岁以上的老龄人数2001年已达6亿,并将于2025年增至12亿,并且主要居住在今天的一些发展中国家,80

岁和80岁以上的高龄人数也在大幅度的上升,预计于2025年期间将达到1. 37亿人,这是世界上增长速度最快的人口群体。预计在1950年一2025年间,60岁及其以上群体将增长6倍。由此可见,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然而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世界范围内的老龄化问题也不例外。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老龄化;监护制度

[Abstract]:The population is growing at an alarming rate, and it is not only a country's social problem. It is the world's number 60, 600000000 years old and 1200000000, and 80 more than 80 years of age, and 137000000 times more than 6 years old and over 60 years old and over 2025 years. See, the aging of population is a problem that must be faced and solved all over the world. However, the generation of any social problems has its own specific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the problem of aging in the world is no exception

[Key words]:Guardianship of old people; aging; guardianship system

一、老年人监护的概念

监护制度的概念是对监护制度的一种总体性的认识。监护制度是历史的,发展的,因而监护的概念也是发展变化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有一下几个特征:一是监护对象特殊。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是特殊的成年人,也就是达到成年岁数但由于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病,以下简称老年痴呆病)、精神疾病等其他缘由而不能全部或部分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心理和其他功能将逐步下降,不能判断或不能完全判断自己行为的状况时有发生,还容易做出使自己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损的决定或行为。二是监护内容广泛。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包括老年人的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维护。人身监护主要涉及对老年人身体、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进行监护。财产监护主要涉及对老年人的不动产、动产及遗产等财产进行监护。其他合法权益监护是指对老年人委托的其他民事行为进行代理。随着国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老年人监护内容的重点逐渐从财产管理发展到更加重视对被监护老年人生活的照料,更加重视对被监护老年人人身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例如,德国在成年照管制度中规定,“成年照管人的职责包括负责对被照管人的疾病、残障等方面进行救治”‘。可见,老年人监护制度逐渐偏向对人身权益监护的重视。三是监护方式特殊。和未成年人监护、成年精神病人监护相比,老年人监护在监护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监护制度的实质是补充行为能力欠缺,因此在监护方式上,老年人监护方式具有特殊性,不仅可以使用法定监护方式,也可以使用意定监护方式。为了充分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意定监护甚至可以成为老年监护的主要方式。

二、我国老年人现状

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人口正以惊人的速度走向老龄化,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不单是某个国家的社会问题。有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60岁以上的老龄人数2001年已达6亿,并

将于2025年增至12亿,并且主要居住在今天的一些发展中国家,80岁和80岁以上的高龄人数也在大幅度的上升,预计于2025年期间将达到1. 37亿人,这是世界上增长速度最快的人口群体。预计在1950年一2025年间,60岁及其以上群体将增长6倍。由此可见,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然而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世界范围内的老龄化问题也不例外。二战以后,人类社会进入相对稳定的和平发展时期,在此之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的突飞猛进,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丰富,精神生活得到相对满足,社会医疗卫生水平、保障事业都取得不断地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普遍明显提高,全球人均寿命延长到原来的近两倍,即老年人数量在上世纪猛增。

在西方发达国家,人们基于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更出于对个人生活、自由的享受和追求,社会生育率普遍降低,甚至出现严重的人口负增长现象,这一切综合起来,就使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凸显。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也使我国人口有老龄化趋势,并且口益严重。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发生在国家经济及其他社会体制改革完善的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相比还远不富裕,即我们俗称的“未富先老”,所以在我国老龄化问题的解决也更加复杂。

联合国相关组织是这样定义“老年型社会”的: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17%或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10%,少儿人口数量比例低于30%,老年人口与少儿人口在30%以上时即构成所谓的老年型社会或老龄化社会。按照此标准,我国在2000年时就已经基本上算是一个老龄化社会了,因为2000年底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至2000年我国总人口数量达到12. 9533亿,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 2亿,比例接近10%, 65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8811万,比例为6. 96%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比例上升了1. 39%0。)并且有权威机构报道,我国老年人口人在以平均每年3%的速度持续增长,并且到2050年时我国60周岁的老年人口将有可能增至4. 4亿,届时我国老年人口总数量将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量22. 3%左右。

三、我国老年人监护所面临的问题及其根源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监护人的顺序缺乏弹性,并不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法定监护人顺序不一定适合担任监护入的优先顺序,顺序在后的人完全有可能更适合担任监护人,也没有考虑被监护人的主观意思,显而易见不尊重被监护人,这是不妥当的。部分人选不适合担任现今高龄化社会的监护人,如本人属于老年人,第一顺位的配偶即使尚存在,在年龄上也属于高龄老人,对其体力与智力而言,并非是高龄者的理想监护人;第二、三顺位的父母、祖父母年事已高,更加无法胜任监护事务;对单位与居(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流于形式实际上没起多大作用。此外,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标准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为自己的将来确定监护人,即老年人被赋予了对自己监护人的选任权。但是缺乏操作性。应当明确选任的方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应当向何人表示,这行人或执行机构是何人或何组织,如何执行等等。

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指定监护权的有关单位有被监护人的单位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可以发现,缺乏相应的规则来规范指定行为。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就会成为老年监护的绊脚石,而指定监护也会变得形同虚设。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内容的确定,并未考虑老年人在意思表达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差异,而是规定了基本相同的监护内容,这就抹杀了部分老年人尚存的意思能力。现行的法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确实过分保护了第三人,对老年被监护人的权利就造成了一种限制和束缚而难以使其得到真正的保护,从而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处于被隔离的状态而找不到社会存在感。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虽然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此制度的引进可谓响应了时代的发

展变迁,丰富了我国老年监护的方式,但由于其刚出台,在具体实施时还应对意定监护中意定监护合同的当事人、内容、形式等具体细则进行详尽地规定,提高其适用性。

四、发达国家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对我国有益的方面

《德国民法典》第1896条第1款规定了照管设立的要件,第一,成年人因心理疾病,或身体上、精神上、心灵上的障碍而完全或部分不能地处理事务。第二,设立照管是有必要的。第三,设立照管不违背成年人的自由意志,若成年人因身体上的残疾不能处理事务的,只能根据该成年人的申请选任照管人,除非其无法做出意思表示。若成年人不同意设立照管的,只有当医生的鉴定书确认该成年人无法对某些事务形成和表达自己的意思时,才能不顾他反对,就这些事务设立照管1。

