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5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1-20

【生效日期】1995-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修正)

(199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

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市级、旗县区级、居住区级的公园、小游园、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陵园及街道广场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七)行道树。

第四条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本市各旗、县、

区(含镇)的绿化工作。旗、县、区(含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

或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第七条城市市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破坏城市花、草、

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

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本城区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园林管理部门组织

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旗、县、郊区人民政府(含镇)应根据本辖区城市

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驻旗、县、区(含镇)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

绿化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报所在旗、县、区(含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

于总占地面积的25%;

(二)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河道和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宽度不低于30米;

(四)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人口人均

1.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

不少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贮、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七)学校、医院、休养所、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八)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九)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陆地面积的70%,除特殊性质的公园外,一般公园建设物的占

地比例为:20公顷以下的公园不得超过3%,20―50公顷的公园不得超过2%,50公顷以上

的公园不得超过1%。

第十条第十条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

地可以绿化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地,要严格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

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计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开发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

设计方案,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加;

(三)单位附属绿地、庭院绿地的设计和建设方案,须报所在旗、县、区(含镇)园林绿化

管理部门备案;

(四)其他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工程应和基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

设计。建设单位绿地规划和绿化设计方案要经所在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城

市规划部门方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类建设工程要按批准的绿地规划和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时间不得迟于建设工程交

付使用后的第二年春季,绿地建成后,由市、旗、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或

者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标准及时建设配套绿地。

确有困难达不到标准的,经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缺

少的绿地面积交纳绿地补偿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时,要对城市绿化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统筹安排,互相兼顾。城市防护林地,不得开发为公园。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减少的绿地,必须用收取的绿地赔偿费和补偿费,在异地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园林绿化经费。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铁路、公路、水利、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

护管理标准,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

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和养护管理费由房屋产权单位支付。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要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承担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级或者市级颁发的

园林绿化设计证和绿化施工营业执照;要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程,确保设计

和施工质量。

无绿化设计证和施工营业执照的,不得承揽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采取专业

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事业,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旗、县、区

的城镇绿化工作,管理所属的公园、游园、苗圃、防护林带、主干街道的绿化工作,并对已

规划绿地面积的减少负有直接责任;

(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园林绿化事业,指导、督促、检查街道

办事处、城镇的园林绿化工作和驻地各单位的庭院绿化达标工作,直接管理旗、县、区属的

公园、游园和街道绿化,并对已规划绿地面积的减少负有直接责任;

(三)城市铁路、公路、河渠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四)陵园、寺庙、风景名胜区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绿化管理;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产权单位具体负责,由所在旗、县、区园

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门前

责任地段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负责监督和检查;

(七)生长在城市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

责管护,散生在各单位的,由各单位负责管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八)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完善绿化和服务

设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监察队负责园林绿化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园林绿化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

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民航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

分别归上述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

别归上述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树木,由房屋管理部门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其所有;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

所有;

(五)凡在公产和私产庭院内个人自费栽植和管理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每平米每

日0.5元交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同时对所占绿地及周围的树木、花草、园林设施负责保护,用后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园林绿化及设施负有保护责任,不得毁坏。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对古树名木要严加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损伤和

移植。如遇特殊情况危及安全时,必须采取避让和有效保护措施,以保证古树名木不受破坏。对现有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挂牌建档、设置护栏,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移植、更新各类树木。

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和更新时,要持单位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到市、旗、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砍伐、移植和更新,并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砍伐树木致死赔偿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引进各类动物及各种花草苗木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检疫,取得许

可证后方可引进。

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要以预防为主,不论是专业部门或各单位自己管理的

树木,每年都应进行药物防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绿地实际规定其管理范围、内容

和职责,并将禁止事项公布于众。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依据本办法规定收取的绿地占用赔偿费、绿地补偿费、绿地临时

占用费,应当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而不按照城市

园林绿化管理的标准进行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

门审批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临时占用绿地,责令

其退还,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费的3―5倍处以罚款;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未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责令其立即清除,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费的2―3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施工活动损坏园林绿化及设施的,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和赔偿,并按赔偿费标准的1―2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损伤的,责令其停

