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教案

电子商务教案
电子商务教案

《电子商务基础》教案

瑞昌市现代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教案 2017-2018学年第1学期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基础 授课班级:16 春客服班 主讲教师:卢艳丽

电子商务基础教案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电子商务的例子,比如: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网上预订机票、酒店等等。这些都是借助电子方式进行交易的活动,它打破了时空的界限,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方便和好处。那么什么是电子商务呢?电子商务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在90年代飞速发展,从这个时间上看,电子商务出现的时间并不长,所以至今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的定义。 教材给出了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五种不同的认识,我们加以归纳总结,简单地说,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买卖双方互补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电子商务的英文缩写为EC。电子商务这四个字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电子:电子方式(电报、电话、电视、互联网等等) 商务:商贸活动。其中商务是核心,电子只是手段和工具。 从概念上讲,电子商务又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电子商务:使用各种电子工具进行商贸活动。这些工具包括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和互联网等等。 2、狭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贸活动。

第一章:电子商务概述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 本章重点内容: 1、传统商务的概念。 2、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区别。 3、电子商务的组成 4、电子商务的应用 课程要求: 1、掌握电子商务的定义、特点和分类 2、了解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区别 3、了解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授课内容: 第一节: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 (1)、传统商务的概念。 1、传统商务的定义 商务:商品和服务。通常就是指通过货币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其实,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进行着商务活动。去超市买东西是在进行商务活动;自家有一些闲置品拿到跳蚤市场上卖也是在进行商务活动;每天去制造产品的公司上班也是在参与商务活动。 从以上几个例子看,参与商务活动的无非就是以下几种角色:

电子商务法规概述教案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课程教案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规授课日期、课次2015年3月4日3、4课时 授课班级、地点11城职电商授课时数 2 授课内容(章节)电子商务法的基本 含义 授课形式讲授 一、教学目标与要求:(分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层次) 知识目标:掌握电子商务的概念,了解电子商务的基本构成要素 重点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能力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解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 情感目标:培养电子商务法律意识,将抽象概念与现实生活相联系。 二、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的基本构成要素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难点:电子商务的基本构成要素 三、教学准备:(PPT、教具、图表、习题等) 1.教材、采用多媒体教学课件 2.上课对应理论知识点的例题的准备。 四、教学过程与时间分配: 1、导入10分钟 1、你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有哪些? 2、你认为通过三年学习,未来你们会从事什么方面的工作? 2、新课讲授60分钟 一、电子商务专业介绍 1、是什么 E-commerce: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方式。 电子商务专业是融计算机科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和现代物流为一体的新型交叉性学科。将来职业输出方向 绝大多数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已陆续步入电子商务行列,采用传统经济与网络经济结合的方式生产经营。根据这个现象,可以知道中小企业步入电子商务行列急需电子商务人才。

电子商务能使中小企业获得与大企业平等的竞争机会,扩大商机,开拓市场。 电子商务能使中小企业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电子商务能增强中小企业快速反应能力 电子商务能促进中小企业管理规范化。 (1)技术类人才岗位方向细分: 1、电子商务平台设计(代表性岗位:网站策划/编辑人员):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平台规划、网络编程、电子商务平台安全设计等工作。 2、电子商务网站设计(代表性岗位:网站设计/开发人员):主要从事电子商务网页设计、数据库建设、程序设计、站点管理与技术维护等工作; 3、电子商务平台美术设计(代表性岗位:网站美工人员):主要从事平台颜色处理、文字处理、图像处理、视频处理等工作。 (2)商务类人才岗位方向细分: 1、企业网络营销业务(代表性岗位:网络营销人员):主要是利用网站为企业开拓网上业务、网络品牌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 2、网上国际贸易(代表性岗位:外贸电子商务人员):利用网络平台开发国际市场,进行国际贸易。 3、新型网络服务商的内容服务(代表性岗位:网站运营人员/主管):频道规划、信息管理、频道推广、客户管理等。 4、电子商务支持系统的推广(代表性岗位:网站推广人员):负责销售电子商务系统和提供电子商务支持服务、客户管理等。 5、电子商务创业:借助电子商务这个平台,利用虚拟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又可以直接为虚拟市场提供服务。 (3)综合管理人才岗位方向细分: A电子商务平台综合管理(代表性岗位:电子商务项目经理):这类人才要求既对计算机、网络和社会经济都有深刻的认识,而且又具备项目管理能力。 B企业电子商务综合管理(代表性岗位:电子商务部门经理):主要从事企业电子商务整体规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电子商务教案72216

