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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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2.2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 (8)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 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被保险人变动

7.4 合同内容变更

7.5 联系方式变更

7.6 争议处理

8. 重大疾病定义

9. 释义

9.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2 周岁

9.3 医院

9.4 初次确诊

9.5 意外伤害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无有效行驶证

9.10 机动车

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12 遗传性疾病

9.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9.14 未满期净保险费

9.15 有效身份证件

9.16 专科医生

9.17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18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9.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20 永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确定。

1.3 投保年龄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见9.2)至65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劳动

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被保

险人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作为本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经医院

(见9.3)初次确诊(见9.4)非因意外伤害(见9.5)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

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这3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连续投保本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

险责任无等待期。

本合同被保险人发生变动时,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依照本合同

7.3条处理。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

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8.重大疾病定义”。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9.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9.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9.13)。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

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9.14)。因上述其他情

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

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

近亲属以外的人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

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15);

(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9.16)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

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

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5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投保人

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

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6. 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年龄性别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和性别的资料,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前述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

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

名下的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

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

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

下的保险费。

7.3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

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其保

险责任等待期自前述保险责任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24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

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

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7.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

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8. 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25种,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

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

8.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

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

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者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

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8.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

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9.17);

(2)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9.18);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9.19)

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8.4 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者造血干

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者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者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8.5 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者称冠

状动脉旁路移

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6 终末期肾病

(或者称慢性

肾功能衰竭尿

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者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8.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8 急性或者亚急

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者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者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者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8.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者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10 慢性肝功能衰

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8.11 脑炎后遗症或

者脑膜炎后遗

症 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8.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者5分以下,且已

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8.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9.20)性丧失,在500赫兹、

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8.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

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8.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者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者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

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

8.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的手术。

8.17 严重阿尔茨海

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只对被保险人在65周岁前被确诊患有本病承担保险责任。

8.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

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者三项以上。

8.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者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只对被保险人在65周岁前被确诊患有本病承担保险责任。

8.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者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8.21 严重原发性肺

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8.22 严重运动神经

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的条件。

8.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

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8.24 重型再生障碍

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者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8.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者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

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

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 释义

9.1 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

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

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9.3 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9.4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保险合同

生效、复效或者等待期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年1月

1日保险合同生效,若:

(1)2009年1月1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由

于“初次确诊”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

(2)2010年1月15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等待期(30日)内,本公司亦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给付

保险金,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2010年5月2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由

于“初次确诊”发生在等待期后,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

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9.5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

属于意外伤害。

9.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者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1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者患艾滋

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12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13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

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14 未满期净保险

费 如果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费,本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P×(1-25%)×(1-n/m),其中:P为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m指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指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生效之日至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本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P×(1-25%)×(1-n/m),其中:P为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简称当期保险费),m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至下一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至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9.1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9.1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

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

证书》;

(4) 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17 肢体机能完全

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者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9.18 语言能力或者

咀嚼吞咽能力

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者声带全部切除,或者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

9.19 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者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者盆浴。

9.20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

有医疗手段恢复。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Template of life insurance terms for major diseases (Standard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20 至65周岁)和子女(指6个月至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团体投保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一)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或子女)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或子女)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合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使用规》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围: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 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构成 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有限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H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1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

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 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 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 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白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产品提供重疾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简 称智悦重疾17),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了主险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简 称智悦人生Ⅱ)及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简称智悦定寿)。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智悦重疾17条款约定,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合同与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 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人寿[2017]疾病保险07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 .............理解条款 ....,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九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八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一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三条 投保范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 受益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 第十八条 年龄错误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释 义

合同协议范本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2020年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心整理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 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及解除被保险 人资格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5.4 被保险人、连带 被保险人的变动 5.5 地址变更 5.6 争议处理 1.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 6.释义 6.1 保险凭证 6.2 本公司公章 6.3 周岁 6.4 现金价值 6.5 认可医院 6.6 专科医生 6.7 本合同所指的重 大疾病 6.8 毒品 6.9 酒后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6.11 无有效行驶证 6.12 机动车 6.13 遗传性疾病 6.14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6.15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25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条款(2020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

方案一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包括1、重大疾病; 2、身故责任; 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

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 注册号:C0002033261201707110677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除外)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退还累计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续保无等待期。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5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额交清 3.6 减保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金的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失踪处理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6.释义 6.1 认可医院 6.2 专科医生 6.3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 6.4 身体全残 6.5 意外伤害 6.6 遗传性疾病 6.7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6.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6.9 现金价值 6.10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新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997年12月修订) 第一章合同构成 第一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因意外伤害身故; (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五条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 (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 (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发生第(三)、(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除第(一)、(二)、(三)、(四)款以外的情事,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六条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止。 第六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可选择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缴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缴。 第七章告知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八章受益人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领与给付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有哪些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有哪些 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保险。而重大疾病保险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保险。那么,对于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来说,重大疾病似乎离人们的生活很远,但是事实上人们患的重大疾病的概率高达70%。下面大家一起来详情了解下吧。 “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计划,涵盖原位癌和30种重疾保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之定期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主要可以被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期保险,这种类型的保险是在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前提下,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的帮助。但是,定期保险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被保险人需要的保障。其担保费用一般采用的方式是均衡的方式。这种重大疾病保险根据保险条款,其最多保障的期限也就是30年。重大疾病保险虽然说是主险,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面这种保险也可以称之为消费型的,如果没有理赔的话就不能够得到保费的。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之终生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的另外一种就是终身保险,这个保险具有终生制的特点。终生保险主要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就为被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所需要的重大疾病保障,这个义务一直要等到被保险人离开这个世界为止。另外一种就是被保险人在当初购买保险的时候就和保险公司商量好了合同约定的

年限。比如预定的是被保险人下次周岁的时候,保险公司就需要在被保险下次周岁的时候给予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这个时候保险合同才会终止。购买这种终生类型保险的时候,一般会附加购买一些其他的意外险。因为这种保险都是含有身故保险的责任,所以它的风险概率也是比较大的,花费的费用率也是相对比较高。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之额外给付保险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同时,还需要相应的购买其他的保险。比如投保人购买了投保终身寿险或者是购买养老保险的时候,这两种保险都是属于消费型的保险。这种保险被保险者需要交纳保险条款中规定年限的保险金,等到年限到了被保险者就可以拿回保险金额。并且这种类型的保险是如果没有发生理赔的话,保险金是不会退还的。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之提前给付保险 这种类型的保险和前面介绍的保险是具有一样的特色的,都是需要同时购买其他的保险的。购买这种保险大多数都是限定在需要同时的投保终身保险,也就是说这也是一种消费型的保险。该保险就是被保险人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了理赔,其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去理赔的数额。对于为什么这种保险分类是提前支付,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了解到,只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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