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有责任的,按有关

规定一并处以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直接责任者按古树名木价值(按一般树木赔

偿费1―10倍计算)赔偿损失,并处损失费1―2倍罚款,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擅自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失费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护责任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加制止,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还应对其处以赔偿费2―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引进的动植物未经检疫,由有关部

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制作罚款

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对故意损坏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及其设施,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各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具体处罚事宜与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赔偿收费标

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浅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意义

题目:浅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学号 XXXXXXXXX 姓名 XXX 专业 XXXXXXXXXXXXXXXXXXXXX 指导教师 XXXXXX 摘要:加快园林绿化美化的建设,建设具有多元化,多层次的,具有多姿多彩,五颜六色的城市园林美景。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

目录 中文摘要 (Ⅰ) 目录 (Ⅱ) 引言 (1) 1、×××××× (4) ×××××××× (4) ××××××× (10) 2、×××××××××××× (18) ............结语 (113) 参考文献 (115) 致谢 (118) 附录 (121)

浅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规模、数量和面貌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建设优美的环境已逐渐成为各城市的园林建设的也成为工作的重点。绿化是园林景观的主体,选择与应用好绿化的要素决定了园林景观的最终效果。 1 园林绿化树木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树种是城市园林建设的重点,关系到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效果。树种选择合理,不仅可大大提高绿化、美化效果,还可以节约建设投入与以后的管理养费用。园林建设树种的选择应满足栽培目的,应能够适应栽植地的立地条件,要选择的树种要来源广、成本低、繁殖和移栽较容易。总之,园林树种的选择应满足目的性、适应性、经济性三个基本的原则。 2 主要绿化树种选择 街道树 是为了满足美化、遮荫和防护等目的,在道路栽植的树木,是城镇绿化的主要部分。一般对街道树种的选择与配置有两种,一是单一树种配置,即一条街道应用一种树种,整齐化并便于管理;另一种则采用多树种配置,主要是因为单一树种可能在结构上具有不稳定的因素。道路绿化应统一的规划,根据道路级别,位置等条件来确定树种。选择树种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城市风貌,避免树种的单一化,一般街道树以种植有一定冠幅的高大乔木为主,常绿与落叶树种比例要适当,既能遮蔽夏季的阳光又不影响冬秀的采光,同时不妨碍交通。 庭荫树 是指树冠浓密,形成较大绿荫的树木,常栽植于庭园、庭院、公园等绿地中,主要为了人们提供一个阴凉、避免日光曝晒和清新的室外休憩声所或作为景点装饰用。 孤植树

