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

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

前款(二)、(三)、(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居住区建造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

第九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

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绿化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条在旧城改造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降低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易地绿化补偿费用必须全额用于易地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公园、游园、绿化广场、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单位、居住区公共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在按规定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带及其行道树等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资金,列入工程总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建设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00元。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公共绿化建设,鼓励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

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采取授予其冠名权、颁发荣誉证书等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认建、认养协议书由养护责任单位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绿地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绿地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责任;

(二)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养护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其他绿地的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筹措。

第二十条沿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维护工作,对破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等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就近在同等地价地段范围内建造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不低于被占用绿地标准的绿地;

(二)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就近建造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用于易地绿化。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在期满后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按原样恢复绿地;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游园内设置经营性游乐设施和举办商业性活动。

严格控制在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绿化广场、河岸绿地内举办商业性活动和设置游乐等经营性设施。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

(二)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区(不含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

第四章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

第二十五条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颁发的砍伐、移植树木、绿篱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五日。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规定对树权人予以补偿,并按下列标准在本庭院或本地段就近补栽:

(一)砍伐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10株;

(二)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5株;

(三)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3株。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5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易地补栽费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处罚的,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一)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养护,造成绿地严重损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仍未恢复的,处以应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补栽树木的,责令限期缴纳易地补栽费用,并可处以易地补栽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城市园林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二)为城市绿化未达到标准的建设工程出具认可文件或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

(三)挪用、截留公共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易地绿化补偿费、树木易地补栽费和其他资金的;

(四)违法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树木易地补栽费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城市绿地绿线的管理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按照《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3年郑州市第二批优质结构(结构商鼎杯)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3年郑州市第二批优质结构 (结构商鼎杯)工程项目的通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郑建文[2014]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13 【实施日期】2014.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3年郑州市第二批优质结构(结构商鼎杯)工程项目的通 报 (郑建文〔2014〕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我市工程质量水平,根据《郑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郑建安〔2003〕8号),经郑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和公示,现将2013年郑州市第二批优质结构(结构商鼎杯)工程获奖项目(共34项工程,排名顺序不分先后)通报如下。 希望获奖单位进一步增强质量责任意识,不断强化质量管理工作,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附件:2013年郑州市第二批优质结构(结构商鼎杯)奖名单 2014年2月13日附件 2013年郑州市第二批优质结构(结构商鼎杯)奖名单 一、绿城黄河锦园3住宅楼 建设单位:郑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河南新恒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亚新广场 建设单位:郑州亚新郑东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河南建达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监督单位: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新区分站 三、绿地新里·卢浮公馆4地块1、2、3、4、5楼 建设单位: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郑州广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新区分站 四、中豪·汇景湾7、8楼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时的建设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规定中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年制普通小学与三年制普通初级中学。 本规定中所指的“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三环路以内区域。 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三环路以外的规划建成区。包括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区、河南惠济经济开发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等。 第二章规划选址 第四条布局原则。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 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地制宜。 第五条服务半径 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0米。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作特别强调和控制。 第六条选址原则 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3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采空区、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中小学校幼儿园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选址应注意与噪声源之间的距离,以保证教学用房区内有安静的环境。 第七条周边环境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异味源如公厕、化学制品点、餐馆厨房、网吧、游戏机房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主要出入口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不得设立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贮运场所等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新建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doc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郑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郑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

二〇〇八年五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

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郑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 [办公][商业] 。 座落位置: 区(县)路(街)。