《电子商务》课程教案 (1)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概论 (2)适用专业:电子商务、旅游管理 (3)课程学时:68;48 第一章电子商务概述 【重点】 掌握电子商务的定义、特点和分类 了解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区别 了解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难点】 掌握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 一、电子商务的作用和特点 二、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内涵 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获得弄个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含义: (1)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 (2)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 (3)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应从“现代信息技术”和“商务”两个方面考虑(4)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第二节电子商务的分类 电子数据交换(EDI) 一、按网络类型分类互联网(Internet) 内联网(Intranet) 网上采购 二、按运营模式分类网上销售 网上中介 网上市场 本地电子商务 三、按开展电子交易的信息网络范围分类远程国内电子商务 全球电子商务 四、按交易对象分类:B2B、 B2C、 C2C、 B2G 、C2G (1)B2B(Business to Business 企业-企业)

B2B: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2)B2C( Business to Customer 企业-个人) B2C:即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3)C2C(Customer to Customer 消费者-消费者) 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4)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 企业-政府) B2G:即企业与政府间的电子商务。最新出现的电子商务模式。 在发达国家,政府对企业只起引导作用;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企业规模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因此企业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帮助。 在电子商务中,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电子商务的使用者,又是电子商务的宏观管理者。对企业而言,政府既是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又是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管理者。 (5)C2G(Customer to Government个人-政府) C2G:个人与政府间的电子商务。在政府提供的各式各样的服务中,有很多服务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 第三节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 一、传统商务的概念 1、传统商务的定义 商务:商品和服务。通常就是指通过货币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其实,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进行着商务活动。去超市买东西是在进行商务活动;自家有一些闲置品拿到跳蚤市场上卖也是在进行商务活动;每天去制造产品的公司上班也是在参与商务活动。 从以上几个例子看,参与商务活动的无非就是以下几种角色: A.购买者:带着钱想购买产品和服务的人 B.销售者:向购买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人 C.生产者:生产和创造销售者提供给购买者产品和服务的人 2、传统商务的运作特点 传统商务活动大部分以面对面及书面文档传递为主,从而使传统商务具有信息不完善,耗费时间长,花费高,库存和产品的积压、生产周期长、客户服务有限等局限性。 二、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区别 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区别在于: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工具来进行商务活动的,而传统商务主要依赖于实物操作来实现商务活动。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归纳出电子商务的几大特点: 1.交易过程虚拟化 2.交易成本低廉化 3.交易效率快捷化 4.交易环节透明化 第四节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42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课题: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目的:知识目标: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了解有害数据的种类、特征, 掌握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 责任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 教学重点: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与特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 教学难点: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案例法、讲授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一)复习引入: 提问: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有哪些? 二)讲授新课: 每课一案:(由5号杨群同学提供)“成功案例之著作权篇‘丽的香格里拉’照片网络维权” 本案的作者就是云南的一名摄影师,03年她在香格里拉拍摄了大量当地的风光照片,回来后她把其中的部分照片(8张)上传到自己的个人网站上用来供网友的欣赏与评论,可就是过了不久她惊讶的发现与以往一样,这组照片已经被国内的众多网站转载,而她对此却毫不知情,更令她感到气愤的就是,有的网站不但没有标明出处,甚至连作者的署名也进行了篡改,与以往不同,这一次她没有直接与网站交涉,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一旦通知了对方,结果肯定就是把图删掉然后矢口否认,让作者毫无办法。在与我联系后,我们对证据进行了保全,然后向对方正式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在证据面前网站虽然承认侵权但的答复就是只能按每张50到200的价格支付报酬,这显然已经不就是我们想要的结果,05年5月我们正式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二审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并支付合理支出0、16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这次网络维权应该说就是相当成功的,通过法律途径让侵权者支付了惩罚性的赔偿,值得一提的就是我在北京,而作者远在云南至始至众我们从未谋面,大多就是在网上进行沟通,可以说相互信赖也就是这次维权成功的一个基础,相同的案件我们仍在进行之中,相信通过努力也会获得圆满的结果。 一、电子商务安全概述 1、电子商务安全法目前主要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英国的《电子通信法案》 2、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规定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https://www.360docs.net/doc/2715802033.html,”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2715802033.html,”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https://www.360docs.net/doc/2715802033.html,”域名。 B.电子签名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