试议城市园林工程绿化施工管理

试议城市园林工程绿化施工管理 发表时间:2018-12-18T13:40:52.17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3期作者:张铁军[导读] 园林是城市发展规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对于园林工程建设投以更多的关注目光 张铁军 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 161000 摘要:园林是城市发展规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对于园林工程建设投以更多的关注目光,城市园林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对于城市园林建筑工程的监督我们应该做到实事求是,不容有瑕疵,坚决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尽可能避免或者及时的纠正,为人民创建良好的健康生活环境。 关键词:园林工程;绿化;施工;管理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对于自身生活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关注,作为基础设施的园林工程同样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目标。园林工程包括水景、园路、假山、给排水、造地型、绿化栽植等多项内容,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有的项目需要多个施工单位互相协调配合完成,若在施工组织、施工配合、成本控制上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施工进度,拖延工期,进而影响到工程质量,因此,园林工程监管工作变得至关重要。 1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重要性 在当今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中,如果企业想要有一席之地,那么必须要能够提供质量过硬、造价低廉和工期合理的服务与产品,而优良产品的产生,除了设计、材料供应等因素之外,更要靠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有效的施工现场管理来保证。施工管理水平的高低成为了另一个影响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所以,在园林工程招标过程中,企业的资质是一方面,企业的技术监管水平亦是考虑的因素,尤其对于园林工程这些项目,施工的好坏直接就摆在群众的眼前,做好企业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高质量的完成,才能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 我国城市园林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工程施工管理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缺乏科学、合理的设计 由于当前较多市政建设部门没有形成硬性的要求与标准考核施工单位资质,在管理上仍存在较多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加之现在园林绿化施工方案没有确切可供参照的执行标准,施工主体的多维性也在客观上大大消弱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最终后果导致园林绿化施工单位怠于对施工做好科学合理的设计规划。 2.2 施工管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 园林工程的技术应用多集中在工程的前期设计、资金预算、施工工艺、安全防护、竣工验收等阶段,而相对忽略了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技术的应用与研究。在一项园林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中,无论拥有多么具体、完美的设计方案,都只是预想图片的材料,只有通过施工人员的具体操作,才能建造出实实在在的园林景观,施工管理过程与必要的技术支持是不可分的。 2.3 施工的“随意”性很大 一方面甲方压缩工期,临时加派施工任务,在不可能的时间内完成了绿化工程的施工,另一方面,上级领导视察工作时,随意更改设计,要求马上“见效果”,不遵循植物生长规律,反季节施工。因此,建造精良的园林绿化工程,重点在管理。 3 改善国内园林施工管理的措施 3.1 选择优秀的施工企业 政府部门应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绿化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投制度,要让具有一定绿化施工资质,在绿化施工领域有一定业绩的施工单位参加,在招标时实行优胜劣汰制,要让那些施工质量差,信誉不好的退出绿化施工行业。 3.2 园林施工管理中的技术力量 由于园林建设兴起时间并不长,整个行业都缺乏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在科技含量上严重不足。园林工程项目从立项、规划、预算、审核、工程施工管理、竣工整个流程,都是环环相扣的,任何环节都不允许出现丝毫的闪失,有些单位本身缺乏有足够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所以施工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园林工程的质量和企业的经济。因此,园林施工管理人员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工作能力,并结合气候、环境、温度、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认真、合理地做好园林施工管理的技术组织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3.3 注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 在园林施工工作安排中,各个施工主要负责单位应该积极发挥本身的主观能动性。在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主体工程,应配备具有较高园林绿化技术水平的人员参与施工管理。开展园林绿化工程业务的企业在专业施工人员紧缺的状况下,应该经常组织技术人员对普通施工人员做好定期的指导培训工作,为园林绿化企业储备专业技术人才。不能为了降低工程成本而建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豆腐渣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联络施工人员,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解决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和困难。不断提高质量第一的工作意识。从而提升我国园林绿化施工管理的整体水平,建造符合人民需求,顺应城市发展方向的市政绿化工程。 3.4 引入第三方,对园林绿化工程实施有效监控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园林绿化施工监督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引入第三方机制来加强此类市政工程的管理,比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交由具备特定资质的监理工程人员监督。主管项目的监理工程人员认真负责,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落实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督工作。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施工单位能够顺利的完成预期的工程项目,维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而且还能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同样,在园林工程监理人员对整个项目的监督之下,能够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协调有关人员尽快解决现存的问题,从而保证园林绿化作业达到整体的预期实景效果。 4 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园林业的迅速发展,园林项目施工工程管理变得更为重要。城市园林建设与人居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都投以了很高的关注,所以,必须不断努力加强施工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保证每个绿化项目在适宜改善人民生活,符合城市发展定位的前提下,创造出更高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提升城市的整体品位和生态效益。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申报办理流程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一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

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

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国土、水利、林业、交通、公安、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通过科学规划、积极建设、严格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目标。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 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提倡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分别为: (一)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新建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新建医院、学校、疗养院等单位不低于35%;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改建旧居住区不低于25%;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

