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的办理需要的手续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30日内办理完);

采矿权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采矿企业的批准文件;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

(6)、其他资料;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提供河道管理部门的批文。

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1)、地质矿产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2)、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 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许可证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说明:以下申请资料除已经列明份数的、以及要求采矿许可证原证和电子报盘光盘的情况外,其余一式4份,需要采矿许可证原证的另加复印件3份;要求核对原件的,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时进行核对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新立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以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指“三资”企业,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6.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9.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固体矿产) 10.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12.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3.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4.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指地热、矿泉水) 15.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1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 18.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9.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1、除矿泉水、地热水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延续登记 1.1.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5.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复印件 1.6.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 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 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采矿许可证后增加生产规模怎么办手续

获得采矿许可证后增加生产规模怎么办手续? 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了生产规模,如1000万吨/年,之后要增加这个生产规模,是否需要相关部门再次批准?依据什么法律或法规?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262541498.html, 来源:全球矿业网上传时间:2009-09-19 已有2256人关注 核心提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的填写要求,如何填写采矿许可证.填写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 地办发[199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新的采矿许可证已统一印制完成。现将填写要求通知如下: ⒈证号:用13位阿拉伯数字填写,前6位是行政区号国际代码,各级发证机关按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级别分别使用国标中相应的代码。地矿部代码为100000。如河北省地矿厅使用省代码130000,河北省石家庄市地矿部门使用石家庄市代码为130100,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矿部门使用长安区代码为130102;第7位和第8位是年份:如1998年填写98;第9位是登记类型代码:新发证为1,变更为2,延续为3,换证为4;第10至13位为发证机关在本年度内的发证顺序号,如某地矿厅1999年新发了10个采矿证,变更了18个,延续了68个,那么登记发证的顺序号应为96,再受理登记项目其顺序号应为97,其采矿证号的后四位应为0097。例如:地矿部于1999年为某矿新发了采矿证,其顺序号排到第88个,证号应为:1000009910088;再如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矿部门为某矿办理延续登记,顺序号为58,其证号应为1301020130058。 ⒉采矿权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了某矿山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即为淮北矿务局。 ⒊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⒋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了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应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⒌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独资、合资、合作)、港澳台投资(独资、合资)。 ⒍开采矿种:填写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⒎开采方式:填写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⒏生产规模:有设计能力的填写设计生产能力,无设计能力的填写核定或实际生产能力。单位:万吨/年。 ⒐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正本范围略。副本填写内容有⑴按国家直角坐标分别填写矿区范围的各拐点坐标;⑵写明共有多少拐点圈定;⑶以标高注明开采深度;⑷拐点坐标填写不下的,在其正面坐标的最后一行注明“接背面”,在背面继续填写,如:某矿矿区范围共有28个拐点,开采深度由+50米标高到-300米标高,其矿区范围应填为: 拐点号:X值(七位数) Y值(八位数)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28 * * * * * * * * * * * * * * * 共由28个点圈定,开采深度:由+50米标高到-300米标高。 ⒑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⒒有效期限:用中文大写填写:××年。如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0年,其有效期限填写为:拾年。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例1999年5月发证,填写自1995年5月至2009年5月。 ⒓发证日期:用中文填写,如某采矿证的发证时间是1999年5月12日,发证日期应写为: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⒔发证机关(专用章):一律加盖发证登记机关的“采矿登记专用章”。 地质矿产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1、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以下资料: (1)现采矿权深部及外围详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2)现采矿权内的储量核实报告或详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3)扩界矿区范围批复;(办理程序见后“3、划定矿区范围流程”);(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6)土地复垦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7)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8)以及国土资源厅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备注: 第一步:先做(1)、(2)项; 第二步:根据地质报告确定资源量,申请办理第(3)项; 第三部:编制(4)、(5)、(6)和(7)项相关报告。以上报告需要有(1)、(2)和(3)项的批复文件后,主管不能才对报告予以组织会议受理审查;说明:为了缩短办事时间,在确定好扩界后矿区范围、生产规模提交矿区范围申请后,矿方可同步签订编制(4)、(5)、(6)和(7)项相关报告的设计单位,对报告同步进行设计编制工作,待批复文件下发后,即可申请相关报告审查工作。

2、采矿权设立流程:(参考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事指南)

申请采矿权时向国土资源厅需要提交的材料: 1、市局意见; 2、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 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5、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市局加盖登记专用章认定);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含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批文(含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批文); 8、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9、有关部门准入证明; 10、矿区范围图; 11、矿产资源开发方案; 12、环境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 13、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矿许可证办事指引

BSZN-0489-2015/01 采矿许可证 办事指南 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采矿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采矿许可证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采矿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0489 分项: (1)采矿许可证(新办); (2)采矿许可证(延续); (3)采矿许可证(依申请变更); (4)采矿许可证(转让); (5)采矿许可证(补证); (6)采矿许可证审批(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一)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办理权限: 在上海辖区开采以下种类的矿产资源,应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进行登记,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或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砖瓦粘土的开采。 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审批内容 本市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咨询,以及新办、延续、依申请变更、转让、补证、依申请注销的审批办理。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采矿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技术人员明细材料)(原件1份);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九)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份); (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十二)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原件1份); (十三)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原件1份); (十四)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五)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十七)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十八)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原件1份)。 知识拓展: 采矿权新立登记的条件要求: (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矿产资源规划; 2、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人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 4、已按规定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矿产资源开发部 (2018年2月26日) 一、矿权管理政策重大变化的背景 2017年我国矿业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一方面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另一方面管理更规范化,更程序化,对矿业权人要求更高。这对我们集团公司2018年矿权管理的要求也更高,我们要迅速适应这种新变化,按照新政策作好我们的矿产资源和矿权管理。 二、最新政策依据 1、国家层面涉及到矿业改革重大新政策2个:2017年6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17年4月13日下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2、部委配套新政策新文件有许多,但最密切相关的也是2个:一个是涉及交钱的:财政部国土部出台了《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017]35号);另一个是办证影响最大的:《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另外还有一个行业技术规范层面也很重要:2017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固体矿产勘查规范》(修订版)。

3、地方操作层面: 各省相应出台了地方矿权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一个是办证办面,如江西省国土资源厅3月13日发布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审批(备案)等事项申报指南》。 另一个方面是去年下半年下发的三个工作方案:《江西省省级发证采矿权“三合一”方案评审工作方案(2017年度)》(说明:国土资源部是二合一方案)、《江西省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江西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 三、采矿权办证事项及安排 集团公司涉及的采矿权办证事项主要有: (一)采矿权转让 1、省内办证的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同时交两份材料,1份是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材料,1份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另外如果有效期在6个月左右的,还可以同时办理矿权延续,则需再交1份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 采矿权转让(变更): (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各1份。 (2)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缴款票据

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采矿证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市和县有关规定,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四、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五、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六、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七、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量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有关法律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的强制措施。将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运出矿区的,没收矿产品,可以并处运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4、《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的,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执行;涉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程序图

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程序图 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环境影响报告及审批意见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意见及相关材料 申请采矿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

附: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和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三)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四)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五)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六)地质资料汇交证明;(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八)申请开采矿区范围和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二者叠合图;(九)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十)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十二)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价款等证明材料;(十三)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附具“申请开采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勘查许可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新设采矿权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二)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三)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七)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八)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九)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十一)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十二)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十三)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十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20050930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5]200号 --------------------------------------------------------------------------------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现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通知如下:

一、勘查登记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日期:2009-8-26 按照国家、市和县有关规定,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四、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五、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六、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七、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量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四)采矿权价款; (五)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七)办理登记时间;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臵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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