20xx年1月1日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最权威的解读(附全文)

20xx年1月1日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最权威的 解读(附全文) 20xx年1月1日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最权威的解读(附全文) 《电子商务法》全文解读 这部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才最终落定。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 此外,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

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解读一:如何从我国电商环境看待电商法的出台?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电商法的出台其实已经呼吁很久了,选在这个时间出台不排除有社会事件因素,但更多的是电商作为新型行业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成为行业的模范、指导行业发展,更好调整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国家的电商问题,比较显著的或者说大家第一印象比较严重的就是假货,包括国际上也认为中国是假货泛滥国之一。 阿里巴巴从恶名市场退出之后,在年初又被划进20xx年的恶名市场名单,这件事作为国内电商巨头应当引起重视。阿里发布的文件强调其打击假货力度之大、重视知识产权态度之诚恳,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假货、知识产权问题背后有文化、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在内,阿里的种种手段不能说不有效,但也应当辩证来看,打击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而这与法律的缺失是有关系的。《电子商务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4.2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课题: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目的:知识目标: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了解有害数据的种类、特 征,掌握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和特征,了解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 法律责任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教学重点: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和特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 教学难点: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案例法、讲授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一)复习引入: 提问: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有哪些? 二)讲授新课: 每课一案:(由5号杨群同学提供)“成功案例之著作权篇‘丽的香格里拉’照片网络维权” 本案的作者是云南的一名摄影师,03年她在香格里拉拍摄了大量当地的风光照片,回来后她把其中的部分照片(8张)上传到自己的个人网站上用来供网友的欣赏和评论,可是过了不久她惊讶的发现与以往一样,这组照片已经被国内的众多网站转载,而她对此却毫不知情,更令她感到气愤的是,有的网站不但没有标明出处,甚至连作者的署名也进行了篡改,与以往不同,这一次她没有直接与网站交涉,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一旦通知了对方,结果肯定是把图删掉然后矢口否认,让作者毫无办法。在与我联系后,我们对证据进行了保全,然后向对方正式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在证据面前网站虽然承认侵权但的答复是只能按每张50到200的价格支付报酬,这显然已经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05年5月我们正式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二审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并支付合理支出0.16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这次网络维权应该说是相当成功的,通过法律途径让侵权者支付了惩罚性的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我在北京,而作者远在云南至始至众我们从未谋面,大多是在网上进行沟通,可以说相互信赖也是这次维权成功的一个基础,相同的案件我们仍在进行之中,相信通过努力也会获得圆满的结果。 一、电子商务安全概述 1、电子商务安全法目前主要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英国的《电子通信法案》 2、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规定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 子 商 务 法 案 例 分 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电子教案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电子商务法》课程教案格式 (1)

《电子商务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定位 二、课程总目标 网络经济促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当今因特网应用的最大热点,它不仅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冲击着传统商业贸易的交易形式,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电子商务领域可能衍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掌握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以及相应的法规条文,并能够通过所掌握的法律法理系统地来判断、解释相关的案例,同时能对目前电子商务立法未涉及的领域做出一定的探索,展望电子商务立法的前景。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重点: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现状、管理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与域名的法律保护); 难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网络征税;网络管辖权 四、实践环节和内容总体设计 (一)主要环节安排 (二)内容总体设计 1、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 2、教学见习

