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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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使金融机构有强烈的创新冲动,有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初步的产品创新中获得收益,然而美国次贷危机及其严重后果又使我国的监管层顾虑重重,如何在金融创新与监管规制之间寻求平衡以维持金融机构的创新激情促进经济发展又不至于酿成经济危机,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难题。本文通过回顾对美国证券立法的百年历程,揭示其通过立法平衡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以维护金融安全、经济效率的理念,希望对我国已经开始和即将更大规模、层次开展的金融创新和立法规制有启示。

一、早期的州立法: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下,金融产品创新充满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思路是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利益

美国长期以来奉行自由市场经济的理论和信念,认为经济可以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至于有序。加上普通法的理念是不过份强调商家诚实信用,而比较认可“购者自慎”。在没有立法规制之前的美国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积极性很高,甚至很多到了冒险乃至欺诈的程度,用当时人们的话说,就是狡猾的商家已经无耻到将

天上的朵朵白云都经过包装卖给投资者。于是,美国堪萨斯州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首先在1911年通过立法,被公认为是最早的州证券监管的成文法律,即《蓝天法》。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与《蓝天法》类似的法律,后来被统称为《蓝天法》。除了证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产法、国内收入法等,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对证券法律的补充。实际上,各州所制定的证券法内容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各州制定自己的证券法规的目的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公布财务报告并接受银行专员检查。总的来说,公司要在某一州发行证券,它一定要向某一州政府注册。但各州分别立法被实践证明不能有效地同欺诈活动作斗争,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不同和州与州之间的竞争,逃避证券法律的管理。这一切导致了1929年的股市大崩溃,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

二、联邦证券立法:美国经济危机反思的结果,对证券业务及其创新的限制,主要思路是维护金融安全、经济秩序

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历了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过程。在1933年前美国没有联邦层次的证券法,证券业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1929年美国经济开始萧条,接着就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从1929年9月1日到1932年7月1日,美国全国市场上的证券总值从900亿美元下跌到160亿美元,跌去了83%;至于通用电气、美国钢铁等蓝筹股更是在劫难逃,高价的90%化为泡影,上市

的债券总值也从490亿美元降低到310亿美元。在一战结束后的十年中,在美国共发行了近500亿的新证券,其中的半数变成了废纸。大约有9000 多家银行倒闭,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了严重的金融危机。从1932年到1934年,罗斯福任美国总统,联邦参议院金融与货币委员会多次举行股票交易与证券市场实践听证会,研究经济危机与金融调控之间的关系。1933年通过了《证券法》。《证券法》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它没有要求一种证券要达到何种条件才能上市,而是要求证券的发行者必须对该种证券的相关重大信息进行充分有

效的披露。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后来被评价为美国证券市场的两尊“守护神”。

和州证券法不同,1933年联邦证券法从根本上来讲是一部“披露法”。披露机制是联邦证券法背后的基本哲学,1933年《证券法》是体现这一哲学的典范。

1933年《证券法》主要适用于证券组织发行,也就是证券从发行人那里进入一级市场。其实质是通过建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强制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按要求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重大

信息,防止证券发行中的误导、欺诈、虚假行为。只有当发行人按规定对所有材料事实进行完全的披露时,发行才成为可能。1933年《证券法》的核心是第5条,它规定除非证券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了登记,否则不得向公众发行。任何证券发行,除非是《证券法》和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规定的“豁免证券”和“豁免发行”,都必须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需要披露发行人的财产和业务状况、将要发行证券的主要合同内容及其与发行人其它资本证券的关系、发行人的管理状况、经独立的外部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声明等信息。第6条和第8条是具体的登记程序,第7条和第10条则是关于必须披露的信息的规定。第3条和第4条列举了享受登记程序豁免的证券类型和证券交易类型。法律责任是在33年证券法的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第11条针对注册声明,规定发行人、任何在注册声明上签字的人、发行人的董事、承销商以及提供专业意见的会计师/工程师/评估师等必须为注册声明中的重大不实陈述向任何证券购买者承担责任。第12条针对招募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必须为招募说明书中的重大不实陈述向直接从它那里购买证券的人承担责任,无论它是不是符合1933年证券法下的登记证券。

