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推定属于“工作原因”的前提及其限制

工伤认定中推定属于“工作原因”的前提及其限制
工伤认定中推定属于“工作原因”的前提及其限制

工伤认定中推定“工作原因”的前提及限制——兼论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理解与适用

引言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1。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一旦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够确定,则工伤也基本能够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工伤认定中是辅助判断的工具。与此对应的是,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中,最难认定的也是“工作原因”。实践中,什么时间受伤、在什么地方受伤,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因何受伤,以及受伤是否与工作有关,往往较难认定,也是工伤认定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此次最高院及时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一)项就体现了“工作原因”这一要素在工伤认定中的核心地位,也明确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辅助作用。而该条款关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确定的情况下推定“工作原因”的规定,更是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但是,该条文也可能导致人们理解上的偏差,即认为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进一步转移到用人单位身上,任何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要能够确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两个要素,即可推定为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驳的证据。《规定》出台之后,在企业主群体内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恐慌,认为《规定》对职工过分倾斜的保护,将大大加重企业的负担,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在经济转型时期,更是有可能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这种以偏概全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虽然是工伤认定的原则和精神,但公正与合理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二者应当兼顾。对于《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应当通过分析条文隐含的条件、遵循体系解释的原理、考量条文适用的效果等方式来理解和适用,并通过个案正义来丰富其内涵,而不是简单地以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作为推定“工作原因”的理由。

一、推定“工作原因”的前提条件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要素应当明确。“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工伤认定中的作用,一是补强“工作原因”,二是推定“工作原因”。第一种情况下,“工作原因”本身能够初步认定,但由于直接证明“工作原因”的证据不是非常充分,尚未达到事实清楚的程度,则需要通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要素来补强,通过证据、事实的相互补充、衔接,最终认定为工伤。此时,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证据可能是非常充分的,也可能仅仅达到了初步证明的程度,即便如此,也足以起到补强“工作原因”的作用。第二种情况下,“工作原因”完全处于无法查明的状态,且客观上可能并不是因工受伤的,但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也考虑到日常经验法则,而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要素来推定“工作原因”。这种情况下,作为推定“工作原因”的前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予以明确。反映到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则要求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运用科学的逻辑推理方法进行判断,避免主观推断。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需履行调查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剖析,并判断是否可以作出工伤认定,必要时,为了得出准确的结论,也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无论是否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终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但是,即使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已经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

1马永欣、李涛、杨科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21日第4版。

大要素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不能直接援引《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来认定属于工伤。就事实认定而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时,应当秉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如果在“工作原因”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未履行调查职责而径直认定工伤,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为认定工伤的事实依据,按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其应当保证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的准确性。质言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穷尽调查手段,经调查仍无证据表明非工作原因导致受伤的,才能作出“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这一结论,否则,即属于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调查职责后作出判断,方符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

(三)用人单位无相反证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劳动者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受伤的事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穷尽调查手段后,仍无证据表明是受伤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若用人单位仍坚持不构成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这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一方面,即使根据现有材料已足以确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要素,且工伤认定机关又无法证明受伤系“非工作原因导致”,若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直接认定工伤,而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行使提出反驳证据的权利,例如,指定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受伤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才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调查情况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不认为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应如何理解作为前提条件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通常我们所讲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2。实践中,由于工作情况的复杂性,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定义不是狭隘、一成不变的,而是存在着合理的延伸。比如,职工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下班后需在单位浴室洗澡的,那么洗澡的时间和地点就是工作时间和场所的合理延伸;职工所从事的职业活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况下,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该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也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3;还有人认为,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上下班路线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4。可以说,上述有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合理延伸的观点可以从《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和精神中发掘出来,也得到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支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还将本职工作以外、用人单位组织的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的时间和区域也作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理解处于一个相对开放的状态,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时间和合理区域内,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种开放式的规定,体现了最大可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精神。