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管,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提高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质量,根据《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淮南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范》、《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淮府[2007]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指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地绿化建设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园林设施和绿地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监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淮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绿化设计 第五条设计项目的承包方须按照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设计项目,并按相关规定签订设计合同。不得将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规划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六条园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标,应以投标方的业绩、信誉和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方案后10日内应按规定向本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绿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同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工程项目明细清单等资料以备案。工程竣工后15日内,上报竣工图及说明文件等资料备案。 第八条外地设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活动,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境)外规划设计单位来淮承包规划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编制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满足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须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前须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园林建设工程现场踏勘报告书。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应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在本项目执业的执业资格人员签字。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与管理探讨 张纬哲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与管理探讨张纬哲 发表时间:2019-04-28T16:17:10.72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6期作者:张纬哲 [导读]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 363000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中占有重要作用,并紧密联系着建筑、地下管线以及道路系统等。因此,要想更好地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就要因地制宜,设计适当的园林景观,进而实现保护环境、改善人们生存环境质量、改善投资环境等。 关键词: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质量控制 1.园林绿化的特征 1.1园林绿化对象多样性 市政园林施工的植物多是色彩、季节、搭配等不同,最终实现净化空气,提高环境质量的目标。 1.2自然与人文景观相统一 园林绿化重视观赏效果,通过自然与人文美的统一,呈现出具有艺术性的景观。实现这一效果就需要园林工程设计人员提前做好设计,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结合,设计出艺术性与价值型兼备的园林绿化工程。 2.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要点 2.1施工前准备 园林绿化施工之前需要先进行图纸设计与会审,由于园林绿化自身的特殊性,在设计过程中要通过创作的方式融入设计理念、设计意图,整体把握园林绿化施工要点,还要充分考虑不同植物之间的搭配,如植物高低、倾斜度、叶子形状与颜色等,以展现出美感。园林施工不是单一的种植植物,而是涵盖多种单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也需要不同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施工前组织安排部门和领导,统一协调,确保园林绿化工程有序开展。具体来讲需要在确定工程施工项目之后,先根据需要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工程预算,并准备妥当施工场地、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计划好施工进度,按照施工进度施工,从而实现预期目标。施工人员要结合工程实际做好分工,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养护工作的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2.2定点放线 图纸设计之后就要根据图纸的状况以及实际的场地情况展开施工。定点放线是园林绿化工程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图纸设定的比例在园林绿化施工中具体实施。按照图纸做好规则定点,并根据所种植的植物结合图纸适当放线。这一过程应用固定设施定位的方式进行,确保施工统一、整齐。植树时要参考设计中心线和断面,使用白灰标记出需要种植的植物。若放线场地较宽阔,使用网格法确认种植点;若绿地范围较大,可以通过平板仪方式进行定点放线;标记植物之后,要区分植物种类、栽种时间等。 2.3挖穴种植 园林绿化种植过程中要重视挖穴种植,事关园林景观营造效果。确定种植点后,结合当地土壤、植物根系,采用科学的方式对挖穴的规格进一步确定。通常会根据移栽土球体积与植物根系范围进一步确定种植穴。园林绿化施工时,要根据图纸要求和实际规范要求挖掘,确保种植穴能够保证植物的成长。如果挖穴的地点为建筑道路、黏土道路时,种植穴的底部要挖大,梯形穴最为合理[1]。 3.园林绿化的施工管理对策 3.1施工安全的管理 园林绿化施工安全是第一位的,首先要有保障安全的规章制度,施工必须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不安全决不施工。第一,有安全施工制度。对工人要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后才能上岗,提高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加强施工安全检查。加强施工安全检查是贯彻执行安全标准的重要环节,要有安全检查日志,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第三,用电、机械施工以及防火的安全制度。电工、机械操作必须持证上岗,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酒后作业;现场要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有小孩出入;施工现场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能在施工作业区吸烟,不能有明火。 3.2施工进度的管理 第一,施工计划控制进度。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要有明确的施工工期、倒排工期制度,先干什么,再干什么都应有明确的要求。第二,施工措施控制进度。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经常遇到交叉作业、雨天作业、苗木进场不及时的现象,则要有应急的施工方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3.3施工成本的管理 为有效降低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成本,精细化理念在其中的应用同样具备较高必要性,这里的精细化理念应用重点在于指导、监督、调节、限制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所消耗的费用开支、物质资源以及能力资源,成本与费用得以降到最低,精细化理念的应用价值方可得到体现。在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中,其成本构成可细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前者主要由人工种植费、苗木工程费、土方种植费、施工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构成,后者则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现场人员管理工资、固定资产使用费、员工工资附加费、行政工具使用费等,而在精细化理念的支持下,采用绿化项目工程内部招投标方式、重点关注占比较大开支、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即可较好实现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成本的降低[2]。 3.4施工质量管理 精细化理念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主要用于质量管理体系完善领域,由此即可有效避免停工、返工造成的严重损害(控制在1%以下),质量过剩支出也将得到较好抑制。为保证精细化理念较好服务于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定额标准的严格掌控、基于施工质量的人工及材料消耗控制均需要得到高度关注,保证材料验收制度的高质量应用同样属于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在具体的精细化理念应用中,考核制度的应用、施工前期的计算与回顾、高质量项目规划的开展均属于精细化理念的应用典型,由此实现的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发与工作效率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的有序进行也将由此实现,精细化理念的应用价值可见一斑。 3.5施工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属于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也可以被视作施工开展的基础,但在笔者的实际调研中发现,技术水平低下、工

