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常见问题

盘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常见问题
盘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常见问题

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答:该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问: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取得何种资料?

答:为了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问:境外公司给企业提供服务,境外公司无法开具发票,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开具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已经注销,相关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问:企业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被发现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问:企业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还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问:我公司与关联企业共同购买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的方式,发票只能开给关联企业,我公司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

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不一定必须是发票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是不是一定要见票才能税前扣除呢?肯定不是,那么哪些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也可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1.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收缴单位 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支 业的捐赠出,以财政厅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 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10.本文未列各项税、费、政府性基金,凡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以相关收缴部门开具的收缴凭证扣除。(上文是否可以略减少一些,以这条概括) 11.企具 缴的协会会费,以该组织开 的《全国性社 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2.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火车票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和报销凭证。 13.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14.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2013年2月) 来源:作者:时间:2013/02/28 字体:【大】【中】【小】 1、企业每年都会雇佣一些实习生来工作,他们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佣实习生的工资与工资总额14%范围内的福利费支付应按应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我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发生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具体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您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企业12月份有一笔费用支出当时未取得发票,请问现在申报去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此笔费用可以计入2012年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您企业的此笔费用可以计入2012年,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该费用的有效凭证。 5、请问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都包括什么?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件的规定,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实的营业成本。 因此,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6、现在准备成立一家废旧金属回收、加工企业;请问这样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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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 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 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 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 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14%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据实扣除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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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防范 【标 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防范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国税总局目前未对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统一规范,江苏省地税局于2011年底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2月开始施行。《办法》对多种税前扣除凭证的备查资料进一步明确。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发现,对照该《办法》,较多企业在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和使用上极不规范。考虑多数凭证资料的健全需要日积月累,为降低税收风险,现对常见的几种违规现象进行列举,希望能引起纳税人重视,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参考整改。 现象一:发票填写的信息不完整,附件未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苏地税规[2011]13号文件规定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因此在超市、商城等地以办公费、烟酒、材料费等名目所开具的发票,尤其是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要特别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入库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免企业被认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否则不仅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还要承担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 现象二:工资薪金支出相关台账资料不健全。 《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但从基层税务机关检查来看,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工资薪金列支混乱,资料不全,使得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认定困难;另一方面“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的政策又促使部分企业故意钻政策的空子,补做造假现象频发,最终被处罚。 现象三:招待费“变身”会议费,备查资料露破绽。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而会议费没有扣除限额,于是长期以来,就有部分企业就将招待费变相开成了会议费,在税前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及性质

税前扣除凭证政策、种类 一、内部凭证 企业自制,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者摊销表、费用的归集不分配表等。 二、外部凭证 (一)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外部凭证,即应税项目凭证1.对于应缴纳(含免税)增值税的支出项目,应取得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注意: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应填写贩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可作为有效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例】银行手续费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营改增后,统借统还业务免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需要开具发票。分摊利息的成员单位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外部凭证,其他扣除项目凭证: 包括财政监制票据、完税凭证、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收据以及其他收款证明等。 注意: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不得依据发票扣除,应凭其他扣除项目凭证扣除。 【例】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

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1)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销售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甲企业和乙企业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乙企业为甲企业建造办公楼一栋。后因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建好的楼房质量有瑕疵,按合同约定,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违约金50万元。 (2)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特种钢材一批,后因甲企业经营策略调整,不需要上述特种钢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经协商,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销售行为未发生,乙企业收到违约金,不应开具发票,不缴增值税。 (3)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绿豆一批,乙企业按约定供应了绿豆,而甲企业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延迟1个月才付清货款。依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10万元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乙企业应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会计中的常见问题研究