校园网网络安全设计方案

[摘要] 计算机网络安全建设是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本文结合网络安全建设的全面信息,在对网络系统详细的需求分析基础上,依照计算机网络安全设计目标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系统的总体规划,设计了一个完整的、立体的、多层次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 [关键词] 网络安全方案设计实现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方案设计与实现概述 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很多,保护网络安全的技术、手段也很多。一般来说,保护网络安全的主要技术有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安全评估技术、防病毒技术、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等。为了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必须结合网络的具体需求,将多种安全措施进行整合,建立一个完整的、立体的、多层次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这样一个全面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可以防止安全风险的各个方面的问题。 二、计算机网络安全方案设计并实现 1.桌面安全系统 用户的重要信息都是以文件的形式存储在磁盘上,使用户可以方便地存取、修改、分发。这样可以提高办公的效率,但同时也造成用户的信息易受到攻击,造成泄密。特别是对于移动办公的情况更是如此。因此,需要对移动用户的文件及文件夹进行本地安全管理,防止文件泄密等安全隐患。 本设计方案采用清华紫光公司出品的紫光S锁产品,“紫光S锁”是清华紫光“桌面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系统”的商品名称。紫光S锁的内部集成了包括中央处理器(CPU)、加密运算协处理器(CAU)、只读存储器(ROM),随机存储器(RAM)、电可擦除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2PROM)等,以及固化在ROM内部的芯片操作系统COS(Chip Operating Sys tem)、硬件ID号、各种密钥和加密算法等。紫光S锁采用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证的Sm artCOS,其安全模块可防止非法数据的侵入和数据的篡改,防止非法软件对S锁进行操作。 2.病毒防护系统 基于单位目前网络的现状,在网络中添加一台服务器,用于安装IMSS。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郑政办〔2004〕62号)

【发布单位】郑州市 【发布文号】郑政办〔2004〕62号 【发布日期】2004-09-18 【生效日期】2004-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郑政办〔2004〕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建设行政工作的 市政府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建设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 关政策;负责编制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房管等部门的工作。 (二)组织建设系统各部门编制城市建设计划,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负责筹措和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城建规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城市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城建项目的 全过程管理;负责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

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指导、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定工作;参与编制国土 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 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各种 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负责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程 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 责建筑、安装、装饰、商品砼、构配件生产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建筑施工 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 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勘察和设计业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 格管理;负责勘察和设计市场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 开发利用;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推广信息技术、节能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设领 域中的应用;指导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认定工作。 (八)负责制定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标准;负责起草有关小城镇建设法律 法规、政策措施;指导县(市)、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建材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建材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建筑材 料市场;负责各类建材产品的质量检查;负责全市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 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十)负责编制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 全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统一收缴、拨付和调剂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

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⑵用地界线; 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 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⑽技术经济指标; 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⑿比例(1:500或1:1000); 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 影响分析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桑梓镇辛撞中心小学 2018.9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校园网是为教学及学校管理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目的在于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互联、资源共享,并为师生提供丰富的网上资源。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学校办公及教师教学用计算机等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而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2、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和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3、按照“合法合规,遵从标准”的原则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和监控。 4、所有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 5、进入校园网的全体学生、教职员工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校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6、使用校园网的全体师生有义务向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章网络安全管理细则 1、网络管理中心机房及计算机网络教室要装置调温、调湿、稳压、接地、防雷、防火、防盗等设备,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上述设备是否正常,保证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要建立完整、规范的校园网设备运行情况档案及网络设备账目,认真做好各项资料(软件)的记录、分类和妥善保存工作。 2、校园网由学校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及维护。连入校园网的各部门、处室、教室和个人使用者必须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使用者进行及时、准确登记备案,由信息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网络设置,不得盗用IP地址及用户帐号。 3、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用户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4、网络管理员负责全校网络及信息的安全工作,建立网络事故报告并定期汇报,及时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校园网各服务器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备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5、网络教室及相关设施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准对社会开放。 6、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定,完成定级、备案等工作,留存安全审核日志。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eb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领导审核,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由专人(信息员)发布。新闻公布、公文发布权限要经过校领导的批准。门户网站不得链接企业网站,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在网页中设置或植入商品、商业服务的二维码。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 附录..............................................................10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豫人常[1999]23号公布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

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花卉、药材、苗圃的用地和城建部门管理的绿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应当提高林地使用质量,确保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二)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四)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审核手续,监督占用、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校园网络安全设计方案