那么,《规定》第四条第(一)中作为推定“工作原因”的前提条件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合理延伸的所有情况?还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有一定的限制?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能够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编:《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3杨科雄:“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2年第6集,第72页。

4高鸿、殷勤:“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电动车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陈卫群诉江苏省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载《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0~80号案例》第2卷,第139页。

是,当结合《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去理解时,合理延伸后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可能反过来增加道德风险,影响到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例如,某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受伤原因不明,后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了调查,但无法查明该职工系因交通事故受伤。若认为《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包含所有合理延伸后的情况,则该职工确系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要素能够确定,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均无证据表明受伤系“非工作原因导致”,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该职工受伤属于工伤。显然,这种处理方式无法防范职工骗保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故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理解为包含所有合理延伸后的情况,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之相反,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理解为最严格意义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无法适应工伤认定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况。所以,既不能仅从文义上去解释《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能盲目地延伸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那么,如何理解《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才能既最大程度保护弱势群体,又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去理解:

1.运用体系解释、文义解释的方法。虽然从《工伤保险条例》及《规定》的整体规定来看,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是持开放的态度的,但是,涉及到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来推定“工作原因”的情形时,《规定》的态度变得相对谨慎。我们可以发现,《规定》将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要素推定“工作原因”的相关内容规定在第四条第(一)项中,并未以单独的条款来列明。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知,该情节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与第四条中“单位组织的活动”、“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及工作场所之外的其他合理区域等情节是并列的,而非包含这些合理延伸后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且,前者与后者在文义上也是有区别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都有“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表述,同样地,作为并列条文,第(五)(六)项中的“因工外出期间”和“上下班途中”在文义上是与第(一)(二)(三)项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相区别的,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涵摄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一致的。因此,《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包含“因工外出期间”和“上下班途中”两种情况。

2.证明责任分配的合理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的情况有许多种,每种情况对工作时间、场所的延伸程度又是不同的。例如,下班后预备性和收尾性的工作在工作时间的延伸上和“因工外出期间”是不一样的,后者时间跨度更大;单位公共浴室、食堂在工作场所的延伸上和“上下班途中”也是不一样的,后者地域跨度更大。《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实际上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两要素明确情况下“非工作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那么,我们在理解此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程度时,就应当结合证明责任分配的合理性去理解。也就是说,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延伸的程度,应以保证延伸后分配给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仍具有合理性为标准。例如,职工上班时间在厂区范围内受伤,此时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厂区的监控设施均处于运行状态,用人单位有能力提供证据,且该时间和空间区域内职工因工受伤的概率较高,推定因工作原因受伤具有合理性。相反,职工外出期间或上下班途中,事实上已处于脱离用人单位监控的状态,用人单位举证能力下降,而职工制造虚假工伤事实的空间变大,此消彼长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明显有失公平。

3.体现个案正义。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在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来推定工作

原因时,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时”、“来往于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及工作场所之外的其他“合理区域内”受伤的,通常不能作为推定“工作原因”的前提。但是,工伤的类型本就纷繁复杂,本着最大可能地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原则和精神,个案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事实上,《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的规定也是非常原则的,《规定》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深入研究工伤认定的原则和精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一个个经典案例推动个案的正义,而《规定》所确立的各项工伤认定规则,都是从审判实践中逐渐累积起来直至成为成文的规则的。因此,在工伤认定的个案当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以绝对类型化的方式来确定何种案件可以推定“工作原因”、何种案件不能推定“工作原因”。因为,立法有其科学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规定》将“推定工作原因”的相关内容设定在如此“狭小”的条文中,可能考虑到当前形势下不宜大范围普遍地确立该工伤认定规则,而是以实践理性为指导思想逐步推进。法律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从来不仅是抽象的形而上理想而已,它必须要考虑公平正义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问题5。因此,对于《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理解,不能仅做理论上的抽象,还应当通过实践使之更具体、更丰富。