企业所得税会计中的常见问题研究 5000) 摘要:所得税会计指的是处理与研究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问差异的会计方法与会计理论。本文筒述了企业所得税 会计的产生与发展.进而分析了会计核算方法与暂时性差异两个相对重要的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常见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处理与研究会计的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方法和 理论叫做所得税会计,这是会计这门学科中的一个分支。企业 的会计是以独立的经济实体作为一个执行主体,利用会计的一 系列的专门反映与监督企业的各种包含税务活动的经济活动的 方法,为企业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的经济信息系统。 正是这样,企业所有向国家交纳的税金都作为了一项支出体现 在会计账簿的核算中,随之也就出现了企业税务的会计处理。 自1994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告诉发展,我国致力于完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更好地协 调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所得税法等条例,同年6月下旬财政 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94】财会字第25号)。由于1995年财税体制改革尚处 于起步阶段,财税差异并不明显,会计人员专业能力、素质也 有待提高,同时,债务法的实际操作相对复杂,因而所得税会 计的具体准则并未很快颁布实施。2001年初,财政部颁布了《c企 业会计制度》,其中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与94年的 《暂行规定》出入不大。2005年8月中旬,《所得税(征求意 见稿)》,预示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革与变化的到来, 即从允许企业酌情采用递延法、应付税款法、债务法进行会计 核算改制为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2006年2月中旬,《企 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准则,于2007年在我国的 上市公司中率先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中的常见问题 1.会计核算方法一一基本问题 所得税会计的本质实际上是关于差异的讨论与相关的处理 方法,而这里的差异分为暂时和永久、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 税和可抵扣两部分,所得税会计的本质也就是确认差异的类型, 进而决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1)基于。收益分配观”建立起来的一种方法就是应付税款 法与“收益分配观”应付税款法。“收益分配现”的主要依据 就是决定业主权益计量的“企业主体论”,该理论认为,企业 本身是独立于业主而存在的,获得的所有的收益都看作是企业 主体的收益,只有股利宣告部分代表业主的权益。事实上,企 业本身所取得的收益就是由除企业内部的并且有公司协议的。 且利益相关的人共享,这其中,分配包括了支付给债权人的所

盘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常见问题

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答:该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问: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取得何种资料? 答:为了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问:境外公司给企业提供服务,境外公司无法开具发票,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开具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已经注销,相关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问:企业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被发现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问:企业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还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问:我公司与关联企业共同购买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的方式,发票只能开给关联企业,我公司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1.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2.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在确定合理工资薪金总额时,可结合《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工资薪金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凡实际工资支出没有超出协商工资薪金的,均允许税前列支。 3.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原作者:邢国平原文发表:2012-03-01来源:中国税务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以下简称《填表说明》)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要求,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税前利润都使用会计上核算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含支出和资产调整,下同)指标,但两者的范围和使用额度(比例)不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除使用会计核算的数据外,还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从以往年度纳税人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看,总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只是在主表和附表的相关栏目填上了会计账簿核算的相应数据,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它相关附表中内进行列示、调整,结果最终被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后做出特别纳税调整,不但补缴了税款,还加收了滞纳金、罚息和罚款。为此,笔者借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际,将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介绍如下,供在汇算清缴中参考:

1、视同销售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货物、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时赠出的商品除外)、或虽未无偿赠送但未收取货币(以物易物或换入换出劳务)资金;或者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或发生其他按税法规定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作收入处理的业务,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按照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原则,其相应的成本也应该记入当期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也称税前扣除或准予扣除),其中:“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3行填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填入该表的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入该表的第15行,然后,将第12行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通过附表二直接填报)。

税前扣除凭证使用不当有被稽查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明确提出了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原则,如何理解这三性原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合法扣除的问题,也是企业发票控税的基本原则。具体理解如下。 1、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 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 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 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 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根据 此政策规定“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的内涵理解如下。 2、“真实性原则”的内涵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 发生。即“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具体可以从以下 几方面来把握: 首先是“经济业务真实”的理解。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就不可以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践中证明业务真实的凭证主要体现如下: (1)合同、协议 (2)公司内部的文件、会议纪要和制度; (3)生产车间领料单、退料单、入库单、水电耗用、工资支出; (4)出库单或发货单,销售清单、验货确认单; (5)建筑企业项目部农民工出勤考勤表、工程计量清单、工程进度结 算和决算单; (6)书面的咨询报告;