与此同时,国会还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开始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立的制度,建立了美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模式,包括划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授权联邦储备委员会限定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上限、人事兼职限制,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商业银行直接或通过附属机构经营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的存款等业务,从此银行不再能够同时经营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也斩断了银行信贷资金自由流入股市的渠道。

1934年《证券交易法》则主要针对二级市场即证券交易市场,即规定如果证券将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那么该公司需要向证券交易所和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申请,需要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证券交易法》的核心是建立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专司证券管理,它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其宗旨是为投资者提供最大的保护及最小的证券市场干预,设法建立一个投资信息系统,一方面促成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引导投资方向;另一方面利用市场投资选择把发行量低的证券排斥于市场之外。《证券交易法》第10(b)条是一般性的反欺诈条款,规定任何人必须为其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任何欺诈或重大不实陈述承担责任。就追究责任的方式而言,既可以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起执法诉讼,也可以由投资者提起私人证券诉讼。

根据美国联邦立法建立起来的美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实行高度的集权管理。证券交易委员会管理和控制着联邦级证券交易所(即可以进行全国性以及世界性证券交易的证券市场),这些交易所在管理和组织证券交易、制定各自的规章制度等方面,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管理。证券交易委员会还通过对全国证券商协会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场外证券市场。美国证券管理机构享有极大的权限和极高的权威,证券交易委员会集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于一身,权限广泛,可以独立行使职权,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隶属总统,直接对

国会负责。证券交易委员会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涉,只需在其预算、立法等事项上应同有关部门协调。

《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颁布后,为适应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曾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完善。1938年国会对该法进行修改,把证券委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扩大到柜台交易市场(OTC),建立全国证券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促进柜台交易市场按公平原则运作。1964年国会对该法再作修正,将注册登记、财务公开以及其他保护性措施扩大到柜台交易市场上的证券。1968年国会通过了威廉斯法并于1970年进行了修正,要求公司在现金标购、交易所拍卖、大规模股权购买业务中实行信息公开,并授权证券委管理公司接管活动。1975年国会对证券法的修正,结束了证券商的固定佣金制度,把注册登记要求和会计账册保存要求扩大到清算机构、登记过户机构和证券托管机构。1984年的《公司内部交易制裁法令》和1988年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实施法》,对证券交易法禁止公司内部交易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刑事处罚等内容。1986年国会通过《政府证券法》,以修正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加强了对政府证券交易的管理。与此同时,还有《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虽然侧重点各所不

同,但都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证券欺诈为宗旨,以信息披露要求为基本原则和立法基点,把美国从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证券市场变成了一个行政直接干预和法院间接监管相结合的证券市场。在随后的几十年中经过一些法律上的补充,一直沿用至今,被认为是世界上比较完善的,规范证券活动的法律。

三、联邦立法的转型:应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变革,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金融创新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

在经历长期的严格管制后,从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管制逐步放松,利率、汇率自由化逐步推进,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力量不断壮大,国际化逐步开始拓展,引发了资本市场大量的金融创新,NASDAQ、垃圾债券、金融期货、期权等各种金融创新蓬勃发展。金融创新推动业务收入快速增长,从1974年开始到1989年的15年间,美国证券行业的业务收入从532亿美元上升到7708亿美元,增幅13.5倍,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0%,是同期GDp年复合增长率的6倍,道琼斯指数年复合涨幅的2倍。创新推动行业地位持续提升:从1974年开始到1989年的15年间,美国证券行业营业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0.12%稳步提高到

1.10%,行业营业收入占GDp的相对比重上升了8倍多。

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看,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有繁荣。

1986年,英国出现了“金融大爆炸”(Big Bang)的改革,实施混业经营,合并监管机构,取消了对外国筹资者与投资者的种种限制,从而使伦敦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远胜于纽约。迫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为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潮流,美国颁布大量的法律,对《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证券法律进行修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了大量的条例(Regulations)、规则(Rules)与表格(Forms),议会颁布《证券实施补充与股票改革法》、《信托契约改革法》、《市场改革法》、《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等法律。其中,1996年《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由资本市场效率法、投资公司法修正案、投资顾问监管协调法、对“SEC”的授权法、降低存款与投资成本法五个部分组成;通过修订联邦证券法,包括《1933

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放松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与竞争力;通过取消、限制州证券监管机构对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使美国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走出联邦双重管辖体制的模式。

