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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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整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字【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商务部组织制订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见附件1)和验收规范(见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指导和督促市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完善后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附件:1(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

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

进出货出入口。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

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

(七)供电设施。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有条件的市场宜穿管暗敷,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灯。

用水较多的区域应采用防水电源开关和防潮型照明灯具,灯具防护罩应为防爆型制品。

交易厅内照度应不低于100l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200lx。

(八)通风设施。室内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安装不低于2KW,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

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九)消防设施。市场内应按照国家对消防有关规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二、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市场应按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百货等商品大类科学分区,合理布局各档口。生熟、干湿、鲜活经营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

水产品区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m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档口距离活禽档口和卫生间应在10m以上。

(一)档口。档口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柜台外立面及外沿挡水凸边应光滑平整;柜台高度宜为70-80cm,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cm,台面尺寸宜为长100-200cm,宽80-100cm。各档口应统一设置档口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m。价格牌、档口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1、蔬果档口。柜台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

2、畜禽肉档口。柜台面积应不低于1.4?,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操作台、砧板、冷藏柜、不锈钢制挂架等专用器具。有条件的宜设置专间,配置空调。

3、水产品档口。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有条件的宜铺设防滑地砖;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或贴面砖的操作台、砧板、蓄养池或不锈钢盘、冷藏柜或冰台等专用器具;活水鱼销售可在鱼

池、鱼缸前设挡水板,挡水板高于鱼池、鱼缸20cm。

4、熟食、散装酱菜、糕点类档口。应配备全封闭式防尘、防蝇罩,有条件的宜设置营业专间,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洗手池。

从事熟食、糕点、馒头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

有条件的档口可以安装空调,设置缓冲间供营业员洗手、更衣和消毒。

5、活禽宰杀档口。市场活禽经营区应封闭或半封闭,且每一活禽档口的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应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所,配备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

(二)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应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统一配备相应的保鲜和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三)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1、办公设施。办公室面积应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2、服务设施。市场应设立导购图、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区域,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3、治安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4、检测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食品卫生检测等设施;从事蔬菜、水果交

易的市场可以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检

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

附件2:

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

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

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由具

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条:项目承办单位根据自评和审计结果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

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五条: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提供其他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

地税、国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纳税登记的市场应出具税务部门的说明和

相关免税政策文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二)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三)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

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清单(列明设备和材料名称、型号、数

量、价格、制造厂商);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和组织项目验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农贸市场项目进行直接验收或者委托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商务、财政等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验收小组应当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派出至少3名成员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商务部会同在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或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七条:验收小组应当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等)和社会效益(带动增加就业数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八条:验收小组应对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结论以及第七条规定的内容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第九条:验收工作应当于有关工作文件要求时间前完成。逾期未能完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要求时间前向商务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有关工作文件要求时间前,向商务部报送本省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报告(包括验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等)及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包括项目承办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验收结论、补助金额等)。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的验收报告及材料应装订成册,作为附件报送。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单位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提出复议,商务部在接到复议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第十三条: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验收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1.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月二十四日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 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厦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1.0版、2.0版)》。

厦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1.0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0版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布局、设施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1.0版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设置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贸市场 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类、蛋类、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食品及其它产品经营的固定场所。 4 布局要求 4.1市场建筑面积原则上达800平方米以上、经营者达80户以上。 4.2室内市场,市场进出口不少于2个,摊位、店面、柜台和货架设置整齐统一。 4.3商品分区合理规范 4.3.1商品分区按蔬菜、禽类、蛋类、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规市,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

菜市场设置与规划标准

前言 为规本市菜市场的设立与交易管理行为,改善市民购买副食品环境,提高菜市场的经营档次,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参照有关标准,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桂铭、王子迅、孔庆源、郁麟驹、建秋、卢国俭、惠明。 本标准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布局、商品质量安全、食品整理加工、定牌食品经营、卫生管理、管理制度和菜市场信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市围菜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 《市人民政府第127号令》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 GB18406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DB31/190 《市豆制品地方标准》 DB31/199 《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GJ08-55 《市工程建设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菜市场设置除执行本规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现行的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2