照管人可以由自然人、社团和机关担任。其中自然人是照管人的首要选择,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机关或社团才被任命为照管人(《德国民法典》1900条)。《德国民法典》第1897条第4款要求自然人照管人能够在法律上适当处理被照管人事务,并可以在必要范围内亲自照管。照管对于照管人来说,并不是强制的任务,只有被选任的人表示愿意承担照管时,才会被任命为照管人(《德国民法典》1898条第2款)。被照管人可以对照管人的人选的意见,只要不违背其利益,必须依从(《德国民法典》1897条第4款)。

1998年4月,日本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室发布《有关成年后见2下改正纲要试案》,1999年(平成11年)12月1日,日本议会通过修订后的《新成年监护法》,同年12月8日公布了以新成年监护制度为内容的四部法案,即《民法一部改正(修改)法》、《关于任意后见契约之法律》、《关于后见登记等之法律》和《随着民法一部修改及有关法律之实施,对关联性法律之整备等之法律》。修改之前,日本的监护制度只有法定监护制度,修改后的监护制度包括任意监护制度和法定监护制度,在法定监护中新设了辅助,用于轻度的痴呆、智力或精神障碍者。

修改前的法定监护制度适用的对象为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家庭裁判所作出的“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宣告需要在日本政府的公报上公示,同时记载于本人的户籍上。在宣告之后,法院根据本人精神障碍的程度,为其选任相应的监护人、保佐人。由监护人或保佐人代禁治产人管理财产,而准禁治产人因判断能力不充分,保佐人的同意权是其重要财产行为生效的条件。

修改后的法定监护制度,首先废除了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根据本人的实际精神状态的程度,从重到轻分设监护、保佐、辅助三种监护方式。其中监护和保佐分别是是原禁治产制度、原准禁治产制度的修改,辅助则为新增,适用于行为能力不足,但又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人。而“浪费人”不再是认定需要保护的理由。其次,废除了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再次,废除在户籍上登记被监护事项的制度。最后,取消了连带限制被监护人选举权的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与原禁治产制度无太大差别,针对“因精神上的障碍欠缺辨别事理的能力,且处于常态”的人(《日本民法》第7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享有管理权、代理权、撤销权。但监护人不能撤销被监护人口常生活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日用品(《日本民法》第9条)。

辅助为新设的制度,针对轻度的痴呆、智力或精神障碍者,他们的判断能力虽然未达精神耗弱的严重程度,但依然需要保护。辅助可由本人、配偶、四亲等以内的亲属、保佐人、监护人或检察官向家庭裁判所提出申请,非本人提出申请的,需得到本人的同意,家庭裁判所以审判准予辅助,并确定辅助开始时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家庭裁判所授予辅助人代理权、同意权以及撤销权。准予辅助的审判与赋予代理权、同意权、撤销权的审判需要一并进

1 .[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土葆漪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61页。

2.日本将监护称为后见。

行3。赋予同意权的对象只包括《日本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但需要被辅助人的申请或是同意。

五、对老年人监护问题的建议和完善

(一)应受监护的老年人之范围

老年人监护发生的条件是“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确定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既不能像未成年人那样纯粹以年龄作为标准,也不能像精神病人那样须以精神病法医鉴定作为标准。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为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识其意思表示的效果4;‘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为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识其意思表示的效果的能力显有不足。是否达成此标准,应当由监护人或者老年人的近亲属诉请,因涉及专业医学之判断,为求慎重,应参酌医疗机构的报告,由法院判定。我们可以借鉴这个经验。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进行鉴定,或者由申请人提供鉴定意见,据此认定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然而,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丧失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痴呆症者才能被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开一个口子,即除上述精神病人和痴呆症人以外其他丧失意思能力的人也应当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确定一个自然人是否丧失意思能力,尽可能经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机构诊断某人为精神病人或痴呆症人的,该人应被确定为丧失意思能力。人民法院在宣告某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也应当尽可能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根据现行法律,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全部或部分失去交易的自由,其私法自治的空间遭到了剥夺或限制。从精神病医学的角度看,完全丧失自我判断能力人的人非常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应极其慎重,可以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确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尽可能地尊重老年人的意志。

(二)指定监护人的确定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11条规定:法院为监护之宣告时,应依职权就配偶、四亲等内亲属、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实之其他亲属、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适当之人选定之一或数人为监护人,并同时指定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第1111-1条规定:法官选定监护人时,应依受监护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优先考量受监护宣告之人之意见,审酌一切情状,并注意下列事项:(1)受监护宣告之人之身心状态与生活及财产状况;(2)受监护宣告之人与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情感状况;(3)监护人之职业、经历、意见及其与受监护宣告之人之利害关系;(4)法人为监护人时,其事业之种类与内容,法人及其代表人与受监护宣告之人之利害关系。第1111-2条规定:照护受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机构及其代表人、负责人、或与该法人或机构有雇佣、委任、或其他类似关系之人,不得为该受监护宣告之人之监护人。

我认为,以上条文具有借鉴意义。首先,赋予法院在选任监护人时较大的裁量权,有利3.《日本民法》第16条第3, 4款、第120条第1款规定,如果被辅助人未经辅助人同意,

而实施了家庭裁判所赋子辅助人同意权或代理权的权限内的法律行为,被辅助人或者辅助人可行使撤销权,但如果被辅助人的单独行为小危及自己的利益,而辅助人小同意该行为时,被辅助人可以向家庭裁判所申请山自己代林车甫助人为同意。

4. 施启扬:《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修订第8版,第94页。

于实现个案公正。其次,对监护人的范围进行了灵活规定,并规定了复数监护人和法人监护人。我认为,我国可以在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借鉴上述做法,将监护人的范围规定为“配偶、近亲属、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实的其他亲属、住所地村委会和居委会、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在判断”受监护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的标准,可以参考台湾地区”民法“第1111-1条和第1111-2条之规定。

