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2020年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2020年)《建立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深入推进民族团结和进步,并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中华民族的社会意识,西藏建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MoFan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立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国家,是各民族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MoFan地区创造,是民族团结和进步的重要载体,是重要的措施,促进长远发展和稳定,丰富民主文明和谐之美在西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各族人民的美好家园,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共享荣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MoFan区创建、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坚持治藏、兴、久、藏、团结、固的原则。

第六条民族团结进步MoFan区创建“中华民族的成员,同心建立中国梦”为总目标,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铸造了中华民族的社会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融合为基本方式,加强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国文化,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促进民族和谐、团结协作、和谐发展,充分展示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第七条模型区域建立民族团结和进步,和工作机制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依法,整体的责任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科学规划、统筹规划、示范指导、全面推进。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县(区)应当将建立模型的工作地区民族团结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整个过程的经济、政

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建设,制定统一的安排和统筹计划实施。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规定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工作措施、保障措施、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内容。

地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