六、教学资料收集和配置设计 (一)、使用教材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孔令秋主编《电子商务法规》(二)参考材料: 教材:《电子商务法教程》(1),清华大学出版社,张楚,2005年 参考书:[1]《网络与电子商务法》(1),法律出版社,蒋志培,2002 [2]《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曾宪义

[3]《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电子商务法论丛》(1),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富平,2005 [4]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1),中信出版社,郭懿美,2006 七、可利用的教学方法(落实到章节) 八、作业布置与批改设计 使用教材各章节后面的作业让学生做书面作业。 1.作业内容要求:以教学大纲内容为基础,通过练习增强学生对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巩固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和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作业形式与题量:每章内容讲授完毕后将教材课后习题选择一部分,进行一定的练习。根据本章重、难点要求,布置题量并使难易程度适度,中等水平的学生在一个小时内能够完成的作业量。题型可是书本课后练习题,也可是能力测试题,或者是课后的参观、调查,要求学生在课后完成。作业类型以案例和实践活动总结报告为主,以达到测试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和课后对所学知识的反映复习巩固和加以实际应用的目的。 3、作业批改设计 因班级较多,每次布置的作业,可抽调一部分的作业进行评阅,对发现的主要和倾象性的问题,由教师在课堂上进行集体评讲;对于选择题,先由学生自己完成,然后由教师与学生核对答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评;对于课堂作业和学生的实训报告,分别由教师进行现场讲评和抽阅,并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讲评。 十、学生成绩考核与评定 1.考核 课堂表现、教学参与、平时作业、期末考试、实训情况 2.成绩评定 (1)教学过程占20%:出勤情况及课堂纪律、教学参与(课堂讨论及实践环节参与情况)、平时作业(个人书面作业、小组项目作业)。 (2)期末考试占80%:统一命题、制卷,书面开卷考试。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3创意版.1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一)创意版.doc

教学课题:3.1数据电文的概念 3.2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 3.3数据电文的效力 教学目的:知识目标:了解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掌握数据电文的基本含义,掌握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掌握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能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学重点:数据电文的基本含义,电文的法律效力,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教学难点:电文的法律效力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每课一案:(由学号2号同学提供) 8月14日上午10时许,王先生收到其父亲的QQ信息,要求其汇款3万元给其父亲的朋友。由于王先生开启了视频聊天,发现显示的是其父亲的图像,便深信不疑。随后,王先生通过网络银行将3万元汇到对方账号。汇款后,父亲的QQ又发来消息要求汇款5万元,这引起王先生的警觉,马上电话联系父亲,结果发现父亲根本没有让其汇款,同时得知父亲的QQ号码于三天前被盗.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分子常常是利用黑客软件盗取他人的QQ后冒充受害人熟人与事主聊天,继而利用受害人对该QQ熟人的信任,以种种理由诱骗受害人汇款到指定账户或进行网上购物。犯罪分子还利用一种叫强制视频的软件,强行把对方电脑上的摄像头打开,拍下对方的一举一动,然后通过截取QQ所有人图像进行视频聊天,因此,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由于网速的问题,视频画面在传输过程中会出现停顿,导致音画不同步,骗子正是利用这一点,钻了空子。更有甚者,一些骗子在作案时还利用了视频传输时声音失真的效果进行语音聊天,让人防不胜防。 讲授新课: 一、数据电文的概念

关于数据电文的具体含义,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指出: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注: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 二、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及其解决方案 (一)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的矛盾(自主学习) (二)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 1、解决方案之二:法律扩充解释方法 2、解决方案之三:当事人约定的方式 三、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一)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 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 (二)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功能 1.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形式的基本标准 2.确定书面形式基本标准的意义 3.书面形式功能的界定 (三)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 1.数据电文中“原件”的界定 2.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 3.我国的现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作出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自最终形成之时起,其完整性即有可靠保障; (2)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四、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一)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1、非歧视原则的确立 《电子商务示范法》承认了数据电文的一般效力,该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该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在法律上,为数据电文争取与纸介形式同等地位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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