正是在放松监管的大趋势下,早年受限制的证券仲裁,其业务领域也得到了很大的拓展。美国证券纠纷仲裁产生于1817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当时只是作为解决有价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纠纷的一种手段。直到1987年以前,即使投资人和经纪商之间存在庭前仲裁协

议,投资者根据1933《证券法》提起的损害赔偿仲裁申请,也是不能进行仲裁的。这就是所谓WILOK 判决所确定的判例法原则。在198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SHEARSON/美国快递有限公司诉MCMAHON案中判决,WILKO禁令不适用于依据1933年《证券法》提出的申请,但WILKO 禁令的豁免不适用于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出的申请。在1989年RODRQUEZ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推翻了WILKO禁令,判决争议前仲裁协议是可以执行的,包括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起的申请。自此判决后,大多数证券纠纷都可以依据争议前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美国最高法院的上述两个判例使得证券纠纷仲裁的范围扩大到了解决交易所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因证券交易而产生的纠纷。美国以后的判例法进一步将证券纠纷仲裁的范围扩大到解决会员机构内部的劳

资关系纠纷。

与此相应的,还有分业经营模式的改变。1999 年11 月12 日,克林顿总统签发《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废除了由《1933 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建立了混业经营,全能银行的金融体制。20 世纪20 年代前,美国实行的是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商业银行除经营传统的信贷业务外,还可经营证券、保险和信托等投资业务。但始于1929―1933 年的经济危机,使人们认识到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酿成了股市崩溃、银行挤兑和最终造成危机。为解决危机,相继颁布了《1933 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尤其是《1933 年银

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立的制度,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框架。

1999 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放弃了分业经营体制,但美国仍对银行准入证券市场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标准。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00 年12 月通过了《金融控股公司最后修正条例》,规定了银行控股公司转化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该条例所规定的转化条件,实质上就是银行进入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具体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必须符合资本十分充足的规定。第二,必须达到良好管理的规定。第三,综合并表监管规定。

本世纪初所暴露的安然、世通等公司丑闻,向世人揭示,美国公司治理中仍然有许多漏洞,监督机制失灵。针对会计造假和金融诈骗的蔓延,2002年7月30日,由参议员奥克斯莱提出了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补充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法案规定,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务报告签字担保,对参与欺诈行为的人将施以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刑期最高达20年。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即公布了有关执行这一法案的规定,要求相关企业更迅速地呈交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披露公司信息,公司主管必须在财务报告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使人们又看到了证券制度管理趋紧的趋势。

四、启示

考察美国百年来证券立法的演进,对我们面对无法回避的金融创新问题,在金融安全、效率、竞争力和投资者利益的权衡中,会有一些启示。

1、金融创新是美国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在美国经济腾飞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建于1792年,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在南北战争期间,由于向公众发售战争国债,为北方政府提供了大规模的战争融资。在以铁路为代表的工业化进程中,大量的资金需求也是靠金融市场创新金融商品来提供。证券市场的创新,还为美国的两次世界大战和后来的金融危机救援、高科技发展作出了贡献。

2、管制与放松是一个漫长、反复的制度变迁过程,并且看不出来会终结。从美国各州的《蓝天法》到联邦《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是在建立和加强市场监管、政府干预。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空前发展,刺激了金融工具的创新,各国纷纷放松对金融机构的限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对金融的需求和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放松,证券立法也进入了一个活跃时期,制订了一些法律规范,如1996年《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进入新世纪,安然、世通等公司暴露的问题,又使监管加强,出台了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由于金融市场固有的不确定性、风险性,任何想当然的、试图“毕其功于一役”的思路是简单的,也是危险的。可见,在市场自由与政府管制之间,是要不断进行调整、改革和创新的。

3、美国各州“蓝天法”,特点是由州政府严格把关,以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正常利益。1929年开始的经济危机,导致了联邦立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得到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判断,它没有要求一种证券要达到何种条件才能上市,而是要求证券的发行者必须对该种证券的相关重大信息进行充分有效的披露。后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调控实践,显示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核心制度的价值,从而成为美国联邦证券管理的经典,并为其他国家所效仿。其经验就是:政府把关是把不好的,想通过政府包揽确保市场健康有序的思想是幼稚的,政府唯一能做的是确保信息公开,即公开证券的相关重大信息,让投资者自己去判断证券的优劣,而不是为证券的优劣把关。可见,属于市场机制范围的事情不应期望用非市场手段去解决,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不要期望政府行政机构去解决。