有些支出虽然发生,但是不是真实性的支出是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以下不具备真实性的支出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不少企业从第三方给税点购买发票入账; (2)企业采购原材料时,给予供应商税点要求供应商多开金额部分的发票; (3)建筑企业项目部虚列农民工人数造的工资表入账; (4)企业利用培训公司、造价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虚签合同开具发票入账; 其次,“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的理解。 “实际发生”是指“实际支付”的意思,包括实际支付一部分款项和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两层意思。支出实际发生的凭证主要体现如下:银行对账单、汇票、收付款收据、第三方支付记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基于以上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必须是实际支出。因此,如果经济业务真实,但实际没有发生支出的成本,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下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没有支出是不准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上年度所得税进行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但跟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大量税收法规,一些平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会出现,处理不当有可能面临被处罚、补税、加收滞纳金等涉税风险。为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文章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以期对财会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所帮助。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但跟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大量税收法规,一些平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会出现,处理不当有可能面临被处罚、补税、加收滞纳金等涉税风险。为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文章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以期对财会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所帮助。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 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

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需事前备案的有: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和技术转让等等。汇算清缴时需备案的有: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等等。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没有申批或者备案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只提出申请但没有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接受批准或备案凭证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三)税务机关批准或接受备案凭证应加盖该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常见问题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常见问题 1、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包括哪些?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办法》对企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有何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在境内发生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4、企业在境内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汇总(doc 9页)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汇总(doc 9页)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2010年第5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之一) 作者:12366发布时间:2010-03-31 1.企业应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

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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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 法》的公告 【标 签】税前扣除凭证,合法凭证,内部凭证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规﹝2010﹞13号 【发文日期】2011-12-21 【实施时间】2012-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几个常见问题的理解

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几个常见问题的理解 一、关于金融企业的确认 关于金融企业的确认,目前实务中争议较多的是担保企业是否属于金融企业的范围。《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列举的金融企业是包括担保公司的。问题在于,根据2006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凡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的企业都应当填报金融企业申报表,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列举的金融企业范围并不包括担保公司。 根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根据之一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担保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可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样适用于担保企业。此外,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中也明确了担保企业属于金融企业。 二、金融企业能否扣除坏账准备金 根据1993年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坏账准备金是针对应收利息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利息。呆账准备金是针对贷款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是针对投资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随着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由一年逐步缩短到90天,《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和国税发[2001]69号文相应规定,金融企业自2001年起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此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又开始允许金融企业提取坏账准备。实务中,不少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在坏账准备金科目列支的一律要求调增处理。 对此,我们应当按照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基本原则处理即可,不能拘泥于科目名称,而应视其实质而定。即金融企业税前列支的坏账准备金,只要其提取对象和比例符合4号令中有关呆账准备的规定,即可允许其在税前扣除。 二、呆账损失认定的时间 实务中,相当部分的金融企业和税务干部认为,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应当在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后才能申请税前扣除。个人认为,这一观点模糊了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4号令第九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1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第六条规定,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类似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已有明确。 仔细推敲,可以认为文中“实际发生当期”不是指损失实际发生时间所属的纳税所属期,而是指损失实际发生并且取得了税法所规定的证据的实际时间所属的纳税所属期。这是因为,与会计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不同的是,税收涉及各行各业的众多企业,税务机关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去深究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实质,税法作为法律,在此问题上更多的是强调法律形式。很多时候只能进行一种类型化的处理方法。当然,在很多场合,税法也会赋予税务干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是一种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经由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并不都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也不可能都是法律事实。 就呆账而言,一项贷款利息可能早已由表内核算转为表外,对方企业也早已实际上丧失偿还能力,但是如果不能取得4号令规定的证据,就不能申报税前扣除。反言之,实务中有很多金融企业出于内部考核的需要,即使已取得了相关证据也往往要等到总行给予相应的指标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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