三、关于“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中推定“工作原因”的特殊规定

通常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岗位)”,而“因工外出期间”和“上下班途中”被单独列明,有别于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答复如下: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该答复似乎确立了因工外出期间可推定工作原因的原则,其实不然。因为,通过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可以推断出《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通常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规定》作为具有法定效力的司法解释,其确立的规则应当予以遵守。至于《答复》,只能作为特定情形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特殊规定,仅适用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死亡的情形。《答复》实际上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和个案正义在推定“工作原因”中的运用。故不能认为《答复》与《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存在冲突。根据《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的特殊情形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认定工伤的,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或者在事故认定书不存在或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其他证据认定该特殊情形,没有上述证据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虽一定程度地体现了“无证据证明非工作原因即可推定工伤”的规则,但仍有别于《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所确立的规则。区别在于,申请人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需要证明“交通事故”这一特定的受伤原因,该受伤原因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中实际上就是“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受伤认定工伤的,受伤的原因应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货车事故伤害”。交通事故与事故的涵摄是不同的,上下班途中可构成工伤的受伤原因应当是交通事故。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将“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货车事故”,是因为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类型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应时而变,但新旧条文所确立的规则应当是一脉相承的,并无实质性的改变。那么,“交通事故”作为具体的“工作原因”,应当首先得到证明。如果连“因交通事故受伤”这一事实都无法证明,那么,就不

5杨煜、陈玉洋:“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要点”,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2年第3集,第191页。

存在无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情形下推定属于工伤的可能性了。

工伤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工伤处理流程 1、组织救治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工单位应立即将受伤员工送至就近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转至二级(含二级)以上或社保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与就诊医生积极沟通,建议在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的围用药和诊疗。 2、事故上报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工单位应在48小时将事故报告表上报;事故(疾病)人的、年龄、到岗工作时间、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发生工伤的原因分析(缺一不可)。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意外事件(包括疾病死亡)及重大疾病住院的,应在2小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并通过沟通、医院看望、现场察看等方式了解员工伤情信息,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3、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根据事故伤害发生的情形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三要素为:①工作时间;②工作场所;③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例如:员工因违章操作负伤、员工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暴力侵害等属于工伤。 注解: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较为严格,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3)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员工本人或者双方同等责任;(4)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5)员工本人负伤、致残或死亡。 员工下班以后加班或者避开高峰时段之后再回家等情形,属于合理的时间。 员工从工作地往返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下班途中到菜场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路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深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附填写说明)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需加盖公章)受伤害职工:李XX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 填表日期:XX 年XX月XX日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

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工伤认定程序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42 工伤认定程序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伤认定程序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

青岛市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青岛市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工会组织。 2、受理部门:全市各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3、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申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报。 4、提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工伤认定申报有关要求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47524 工伤认定申报有关要求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伤认定申报有关要求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工伤认定的申报 (一)伤害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一般伤害事故在72小时内、重大伤亡事故在24小时内,按照《事故伤害报告表》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按照上报时限报省级工伤认定行政主管部门。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其基层单位或受伤者及其代理人收集工伤认定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直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直属单位应成立工伤初审小组,负责对工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伤认定程序1.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2.举证责任。 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这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可能表现为: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以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为中止或续订手续而延续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违法,但用工形式存在,且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以通过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表、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来完成,或者通过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来完成。 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快速操作流程

工伤简易案件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因工受伤在医疗机构住院,并按要求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的工伤参保人;参保本人及用人单位均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㈠项规定情形的估计为九级以下四肢外伤住院案件。 二、简易案件工作流程 ㈠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的单位 1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社保系统登记无误的单位,收取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单位加具公章备用,不盖提交人签章。以后再发生事故不再收取营业执照。 2、适用简易程序的单位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理程序和办法予以确定。 ㈡委托手续 1、用人单位应指定不超过2人以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处理该单位职工的工伤事故。办理委托手续(二份)并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共同归档。 2、指定办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案件的受委托人需要变更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劳动保障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得变更。(附件一)