4、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其内在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无疆界的市场,证券尤为明显。美国1933年联邦立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各州立法不足以规制证券这一市场商品。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和国际投

资的空前发展,刺激了金融工具的创新,各国纷纷放松对金融机构的限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对金融的需求和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这个时期的立法,鉴于证券的跨国性和一国监管的不充分,考虑到了国际合作。可见,金融市场有其内在的规律,使其按照自身的规律运行并发挥作用,是各种政策、制度、监管模式选择的逻辑起点。

5、美国的证券立法,是由市场创新推动的。过去的实践表明,金融创新不仅是证券行业快速成长的主要推动力,而且还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带动产业升级,但也带来了体系性风险。早期的自由经济,金融创新产生的极端欺诈行为,促使各州通过“蓝天法”来规制。然而,证券这一金融天然具有冲破疆界能力的金融工具,通过各种创新规避各州的“蓝天法”游刃有余,其风险的释放终于使美国1929年到1933年的经济危机雪山加霜,这又导致了严厉的充分有效的联邦立法,《证券法》出台。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产品进行创新,迫使各国也包括美国证券法的重大修改,放松对证券市场的制度束缚和加强国际合作。可见,任何的法律制度的颁布,表面是看是理论研究的结果,实际上是客观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反过来说,任何的法律制度如果只是学者的闭门造车或简单的移植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不从实际出发,不符合当地的文化,是不会进入社会生活成为“活”法的。

【作者简介】

蓝寿荣,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教师。

【注释】

贺晟、王云平、李兴:《金融保险业:变革带来爆发业绩创新演绎成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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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01

1.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 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4.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的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7.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8.主办券商的主办业务发布的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 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9.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205条的规定处罚,即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2014年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54小题.每题0.5分,共27.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A 25% B 30% C 35% D 75%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0.5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参见《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第2题 下列( )情形下,证券公司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A 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B 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C 证券公司借用客户资金,30日内还清 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0.5分 【答案解析】 [解析]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①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②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题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A 10 B 15 C 20 D 30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0.5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4题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______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______的罚金。( ) A 10;5%以上10%以下 B 3;1%以上50%以下 C 5;1%以上5%以下 D 5;5%以上10%以下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0.5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第5题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至少应当有代表(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A 70%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及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大纲

2015年7月起将会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进行调整,由原来的5门考试科目变为2门,具体详情请参考2015年证券预约式考试公告(第2号)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法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

2017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选择题。以下各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第1题]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的获取方式是( )。 A.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一科考试 B.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一科考试 C.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 D.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由所在机构统一进行注册申请并符合条件 参考答案:D [第2题]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 B.20% C.30% D.40% 参考答案:D [第3题]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 )年。 A.5 B.10 C.15 D.20 参考答案:B [第4题]在转融通业务中,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 )提取风险准备金。 A.10% B.20% C.30% D.40% 参考答案:A [第5题]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A.1 B.2 C.3 D.4 参考答案:A [第6题]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罚金。 A.1%以上3%以下 B.1%以上5%以下 C.5%以上7%以下 D.3%以上7%以下 参考答案:B A.1 B.2 C.3 D.4 参考答案:C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经典)

第一章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现的主要层次 1.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 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 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性文件 4. 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行政法规 与证券经营机构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三)部门规章及规性文件 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四)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2.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权转让系统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 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二节公司法 一公司的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出资成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8月考试真题解析(部分)

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8月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单选题 1.下列关于公司合并的说法,正确的有( )。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2.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3.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前的公司承维 A.2、3、4 B.1、2、3、4 C.1、2、3 D.1、4 1.【答案】C。解析: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为( )的,应当由承销团承 1.人民币三千万元 2.人民币四千万元 3.人民币六千万元 4.人民币一亿元 A.3、4 B.1、3 C.1、2 D.2、3 2.【答案】A。解析:我国《证券法》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按照《证券法》的规 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3.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满足( )条件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1.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只需要取得一般证券从业资格 3.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4.加入一家基金经营机构 A.2、4 B.2、3 C.1、4 D.1、3 3.【答案】D。解析: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 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4.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 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证券市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 )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