(三)明确监护职责

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的权利与职责只有一种,即《民通解释》第10条所规定的内容:“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这种监护,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痴呆症人的监护。我主张,应增加对精神病人、痴呆症人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制度。因为,老年人丧失意思能力的情形有的基于精神病或老年痴呆症,有的不是基于精神病或痴呆症。对于前者,我国的监护制度给予了法律保障;对于后者,我认为也应确定监护人进行监护。对于精神病人、痴呆症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应包括人身和财产的全面监护;对于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只限于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而不及于对被监护人人身。这样的监护制度类似西方国家对禁治产人的保佐制度。部分老年人能够生活自理,能够正确处置涉及人身关系的行为和与通常生活相关的财产行为,就是不能处理重大财产行为。当他处置重大财产时需要有人辅佐,其重大财产的管理也需要有人保佐。医学上讲老年痴呆症分为重度、中度、轻度5。对于轻度老年痴呆症患者也应进行保佐式的监护,而不是人身和财产的全面监护。这样既尊重了这部分老年人的意志,又保护了这部分老年人的财产利益。

必须说明的是,无论是精神病人、痴呆症人,还是其他欠缺意思能力的人,只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进行纯利益行为。纯获利益的行为,即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而不是纯获经济上利益的行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是指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对价义务的行为。具体地说,该民事法律行为只给行为人之一方带来民事权利不带来对价义务。例如,接受赠与。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应该规定意定监护人的报酬权。有支付能力的被监护人应该向监护人支付数额适当的报酬。对于原本就是法定监护人的意定监护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作为拒绝或辞去意定监护人的地位:(1)已经年满60周岁;(2)已经承担一个或多个监护职责;(3)长期生活或工作在与被监护人相距较远的地方;(4)患有严重疾病或存在影响履行监护职责之残疾;(5)其他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作为法定监护人无权拒绝承担监护责任。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建立监护登记制度及监护监督制度

监护登记,指根据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有关机关将监护人、被监护人、监护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一种制度。监护登记的积极意义在于让第三人明确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是谁。当一个被监护人有若干个有监护资格的人,而这些人中只有一人或数人才是监护人时需要对其进行登记,以示监护人是何人。此外,委托监护时也需要通过登记明确监护受托人为何人,受托的范围何许。同理,意定监护情形下更需要通过登记方式使他人明了监护人和监护事项。我建议,可以考虑在民政部门设立登记机构,并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的登记事宜进行统一规定;监护登记的记录对外进行公示;有利害关系者可以对记录进行查询。虽大陆法系传统立法几乎均采用司法宣告的公示方法,现各国民事立法呈现转改登记公示趋势。如口本对成年监护制度中的户籍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登记制度为:经过家庭法院的监护裁判,法院书记官将裁判通知法务局(司法局),再由法务

5.刘占文、林殷编:《中医外科学》,中医药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264页。

局将裁判结果在监护登记文档中进行登记6。德国法规定的公示方式为:发行照管人身份证明书,明确记载照管人的权限,并同时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登记7。登记制度与宣告制度相比,更有利于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许多家庭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家里有精神病人或残障老人。当与被监护人进行交易时,相对人可以查阅登记记录,确保了被监护人的隐私不会公之于众的同时也维护了交易安全。

为了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利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使得意定监护制度能够有效落实,我国有必要完善监护监督制度来配套意定监护制度。我认为,我国可以建立二位一体的监督机制:第一,老年人在确定意定监护人时就约定一个自然人或机构作为监督人。让被监护老年人选任自己可信之人或专门机构来实施监护监督。如果老年人并未意识到应当选任一个监督人来监督意定监护人以后的行为,那么在进行意定监护合同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告知老年人选任监护监督人之事。第二,由国家机关作为监督主管机关进行监督。在监护监督人设立的基础上,应辅之必要公权力的保障监督,设立相应的监护权力机关,如日本的家庭法院,德国的监护法院。我国可以让相关机关承担此职能,赋予相关机关对监护人的监督权。

我关注老年人法律保护问题并以老年人监护制度为题进行论文写作,是出于对现实的忧虑。也许不需要列举数据,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就已经能真实地感受到我国社会的老龄化状况。在公交车上,在公园里,日趋增加的老年人的身影随处可见。我在想:我们社会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如何才能够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关心,并受到来自法律的护佑。目前有一个较为明显的事实是,我们重幼轻老,我们整个社会给予老年人的关心远远不及给予未成年人的。但同时,也存在着另外一个无情的事实,那就是我们每个人的肉身都注定要去分别经历幼、壮、老这三个阶段,在岁月中慢慢变老。换句话说,幼、壮、老三个阶段共同组成了个体生命的完整历程。但是,个体生命在“老”和“幼”这两个阶段都处于弱势状态,我们往往关注“幼”之弱势,却常常忽略了“老”之弱势。而事实上,关注老年人就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生命的人生去向。所以,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写作,引起更多对于老年人的关心与关注。

参考文献

[1]方勇男:《口本成年监护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J],载《学术交流》

2010年第5期。

[2]康娜:《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探究》[J],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3]李霞:《台湾地区新修正的成年监护制度及其评析》[M],载《法学论

坛》2010年第5期。

[4]李霞:《中口成年监护制度比较研究》[N],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

第8期。

[5]刘金霞:《德国、口本成年监护改革的借鉴意义》[S],载《中国青年政

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6]何宏莲、王威武:《老龄化社会背景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

善》[J],载《学术交流》2007年第5期。

6.【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总则》,解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7.李霞:《禁治产制度的废比及我国相关制度的检省》,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本科生学年论文(设计)成绩表

姓名专业班级

论文题目指定任选

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评分___________ 指导教师签字:_________

年月日

主管院长签字________(盖公章)