校园网络安全设计方案 10网工2班组员:张婵、张茜、张越、张喻博、赵子龙、祝美意、杨越峦、张力 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校园网的建设日益普遍。而在高校中,如何能够保证校园网络的安全运行,同时又能提供丰富的网络资源,达到办公、教学及学生上网的多种需求已成为了一个难题。校园网络的安全不仅有来自外部的攻击,还有内部的攻击。所以,在校园网建设中使用安全技术是刻不容缓的。现从防火墙、VPN、防病毒、入侵检测和防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和用户审计系统、数据备份系统、主页防篡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几个方面,设计我校的网络安全方案。 防火墙:防火墙是一种将内部网和公众网分开的方法。它能限制被保护的网络与与其他网络之间进行的信息存取、传递操作。 防火墙的概念:通常防火墙是指部署在不同网络或网络安全域之间的一系列部件组合,是一种有效的网络安全策略。防火墙提供信息安全服务,设置在被保护内部网络的安全与不安全的外部网络之间,其作用是阻断来自外部的、针对内部网络的入侵和威胁,保护内部网络的安全。它是不同网络或网络安全域之间信息的唯一出入口,根据安全策略控制出入网络的信息流,并且本身具有较强的抗攻击能力。 防火墙的分类:按软件与硬件的形式,防火墙分为软件防火墙、硬件防火墙和芯片防火墙;按防火墙的技术,总体分为包过滤型和应用代理型两大类;按防火墙的结构分为单一主机防火墙、路由器集成式防火墙、分布式防火墙;按防火墙的部署位置分为边界防火墙、个人防火墙、混合防火墙。 防火墙的安全策略:(1)所有从内到外和从外到内的数据包都必须经过防火墙(2)只有被安全策略允许的数据包才能通过防火墙(3)防火墙本身要有预防入侵的功能(4)默认禁止所有服务,除非是必须的服务才被允许 防火墙的设计:(1)保障校园内部网主机的安全,屏蔽内部网络,禁止外部网用户连接到内部网(2)只向外部用户提供HTTP、SMTP和POP等有限的服务(3)向内部记账用户提供所有Internet服务,但一律通过代理服务器(4)禁止访问黄色、反动网站(5)要求具备防IP 地址欺骗和IP地址盗用功能(6)要求具备记账和审计功能,能有效记录校园网的一切活动。 校园网络在设置时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1)入侵检测:具有黑客普通攻击的实时检测技术。实时防护来自IP Source Routing、IP Spoofing、SYN flood、IC-MP flood、UDP flood、Ping ofDeath、拒绝服务和许多其它攻击。并且在检测到有攻击行为时能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通知系统管理员。(2)工作模式选择:目前市面上的防火墙都会具备三种不同的工作模式,路由模式、NAT模式和透明模式。我们选择的是透明模式,防火墙过滤通过防火墙的封包,而不会修改数据包包头中的任何源或目的地的信息。所有接口运行起来都像是同一网络中的一部分。此时防火墙的作用更像是Layer2(第二层)交换机或桥接器。在透明模式下,接口的IP地址被设置为0.0.0.0, 防火墙对于用户来说是可视或透明的。(3)策略设置:防火墙可以提供具有单个进入和退出点的网络边界。由于所有信息流都必须通过此点,因此可以筛选并引导所有通过执行策略组列表产生的信息流。策略能允许、拒绝、加密、认证、排定优先次序、调度以及监控尝试从一个安全段流到另一个安全段的信息流。可以决定哪些用户和信息能进入和离开以及它们进入和离开的时间和地点。(4)管理界面:管理一个防火墙的方法一般来说有两种:图形化界面和命令行界面,我们选择为通过web方式和java等程序编写的图形化界面进行远程管理。(5)内容过滤:面对当前互联网上的各种有害信息,我们的防火墙还增加了URL阻断、关键词检查、Java Ap-ple、ActiveX和恶意脚本过滤等。(6)防火墙的性能考虑:防火墙的性能对于一个防火墙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决定了每秒钟可能通过防火墙的最大数据流量,以bps为单位,从几十兆到几百兆不等。千兆防火墙还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 (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 (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承办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整治问题楼盘、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整治问题楼盘、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建办[2008]52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4.03 【实施日期】2008.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整治问题楼盘、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工作》 的通知 (郑建办[2008]52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保障国家、企业和群众多方利益,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住房的品质、质量和小区的整体建设水平,减少问题楼盘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整治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的通知》(郑政明电〔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整治问题楼盘、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住宅小区整体建设水平和减少问题楼盘发生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行政执法、舆论引导、闭合管理等多个环节,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将开发建设中的楼盘隐患消灭在前期或萌芽状态,逐步建立起建委牵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规范高效、工作有力的开发项目验收新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按照郑政明电〔2008〕4号文件中对城建组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决定成立市建委整治问题楼盘城建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局为成员单位。市建委主任郭庆宽为组长,姜海副主任、贺国富副主任、赖郑华副主任、闫建民总经济师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贺

郑州市建筑工程管理技术规定(2009.4)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灾、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区,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本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行发[19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推进我国地名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我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

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八条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