2020年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2020年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XX年,市建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总体战略,努力抓好城乡灾后住房重建、城乡体系建设、城乡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四大建设”任务,积极推进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全力 推进灾后住房重建,农村住房重建全面完成 (一)农村住房重建基本完成。市农村住房重建总户数(含维修加固)为451633户,其中,314989户维修加固房屋已于XX年全面完成;截至XX年6月底,新建的136644户已建成136048户、占总量的99.56%;已入住105672户、占总量的77.33%。314989户、8.7亿元的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已全部发放到农户;新建补助资金24.013亿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二)城镇住房重建实现预期目标。截至XX年6月5日,全市城镇维修加固141512套、1537万平方米,已全面完工。全市城镇住房重建42958套、383万平方米,已竣工38769套,建成比例 90.25%。全市城镇住房重建有序推进,进展较好,已建成了幸福家园二期、鱼凫新村、慧民苑、水乡人家、子龙安居房等项目。

(三)农村重建“三清一还耕”工作取得初步成绩。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已到最后决胜阶段,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办和各灾区县(市)抓住“三清一还耕”(清理拆除板房和自建过渡安置房、清理废墟、清理环境,宅基地还耕)这个重点,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全市共还耕宅基地51752亩,完成任务总量的78.15%;共拆除板房9771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64.34%;拆除自建过渡房2427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81.64%。 (四)城镇重建突出重点,着力打造特色场镇。目前,龙池、虹口、街子、泰安、西岭、花水湾、三郎等场镇重建已基本完成。突出龙门山脉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山地特色旅游恢复较快,龙池、虹口等场镇已接待大量游客。其余场镇正在加快推进建设中,预计9月底可基本完成15个特色场镇的打造。 二、构建科学的城镇体系结构,形成组团式城市走廊带 按照田园式城市形态,全域形成组团式城市群走廊带布局的要求,加快中小城市建设发展。 (一)加快中心城区城市重大项目建设。XX年,中心城区以打通断头路、重要出入城通道及地铁建设为主,完善路网结构和优化道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1总则 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水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说明两点 1 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 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