年月日

老年护理学论文

老年护理学论文1 【摘要】探讨老年人常患的几种疾病及如何护理 【关键词】老年人、高血压、老年痴呆症、糖尿病、护理 【前言(引言)部分】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世界各国人口年龄发展趋向2个特点:平均寿命的延长和老龄人口的增多。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各器官的生理功能也开始缓慢地衰退,进入老年以后,各器官生理功能衰退速度大大增快,因此,人到老年之后也就更容易发生各种疾病。而其中尤以高血压、老年痴呆症、冠心病、糖尿病为最,所以阐述之。 【中心内容部分】 1. 高血压 高血压是老年人最常见的心血管病,血压控制欠佳可并发充血性心力衰竭、脏器卒中、冠心病、肾功能衰竭、主动脉病等疾病【1】,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健康以及生活质量,故应充分了解老年高血压的特点并给予积极治疗和护理。老年高血压是指年龄大于60岁的老年人,在未使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血压持续或非同日三次以上收缩压大于等于140mmHg和(或)舒张压大于等于90mmHg【2】。而老年高血压病是指除了血压升高,还伴有心脑肾的损伤,且排除假性或继发性高血压的全身疾病【3】。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患病率也增加,60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率为40.4%,65岁以上老年人患病率为49%~57%,而80岁以上的老年患病率达65.5%【4】。 膳食指导适当控制体重,控制热量的摄入,避免暴饮暴食,坚 持低盐饮食,食盐的摄入量每日≤5g,注意食品搭配,多食瓜果蔬菜,少食高胆固醇类食物。同时应戒烟限酒。适当运动【5】经常锻炼,可以明显减缓人体正常生理功能退化,有益于生命健康的保持。夏季气温虽高,亦不宜过于贪凉,过久呆在空调房内,不仅对高血压无益,反而易得"空调病"。正确的保养,仍应择时坚持不懈的活动和锻炼,才能增强体质,提高耐热的应激能力。值得指出,本病患者宜选择节律缓慢, 运动量小的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体力不宜过耗。如传统的太极拳、慢速跑或医疗体操以及适宜高龄患者的散步等,要因人而异。在没有心血管紧迫的情况下,运动心率掌握在100次/分钟--120次/分钟,以华佗古医家主张的"恰而汗出"为度,此时能使末梢血管阻力降低,心脏每分输出量适度减少,有利于血压下降,巩固疗效。用药指导用药应从小剂量开始,经一段时间治疗后,根据血压的水平,适当增减剂量,达到治疗效果后调整至维持量巩固治疗。对血压较高的患者,不可降压过猛,应逐步降低,防止因血压骤降,引起重要脏器供血不足产生的不良反应。早期轻度高血压病患者,血压18.5~21kPa/12~14kPa,器官无器质性改变,可使用一些镇静药,以解除情绪紧张和烦躁,提高睡眠质量,使血压降低。肥胖者控制体重亦能降低血压。降压药一般选用作用温合、副作用小的药物。中重度高血压病患者,提倡合理联合用药,根据血压变化适时用药,如早晨醒后,血压较高时,应服用常备降压药,卧床休息30min再起床;如虽经常规服药,出现头痛等症状,血压较高时,应及时增服降压药;当劳累、情绪激动等因素导致胸闷、心前区不适时,应及时舌下含服消心痛等药物。 2.老年痴呆症 老年期痴呆的患病率与年龄的增长成正比,部分患者有家族遗传史,文化程度较低者发病率较高。较常见的有阿尔茨海默病和血管性痴呆,其他如外伤、中枢感染、中毒、肿瘤等也可引起痴呆是一组慢性、进行性、全面的精神功能紊乱,以缓慢出现的智能减退为主要表现的疾病。早期表现有感情淡漠、生活懒散、沉默寡言、做事丢三落四。随着病情的发展出

浅谈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之构建 [摘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不断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而我国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突破我国传统的监护理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 根据联合国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我国已于2000年迈进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而且我国的人口居世界之首,我国的老龄人口亦居世界之首。在社会老龄化的大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而如何通过民事监护制度来切实维护老年人的生存、养老等相关权益问题也成为法学界研究的新课题。 一、老年人监护的含义与我国老年人监护的状况 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监护起源于罗马法,现代社会的监护是指对由于精神、身体和智力状况以及年龄原因在法律上需要特别照顾的人给予帮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上所规定的监护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可见,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对于老年人这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行为能力欠缺的老年人,维持老年人生活的正常化。 二、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就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而言,成年被监护仅限于精神病人,对于轻度痴呆、智力障碍或者精神障碍以及身体障碍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缺乏保护,主要表现在: (一)监护方式单一,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仅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缺乏委托监护,也就是说缺乏对被监护人个人意志的尊重,不能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监护人的选任规定不合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监护人要么是法律规定,要么是法院指定,没有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 (三)受监护的对象过于狭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监护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对于成年人,仅包括精神病患者,而在老龄社会,大量的老年人需要被监护,例如识别能力、判断能力大大降低的老年人、身心障碍老年人、吸毒成瘾老年人等。 (四)缺乏监护监督机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监护人。这是我国关于监护监督的有关规定。而在实践中,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往往不和老年人生活在一起,及时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不一定清楚,这样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是满足老年人的需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如下:(一)引入任意监护制度,任意监护制度是指当老年人在身心健全时,预先选任自己所信赖的人作为自己意思能力丧失或衰退时的监护人。任意监护制度充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35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操作监护人必须经考核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授权; 2、操作监护人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一人担当; 3、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4、监护人一般不参加操作,特殊情况下,只有在核对无误后监护人才能协助操作; 5、监护人在监护时间内不得兼作其它工作; 6、监护人在监护中不得离开监护地点,如必须离开现场需请示更换监护人并在离开前将操作进行状况交待清楚; 7、监护人需认真监护操作的正确性并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如在监护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必要时可暂停工作,立即向上级汇报,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 8、操作人进行操作时,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复诵后执行; 9、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此反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

24小时养老护理工作制度

24小时养老护理工作制度 目的:按照时间安排落实老年人照护服务。 执行人员:护理部人员 1、白班工作流程 1 6:00‐6:30 开始协助老年人起床、饮水、整理床铺、晨间护理; 2 7:40 进行交接班,由主班护理人员就夜间老年人情况进行口头交班,特殊情况进行床头交班,并记录于交班本之上; 3 8:00 开始协助老年人用早餐,协助服药、洗漱、整理床铺、更换床上用品,协助如厕等; 4 9:00 开始带楼层老年人活动; 5 10:00 安排吃茶点、饮水; 6 12:00 开始协助老年人用午餐,协助服药、洗漱、如厕; 7 13:00 左右开始协助午休; 8 14:30 开始协助老年人起床、如厕、整理床铺,测量生命体征; 9 15:00 安排吃茶点,饮水; 10 17:00 开始协助老年人吃晚餐,协助服药、洗漱、如厕,安排茶点; 11 19:30 开始陆续安排老年人休息。