3.1 菜市场 是指专门用于销售蔬菜、蛋品、家禽、肉食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3.2 不可食用肉 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胴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 水产品“三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头、去脏、去鳞的服务。 3.5 副食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清真食品供应“四专” 是指清真食品在供应运输过程中实施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管理的措施。 3.7 熟食从业人员“三白” 是指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衣、白帽、白口罩。 3.8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围、责任区责任人和责任区目标要求的制度。 4场地要求 4.1 选址要求 4.1.1 菜市场选址要求按DGJ08-55 《市工程建设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执行。 4.1.2 菜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 3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总结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方案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菜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市场存在的问题 1.乱拉电线与乱安装电表的问题。 2.摊位上的护栏损坏问题。 3.墙面漏水问题。 4.二楼宾馆空调管漏水问题。 5.摊主私自安装风扇问题。 6.摊位水龙头损坏问题。 7.摊主私自使用电饭宝的问题 8.严禁电动车与单车进入市场的问题。 9.摊位摆放物品不整齐的问题(尤其是水果档)。 10.零时档口的没有规化区域问题(要准确零时档摆放物品的大小面积)。 11.每天早上蔬菜档与水果档进货问题(必须在8:30之前将蔬菜摆放台上,水果档在9点之前摆 放完毕,必须以通知的形式公告每个档主,如有不听者将进行100-500的罚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通道。 12.卫生打扫问题(清洁工每天在打扫卫生时相隔1:30将打扫一次卫生)。 13.菜市场是一个民声问题,市场的好坏多半是买卖公不公平的问题(必须统一使用电子秤)。 三、场地环境 1.选址要求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菜市场设置与规划标准

前言 为规范本市菜市场的设立与交易管理行为,改善市民购买副食品环境,提高菜市场的经营档次,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参照有关标准,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桂铭、王子迅、孔庆源、郁麟驹、张建秋、卢国俭、张惠明。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质量安全、食品整理加工、定牌食品经营、卫生管理、管理制度和菜市场信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菜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7号令》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8406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DB31/190 《上海市豆制品地方标准》 DB31/199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GJ08-55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菜市场设置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现行的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菜市场 是指专门用于销售蔬菜、蛋品、家禽、肉食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3.2不可食用肉 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胴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水产品“三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头、去内脏、去鳞的服务。 3.5副食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清真食品供应“四专” 是指清真食品在供应运输过程中实施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管理的措施。 3.7熟食从业人员“三白” 是指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衣、白帽、白口罩。 3.8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区责任人和责任区目标要求的制度。 4场地要求 4.1选址要求

标准化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说明

昆明大板桥下李其村农贸市场规划方案设计 2011年9月

目录 一、规划依据 (1) 二、现状分析 (1) (一)地理位置及区域环境 (1) (二)建筑现状分析 (1) (三)开发条件分析 (1) 三、规划区性质及规划目标 (2) (一)规划区性质 (2) (二)规划目标 (2) 四、规划构思 (3) (一)规划理念 (3) (二)空间结构形态 (3) (三)功能分区及规划布局 (3) (四)景观规划 (4) (五)建筑环境及色彩控制 (5) 六、专项规划 (6) (一)道路竖向规划 (6) (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 (7) (三)电力电信工程规划 (9) 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投资估算 (10) (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二)投资估算 (10)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 4、《昆明市技术管理条例》; 5、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及昆明市政府和规划部门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6、1:1000地形图; 7、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要求: 地面硬化及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面积的5%。 二、现状分析 (一)地理位置及区域环境 1、地理位置 大板桥下李其村果蔬农贸市场位于昆明主城区至昆明新机场的高速公路旁,规划区周边常住人口2万多人,所在地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规划区总用地面积为14491.1331平方米(约合21.74亩),东侧为城市公共绿化带。 规划区现状地势平坦,地势东南高,西南低,场地中东部有少量岩石山体,建设中会有少量拆迁,用地条件较好,适宜建设。(二)建筑现状分析 规划区内有少量临时性建筑,用地条件较好,适宜建设。 (三)开发条件分析 对规划区现状综合分析可知有利于建设的因素有如下几点: 1、区位优越,交通便捷,发展前景好 大板桥下李其村果蔬农贸市场是介于昆明主城和新机场空港经济区之间必经区域,为了满足周边社区人群购买蔬菜及日常用品的需求,我们将开发一个集农产品配套服务,日常用品销售及生鲜蔬菜销售为一体标准化农贸市场。新机场空港经济区现正在发展阶段,其今后将与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世纪城商住片区一起构成了连接昆明主城和呈贡新城的黄金商务中心。同时,大板桥的特殊地位以及周边四通八达的交通道路,行业资源丰富,是实现集镇区域化经济的地利条件,是建设以服务群众为本,方便群众日常买菜、买生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福祉之地。 什么样的菜市场才能被称为标准化菜市场呢?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标准化菜市场首先应具备良好的环境设施。以菜市场周边环境为例, 1公里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场所;市场内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和采光条件。按照管理规范,还统一设置消防、检验、通风、排水、废弃物处理、公厕等配套设施,