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遮荫率 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 6m×6m 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2.0.2 本术语部分参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E7 弃臵地的解释,同时强调是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而弃臵,区别于自然形成的砂荒地、戈壁滩等弃臵地。 2.O.3节约型绿地的含义解释参照了原建设部(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同)《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 (建城【2007】215 号)》中对于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阐述。 2.0.6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常出现乡土植物、乡土树种、本地植物、原生植物等多种称谓,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理解不一。本术语强调了本地木本植物应为本地原生木本植物或虽非本地原生木本植物但长期适应本地自然气候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为避免与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物种混淆,本术语强调本地木本植物应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现场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现场管理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city landscaping is a technical and practical subject, in the actual work to master the principle of engineering, but also with the guide site construc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kills, the only way i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the project quality, better scientific, technical, artistic and other organic garden project combined with the construction, economical, practical, beautiful landscape work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site in city landscaping measures. : City Garden; Gree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园林绿化泛指园林城市绿地和风景名胜区中涵盖园林建筑工程在内的环境建设工程,包括多种分项工程,通常涉及绿化栽植、园路、假山、给排水、造地型等多项内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休闲娱乐、亲近自然、满足人们回归自然愿望的场所为目的而开展的建设风景园林绿地的工程。施工单位向用户供给好的、工期合理的优质工程,除了设想、材料供给等要素之外,更要靠合理的施工工 艺和有效的施工现场管理来保证。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特点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为构建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相关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谎报、瞒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建筑安全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教案)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教案教学单位:美术学院任课教师: 该课程属于专业必修课,总课时36学时,2 学分。 绪言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planning,) 就是对各种城市绿地进行定性、定位、定量的统筹安排,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色空间系统,以实现绿地所具有的生态保护、游憩休闲和社会文化等功能的活动。(在城市用地范围内,根据各种不同功能用途的园林绿地,合理地来布置,使园林绿地能够改善城市小气候条件,改善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并创造出清洁、卫生、美丽的城市。) 园林绿地还具有内容丰富的设施、高度的思想性及艺术性,并与城市各组成部分,组成完美的有机整体。在另一方面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又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任务: 1、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原则; 2、选择和合理布局城市各项园林绿地,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 3、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生产和生活水平及城市发展规模,研究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的发展速度与水平,拟定城市绿地的各项指标; 4、提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调整、充实,改造、提高的意见,提出园林绿 地分期建设及重要修建项目的实施计划,以及划出需要控制和保留的绿地;5、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图纸和文件; 6、对于重点的大型的公园绿地,还需提出示意图和规划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应提出重点园林绿地的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绿地的性质,位置、周围环境、服务对象、估计游人量布局形式、艺术风格、主要设施的项目与规模、完成建设年限、建设的投资估算等。作为园林绿地详细规划的依据。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主要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园林部门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协作完成。第一章城市园林绿地的分类及其用地选择

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措施

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措施 1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国家己把园林绿化作为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到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运用 2 编制、调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优化城市园林绿化布局。 2.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问题 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随意伐木毁绿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导致城市整体绿化环境遭到破坏。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政绩考核中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造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后劲不足。 2.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制问题 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许多地方性的园林绿化法律 3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地城市具备了一定的财力、物力来进行美化建设,并且不同程度上急于展示自己的实力和形象,但是有限的实力和理论认识上的差距使各地城市难以深层次进行优化和改造,造成了城市建设以表面美化为主。 3.2体制原因 城市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急于通过城市形象的改变来树立城市的新形象。在城市

建设方面,如果真正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态效益,难免耗资巨大且见效缓慢。于是城市建设决策者在短期内迅速改变城市面貌,显示实力的目标驱使下,大量建造城市广场和景观大道,虽然美化了城市,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资源的浪费。 3.3人为因素 城市的决策者和专业人员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往往没有深入了解西方现代 4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措施 4.1遵循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基本程序 在调查与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园林绿化指标,初步设计,形成本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因此需要针对每个城市的不同情况调查人均公共绿地、绿化覆盖率、绿地的结构组成、相应的防护林带、生产绿地及专用绿地。根据城市的特点,制定城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资料及答案教学提纲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资 料及答案

一:识记题 1、在城市用地实用性的评定过程中,通常办法是将用地按优劣条件分成的种类为3种。 2、油松不具有防火性。 3、乔木与有窗建筑物外墙的最小间距为3.0 m。 4、树带式种植带的宽度一般不小于1.5 m。 5、在城市用地中按照土地的使用性质进行分类,农业生产用地不属于城市用地。 6、适合于在儿童公园栽植的植物是南天竺、樟树、桂花等等。 7、“田园城市”的提出者是19世纪末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 8、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9、在城市单项建设用地中,道路广场用地一般控制在每人8-15m2。 10、在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下,保护环境的途径不包括充分进行宣传保护。 11、分车带在高速干道上的分车带不应该种植乔木,分车带以种植草皮为优。 12、城市劳动人口不是风景区中的人口构成。 13、农、林、牧、渔、水利业属于城市产业类型中的第一产业。 14、在城市单项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一般控制在每人10-25m2。 15、将人口规模进行分类,特大城市的城市人口数为100万以上。 16、选择耐旱植物不是工厂企业园林绿化植物的选择的基本原则。 17、城市园林绿地布局,要保持城市生态系统平衡,经济发达不是其基本要求。