白班工作除上述流程外,还包括摆放药品、给老年人洗澡、协助部分老年人进行康复锻炼、定时翻身、测量血糖、安排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等。 2、夜班工作流程 1 夜班两人,于19:30 之前到达所在楼层,然后开始交班。先由主班护理人员在护理站就白天老年人情况进行口头交班,主要包括有无新入、离院、住院、请假老年人、特殊病情变化老年人、药物改变的老年人等情况; 2 白班护理人员和和夜班两名护理人员巡视老年人,进行床头交接。夜班人员应保证观察到每个老年人精神状态,观察有无病情变化,并与白班人员进行交流;3 一名夜班人员摆口服药,认真核对口服药本,注意剂量、有无加药、减药等情况。摆完药后由另一名护理人员核对; 4 21:00 由两名护理人员帮助老年人就寝,包括口服睡前药物,泡脚等; 5 22:00 开始,每隔两小时巡视老年人一次,应确保巡视到每一位老年人,并协助老人翻身、换尿垫。观察有无特殊病情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若有老年人按呼叫器,及时赶到处理; 6 早晨6::00 开始协助老年人起床,包括穿衣、洗漱、处理大小便、撤下已污染的床上用品并换干净被褥; 7 统一将老年人推至护理人员站,口服餐前药,喂水。特殊老年人测生命体征;8 书写护理交班记录、大便记录、口服药记录并签字,准备进行交班; 9 两人值班时,必须保证一名护理人员处于值班状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巡视,做好各项记录;

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

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 一、总则 1、为了确保操作准确可靠,防止误操作,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误操作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和停电、停汽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运行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制度,安全准确地执行各项操作任务。 二、要求 1、所有操作必须在得到值长的书面和口头命令后,方可进行操作,其他人员无权直接下操作命令;严禁无票操作; 2、在处理事故和解救人身脱离危险时,可不填写操作票或操作命令票,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尽可能在监护下操作。事后应立即向值长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3、除紧急情况和事故外,所有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时进行。一般情况下,交班前30分钟内、接班后15分钟内不进行操作; 4、操作发令人应对所发命令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操作人和监护人应对完成操作的正确性负责。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违反规程的错误命令,可申述理由,并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 5、填写操作票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应端正。操作票中下列三项不得涂改:⑴、设备名称、编号和状态;⑵、有关参数;⑶、操作“动词”。其它如有个别错漏字允许进行修改,但应做到被改的字和改后的字,均要保持清楚,不得将要改的字全部涂掉或擦去。

6、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填写的操作程序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公司颁布的《电气运行规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每张操作票(或命令票)只能填写一个任务,每一条操作项目,只能写一个操作步骤。填写停电操作票时,应认真查对系统图、有关停电申请单、工作票和检修交待记事,必要时,应到现场核对设备,彻底弄清任务意图。填写送电操作票时应核对停电操作票、有关停电申请单、设备异动报告、检修交待、工作票、工作票登记本、接地线登记本、及值班记事等,并去就地检查设备状态。 7、操作票要由监护人、集控班长或值长逐级分别进行审核并亲自签名。在审核中如发现错误,应盖“作废”章,并重新填票; 8、对重要复杂的操作,值长、集控班长可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考问或事故预想; 9、写好的操作票因故不能执行的,应盖“不执行”章; 10、凡需移交下一值操作的操作票,填票人、审票人应在操作票上分别签名。并应重新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三、操作票需要填写的内容:应拉合的开关和闸刀、检查开关及闸刀的位置、送电前,对送电范围内是否遗留有接地线、负荷分配、验电及装、拆接地线的明确地点及接地线编号、投入或取下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阀门的开关位置、检查项目、转动机械的启停操作、热力系统的投入和退出。 四、执行操作任务必须使用操作票,但遇以下情况可以不填写操作票,但必须将操作项目记入运行值班记录本内:

老年人养老服务论文#精选、

老年人养老服务论文 一、社会养老服务面临“三大转变” (一)服务方式上从家庭养老、福利服务向福利经营和市场经营相结合的转变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是多子女共同生活居住,子女照料是最主要方式,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转型,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四二一”代系结构渐趋普遍化。根据相关部门统计和预测,目前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数量约1.5亿,约占全国家庭总数37%,今后还将继续增加。老年人家庭呈现空巢化和独居化趋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失去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和人力基础支撑,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很多家庭难以为继[4]。2010年全国65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口4150万人,约占老年人口的25%,到2015年,将超过5100万人[3]。近10年来,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增加了近一倍,目前超过2000万,据测算,到2020年、2050年将分别超过3000万和9000万,占老年人口的12.37%和21.78%,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和人均寿命延长,重度老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6]。2010年浙江省城乡老年人口生活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城镇实际空巢率为74.96%,农村实际空巢率为59.56%,和2006年相比,分别上升0.97个百分点和4.07个百分点;城镇和农村独居老人户和只有一对老年夫妇的一代纯老家庭户分别占老年人家庭户的67.37%和55.81%。[7]为减轻子女压力,有稳定收入的老年人倾向于用社会化方式,享受专业、优质的养老服务,改善老年人自身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开始从封闭的供养救济型向开放的自费寄养型转变。尤其对医疗护理与康复服务、日常维护、日间托养、心理咨询等项目有强烈需求,如浙江省即将迎来独生子女父母需要社会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的最迫切时期。 (二)服务运作上从政府管办为主向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转变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迅速推进,我国劳动年龄人口供给逐渐减少。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是近4个劳动力养1个老年人[8]。大多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1050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目的:加强变电所倒闸操作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二、职责:当班值长是倒闸操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下达正确的倒闸操作命令负责;值班员负责正确倒闸操作;在现场的所长或段长、工程技术人员、运行主任对倒闸操作的正确过程负责监督。 三、管理要求: 1. 在现场的变电所长或段长、工程技术人员、运行主任是变电所倒闸操作的第二监护人。 2. 第二监护人到所后必须审核操作任务和操作