㈢及时申报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途径有网上申报(政企通)及12333申报两种 1、“政企通”网上申报工伤操作流程 2、12333电话申报 不能使用“政企通”网上申报工伤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12333电话申报 ㈢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事故报告(附件二) 4、入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加具医院公章) 5、授权委托书 ㈣工伤取证员收集材料 受伤职工填写《受伤情确认表》后,工伤取证员确认伤者身份及相关信息。(附件三) ㈤文书送达 1、用人单位、受伤职工签收的文书应由分局送达。 2、若受伤职工委托用人单位或直系亲属签收文书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提供签收人身份证及委托证明) 三、监督管理 ㈠对于工伤认定案件进行风险管理,每年4月至5月对用人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存在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禁止适用简易程序。 ㈡具体情形如下: 1、一年内用人单位曾提交过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情形骗取工伤保险的,次年该单位用部案件适用疑难案件程序。 2、一年内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材料,不配合调查取证或隐匿销毁篡改材料的案件达到该年该单位案件总量2%的,次年该单位全部案件适用一般案件程序。 3、一年内用人单位恶意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宗

工伤认定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司与朱**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经我司查明,申请人朱**系由承包我司工程的冯***班组所雇佣,并非我司员工,与我司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朱**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此我司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朱**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分析如下: 一、员工受到暴力伤害仅仅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还不够,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是伤害发生的原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 497号)做了一个解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强调了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只要跟工作有关都被认定为工伤,违背立法本意。本案中,朱**因工作原因与刘**发生争执继而被刘**打伤,但工作上的冲突只是朱**被他人打伤的诱因,被打伤的直接原因是双方争吵、斗殴,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直接导致的受伤。 二、按通行解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一般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

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编:《工伤保险条例释义》)。本案中,朱**在我司工程承包方冯**班组从事的是木工工作,刘**为铁工班组人员从事的是铁工工作,与朱**二者之间不存在管理、指导、监督等关系,不存在因履行工作责任遭到报复的情形。 三、此外,各地不少法院、人社部门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也有相应的操作意见,以指导工伤认定工作。比如: (1)苏劳社医[2005]6号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安徽省劳社厅劳社秘[2007]157号指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理解为有岗位职责并明确具体行为规定,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权力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3)广东高院在《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报告》中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第三人因认为职工行使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影响或阻碍了其达到一定的目的,为了实现该目的或者因未能达到该目的而迁怒于职工,对其实施暴力侵害。 综上,申请人朱**并非我司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朱**与刘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1、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 2、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需要个人提供的材料,当场审核并一次性告知 3、材料齐全后7日内受理,并向单位发举证 4、结合单位举证材料及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 5、自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20日内送达 以上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仅供参考!各地的工伤认定程序略有差异,建议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以广州为例,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步骤如下: 1、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2)劳动合同文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死亡的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5)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6)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2、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①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②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④驾驶证、行驶证。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相关阅读: 1.2015年最新保险公司排名_历年中国保险公司名 https://www.360docs.net/doc/2717299505.html,/zt/baoxiangongsipaiming/ 2.2015最新医保报销范围_热门地区医保报销范围-沃保保险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717299505.html,/zt/yibaobaoxiaofanwei/ 3.2015最新医保报销比例_热门地区医保报销比例-沃保保险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717299505.html,/zt/yibaobaoxiaobili/ 4.人寿车险【计算器_网上报价_电话号码】 https://www.360docs.net/doc/2717299505.html,/zt/renshouchexian/

