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版法理学 名词解释

马工程版法理学 名词解释
马工程版法理学 名词解释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法律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4、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5、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的准则。

6、氏族习惯:是指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过世代相袭,便成为全社会公认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

7、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存在的理论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

8、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9、法的渊源:是指法的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规范的总称。

12、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它是指新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13、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由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4、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5、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6、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

17、法律义务:是指保障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18、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9、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0、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2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剥夺或者限制责任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

22、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违反刑事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

23、行政制裁: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

24、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

25、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职业者寻求法律问题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6、立法解释: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27、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28、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29、文义解释:又称语意解释或者文理解释,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30、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式。

31、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的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32、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33、法律推理:是指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34、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法律的态度和评价,以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等。

35、法律文化:是指人类文明中与法律有关的物质性要素、精神性要素与制度性要素的总称,其侧重的内容是法律现象中的精神部分。

36、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7、法律实施:也成法的实施、法的实行,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或途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8、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39、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40、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41、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42、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43、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法。

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法律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4、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5、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的准则。 6、氏族习惯:是指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过世代相袭,便成为全社会公认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 7、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存在的理论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 8、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9、法的渊源:是指法的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规范的总称。 12、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它是指新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13、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由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4、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5、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6、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 17、法律义务:是指保障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18、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9、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0、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2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剥夺或者限制责任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 4、 5、 6、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 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 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 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 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 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 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 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 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 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 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 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 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 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 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 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 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 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 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 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 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 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 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 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 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 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 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 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 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 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 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 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 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 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 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 :是指 :是指 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 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 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 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 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3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十一章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的稳定性: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连续性: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

法硕备考|考试分析 · 百大法理学名词解释(上)

法硕备考|考试分析 · 百大法理学名词解释(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法理学重点

名词解释: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体正义为主要容的法律规的总称。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者在其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 法律原则的功能: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 1、是一种客观事实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性事实 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一国哪个或哪些机关有权立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情之下是不同的。 (3)立法所以要由特定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是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法的本质: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完整版)法理学名词解释100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00题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 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 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 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 法理学 名词解释 1.法学是经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和分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3.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以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主要法学学科。 4.法的效率是指人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5.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6.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7.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8.准用性规则即是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9.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10.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11.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12.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从字面上看,正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到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观念形成,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13.分配的正义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正义的一种分类法,对后世法学有重大的影响.它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 14.利益就是好处,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中都存在利益,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利益的性质,内容和相互关系是不同的. 15.法的评价准则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予盾时,对它们进行评价的标准. 16.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调整人们的行为,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作用. 17.法的作用(功能)是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18.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 19.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 20.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法理学名词解释笔记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 来源:帅帅,zhou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 也称“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 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 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 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 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 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 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 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18、法律推理: 是推理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中的运用。 19、法的实施: 是指法律在社会实践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20、法的实效: 是指法律规范在实际上被执行、运用和遵守的效果。 21、法的实现: 是指法律规范所包含的立法意图,通过法的实施转化为社会现实;抽象的、概括的、应然的法转化为已然性的现实具体的社会关系和主体的行为。 22、政策性原则: 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做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23、公理性原则: 是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 24、确认性规则: 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确认并调整相关行为的规则。 25、相对确定性规则: 是指那些有关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界限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具体,需要以其他立法或由适用法的机关加以具体化的法规。 26、命令性规则: 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27、禁止性规则: 是规定主体消极义务的规则。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 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法的规范作用: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法的社会作用: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 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 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 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0.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 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 规则。 1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 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4.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 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1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 也称“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 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 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 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

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 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 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是主体享有法定权利的依据,而且该类规则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可以行使授权性规则所赋予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利。 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以法定义务形式为主体设定必要行为的尺度,该类规则具有强制性而不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只能履行而不能拒绝。义务性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命令性规则;另一类是禁止性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力、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这类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而不得自行变更其内容的规则。据此,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模式的协议是无效的。一般来说,义务性的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私法法律部门中比较常见。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规定中的质量标准处理。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的问题。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等。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大致分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二是在局部地区生效,三是在域外生效。 折中主义,这种做法是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作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根据这种原则,首先,在一国领域内活动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某些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适用其本国法。 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作是法律事实。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或者虽然与人类生活有关系但却不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革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变革、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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