票填写的正确性。 3. 第二监护人在场时必须参加模拟演习,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4. 值班长在复诵操作命令时,第二监护人必须在场监护。 5. 执行正式操作时,第二监护人要全程监护把关,如发现下达命令或操作错误要及时制止。 6. 在变电所施工现场做安全措施时,第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可靠,然后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7. 第二监护人要参加工作验收、终结、恢复原方式的全过程监护。 考核办法 1、第二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扣20元。 2、对不按标准化操作的人员扣责任人20元。

老年人监护制度探讨论文

甘肃政法学院 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善探讨 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成绩: 完成时间:2015年 11月

目录 [摘要] (3) [Abstract] (3) 一、老年人监护的概念 (3) 二、我国老年人现状 (4) 三、我国老年人监护所面临的问题及其根源分析 (4) 四、发达国家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对我国有益的方面 (5) 五、对老年人监护问题的建议和完善 (6) (一)应受监护的老年人之范围 (6) (二)指定监护人的确定 (7) (三)明确监护职责 (7) (四)建立监护登记制度及监护监督制度 (8) 参考文献 (8)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善探讨

[摘要]:人口正以惊人的速度走向老龄化,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不单是某个国家的社会问题。有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60岁以上的老龄人数2001年已达6亿,并将于2025年增至12亿,并且主要居住在今天的一些发展中国家,80 岁和80岁以上的高龄人数也在大幅度的上升,预计于2025年期间将达到1. 37亿人,这是世界上增长速度最快的人口群体。预计在1950年一2025年间,60岁及其以上群体将增长6倍。由此可见,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然而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世界范围内的老龄化问题也不例外。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老龄化;监护制度 [Abstract]:The population is growing at an alarming rate, and it is not only a country's social problem. It is the world's number 60, 600000000 years old and 1200000000, and 80 more than 80 years of age, and 137000000 times more than 6 years old and over 60 years old and over 2025 years. See, the aging of population is a problem that must be faced and solved all over the world. However, the generation of any social problems has its own specific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the problem of aging in the world is no exception [Key words]:Guardianship of old people; aging; guardianship system 一、老年人监护的概念 监护制度的概念是对监护制度的一种总体性的认识。监护制度是历史的,发展的,因而监护的概念也是发展变化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有一下几个特征:一是监护对象特殊。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是特殊的成年人,也就是达到成年岁数但由于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病,以下简称老年痴呆病)、精神疾病等其他缘由而不能全部或部分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心理和其他功能将逐步下降,不能判断或不能完全判断自己行为的状况时有发生,还容易做出使自己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损的决定或行为。二是监护内容广泛。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包括老年人的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维护。人身监护主要涉及对老年人身体、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进行监护。财产监护主要涉及对老年人的不动产、动产及遗产等财产进行监护。其他合法权益监护是指对老年人委托的其他民事行为进行代理。随着国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老年人监护内容的重点逐渐从财产管理发展到更加重视对被监护老年人生活的照料,更加重视对被监护老年人人身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例如,德国在成年照管制度中规定,“成年照管人的职责包括负责对被照管人的疾病、残障等方面进行救治”‘。可见,老年人监护制度逐渐偏向对人身权益监护的重视。三是监护方式特殊。和未成年人监护、成年精神病人监护相比,老年人监护在监护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监护制度的实质是补充行为能力欠缺,因此在监护方式上,老年人监护方式具有特殊性,不仅可以使用法定监护方式,也可以使用意定监护方式。为了充分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意定监护甚至可以成为老年监护的主要方式。 二、我国老年人现状 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人口正以惊人的速度走向老龄化,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不单是某个国家的社会问题。有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60岁以上的老龄人数2001年已达6亿,并

工作监护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89 工作监护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作监护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其监护的内容是: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安全距离;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在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行指定监护人,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外交、配电所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烧伤。 三、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以下条件下监护人可以参加班组的工作:1)全部停电时;2)在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

老年护理

一、选择题:(50分) 1、根据我国特定的国情和传统文化,我国主要的养老的模式应以:() A.居家养老 B.老年公寓养老 C.养老院养老 D.日间护理院养老 E.托老所养老2、下列哪一量表主要通过对14项日常生活状态来评定被试者的日常生活能力:() A.日常生活能力量表 B.日常生活功能指数 C.PULSES量表 D.高级日常生活活动 E.Pfeffer功能活动调查表 3、老年保健最初起源于:() A.美国 B.德国 C.英国 D.日本 E.加拿大 4、下列属于高级日常生活能力的是:() A.整理家务 B.处理钱财 C.吃饭穿衣 D.参加社交 E.旅游 5、老年人自我保健的具体措施不包括:() A.自我预防 B.严重疾病的自我治疗 C.自我观察 D.自我护理 E.定期体格检查 6、WHO 将人的年龄界限的新划分认为年轻老人的年龄为:() A. 44岁以下 B. 45~59 岁 C. 60~74 岁 D. 75~89 岁 E. 90 岁以上 7、自我保健的核心内容是:() A.自我预防 B.自我治疗 C.自我观察 D.自我护理 E.定期检查8、基因突变理论认为老化的原因是:() A.基因程序预先设定了动物的生命周期 B.体细胞突变造成老年人体内细胞特性改变C.体内细胞的基因有固定的生命周期 D.以细胞分化的次数来决定个体的寿命E.细胞分裂达到一定次数即停止分化,细胞开始衰老 9、下列哪项说明了维护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发展原则的含义:() A.主动调整个人以适应环境 B.主动改变环境以避免不良刺激 C.将老人看作一个整体的人D.从自然、社会、文化等多个角度解决问题 E.以发展的眼光来解决老年人的心理问题10、老年人的健康教育内容不包括:() A.日常生活卫生常识 B. 心理卫生常识 C. 家庭关系协调 D. 疾病防治知识 E.体育锻炼及其安全常识 11、WHO确定老龄化国家的标准是:() A.发达国家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7% B.发达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7% C.发达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10% D.发展中国家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7% E.发展中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10%

老年人抑郁症家庭护理干预论文(共2篇)