工伤认定申报接件工作规范

工伤认定申报接件工作规范(试行) 一、对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查应注意: 1、首页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审查申请人是否盖用人单位公章; 2、事故发生时间应写明是上午还是下午; 3、职工及其近亲属意见中如系职工近亲属的应注明与职工关系; 4、受伤害部位和诊断结论应把自身疾病部分剔除。 二、对申请材料应审查以下事项: 1、所有申请材料应用A4纸张提交,对疾病诊断书等非A4材料的,应粘贴在A4纸张上; 2、材料清单应有提交人签名或盖章,单位提交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交的由提交人签名; 3、所有劳动关系、诊断证明、事故伤害证明的纸质提交材料都要由申请人每页签名或盖章,单位提交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交的由提交人签名; 4、提供材料是复印件的,复印件由提交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并签上提交时间,由市区县人社局接件人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签字确认; 三、医疗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应提供医疗机构原件或盖有医疗机构鲜章的复印件。

四、证人证言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证明人基本信息:姓名、工作单位、现居住住址、联系电话、身份号码、与伤者关系; 2、证明内容应包含有伤者XXX与XXX公司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事故时间是X年X 月X日X时X分许,事故地点是在XXXX公司的XXX个地点或岗位,受伤原因,受伤部位,受伤后医疗和事故责任是如何处理的等证明内容; 3、证明人应手书“以上证明属实,如做虚假证言,证明人承担法律责任”; 4、证明材料由证明人签字按右手拇指手印并写明证明时间; 5、证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在证明材料上。 本工伤认定申报接件工作规范从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工伤认定申报接件工作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局行政审批科。 附:1.工伤认定材料清单(样本); 2.证人证言(样本)。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2014年1月29日

最新工伤认定填写

工伤认定填写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式样及范本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

填表说明 1. 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 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 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 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 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 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 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要怎样走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要怎样走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和工伤赔偿的基础,如果职工受的伤根本不属于工伤,那也就无所谓进行公工伤鉴定和工伤赔偿了。究竟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要怎样走呢?详细内容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要怎样走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二、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

编号:SM-ZD-53082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有职工或

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式样及范本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表说明 1. 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 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 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 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 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 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 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范本: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XXXXX公司(单位盖章)或XX(个人) 受伤害职工:XXX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 办理事项:在我市的省属、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电力、铁路、水电八局等行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办理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认定办法》、市政府《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 办理时效: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程序 1、申请表获取 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网上下载《工伤事故报告表》,在5个工作日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在劳动保障网下载《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申请表的填写 各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填好后,必须有职工本人的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申报资料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为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申报一般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3)原始病历和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单位证明; (5)受伤人员的受伤经过,1-2人的旁证材料; (6)被派遣到外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提交对方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7)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8)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申报一般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示范文本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职工、 近亲属、工会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 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 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 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

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工伤医疗的资料。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职工。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特别提请读者注意工伤认定中的时间,这涉及到一个

工伤保险问答—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问答—工伤认定 一、职工发生伤害后,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答: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工商登记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相应的证明)。 2、劳动合同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住院病案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事故情况说明(当事人自述、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6、属于下列受伤情形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因工外出期间,除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 a、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b、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 c、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以及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的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7、派遣和借调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 8、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2019最新工伤认定办法

2019最新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工伤是在工作中最常遭受的损害,受了工伤就要进行工伤认定。我国法律对工伤认定有无相关规定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2015最新工伤认定办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工作制度范文工伤认定调查员制度(20210210040557)

工伤认定工作制度范文工伤认定调查员制度第一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要提交: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扌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情况等基木情况;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劳动合同复卬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用人单位的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场所、受伤职工、受伤经过、伤情诊断、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导致重伤或死亡的伤害事故,应同时出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机动车事故需要同时提供);如果属暴力、刑事等伤害事故,需同时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如果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条件第三条的,另外要求出具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验证报告; 5、申请职工—复印件。 第二《工伤认定调查员制度》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管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 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第187号)和《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辽劳社发[xx]9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_》(大劳发[xx]93号)规定的工伤认定管辖范围,遵照本工作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附件一)(略)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申请,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而形式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发给《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附件二)(略)。

工伤认定程序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8590 工伤认定程序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伤认定程序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