第一章第四节基金法基金一一组合投资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参与主体,简称基金当事人) 概念、权力和义务 (掌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实际所有者,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 2. 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核心作用,只能有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 15年 以上 3. 基金托管人(保管人):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在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 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位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签 订托管协议,协议规定范围内履行职责收取报酬。_ 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熟悉)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其他 四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了解)公募一一私募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1.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赎回的投资基金(不 能上市交易) 五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掌握)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 4. 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如果违反: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 5万至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 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募集对象不同: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公募要求严格,私募要求低很多

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1.关于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涉及人数较少、规模较小Ⅱ.手段隐蔽 Ⅲ.蔓延速度快Ⅳ.欺骗性强 A.Ⅰ、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Ⅳ D.Ⅱ、Ⅲ、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2.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有()。 Ⅰ.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Ⅱ.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Ⅲ.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

财 Ⅳ.证券公司欺骗客户非法买卖未上市或者已经退市的股票 A.Ⅰ、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Ⅲ、Ⅳ D.Ⅰ、Ⅱ、Ⅳ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包括()。 Ⅰ.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Ⅱ.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Ⅲ.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Ⅳ.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A.Ⅰ、Ⅲ

金融创新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68905257.html, 金融创新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使金融机构有强烈的创新冲动,有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初步的产品创新中获得收益,然而美国次贷危机及其严重后果又使我国的监管层顾虑重重,如何在金融创新与监管规制之间寻求平衡以维持金融机构的创新激情促进经济发展又不至于酿成经济危机,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难题。本文通过回顾对美国证券立法的百年历程,揭示其通过立法平衡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以维护金融安全、经济效率的理念,希望对我国已经开始和即将更大规模、层次开展的金融创新和立法规制有启示。 一、早期的州立法: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下,金融产品创新充满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思路是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利益 美国长期以来奉行自由市场经济的理论和信念,认为经济可以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至于有序。加上普通法的理念是不过份强调商家诚实信用,而比较认可“购者自慎”。在没有立法规制之前的美国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积极性很高,甚至很多到了冒险乃至欺诈的程度,用当时人们的话说,就是狡猾的商家已经无耻到将

天上的朵朵白云都经过包装卖给投资者。于是,美国堪萨斯州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首先在1911年通过立法,被公认为是最早的州证券监管的成文法律,即《蓝天法》。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与《蓝天法》类似的法律,后来被统称为《蓝天法》。除了证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产法、国内收入法等,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对证券法律的补充。实际上,各州所制定的证券法内容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各州制定自己的证券法规的目的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公布财务报告并接受银行专员检查。总的来说,公司要在某一州发行证券,它一定要向某一州政府注册。但各州分别立法被实践证明不能有效地同欺诈活动作斗争,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不同和州与州之间的竞争,逃避证券法律的管理。这一切导致了1929年的股市大崩溃,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 二、联邦证券立法:美国经济危机反思的结果,对证券业务及其创新的限制,主要思路是维护金融安全、经济秩序 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历了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过程。在1933年前美国没有联邦层次的证券法,证券业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1929年美国经济开始萧条,接着就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从1929年9月1日到1932年7月1日,美国全国市场上的证券总值从900亿美元下跌到160亿美元,跌去了83%;至于通用电气、美国钢铁等蓝筹股更是在劫难逃,高价的90%化为泡影,上市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第1题: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公司股东人数应当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B.公司股东不能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 C.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D.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参考答案:A 【答案及解析】A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 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 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见,《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因此选项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 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据此可知,选项C、D表述正确,不符合题意。 关于特许经营权,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但因不能够自由转让,故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第2题: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 报()备案。 A.交易所会员大会

B.交易所理事会 C.中国证监会 D.交易所董事会 参考答案:C 【答案及解析】C《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 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3题: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A.3% B.5% C.10% D.15% 参考答案:A 【答案及解析】A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 第4题:对于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内容是()。 A.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B.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 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金融机构_大而不倒_问题及其法律规制_隋平