老年人抑郁症家庭护理干预论文(共2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第1篇:关于老年人抑郁症的护理体会阐述 脑血管意外是神经内科临床上常见的疾病,其发病率与病死率一直都居高不下,与癌症、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同被喻为人类四大杀手之一,而老年人是脑血管意外好发人群,由于患者对本病的认识不足,一旦发病,易造成不同程度的抑郁,表现为懒言、淡漠、多愁善感甚至产生轻生念头。我院神经内科于2004年6-12月共收治了36例脑血管意外继发抑郁症的病人,通过心理辅导并配合适当的抗抑郁药物治疗后,抑郁症状基本得到控制,病人都能积极面对疾病且配合治疗,出院时抑郁症状均得到改善。现将护理体会介绍如下。 1临床资料 一般资料本组共36例,脑出血10例,脑梗死26例,年龄60*80岁,住院时间在25d以上甚至50d。均有自知力,对自身的情绪能够表达,与人的情感沟通正常。临床表现:情绪低落、寡言少语、懒于活动,躯体症状主诉增多,如胃口不好、易疲劳等;自责内

疚、悲观,认为自己成了废物不配吃饭;对治愈缺乏信心,觉得自己是家人的负累,造成对疾病缺乏斗志;拒绝治疗,有自杀、自伤念头及毁物倾向。 药物治疗概况脑血管意外继发的抑郁症,应以治疗脑血管意外为主,同时控制抑郁症,控制抑郁症目前多使用高选择性五羟色胺再摄取抑郁剂(SSRI),其毒副作用小、服药简便、安全性大,病人易接受,常用的药物有:氟西汀(百忧解)、帕罗西汀(赛乐特)、舍曲林(郁乐复)等。 2护理 心理护理当脑血管意外造成躯体功能发生障碍时,患者往往不能接受这一现实,易造成情绪低落、郁郁寡欢、不愿活动、拒绝治疗和进食等一系列情绪变化。因此要做好行之有效的心理护理,除了医护人员认真负责的检查治疗和亲切和蔼的服务态度外,还应针对每个病人的特殊性,采取支持性的心理治疗。 (1)当患者情绪低落时,护士要耐心倾听患者讲述内心的痛苦,不断用劝慰的方法改变患者的情绪状态,帮病人找出心结,给予开导,帮助患者分析及了解自己的心理状态,使其认识到积极乐观无论对原发病还是继发病都有好处,正确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2)让病人有安全感,增强战胜疾病的自信心,并且帮助

意定监护制度的概述和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价值

一、我国现行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一)意定监护的概念与特点 1.意定监护的概念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判断能力时行使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并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践行照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主要分为意定监护合同和公权力监督两部分,意定监护合同也称委托监护合同,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在委托人因年老、精神或智力障碍及其他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事由发生时,将自己的人身、财产,医疗等事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权限进行管理的委托合同。另外,公权力监督是指为防止受托人在对委托人人身、财产管理过程中滥用权限损害受托人利益,由法院选任监督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如此,通过委托监护合同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委托人的自我决定权,并通过公权力监督确保能够援助和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也为公证程序介入意定监护提供了可行性途径。 2.意定监护的特点 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委托监护制度不同,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意定监护制度不管是在监护人的选任过程中,还是在监护事项的委托过程中,都是由被监护人自己确定的。这个特点使意定监护的立法宗旨即意定监护制度是为应对当今中国所面临的老龄社会而创设的老年人保护制度同时其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二)意定监护的发展背景与立法现状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2亿的国家。据官方统计,2014年中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41万人,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0.1%,这说明中国已是一个典型的老龄化国家。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根据调查,我国65岁以上的人群中老年痴呆症的发病率为65%以上,并且每年正以1.3%的速度递增。据预测,本世纪中叶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超过4亿,届时每3人中就会有一个老年人。如何养老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性问题。随着我国老年人人口的激增,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无法解决老年人所面临的身理肌能的衰弱,财产的保障等问题。许多发达国家就对现行的机制进行修改,新型的权益保障方法涌现,意定监护便在此时应运而生。 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有不少老年人不同程度出现了意识和神志状态的异常,行为能力因此受到限制,无论从自身生活的需要还是从参与家庭或社会事务的需要而言,均有必要给予辅助。中国当今社会中,独居的老人比例也在逐渐增多,对于独居老人来说,传统的家族式生活方正慢慢被打破,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家庭成员因为工作等原因导致居住空间上相对分离、家庭成员内心距离面临疏远,传统观念中,成年子女与父母原本紧密的联系正在发生变化。因此,传统环境下失智老年人与独居老年人监护机制亟待得到更全面的完善与发展。 意定监护最先起源于1954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创设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此后,德国在此基础上创设了照管制度,日本创设了任意监护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人权观念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先后进行了大规模的监护立法改革,将那些能力逐渐减弱的老年人亦纳入监护范围,引入“尊重主体决定权”、“维持生活常化”等理念,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老年人残存的意思能力和自主意识。随着法制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域外法的影响下,开始建立起以意定监护制度为主要内容的

配电房操作监护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44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配电房操作监护制度标 准版本

配电房操作监护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工作监护制度是指检修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布置好工作后,对全班人员不断进行安全监护,以防止工作人员误走(登)到带电设备上发生触电事故,误受到危险的高空,发生摔伤事故,以及错误施工造成的事故。同时工作负责人因事离开现场必须指定临时监护人。在工作地点分散,有若干个工作小组同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指定工作小组监护人。监护人在工作中必须履行其职责,所有这种制度叫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为的是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

程中有人监护、指导,以便及时纠正一切不安全的动作和错误做法,特别是在靠近有电部位及工作转移时更为重要。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的情况,应有电气工作的实际经验,其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①、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 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如工作需要(如测量、试验等)且现场允许时,可准许有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在事前应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③、带电或部分停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监护

