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原地级巢湖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划转及人员安置意见

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原地级巢湖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划转及人员安置意见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皖发[2011]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机构编制划转及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原地级巢湖市市直事业单位划转我市管理。现就机构划转及人员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完善巢湖市整体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划转部分事业单位归巢湖市管理;

(二)按照满足新成立机构功能需要的原则,划转部分事业单位归新成立的机构管理;

(三)按照优化布局、完善功能的原则,保留和更名部分事业单位由市或市直相关部门管理;

(四)按照服务社会、提高效率的原则,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保持正常运行,由市或市直相关部门管理;

(五)按照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已不具备功能的事业单位(不含划转巢湖市及新成立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

(六)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统筹安排、职级不变,公开公正、平稳顺利”的原则,分批妥善安置事业单位人员。

二、分类划转

(一)根据“基本原则”第一款,合肥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人事编制组将原地级巢湖市图书馆等事业单位,整体划转巢湖市管理(见附表一)。

(二)根据“基本原则”第二款,合肥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人事编制组将原地级巢湖市铜城闸管理处等 事业单位划归新成立的巢湖管理局(筹)管理;将原地级巢湖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划归新成立的合肥市巢湖老干部服务管理局管理。原地级巢湖市委党校改设为合肥市行政学院(见附表二)。

(三)根据“基本原则”第三款,合肥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人事编制组将原地级巢湖市中心血站等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和更名,划转由市或市直相关部门管理。其中原地级巢湖市第一中学、第二中学、职业教育中心、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骨科医院、中医院7家单位分别为合肥市教育局和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由巢湖市管理。津补贴执行合肥市本级标准。副县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统一管理(见附表三)。

(四)根据“基本原则”第四款,合肥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人事编制组将原地级巢湖市望湖宾馆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划转由市或市直相关部门管理(见附表四)。


五)根据“基本原则”第五款, 因区划调整
,原地级巢湖市招生办公室等事业单位(不含划转巢湖市及新成立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市相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重复,已无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由合肥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人事编制组提出整合方案,报批后组织实施(见附表五)。

三、人员安置政策

(一)原地级巢湖市市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含参公人员)

1、完善巢湖市整体功能需要划转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巢湖市统一接收,统筹管理。原地级巢湖市正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人员,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原则上在合肥市事业单位对口统筹安排。

2、满足新成立机构功能需要的事业单位人员,由新成立机构统一接收,统筹管理。

3、优化布局、完善功能保留和更名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含由巢湖市管理的原地级巢湖市第一中学、第二中学、职业教育中心、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骨科医院、中医院7家市直事业单位),由市或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接收管理。

4、保持正常运行的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划转巢湖市及新成立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或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接收管理。

5、已不具备功能予以整合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划转巢湖市及新成立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或市直相关部门接收管理。其中,本人意愿留在巢湖市工作的,由巢湖市按有关政策统一接收、统筹安排。



6、县处级领导人员由市委管理,本人意愿留在巢湖市工作的,由巢湖市委协管,职级不变。

7、本人意愿去其他市工作的,合肥市积极协助。

此次行政区划调整中安置人员的编制和职数实行单列管理。

(二)原地级巢湖市2011年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人员

原地级巢湖市2011年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原报考单位的对口管理部门履行后续录用手续,手续完成后由合肥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人事编制组根据原报考单位情况统筹安置。

(三)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人员

原地级巢湖市市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含院校、医院及其他更名的事业单位),符合条件者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提前离岗。

1、提前退休:截至2011年8月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截至2011年12月底,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根据本人申请,情况确实特殊,经组织审核同意,也可提前退休。

(1)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聘任同级岗位满八年,且各年度考核为合

格以上等次,可享受上一级岗位的工资待遇;聘用在中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满八
年,且各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可享受本层级上一级岗位等级工资,晋升两个薪级工资(以上待遇仅为工资待遇)。

(2)提前退休人员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执行退休工资,保留生活补贴。实施绩效工资后,再发给过渡性补助(过渡性补助按照同类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差额确定)至法定退休年龄。

(3)按现行工资政策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一年一级增加薪级工资,纳入计发退休费基数。

(4)住房公积金按其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划转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标准数计算,一次性发给本人。

(5)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的人员,执行划转地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2、提前离岗:对符合前款提前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本人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也可办理提前离岗手续。

(1)离岗期间享受同岗位同职级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2)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不占编不占岗位。

(四)对点让位

因本次区划调整需要整合的市直及巢湖市事业单位,可采取“点对点、一对一”的办法,安排正科级以上正职领导职务人员。对符合前款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条件的担任正科级以上正职领导职务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可参照办理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手续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空出职位须对点安置原地级巢湖市市直事业单位同职级人员。

(五)原地级巢湖市市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1、划转巢湖市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随原单位整体划转。

2、保留和更名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

3、巢湖管理局、巢湖老干部服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整合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合肥市巢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承担服务管理工作。

(六)工资福利待遇

1、原地级巢湖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津补贴,按所到单位标准执行。

2、原地级巢湖市市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合肥市本级标准执行。划转巢湖市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高于合肥市本级标准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3、各项社会保险继续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基本医疗等保险待遇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调整。

4、津补贴和有关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行政区划调整中事业单位机构划转及人员安置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必须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直各单位、巢湖市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确保机构
划转及人员安置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市直各单位、巢湖市要切实负起责任,分解任务、细化措施,上下联动、密切合作,按时序优质高效地完成事业单位划转和人员安置任务。

(三)精心实施。市直各单位、巢湖市要坚持以人为本,带着真挚的深厚感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帮助安置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使安置人员心情舒畅地投入新的工作岗位。

(四)严明纪律。要严明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人事纪律,坚决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规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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