成都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

成都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菜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菜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菜市场。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菜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产品和食品,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菜市场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济适用、卫生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菜市场商品布置应分区明确、划类归市。按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销售区。 菜市场内不得设立蔬菜、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经营单位。 第六条菜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七条菜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具体的建设地点宜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交通方便的相对独立地段。其通道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米。 第八条菜市场的建设地点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菜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第九条凡已规划确定的菜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菜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建设菜市场。

第十条新建居民小区菜市场宜单独建设,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开发,可结合商业、娱乐设施整体开发。当与其他建筑连建时,应处理好同整体建筑物的关系,满足市场使用功能的同时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 第十一条市区菜市场的建设规模,新区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旧城区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并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核定规模类别,满足市民日常生活的需求。 第三章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二条室内式、棚顶式菜市场的建筑密度不大于50%,绿地率不作强制规定,应按标准设置停车场地,合理组织交通。主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地。连体式菜市场应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与主体建筑同步报批。 第十三条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结构形式,柱距不小于7.2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顶式菜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市场进、出口处应设护栏,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米。 第十五条菜市场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场应符合建筑消防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净宽应满足规范要求,市场内通道上任意一点到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30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六条菜市场主出入口道路路面宽不宜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他建筑共用停车场。新建菜市场的停车场配置标准须符合规划要求,旧城区补点或改造现有菜市场可适当放宽。

菜市场的设置与服务管理的规范

昌吉市锦秀苑综合市场的设置 与服务管理的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要求、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陈列与销售要求、商品准入、包装要求、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规范仅适用于本早市的设置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3、场地概述 3.1地理位置: 昌吉市人民公园早市是昌吉市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要工程,位于宁边东路人民公园内部靠南侧。与公与公园有一门相连,早市设独立出入口两个。 3.2规模: 早市长约100米,宽约80米,面积为8000M2左右。内设标准水冲公厕一座。地面彩砖硬化,统一路灯亮化。是昌

吉市区一处中小型蔬菜副食品综合早市。 3.3市场应配置商品卸货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非机动车停放统一安排,作到停放有序。 3.4市场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地面应保持无污水、清扫及时无赃物。 3.5本市场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手续齐全。 3.6本市场晨练者为主要消费群体和附近居民,年龄结构偏老的非主流消费群体。主要以蔬菜消费为主。交通便利、环保、消防符合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3.7以本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设施设备 4.1 供排水设施 4.1.1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 4.1.2 水产柜应供水到摊,肉柜应供水到经营区,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所有供水点要管理到位,严禁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4.1.3 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再排入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4.2 供电设施 4.2.1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4.2.2 柜台灯光照明亮度达到100Lx,除柜台上方设有照明灯光外,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整理]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整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字【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商务部组织制订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见附件1)和验收规范(见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指导和督促市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完善后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附件:1(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 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

进出货出入口。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 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 (七)供电设施。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商务部财政部 2009年6月16日印发商商贸发〔2009〕290号)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菜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二)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三)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四)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五)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 (一)选址要求。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 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菜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菜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市场应设共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三)面积。 菜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菜市场建设基本标准