日本老年护理制度

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发表时间:09-03-12 11:16:29 来源:转载点击:499 其中自动扣除,其它人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大约80%的第1号被保险者的护理保险费是从年金中自动扣除的,只有20%的第1号被保险者由本人或家属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二类称为第2号被保险者,是指40岁至64岁的人,他们的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根据收入的不同水平缴纳不同数额的护理保险费。另外,根据老年人口比重不同,不同区域的被保险者缴纳保险费为基准额乘以0.5至1.5的系数,保险费额高低相差大约有3倍左右。以适应不同区域老人护理的负担差异。40岁至64岁的被保险者,只有被确诊患有闭塞性动脉硬化、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合并症、帕金森综合症、老年痴呆症等15种慢性疾病才能享受护理服务。 (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投入 老人在享受护理服务时,原则上必须缴纳护理费用的10%,在余下的 90%费用中,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一半,护理保险费用承担一半,其费用负担的结构如下。 以2003年为例,日本全年护理保险年度预算额为5.4兆日元,由被保险者承担50%,其中第1号被保险者2400万人承担保险费的18%;第2号被保险者4300万人承担保险费的32%。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财政承担12.5%。这种预算结构既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又体现了个人的义务。 (三)护理保险的申请与认定 日本护理保险服务的支付对象有严格的限定。首先由于衰老、上述15种慢性疾病等自然原因而引发的护理需要的第2号被保险者才有资格接受服务。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患者,原则上不能享受护理保险服务。但第1号被保险者不受此条件限制。其次接受护理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专家认定程序。其程序如下: 一是被保险者先向市町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护理申请。 二是市町村派出认定调查员对申请人进行访谈调查,作出首次认定。 三是市町村委托主治医生对被申请人进行体检,由其提出审查意见。

论文题目:老年人的心理护理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论文题目:老年人的心理护理 指导老师:## 姓名:#### 专业:护理 班级:10级护理(8)班 学号:11111111

标题:老年人的心理护理 【摘要】随着我国老年人急剧增加,老年患者也日益增多,所以在护理过程中我们要了解老年患者的心理情况、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他们的心理需求。不断改善护理工作,从而提高护理质量。 【关键词】老年;个性; 疾病;心理护理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e of old man in our country, elderly patients are increasing. So in nursing process we should understand of elderly patients with heart conditions, strengthen their communication and contact, and understand their psychological needs .Constantly improve the nursing work, so a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nursing. Key words: old, personality , disease , psychological nursing 当代护理工作模式是由“以疾病护理为中心”转向“以病人为中心”。随着我国人口逐渐的老龄化,老年患者日益增多,而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和情绪的变化,采取最佳的心理护理措施、调节他们的心理活动,才能更有效地促进老年患者早日康复。 1 心理特点 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社会角色已经改变。退休后,他们心情失落、与子女交流存在分歧、以及与社会的脱节、都激发出他们内心的矛盾。在身体素质变差的情况下,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都发生了变化。这时候他们会出现的失落感和无力感,以及伴随出现一些症状例如自尊、固执、孤独、自卑、怀旧等。 2个性与疾病的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很多老人都能正确地估计病情,听医生的吩咐。一般的病人,只要其精神正常、心理成熟,他们都能正确的判断自己的身体。并且基本能准确的估计自己的病情,并积极的配合医生的治疗,从而摆脱疾病的困扰。一般来说,在躯体有病时,人的个性对于身体疾病的反应也是带有病态性质的。 身体患病时神经精神的障碍一般都是由心理-躯体功能关系的失调和个性对疾病的反应造成的。在这种复杂的神经精神失调的情况下,每个人对于病情的反应亦不尽相同。个体对疾病的反应,除与个体的主观因素有关外,也还取决于疾病发展的严重程度以及发展阶段治疗的特点和心理治疗的水平。由于老年人个体的特征不同而存在着对疾病的不同态度,所以老年人对疾病的态度可以按其个性特点被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虚弱抑郁型、精神衰弱型、疑病型、歇斯底里型、漠不关心型。 2.1 虚弱抑郁类型的病人最大的特点是时刻想着自己是病人,情绪低落、愁眉不展,看到健康人之间谈笑和生活上互相关心时他们会生气。这类病人总是述说身体不适,千方

配电房操作监护制度—【安全资料】.doc

配电房操作监护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是指检修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布置好工作后,对全班人员不断进行安全监护,以防止工作人员误走(登)到带电设备上发生触电事故,误受到危险的高空,发生摔伤事故,以及错误施工造成的事故。同时工作负责人因事离开现场必须指定临时监护人。在工作地点分散,有若干个工作小组同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指定工作小组监护人。监护人在工作中必须履行其职责,所有这种制度叫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为的是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人监护、指导,以便及时纠正一切不安全的动作和错误做法,特别是在靠近有电部位及工作转移时更为重要。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的情况,应有电气工作的实际经验,其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①、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 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如工作需要(如测量、试验等)且现场允许时,可准许有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在事前应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③、带电或部分停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监护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④、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工作班工作: 在全部停电时;在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地点,总人数不超过三人时;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栏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时。 ⑤、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⑥、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点时,应指定代替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返回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工作负责人需长时间离开,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⑦、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4413322.html,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作者:陈爽 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3期 根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可知,老年人人口比重快速上升,已经成为了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无法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因此本文从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可以从被监护的对象、监护的种类、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来进一步完善。 (一)扩大被监护对象的范围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被监护人的范围的规定都比较明确,例如德国的德国的照管制度,即采用心理疾病或身体上的、精神上或心灵上的残障作为被监护人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同时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被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的身心具体状况来决定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但是结合前文我们所论述的可知,目前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中的被监护人只包括了老年精神病人和老年痴呆症患者这两类人群,范围十分狭窄,不利于我国的相关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所以我认为被监护人的范围应该这样界定:由于精神、智力、身体障碍等原因不能自己实施相关民事行为的老年人。这样界定就包括了所有需要监护的老年人,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这一群体的权益。 (二)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2016年《民法典(草案)》虽然第31条承继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意定监护的规定,并扩展了适用于老年人之外的其他成年人。从尊重和保护被监护人意愿的角度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但本文认为仍然过于原则化。同时本文认为在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效力关系上,“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的原则”。虽然老年人在身体或者思维上出现了缺陷,但是他们仍然是法律的主体,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决定权,使他们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德国民法中规定的“防老授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质就是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即在老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给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从而使该代理人在老年人不能处理自身事务时,有权代为处理老人的事务。还有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其实质也是意定监护制度,即被监护人在自己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自己选任的监护人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当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处理自己全部事务的权利。或者我们也可以参考美国的永久性代理制度,实际上也就是老年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为自己设立的代理权,以便在老年时期代理自己维权,这种代理制度的模式在我国民法中早有基础实施起来相对符合我国国情。但是任何事情都会有例外,比如当监护合同中规定的代理权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被监护人权益保护时,应当终止意定监护制度同时使用法定监护制度。 (三)完善监护人的选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