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标准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标准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标准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的分类方法及分类的基本单位,并根据不同商业模式制定出我国不同类型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评价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对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界定,有关评价指标也可作为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规范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发布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发布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9号令发布

SB/T 10518-2009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SB/T 10519-2009 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GB/T 18769-200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GB/T 24661.2-2009 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 (e-commerce)

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也包括为上述交易所提供的信息、金融、物流及信用评价、交易纠纷解决等公共服务。

3.2

移动电子商务mobile e-commerce

运用移动通讯手段(包括手机、PDA及掌上电脑等无线终端设备)将互联网、移动通信、短距离通信及其它信息处理技术进行有效整合,使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移动商洽、移动交易、移动支付、移动融贷、移动客服及相关商务活动。

3.3

电子商务企业e-commerce enterprise

直接从事电子商务或移动电子商务活动,或为电子商务或移动电子商务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

3.4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business to business e-commerce

企业之间(包括制造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进行的网络交易,简称B2B电子商务。B2B又分为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指具有经常性交易关系的企业间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交易活动)和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指在开放的互联网络中寻找最佳交易伙伴,并与交易伙伴进行从订购、结算到配送的全部交易活动)。

3.5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 e-commerce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简称B2C电子商务。B2C也指企业运用网络交易方式直接将产品(或商品)或服务销售到消费者与终端客户的在线营销模式。

3.6

企业与政府行政机构之间的商务活动business to government e-commerce

企业与政府行政机构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简称B2G电子商务。

3.7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third-party e-commerce transaction platform

独立于产品提供者和需求者,以构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在线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包括但不限于“供求信息发布与搜索、交易的确立、支付、物流”等)及相关配套服务的载体。

3.8

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t 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也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3.9

电子商务物流配送 e-commerce logistics & delivery

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现代化、智能化物流专用设施及先进的管理手段,针对用户网购商品和订货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流通分类、编码、加工、包装、运输、仓储、配送等运营活动,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确定数量和规格要求的物品递送到用户手中的过程。

3.1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英文简写为ICP),也称网站ICP,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可分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ICP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ICP。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子商务运营商,需要具备ICP的证书。

4 基本原则

4.1 专业性原则

为区别其他类型的企业,本标准突出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将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范围限定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及为上述交易提供的相关服务。

4.2 兼顾性原则

电子商务是由多种经济形态、商业模式与新型服务业交织融合,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和与之相关配套服务类企业(包括规划咨询、技术外包、在线支付、在线融贷、网代运营、物流配送、教育培训等方面)经营条件的相互兼顾。

4.3 统一性原则

由于电子商务企业涉及多个领域,具有多种经营形态和多种商务模式,本标准对此进行了概括与总结,力求体现电子商务行业的个性特征与共性要求,保持个性与共性的统一。

5 分类原则

5.1 分类方法

以电子商务企业所提供的运作模式和若干功能为主要特征,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服务及其它功能延伸的不同状况,划分为不同商务模式与服务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

5.2 分类的基本单位

本标准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分类的基本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以自建网站或应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营销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以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6 电子商务企业主要类型

6.1 电子商务企业的基本条件

6.1.1 企业设施与平台建设

a)具备确定的业务经营活动场所;

b)具备符合经营要求的软硬件及安全设施;

c)具有符合业务要求的技术开发和业务运营团队。

6.1.2 企业管理要求

a)具有规范的交易服务与管理制度,并能提供实施的有关记录;

b)具有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提供实施的有关记录;

c)能够对员工在技术、管理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及考核,并能提供实施的有关记录。

6.2 以自建网站或应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营销业务的企业

6.2.1 基本界定

生产、制造、流通类企业通过自建网站或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原材料采购、营销自有产品(或代理他人产品)等相关网营业务的企业。

6.2.2 企业经营活动

a)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自建网站、从事网上信息发布或产品购销、在线交易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业务;

b)根据企业及行业间客户需求,可提供(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提供)电子商务营销、技术、培训、客服等业务外包及增值业务服务。

6.2.3 企业服务要求

a)企业应配置专业的营销客服人员和专门机构,建立较为完善的营销客服体系,及时、高效地为企业及行业用户提供营销与客户服务;

b)企业能够在整个运营过程能做到在线查询、跟踪与管控;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切实维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3 以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

6.3.1 基本界定

以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企业(行业)间、电子商务企业及消费者提供在线交易或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6.3.2 企业经营活动

a)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为企业提供构建网上商城、网店,直接(或代理)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也包括提供信用认证、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商品售后等相关配套服务;

b)根据企业(行业)、消费者需求,可提供电子商务营销、技术开发、团队培训、网代运营和移动商务等业务外包及增值业务服务。

6.3.3 企业服务要求

a)企业应配置专业的营销客服人员和专门机构,建立较为完善的营销客服体系,及时、高效地为企业及消费者提供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b)企业能够在整个运营过程能做到在线查询、跟踪与管控,保证第三方平台服务运作安全;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切实维护企业、网商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4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

6.4.1 基本界定

指专门为电子商务企业相关业务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外包与配套服务的企业。

6.4.2 企业经营活动

a)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为各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规划咨询、技术外包、在线支付、在线融贷、物流配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专业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

b)根据企业、消费者需求,提供在线代运营、信用评价与查询、数据分析与存储、线上与线下协同营运等辅助交易服务。

6.4.3 企业服务要求

a)企业应配置专业的客服人员和专门机构,建立较为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高效地为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提供服务。

b)企业应建立有效机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切实履行和维护电子商务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指标

7.1 认定指标设计思路与原则

7.1.1 为了能够客观反映各类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特点,本标准在指标设计上对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特点进行了横向和纵向比较,也考虑了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间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与服务类型存在较大的差距等现实状况,使之能基本涵盖和兼顾各个层面。

7.1.2 本标准按照不同商业模式选取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三种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以自建网站或应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营销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以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并分别设定了认定指标。这些指标主要是以认定电子商务企业具备的工商注册及企业平台应具有的基本经营、服务与营收能力为原则。

7.1.3 以自建网站或应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营销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指标(参见表1 )。

表1 以自建网站或应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营销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指标

7.1.4 以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指标(参见表2)

表2 以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指标

7.2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指标(参见表3)

表3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指标

8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指标设立说明

8.1 本标准在各表中所设立的指标是电子商务企业认定之必备条件,具有引导性。

8.2 本标准颁布使用后将根据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趋势与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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