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隋平 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骤然倒闭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巨大的负面冲击,但是如果因此而被其挟持 也是一个饮鸩止渴的方案。因此,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当在统一的国家监管框架之下,为其设 定事前的审慎监管机制,并且采取相关的控制机制来约束其复杂性和不透明的问题。同时,对于发生问题的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风险定价合理的措施予以事后的救助,避免道德风险问题,而对于确实不能救 助的此类机构则应当保证对其进行有序清算,避免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负面冲击。 [关键词]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风险规制;监管机制;生前遗嘱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4)01-0161-06 [基金项目]西北大学校级研究课题“金融监管改革研究”(PR12305) 隋平,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哈佛大学行为金融法学博士后,香港城市大学金融法学博士。 (陕西西安710127) 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通俗称谓是“大而不倒”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往往内部结构复杂,且相互之间存在复杂的关联,出现问题时容易传染到其他机构、其他市场,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严重威胁。鉴于这种危险,政府对这样的金融机构往往在其出现问题时施以援手,但正是这种可能的救助引发了这些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因而给市场秩序和金融体系安全带来了风险。近几十年在金融放松监管下金融巨无霸全球范围内大量涌现,且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揭开了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序幕,于是该问题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力。随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及国际监管机构开始考虑制定相应措施来应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大而不倒”问题。本文旨在分析该问题的实质原因,并对可能的监管措施进行分析论证。 一、“大而不倒”问题分析 “大而不倒”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是因为“大而不倒”金融机构倒闭会带来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因而迫使政府对其予以救助,但是政府施援实际上提供了隐性担保,制造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说,“大而不倒”问题的实质在于这种金融机构的倒闭产生系统性风险和不让其倒闭引发道德风险之间的矛盾。 (一)“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大而不倒”问题中矛盾的一个方面是此种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风险。对系统性风险目前业界和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从传染性、影响的范围及大小来看,系统性风险可以定义为:单个事件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将损失和风险扩散到其他机构和市场,导致部分或整个金融市场信心崩溃, 并最终可能对宏观 161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问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O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O这是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③限制资产转让;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⑤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O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考点二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考点三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考点一公司的种类

考点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考点三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考点四公司设立的方式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试题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2015年9月真题 考试计时00:00:16 共 100 题 ?单项选择题(50) ?组合型选择题(5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0小题,每小题1分,共50分。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 第1题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罚款。 A.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B.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C.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D.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2题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A.5 B.15 C.10 D.20 第3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A.4 B.3 C.5 D.2 第4题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A.工商管理部门 B.财政部 C.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D.人民银行 第5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批准的业务资格。 A.期货业协会 B.银监会 C.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D.人民银行 第6题A公司由于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限制A 公司证券买卖的最长期限为()个交易日。 A.20 B.15 C .30 D.60 第7题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其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年检查一次。 A.2 B.1 C.3 D.半 第8题下列关于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不可以买卖股权 B.可以买卖基金份额 C.可以买卖期权 D.不可以买卖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投资标的 第9题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业人员可以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B.从业人员不能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C.从业人员可以以化名持有、买卖股票 D.从业人员可以直接持有、买卖股票 第10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包括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 C.证券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包括证券公司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条款 D.证券公司在境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11题下列人中,不符合参与证券从业人员考试资格条件的是()。 A.甲某,年满20周岁,本科文化 B.乙某,年满18周岁,大专文化 C.丙某,年满20周岁,初中文化 D.丁某,年满20周岁,高中文化 第12题下列从业人员中,执业行为错误的是()。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商法学作业 浅析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以金融立法完善为视角 学号 xxxx xxxx 专业 xxxx

目录 摘要................................................................................................I 引言 (1) 一、金融法概述 (1)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渊源 (三)金融法的体系 (四)金融法律责任 二、我国金融立法现状 (2) 三、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及趋势 (3) (一)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 (二)未来金融立法的趋势 四、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建议 (4) (一)健全金融基本法体系、协调我国现行金融基本法 (二)制定金融基本法的配套法规,加强金融法律规的可操作性 五、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浅析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以金融立法完善为视角 摘要 “次贷危机”造成的重大损失给我们带来启示:加强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完善金融立法,对于保障经济的安全、稳定、快速发展尤为重要。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我国具有相对成型的金融立法体系,但一些问题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立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世界金融立法的发展与变革趋向。我们应当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完善金融立法,以期建立安全有效的金融体制。 关键词:金融市场立法完善