建设基本标准 一、建设及改造提升标准 1、市场应为全封闭室内市场,宜采用钢架结构或钢混结构的固定建筑物,室内、外地面进行硬化,室内地面采用防滑、耐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如室内瓷砖、石材等材料。 2、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防火设计应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市场主办单位根据防火要求要统一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及防火设施。 3、具备良好的给水、排水、排风、照明和卫生等设施,下水与公共排污设施相连并保持畅通,保证良好的采光和足够的照明,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制冷空调设备以满足高温季节的需要。 4、要有两个以上主要出入口,市场内主要通道宽度大于2.5米,其它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门口坡道及室内通道等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基本要求。 5、外装修立面必须符合市场规划建设处提供给各区的外立面装修要求。菜市场外立面装修材料标准不得低于铝塑板。菜市场名称可采用xx道(路)菜市场,也可用xx菜市场;立面门口上方设菜市场统一标识和色调,门窗和橱窗采用不锈钢半玻平开门或卷帘门。所有外装修要求保证质量,装修工序和材质符合规范要求。 6、场内应设统一展台或货架,统一广告装饰,统一悬挂标牌。不得摆地摊,不得里空外卖。 7、菜市场应根据建筑面积和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配置厕所。 二、服务功能要求 8、实行分行划市、分区布局,特别是水产、肉类、禽类、清真食品等经营区应与其他经营区域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交叉污染,肉禽产品、水产品、冷冻食品、熟肉制品、保鲜食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冷藏保鲜设备,商品展示必须使用封闭透明的展示柜。菜市场内不得有服装百货、鞋帽等经营摊位;可适当保留土产杂品等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用品。 9、根据经营场地面积可设置主食、副食、半成品、熟食、禽畜类加工区域和相对应的售货区域。加工区域和相对应的售货区要相连接,生熟食品分开并配置相应的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加工设备;加工区域应封闭并有防潮、防尘、防串味、防虫防蝇、通风、隔热设施;加工摊位和人员应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 10、市场内应统一计量工具并设有公平秤,经营人员统一着装,统一配置密闭垃圾容器,统一卫生清扫,统一悬挂标牌营业执照和各种证件。 11、市场应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顾客投诉处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等市场管理制度并公示上墙;实行入场商贩准入制和商品质量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责任制。市场内禁止人员留宿。 12、为保证建设改造质量,本标准须严格执行。2008年菜市场项目验收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1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 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DB46/ T80-2013《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本标准与DB46/ T80-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10条; ----增加了市场分类(见3); ----增加了总体要求(见4); ----补充了术语和定义的表述(见5.2、5.3、5.4、5.8、5.9、5.10); ----补充并细化了场地环境(见6.1、6.2、6.3、6.4、6.5、6.6); ----增加了建筑设施系统设置(见7.1、7.2、7.3、7.4、7.5、7.6、7.7、7.8、7.9、7.10、7.11); ----增加了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见8.1、8.2、8.3、8.4、8.5、8.6、8.7、8.8、8.9、8.10、8.11); ----补充了管理要求,将商品准入调整到管理要求(见12.2); ----补充了管理要求,增加了质量管理、诚信管理(见12.1、12.9); ----增加了用词与符号说明(见14.1、14.2); 本标准由海南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商务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磊、王建国、曹诚、刘松桃、周海兰、龙源兴、吴国辉、康东青、周雪温。 本标准代替了DB46/ T80—2013。 本标准于2007年首次发布,2019年为第二次修订。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总体要求、术语和定义、市场分类、场地环境、建筑设施系统设置、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商品陈列与销售、包装、卫生、管理、文化建设、用词与符号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内新建、改(扩)建与升级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务部)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l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720-2008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GB/T 1888《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CJJ 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3 总体要求 3.1 本标准在“安全、卫生、经济、实用、环保、节能、美观”的基础上,坚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以人为本”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干净卫生、设施完善、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排水顺畅、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环保节能的建设原则,合理经济地利用农贸市场资源,为农贸市场经营者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经营条件。 3.2 农贸市场建设或改造应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海南地区的气候特点,凸显海南地方风情特色。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344-2005 前言 为规范本市菜市场的设置建设与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市民购买副食品环境,提高菜市场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桂铭、王子迅、孔庆源、郁麟驹、张建秋、卢国俭、张惠明。 本标准于2005年5月首次发布。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要求、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陈列与销售要求、商品准入、包装要求、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与改建菜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l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DB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菜市场 是指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3.2不可食用肉 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胴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副食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4场地要求 4.1选址要求 4.1.1菜市场选址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市容、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规划建设相结合。 4.1.2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lkm以内,无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的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建筑要求 4.2.1菜市场建筑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 4.2.2菜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3面积要求 4.3.1新建菜市场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以上。 4.3.2菜市场建筑层高应大于4.2m。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m,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m。 4.3.3新建菜市场应设置商品卸货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新建菜市场应配备1%~2%的建筑面积的内部仓库。 4.3.4菜市场应设置符合计量要求的公平秤室,并有明显标志,方便消费者计量复测。 4.3.5菜市场内应设公共厕所,并设置规范醒目的引导标志。 4.4装修要求 4.4.1菜市场地面应符合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并向排水槽(两边)倾斜。 4.4.2菜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2m。 4.4.3菜市场内房顶应采用清洁、明亮的装饰。 5设施设备 5.1给排水设施 5.1.1菜场内要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柜应供水到摊,肉柜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供水到专间。市场内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 5.1.2菜场内下水道应确保畅通,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柜台内侧设地漏。 5.1.3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8cm~lOcm,弧底深度3cm~5cm。柜台内排水槽畅通,便于清洁,不积垃圾。 5.1.4水产、冰鲜禽类、活禽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5.1.5菜市场要安装高压水冲洗装置以有效冲洗地面和墙面。 5.1.6菜市场污水排放应符合DB3l/199的要求。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方案 一、围 本规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本规适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1.菜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脏,去鳞服务。 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市场存在的问题 1.乱拉电线与乱安装电表的问题。 2.摊位上的护栏损坏问题。 3.墙面漏水问题。 4.二楼宾馆空调管漏水问题。 5.摊主私自安装风扇问题。 6.摊位水龙头损坏问题。 7.摊主私自使用电饭宝的问题 8.严禁电动车与单车进入市场的问题。 9.摊位摆放物品不整齐的问题(尤其是水果档)。 10.零时档口的没有规化区域问题(要准确零时档摆放物品的大小面积)。 11.每天早上蔬菜档与水果档进货问题(必须在8:30之前将蔬菜摆放台上,水果档在9点之前摆 放完毕,必须以通知的形式公告每个档主,如有不听者将进行100-500的罚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通道。 12.卫生打扫问题(清洁工每天在打扫卫生时相隔1:30将打扫一次卫生)。 13.菜市场是一个民声问题,市场的好坏多半是买卖公不公平的问题(必须统一使用电子秤)。 三、场地环境 1.选址要求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标准