18、城市园林绿化的树种选择原则不包括名贵树种。 19、有利于创造人文环境-社会价值不是工厂绿化意义主要表现。 20、我国城市规划有关标准规定,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21、城市绿地类型中,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的是居住区绿地。 22、在行道树树种的选择中,当苗木刚出圃时,一般合适胸径为12-15cm。 23、在城市单项建设用地中,绿地一般控制在每人不得小于9m2。 24、风景游览绿地不参与建成区的用地平衡的绿地。 25、我国城市绿地系统,在形式上不包括点状绿地布局。 的树种。 26、桃树不是抗SO 2 27、将人口规模进行分类,大城市的城市人口数为:50万~100万。 28、在公路绿化中,交叉处应留出足够的视距,在遇到桥梁、涵洞等构筑物时,不得种树的距离是5m。 29、在居住区组成中,居住区建筑用地一般占居住区总用地的50%。 30、在城市单项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一般控制在每人18-28m2。 31、我国城市规划有关标准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2、在人的心理感受方面,对城市印象影响最大的因素,大致包括以下5个部分。即:道路、边界、中心、区域和标志物。 33、苗圃中辅助生产面积用地一般占到总用地面积的20%。 34、工厂企业的组成包括:厂前区、生产区、露天堆料场及仓库区、绿化美化地段。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附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本质量要求依据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供参考使用。 一、树木管理 一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9%,原有树木保存率100%。 树形美观,长势茂盛,无歪斜,适时整形修剪,无枯枝、徒长枝、病虫枝,造型植物按设计要求修剪,达到预期效果。树上无牵绳挂物,无依树搭盖。适时水肥管理,松土,除杂草,开花植物能按时开花。 二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8%,原有树木保存率99%。 树木生长良好,保持树木自然特征,无明显歪斜(造型植物除外),无牵绳挂物。整形修剪,保持树木整齐美观。 三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7%,原有树木保存率98%。 树木生长正常,树形比较完整,重点植物要修剪,无明显枯枝败叶、病虫害。 二、绿地管理 一级: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整齐美观,无缺株。土壤疏松、平整、无杂草、无建筑、生活等废弃物,无渍水及旱象。 二级:植物生长茂盛,土壤平整,基本无杂草,无积成垃圾,无明显缺株,无渍水及旱象。三级:植物生长基本正常,无明显杂草、缺株,废弃物及时清除。 三、草坪管理 一级:达到设计要求,草种纯、生长旺盛,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高度符合规定标准,整齐美观,随时清除杂草,其杂草率不超过1%,裸露地面不超过2%,无渍水,无垃圾及废弃物,无病虫危害。 二级:草坪生长正常,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整齐美观,杂草率不超过2%,裸露地面不超过3%,无废弃物,无渍水,无明显的病虫害。 三级:草坪基本生长正常,经常修剪,无明显的裸露地面、杂草、垃圾。 四、草花管理 一级:草花质量符合一级标准,地栽草花或摆花图案新颖,花色鲜艳,观赏效果好,花期长、无因管理不善产生提前倒伏、枯萎现象。 二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地栽草花或摆花其花色有变化,整体效果好,花期达到预期效果。 三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整齐美观,管理好。 五、园林设施管理 一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损坏及时维修,定期表面刷新。二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基本完好,损坏定期维修,无明显的污物。 三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较好,损坏要修复。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建质[2012]106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06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2]10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5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1-20 【生效日期】1995-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修正) (199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 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市级、旗县区级、居住区级的公园、小游园、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陵园及街道广场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七)行道树。 第四条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本市各旗、县、 区(含镇)的绿化工作。旗、县、区(含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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