引言 2008年,“次贷危机”风暴般席卷全球,牵涉的金额高达数千亿美元,甚至出现了国家破产的罕见情形,损失之惨重,给金融业带来不少启示。 本次美国次贷危机的源头是美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在市场繁荣时期放松了贷款条件,推出了前松后紧的贷款产品。正是这种风险极高的金融操作在后来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引发了一系列毁灭性的连锁反应,最终导致金融危机。而近年来的金融全球化削弱了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应,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对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尚待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了较大冲击,使得爆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最终变成一场横扫世界的金融风暴。这也警示我们:对金融风险的关注和防一刻不可放松。① 所谓金融风险,指资本在运动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的价值或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等等。金融业的搞风险性导致了金融风险发生频繁,对金融风险如果控制不力,金融安全将受到严重的威胁,甚至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②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金融立法,对于保障经济的安全、稳定、快速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阐述金融法的一般知识、国国际金融法的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金融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换句话说,金融法是调整资金在市场中融通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就是金融法律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金融交易关系。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各种市场主体基于融通资金的目的,在相互之间开展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二,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指以政府机构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对金融市场上的主体及其所为的行为进行监督、限制或约束的行为,是一种政府干预行为。 第三,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指以中央银行为代表的宏观政策部门,利用政策工具对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活动。金融调控关系的特殊性在于,一方 ①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汇编(2)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汇编(2) 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A期货交易所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期货业协会 D中国证监会 答案:A 2、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其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六十 答案:C 3、下列不属于法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A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B财务负责人 C副经理 D高级法律顾问 答案:D 4、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B发行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C发行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D发行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答案:A 5、发审委会议普通程序中,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名。 A5 B8 C7 D6 答案:A 6、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申请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比例至少()以上。 A20% B25% C10% D15% 答案:C 7、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后方可转为公司股票。 A3个月 B9个月 C12个月

D6个月 答案:D 8、发行人出现以下情形,中国证监会将直接撤销相关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是()。 A.首次发行证券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累计50%以上的资产发生重组 B.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C.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的募集资金用途与承诺不符 D.首次发行证券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正确答案:B 9、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 A.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B.做市商交易方式 C.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D.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正确答案:A 10、甲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甲公司分立为两个子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分立后,原甲公司的债务由集团公司继承 B.因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C.甲公司分立事宜应当在报纸上公告 D.甲公司分立应当取得债权人同意 正确答案:C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试题2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复习试题2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试题2 一.单选题。 (1)()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 A:相对记载 B:任意记载 C:绝对记载 D:协商记人 答案:A 解析: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 (2)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重点防范的风险不包括()。 A:规模失控、决策失误 B: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C: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D: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答案:D 解析: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3)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方式不包括()。 A:分销 B:投标承购 C:代销 D:赞助推销 答案:A 解析: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关系,应当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紧密 B:直接因果 C:隶属 D:间接因果 答案:B 解析: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及金融监管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与监管完善的思考 绪论 1.1案例引入:“吴英案” 吴英,XX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18岁开始经商,涉及美容足浴服装等多种领域,累积资金超过千万元。2006年3月起,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实业公司,涵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等众多领域。2006年,媒体曝光吴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吴英当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吴英的迅速暴富引来社会各方的非议,其中对她原始资金来源的质疑尤为强烈,纷纷质疑吴英傍大款或者洗黑钱得来了原始资金。而吴英将其神秘发家,归结为做美容、炒房和炒期货,并声称“资金主要来源于期货”。2007年2月7日,吴英在首都机场被东阳警方抓获,并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11日,东阳市政府发出通告,表示吴英及其本色控股集团XX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犯罪嫌疑,并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短短数月“吴英神话”从辉煌走向了破灭。根据XX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用个人或企业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85.5万元。 吴英案于2009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

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此后吴英提出上诉,2011年4月7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并于2012年1月18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2年5月21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2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尤其在其创业的初期和发展初期,由于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借贷要求,绝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借贷渠道借贷。在XX,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像吴英这种情况屡见不鲜。政府对企业的扶植能力有限,民营企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较困难,同时受区位条件影响,与XX吸引港资的做法相比,XX的民营经济也不易获得外资的支持。正式的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民间投资者投资的欲望,又不能满足中小借贷者对资本的需求,这就迫使资金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遂产生了“XX模式”,这种模式有效的解决了民营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借贷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XX民营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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