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 为推进浙江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现农贸市场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省工商局会同省市场协会、省标准化协会制定了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地方标准——《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并于2006年1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年乡镇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项目(乡)

2011年乡镇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项目名称:xxxx标准化农贸市场新建方案 实施单位:xxxx人民政府 项目申报单位:xxxx商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

材料目录与附件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农贸市场建设方案 3、项目设计平面图 4、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及附属材料 ⑴项目实施机构法人资格证书(xxxx乡政府法人证书); ⑵项目用地权属证书(县土地局出具); ⑶xxxx县发改局“关于官庄乡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备案批复; ⑷xxxx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⑸隆德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意见; ⑹xxxx县城建规划室“规划要求通知书”。

目录

xxxx县xxxx乡标准化农贸市场新建方案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1.1 项目名称:xxx县xxx乡标准化农贸市场新建方案 1.1.2 承办单位:xxxx县xxx乡人民政府 1.1.3 项目拟建地点:xxxx县xxxx乡人民政府原农资市场 1.2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为:占地1.33万㎡(20亩),建筑总面积1370 ㎡。年交易量1万吨,交易额预计达到1500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为:交易大棚、停车场、地磅房、垃圾回收站、污水处理设施、变电站以及信息网络系统等。主体设备有:60吨电子磅秤2台套、冷藏柜10台套、电控箱4台套、不锈钢操作柜台、砧板20台套、有线广播设备1台套、信息与检测设备5台套、宣传设备5台套。

1.3 总投资 项目概算总投资280万元,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91万元,占总投资的68.2%;设备购置45万元,占总投资的16.1%;工程建设安装费18万元,占总投资的6.4%;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包括职员培训、勘测设计、监理、招投标、不可预见费、建设单位管理等26万元,占总投资的9.3%(详见附表1、2、3)。 1.4项目区基本情况 xxx乡位于xxxx县北面,由原观堡、大庄两乡合并而成,全乡总面积120.35平方公里,辖12个行政村77个村民小组,总户数4574户,总人口19553人。全乡耕地面积84878亩,其中退耕还林面积37842.19亩,居住人口以汉族为主。海拔在1960-2930米之间,年平均气温5.3℃。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928元。也是隆德县著名的文化大乡之一,更是隆德县重要农副产品交易集散地之一。 大庄村位于观庄乡政府驻地,全村共有8个村民小组,477户2047人,隆张公路、大什公路穿村而过,交通十分便利。按照乡党委、政府建设新农村集中点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县内生态移民工作部署要求,建成大庄村新农村集中点一处,集中点共有80户322人。 官庄乡农贸市场位于乡人民政府东侧,占地6667平方米,是我乡及周边地区群众农副产品交易的中心场所,但基础设施滞后,硬件条件太差,场地凸凹不平,遇雨雪天气,场内泥泞不堪,群众无法出入,给当地市场贸易活动带来极大不便,导致该乡农贸市场无固定场所,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

DB33 ICS 03.100.01 A 10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592—2015 代替 DB33/T 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15 - 11 - 02 发布 2015 - 12 - 02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G 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 B33/T 592-2005,本标准与D B33/T 592-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性引用文件:DB33/ 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 ——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量规、消费维权规、诚信经营管理规、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省市场协会、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宁、史剑敏、勤、蕴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T 59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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